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发展历史
1. 谁知道中国直销的四个发展阶段
中国直销发展的四个阶段
在98年以前由于非法传销的影响把我国的直销业作歪了,我国的老百姓已经是根深蒂固,对于带“销”字的东西就认为不是什么好东西,自98年通过李兰清主持的青岛会议之后国家已经把我国的直销业扶上了正轨,希望每一位老百姓都能回来重新认识我们今天的直销业,可以说是给我们贫苦大众的最后一次翻身的机会了,对于我门国家的国情根本就不适合做以往的传销,那是发达国家的产物,而我们国家是发展中国家,现在我们能做的只能是网络营销,是到传销的过度阶段,作传销我们要有社会背景,和雄厚的经济实力才行,而今天的网络营销是适合我们每一位老百姓来做的好的行业,让我们编织一个人际网络,我们每人都有一个交际圈,用我们现有的交际圈来编织我们的人际网络,来赶上时代的步伐,当今21世纪就是一个网络的年代,可以说是个三网合一的年代,有电脑网络,这个对于每个老百姓来说是不大适合的,还有连锁店网络,它需要你雄厚的经济实力,老百姓做不起来,最后就是人际网络,对这个每个人都有,谁都有几个好朋友,21世纪你有大网你就扣大鱼,有小网你就扣小鱼,那么你没有网,没办法你就是别人的网中鱼。今天我就给大家讲一下我国的发展阶段,也给大家讲一下传销于网络营销的区别。
现在的直销业,无非是一个卖货的行业,是卖货方式三商法,也就是无店面的卖货。全球有200多个国家用的全球在用这样的方式卖货。大家都知道跨国的直销公司——安利,在全球有117个国家。已经有26个国家给他相对的立了法。也确定了直销业在世界的位置。我们不是考古学家,也不是历史学家,我门就从我国改革开放的时候说起
1949年以前我国实行封闭式管理——→发展到计划经济——→又发展到市场生产化。 所谓的计划经济就是当年的那些粮票,油票,肉票。你买什么东西都需要这些才买的到。 然而市场生产化就是人们需要什么东西,国家就生产什么东西``````。可是10年的文化大革命和2次战争<抗美援朝,越南战争》。使我国的经济在稳步不前的情况下倒退了20年。
也就是在70年代初。小平同志提出科技生产力。但是到现在原本需要100人完成的量,现在只要30人就可以完成了。 100-30=70 70人?这70人又去干什么呢。据调查在2010年我过下岗人员将要达到3—4亿。农业下岗1.5亿。这时候你们会说我在家耕田怎么会下岗呢。这时我就告诉大家,三峡电站淹没了多少土地,加上国家现在要求退耕还林所以。。。。。。将下岗1.45亿,在加上其他的下岗几千万。
这3—4亿人又去干什么呢?又将去打工,可是大家都知道打工苦。当打工打了一点钱后。就去经商,但是大家也都知道现在的商场如战场。到处都是勾心斗角。事业经商也是经不了多久,但是为了生存还是要去打工,所以 打工和经商 已经达到饱和了。也就是说在这2者之见无限的循环。
也就是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提出16个大字: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抓住机会,改变命运。先后从国外引进了6大新鲜行业:
股票 期货 房地产 保险 广告 直销
1:股票:开始来到中国的时候那里不是说这个的坏,今天报纸上说北京的哪个因为炒股,一夜之间倾家荡产。上海的哪个也是炒股,跳楼自杀。但是哪个又知道北京“中关村” 上海的“莆田村”和广东的深圳的出现了多少个因为炒股成了100万富翁的。当股票运行成熟了以后国家也给他立了法。现在上涨下跌不超过10个百分点。也就是说现在你一夜之间成不了百万富翁。也不会倾家荡产。
2:期货:这个大家肯定很熟悉吧,就是当年的无限贷款,可是又有几个人敢带呢?
