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毆打
您好,
校園欺凌是指同學間欺負弱小、言語羞辱及敲詐勒索甚至毆打的行為等,校園欺凌多發生在中小學。校園欺凌分為單人實施的暴力,少數人數暴力,和多人 實施暴力。實施環境地區多為校園周邊或人少僻靜處。
近些年來在應試教育的沖擊下,許多學校重視知識教育,輕視法制與規則教育,忽視生命、尊重以及心理教育[1] 等非硬性教育,由於很多國家實行的是九年制義務教育,受害者會長期受到欺凌。在欺凌過程中,欺凌者會對受害者構成心理問題,影響健康,甚至影響人格發展。調查顯示;校園暴力比較主要原因校園的霸王們,他們社會有保護傘,欺負同學恐嚇同學,毆打不聽話同學。
一、承擔刑事責任
1、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3、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4、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5、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6、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7、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8、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斗毆的;
(2)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9、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當九種人格權力遭受不法侵害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這九種人格權是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被害人因侵權行為致死,其家屬因此在精神上受到極大的打擊,可以依法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要求支付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行為人因過失或故意不法侵害他人身體,致使被害人殘疾或死亡,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相關規定,至被害人殘疾的應當賠償被害人醫療費、傷殘生活補助費至被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
三、承擔其他責任
如果涉及危害他人名譽權的,需要恢復他人名譽並公開致歉;如果製造校園暴力事件的是學校的工作人員一般會被開除並記入檔案;如果製造校園暴力事件的是學生,嚴重者會被學校開除,影響自己的學業......
綜上所述,校園暴力處罰方式主要是承擔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也就是不僅需要支付受害者的賠償,若涉嫌犯罪的還需要負起刑事責任並交納罰金。
㈡ 校園暴力事件案例
案例主要講的是未打掃衛生起爭執釀命案,三位在校學生均獲刑,具體如下:
鄭某、李某、鄭某某與被害人王某某系同班同學,2012年7月,因被害人王某某值日但未打掃衛生,鄭某某與王某某發生口角;之後,王某某在路過鄭某座位時在鄭某背部推了一下,引發推搡廝打;一旁的李某、鄭某某也參與到毆打中。最終造成王某某頭部重傷,後經救治無效死亡。案發當日,鄭某與鄭某某先後被警方抓獲歸案,李某在其親屬陪同下投案自首。
法院一審後,判處鄭某有期徒刑七年、李某有期徒刑二年、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一審宣判後,鄭某、鄭某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2)校園毆打擴展閱讀:
沒有可以復制的青春,同樣沒有完全相同的校園暴力事件——盡管其中或許有著太多的共因可尋。因為,每一起事件中的「主角」,若總是面目模糊的「施暴者」與「受害者」,很可能意味著對他們的拯救與干預是隔靴搔癢式的。事件成因越復雜,在尋求解決辦法上,越需要耐心和見微知著,如此才能真正找出規律與破解良方。
對於這些未成年人而言,在當前刑法懲戒難以介入的情況下,他們最終基本上還是要回歸家庭,回到他們「熟悉」的成長環境。那麼,對他們的「改造」,就必然離不開對這種具體環境的干預。
㈢ 校園暴力,怎麼處理
方法一:班主任老師出面協調。一般來說,除班主任以外,其他任課老師都不會負責解決這些事。如果班主任有責任心,班裡同學遭遇校園暴力時會告知班主任,而後由班主任找到打人同學,如果打人孩子能認錯,老師給一番教育就完事了。但如果有皮外傷,班主任就得及時通知被打孩子家長,到學校去協調解決,當然打人孩子家長是脫不了干係的。
方法二:班主任協調無果後上交學校。如果事情發展到這種地步,常常表現為被打孩子家長不饒人,想求一個令其滿意的說法,無非是得到打人孩子家長的道歉和賠償,要求校方給一個承諾,確保自己孩子不再遭遇此類事件發生。而針對打人孩子家長,要麼態度非常誠懇,積極配合,要麼就推脫責任,不承擔後果。面對這種情況,就要看校方怎樣去解決了。
