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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理学会

发布时间: 2021-08-09 18:00:04

❶ 北京地理学会的介绍

北京地理学会是由地理科学研究人员、地理教学人员和地理工作者组成的地方性学术团体,由王均衡、林超等在1950年联合发起成立,于1951年12月31日召开成立大会正式成立。

❷ 中国地理学会的发展历史

中国地理学会是中国成立最早的学术团体之一,它的前身是1909年张相文在天津创建的中国地学会,和由翁文灏、丁文江、竺可桢等人发起,于1934年3月在南京成立的中国地理学会。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地学会与中国地理学会合并为中国地理学会。1953年在北京召开合并后的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竺可桢任理事长。当时全国会员有500多人。合并后中国地理学会发展迅速,50年代各省区陆续成立地理学会或分会,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专门委员会也陆续成立。1956年8月、1963年11月选举产生第二、第三届理事会,竺可桢连任理事长。1979年12月、1985年5月选举产生第四、第五届理事会,黄秉维连任理事长。1991年6月选举产生第六届理事会,吴传钧、陈述彭、施雅风、张兰生任理事长。1995年12月选举产生第七届理事会,吴传钧任理事长。1999年11月选举产生第八届理事会,陆大道任理事长。2004年5月选举产生第九届理事会,陆大道任理事长。
2014年12月27-28日,中国地理学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与会代表选举产生了中国地理学会第十一届理事会。中国科学院院士傅伯杰当选为第十一届理事会理事长,陈发虎、崔鹏、葛全胜、宫辉力、冷疏影、刘宝元、刘毅、陶澍、薛德升、杨桂山、俞立中、张国友当选为副理事长,刘毅当选为秘书长(兼)。
大会期间召开了中国地理学会第十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副理事长分工,以及聘请顾问、名誉理事、副秘书长等,并就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提名、推荐工作进行了部署。

❸ 北京地理学会的北京地理学会章程 ------(草案)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地理学会(英译名:The Geographical Society Beijing)。
第二条 本会由王均衡、林超等在1950年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地理工作者的学术团体,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宗旨:本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讨论,活跃学术思想,团结广大地理科技和地理教育工作者,贯彻改革、开放的精神,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繁荣发展我国地理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推动两个文明建设,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七条 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 第八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地理科技书刊;对国家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水平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技术;发现并推荐人才;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九条 主要任务的实施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具体实施方案,并拟订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体会员,实行 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条件
1、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
2、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3、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团体。
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合法单位或团体,承认并遵守本团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 个人会员条件:
1、 本学科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员;
2、 高等院校本科或自学成才,从事地理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获得硕士学位者;
4、 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凡具备以上资格、特点、条件的个人(合法公民),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三、 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和本会章程一份。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会员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二、 会员义务
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决议的义务;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本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10月至12月。(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情况,在征得会员同意的基础上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它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产生理事会、监视会;
(三) 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 审议理事会、监视会的工作报告;
(五) 通过重要决议;
(六) 决定本会的重要变更和终止;
(七) 其它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理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三、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审批会员;
六、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七、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八、制定本会的中、近期计划;
九、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十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
监督;
十三、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十六条 本会的法人为常务理事会。本会的法人代表人为秘书长。
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回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十八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的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 北京科协拨款;
二、 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 本会事业和咨询等活动的收益;
四、 会员会费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
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收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
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二十二条 变更程序
一、 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 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 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终止程序
一、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
会同有关部门作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 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 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❹ 如何学会地理

