校園安全管理條例
A. 《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第七章 法律責任
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責令停辦或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安全圍欄的;
(三)違反第三十條規定,發現學校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
(四)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未開設公共安全教育課程或者未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應急演習的。
學校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造成重、特大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學校的校長應當給予撤職、開除公職處分,民辦學校或者合作舉辦的學校的舉辦人、學校安全責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依法予以處理:
(一)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組織體育活動時未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的;
(二)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發生緊急事件時不優先救護學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依法予以處理:
(一)注冊安全主任違反第十條規定,不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宿舍管理人員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值班時擅自離開崗位、發現異常情況不記錄或者不向學校注冊安全主任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 相關政府行政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監察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規劃國土行政部門在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時,對學校選址不進行審查或者雖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而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
(二)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規劃國土、水務行政部門對學校存在安全隱患建築物、活動場所、通道未按照《條例》相關規定及時處理的;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住房建設行政部門對安全隱患嚴重、危及師生安全的建築工程施工工地不及時處理的;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交通、水務行政部門在水庫和高速公路緊鄰學校的一側未設置保護性圍欄和安全警示標識的。
第五十九條 學生監護人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拒不執行學校休學決定,妨害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B. 湖北省學校安全條例要求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完善哪些安全管理制度
幼兒園應當建立怎麼樣的安全管理制度,那肯定最主要的是人身安全和食品安全
C. 《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第五章 學校活動安全管理] b]
學校應當建立學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將學生到校和離校情況,遲到、早退、曠課情況,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情況以及其他關系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協助學校建設學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 學校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保護有《條例》規定情形的學生。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教育行政部門對《條例》規定的特定疾病、特異體質或者其他異常生理、心理情況及其處理措施作出具體規定。 學生患有精神性、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學生監護人應當及時送學生到醫療機構治療。患病學生不適宜在校學習的,學生監護人應當向學校申請休學。
學生監護人不申請休學的,學校可以根據學生病情作出休學決定,並送達學生監護人。學生監護人對學校休學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司法鑒定條例》的規定申請司法鑒定,經鑒定,學生無需休學治療的,學校應當撤銷休學決定。
患病學生康復的,可以向學校提交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或專科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書申請復學。
患病學生及其監護人不得妨害學校教育教學秩序。 公安、衛生、葯品監管等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建立預防學生吸毒和濫用葯物成癮的安全管理制度。
學校發現學生吸食毒品和濫用葯物成癮的,應當及時告知學生監護人和公安機關,學生監護人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學校應當按照《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開設公共安全教育課,並將其納入課程計劃,開展學生生存教育、自護自救能力教育和健全人格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避險、救生和報警的方法。
學校應當結合本校及周邊環境情況,在安全教育周期間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生存自救演習,使師生熟悉學校及周邊安全環境,增強師生防災、自救、互救能力。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生存自救演習應當作好記錄,並歸檔保存。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與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相適應的軍訓和體育活動。
任課教師在體育活動前,應當詢問學生的身體狀況,並針對學生的身體狀況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或者安排適當的活動。 學校組織學生到校外集體活動應當按照《條例》相關規定進行,事前應勘察活動場所,對活動場所、行進路線、交通工具、器材設備等情況進行安全檢查。
活動開始前,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教育,以書面形式將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注意事項、活動結束時的地點、是否同意參加等告知監護人,監護人應當在回執上簽字並送交學校。 學校組織的校外大型活動,應當將安全方案報送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超過1000人以上的大型集體活動,應當按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報活動所在地公安機關批准。
學校組織學生到校外活動,應當事前告知活動所在地有關單位,有關單位應當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協助學校組織活動。 非教育教學時間是指《條例》規定的教學日中,7時至18時內除去規定的教育教學時間(小學6小時,中學8小時)以外的剩餘時段。
