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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暴力的行為

發布時間: 2021-06-12 21:35:12

1. 你認為哪些行為屬於校園暴力

校園暴力是指發生在學校校園,由老師、同學和校外人員針對學生身體和精神實施的,達到某種嚴重程度的侵害行為。根據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北京團市委、中國科學院心理研究所歷時一年時間進行的調查表明:來自校外人員實施的暴力最多,佔76.8%,其次是本校高年級學生,最後是本校老師和管理人員。
根據行為方式的不同,可以將校園暴力簡單地分為以下8類:1.本校或其他學校高年級學生毆打低年級學生;2.校外青年毆打在校學生;3.某些學生的家長因為學生之間的糾紛而到學校毆打其他學生;4.老師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5.老師侮辱學生的人格尊嚴,如要求學生當眾做出一些有損人格尊嚴的動作、辱罵學生等;6.校內外高年級學生以及社會青年搶劫、勒索學生錢財,使學生不但損失錢財,而且心理受到極大傷害;7.老師以及校內管理人員針對女學生的性侵害;8.同年級甚至同班同學之間的斗毆。

2. 校園欺凌的表現行為有哪些

校園復欺凌的表現行為制有哪些?校園欺凌的具體表現:

1、肢體欺凌。推撞、拳打腳踢以及搶奪財物等,是容易察覺欺凌形式。

2、言語欺凌。當眾嘲笑、辱罵以及替別人取侮辱性綽號等,是不容易察覺的欺凌形式。

3、社交欺凌。孤立、杯葛以及令其身邊沒有朋友等,是不容易察覺的欺凌形式。

4、網路欺凌。在網路發表對受害者不利的網路言論、曝光隱私以及對受害者的照片進行惡搞等,是容易察覺欺凌形式。

《治安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 校園暴力的主要表現是什麼

校園欺凌不一定在校園內發生,放學後同學間的欺負行為也算在內。其主要表現是身體強壯的學生欺負弱小的學生,令其在心靈及肉體上感到痛苦。校園欺凌通常都是重復發生,而不是單一的偶發事件。有時是一人欺負一人;有時集體欺負一人。

通常欺凌者不覺得自己有錯,而且受害者怕事,默默承受而不敢反抗和告發欺凌者。因此,惡性循環導致受害者的身心深受煎熬。

校園欺凌的形式:

1、肢體欺凌

推撞、拳打腳踢,扇打以及搶奪財物等,是容易察覺欺凌形式。

2、言語欺凌

當眾嘲笑、辱罵以及替別人取侮辱性綽號等,是不容易察覺的欺凌形式。

3、社交欺凌

孤立、杯葛以及令其身邊沒有朋友等,是不容易察覺的欺凌形式。

4、網路欺凌

在網路發表對受害者不利的網路言論、曝光隱私以及對受害者的照片進行惡搞等,是容易察覺欺凌形式。

(3)校園暴力的行為擴展閱讀:

相關治理方案:

1、北京解決校園欺凌

2018年7月5日北京為解決校園欺凌,教育部首先發布北京市中小學欺凌治理方案公布:發生校園欺凌須限時上報。

在教育部等部門發布的《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中要求,學校在啟動調查處理程序10日內須完成調查,而在此次北京市各區公布的實施方案中,除了對調查時間有要求外,對於事件的及時上報也做出了嚴格的時間要求。

2、10分鍾內須向上級部門口頭匯報

例如北京市東城區在實施方案中明確提出,如發生欺凌事件,各校要在10分鍾內向上級單位進行口頭匯報,2小時內遞交詳細文字材料並隨時匯報工作進展。

3、情節嚴重學校直接與司法部門對接

與東城區類似,海淀區除了要求30分鍾內口頭上報區教委外,對於情節較為嚴重的,還要求學校要與屬地派出所、司法等部門進行對接。

4. 校園暴力事件事例

案例主要介紹青島市區公布的5個案例,案例中用化名,具體如下:

1、被告人李某為某中專學生,因與同學「爭女友」發生矛盾,後雙方約定「談判」。「談判」中其與糾合的其他被告人孫某等人對被害人曲某進行毆打,致曲某受傷。後曲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等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並根據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及賠償情況,對各被告人分別判以相應有期徒刑。

2、被告人袁某與同校學生徐某等人解決糾紛,被徐某一方毆打後,看到同校學生張某等人,誤認為張某也是徐某一方的人,遂與其他五人持鐵管追趕張某至一胡同內,對張某拳打腳踢,其中一人持鐵管將張某左手打成輕傷。法院認為被告人袁某等與他人合夥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應受刑事處罰。