学会地理就要这样做:
加强对各类地图的应用
要善于把不同的地理事物联系起来
对地理原理,概念的理解要把握住要点、抓住关键

❺ 1934年,竺可桢等发起筹建的中国地理学会在南京成立,并创办了什么刊物

竺可桢(1890—1974),又名绍荣,字藕舫,汉族。我国著名的科学家和爱国教育家,当代闻名的科学家、地理学家和气象学家,中国近代地理学和气象学的奠基人。1890年3月7日出生于浙江上虞。竺可桢1910年公费留美,入伊利斯诺大学农学院学习。1913年夏毕业后转入哈佛大学研究院地理系专攻气象,1918年以题为《远东台风的新分类》(A NEW CLASSIFICATION OF THE TYPHOONS OF THE FAR EAST)的论文获得博士学位。1920年秋应聘南京高等师范学校。1927年任东南大学地学系主任,1928年任中央研究院气象研究所所长,建国前他先后执教于武昌高等师范学校、东南大学和中央大学。1933年4月,竺可桢与翁文灏、张其昀共同发出成立中国地理学会的倡议,学会于翌年成立。1936年出任浙江大学校长直至1949年,为了婉拒蒋介石赴台湾的邀请,而辞去了浙大的所有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后,他担任中国科学院第一任副院长,同时担任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中国气象学会理事长、名誉理事长,中国地理学会理事长等职。他还当选为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并于1962年光荣地参加中国共产党。他对中国气候的形成、特点、区划及变迁等,对地理学和自然科学史都有深刻的研究。他一生在气象学、气候学、地理学、自然科学史等方面的造诣很深,而物候学也是他呕心沥血作出了重要贡献的领域之一。我国现代物候学的每一个成就都是和他的工作分不开的。他始终从科学的视角,关注着中国的人口、资源、环境问题,是“可持续发展”的先觉先行者。 1973年6月19日,我国著名气象学家竺可桢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中国近五千年来气候变迁的初步研究》。还在《科学大众》1963年第1期的《一门丰产的科学——物候学》中发表文章《大自然的语言》,现被编入中学教学范文中。竺可桢其他主要论著包括:《中国气候区域论》(1930)、《东南季风与中国之雨量》(1934)、《中国气候概论》(1935)、《物候学》(和宛敏渭合著,1963、1973)等。发表的《论我国气候的几个特点及其与粮食作物生产的关系》论文,阐明了我国优厚的气候资源和开发利用的正确途径。《二十八宿起源之时代与地点》一文,基本上解决了国际上100多年的争论,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高度评价。1974年2月7日竺可桢因肺病在北京逝世。 竺可桢一生积极倡导并身体力行地从事科学普及工作,他一直认为科学普及事业是整个科学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经常在各种场合提出:科学研究的提高与普及是互为因果、相辅相成的。越是高级研究人员,越应带头向群众进行科普宣传;一个科学家从事科普工作的成绩,应该计入他对科学事业的贡献内。自1916—1974年的半个多世纪中,他坚持带头进行科普工作,撰写科普讲稿、书籍约160余篇,内容除地学、气象学、物候学外,还涉及天文学、生物学、科学技术史等许多学科,读者对象从科学技术人员到少年儿童多个层面。 楼主采纳下哦`

❻ 《中国地理学会》 知识论文比赛

首都
北京

地形
中国地势西高东低,各类地形占全国陆地面积的比例是:山地33.3%,高原26%,盆地18.8%,平原12%,丘陵9.9%。

岛屿
在中国海域上分布着5400个岛屿。最大的岛屿是台湾岛(面积约3.6万平方公里),其次是海南岛(面积约3.4万平方公里)。

山脉
喜马拉雅山
全世界海拔7000米以上的山峰有19座,而坐落在中国境内和国境线上的就有7座,号称"世界屋脊"的青藏高原上分布着许多高大山脉。喜马拉雅山,平均海拔6000米。它的主峰珠穆朗玛峰,海拔8848.13米,是世界第一高峰。

最长的河流
长江
长江是中国第一大河,全长6300公里,仅次于非洲的尼罗河和南美洲的亚马逊河,为世界第三长河。黄河系中国第二大河,全长5464公里。

最大的峡谷
西藏高原的雅鲁藏布江上,有全长504.6公里、深6009米的大峡谷,它是世界第一大峡谷。

最长的人工河
京杭大运河,全长1801公里,始凿于公元前五世纪,是世界上开凿最早、最长的人工河。

湖泊
鄱阳湖
长江中下游平原的鄱阳湖是中国最大的淡水湖,面积3583平方公里;青藏高原的青海湖是中国最大的咸水湖,面积4583平方公里。

气候
中国大部分地区处于温带和亚热带,南部部分地区处于热带,北部部分地区则靠近寒带。
地理位置
中国位于东半球,亚洲大陆的东部,太平洋的西岸。

国土面积
960万平方公里,仅次于俄罗斯和加拿大。

最大的城市
上海
举世闻名的京杭大运河,是世界上开凿最早、最长的一条人工河道。

大运河北起北京,南达杭州,流经北京、河北、天津、山东、江苏、浙江六个省市,沟通了海河、黄河、淮河、长江、钱塘江五大水系,全长1794公里。从公元前486年始凿,至公元1293年全线通航,前后共持续了1779年。在漫长的岁月里,主要经历三次较大的兴修过程。

