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勞動合同
⑴ 在編教師是屬於勞動合同還是聘用合同
在編教師是屬於勞動合同。簽訂聘用合同的不是在編崗位,屬於臨時外聘崗位。
一、隨著2008年新的勞動法的出台,以前的事業單位聘用的員工以及臨聘的工作人員也是適用勞動法保護和調整的。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⑵ 國辦教師適用勞動合同法嗎
依據新的《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所以,如果該學校是事業單位並且與老師實行的是聘用制,那麼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情形外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⑶ 所有教師都要與教育局簽定勞動合同嗎
雖然說並不是所有教師都要與教育局簽定勞動合同的。但是還是會與學校簽訂勞務合同的。
不管是老教師還是新教師,都應該簽訂合同,不簽是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法。有些單位所以不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想著規避法律,規避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但是關於勞動合同法的司法解釋針對這種情況,只要能夠證明有真實的勞動關系存在,即視為簽訂了勞動合同。
具體教師應該簽訂的合同情況如下:
1、如果是學校的代課老師,那麼與具體的學校簽勞動合同就可以了。
2、如果是通過招考進去的老師,有事業編制的話,也是要要簽訂聘用合同的。
3、對於那些已經連續簽訂了2次合同以上的老師或者已經連續在學校工作滿10年的老師,老師們可以要求與學校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學校不得拒絕。
教師與教育局簽訂應聘合同是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工作地點和工作內容的約定。
2、工作的年限。
3、工資的數額,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內容。
4、合同到期後的續簽問題。第五,違約責任的規定。
(3)教師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一、教師和學校簽合同的好處:
與學校簽訂合同之後,那麼以後教學的地點就在同一所學校,不用東奔西走弄得特別的麻煩。但是在薪資這一塊兒,他的工作是由學校發放的,假如學校的效益不好,那麼工資持續走低都很正常,有的甚至會在工資上有所拖欠,這也是特崗教師和學校簽合同不好的地方。
二、教師和教育局簽的好處:
教師和教育局簽合同,那麼工資就會得到保障,因為工資由教育局統一劃撥到學校,不受學校的管控。
可是有一點不足的是,教育局可能會把自己安排到一個學校之後,過一年又安排一個學校,教學的地點不固定,也就是在哪裡教學都是由教育局說了算,自己想去哪裡教學是不可能的。
參考資料:網路-勞動合同
⑷ 代課教師的勞動合同
教師勞動合同書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負責人: 聯系電話: 地址: 現住址: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願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作崗位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_____________崗位擔任或從事___________工作。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可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人事安排、人事調整或乙方工作能力或敬業情況等,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實行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計____年____個月。合同期滿後,根據乙方工作業績(考核考評結果)確定是否繼續聘用乙方,乙方根據本人意願確定是否繼續接受聘用,如雙方有意延續勞動關系,再另行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書》。
第四條 工資及其它待遇
甲方按照乙方授課時長向乙方支付薪酬,課時費為 元/課時。
甲方須每月____日前向乙方足額發放上月工資。
乙方享有勞動法規定的其他權利和待遇。 第五條 規章制度及甲乙方基本義務
甲方依法、依規、依甲方發展及管理需要制定規章制度,並告知乙方。
甲方須履行下列義務: 1、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薪酬; 2、為乙方創造良好的教學條件;
3、協助乙方做好教學期間的教學秩序維護; 乙方須履行下列義務:
1、自覺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
2、盡職盡責,恪守職業道德,不斷提高職業技能,認真、有效地完成工作任務。
3、嚴格做好教學期間的各項安全工作,遵守相關部門制定的安全管理規定、規范。
4、在本合同期間及本合同任何原因終止後____年內,嚴格保守甲方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不以任何形式泄露甲方商業機密(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學員情況、教師情況、各種內部管理規章等)。
5、不得以任何形式損害甲方合法權益。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的。
2、本合同訂立時所根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在甲方的量化考核中處於落後者,且師德素質公認低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1、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甲方故意並嚴重損害或侵犯乙方合法權益的。 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終止的,乙方須辦理離職手續,包括資料、物品等移交手續,並與甲方辦妥工作交接,否則,乙方須承擔由此而造成的後果,包括但不限於賠償甲方經濟損失的責任。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的,凡屬法律規定應給予經濟補償的,甲方應按規定的標准和時間向乙方支付。
2、乙方違反本合同有關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害的,須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3、乙方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賠償甲方為招用乙方而支出的招錄費、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4、乙方違反保密義務的,須按乙方在甲方的月平均收入之和的____倍支付給甲方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由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的,乙方尚須補充賠償。乙方月平均收入按此前12個月平均每月取得的收入計,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其月平均收入。 第八條 安全事故責任認定
1、乙方須嚴格做好教學期間的各項安全保障工作,如發生學員在教學過程中的人身意外傷害,如因乙方疏漏導致,則由乙方承擔主要責任;
2、甲方須為乙方提供安全的教學環境,做好各項安全防範工作,並加以監督,如因甲方設施、設備存在問題導致教學期間發生學員人身意外傷害,由甲方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條 附則
1、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執行。
2、如雙方在勞動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沖突,進行協商後無法達成一致,由雙方提交市勞動仲裁委員會。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收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⑸ 代課老師的勞動合同