3: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及其附带的各种权益。 房地产由于其自己的特点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动性,又被称为不动产房地产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 、建筑物、房地合一。在房地产拍卖中,其拍卖标的也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房地合一状态下的物质实体及其权益。
4:保险:大家也很熟悉吧。当年来到中国的时候。有几个人去买保险,但是现在呢。上学必须要买保险,开车必须要保险。还有其他的什么保险都来了嘛。
5:广告: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并消耗一定的费用,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
所谓广告,从汉语的字面意义理解,就是“广而告之”,即向公众通知某一件事,或劝告大众遵守某一规定。广告一词,据考证是一外来语。它首先源于拉丁文AdA verture,其意思是吸引人注意。中古英语时代(约公元1300—1475年),演变为Advertise,其含义衍化为“使某人注意到某件事”,或“通知别人某件事,以引起他人的注意”。直到17世纪末,英国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商业活动。这时,广告一词便广泛地流行并被使用。此时的“广告”,已不单指一则广告,而指一系列的广告活动。静止的物的概念的名词Adv
2. 直销的起源
我晕了,你会用网络的知道,怎么不用网络的网络呢?
http://ke..com/view/16520.htm
这个是网络里面对直销的解释
3. 中国直销业的发展历程
(一)引入期
(1990-1993年)以美国雅芳/安利/仙伲蕾德等直销巨头率先登陆中国为标志。此时,国内企业尚未大批介入。
(二)混乱期
(1993-1996年)外资大量涌入(以台湾为主导),内资企业也纷纷紧随其后,市场开始出现混乱。期间,政府进行了首度的打传行动。
(三)试营期
(1996-1998年)由国家工商局于96年4月批准了41家多层次传销企业,并于97年1月10日颁布了《传销管理办法》。之后,由于很多传销企业以“滚动制”/“双轨制”/“电脑排网”等进行制度炒作,出现了大批传销难民,引发了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传销”被政府认定不合当时国情,并于98年4月“一刀切”,全面禁止了传销经营活动。
(四)转型期
(1998-2005年)政府在98年4月对直/传销“一刀切”后,于同年6月份又批准了10家外资转型企业,这些公司包括:安利/雅芳/玫琳凯/日晖/富迪/尚赫/完美/百美/特百惠/娜丽丝,允许它们以“店铺+直销员”的方式继续经营。(“十家转型”企业的直销许可于2006年12月31日正式废止)
(五)开放过渡期
2005年被视为中国的直销元年。因为政府终于在2005年9月2日由国务院正式出台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两个条例,并分别于2005年12月1日和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这就意味着直销在中国已经成为一个合法的行业了。从两个“条例”正式实施至今,所有的直销企业都在为适应这个新的法规而进行着内部调整和积极的申牌工作,这将是一个较漫长的“过渡期”,而且还将持续着。
(六)过渡高危期
(2006-2008年)在“开放过渡期”当中,我们正在经历这样一段更加特殊的时期。这段时期是直销业最敏感的时期,对直销企业和经销商来说也是高度的危险期。主要表现在政府主管部门对拿牌后的直销企业的严管和对所有传销活动的严厉打击。即便是已拿牌的企业,如果不能遵守《条例》的规定,同样不能从事直销活动,甚至取消其直销牌照。
(七)开放成熟期
这一时期的到来,将标志着《直销法》的正式完善和实施;将标志着《中国直销行业协会》等相关组织机构的成立和运行;将标志着中国直销与《世界直销联盟》的融合;标志着中国直销对外全面开放的时机已经成熟。
4. 直销的由来与发展
由于销售是一个打的环节 有运输 销售 等等 着就需要大量的人员 财力 直销可以省区这些环节 节约成本 还能与消费者直接面对面的接触更好地反馈信息 有助于生产者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
5. 中国直销发展历史
————直销与金字塔销售的区别