京杭大运可是由人工河道和部分河流、湖泊共同组成的,全程可分为七段:(1)通惠河;(2)北运河;(3)南运河;(4)鲁运河;(5)中运河;(6)里运河;(7)江南运河。京杭大运可作为南北的交通大动脉,历史上曾起过巨大作用。运河的通航,促进了沿岸城市的迅速发展。

清朝末年,自京汉、津浦等铁路修建以后,清朝政府不关心运河的命运,任其荒废。运河河道越来越窄,最窄处不足10米,运输能力大减,不少河段不能通航。山东境内的部分河段已淤成平地;即使水量较大,通航条件较好的江苏省内河段,也只能通行小木帆船。

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了改造大运河的计划,对运河很多区段进行了疏浚、扩展,沿河建设了不少航闸,两岸改建和新建了许多现代化码头。目前,大运河全程虽不能通航,但季节性通航里程已达1100公里,对分担津浦铁路的货流,特别是承担煤炭、建材、盐、日用工业品、粮、油和其他农副产品的中短途运输任务,对发展地区经济,加强南北交流,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今天,大运河将作为南水北调的主要路径,古老的大运河必将重新焕发出青春的活力。

❼ 以史为鉴 继往开来——中国地质学会周年点滴回顾

浦庆余

(中国地质科学院)

2012年是中国地质学会成立90周年,有许多往事值得回顾和纪念。作为担任过中国地质学会下属的专业委员兼职副秘书长8年,中国地质学会秘书处专职工作14年,返聘7年的学会工作人员,更有许多话要说,为中国地质学会更加符合“由中国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团体”的原则,尽一份责任。特选择会员、理事会和会章三个问题,作些点滴回顾和粗浅分析,以求教诸会员。

一、一份会员名录的启示

1948年2月,中国地质学会刊印了一份会员名录,编者按语写道:

本会理事会于三十五年十一月二日决议:“会员会友未履行其义务两年者,本会认为自动退会,并在南京中央日报刊登广告催交会费,至年终尚未交纳最近二年以上之会费者即作退会论。如继续履行义务,当随时恢复其会籍。”兹本会已于三十五年十一月八日、十三日、十四日在南京中央日报通知此项决议;此次会员录即遵照前项决议编制,因卅六年前未交纳会费满二年致未编入此次新会员录内之会员会友,一俟补交会费,即随时恢复其会籍(永久会员当然不在此列)。

当年,执行的是1942年3月20日第十八届年会通过的《中国地质学会章程》,该章程规定学会宗旨是“以促成地质学及其他地质学有关系学科之进步为宗旨。”规定会费标准会员每年5元,会友每年2元,如一次交纳50元者为永久会员,团体会员每年400~600元。

抗战期间,我国一些院校、研究机关大多迁往西南后方,中国地质学会随中央地质调查所迁往重庆。那时虽然生活艰苦,工作条件很差,学术活动却接连不断。抗战胜利后,于1946年院校、研究机构迁回原地,中国地质学会也随中央地质调查所迁回南京。那时,有的会员就职单位有变动,有的出国深造或去国他就。在这个背景下,学会理事会于1946年11月作出决议,进行会员重新登记。把交纳会费作为重新登记的重要条件。

这份“中国地质学会会员录”中,公布了重新登记后的会员总数为486人,其中创立会员19人,刘季辰是1922年学会成立后第一批入会的会员,这里误记为创立会员,创立会员应有26人,重新登记者实际18人。还有8人,有4人已去世,他们是赵汝钧、丁文江、王绍文和葛利普,其余4人是李捷、董常、仝步瀛和麦美德,尚未重新登记不知何故。永久会员有357人,通信会员28人,荣誉会员1人,还有会友96人,机关(团体)会员44个。此外已故会员有28人,除了上列4位创始会员外,已故世者中有中国地质事业初创时期的大力支持者张轶欧,在野外地质调查时先后被土匪杀害的赵亚曾、许德祐、陈康和马以思,中央大学、南京大学的前身东南大学地学系早期的系主任郑厚怀和被屈死的中央大学教授朱森等。

重新登记的486名会员中,按从事的学科或专业划分,地质学412人,地理学46人,土壤学11人,动物学2人,测量学4人,植物学4人,地球物理学5人,考古学1人,人类学1人。也就是说,与地质学相关之学科者有74人,占会员总数的15%强。体现了学科交叉,各相关学科之间的相互交流,也反映了中国地质学会人气的旺盛,有较强的亲和力。