非教育時間的學生安全管理的具體規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學校的食品、葯品、飲用水及提供給學生的教學用具等物品必須符合安全、衛生標准。
學校選擇與學生生活、學習有關的產品與服務時,應當選擇質量和安全性能符合相應標準的產品學校組織學生進行文化娛樂、體育、勞動、教學實驗等教育教學活動,應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組織學生進行社會實踐活動和其他校外集體活動,應當將活動內容和安全保護措施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活動內容和方式應當適合學生的年齡和生理、心理特點,並做好相應的安全教育和示範,採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與服務。
學校應當制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發生台風、地震、洪水、火災等重大災害以及突發公共衛生、環境污染事件時,學校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迅速採取應急安全保護措施,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必要時可以臨時停課,並及時報告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
校應當有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機構並配備相應的專(兼)職安全保衛人員。學校應當對學校安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即處理或者報告有關部門予以解決。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學生有特殊體質或者疾病,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安排學生健康檢查和治療,必要時告知學校;如需請假,應當及時按學校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公安部門應當與學校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機構建立聯系制度,協助學校開展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知識教育,加強對學校及其周邊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檢查,督促學校消除治安、消防等安全隱患,及時制止和查處危害學生安全的違法活動。
公安、交通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在學校附近的公路和城市道路按規定設置避讓學生、禁鳴喇叭、減速慢行、人行橫道等交通標志、標線,並做好交通管理工作;加強對接送學生車輛的安全監管。
發生學生安全事故後,學校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救護受傷害學生,保護事故現場,保全相關證據,及時通知受傷害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為受傷害學生的救護
E. 寧波市學校安全條例的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八條學校安全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實施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
第九條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護教育。學校課程設置應當包含安全教育內容。
每年三月份最後一周為學校安全教育周。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教職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十條學校每學期應當進行不少於兩次的安全檢查;教育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定期對學校及周邊環境進行安全檢查;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學期不少於一次組織有關行政部門對學校周邊環境進行聯合檢查。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安全隱患應及時解決。
第十一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學校安全工作列入學校目標管理的內容,定期進行考核。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將學校安全工作列為教育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十二條高等學校應當設立專門的安全保衛機構,配備專門的安全保衛人員和設備。
中小學校和其他學校應當配備專(兼)職安全保衛人員。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實行門衛制度。學校安全保衛人員有權要求出入學校的人員出示身份證件。
禁止未經同意的非學校人員和非學校機動車輛進入校園。經同意進入校園的車輛必須限速限道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打架斗毆、尋釁滋事,不得將非教學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學校安全的物品帶入校園。
學校應當加強學校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學校安全保衛人員應當加強校園內部的巡邏。
第十四條學校的舉辦者提供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准。
學校或其他服務機構提供給教職員工和學生使用的教學用具、教育教學和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准。
第十五條學校教學、科研所使用的實驗儀器、葯品、危險品應當分類存放在安全地點,嚴格管理和使用制度。
實驗指導人員和學生必須遵守實驗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定期開展防火檢查,保證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教學樓、圖書館、師生宿舍等場所應當配備應急照明裝置,設置安全出口標志,並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格用電、防火、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定期對學校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協助學校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教育。
第十七條學校和其他服務機構向學生和教職員工提供的食品、葯品、生活用品等,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准。
為學生和教職員工提供餐飲的生產經營者應當持有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證照,其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持健康證上崗。
食品衛生監督部門應當不定期對學校及其生活服務區和為學校提供餐飲的生產經營者的衛生狀況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實行學生定期健康體檢制度。
學校應當配備可以處理一般傷病的醫療用品和專(兼)職衛生人員。
學校應當做好常見疾病和傳染病的預防工作,做好學生心理衛生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學生常見病和傳染病預防工作提供指導,幫助學校採取預防控制措施。
第十九條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校外活動,應當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告知學生在活動中應當注意的事項,採取必要的措施,預防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護學生安全。
