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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意外傷害事故案例

發布時間: 2020-11-23 09:02:18

校園意外傷害事故案例什麼時間頒布的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

② 青少年成功進行防範意外傷害和自我保護的案例資料

觸目驚心的家庭侵害

家庭,應該是未成年人最安全、最可靠、最溫暖的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條明文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可是不少家長忘記了還有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認為孩子是自己的,愛怎麼管就怎麼管,要怎麼打就怎麼打,而未成年的孩子又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因此在家庭中發生了一些兒童受侵害的悲劇。

2000年4月12日夜11時,北京房山區琉璃河地區43歲的農民駱淑平,因對8歲的兒子王闖多次未完成老師布置的作業及說謊之事不滿,遂持木把笤帚對王闖進行毆打。王闖缺乏自我保護的意識,不去反抗,也不躲避,任母親毒打,造成雙臂及下肢大面積創傷,並引發腎功能衰竭,法醫鑒定為重傷。檢察院對其母提起了公訴,房山區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審理此案,她涉嫌的罪名是故意傷害。

北京一家醫院提供的消息說:一個5歲的女孩被父母逼著學彈鋼琴,如不彈夠父母規定的時間便被呵斥或打罵,她卻沒有一點自我保護意識,任由父母打罵。她的父母還認為「打是親,罵是愛,不打不罵不成才」。一天,孩子彈鋼琴時突然全身不停地抽動,破口大罵,眼鼻錯位,被醫生診斷為腦神經介質發生障礙的「抽動穢語綜合症」,是由壓力過大所致。從此,孩子一見鋼琴就犯病,家長只好將鋼琴賣掉。

30歲出頭的下崗女工王某,把自己的全部希望都寄託在女兒陳瑩身上。1999年7月7日晚上,王某在家裡教5歲的女兒練習書寫阿拉伯數字。陳瑩寫了一會兒,就叫嚷著找小朋友玩去,王某堅決不許。直到晚上11時半,小陳瑩就是寫不好「8」和「9」這兩個數字,氣得王某順手抄起蒼蠅拍就打女兒。個性倔強的陳瑩乾脆就不寫了,也不躲避母親的抽打。這時,氣到極點的王某,找來擀麵杖,掄起來就打女兒的腿和後背。當晚,女兒上床後,直喊肚子痛,並在床上不停地翻滾。王某一看慌了神,急忙把孩子送到醫院。然而,醫生終沒能留住小陳瑩的生命。

以往提到家庭暴力,受害的往往是老人、婦女,而今,家庭暴力已殃及到未成年的孩子。在國人心中,「不打不成才」的傳統家庭教育觀念根深蒂固。專家說,由於未成年人自我保護的能力較弱,自護觀念在心裡也沒有樹立起來,暴力侵犯兒童案件不在少數。因此,一些專家、教授、醫師向全社會的所有家庭呼籲:住手!再也不要打孩子。過分溺愛、過度保護將束縛孩子自由飛翔的翅膀,而暴打孩子將折斷孩子的翅膀。呼籲全社會每個家庭都給孩子一雙真正自由飛翔的翅膀
Ⅰ.青少年受到侵害的原因

我們青少年正處於長身體、長知識的重要時期,各方面都很不成熟。由於生活環境復雜,存在著不利於青少年健康成長的因素,侵犯青少年合法權益和損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現象還時有發生。我國法律在保護青少年合法權益方面雖然規定了家庭、學校、社會、司法等不同方面的保護措施,但由於環境和條件所限,這些保護有時會出現不及時、不到位的現象,使青少年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對於這種傷害一定要用辯證的方法去看待。這種傷害既包括顯性的表面的傷害,即對青少年身體的傷害,同時還包括對青少年心理、精神層面的傷害,最嚴重的是生命的剝奪。這種隱性的傷害主要是指來自學校老師、家庭中父母的傷害,不易被社會覺察和理解。但應與家長、老師的教育目的相區分。同時,另一方面青少年也要自主思考、自我判斷和反思。對於來自學校、家長的侵害注意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從目的和方式兩個層面預防和警示自己。

Ⅱ.青少年可能受到來自幾方面的侵害

對於十三四歲的青少年來說,面對復雜多變的社會環境,以及我們有限的社會閱歷和生活經驗,可能常常會受到來自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社會不良行為的侵害,來自家庭、學校、社會的侵害。

青少年受侵害的四種常見的來源,即意外傷害、家庭侵害、學校侵害、社會侵害。

意外傷害往往是由於一些突發的責任事故,例如交通意外和自然災害引起的。家庭侵害、學校侵害和社會侵害往往是以暴力的手段侵害青少年的人身自由權利和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給青少年帶來了巨大的身心傷害等問題。對青少年的傷害不僅包括身體方面的傷害,而且還有心理和精神方面的傷害,甚至剝奪了青少年年輕幼小的生命。

學校家庭中的侵害行為有許多。

面對小霸王,不卑又不亢。(來自同學的侵害)

校園是我們健康成長和努力學習的美好樂園。為什麼校園里會發生暴力事件?校園暴力多與某些學生的生活環境和不健康的心理相聯系。由於對家長、老師、同學不滿,以盲目反抗情緒和攻擊的態度對待別人;也有的孩子從小缺乏與同齡人的正常交往,不會與人和睦相處,養成了隨便打人罵人的壞習慣。另外,隨著年齡的增長,有些孩子結成團伙,名為講「義氣」,實際專門欺負弱小或是他們看不順眼的同學
2)面對老師父母,加強溝通相互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第十五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這個法律,不僅是給未成年人定的,也應該是給學校的每個教師定的。從一起起老師侵害學生的案件中可以看到,不少教師心裡就沒有裝著這個法,他們不但沒有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甚至在殘害著未成年人。教師以暴力侵犯我們的行為,不僅會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的生長發育過程,使之喪失在校園中對老師的信任感與依賴感。更為嚴重的是,這將會造成未成年人心理的扭曲,使之出現反社會人格,並帶有較強的攻擊性,可謂貽害無窮。

①2000年3月15日上午,江西南昌市蓮塘某中學,在上第四節課的時候,有十幾名高一(1)班的學生因未完成李老師頭一天留下的6道數學作業題,便遭到每題抄寫1000遍、一共6000遍的體罰。作為高一的學生,面對這個令他們膽戰心驚的天文數字,只是逆來順受,沒有及時反映到校長那裡,用法律來保護自己。

②西安雁塔區魚化鄉老煙庄某小學二年級老師懲罰未完成作業的學生出了個「損招」。2000年3月25日上午,肖老師命令未完成作業的12名學生(7個男生,5個女生),當眾脫褲子,並在教室里轉一圈示眾,班主任還指派兩名班幹部對不聽話的學生強行脫褲子。

