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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如何流转

发布时间: 2021-08-07 02:14:08

⑴ 农村土地如何流转

确立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流转土地的权力,推行土地规模化经营,可能是下一步农村土地改革的方向。 物权法对流转权有清楚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土地被转让后的用途仅限于农业用地。不能用于工业、房地产开发。在城市化中,农民通常无权决定土地能否被征用,最终作为土地出卖方的是地方政府或者行政村管理当局。失地农民得到的补偿,与土地价值的增值幅度极不相称。因而,在没有进行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之前,匆忙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可能加快地方政府征用农村土地的步伐。 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将集体拥有所有权的土地重新收归国有,然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至于收归原属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否「依法」,很难清楚界定。可见,如果农村土地用于农业生产,承包人(农民)拥有地租收益;而一旦土地被转让用于其他用途,因不同用途的土地产生的地价级差收益,农民无权享有。 相比之下,城市土地的使用权相对清晰,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就享有因此而产生的所有地租收益,当然也享有转让使用权后产生的收益。这和谁拥有土地所有权无关。但在农村,谁拥有土地所有权,谁就事实上对土地承包权和流转权有发言权。通常行政村是土地发包方,负责发放土地承包权,并实际拥有重新调整土地承包权的权利。在村民转让承包权时,也会介入交易。 目前,一些地方试行,将农民集中居住,原来分散的土地集中进行土地规模化经营。问题在于:其一,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评估,评估的方式并不透明,能否令农民信服也是疑问。在此基础上,将经营权折合为股份设立公司,一旦公司破产,以经营权入股的农民可能失去土地。在建成对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前,农民不能承担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带来的风险。其二,由于国土辽阔,地区之间气候、水土条件及农村基础设施状况差别极大,并非所有地区可以推行土地规模化经营。 地震灾区可以成为试验区,对失去住房、财物的农民,允许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充当资产流转,或抵押贷款;一些土地已不宜耕种、居住,农民需要重新分配土地。此时可以明确划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旦完成土地划分,进一步确立农民对经营权的处置、流转权,不需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行政村批准。谁需要征用农民土地,就应和农民直接谈判。双方达成契约后,由土地的新主人决定是否规模化经营。

⑵ 如何实现土地的科学流转

当前福建省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1.积极扶持,政策驱动。 为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规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土地的承包权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103号),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正确引导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农经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福建龙岩市委、市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建立耕地流转示范片所需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此后,市政府又印发了《2008年大田农作物生产十条措施》,提出“市在每个县(市、区)扶持3-5个连片300亩以上规模经营示范片,每百亩补助5000元,并优先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各县(市、区)认真落实市政府措施要求,制定相应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三明市在认真组织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工作意见》,沙县政府也印发了《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实施意见》(沙政[2007]158号),并针对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经营沙县小吃,一些乡村出现了“农民荒”和部分耕地抛荒等现象,为引进外来劳动力到该县从事农业生产,弥补其农村劳动力不足等问题,县政府制订出台了《关于吸引外来务农人员到沙县发展现代农业的鼓励措施》,从外来务农人员的户籍管理、子女就学、医保社保、金融贷款、技能培训、权益维护等六个方面,制订了16条鼓励措施。各乡(镇、街道)也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了吸引外来务农人员的配套措施。晋江市安海镇根据《晋江市扶持农业产业建设优惠政策》(晋委[2004]15号)文件精神,镇政府制定了配套扶农措施,加大对土地流转的扶持力度。 对流转土地连片100亩以上,期限10年以上,一次性给予每亩补贴50元;连片建设标准大棚(6×30米)8个以上,发展反季节蔬菜、花卉等经济作物生产经营,每个大棚补贴2000元。通过这些优惠政策的落实,大大降低了土地流入方的生产经营成本,充分调动了农村种养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2.招商引资,项目拉动。 土地能否顺利、长期流转,关键要靠大项目、好项目的带动。福建省沙县在引进项目这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具体是:(1)策划包装一批农业项目。各乡(镇、街道)根据本辖区内的农村土地使用现状,围绕招商引资、土地流转等工作,科学编制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并按照产业规划包装了一批农业项目。(2)明确招商引资任务。县政府把农业招商引资任务下达给各乡(镇、街道),要求6个土地流转试点镇(街道)2007年内完成农业储备项目3个以上,投资300万元以上的落地项目3个以上;其余6个乡(镇)年内完成农业储备项目2个以上,投资300万元以上的落地项目2个以上,对任务完成情况年终进行考核评比。(3)组织专场招商。2007年8月8日,县政府在漳州市举办了农业专场招商暨项目推介会。这场推介会共邀请了220多名海内外客商参加,达成合同项目30个,总投资8.73亿元;达成意向项目10个,总投资0.82亿元;推介项目21个。 3.试点示范,全面带动。 为全面推开土地流转工作,2007年龙岩市农业局下发了《龙岩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方案》,在各县(市、区)耕地抛荒较为突出的乡镇选择2-3个点开展土地流转试点,鼓励承包户通过转包、租赁、互换、入股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鼓励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种养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组织等单位或个人到示范片投资效益农业,连片开发农户流转的土地。各县(市、区)按照市政府要求,加强了百亩以上县级耕地流转示范片和300亩以上市级示范片的建设工作。据统计,目前该市连片经营耕地规模在100亩以上的253片,流转耕地面积5.5万亩,其中300亩以上的55片,流转面积2.4万亩。全市建立300亩以上市级流转示范片28个,100亩以上县级流转示范片80个