關鍵在於對於過去的勞動關系的認定上。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即使沒有勞動合同,也可以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按照勞動合同法,老師應該自08年2月1日起,由學校和自己建立正式的勞動合同,工作滿10年的,還可以建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勞動合同法在08年1月1日施行,所以2月1日學校還不和老師訂立勞動合同,就要支付200%的工資了。當然關鍵在於對於代課老師是全職還是兼職,如果是兼職的,雖然可以主張簽訂勞動合同,但是「非全日制用工
」實際上沒有任何保障。
⑹ 學校跟聘用老師怎樣簽訂勞動合同
聘用專任教師勞動合同書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甲方地址:
乙方:
居民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戶口所在地地址: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
經平等自願,協商合作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固定期限合同。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其中新聘用教師的試用期為 2
個月。終止日期為 年 月 日。
二、工作內容與工作量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工作。 第三條 工作量為每周5個工作日。乙方應根據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時按質
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工作條件與勞動保護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課時及坐班工作制。在保證完成規定課時及坐班
時間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教學用品,建立健全有關教學管
理制度,確保乙方教學工作的正常安全進行。
第六條 乙方在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
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的權利。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補課,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
補課費。
四、工作報酬、保險與福利待遇
第八條 甲方確定工作報酬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第九條 甲方於每下個月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為
除試用期外,甲方應依法支付乙方寒暑假期間的基本工資。
第十條 甲乙雙方應當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繳納職工養老和醫療保險費用。
五、工作紀律、獎勵與懲處
第十一條 乙方應當認真履行法定義務,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遵
守職業道德;愛護甲方財產;按甲方的要求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第十二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的工作進行考核。
乙方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
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甲方予以表彰、獎勵。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完不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體罰學生,經教育仍不改正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甲方可依據本校的
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扣發工資、直至解除本合同。
六、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三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
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體罰學生,經
教育仍不改正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4)被撤銷教師資格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六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20日以書面形式
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
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十七條 甲方辦學效益極差瀕臨關閉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經向學校工會或者全體教職員工說明情況,並向教育、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十五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內,在不影響甲方正常教學工作前提下;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扣押有關證件等手段強迫
從事教學工作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七、經濟補償
第二十一條 甲方違反和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准支付乙方經濟
補償金。
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乙方工資報酬
外,還需加發相當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二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
二個月:
(1)第十四條。(2)第十六條。(3)第十七條。(4)第十九條(2)、(3)款。(5)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三條 乙方違反第十五條中的任一款,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負責發放給乙方自解除合同之日前的薪金。不再發給乙方任何經濟補償。
八、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四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其他
第二十五條 甲方以下列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1.《海陽教師行為規范》;
2.《職工守則》
3.《班主任工作條例》
4.《海陽私立學校教師工作紀律及獎懲辦法》 5.《灤縣海陽私立學校教職工考勤制度》。
6.《灤縣海陽私立學校工資政策》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與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簽
字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灤縣海陽私立學校(蓋章) 乙方: (簽字蓋
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蓋章)
委託代理人: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法約束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教師法規定的是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學校如果需要聘用教師,雙方形成的就是勞動關系,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勞動關系必須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