会员中还有少部分外国人。中国地质学会的创始会员就有三位外国人,他们是北京大学地质系教授、美籍古生物学家Grabau A.W.,农商部顾问、中央地质调查所的瑞典籍新生代地质与考古学家Andersson J.G.,燕京女学校地质学教师Miner L.。1922年就有在北洋大学任教的美国地理学家Barbour G.P.,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Berkey C.P.,日本东北大学的古生物学家早板一郎等入会。1948年重新登记时安特生和那林已经回瑞典,巴尔博已回美国,早板一郎在台湾大学任教,德日进已回法国,梭颇已回美国,他们也都重新登记为我国地质学会会员。反映这些曾在中国任职的地质学家对中国的感情,也说明中国地质学会从成立起就是向世界开放的学术团体。

在重新登记的会员中,有已步入政界的翁文灏和朱家骅两人,翁时任国民政府行政院院长,朱时任国民政府教育部部长,刊印名录时翁已下野,任中国石油公司总经理。南京解放后,1949年7月29日,中国地质学会理事会决定:会员翁文灏、朱家骅两人被列为战犯,停止其权利和义务,会员录上不予列名。不知何故,翁文灏回来后,特别是毛泽东同志肯定其为爱国的国民党军政人员后,没有恢复他的会员权利和义务。

抗战胜利后,有一批从事地质地理工作的年轻学者和应届毕业生出国留学,在国内时有的是中国地质学会会员,有的是会友,可能是通讯不便的原因,也可能是别的缘故,除了池际尚、周明镇、谢觉民、李璞、马杏垣、杨怀仁外,其他人没有重新登记。值得称颂的是新中国成立后,池、周、李、马、杨和涂光炽、张炳熹等先后回到祖国大陆。谢觉民和杨怀仁是浙江大学史地系毕业的,谢觉民没有回来,后来成为美国著名人文地理学家、匹兹堡大学终身教授。1980年后与我国地理界经常进行学术交流。

在重新登记的会员中,朱家骅时任国民政府教育部部长,在解放战争后期随国民政府迁往台湾,翁文灏虽在1948年11月末卸任行政院院长,担任中国石油公司总经理,他对蒋介石不满,千方百计要摆脱蒋介石,但由于被列为战犯,又不敢留在大陆,转展香港、法国,终于在1951年回到祖国大陆。丁骕和张其昀任浙江大学史地系主任,教人文地理。丁骕因担任过国民党重庆党部书记,张其昀时任国民党浙江大学区党部书记,前者去了美国,后者去了台湾。张其昀到台湾后曾任“国民政府教育部部长”,后任“总统府资政”。他后来在研究和整理中国历史文化方面在台湾有很大影响。

1929年2月14日第六届年会上通过的会章规定:“国外之地质学者或古生物学者对于中国地质有所合作或有所贡献者得为本会通讯会员。”之后陆续发展通讯会员。这次重新登记的通讯会员28人。国籍有美国、英国、日本、印度、法国、奥地利和瑞典,其中美国的Broom R.教授正在南非任职。

重新登记的会员中有1948年被遴选为中央研究院院士的有翁文灏、李四光、谢家荣、朱家骅、杨钟健和黄汲清。后来被遴选为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院士)的有75人,其中2人当时还是会友,被台湾“中央研究院”聘为院士的有3人。

重新登记的机关(团体)会员有44个,除了当时我国三大地质机构:经济部中央地质调查所、中央研究院地质研究所和资源委员会矿产测勘处以外,还有资源委员会,四川、台湾、江西、西康、河南、湖南、福建等省的地质调查所,资源委员会所管辖的一些矿业公司、中福两公司联合办事处、一些官民联办的矿业公司、国防部测量局、北京大学、北洋大学、交通大学唐山学院、武汉大学、重庆大学和清华大学。