⑶ 如何土地流转

依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 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⑷ 农村土地如何流转,你真的懂吗

日前由农业部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印发。《规范》从交易主体、交易条件、交易品种等多个方面对土地流转市场运行提出了规范。

《规范》指出,4类农村土地的经营权可以流转: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三)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四)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

《规范》对流入方进场交易特别提出,集体在组织统一流转农户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经营权时,要有书面委托书;未发包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时,要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签署同意流转土地的书面证明。

《规范》指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

(三)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四)流转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规范》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依法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规范》要求, 流出方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1.身份证明;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个人)受托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

4.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5.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1.身份证明;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3.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具体承办人的身份证明;

3.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证明材料;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署同意流转土地的书面证明;

5.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及作价依据、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6.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参照以上情形,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规范》要求, 流入方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流入申请(主要包括流入土地的用途、面积、期限等内容);

(三)流入土地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需提供农业经营能力等证明,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有权批准机构准予流转交易的证明;

(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规范》要求,流出方和流入方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签署流转交易服务协议,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供的服务内容及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

⑸ 土地如何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⑹ 农村土地流转如何操作,详细回答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具体操作按下列规定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十三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 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 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⑺ 土地流转怎样“转”

土地流转的怎样“转”,其实是说土地流转的方式,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⑻ 如何流转土地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⑼ 土地流转,是怎样流程的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民群众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联合经营并共享收益的农业合作形式。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在明确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同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实践中,四川、重庆、浙江、江苏等地已经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并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发展。
以江苏省为例,目前已经发展起来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主具有以下特征:
入股方式有两种:①仅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由合作社统一对外出租,取得的收益按股分配。由于只有土地股,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折价。②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后与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共同参股。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的原则一般是按近三年的平均亩净收益与剩余承包期的乘积。
土地入股范围有两类:①以行政村为范围,以村或组为单位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以村为单位组建的有的还在各组设立分社。②跨行政村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即打破村、组界限组建合作社,吸收邻近村农民土地入股。
经营方式有三类:①合作社只发挥流转中介的作用,不直接从事土地经营活动。合作社将土地全部委托给第三方经营,不从事具体的经营活动。②合作社自主经营部分土地。除了向外出租土地外,合作社自主经营或由成员承包经营部分土地。③土地股份合作社与合作社相结合。即参加土地股份合作社的部分成员又组建专业合作社,承包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土地开展农业生产。
分红方式有三类:①保底分红。有的采取固定货币分红,有的则以大米等实物计价分红。②保底分红与浮动分红相结合。合作社设定每年每股保底分红,在此基础上,每年根据经营状况每股再增加分红若干。③保底分红与二次盈余分配相结合。合作社在确定保底分红的基础上,根据合作社盈余情况再确定二次分配方案。
在指导合作社开展土地股份合作时,辅导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确保运行规范。要注意引导农民参与到土地的流转、经营和管理中来,避免由村组干部、理事长等一股独大、一人主导的现象发生。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应该是全体成员的共同决定,是否成立、如何经营、如何管理等重大事务,应当由全体成员共同表决。要注意只与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协议并不代表就已经加入了合作社,必须在工商部门登记后才是合作社成员。合作社章程中应当载明土地股份合作的方式、程序、利益分配方案、成员权益和风险等,全体成员均应知晓自己的权利义务。合作社与成员之间、与其他经营主体之间发生土地流转事项时,均应当签订规范的合同。
二是入股土地转包后的风险控制。农业规模经营的收益高,风险也高。合作社与承租者签订出租协议时,应当明确租金支付周期和方式,以避免承租者出现亏损无法支付租金为成员带来的收益风险。合作社可以向承租者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为保护耕地质量不因承租者经营行为受到影响,还应当商定收取耕地质量保护费或者复耕费。
三是成员退社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置。作为互助性经济组织,成员的自由退出权是确保合作社运行效率的必要前提。出现成员退社时,是退还原承包地块,还是面积相等的任何一块土地,这些可能在现实中引起争议的问题应当提前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
四是合作社破产清算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现阶段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对于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破产清算时不能与其他股份一样用于承担清偿责任,否则可能会造成农民失地。对于破产清算时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置办法,应当充分尊重成员意见,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处置办法应当以不破坏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原则。
五是二轮承包到期后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存留。事实上,所有的土地股份合作社都存在二轮承包到期后的存留问题。届时,已经存在的农业设施如何处理等问题需要合作社提前考虑并作制度安排。
六是入股土地被征用时的补偿分配。从法律层面讲,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农民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应当全部转让给土地股份合作社。实践中,在土地股份合作社存续期间,如果某块土地被征用,获得的土地补偿费等是由合作社统筹分配还是由原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分配,不同的合作社有不同的做法。建议合作社提前在有关方面做出约定,避免造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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