③據《雲南日報》報道,4月3日晚7時30分,雲南省曲靖市會澤縣上村鄉中學初一(4)班的學生正在晚自習。歷史課教師聶朝寬發現學生張波及另外兩名學生沒完成作業時,便將3名學生叫到黑板前罰站。好動的張波與坐在二排的一名學生用粉筆頭互相打鬧,聶老師便上前連扇張波10個耳光,把16歲的張波扇倒在地。張波當場口吐白沫,昏迷不醒。聶老師還認為張波是假裝暈倒,抓著頭發拎起又補了兩個耳光。過了幾分鍾,不見張波起來,驚慌失措的聶老師連忙叫上10多個學生將張波送往鄉衛生院搶救。晚上9時,張波經搶救無效死亡。死者的學生現場目擊:張波是被聶朝寬老師活活打死的。村民王某告訴記者,他的孩子跟張波在一個班讀書,每次孩子從學校回家來,都訴說他和同學被校長和聶朝寬等老師打罵懲罰。孩子說,去上村鄉中學不是讀書,是坐牢,環境太惡劣了。

——《時代潮》2000年第十期

我們要辯證地分析來自家庭和學校方面的侵害,一方面家長、老師教育學生的目的是愛護學生,幫助學生健康成長;另一方面學生要主動地與父母、老師交流思想,避免相互不理解而造成的傷害。對於老師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和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對於家長的不正確想法和做法,要敢於拒絕,甚至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自家庭的侵害。

一方面家長教育我們的目的是愛護我們,幫助我們健康成長;另一方面我們要主動地與父母交流思想,避免相互不理解而造成的傷害。對於家長的錯誤教育方式,對於家長的不正確想法和做法,要敢於拒絕,甚至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我們青少年學生也要依法規范自己的行為,充分認識到受教育既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同時又是憲法規定的公民的一項基本義務。青少年學生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珍惜受教育的權利,認真履行受教育的義務,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學業。

意外事故和來自家庭、學校、社會的侵害。

這些侵害嚴重侵害了我們青少年的合法權益,不但給我們青少年造成了巨大的身體傷害,而且給我們帶來嚴重的心理和精神創傷,使我們的身心受到巨大的摧殘,剝奪了我們的健康,甚至部分青少年的生命和希望,毀滅了一部分青少年兒時的夢想。

還存在著自然災害,如突發的洪水、地震和社會不良行為的侵害,如犯罪行為。

這些都可以給我們青少年造成嚴重的人身財產損失,對我們的安全構成威脅。

青少年的安全意識差和防範突發事件的訓練的缺失,是造成意外傷害的重要原因。

相關鏈接 觸目驚心的數字

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日新月異,路多、車多、人多,已經成為不爭的事實。這「三多」使交通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增加。路多、車多對於我國道路交通的發展來說本來是件好事,但是這「三多」湊在一起,無形中就增加了交通事故發生的機會。看看下面的這些數字,你會覺得這不是在瞎說。建國後的五十多年以來,我國道路發展迅速,1999年,全國公路總里程已達13520000千米,高速公路總里程已達11605千米,在全世界排名第四。

1990年到2000年的十年間,我國民用汽車總量由551.36萬輛增加到1608.91萬輛,平均每年增長11.3%。其中私人汽車擁有量由1990年的81.62萬輛增加到2000年的625.73萬輛,平均每年增長22.6%。

我國是世界上人口第一大國。據2000年全國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數據顯示,到2000年11月1日為止,我國總人口數達到129533萬人。

目前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手段落後,科技含量不高。舉個例子來說,日本的首都東京有14500個路口,全有信號燈,其中一半是自動控制的。我國36個大城市總共只有7000個燈控路口,還不到東京一個城市的一半。在我國,平均每天發生交通事故1131起,有229人因此死於非命,這相當於每天都從天上掉下一架波音飛機的損失。1998年,我國共發生與學生有關的交通事故8197起,造成3640人死亡,10257人受傷。1999年,全國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少年兒童多達7389人,佔全年交通事故總死亡人數83500多人的9%。1999年,全國因交通事故受傷的少年兒童多達17223人,佔全年因交通事故受傷總數的6%。在同學的身邊,交通事故每天都在發生著,由此而帶來的悲劇,每天都在上演。交通事故和它所帶來的嚴重後果,不是聳人聽聞,它就像一隻伺機捕食的猛獸,隨時准備襲擊那些敢於違反交通規則的人們。

知識點2 身邊的保護

Ⅰ.加強青少年自我保護的原因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我們的成長和發展應受到各方面的特殊保護;國家、社會、學校、家庭等各個方面肩負著保護青少年的責任。他們採取的保護措施給我們創造了一個安全的心理環境。我國法律在保護青少年合法權益方面雖然規定了家庭、學校、社會、司法等不同方面的保護措施,但由於環境和條件所限,這些保護有時會出現不及時、不到位的現象,使青少年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因此,提高青少年的自我保護意識,教給我們必要的保護自己的方法和技巧,可以使我們更冷靜地面對侵害,保護自己,為自己創造一個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的空間。學習掌握自護知識,有助於邁好人生的第一步。人生的路很漫長,青少年時期是打基礎的階段,學會自護是生存和發展的基本功。學習掌握自護知識,有助於增強與違法犯罪作斗爭的信心和勇氣。

Ⅱ.青少年必須學會自我保護

社會經驗不足的青少年,在面對侵害行為、自然災害和意外傷害時,往往因處於被動地位而受到侵害。因此,在復雜的社會生活環境中,青少年必須學會自我保護。自我保護是人的本能,具備自我保護意識是未成年人向成熟邁進的重要一步。面對一些突發的事故和侵害,我們應該積極爭取社會、學校和家庭等方面的保護;如果這些保護不能及時到位,我們就要盡自己所能,用智慧和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青少年必須要學會自我保護,樹立防範意識,知道防範的方法,逐步培養自我防範的能力。
誤區警示 經常有父母說:「孩子是我的,我想讓她上學就讓她上,不想讓她上就可以不上。」這種說法有道理嗎?

點撥 這種言行是錯誤的。因為我國憲法規定接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作為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剝奪,作為義務,任何人都必須履行。同時接受教育對公民的自身和國家發展都具有重要作用。父母不讓孩子上初中違反了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我國義務教育法規定,初中教育是適齡少年和兒童必須接受的義務教育,具有強制性,初中學生是否接受學校教育不是個人的自由。學校有保障貫徹九年義務教育的責任,家長必須讓適齡子女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教育。同時這種言論也違背了未成年人保護法,沒有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確的方法教育子女。所以這種說法沒有道理。

Ⅲ.社會的各方面關注、關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長

我國青少年佔全國人口將近半數,其中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約有4億,約占總人口的1/3以上。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長,是關繫到國家存亡、民族興衰的大事。*同志在《關於教育問題的談話》中指出:「加強和改進教育工作,不只是學校和教育部門的事,家庭、社會各個方面都要一起來關心和支持。只有加強綜合管理,多管齊下,形成一種有利於青少年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的社會環境,年輕一代才能茁壯成長起來。」因此,在實施素質教育的整個過程中,學校、家庭和社會,必須相互溝通、積極配合,以便能夠使素質教育達到更好的效果。對青少年的素質教育,是家庭、學校和社會緊密結合、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一個系統工程。