體育教師和學生應當按照體育運動規律和有關項目規則開展體育活動。
第二十條學校不得擅自組織與教育教學無關的活動。
學校不得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搶險、救災等危險性活動。
中小學校組織大型集體外出活動,必須經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勞動、教學實習或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徵和身體健康狀況。
學校和接收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單位應當提供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學生在實習期間應當遵守學校和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第二十二條發生台風、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和重大傳染病等突發事件時,學校可以採取臨時停課措施,但應及時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學校在暑假、寒假前應當組織人員進行全面安全檢查,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學校在節假日應當安排人員值班,保護學校財產安全。
第二十四條有關部門和學校應當維護教職員工在教育教學活動過程中的人身、財產安全,為教職員工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學環境。
任何人不得侮辱、毆打教職員工,不得影響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工作。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學校安全保衛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加強學校周邊環境的治安管理,及時查處校園內和學校周邊發生的違法犯罪活動,並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通報治安情況。
第二十六條學校應當做好對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增強學生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在上學、放學期間,處於交通要道的中小學校應當在校門口進行交通護導;過往車輛應當注意避讓上學、放學的學生。
公安機關和交通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學校門口或者附近設置必要的交通標志,並做好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學校門前及其兩側規定范圍設置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堆放雜物,不得依傍學校圍牆搭建建(構)築物。
城市管理、規劃、建設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學校周邊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生活秩序的無證商販、亂擺亂賣、違章搭建等及時進行清理。
第二十八條距中小學周圍最近路程二百米范圍內不得設立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電子游戲經營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限制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在上述范圍內已設立的相關場所依法進行清理。
第二十九條學校周邊不得新建可能對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新建其他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環境的監督管理,對造成嚴重污染、影響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F. 《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第一章 總 則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
市、區政府財政、規劃國土、人居環境、交通、衛生、公安、監察、司法行政、機構編制、文化體育、住房建設、水務、葯品監管、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對學校的安全管理職責。 政府建立和完善學校人身傷害校方責任險和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制度。學生人身傷害校方責任險和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統一組織招標購買。
學生監護人可以自願參加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費用由財政、教育發展基金和學生監護人按1∶1∶1的比例承擔。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牽頭組織相關行政部門制定學校安全宣傳方案。
本市廣播、電視、報刊、政府網站等媒體應當在每學期開學初開展學校安全知識宣傳,播出或者刊登有關學校安全的公益廣告。 市、區政府應當採用現代科技防範措施,建立學校與轄區公安派出所直接聯網的電子安全防範設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衛生、司法行政、葯品監管、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制定學校安全手冊,指導學校建立學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學校網路安全、學校治安防範、預防學生濫用處方葯物成癮、教職工和學生心理健康咨詢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衛生、葯品監管、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協助學校對教師、安全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 學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學校和學校活動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三)制定學校突發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建立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四)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激勵機制,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依法進行學校日常安全管理;
(六)建立健全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依法先期處置突發安全事件;
(八)依法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賠償機制。 學校應當配備1名注冊安全主任,協助校長專門負責學校安全工作,負責所在校區的學校安全工作。
學校注冊安全主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校長貫徹執行有關學校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協助校長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隱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安全工作檔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檢查表,擬定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三)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