从这份中国地质学会会员名录,我们可得到一些启示。

首先,中国地质学会是一个民间学术团体,它的性质是群众性的,属非政府组织,所谓自愿组成,指的是成立时有发起者,即创始会员,会员自愿入会,自动退会,进出自由,要尽义务,交纳会费是最基本的要求。现在,中国地质学会号称有多少万会员,却不交纳会费,有的退休多年,有的出国很久都没有联系,不知谁入会了,谁退会了。所谓的会员是虚位,是“被会员”。谁当理事了,谁当理事长了,就办个会员证。团体与政党不一样,但也得像个样子,有点规矩才是,须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其次,中国地质学会在当时有很大的吸引力,从会员结构上体现了以促成地质学及与其他地质学有关系学科之进步为宗旨。中国地理学会成立于1932年,有46位中国地理学会会员参加中国地质学会。竺可桢1922年就加入中国地质学会,他也是中国地理学会创始人,1948年还重新在中国地质学会登记。地理学者中有地貌学者加入中国地质学会,如果是学科接近的话,那么经济地理和人文地理学者与地质学的关系就比较远了,如胡焕庸、张其昀、谢觉民、张印堂、陈正祥、周立三、钟功甫、薛贻源、洪思齐、严重敏等。研究动物学的张春霖、寿振黄,研究人类学的吴定良,研究植物学的胡先骕、侯学煜也都加入中国地质学会。

第三,这份名录的编排按英文字母次序,不管职务多高、年龄大小和专业,也不论在中国地质学会中的职务如何。只列何时入会,何年成为永久会员,以及当时服务于哪个单位。从这里可以看到凡是中国地质学会会员都是一律平等的。展示在大众面前的只是会籍、会龄的区别。

1980年初,李春昱曾说1948年由他经手将学会的8000美元请美国友人存在美国的银行。我1985年到学会工作,在1994年听说此事,向学会有关人士询问此事,据时任专职副秘书长的何世沅说,当时请李春昱把详情写了下来,隔段时间找不到了,再请李春昱写了详情,李很不高兴,但还是写了。何世沅说,这张纸也找不到了,那时李春昱已去世。我问过程裕淇,他说听李说过,程裕淇还记得那个美国人是位女士,他还记得她的名字,他把这位美国友人的名字写了下来。后来,新任专职副秘书长王弭力把南京会所和美国存款的事认真办了,南京会所要回来了,存款一事没有确切信息,没有办成。1948年学会哪有这么多钱,有可能是至少一部分是会员重新登记时交的会费。

二、一份历届学会领导机构名录的思考

我根据历届理事会名单,整理了一份中国地质学会从成立至今历届理事会职员名单。从这份名录并结合中国地质学会的实际工作情况,可以得知中国地质学会治理结构的变化,从中能够获得学会工作的一些认识和体会,以及今后如何改革的启示。

从1922年中国地质学会成立到1952年,共27届理事会的任期基本为1年,至多跨2个年度。理事人数从数人到十数人,第八届及以前设副理事长2人,第九届至第三十一届不设副理事长,第二十一届至第二十六届,增设监事会。理事会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书记)和会计等分工。也就是说,中国地质学会理事长(评议会)是名正言顺地在理事。理事长,一般不连任。这是比较合理而又高效的学会治理结构。

从第二十九届(1954~1956)理事会开始,理事会任期延长至4~6年,第三十一届理事会(1962~1979)因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从这年开始到1971年,被作为“裴多菲”俱乐部受到冲击。至1972年因对外关系需要,恢复以中国地质学会名义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活动。理事人数急增,如第三十一届44人,从第三十二届到目前的第四十届,增至100多人,这一时期从第二十七届(1951)至1971年李四光逝世,他连任了6届的理事长,长达20年。这对于学术团体来说,是不正常的状态,与民间学术团体的治理结构出入较大。这一时期取消了理事会的会计,由挂靠单位的会计代行会计工作。鉴于不收会费,经费由挂靠单位和中国科协支持,经费账目也不必向会员公布。这一时期,开始(1950、1951)因秘书长孙云铸工作在北京大学地质系,该系学生游振东和何锡麟协助秘书长工作。1952年开始设专职职员。第三十一届理事会开始设专职编辑组成《地质学报》和《地质论评》编辑部。也就是说学会有了办事机构,理事会开始摆脱办理学会之事。