青少年正處於長身體、長知識的重要時期,各方面都很不成熟,自我保護能力很弱,甚至缺乏自我保護的能力,因此,需要法律給予特殊保護,需要國家給予特殊關注,給他們創造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現實生活中,侵犯青少年合法權益和損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事情屢有發生,為了防止青少年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就要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運用各種手段進行有效的保護,其中一個重要的手段便是立法制定專門的法律來明確社會各界的職責,強.化社會對青少年的教育和保護。此外,由於青少年有著不同於成年人的特殊生理和心理特徵,具有很強的可塑性,也容易受到外界的不良影響,加上一些不法之徒教唆、誘青少年違法犯罪,青少年犯罪已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預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是一項非常繁重復雜的社會工程,必須動員全社會的力量進行綜合治理。不僅要加強對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還要制訂關於青少年的專門法律,用法律來保護青少年的正當權益,約束青少年的行為。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1.防止意外傷害提供幫助請撥打「120」——生命轉折線

在遇到突發疾病,意外事故傷害時,撥「120」電話,請記住以下幾點:准確說出病人所在的詳細地址,盡量提前接車,平時不可隨意撥打。請你學會自我保護招數:家有病人事危急,快撥「120」莫遲疑,詳細地址認真講,轉危為安憂變喜。

2.遇險與自救——游泳抽筋了,腳尖快上蹺

小故事:暑假裡,曉瑩與同學趙蘭去游泳。到了游泳池,曉瑩換上泳裝,草草沖了澡,便跳進了泳池。趙蘭則沖淋浴,做操,活動身體。等到曉瑩游完50米,她才下水。在游第2個50米時,曉瑩感到不對勁了,她的小腿越來越沉重,抽筋了。最後小腿竟伸不能伸,屈不能屈,疼得她側身抓住池壁,被趙蘭扶上了岸。經醫務室醫生做了按摩,才恢復正常。

常識:游泳時應記住以下幾點:

(1)天熱時,先喝點冷飲,降低一下體溫,之後再下水。(2)下水前一定要充分活動一下,如能做一套體操更好。(3)在水中不可持續地拼速度,要一會兒慢一會兒快地變換泳姿。如果出現抽筋的現象,要把腳尖盡量上翹,緩解後,游到岸邊休息。

口訣:游泳抽筋皆因涼,一旦抽筋別著慌,蹺腳蹬地求緩解,吸取教訓莫逞強。

3.遇險與自救——不慎落水裡,智勇求生機

一位四年級的學生,不慎掉進了河裡。河不深,但水流很急。他嚇壞了,被水沖著,順流而下。流經一個大河灘,本來他可以趁機站起來,因為水只有小腿那麼一點深,但他沒有抓住這個機會。經過的大石塊、樹樁,他都沒能利用。結果,他被沖進了一個大水庫,淹死了。

常識:如果不慎落水可以採取以下措施:(1)憋氣:要憋住氣,用手捏著鼻子,避免嗆水。(2)輕裝:及時甩掉鞋子,扔掉口袋裡的重物。(3)站起:當漂到水淺的地方,要及時站起,不可坐失良機。(4)漂游:順著水流,邊漂邊游,不要徑直游向對岸,方向稍偏些更好。(5)呼救:不會游泳的,要邊拍水邊呼救。放鬆:如有人相救,自己要盡量放鬆,不可緊緊抓住拯救者。

口訣:掉進水中莫慌亂,狂喊力氣會耗光,順水漂流尋時機,冷靜觀察好脫險。

4.遇險與自救——野外旅行迷路,登高覓人

小故事:趙小銳和同學利用暑假到森林中參加生物夏令營,他看什麼都感到新鮮。突然,他發現一隻美麗的大蝴蝶,他想也沒想,抄起捕蟲網就追了過去。也不知道跑了多長時間,當趙小銳如願以償抓到那隻大蝴蝶時,周圍已經找不到一個同學了,也聽不到一點同學們的談笑聲,甚至連那條森林中的小路也不知去向了。他迷路了。這時,他想起老師說過的話:「在森林中迷路時,千萬不要驚慌,一定要冷靜。」想到這,小銳做了幾次深呼吸,平靜了一下心情,開始為如何走出困境思索起來。不久,他就制訂了一套方案:他先是回憶起自己離開隊伍的時間,然後仔細觀察附近的地形地貌,找到自己跑來時踩出的腳印,沿著腳印一步步慢慢地走,終於走回到來時的那條小路。沿著路沒走多久,就聽到了老師和同學們的呼喊聲,小銳激動得都要哭了。他成功了!

常識:

如果在林中迷了路可以按以下方法去做。

(1)回憶:立即停下,回憶走過的道路,盡快確定方向。

(2)觀察:看看四周的野草。剛走過的路,草會被踩倒且倒向某一方向;確定了來時的方向就有可能找到來時的路。

(3)到高處去:爬上最近的山脊。一可以確定自己的位置,二可以發現人活動的跡象。

(4)尋找水流:在林區,道路和居民點常常臨水而建,沿著水流的方向,就有可能找到人家,也容易走出山區。

口訣:林中迷路要鎮靜,登高尋人看究竟,沿著山川尋路走,伏草蛛絲指你行。

5.社會生活安全常識

在你外出時候,最好能做到下列幾點。

(1)告訴父母自己去哪裡,大約何時回來,與誰在一起,聯系方法是什麼。

(2)盡可能結伴而行。

(3)單獨外出要走燈光明亮的大道,不抄近道,不走小路。

(4)夜晚單獨外出,要帶手電筒等物品,萬一被襲擊,可用手電筒照射歹徒面部。

(5)不搭乘陌生人的順路車。

(6)乘公共汽車,盡量靠近司機和售票員。

口訣:外出活動不要怕,結伴而行正氣大,電筒哨子手中拿,膽大心細巧籌劃。

6.女孩外出自我保護的忠告

女孩外出,應了解環境,盡量在安全路線行走,避開荒僻和陌生的地方。晚上外出時,應結伴而行。衣著不可過露,不要過於打扮,切忌輕浮張揚。外出要注意周圍動靜,不要和陌生人搭腔。如有人盯梢或糾纏,盡快向大庭廣眾之處靠近,必要時可呼叫。女孩外出,隨時與家長聯系,未得家長許可,不可在別人家夜宿。在外不可隨便享用陌生人給的飲料或食品,謹防有麻醉葯物

