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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學生打架

發布時間: 2021-06-27 21:51:16

1. 校園內學生打架事件責任劃分

這首先要區分打架主體是否成年,如未成年,則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准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故要看主體是否能夠對其傷害行為進行認知,即其年齡的大小,也看校方是否進行告誡義務。如主體未具備認知能力或校方未告誡,則校方應承擔主要責任。反之,打架主體及其監護人承擔主要責任。
如主體已成年則打架者自行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其次要區分打架的時間是否為學校應履行其義務的時間段。如打架的時間為學校放假、已經放學等時間,則校方不應承擔責任。

2. 在學校里遇到學生打架怎麼

在學校里遇到學生打架怎麼辦?
如果自己覺得制止不了,可以打電話找老師或校警來解決。

3. 小學生校園打架有什麼壞處

說到這個問題,可以說是老生常談,可就這老生常談的問題,我覺得仍有必要再談。身為小學教師,每位都會碰到過學生打架的事,而且不只一次。學生打架,可以說是非常常見的現象了。打架現象可以減少,再減少。但總歸是不可避免的。游戲中,活動中,老師稍不注意,學生就有可能打架。當然,中學的學生也打架,可我不在中學教,沒有實際經驗,只能從小學談起了。既然打架不可避免,怎樣對待,怎樣盡量減少,我談談粗淺的看法。不足之處,祈望見教。
一、學生打架的原因分析
學生打架,我曾嚴格禁止,並且經常強調。可總還有打架現象,我想,不是說學生不聽老師的話,而是學生在那種情況下往往缺乏理智,把老師交代的都忘在了腦後。其實,學生打架的原因,絕大多數是因為雞毛蒜皮的小事:碰掉了別人的書不主動撿;踩到了別人腳不道歉:暗地裡說別人的壞話;愛找老師告狀……從一開始的發生口角到罵再到動手打。本是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弄到大打出手。當然,不排除還有其他的因素:雙方父母鬧了矛盾,影響到孩子;一貫的受同學欺負,突然爆發……但這只佔極少數。其實大人也一樣,明明知道,打架不好,打壞了人是犯罪。可氣一旦上了來,也很難控制自己,從一句話發生口角,爭一點地邊兒發生矛盾,到動手打架,甚至殺人的事也都是氣頭上干出來的。殺了人他們也後悔。可一切都晚了,已經於事無補了。由此想學生,學生還是孩子,自製力更差,當然更容易打架了。
二、學生打架的危害
千萬不要認為學生打架沒什麼了不起,很正常,隨便批評了事,可以說這很危險(雖然,大多數老師明白)。要知道,學生打架往往是在沒有老師的時候(下課,放學)。正是這管理的空擋,容易發生打架這樣的安全事故。學生打架,往輕了說,違反學校紀律,影響班級團結,影響其他學生的學習。班風壞的班級,往往打架現象頻發。往重了說,很容易打傷人,更有甚著致殘,甚至危機生命。人最寶貴的是生命,尤其現在獨生子女多,一旦發生這樣的事,後果可以想像。老師受處分,甚者免職,追究刑事責任。學生一家也或許因此遭受妻離子散的厄運。

4. 學生在學校打架怎麼處理

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年滿16周歲以上的學生打架致人輕微傷或者輕傷,應當依法處理,並且承擔賠償責任。而學校作為學生的臨時監護人也需要對打架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報案後,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如果造成輕微傷,應當對打人者治安管理處罰。如果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涉嫌故意傷害罪,要負刑事責任。並且判處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如果群架過程中有傷亡的情況就需要找家長後通過法律的形式來追究刑事或者其他方面的賠償責任,具體的處罰一般都是學校處分或者刑事和民事上的賠償。

5. 學校有沒有學生和學生之間打架事

學校里學生之間打架的事情特別多,往往很因為很多小事。導致學生之間的矛盾打架。另外學校學生之間還有很多打群架的。

6. 學生打架斗毆怎麼處理,有哪些規定

一、處理方法:

1、學生受傷需住院治療的需通知學生家長。若事態嚴重的,可由學生工作處、總務處協調處理。

2、處理該事件產生的相關費用及賠償,可由公安機關、學生工作處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告知當事人通過法律仲裁進行解決。

3、學校內發生的此類事件,由學生工作部依據調查結果,按學校《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規定的處分等級、程序進行處理。

4、校衛隊配合公安機關調查的案件,公安機關處理後,應由校衛隊要求公安機關提供處理結論或材料復印件,並提出處理意見報學生工作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為中學生打架斗毆法律上提供了依據

1、打架後沒造成嚴重後果,或是對方沒有被司法鑒定傷情為輕傷以上的,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2、如果後果比較嚴重或是將對方打成輕傷以上的,就要適用《刑法》。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6)校園學生打架擴展閱讀:

案例:

雲南曲靖兩名學生起口角多人校內打群架

9月23日晚間,網路貼吧及曲靖一些微信朋友圈盛傳,位於曲靖沿江的麒麟職教集團發生學生群毆事件,打架場面嚇人,上傳視頻及多組圖片。事件是否真實?具體情況如何?昨日,麒麟區委宣傳部就此事向社會進行了通報。

據調查了解,9月23日12點43分,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沿江派出所接到麒麟區職中報警:學校內有人打群架。接警後,民警趕到現場時,學校領導、安全處工作人員正在組織將受傷學生送往醫院檢查治療。派出所民警在協助受傷學生的同時,迅速控制事態並立即展開調查。

據悉,9月23日10時45分許,麒麟區職中建築專業學生劉某與省體專業學生秦某發生口角,中午放學後,建築專業5名學生與省體專業的學生相遇時發生斗毆。學校安全處工作人員王某見狀上前制止時被省體專業學生毆打。

之後,軍事班的學生到來,又與省體專業的學生斗毆,隨後被校方工作人員制止,並及時將受傷人員送往醫院檢查治療。

截至9月23日23時,有3名學生在醫院觀察治療,學校秩序恢復平穩。

麒麟區教育局、麒麟區職業學校也及時對受傷學生及學生家長進行了安撫,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深入調查。

7. 學生在學校打架,學校應該負什麼責任!

這要看在學校打架的學生,是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下)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10—18周歲),不同的階段,學校所付的責任也所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1、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7)校園學生打架擴展閱讀:

《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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