中国地质学会历届理事会职员名单表

续表

续表

从第一届至第三十届理事会的理事长和秘书长都由地质学家担任,第二十八届至第三十一届理事长李四光虽是政府的地质部长,但他还是一位著名的地质学家。第三十一届的秘书长朱效成虽是司局级行政干部,但他在他们这个层次的行政干部中,学习地质学的成效是比较好的,基本上是一位懂得地质学的管理干部。从第三十四届(1988~1993)理事会开始理事长就开始由挂靠单位地质部、地质矿产部至国土资源部的部长或副部长担任,开始先后任理事长的几位部长和副部长虽然是学地质,从事过地质工作,但是以他们在地质科学上的成就和学识,是当不了理事长的,是部长的身份才当得了理事长。从理事长人选的变化,可以看到中国地质学会的治理结构已偏离了群众性学术团体的性质。常务理事会例会的举行也与国家行政机关的部长办公会议同一模式,有人戏称“将地矿部部长办公会议搬到地质学会来了。”有段时间,为了减少层次,因繁就简,将常务理事会议与秘书长会议合并召开,名为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后来也被一位担任常务副理事长的地矿部副部长否掉了,说常务理事与副秘书长是两个层次的,不能一起开会,以后就变更为常务理事会决定,秘书长会议落实工作。在行政部门看来理事长、副理事长与常务理事基本上是部级,副部级和司局级干部,副秘书长基本是处级干部,只有前者可作决定,后者的任务是将决定落实到实处。在一起开会觉得不成体统。这又是将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带到学术团体。

学术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应由著名科学家担任,如果他既是著名的科学家,又是社会活动家则更佳,这是国际惯例。1979年以后,全国性学会迅速增加,且有部门分割的趋势,这是利益所向。这既有积极意义,也隐藏有弊端。而且有不少学会由本部门的行政领导,如国务院有关部、委、局的首长担任会长。1980年后期,国务院明文规定,行政领导不得担任学会、协会和研究会的领导职务,这是正确的。但是留下一条尾巴,说若的确需要,应报国务院批准。实际上这项规定是对已经担任学会、协会领导职务的行政领导的一种限制,而不是为了扩大。中国地质学会第三十二届(1979~1983)、第三十三届(1983~1988)理事长先后由黄汲清和程裕淇担任,以前几届的理事长李四光虽是地质部部长,但他毕竟还是著名地质学家。以后换届除黄汲清和程裕淇外,不是没有合适的著名地质学家。再说,李四光担任理事长时,地质部党组书记、副部长何长工在学会并无职务,只是先后由具有地质背景的副部长宋应和学部委员、副部长许杰担任学会常务理事;黄汲清担任理事长时,地质部党组书记、部长孙大光也未在学会担任职务,只有副部长邹家尤出任18位副理事长中的一位副理事长。程裕淇担任理事长的阶段,夏国治副部长担任副理事长(当时有9位副理事长)。1988年以后的6任理事长都是地矿部或国土资源部的部长或副部长担任理事长,而且有的并无学习或从事地质工作的背景,由于部长又是部里的党组书记,工作很忙,还要有一位副部长或副部级干部担任常务副理事长。这样做,名义上是加强领导,实际上是学术团体治理结构和管理模式的倒退;名义上是争取部里的支持,实际上是一种简单的理解;说是经过国务院审批,实际上你报上去了,能不批吗?理由总是可以找到的。

三、几份会章的回顾

中国地质学会章程是中国地质学会性质、宗旨、任务、行为规范的约定,是在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指导和自我约束,可以说是学会的根本大法。中国地质学会章程从1922年成立起到现在经过十多次的修改。

中国地质学会的名称是1922年章程的第一条就写明了的,已经有90年的历史。学会的宗旨1922年章程规定为“促成地质学及其关系学科之进步”。这一宗旨的叙述既简洁又明了,这一记述在1929年、1931年、1935年、1942年的几个章程和简章中一直沿用。而1954年2月的章程却修改为“团结全国地质工作者从事学术研究,交流学术技术经验,谋地质知识之提高与应用,在国家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光辉照耀下,为经济建设服务”。其实学会不是从事学术研究的机构,至于“在国家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光辉照耀下,为经济建设服务”是政治任务。1953年,毛泽东在《批判离开总路线的右倾观点》一文中说:“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十年到十五年或者更多一些时期内,基本上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条总路线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不要脱离这条总路线,脱离了就要发生‘左’倾或‘右’倾的错误”。1954年的会章规定的宗旨是根据这种精神修改的。

1950年8月26日的理事会会议赞成谢家荣的提议,取消永久会员,这样就在没有经过会员代表大会票决的情况下剥夺了已交50元大洋的永久会员并得到学会承诺的权利。

1957年的会章对学会宗旨修改为:“团结全国地质工作者,从事学术研究,交流科学技术经验,开展学术讨论,努力使我国地质科学迅速达到世界水平,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服务”。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毛泽东在开幕中提出“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并从1953年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建设。1956年提出向科学进军,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这次修改会章,对学会宗旨的表述是根据这些原则而进行的。