③ 校園意外傷害案例

□中國礦業大學化工學院生物工程專業072班 殷實
案例一 課間玩耍 發生意外
遼寧省某中學一年級學生王某,在課間活動奔跑過程中,絆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關節腫痛。事發後學校及時與其家長聯系,同時把王某送到附近醫院,經檢查是右手肘關節處輕微骨裂。
接下來由學生家長送孩子就治,但三個星期後,醫生告知王某右手肘關節處已經錯位,要到大醫院進行手術治療。
由於到大醫院治療要交很多費用,所以學生家長要求這些醫葯費大部分由學校先行支付(因為該生有意外保險),雙方沒能在這個問題上達成一致,後來經司法所調解,學校先行支付醫葯費三分之二,該生的醫葯費差額部分學校承擔一半。
分析:
在本案例中,學生王某的傷害事故要一分為二,學生王某在學校由於摔了一跤只是造成右手肘關節處輕微骨裂,屬於輕傷,只要休養一段時間就可以好。而後來造成的右手肘關節錯位是由於醫院包紮或王某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王某應該去找醫院解決。
根據學校安全工作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款:學生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違反學校的規章制度或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或者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和制止,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後來考慮到王某的家庭情況和生活實際,學校答應補償給王某相應的費用,這也是學校出於人道主義的一種行為。
案例二 在校突發疾病 家長索賠10萬元
2006年12月17日早晨,寧波某全寄宿民辦學校小學一年級學生胡某,起床後嘔吐不止。
學校在送胡某去醫院過程中,馬上通知了遠在上海的胡某家長。等家長趕到寧波醫院時,胡某已經昏迷不醒。胡某在寧波治療了3天,治療期間,出於對學生關心,學校派老師陪同家長一起護理。
後來,胡某被家長轉院到上海繼續治療,轉院時,學校也派出專人陪同,上海醫院也進一步確診是腦血管先天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腦溢血,並明確說非外力所致。
其間,學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學校不僅為胡某家長墊付了在寧波治療的全部費用,還發動全校教職員工為胡某獻愛心,募捐了近3萬元錢,幫助胡某家長。經過手術以及將近兩個月的治療,胡某奇跡般地康復了。
康復以後,胡某家長認為,自己的孩子在學校突發疾病,且差點丟了性命,自己為了搶救孩子花了十多萬元人民幣,還耽誤了工作,不僅不同意歸還學校為其墊付的1.5萬元醫葯費,還向學校提出要補償保險公司賠付外其個人承擔的近十萬元的醫療費。
分析:
根據教育部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如果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胡某出現嘔吐以後,學校及時將胡某送往醫院檢查、治療,採取的措施積極有效,同時,學校在送胡某去醫院的同時馬上通知了家長。
這些做法都足以說明學校已經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無法律責任。
出於對胡某的關愛,學校為其墊付醫葯費,派人護理,一起陪同家長把胡某轉院至上海,多次到上海探望胡某,還發動教職員工捐款。這些做法也符合《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提出的: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本案例中,胡某家長不歸還學校為其墊付的1.5萬元醫葯費,還向學校提出賠償近十萬元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案例三 損壞學校吊燈 學校要罰款300元
山東省某校初中學生馬某,學習成績不佳,守紀情況亦差。
一天,馬某在教學樓內玩球,故意將一個價值300元的吊燈打壞。
學校在查明事實真相後,依據學校有關「損壞公物要賠償和罰款」的規章制度,對馬某作出三點處理決定:(1)給予警告處分;(2)照價賠償吊燈;(3)罰款300元。對此,學校、教師、學生和學生家長都沒有感到不妥。該校校長還在全校師生大會上以此事為例,大談依法治校、從嚴治校的重要性。
分析:
實際上,學校對馬某的處理意見並不都是合法的,給予警告處分和要求照價賠償吊燈是合法的,而對學生罰款則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
因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個方面,學校有對學生予以處分(紀律處分)的權力,但卻沒有對學生進行行政處罰的權力。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只有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才有行政處罰權,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而且還規定,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在該案例中,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的依據、依「法」治校的依據是學校所制定的規章制度,而這些規章制度中有些內容本身就是違法的。學校管理者如果把「違法治校」當成是「依法治校」,將會造成更大的錯誤。
案例四 罰跑沒有跑完 老師辱罵學生
廣州某中學,一名女學生因為上課遲到,被老師要求在午休時到操場跑圈,跑了幾圈女生感覺身體不適,就沒繼續跑。到了下午上課的時候,老師在全班通報批評女生,並對女生進行了辱罵。
下課後,該女生氣憤不過,說了一句臟話。這名老師得知後,把她帶到教學樓後面的胡同里,揪著她的衣領,對她進行毆打。當天晚上,該女生就住進了醫院。
分析:
根據我國的教育原則,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既要嚴格要求學生,又要尊重學生,絕對禁止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上述案例,教師讓學生跑圈的這種變相體罰行為,及對她的毆打,明顯違反了《義務教育法》的規定。
但是,該教師對這名女學生的行為,雖然是個人行為,畢竟是該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履行職責時發生的,因此該教師行為的後果應由學校承擔,包括向該女生賠禮道歉,以及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教育部制定實施的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即規定,對「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④ 意外傷害案例

按照案情,你朋友與你形成客觀僱傭關系,在送人做事情的過程中的事故是你朋友負責,但是在此事故中,你自己不是維修人員,將手放在皮帶上存在較大過錯,客車司機未觀察情況打火存在過錯。按照主任劃分,你自己要承擔50%的責任,客車司機30%,你朋友20%。如果加上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應該你能夠獲賠2.5萬元,如果加上傷殘(應該可以評到9級傷殘)賠償,應該可以到10萬。