(四)監督落實學校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協助校長處置突發事件;
(五)檢查、排查學校安全隱患,發現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協助校長落實整改;
(六)擬定學校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配合教務、學生管理和德育機構開設學生公共安全教育課程;
(七)組織學校有關工作人員參加安全知識培訓;
(八)協助校長依法處理其他學校安全事故。 學校應當根據安全管理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在學校注冊安全主任領導下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學校應當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在非教育教學時間段內承擔維護學生安全、午餐午休服務以及全寄宿制學校安全管理。政府舉辦的學校可以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聘用安全管理人員,其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比例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行政部門、市機構編制部門另行制定,經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學校應當根據本校實際情況,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有關人員定額的規定設立衛生室。
學校(獨立校區)應當至少配備1名具備醫師資格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寄宿制學校,應當至少配備2名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其中至少1名具備醫師資格。
學校衛生室及其衛生技術人員應當履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規定的職責,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學校衛生技術人員進行培訓。 學校應當聘任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檢察院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
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應當指導、協助學校開展法制教育、預防學生犯罪、維護學校治安秩序、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等工作。
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應當每2周到學校工作1次,學校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協助學校處理。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對注冊安全主任進行不少於40小時的任職資格培訓,培訓合格方能任職。
分管安全工作的學校校長、注冊安全主任應當每年接受不少於10小時的安全業務培訓,參加業務培訓的情況納入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內容。
學校安全知識納入教師繼續教育內容;新聘教師、新任班主任的崗前培訓應當包括學校安全知識內容。學校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設備設施維護人員、校車駕駛人員、食堂工作人員等特殊崗位人員應當參加培訓,並依法持證上崗。 新建學校的選址應當符合《條例》相關規定。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行政部門批准或者核準的學校類建設項目,規劃國土行政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或者擬定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前,應當徵求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的合法、合理意見,規劃國土行政部門應當採納。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築工程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發現隱患的,應當及時整改。
住房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築工程施工工地安全隱患的監督檢查。對安全隱患嚴重、危及師生安全的建築工程施工工地,住房建設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停止施工,並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復工。 交通行政部門、學校所在的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或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在學校周邊區域道路設立限速標志、減速線及其他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學校上學和放學時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學校所在的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或其他有關單位應當設置護學崗,協助學校安全管理人員維護交通秩序。 學校建築物、場地不符合安全標准或者規范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安全圍欄,並及時整改。
對於難以判斷的建築物、場地安全隱患,學校應當委託建築質量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確實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採取措施並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學校建築物、場地維修竣工後,應當按照《條例》相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學校在每學期開學前應當組織對學校設施設備進行消防安全和質量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進行整改。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將學校列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對學校消防安全日常管理進行指導。 交通行政部門應當協助學校對學校道路進行交通安全規劃,設置規范的學校道路交通標志、道路交通標線和機動車泊位標志。
發生學校交通事故,學校應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禁止學生在學校內駕駛機動車、電動自行車和使用滑輪、滑板。 學校應當在教學區和生活區的多層建築物的每一樓層及樓梯間設置安全指示標志、應急照明設備、施劃區分上下樓梯標線。
學校應當保證學校教學區、生活區照明設施和照明燈具的正常使用,發現照明設施和照明燈具損壞,應當即時維修和更換。 學校食堂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市場監管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學校食堂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根據衛生安全狀況監督檢查學校食堂衛生安全情況。
學校內的食品經營場所,應當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或相應的營業執照,不得無證、照或超范圍經營。市場監管行政部門應當每年根據學校安全狀況監督檢查學校經營場所的衛生、經營情況。