再一次修改会章是粉碎“四人帮”,结束“文化大革命”之后,1978年3月18~31日,举行全国科学大会,当时重提四个现代化和出成果出人才。1979年的会章总则包括第一条表明中国地质学会的性质是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表明中国地质学会的任务是“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团结广大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为地质战线出成果、出人才,为地质科学技术迅速达到和超过世界先进水平,为在21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四个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作出贡献”;第三条是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倡各种学术观点和学派之间自由讨论,通过实践,发现真理和检验经验。显然这条是总结“文革”及以前的经验教训,全国开展“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讨论的背景下,写进会章的。1983年会章只作文字修改,内容与1979年会章基本相同。

1988年会章与1979年和1983年会章除了增加培育、推荐人才和改革的内容外,其他基本相同,这是因为此时中国地质学会设立了青年地质科技奖,中国科协设立了青年科技奖,学会和全国地质部门的改革正在进行中。

1993年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会章,第二条明确为宗旨,是这样陈述的:“本会宗旨是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精神和优良作风,团结广大地质科技工作者,促进地质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地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我国地质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这是由于中国科协提出了“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科协精神,科学技术领域的改革提出了两个促进。此前,1991年民政部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协于1992年制定了新的全国性学会组织通则,是按照《条例》和《通则》的要求,总则应概括为三个内容,一为本会性质,二为宗旨,三为任务,进行修改的。

1997年会章与1993年会章基本相同,只是第一条本会性质,增加了中国地质学会“是发展地质科学的社会力量”“代表中国地质界参加国际地质科学联合会及其下属组织”。这样,就明确了中国地质学会在发展科学中的社会地位,对自己的职责作了限定。实际上,中国地质学会从来就是代表中国地质界参加国际地科联的活动,只是因为在北京举办第30届地质大会非常成功,扩大了我国的国际影响,这里作了进一步明确。第二条宗旨增写了“促进地质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放在1993年会章的两个促进之间。这里的“成长”主要指的是青年地质人才,“提高”主要指的促进成为两院院士和中国地质学家走向世界,如担任国际学术组织的有关职务,承担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作大会主题报告和主持人,等等。

2000年的会章是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务院颁布的修订后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重新登记时,根据民政部提供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修订的,总则增加了中国地质学会的英文名称,增添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范”的内容,明确了“民主办会”的原则。将原会章中的“任务”作为“第二章”业务范围载明。整个会章的章、条均按《范本》重新调整。特别是载明“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以及挂靠部门国土资源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即认了三个上级管理单位。

2006年会章按1997年和2000年会章中总则第三条宗旨的四个促进,增加了第五个促进“促进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历年会章的变化,除了上述原则、宗旨以外,还有不少其他方面的变化,例如“任务”或“业务范围”也是从无到有,从少到多,1922年只说有一种刊物,名为《中国地质学会会志》,1929年会章有“本会得设奖章或奖金,以奖励地质学之有贡献者”,1942年会章增写了出版物有西文会志和中文地质论评。1954年会章专设一章“学术活动”另一章“刊物”,1957年会章增加了“协助有关部门解决科学技术问题”。1979年会章专列“主要任务”一章列举了7项,1983年会章的“任务”一章,根据新情况进行调整仍为7项。以后几次修改会章大体都是这样改动。又如,关于会员,历年也有变化。

一个国家有三部分的组织,一是政府,它具有管理国家的行政职能,由选民选举产生,是为选民服务的公务机关;二为企业,它以赢利为目的,同时为公民生产和提供生产和生活物质。政府维护公民的权利,企业有自己的私利。中间就有一批非政府、非赢利的组织。学术团体是第三种组织中的一分子。它从政府“批发”服务,廉价或无价提供给公民。作为学术性团体,有别于政府部门的科研机构,也有别于企业的研发部门。它的业务范围是很明确的。早期的中国地质学会会章规定的“以促进地质学及其关系学科之进步为宗旨”既明确又简洁,也好记。后来的会章几经修改,增加了许多,实际上是这一宗旨的细化,或具体化,为什么“促进”原来是两个,后来增加到三个、四个和五个促进,越是具体,越是不全面,要不断补充。而且由此具体化反倒不确切。例如,1957年会章中说要“从事学术研究”,这应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任务。1983年会章中提出积极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实际上学会在咨询服务上不具优势,至于把“遵守宪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下开展活动。”作为宗旨写进会章没有必要,一是这种要求是每个个人、政府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业甚至政党都应做到的起码的要求,只要是公民、法人,都应如此;二是这个要求是义务、是责任、是共识、是常理,不是属于宗旨的范畴。