⑤ 求一些新聞,中學生發生意外事故而受傷或死亡的實例,急急急

老師、同學們:早上好!
最近省、市公安教育主管部門聯合發文,要求各大中小學要高度重視學校安全工作,加強學生的安全教育,嚴防學生安全事故的發生。文件明確指出:今年3 月31日,是第十四個「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3月31日至4月4日,是第二個「福建省學校安全教育周」時間,活動主題均為「加強防災減災,創建和諧校園」。省教育廳、市教育局還明確把學校安全工作列入創建「平安校園」和「文明學校」的重要內容。結合我校的實際,今天晨會課我談談如何預防和減少學生意外傷害的發生。
當今的家庭,大部分只有一個健康、活潑、可愛的孩子。在父母的眼裡,孩子就是明天,孩子就是希望。孩子的身影、孩子的笑聲就是父母整日奔波的動力。
有時孩子的一舉一動、感冒發燒,都令父母牽腸掛肚,心神不安。但我們需要警惕的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各種意外傷害事故還是頻繁發生,給家庭、社會帶來難以承受的打擊,因而,如何預防和減少學生意外傷害的發生,保證學生健康成長,成為越來越緊迫的問題。
據公安部統計,意外傷害已成為世界各國0~18歲青少年學生第一「殺手」,中國學生死亡原因中26.1%為意外傷害。而且這個數字還在以每年7%~10%的速度上升。據調查顯示,我國中小學生因溺水、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建築物倒塌等意外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當於每天有一個班的學生消失!遠遠超過了因傳染病所造成的死亡率。
為了保證學生的健康成長,家長、學校、社會可以說想出了許多辦法,制定了不少的法規,學校進行了許多次安全教育。但學生意外傷害事故為什麼仍然時有發生?
據公安部門分析,就大多數學生傷害案來看,主要由三方面原因引起:一是思想麻痹所致,二是責任心不強,三是利益驅動。如果克服了這三條,再加上重視自我防範意識,意外傷害還是可以避免或者減少到最低限度的。
▲學生意外傷害具有明顯的季節性、地區差異和年齡特徵。
調查顯示,南方中學生意外傷害的前三位死因是溺水和車禍、校園暴力,而北方學生更多的死於中毒、窒息和車禍。城市學生的首位意外傷害是車禍,農村則為溺水、騎摩托車事故。
一、節假日是學生意外傷害多發期,安全隱患無處不在。
近期,我省氣溫偏高,氣候乾燥,全省森林火險等級持續高位,森林防火形勢十分嚴峻。2月12日中午,三明沙縣砂鎮端溪村發生森林火災,因風力過大,大火迅速蔓延,造成當地部分高速公路、鐵路和電力一度受到較大影響。前年翔安區兩位學生放學沒有準時回家,而是上山玩火導致森林火災,令人痛心,相關責任人已追究責任。2月13日,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發布了「禁火令」。禁火令期間,全省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文件明確規定:學生不在任何場所玩火,不準攜帶火種、火具、火葯、易燃易爆物品進山(林地)遊玩,禁止學生參與野炊、燒烤、燃放煙火等野外用火活動。
鑒於森林火災是一種突發性強、危害性大的自然災害,加上林下植被茂盛,山場地形復雜,撲救難度大。嚴禁組織中學生參加森林火災撲救。
清明節、五一節即將來臨,請全體同學嚴格執行禁火令有關規定。希望同學在日常學習生活中,提高自我防範意識。
開學至今學校一直高度重視校園內部及周邊安全隱患排查。重點檢查放學及晚自習後門窗電是否關閉,特別是強調住宿生嚴禁違規使用電器,但個別班級個別同學還是屢禁不止。兩周前,高二某女生私自違規使用隨手泡,去上課忘記拔掉電源,一壺水燒得只剩三分之一,幸虧生管員查房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否則後果不堪設想。無數血的教訓向我們敲起警鍾,「安全無小事」,千萬不可麻痹!
二、如何避免和減少學生意外事故的發生
▲專家一致強調預防為主,有效的預防80%的意外事故可以避免。
中國公安大學王大偉教授認為,大多數意外傷害事件是由於不當心、麻痹大意引起的,並非不可預防、無法控制。關鍵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最近,為什麼「校外清錢」又有所升溫,重要一點是同學的自我防護能力較弱,遇到突發事件時,往往不知所措。
前一周,高一一位男同學在學校大門口公交車站被騙一台手機。事情經過:放學近六點,該同學准備乘公交車回家,一位社會女青年,向該同學藉手機打,然後借故邊打電話邊離開!一台嶄新的手機五分鍾就這樣騙到手。而我們的同學還在車站苦等一個多小時等騙子把手機歸還?身邊案例警示我們,助人為樂同時應謹防小人之心。特別是不能把銀行卡或手機等貴重物品借給陌生人。如何避免遭「清錢」、搶劫?警方提示我們:
1、不外露或向人炫耀隨身攜帶的貴重物品,到校或外出不輕易帶過多的現金,不把貴重物品帶到學校,今天不用的錢不帶。
2、平時節假日盡量不要獨自外出,下午放學、晚自習後盡量結伴而行,寄宿生晚上不離開校園。
3、不要獨自在偏遠、行人稀少,環境復雜或偏僻的地方,學生不去閑雜人員多的地方。
4、學生放學應准時回家,不在校外逗留。
5、穿戴適宜,盡量使自己活動方便。
6、萬一被「清錢」被騙、搶劫後,要記住對方相貌特徵並立即撥打報警電話,在校門口應立即到門崗尋求保安幫助。

⑥ 校園突發事件分幾類如何應對突發事件

校園突發事件分4類。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具體是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事件等。

突發事件存在機遇或機會,但不會憑空掉下來,需要付出代價。機遇的出現有客觀原因,偶然性之後有必然性和規律性。

只有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通過人自身的努力或變革,才能捕捉住機遇。但突發事件畢竟是人們不願看到的,不應過分強調其機遇性。是機遇,也需要有憂患意識。

校園突發事件處理程序及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校園突發事件,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江蘇省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突發事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學校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第四條: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師生。

第五條: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服從學校管理,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6)校園意外傷害事故案例擴展閱讀: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對突發事件進行分級,目的是落實應急管理的責任和提高應急處置的效能。

Ⅰ級(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由國務院負責組織處置,如汶川地震,南方19省雨雪冰凍災害;Ⅱ級(重大)突發事件由省級政府負責組織處置;Ⅲ級(較大)突發事件由市級政府負責組織處置;Ⅳ級(一般)突發事件由縣級政府負責組織處置。

我們還制定了專門的分級標准,其中一條共性的、最重要的標準是人員傷亡,死亡30人以上為特別重大,10人至30人為重大,3人至10人為較大,1人至3人為一般。具體確定時要結合不同類別的突發事件情況和其他標准具體分析。

⑦ 校園意外傷害事故

意外?純屬意外事件的話,沒有人為此負責,自己為自己負責了
一、 關於中小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責任定位問題

目前,發生中小學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後,學校是否要承擔責任、承擔哪些責任這是問題爭論的焦點。而焦點中的焦點是「學校是否是學生的監護人」。當前流行的說法有兩種:

A、學校應該承擔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其理由是:

● 學校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間的監護人。學生到了學校,就是學校的責任。學校不管,誰管?只要在校、只要在上學期間發生的事故都應該是學校的責任。這種說法目前占據了主導地位。

● 學生是未成年人被委託的監護人。家長交了錢(特別是像我校這種全寄宿學校),就是委託學校對孩子進行全方面吃喝拉撒管理,學校當然應該負有責任。

● 學校是家長的代理監護人.未成年人,特別是不滿十周歲的孩子,缺乏辨認依據,缺乏判斷能力,需要有人監護,在家,在學校不能出現真空,到了學校監護的責任自然就轉化為學校。

● 學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監護人。學生被送到學校,家長和學校之間就建立了一種合同關系。(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B、學校不應該承擔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其理由是:

● 這種說法缺乏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16條指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是其父母,如果父母去世或缺乏監護能力,則應按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朋友親屬—由父母的工作單位—居委會村委員會的順序,在這當中,根本沒有學校。

● 對「學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監護人。學生被送到學校,家長和學校之間就建立了一種合同關系」的說法也不成立。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雙方應簽署合同方能有效,到現在為止,沒有哪家學校和家長簽定了合同。

● 根據「教育法」的規定,學校最基本的職責是教育而不是監護。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學校具有「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人生安全職責,這種「保護」職責是一種「派生」職責,而家長的保護管理是「全部」。保護不等同於監護。