自二次大战以后,直销这一无店铺零售的新形式在美国出现,随后,又流行于世界各地。直销这一商业新形式给人们带来了新概念,如:无商店零售、多层次传销网络、消费者与销售者两位一体、挨门挨户访问销售、家庭聚会销售,独立身份直销商等等,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兴趣。同时,它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如:金字塔、老鼠会、猎人头、滚雪球、无限连锁链、卖钱、高压销售等等,引起了消费者的反感。针对新问题,新的立法也迫在眉睫。所以,伴随着直销的流行,有关直销立法也在世界各国相继建立起来。 目前世界上有直销发展的国家中,大部分都有关于直销的法规。总的看,各国的直销法规大概有两种形式。一是专门直销法,即为直销专门设立法律。如韩国《直销法》、马来西亚《直销法》、日本《无限连锁链防止法》。二是直销法律条文,即在某一商业法律中设立有关直销法律条文。如加拿大《竞争法》中设有“多层次直销”法律条文,英国的《公平贸易法》中设有反“金字塔”法律条文。
美国是直销的发源地,但美国没有全国性的专门直销法律。它的直销公司主要受两种法规约束,一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二是美国各州直销法律。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是全国性的法规,是全国直销公司都要遵守的,但它内容不多,比较简单,不系统。美国各州法规则制定的详细、系统、涉及范围广泛。美国州法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反金字塔法,美国50个州(除了佛蒙特州、威斯康星州)都有反金字塔法,该法在绝大多数州都是专门法,少数几个州是在《多层次直销法》中设立反金字塔法条文。第二,美国大部分州都有冷静法。州冷静法与联邦贸易委员会冷静法规相似,基本内容都是消费者有权在三天之内退货而不受任何补偿性罚款。
亚洲直销发展主要集中在亚洲东南部地区。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中国台湾和香港地区都是“世界直销联盟”成员。亚洲直销虽然发展晚,但它的发展很迅猛,地位也举足轻重。亚洲有的国家制定有专门的直销法规,像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有的地区有局部直销法律条文,像中国台湾地区在其《公平交易法》中就设有直销法规条文。有的国家没有直销法,例如印度尼西亚,即无专门直销法,也无条文。官方也不打算制定特别法规管理直销业,只把直销公司当作一般商业公司看待。比较世界各国的直销法,韩国《直销法》可以说是目前世界上最系统的直销法,其内容之详备,非其它国家直销法之所及。
欧洲国家的直销流行普遍,欧洲国家一般也都有直销法,但欧洲国家大多是直销法律条文,被包含在其它法律中。例如法国、奥地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立直销法条文,英国、比利时在《公平贸易法》中设立直销法条文,德国在《竞争法》中设立直销法条文等等。欧洲直销法主要焦点与美国相似,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冷静法规,二是反金字塔法规。欧洲冷静期规定比美国期限长,大多是7天。例如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瑞士都实行7天冷静期退货制。以上10个国家除了意大利、西班牙、荷兰之外,其它国家也都有反金字塔法规,欧洲一般称为“禁止滚雪球销售法”,这与美国州法一律称“反金字塔法”不同。
除了国家正式法律法规之外,直销协会也有直销约法,进行行业自律。世界直销联盟(WFDSA)制定的《世界直销商德约法》,已经成为每个会员国都要遵守的基本规则。
纵观世界各国的直销法规,主要有以下几个立法重点:
冷静期问题
概括世界各国的冷静法规内容,其基本意思是:消费者自购物之日起一段时间内可以自由退货,而不受任何补偿罚款。退货冷静期限各国规定不同,美国是3天,欧洲国家一般是7天,马来西亚是10天,韩国(单层次)直销是10天,多层次传销是20天。
冷静法规的直接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可以说它间接的防止了高压销售,所谓高压销售就是,直销商强迫、哄骗、引诱、缠扰消费者购物。所谓冷静期顾名思义就是给消费者一个头脑冷静的时间,并给消费者一个退货的权力。当消费者在几天或十几天之内头脑冷静下来后,发觉不想要这个产品了,他可以不讲任何理由的去退货。由于冷静法主要是保护消费者利益,所以一些国家的冷静法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立,如欧洲的法国、奥地利等国。
入会费问题
入会费指加入直销公司时所要交纳的费用,在有的国家称为注册费,是获得直销商资格的基本条件。由于金字塔计划均要求参加者一开始即支付大笔金钱,因此各国对入会费问题均十分重视。美国规定直销公司新人的加入费在加入后6个月内不能超过500美元,英国规定新加入者支付的费用在7天之内不能超过75英镑。