会章要简单明了,要有个性,既要有规范,也要有灵活性;既要便于记忆,又要有可操作性。制定一个好的会章不是件容易的事,值得好好研究。

以上对一份会员名录、一份历届理事会主要领导名单和历届中国地质学会会章,进行了回顾和思考,是很肤浅的,可能存在错误。但其目的是为了中国地质学会能够真正成为中国地质科技工作者的家,找准位置,成为真正的符合非政府组织特点的学术性社会团体。在政府、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之间,起到补充和协调的作用。

❽ 北京地理学会的北京地理学会概述

951年3月19日由理事长孙敬之向民政局申请立案批准,并发给登记证,成立时会员107人。1958年更名为北京地理学会。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至今已满55年,现任第十五届理事会是2004年11月选举产生。 北京地理学会涵盖北京市、中央机关及高等院校中的地理教学和研究人员,现有会员1200多人。
目前本会设立专业委员会3个、分会1个、工作委员会4个,办事机构为学会办公室。

❾ 中国地理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中文名称为中国地理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Geographical Society of China,英文缩写为:GSC。
第二条中国地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国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普通初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从事地理教学、科研的地理工作者,地理科学爱好者及相关人员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发展中国地理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和全国地理工作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动地理科学事业发展和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中心,促进地理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地理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公众地理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促进地理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地理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服务,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创新型国家做出贡献。
本会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四条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支持会员开展国内外地理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本学科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二)编辑出版地理科技书刊;
(三)宣传普及地理科学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国民的文化素质;
(四)对国家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涉及地理学科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重大问题进行研讨并提出政策建议;
(五)组织开展涉及地理学科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接受委托进行涉及地理学科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评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织举办展览;
(六)开展对会员和地理科技工作者涉及学科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八)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地理科技工作者的权益;
(九)发现举荐优秀地理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优秀地理工作者,评选优秀地理论著、图集。
(十)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会为普通会员、资深会员、港澳台会员、海外会员、准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普通会员:具有中级职称(或相当技术职称)的地理工作者,与本会专业有关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在读博士研究生。
(五)资深会员:年龄在60岁以上,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曾(现)任本会理事或分支机构的主任、副主任职务的教授、研究员(或相当技术职称);从事地理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具有博导资格的教授、研究员;为我国地理科学事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著名地理学家。
(六)港澳台会员:居住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永久居民,具有相当于中级职称以上,从事地理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或与地理专业有关的科技工作者。
(七)海外会员:从事地理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的学者,对我国友好并具有相当国内高级职称的外国籍的地理科技工作者,以及长期在海外学习或工作具有相当于国内高级职称的中国籍地理科技工作者。
(八)准会员:大学地理专业及与地理相关专业的在校高年级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以及从事地理科研教学及管理工作的大学毕业生。
(九)单位会员:主要指省级地理学会,可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本会,也可以包括主要地理研究、教学单位。
本章程下述规定不适用于准会员、港澳台会员和海外会员。准会员、港澳台会员和海外会员的入会程序和权利义务,另行规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入会,须有二名会员介绍或单位会员单位推荐,秘书处讨论批准,颁发“个人会员证”;
(四)单位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颁发“单位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取得有关学术资料和服务的优先权;
(四)拥有平等发表学术观点的权利;
(五)会员拥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有关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经本会秘书处提示后,仍不及时履行义务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地理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曾任本会上一届主要领导职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等)及专业(工作)委员会、分会主任职务的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请担任学会下届名誉理事。
对学会有重要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及关心、热爱地理学并支持学会学术活动的企业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请担任学会特邀理事。
学会理事会聘请顾问,顾问由不再学会担任职务的两院(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和著名地理学家组成。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会的重要活动计划;
(九)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至四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本会理事会提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选举。
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理事长委托,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二十六条学会为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
第二十七条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地理学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接受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十九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条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批准登记后,确需刻制印章的,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分支机构可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为本会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所有。
第三十三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全国学会的规定按时换届。其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全国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进行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0年5月29日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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