● 監護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家長只把監護的義務給學校,而不把權利給學校,違反法律「公平」的原則。

● 監護的職責具體內容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照顧生活、管理保護其財產、對被監護人管理和教育,、代理民事訴訟,而學校保護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在學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尊重其人格健康,不侵犯其人身權和財產權利。

● 家庭履行監護是1:1或N:1的形式,而學校只能是1:N的形式,客觀上無法等同。

綜上所述,很顯然,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後,學校不承擔監護的責任,這一條,是至關重要的,直接決定著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後的處理。

二、 關於中小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責任認定問題

如果說,第一部分闡述的理論依據,那麼這一部分則是實踐操作。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後,誰來負責?負多大責任?家長和學校可能都各執一詞。首先讓我們來看一看,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 民法中規定,判斷責任有四個原則,也就是「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

● 根據民法第160條規定:「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經濟賠償。」也就是說,判斷單位有無責任,就看單位有無過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單位有過錯,就負責,無過錯,就不負責。

● 當然,如果學校和家長都無過錯,還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簡言之,也就是學校出於同情和人道主義,給予家長適當經濟補償。請注意,這里只能用補償,而不是賠償。賠償就是有過錯,而補償是學校無過錯。公平責任原則的應用是有嚴格條件的,比如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必須在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中,受害者家庭經濟困難,難以承擔費用等等。

這里,就牽涉到認定過錯的問題,「民法」規定,認定過錯必須有四個條件,缺一不可,具體就是:

● 必須有損害事實

● 必須有加害行為的違法性

● 加害人的違法行為必須與事實損害有因果關系

● 違法行為人的主觀態度是故意的還是無意的。

「教育法」中規定的學校的責任是「安全教育是否到位、管理是否適當、措施是否落實」。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後,判斷學校有無過錯,主要就是從以上『三個是否』來看。學校應該分清明顯帳,比如在這次事故中,學校是承擔全部還是部分、直接還是間接、有意還是無意中的哪一種。以此來確定責任的大小。

三、 學校對校園傷害事故承擔的范圍

這個問題的焦點是:哪些情況應賠償、哪些情況不賠償。目前,全國還沒有出台統一的法律。比較難以判定。但是我們可以參照上海校園意外傷害事故條例來靈活處理。具體是:

學校應當承擔責任的

1、學校使用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和安全標准。

2、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等維護管理不當的。

3、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4、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未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5、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它物品不符合國家衛生、安全標準的。

6、學校對特殊體質的要特殊照顧,未採取特殊保護措施的。

7、事故發生後,學校未及時採取相應措施致使傷害擴大的。

8、教職員工侮辱、 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

9、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的。

10、 應當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它情形。

學校不承擔責任的。

①、 學生自行上學、放學途中發生的

②、 學生擅自離校發生的,

③、 學生自行到校活動或者放學後滯留學校期間發生,學校管 理並無不當的。

④、 學生突發疾病,學校及時採取救護措施的。

⑤、 學生自殺、自傷,學校管理並無不當的

⑥、 學生自身或者學生之間原因造成,學校並無管理不當。

⑦、 學校和學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學校管理並無不當的。

⑧、 教職員工在校外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引起的。

⑨、 不可抗力造成的

⑩、 不應當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它情形。

總之,學校責任不在於時間和空間,而在於事實和學校責任的大小;不在於事情的重和輕,而在於學校承擔過錯的大小。(主要、次要、附帶等等)

四、 學校對校園傷害事故採取的對策

● 當場處理應該採取的措施

1、現場即使搶救,及時送醫院。要注意,送的醫院一定要送當地的條件比較好的大醫院,不要怕麻煩,否則,一些隱性病(如大腦、五臟內部)查不出來,將來訴諸法律學校要吃虧。

2、及時將真實的情況通知家長,當然,這需要一點藝術性。 有待於學校老師、領導細細揣摩。

3、及時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情況。如果是一般事故,應在24小時以內,如果是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報告。

4、學校及時成立事故處理領導小組。一般情況下,一把手領導可以不出面,這樣可以有迴旋的餘地。學校可以安排一位副職校級領導來處理,當然,重大事項必須向一把手請示。

5、學校及時調查事故的原因、經過,調查取證,為事故的處理提供依據。這一點注意不要忽視,很重要。

● 善後處理應該採取的措施

6、分清事實,盡量協商和解,和解應該在雙方誌願的基礎上。

7、處理要抓緊時間,以免事態擴大。在這里要強調的是,如果家長採取鬧事,學校應該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理。

8、處理要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准繩。客觀公正,如果雙方調解不成,再採取法律起訴的方式。當然,學校也不要怕採取這種方式,只要事實清楚,該負的責任學校負,不該負責的也不要負。

五、 關於賠償的形式

1、賠償的經費類別

● 一般事故:主要賠償醫葯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

● 傷殘類事故:除了上述的費用,還包括傷殘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補助護理費

● 死亡類事故:除了包括一般事故類別的費用外,還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助費

2、處理賠償經費中的幾點注意事項

● 住院費:住院的票據只能是事發地附近醫院,如果中途轉院,應該經原來的醫院同意,確定出院的要及時出院,不得拖延。

● 醫葯費:請專家和法醫作出醫葯費認定,列出所有葯品處方,鑒別哪些與治療有關,有關傷情證明的記錄、診斷書、病歷,處方等,應該嚴格甄別。

● 注意是否在保險公司索賠,如果已經索賠,則不能重復計算。

● 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有專門的計算公式。

● 未來再次手續費:這是個大頭,不可忽視。要有原來的診治醫師的批准意見。

● 精神撫慰金:只有殘疾的、死亡的才有此項。其餘都沒有。要出示司法鑒定。

3、賠償資金來源

這一點,可以借鑒上海的做法,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 以學校為單位,集資或捐助,成立專項基金,存入銀行

● 以學校為單位,向保險公司投保,投集體責任險

● 社會集資捐助

● 動員家長為學生投人身意外事故責任險

4、支付的方式

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付款

六、發生學生校園傷害事故後應採取的對策預防

a) 學校應該經常性的檢查校園教育教學的設備設施,如果因為這個原因而導致學生意外事故的,學校無條件負全部責任。學校應引起高度重視。

b) 建立安全網路,建立安全責任制度,一層對一級負責。

c) 對食品、用水、用奶、玩具、文具要查進貨渠道、查生產商、供應商,不讓校園外的食品進入校園。

d) 體育活動上的強度不能超過學生的承受力。

e) 對有特殊體質的學生要有告知義務,要進行特殊照顧。

f) 制定學校責任追究制度。特別是在校園意外傷害事故中負有責任的老師,在事故處理完後可以由學校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並讓其進行適當的經濟賠償。但要注意經濟賠償不可以完全由教師承擔。

g) 建立校園申訴制度。讓學生對困擾他們的煩惱有一個申訴的地方。比如被人敲詐、被人欺負等等。這也是「三個代表」思想的具體落實。

⑧ 校園意外傷害 實例

意外?純屬意外事件的話,沒有人為此負責,自己為自己負責了
一、 關於中小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責任定位問題