上门访问销售问题
美国全国性的访问销售法规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的法规,它规定:直销商在进入消费者家门之前,必须出示直销商身份证明。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是全美国直销公司都要遵守的法规,因而它具有权威性,具有普遍效力。
存货负担问题
直销公司通过某些规定使直销商必须购买大额的产品,而这些产品绝非短期或甚至永远都销售不出去,这是非法直销的共同点,他们以此手段迅速积累资金。各国法律对存货负担的规定比较严,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直接规定不得要求直销商购买不合理数量的产品。加拿大法律规定:“传销公司故意把一个商业上不合理的数量的产品卖给参与者”即属违法,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等。韩国规定的更严“给传销商或参加者增加负担,不论什么名目都不允许,例如入会费、试用产品、销售额、培训费等等”制定如此严格的规定,是因为不法公司往往在新参加者一加入时即以存货负担将其套住,迫使其不得不发展新人来解套。
另一方面的规定是对直销商退货权利的规定,为限制公司给直销商增加存货负担,各国法律一般都赋予直销员很大的退货权利。美国许多公司规定公司必须以不低于产品原价的90%给直销员退货,相当大的程度遏制了不法公司的行为。
价格问题
直销产品的价格在各国也曾引起过争议,但由于各国经济制度不同,对价格的争议点也不同。大多数国家对价格没有明确的规定。韩国法律只规定直销企业“建议的零售价格不应超过《总统令》规定的数字;加拿大法律规定参加直销的人购买产品的价格应是成本价,而不能是批发或零售价格,其用意是禁止直销公司从发展人头中获利。
夸大宣传问题
直销是一种因产品性能决定需要面对面进行讲解、亲身演示并以口碑方式传递商业信息的营销行为。因此各国法律都有禁止夸大宣传的规定。加拿大法律规定,描述收入必须是公正、合理、适中的,是描述人所掌握的事实,也就是说必须是在其销售网络中具有代表性、普遍参与者的实际收入。
公司的设立
亚洲国家对直销公司的设立管制比较严,欧美国家则一般不加约束,韩国对直销公司设立有注册资本限制,对开直销公司的人有资格限制,而且开直销公司必须向市长、省长登记注册。马来西亚的直销公司则必须向该国的国内贸易与消费事务部申请核准。
中国直销发展历史报告(9)
————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立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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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是零售业的一种特殊的形式,具有一些独特的运作方式。这种方式即便在国外也有争议。
从世界各国直销业的发展情况看,法律的建立对直销业的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经营者有了自律的准绳,直销违法现象也明显减少了,保证了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各国的立法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纵观各国的立法情况,有几点情况值得我们注意:
第一,亚洲国家倾向于单独立法,欧美国家则倾向于利用其他各种法规。在马来西亚、韩国、日本等国,立法者都是采取了《直销法》的形式。而在欧美国家,立法者更多的只是对直销做一些法律解释,而对其市场行为的监管并不单独立法。这种区别在于东西方法律体系的差异。
第二,亚洲国家倾向于双向立法,欧美国家则倾向于单向立法。所谓双向,即既禁止金字塔计划,又明确描述直销行为经营规则;而欧美国家通常都是仅禁止金字塔计划,并没有所谓的直销法。
第三,亚洲国家倾向于严格管理,表面上看直销发展相对空间较窄;而欧美国家则相对宽泛,直销发展空间较为宽松。
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我们必须明确中国直销立法的基本思路。我们认为,国外的法律体系与我们的不同,所以我们不能盲目照搬。特别是发达国家是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而不是某部法律进行管理,因此就直销的立法而言,发达国家反而并不完整,不能学习。而且,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允许实行的直销市场计划,我们也要有选择的开放。另外,双向立法是可取的,即开放直销和禁止金字塔计划并存。对开放的松紧度的把握,我们认为,需要认真对待。过分苛刻,将使直销市场形成不正常的垄断状态,过分宽松,则可能会使直销市场失控。