校外配餐單位應當遵守《深圳市中小學校外配餐管理辦法》,保證學生食品安全,承擔食品安全責任。 寄宿制學校和有寄宿學生的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宿舍管理崗位責任制,實行學生宿舍管理人員24小時值班、點名和夜間巡查制度,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未經學校允許,外來人員不得進入學生宿舍。 學校應當按照《深圳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製定校車管理制度,明確司乘人員責任,規范學生乘車行為。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查處的校車違法情況及時告知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G. 職業學校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 學校安全責任制度
學校實行安全責任制,嚴格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層層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實行班主任包班級,任課老師包課堂制度。每學年學校與科室負責人、科室負責人與本科室人員(班主任、任課老師由學校另外簽訂)簽訂安全責任書,班主任與學生及學生家長簽訂「做平安學生責任書」,就學校安全目標、安全職責、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等方面明確責任。
二、 學校安全教育制度
學校要加強師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師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要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氣候、地理、社會等不同環境以及年齡特點,確定相應的安全教育內容,制定切實的教育計劃,有重點、有針對性的對學生進行安全知識教育。每學期開學初、放假前要集中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平時要結合班會、廣播會、課堂教育滲透安全教育。要組織師生學習《中小學安全知識讀本》、《學校安全工作須知》、《市民生活安全手冊》及各種安全法律法規。要聘請公安、交通、衛生、消防等部門專業人員上安全教育課,保證安全教育的正確性和規范性。要利用「安全教育周」和「安全教育月」突出教育主題,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教育課,保證安全教育的正確性和規范性。要利用「安全教育周」和「教育安全月」突出教育主題,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教育活動,提高教育效果。
三、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學校安全管理是學習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要健全制度,明確管理人員和職責,做到安全工作事事有人抓、時時有人管,確保實現校園天天平安的目標。
1.加強學生「一日安全常規」管理
學生科、班主任對學生上學、放學及在校活動每個環節要提出安全要求,對有可能發現安全事故的重點環節確定專人負責,進行重點監控,確保學生安全。每個班級和每個宿舍配備安全員,每天密切留意學校、班級和宿舍的安全問題,發現問題及時記錄和匯報。
2.加強校舍和學校資產、網路安全管理
總務科要完善校舍查勘鑒定製度,確定檢查人員,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校舍,做好記錄,發現問題要及時報相關部門;按照上級和學校資產管理規定,嚴格管理學校資產,責任到人。電教部門定期對學校的網路進行檢查,尤其注意對電腦病毒和一些不正當網路訪問進行監控,維護學校網路的流暢和潔凈。
3.加強交通安全管理
學校聯同相關部門在門口公路設立警示標志、減速帶、限速標志。平時教育學生過馬路走天橋,學生上學、放學時要加強重要位置、重要地段的管理,學校門衛在高峰時間密切留意校門口狀況,有異常情況馬上報學校。加強車輛進出校園登記和停放規范的管理。
4.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安全辦要密切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做好學校消防安全工作。人員密集場所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要保持暢通,疏散指示標志要清晰,各類消防設施、器材要完備。總務科要加強用火、用電、用氣安全管理,及時更換老化用電線路。學生科和住校老師要加強學生宿舍管理,嚴禁學生私拉電線,私用電器,用蠟燭照明,要經常性檢查。
5.加強飲食衛生安全管理
按照教育部衛生部《學校食堂與學校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要求,總務科要加強學校食品衛生安全工作;要加強食堂工作人員管理,嚴禁外人隨便出入食堂;建立食品、原料采購、運輸、儲存、加工、銷售安全的管理制度,嚴把各個環節,嚴格操作規范,嚴防食物中毒事件發生;加強食堂基礎設施建設,配備消毒、防蠅、防鼠等必要設備;用水要符合國家規定飲用水標准;飯堂工作人員要定期檢查身體,取得衛生部門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學校要教育學生不得隨意到校外無牌無證餐廳和飲食攤點就餐。
6.加強學生健康安全管理
要按規定配備校醫,加強學校衛生基礎設施建設;要強化學生常見病和傳染病防治,定期對教室、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消毒。
7.加強學校周邊環境治安管理
學校積極與公安、聯防辦、城管、交通等部門密集配合,加強學校周邊環境治理及學校安全保衛工作,學校保衛人員要配合行政執法部門堅決制止在學校門口擺攤設點、停靠車輛,確保校門交通暢通無阻。校門不能有面向學生小食品攤點,校園周圍200米以內不得開錄像廳、網吧等娛樂場所。學校保衛人員要晝夜值班、巡邏,宿管人員要特別加強女生宿舍的安全保衛工作。
8.加強教育教學安全管理
全體教職工要遵守職業道德規范,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嚴禁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嚴禁役使或變形役使學生,認真落實《中小學教育教學管理的有關規定》,規范辦學行為,減輕課業負擔,努力創造有利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的環境,促進學生主動、活潑、健康發展。要加強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時化解學生心理問題。科任老師既是課堂的組織者,也是課堂的責任人,教育教學(尤其是體育課)應該在安全的前提下進行。
四、校內外大型活動審批制度
各年級、班級組織的大型集體活動須報學校審批,審批報告要附有安全管理方案。活動前,要對活動場所進行安全檢查,對學生進行安全和紀律教育。活動過程中,要加強現場的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發生。禁止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慶典活動和一般性慶典活動。確需學生參加的大型慶典活動,必須由學校報請教育局批准。
五、校安全報告制度
要加強學校事故及事故隱患報告工作。專人負責,及時向市教育局及當地政府報告學校安全工作情況。學校發生的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及師生非正常死亡後,應在1小時內向區教育局及衛生、公安等相關部門報告。
六、學校安全檢查制度
學校對校舍、消防設施、教學器材、教學設施、設備進行綜合性的定期檢查;不定期進行專項檢查。檢查時要填寫檢查情況記錄表,對發現的問題要建立跟蹤檔案、台賬,及時整改。
七、安全工作考核制度
學校建立安全工作考核制度,把安全工作列入評優評先的重要內容,做到有計劃、有檢查、有總結。對在平安校園的創建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科室、年級、班級、教職工、學生要予以表彰鼓勵;對在平安創建工作中出現安全責任事故的,在評優評先中實行一票否決,並按照事故和責任大小,分別給予扣除相應崗位補貼、紀律處分、行政處分等處罰,後果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是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