目前,發生中小學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後,學校是否要承擔責任、承擔哪些責任這是問題爭論的焦點。而焦點中的焦點是「學校是否是學生的監護人」。當前流行的說法有兩種:

A、學校應該承擔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其理由是:

● 學校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間的監護人。學生到了學校,就是學校的責任。學校不管,誰管?只要在校、只要在上學期間發生的事故都應該是學校的責任。這種說法目前占據了主導地位。

● 學生是未成年人被委託的監護人。家長交了錢(特別是像我校這種全寄宿學校),就是委託學校對孩子進行全方面吃喝拉撒管理,學校當然應該負有責任。

● 學校是家長的代理監護人.未成年人,特別是不滿十周歲的孩子,缺乏辨認依據,缺乏判斷能力,需要有人監護,在家,在學校不能出現真空,到了學校監護的責任自然就轉化為學校。

● 學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監護人。學生被送到學校,家長和學校之間就建立了一種合同關系。(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B、學校不應該承擔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其理由是:

● 這種說法缺乏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16條指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是其父母,如果父母去世或缺乏監護能力,則應按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朋友親屬—由父母的工作單位—居委會村委員會的順序,在這當中,根本沒有學校。

● 對「學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監護人。學生被送到學校,家長和學校之間就建立了一種合同關系」的說法也不成立。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雙方應簽署合同方能有效,到現在為止,沒有哪家學校和家長簽定了合同。

● 根據「教育法」的規定,學校最基本的職責是教育而不是監護。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學校具有「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人生安全職責,這種「保護」職責是一種「派生」職責,而家長的保護管理是「全部」。保護不等同於監護。

● 監護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家長只把監護的義務給學校,而不把權利給學校,違反法律「公平」的原則。

● 監護的職責具體內容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照顧生活、管理保護其財產、對被監護人管理和教育,、代理民事訴訟,而學校保護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在學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尊重其人格健康,不侵犯其人身權和財產權利。

● 家庭履行監護是1:1或N:1的形式,而學校只能是1:N的形式,客觀上無法等同。

綜上所述,很顯然,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後,學校不承擔監護的責任,這一條,是至關重要的,直接決定著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後的處理。

二、 關於中小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責任認定問題

如果說,第一部分闡述的理論依據,那麼這一部分則是實踐操作。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後,誰來負責?負多大責任?家長和學校可能都各執一詞。首先讓我們來看一看,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 民法中規定,判斷責任有四個原則,也就是「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

● 根據民法第160條規定:「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經濟賠償。」也就是說,判斷單位有無責任,就看單位有無過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單位有過錯,就負責,無過錯,就不負責。

● 當然,如果學校和家長都無過錯,還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簡言之,也就是學校出於同情和人道主義,給予家長適當經濟補償。請注意,這里只能用補償,而不是賠償。賠償就是有過錯,而補償是學校無過錯。公平責任原則的應用是有嚴格條件的,比如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必須在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中,受害者家庭經濟困難,難以承擔費用等等。

這里,就牽涉到認定過錯的問題,「民法」規定,認定過錯必須有四個條件,缺一不可,具體就是:

● 必須有損害事實

● 必須有加害行為的違法性

● 加害人的違法行為必須與事實損害有因果關系

● 違法行為人的主觀態度是故意的還是無意的。

「教育法」中規定的學校的責任是「安全教育是否到位、管理是否適當、措施是否落實」。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後,判斷學校有無過錯,主要就是從以上『三個是否』來看。學校應該分清明顯帳,比如在這次事故中,學校是承擔全部還是部分、直接還是間接、有意還是無意中的哪一種。以此來確定責任的大小。

三、 學校對校園傷害事故承擔的范圍

這個問題的焦點是:哪些情況應賠償、哪些情況不賠償。目前,全國還沒有出台統一的法律。比較難以判定。但是我們可以參照上海校園意外傷害事故條例來靈活處理。具體是:

學校應當承擔責任的

1、學校使用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和安全標准。

2、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等維護管理不當的。

3、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4、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未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5、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它物品不符合國家衛生、安全標準的。

6、學校對特殊體質的要特殊照顧,未採取特殊保護措施的。

7、事故發生後,學校未及時採取相應措施致使傷害擴大的。

8、教職員工侮辱、 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

9、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的。

10、 應當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它情形。

學校不承擔責任的。

①、 學生自行上學、放學途中發生的

②、 學生擅自離校發生的,

③、 學生自行到校活動或者放學後滯留學校期間發生,學校管 理並無不當的。

④、 學生突發疾病,學校及時採取救護措施的。

⑤、 學生自殺、自傷,學校管理並無不當的

⑥、 學生自身或者學生之間原因造成,學校並無管理不當。

⑦、 學校和學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學校管理並無不當的。

⑧、 教職員工在校外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引起的。

⑨、 不可抗力造成的

⑩、 不應當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它情形。

總之,學校責任不在於時間和空間,而在於事實和學校責任的大小;不在於事情的重和輕,而在於學校承擔過錯的大小。(主要、次要、附帶等等)

四、 學校對校園傷害事故採取的對策

● 當場處理應該採取的措施

1、現場即使搶救,及時送醫院。要注意,送的醫院一定要送當地的條件比較好的大醫院,不要怕麻煩,否則,一些隱性病(如大腦、五臟內部)查不出來,將來訴諸法律學校要吃虧。

2、及時將真實的情況通知家長,當然,這需要一點藝術性。 有待於學校老師、領導細細揣摩。

3、及時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情況。如果是一般事故,應在24小時以內,如果是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報告。

4、學校及時成立事故處理領導小組。一般情況下,一把手領導可以不出面,這樣可以有迴旋的餘地。學校可以安排一位副職校級領導來處理,當然,重大事項必須向一把手請示。

5、學校及時調查事故的原因、經過,調查取證,為事故的處理提供依據。這一點注意不要忽視,很重要。

● 善後處理應該採取的措施

6、分清事實,盡量協商和解,和解應該在雙方誌願的基礎上。

7、處理要抓緊時間,以免事態擴大。在這里要強調的是,如果家長採取鬧事,學校應該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理。

8、處理要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准繩。客觀公正,如果雙方調解不成,再採取法律起訴的方式。當然,學校也不要怕採取這種方式,只要事實清楚,該負的責任學校負,不該負責的也不要負。