中国直销发展历史报告(10)
————我国直销业的管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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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社会、经济、法制都有自己的特点。任何外来的东西在我国发展都会有一些特点。直销作为一个很特殊的行业,他的发展同样会出现很多的特殊性。我们认为,直销管理的难点在于以下几个环节:
直销行为的界定
如果不能清楚界定,在中国目前的法制状况下,执法将存在很大困难。
执法的系统
究竟如何能够把对直销的管理置于一个有权威的执法系统中,而不是将执法割裂开来,也是直销管理的难点。
登记企业与未登记企业的差别
即在直销法规之外的企业能否有效地制止其不法行为,也是直销管理的难点之一。许多人为登记的企业反而会成为政府最容易想到的管理对象,而未登记的企业则没有人对其管理。越是登记的企业,守法的标准越高。如果不能避免这种情况,必然会带来市场的混乱。这种情况会随着门槛的提高而趋严重。
直销人员的管理
如果直销开放,直销人员的数量将会大量增加。他们自己的组织体系行为上如何适应管理的规定,的确是一个难点。
产品的质量与宣传
目前很多企业之所以选择直销作为经营的方式,有一个很强烈的倾向就是可以得到比较宽松的产品宣传环境。因为保健品的广告宣传有特别严格的规定,甚至每一句话都需要经过审查。而直销凭人对人的宣传,可有效突破这个障碍。这一点即便是在大企业同样存在。因此如何管理控制成千上万张嘴,的确是个难题。
————直销与金字塔销售的区别
金字塔销售的基本情况 金字塔式销售(Pyramid Selling)是这样一种骗局:有所谓“投资”或“买卖交易”办法的推广组织,利用几何级数的方式,用新加入成员的加入费向给钱便加入的成员发放金钱,以此牟取暴利或不正当利益。各国司法单位所发现的许多相关的诈骗方式,名称繁多,包括“连锁信”(Chain Letters)、“滚雪球”(Snow Balls)、“连锁式销售”(Chain Selling)、“金钱游戏”(Money Games)、“推荐式销售”(Referral Selling)、“投资乐透抽奖”(Investment Lotteries)等。
全球有无数立法机关均明令禁止金字塔式销售法。各相关法规、章程、条例、法案、法令等措词可能不同,但一般包含下述核心观念:金字塔式销售法是由新加入者(新下线)付费(入会费),以取得未来获利(金钱或特殊利益)机会的一种架构组织,但是其获利机会主要需由该加入者(其前或其后之加入者)再介绍更多人加入这个组织,而非靠销售商品给消费者。因此,这种组织的有效奖励方式是来自于增加新会员(新下线)及其投资,而非来自于销售和配销真实的商品给实际使用或消费这些商品的人。它并没有实际买卖真实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发生,而基本上是一种财富从新下线流向该组织创办者的内部重分配现象。这套架构并不能发挥合法的商业机制;其唯一进行的“买卖”实际上所换取的是架构中新下线的权益,以及新下线入会费(或所谓投资)的重分配。
金字塔式销售在商业性方面不求持久,因为他们基本上假定会有源源不绝的新人进来,而且都会愿意支付入会费,然后会因后继加入、并且跟他们同样这么做的新人而致富。然而,由于实际上他们所能征召的新人有限,新进来的人只有越来越少的机会获利致富。因此,这类组织往往都维持不久,而那些最后加入的人等于没有机会回收他们的入会费,更不用说要从这种架构中获利了。
早期的金字塔式销售法由于缺乏有形的产品,因此随时可以让人辨识出来,而且也都能用法律禁止。然而,后来的诈骗组织却辩称他们是真正在经营多层次直销的企业,确实在销售商品和服务,以此欺骗大众,规避诉讼。
从形式上看,金字塔公司和多层次直销公司二者区别不大。这种相似性往往使一些人真假难辨,鱼目混珠。美国在70年代初打击金字塔公司时,在如何区别金字塔公司与多层次传销公司的界限上下了很大的功夫进行甄别。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70年代初打击金字塔公司时,总结了如下特征:
① 直销商要支付一大笔加入费(通称猎人头费)。
② 直销商购买较大的商品(通称存货负担),而且这些商品不能退货。
③ 作为交换,直销商从发展下线获取佣金。
综观世界各国对金字塔销售的研究界定情况,一般认为,隐蔽的金字塔公司表面上与正当的多层次直销公司一样都是销售商品,但金字塔公司往往有如下特点:
(1) 直销商加入时要投入很高的入会费;
(2) 公司不是根据销售额给予直销商奖励,而是根据发展下线给予奖励;
(3) 硬性规定直销商要买一个大数量的商品(存货负担);对直销商退货予以限制(存货负担);
(4) 夸张收入,骗人入伙。
各国的法律也主要是从上述几个方面加以考虑的。而且,直销发展中的问题也主要出现在以上行为基础上。