方法三:發生在校園以外的暴力傷害校方會表現不同的態度。有些學校比較負責,常會認真教育有暴力傾向的學生,責令其寫出檢查、警告、要求家長道歉或者賠償,如果有多次傷害他人後果的,可以開除。但有些學校,弄的就不那麼陽光,因為如今是人際關系社會,如果家長蠻橫不講理,胡攪蠻纏之下,校方也拿肇事孩子家長沒有辦法,甚至還有些肇事孩子家長會找關系息事寧人,一味袒護自己的孩子,直至將孩子縱容的變本加厲,滑向深淵。
方法四:部分家長會選擇通過法律途徑協調解決。這是一種對校方解決不滿意。或者打人孩子家長不配合,不講理,採取避而不見等方式,讓受傷害孩子家長最後不得已而採取的辦法。或者被打孩子家長不信任學校處理問題的辦法而選擇的方式。一般來說,鬧到這種程度,事情結果各有不同。
方法五:部分家長會帶媒體去學校。這種方法一般來說都能使問題得到解決,因為一曝光後,學校的名譽會受到負面影響,學校自然會積極配合。但也有例外,有些校長根本不再乎學校的名譽,如果校方如此作為,肯定在校園管理方面非常糟糕。
方法六:部分家長在解決事情無果後採取以暴制暴策略。像這種情況,往往體現出被打孩子家長無奈的一面,說也說了,協調也協調了,但是事情仍得不到重視,最後沒辦法只能像前面所說的那個朋友,讓兒子當著父親的面以牙還牙,用震懾方式讓打人孩子不敢再動粗。但這里也事關法律後果,如果稍懂法律的人,可能會稍加思考,然後才考慮到去做。
㈣ 校園暴力事件
校園之所以產生暴力,主要跟其成長和生活的環境有關系,不當的教育方式和環境影響會導致暴力傾向。
而校園內,學習壓力、網路游戲以及早戀等都是發生校園暴力的導索線。
關於叛逆期的學生,需要家長和老師共同的努力進行正確引導,以減少暴力事件的發生。
具有暴力傾向的孩子逆反心理比較強,相對比較適合舒緩的言語引導。
至於已經發生暴力事件的學生,應該根據該暴力事件的影響進行懲罰,另外,希望懲罰暴力學生前老師或相關負責人一定要調查清楚緣由,如若是被打學生的權責,而我們又不問緣由的處理了暴力學生,可能對該學生的身體和生理收到嚴重的影響,有可能會影響孩子的一生。
望採納。
㈤ 校園暴力是什麼
校園暴力是什麼?校園暴力就是在學校裡面打毆打打架,學生與學生毆打學生,老師毆打學校園暴力,趙慧樹樹會受處罰
㈥ 校園暴力事件事例
案例主要介紹青島市區公布的5個案例,案例中用化名,具體如下:
1、被告人李某為某中專學生,因與同學「爭女友」發生矛盾,後雙方約定「談判」。「談判」中其與糾合的其他被告人孫某等人對被害人曲某進行毆打,致曲某受傷。後曲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等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並根據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及賠償情況,對各被告人分別判以相應有期徒刑。
2、被告人袁某與同校學生徐某等人解決糾紛,被徐某一方毆打後,看到同校學生張某等人,誤認為張某也是徐某一方的人,遂與其他五人持鐵管追趕張某至一胡同內,對張某拳打腳踢,其中一人持鐵管將張某左手打成輕傷。法院認為被告人袁某等與他人合夥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應受刑事處罰。
3、孫某與被害人庄某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執。次日上午,孫某糾合被告人沈某、黃某在其學校宿舍樓對庄某實施毆打,致庄某左膝受傷,構成輕傷二級。法院認為,被告人沈某、黃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並對沈某、黃某分別判處管制一年和管制六個月。
4、被告人郭某和同學曲某因走路碰撞一事產生矛盾,二人便相約找人打仗。後被告人郭某糾集李某和同學姜某,李某又糾集楊某、張某、荊某等人到案發地點,李某持鋼絲鎖、荊某持套刀、楊某、張某、荊某、姜某、郭某等人持木棍對曲某進行毆打,致曲某受傷。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等與他人合夥持械聚眾斗毆,擾亂公共秩序,其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應受刑罰處罰。
5、原告於某與被告陳某等均系某中學學生,雙方日常關系不和睦。某日一直請假在家的於某出現在校內,看到陳某與原告的同班同學王某發生爭執並互毆,於某見狀亦參與毆打陳某,陳某等用伸縮鋼管抽打原告身體和左臂。互毆中,雙方身體均有受傷。於某經醫院診斷為:左尺骨近端骨折、軟組織挫傷、頭外傷反應。後其起訴要求賠償。法院經審理認為,各方均存在一定過錯,判決侵權人陳某等和學校均承擔部分責任。於某在本案中亦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6)校園毆打擴展閱讀:
校園師生之間的暴力日漸引起人們關注。有些學生對老師的批評教育懷恨在心,糾集他人對老師實施暴力。有些老師對學生採取了失當的教育行為,比如體罰或實施暴力行為。我國的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對規范學校、教師的行為均做了明確的規定,對體罰學生的行為亦做了禁止性的規定。根據我國義務教育法的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應當遵循教育規律和符合學生身心發展特點教書育人、依法履行職責。聘任的教師,在實施教育、管理職責中,故意致傷學生身體的,作為聘任單位的學校應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