五、 關於賠償的形式

1、賠償的經費類別

● 一般事故:主要賠償醫葯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

● 傷殘類事故:除了上述的費用,還包括傷殘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補助護理費

● 死亡類事故:除了包括一般事故類別的費用外,還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助費

2、處理賠償經費中的幾點注意事項

● 住院費:住院的票據只能是事發地附近醫院,如果中途轉院,應該經原來的醫院同意,確定出院的要及時出院,不得拖延。

● 醫葯費:請專家和法醫作出醫葯費認定,列出所有葯品處方,鑒別哪些與治療有關,有關傷情證明的記錄、診斷書、病歷,處方等,應該嚴格甄別。

● 注意是否在保險公司索賠,如果已經索賠,則不能重復計算。

● 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有專門的計算公式。

● 未來再次手續費:這是個大頭,不可忽視。要有原來的診治醫師的批准意見。

● 精神撫慰金:只有殘疾的、死亡的才有此項。其餘都沒有。要出示司法鑒定。

3、賠償資金來源

這一點,可以借鑒上海的做法,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 以學校為單位,集資或捐助,成立專項基金,存入銀行

● 以學校為單位,向保險公司投保,投集體責任險

● 社會集資捐助

● 動員家長為學生投人身意外事故責任險

4、支付的方式

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付款

六、發生學生校園傷害事故後應採取的對策預防

a) 學校應該經常性的檢查校園教育教學的設備設施,如果因為這個原因而導致學生意外事故的,學校無條件負全部責任。學校應引起高度重視。

b) 建立安全網路,建立安全責任制度,一層對一級負責。

c) 對食品、用水、用奶、玩具、文具要查進貨渠道、查生產商、供應商,不讓校園外的食品進入校園。

d) 體育活動上的強度不能超過學生的承受力。

e) 對有特殊體質的學生要有告知義務,要進行特殊照顧。

f) 制定學校責任追究制度。特別是在校園意外傷害事故中負有責任的老師,在事故處理完後可以由學校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並讓其進行適當的經濟賠償。但要注意經濟賠償不可以完全由教師承擔。

g) 建立校園申訴制度。讓學生對困擾他們的煩惱有一個申訴的地方。比如被人敲詐、被人欺負等等。這也是「三個代表」思想的具體落實。

⑨ 校園的意外傷害,要具體事例

案例一 課間玩耍 發生意外

遼寧省某中學一年級學生王某,在課間活動奔跑過程中,絆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關節腫痛。事發後學校及時與其家長聯系,同時把王某送到附近醫院,經檢查是右手肘關節處輕微骨裂。

接下來由學生家長送孩子就治,但三個星期後,醫生告知王某右手肘關節處已經錯位,要到大醫院進行手術治療。

由於到大醫院治療要交很多費用,所以學生家長要求這些醫葯費大部分由學校先行支付(因為該生有意外保險),雙方沒能在這個問題上達成一致,後來經司法所調解,學校先行支付醫葯費三分之二,該生的醫葯費差額部分學校承擔一半。

分析:

在本案例中,學生王某的傷害事故要一分為二,學生王某在學校由於摔了一跤只是造成右手肘關節處輕微骨裂,屬於輕傷,只要休養一段時間就可以好。而後來造成的右手肘關節錯位是由於醫院包紮或王某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王某應該去找醫院解決。

根據學校安全工作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款:學生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違反學校的規章制度或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或者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和制止,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後來考慮到王某的家庭情況和生活實際,學校答應補償給王某相應的費用,這也是學校出於人道主義的一種行為。

案例二 在校突發疾病 家長索賠10萬元

2006年12月17日早晨,寧波某全寄宿民辦學校小學一年級學生胡某,起床後嘔吐不止。

學校在送胡某去醫院過程中,馬上通知了遠在上海的胡某家長。等家長趕到寧波醫院時,胡某已經昏迷不醒。胡某在寧波治療了3天,治療期間,出於對學生關心,學校派老師陪同家長一起護理。

後來,胡某被家長轉院到上海繼續治療,轉院時,學校也派出專人陪同,上海醫院也進一步確診是腦血管先天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腦溢血,並明確說非外力所致。

其間,學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學校不僅為胡某家長墊付了在寧波治療的全部費用,還發動全校教職員工為胡某獻愛心,募捐了近3萬元錢,幫助胡某家長。經過手術以及將近兩個月的治療,胡某奇跡般地康復了。

康復以後,胡某家長認為,自己的孩子在學校突發疾病,且差點丟了性命,自己為了搶救孩子花了十多萬元人民幣,還耽誤了工作,不僅不同意歸還學校為其墊付的1.5萬元醫葯費,還向學校提出要補償保險公司賠付外其個人承擔的近十萬元的醫療費。

分析:

根據教育部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如果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胡某出現嘔吐以後,學校及時將胡某送往醫院檢查、治療,採取的措施積極有效,同時,學校在送胡某去醫院的同時馬上通知了家長。

這些做法都足以說明學校已經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無法律責任。

出於對胡某的關愛,學校為其墊付醫葯費,派人護理,一起陪同家長把胡某轉院至上海,多次到上海探望胡某,還發動教職員工捐款。這些做法也符合《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提出的: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本案例中,胡某家長不歸還學校為其墊付的1.5萬元醫葯費,還向學校提出賠償近十萬元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案例三 損壞學校吊燈 學校要罰款300元

山東省某校初中學生馬某,學習成績不佳,守紀情況亦差。

一天,馬某在教學樓內玩球,故意將一個價值300元的吊燈打壞。

學校在查明事實真相後,依據學校有關「損壞公物要賠償和罰款」的規章制度,對馬某作出三點處理決定:(1)給予警告處分;(2)照價賠償吊燈;(3)罰款300元。對此,學校、教師、學生和學生家長都沒有感到不妥。該校校長還在全校師生大會上以此事為例,大談依法治校、從嚴治校的重要性。

分析:

實際上,學校對馬某的處理意見並不都是合法的,給予警告處分和要求照價賠償吊燈是合法的,而對學生罰款則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

因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個方面,學校有對學生予以處分(紀律處分)的權力,但卻沒有對學生進行行政處罰的權力。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只有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才有行政處罰權,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而且還規定,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在該案例中,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的依據、依「法」治校的依據是學校所制定的規章制度,而這些規章制度中有些內容本身就是違法的。學校管理者如果把「違法治校」當成是「依法治校」,將會造成更大的錯誤。

案例四 罰跑沒有跑完 老師辱罵學生

廣州某中學,一名女學生因為上課遲到,被老師要求在午休時到操場跑圈,跑了幾圈女生感覺身體不適,就沒繼續跑。到了下午上課的時候,老師在全班通報批評女生,並對女生進行了辱罵。

下課後,該女生氣憤不過,說了一句臟話。這名老師得知後,把她帶到教學樓後面的胡同里,揪著她的衣領,對她進行毆打。當天晚上,該女生就住進了醫院。

分析:

根據我國的教育原則,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既要嚴格要求學生,又要尊重學生,絕對禁止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上述案例,教師讓學生跑圈的這種變相體罰行為,及對她的毆打,明顯違反了《義務教育法》的規定。

但是,該教師對這名女學生的行為,雖然是個人行為,畢竟是該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履行職責時發生的,因此該教師行為的後果應由學校承擔,包括向該女生賠禮道歉,以及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教育部制定實施的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即規定,對「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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