所以,我们建议,一定要把金字塔计划单独分离出来,并在立法上从金融欺诈的角度考虑,而不是从销售的角度考虑;此外,在用语上逐步把传销的字眼淡化,尽可能用金字塔计划代替非法传销。
直销行业中零售与推荐的关系
零售与推荐是直销公司行为中的一个基本关系。这个关系决定了直销行为的正当性。所谓零售,指直销人员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行为。所谓推荐,指直销人员将他人介绍加入直销公司的活动。这两个方面都是直销行为很重要的方面。没有零售,就是典型的金字塔计划,而没有推荐活动,也就是一般的推销行为。正当的直销均强调销售与推荐。理论上很清楚,但在现实操作中由于一些公司的操作手法故意模糊了二者的关系,因此导致在实际中一般人很难区分,为不法公司实行名为直销实为金字塔计划提供了掩护。直销公司的一般做法有:
第一,实行统一价格,模糊零售与推荐的区别。即直销公司在定价上是只有一个价格,直销公司美其名曰为既是消费者也是经营者。而这种做法已经完全模糊了零售与推荐的区别,公司把所有购买产品的人当作直销人员,导致了拉人头的情况;
第二,把推荐和销售产品的行为等同起来;
第三,把购买商品当成加入的条件。
(待续)
[Page] 直销计酬制度的种类
计酬计划是直销行为的核心。如果没有特殊的计酬制度,也就没有直销。而计酬制度也是最让外人感到困惑的地方,因为一般人很难从表面上去判断某种计酬制度的性质。发达国家在立法上仅仅对计酬计划作了限制,即不得实行金字塔计划。而把在实际中去判断的职责交给了消费者和法院:在选择公司时,直销人员自己判断公司的计划是否是金字塔计划;而在出现纠纷时,由法院来进行判断。在我国消费者、投资者和法制都不够成熟和完善的情况下,恐怕盲目学习发达国家的经验是不恰当的。因此,对计酬制度的分析和判断,应该是未来管理直销的重要一环。
我们可以通过把计酬制度分为四个类别,对直销计酬制度加以分析和甄别:
销售收入完全取决于推荐新人的制度
这是典型的金字塔计划。一般来说现在已经很少有人公开利用这种计划,因为它太过明显。但是,在现实中,有些做法基本上仍可以视作这种计划。例如,所谓的滚动制。这种制度已经没有多少欺骗性,完全是赤裸裸的圈钱行为,这类行为应该视同为金融欺诈。
销售收入主要取决于推荐新人的制度
这是目前直销计酬计划最迷惑人的方面,也是争议最大的问题。在国外,由于法律的制度不同,这种制度的判断通常不是由法律来判定的,而是在实际中视结果确定。但是,在中国大陆,1998年以前的市场问题的原因,基本上都是出在实行这种制度的企业。因此,我们认为这类的制度应该有一些界定,并在法律上加以明确,以保护消费者和直销人员的利益。
为了能够更加清楚地认识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用更多的时间来分析有关的计划。
一种计划是非法传销组织特别钟爱的"五级三阶制"(简称"五三制")。在大陆最早是由台湾兴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带入的,该公司用这个制度销售4200元一台的"爽安康有氧健康摇摆机",估计涉及人数达几百万人。
这个制度的特点是无零售与推荐区别、奇高的价格、丰厚的提成、高比例累计业绩。
加入五三制传销组织的人员每个人都必须花3800-4000元入门费来认购一份产品,组织内部分为五个级别,分别由英文字母E、D、C、B、A来表示,当一个新人销售1至2份,则是E级;2至9份,D级;10份,C级;65份,B级;393份以上,A级。由于组织不同,也有听上去很了不起的专门的称谓叫"业务经理"、"代理员"、"代理商"等。
五三制里所谓的"三大奖金",第一大奖金是"直接提成",也就是拉人头费,是传销人员直接拉进一个人所能分到的钱。若是以3800元计算,一般E级可以提15%,570元;D级可提20%,760元;C级30%,1140元;B级42%,1596元;A级52%,1976元。
第二大奖金是"间接提成",也就是和直接拉人入会者之间的级差。E级和E级间没有级差,所以也没有"间接提成",从D级开始,D的E的级差是5%,提成190元;C和E的级差是10%,380元等。当然,如果一个A级新发展的人拉到一个人的话,他可以获得37%的"间接提成"。
第三大奖金就是所谓的"三阶",这是同级别间的返还。由于各个组织不一样,其制订的方案也不一样
以上只是一小部分。如果有意者,可以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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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谁知道直销的发展历史谁研究的谁发明的
直销是由美国的几个数学家根据数学理论发明的,说是发明不如说是根据市场经济的条件创新出来的.
直销的根本是人际网,靠点对点到点对面来开展,这种营销模式集市场开拓和业务招聘同时开展,既巩固原有资源又开发新的资源。美国有70%以上的居民都从事各类直销行业!