3、孫某與被害人庄某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執。次日上午,孫某糾合被告人沈某、黃某在其學校宿舍樓對庄某實施毆打,致庄某左膝受傷,構成輕傷二級。法院認為,被告人沈某、黃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並對沈某、黃某分別判處管制一年和管制六個月。

4、被告人郭某和同學曲某因走路碰撞一事產生矛盾,二人便相約找人打仗。後被告人郭某糾集李某和同學姜某,李某又糾集楊某、張某、荊某等人到案發地點,李某持鋼絲鎖、荊某持套刀、楊某、張某、荊某、姜某、郭某等人持木棍對曲某進行毆打,致曲某受傷。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等與他人合夥持械聚眾斗毆,擾亂公共秩序,其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應受刑罰處罰。

5、原告於某與被告陳某等均系某中學學生,雙方日常關系不和睦。某日一直請假在家的於某出現在校內,看到陳某與原告的同班同學王某發生爭執並互毆,於某見狀亦參與毆打陳某,陳某等用伸縮鋼管抽打原告身體和左臂。互毆中,雙方身體均有受傷。於某經醫院診斷為:左尺骨近端骨折、軟組織挫傷、頭外傷反應。後其起訴要求賠償。法院經審理認為,各方均存在一定過錯,判決侵權人陳某等和學校均承擔部分責任。於某在本案中亦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4)校園暴力的行為擴展閱讀:

校園師生之間的暴力日漸引起人們關注。有些學生對老師的批評教育懷恨在心,糾集他人對老師實施暴力。有些老師對學生採取了失當的教育行為,比如體罰或實施暴力行為。我國的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對規范學校、教師的行為均做了明確的規定,對體罰學生的行為亦做了禁止性的規定。根據我國義務教育法的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應當遵循教育規律和符合學生身心發展特點教書育人、依法履行職責。聘任的教師,在實施教育、管理職責中,故意致傷學生身體的,作為聘任單位的學校應承擔相應責任。

5. 校園暴力主要有哪三種形式/()

校園暴力主要有三類:

1、語言暴力:指學生經常用污言穢語對其他學生進行攻擊,從而產生矛盾;

2、身體暴力:指藉助身體的優勢打擊比較弱小的同學;

3、心理暴力:指不斷地用語言、行為等給其他同學造成精神或心理上的壓力,使其出現不良表現。

(5)校園暴力的行為擴展閱讀

1、對於施暴者而言:

給他人帶來傷害,要承擔治療甚至賠償費用,要受到學校老師的嚴肅批評教育,甚至無法繼續完成學業。他們的行為很難獲得社會(主要是學校和家庭)的認可,那些常在中小學打架,特別是加入到暴力幫派的學生,很多最終都走上了犯罪道路。

2、對於受害者而言:

帶來肉體損傷甚至殘疾;易造成性格懦弱、自卑,缺乏信心和勇氣;造成心靈的陰影和傷害;厭學甚至輟學。

如果遇到了校園暴力,學生要注意以下幾點:

1、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如遇事不要忍氣吞聲,要及時告訴家長或著老師;身上盡量不攜帶太多的錢物;受到暴力侵害時,立即採取靈活的應急措施,不刺激對方,以減少被侵害程度,事後立即報案。

2、提高社會交往能力。如交友要謹慎,少與行為不端的人聯系,不要上網交友,更不要網戀或私自會見網友;出外辦事不單獨行動,要與同學結伴而行,以免發生意外。

3、養成謹言慎行習慣。在學校日常生活中,不要說刺激、傷害別人的話;在公共場合遇到可疑者時,設法避開;化妝、服飾要得體,不要過分暴露;不要貪圖小便宜,不要對陌生人交付現金以及物品;與他人發生矛盾或沖突時,盡量用和緩的語言和手段加以處理等等。

一旦發生學校暴力事件,一般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1、報警;可按緊急報警按鈕或打「110」報警電話。

2、立即報告局安管科。先口頭、後書面。

3、以最快的速度把傷員送往就近醫院搶救,並通知家屬。

4、如發生劫持人質事件,學校派應變能力強、口才較好的老師與歹徒周旋,盡力規勸其中之犯罪;同時學校要全力保護好在現場或附近的學生,並迅速疏散之安全的地方。

5、保護現場,配合警方調查處理。在警方的指導下維持秩序和善後處理。

6. 校園暴力行為主要有哪些

1、叫受害者侮辱性綽號;指責受害者無用、侮辱其人格等。

2、對受害者進行重復性的物理攻擊。拳打腳踢、掌摑拍打、推撞絆倒、拉扯頭發;使用管制刀具、棍棒等攻擊受害者。

3、干涉受害者的個人財產、教科書、衣裳等,損壞,或通過他們嘲笑受害者。

4、欺凌者明顯地比受害者強,而欺凌是在受害者未能保護自己的情況下發生。

5、傳播關於受害者的消極謠言和閑話。

6、恐嚇、威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脅受害者跟隨命令。

7、讓受害者遭遇麻煩,或令受害者招致處分。

8、中傷、譏諷、貶抑評論受害者的體貌、性取向、宗教、種族、收入水平、國籍、家人或其他。

9、分派系結黨:孤立、杯葛或排擠受害者。

10、敲詐:強索金錢或物品。

11、畫侮辱畫,寫侮辱性的文字。

12、網上欺凌(Cyberbullying),即在網志或論壇上發表具有人身攻擊成份的言論。

(6)校園暴力的行為擴展閱讀:

治理方案,以廣東為例

2018年11月12日,廣東省教育廳等13部門聯合出台了《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辦法(試行)》,對校園欺凌的分類、預防、治理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其中,對被欺凌者身體和心理造成「輕微痛苦」或者「明顯傷害」的欺凌事件,分別列為「輕微」或者「惡劣」。

「攜帶刀具等器械威脅或打被欺凌者的」「多次強脫被欺凌者衣物的」「多次強索被欺凌者財物的」等屬於「惡劣」范疇的嚴重欺凌事件。

值得關注的是,學校對於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在進行批評的同時給予懲戒,嚴重者可以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

7. 校園暴力的行為人責任有哪些

您好!1、刑事責任
同學間因故看不順眼挑釁生事、辱罵、互毆、群毆等行為有可能觸犯的法律是:過失至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過失至人重傷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聚眾斗毆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尋釁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等等。

同學間以保護、借錢為名向同學勒索財務或以其他不正當的手段獲取財務有可能觸犯的法律是搶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盜竊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搶奪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敲詐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綁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現在還有些學生認為自己是未成年人,即使是犯罪也不用負刑事責任,我們知道,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校園暴力的施害人如達到法定年齡,則法院應對犯罪嫌疑人加以刑罰,以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我刑事訴訟法採取國家追訴主義的原則,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公訴。

2、民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由侵權行為引發的損害賠償稱為民事責任。民事責任旨在保護受害人的身體財產不受不法侵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當九種人格權力遭受不法侵害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這九種人格權是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被害人因侵權行為致死,其家屬因此在精神上受到極大的打擊,可以依法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要求支付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行為人因過失或故意不法侵害他人身體,致使被害人殘疾或死亡,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相關規定,至被害人殘疾的應當賠償被害人醫療費、傷殘生活補助費 至被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

校園暴力的被害人如若死亡,就死亡本身來說並無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為被害人已經死亡,權利能力因而隨之消滅,因此被害人的監護人或近親屬不能以被害人如果尚在人世時可以得到的利益為借口,請求施害人賠償。

校園暴力的再犯會不會構成犯罪這個問題上文已經做了回答,如果只是普通的校園暴力,一般會被認定為違法行為,實施校園暴力的行為人只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但是如果校園暴力的行為使被害人達到了輕傷及以上的級別,那就可能會構成犯罪。

關於賠償法,民事賠償是由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侵權引起的民事責任。民事賠償責任主體、責任性質、適用的賠償原則、標准和程序與國家法律賠償制度中的國家賠償不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民事主體身份實施的侵權行為屬於民事侵權,由此產生的責任是民事賠償責任。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8. 校園暴力主要類型是哪三類

校園暴力主要類型是語言暴力、身體暴力、心理暴力這三類。

語言暴力:指學生經常用污言穢語專對其他學屬生進行攻擊,從而產生矛盾;身體暴力:指藉助身體的優勢打擊比較弱小的同學;心理暴力:指不斷地用語言、行為等給其他同學造成精神或心理上的壓力,使其出現不良表現。

(8)校園暴力的行為擴展閱讀:

校園暴力的解決方法:

1、家長積極應對

經常了解孩子校園內外的治安狀況,多與孩子溝通;無論孩子是打人者或是被打者,都應保持良好的心態,管理好情緒,避免以粗暴的方式解決問題;以預防為主,教會孩子自我保護的知識;積極與校方溝通,學會巧妙的給校方傳達個人訴求。

2、學校防患未然

老師在教育學生方面應當採取科學、合理的方式方法,不要動輒以打罵、諷刺、挖苦或體罰的形式替代教育,使學生的身心受到傷害;學校在注重知識教育的同時,應加強心理健康教育,強化未成年學生的法律意識,使他們的身心健康發展。

3、社會構建網路

社會各職能部門應為未成年人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一是從法律層面,應完善立法,使校園暴力防治工作落到實處;二是從機制層面,應當建立起由政府統籌、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社會各界積極參與的關愛特殊群體預防校園暴力的長效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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