7. 直销的四个发展阶段
1、第一,兴起阶段(1990年-1993年)
1990年11月,我国境内第一家正式以直销经营申请注册的公司——中美合资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成立,标志着直销经营方式正式进入我国内地市场。由直销人员上门讲解并推销商品的方式,引发了社会对这一新型营销方式的关注。
雅芳公司的进入和初期经营的成功,起到了较强的示范作用,面对庞大的中国市场,其他国外直销公司紧随其后,从1992年开始以独资、合资的形式进入我国。国内一些企业也纷纷效仿。
2、第二,混乱经营到初步规范阶段(1994年-1997年)
随着直销经营的进入,直销形式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打着直销的旗号从事非法传销和“金字塔诈骗”活动。据有关部门统计,到1995年底,全国从事传销的企业绝大部分属非法经营。
这些企业既不注册,也没有规范的营销手段,多数是通过层层“拉人头”,或者以离谱的高价强行销售产品,有的甚至利用直销进行诈骗、帮会和迷信聚集等活动,对社会稳定和治安造成严重影响。
有的非法传销组织以“快速致富”为诱饵,使不明真相的人加入,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安定。对此,我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直销经营中出现的混乱现象予以规制。尽管如此,传销经营中的混乱现象和大量的非法欺诈活动并未得到根本遏制。
3、第三,禁止传销及部分外资直销企业转型经营阶段(1998年以后)
由于当时我国市场发育程度还比较低,监管手段尚不完善,居民消费心理还不成熟,对直销方式不甚了解,加上部分人快速致富的愿望迫切,导致许多人受骗上当,给非法直销经营者以可乘之机。
面对日益严重的非法传销活动给社会稳定和消费者权益带来的危害,我国政府果断地采取了严厉的禁止传销措施,于1998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4、第四,开放直销市场及直销法规正式出台阶段(2005年9月)
根据我国经济增长状况和多元化流通方式的发展,以及履行WTO的相关承诺,我国加快了直销立法的进程。
于2005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和《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并分别于2005年11月1日和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两个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直销市场的开放和直销立法进程进入了新的阶段。
(7)直销发展历史扩展阅读:
长处:
在中国,直销解决了大量的就业人员的发展问题,缓解了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所以,直销得到了国家和政府大力支持。
对于直销从业者而言,直销是一种低门槛、白手起家的创业模式;在全球范围内看,目前还没有哪一种创业模式能够吸引到全球几千万不同种族不同背景和环境的人的共同参与,也没有哪一个行业能够如此引人入胜,令人快速成长。
作为一种创业模式,直销满足了人们实现其人生价值的需求。对企业而言,采用直销方式能够迅速实现盈利目标,对直销创业者而言,加入到直销创业行列能够实现低门槛(无学历、经验、资历限制)创业的梦想。
4中国的直销市场空间巨大市场空间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区域之大小;二是人口数量之多寡;三是消费购买力之强弱。
8. 什么是直销直销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直销(Direct Selling),按世界直销联盟的定义,直销指以面对面且非定点之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直销者绕过传统批发商或零售通路,直接从顾客接收订单。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发展历史
上世纪80年代末,日本一家卖磁性保健床垫的Japan Life公司在我国开展传销业务。该公司未经任何官方的经营许可。 ●1990年11月14日,中国大陆第一家正式以直销申请注册的公司——中美合资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成立,直销正式被纳入了工商管理的正式范畴。
编辑本段法律形成
●1994年8月11日,国家行政工商管理总局发出《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违法行为的通告》(233号文)。9月2日再次发出《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240号文)。非法传销的发展速度得到了遏制。 ●1995年3月28日,国内贸易部发文,宣布正式成立“多层次传销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机构,着手起草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 ●同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对国内再次过热的传销进行规范限制;随后不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 ●1996年4月我国政府经过审查,首次批准了41家传销企业可以开展多层次传销业务,4月28日,国家工商局向41家多层次传销企业颁布了《准许多层次传销经营意见书》。 ●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传销管理办法》。提出单层次传销和多层次传销的定义。 ●由于对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的区分没有严格的标准,大大小小的非法传销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以至于到1997年底到1998年初,非法传销大肆猖獗,国家对直销企业几乎失控。1998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对整个传销行业全面禁止整顿。 ●同年6月18日,国家三部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部)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明文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雇用人员推销’的运作模式”。并批准了.安利、雅芳、玫琳凯等10家外商投资直销企业转型经营。 ●2001年,我国加入WTO。中国政府承诺:以商业方式存在提供的无固定地点批发或者零售服务(包括传销)在入世3年后逐步取消限制。 ●2006年7月24日,雅芳有限公司正式获得国家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批准,从而成为国内首家被允许进行直销试点的企业。 ●2006年12月1日,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商务部批准开展直销业务,销售保健食品、化妆品和保洁用品。 ●2005年9月1日,涉及《直销法》的两部核心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正式出台。《禁止传销条例》将于11月1日生效,《直销管理条例》于12月1日生效。
行业远景
中国加入WTO,国际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已全面导入,规范的直销必将成为中国市场经济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关于这一点,我们从国外多年的市场经济成熟状态可以看到,当前中国政府也正式遵循国际准则,承诺将于入世后三年内开放该领域的市场,而且已经在着手对该领域进行更加有效的立法准备。 可以说,直销就是未来社会发展的趋势,对此,记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中国直销市场的远景进行了深入的采访调查。 直销是一种正当的职业: 直销正式进入中国是1990年。第一个进入中国的是雅芳公司。 到了1993年时,直销公司从数量上讲已经比较多,直销公司的制度也更是五花八门。关于这个时期,中国的直销理论研究者们把它称为泛滥无序期。也就是在这个时期,“非法传销”欲演欲烈。随着媒体对打击非法传销的不断宣传,直销也被蒙上了一层暗淡的色彩,难以还原其本来面目。 其实,直销是一种正当的职业,最初产生于美国50年代,当时由于贫富差距太大,许多穷人没有改变现状的机会,美国哈佛大学的两个研究生发明了直销业,让穷人从事这种职业,让富人消费商品。很快,许多企业滞胀的产品有了销路,萧条的市场有了生机,同时,许多穷人改变了命运,加入到富人的行列中。这种崭新的营销方式很快盛行起来。 关于直销,世界直销协会的定义是这样闸述的:直销是指在固定零售店铺以外的地方(例如:个人住所、工作地点或其他场所),独立的营销人员以面对面的方式,通过讲解和示范方式将产品和服务直接介绍给消费者,进行消费品的行销。 我们知道,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是这样的:厂家—总代理—省代理—市代理—批发商—商店—消费者,这其中每个环节都需要管理费用,如:工人、工资、运输经费、厂房水电费,随着每一个环节的增加,产品的价格也越高,而且销售过程中还需要广告费,这些费用最后都由消费者承担,到达消费者手中时,一块钱成本的产品价格可能达到六、七块钱。这样,造成消费者或厂家的利益受损。象美国的百事可乐公司请郭富城做广告的所有费用,同时假货的出现,三角债问题也危害着企业的命运,而直销却省去了诸多不利因素。直销则把中间的流程缩短了,是由工厂—直销商—消费者,大家知道两点之间的最近距离是一条直线,产品由工厂直接送到消费者手中,省去了层层中间商,只剩下一个直销商。这样不但把产品的价格降低了,也使直销商获得了更大的销售利润,这对厂家、直销商、消费者都是有利的。 虽然,这种先进的营销方式好处多多,但很难马上被更多的人所认可。因为,认识新生事物需要一个过程,加之“非法传销”混水摸鱼,于是,许多人排斥直销,拒绝直销,把直销当做“非法传销”的孪生兄弟,说什么直销就是亲属骗亲属、朋友骗朋友,视直销为洪水猛兽。显然,这是极其错误的看法。如果一个人没有完全了解事物的实质,就妄自论断,不但伤害了别人,也把自己引入了误区,对人对已都不利。人们只要稍微留心了解一下,就会看到直销给社会带来的真正利益,知道从事直销工作是国家认可的一种正当职业。 我们都知道只有优质的产品、高质量的服务,才会赢得更大的经营群和消费群。通过销售产品可不断推荐新的人员从事直销业务扩大销售队伍,使工厂更盈利,能为国家多缴税,直销员也因此生活大有改变,顾客在家就能享用物美价廉的产品及优质的服务,直销不仅搞活了企业,为国家创造大量税收,为社会解决了大量的就业人员,从而改变了许许多多人的生活状况,并方便了消费者,大大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真可谓利国利民。有利于企业和个人发展经济的繁荣,社会的安定团结,减轻国家负担的良好职业。
9. 直销是起源于哪个国家
直销最早的雏形是中国的清代是一个扇子铺,采用介绍顾客赚取佣金的方式这是文字记载最早的雏形,现代的直销起源于美国,是美国安利公司使用的一种销售方式,最早的萌芽始于20世纪40年代,由犹太人卡撒贝创立。
直销也可以称为厂家直接销售,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世界直销协会对于直销的概念是如此定义的:直销是指在固定零售店铺以外的地方(例如个人住所、工作地点或者其他场所),由独立的营销人员以面对面的方式,通过讲解和示范方式将产品和服务直接介绍给消费者,进行消费品的行销。
形式
一、是以生产商文化的形式直销。
二、是以经销商文化的形式直销,是以消费来获得利润,此类直销。
(9)直销发展历史扩展阅读: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二十六条
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