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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盗窃

发布时间: 2021-03-21 01:25:16

『壹』 15周岁中学生,偷窃1万元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吗

不用承担刑责。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只对强奸,杀人等少数几个重罪承担刑责,其中不包括盗窃。但是假如犯了严重盗窃罪行的话,还是可以通过收容教育等形式限制自由的。另外盗窃的损失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贰』 初中生盗窃如何处理

报案。
因为学校不是公安执法单位,教师不是执法人员,所以不能够擅自调查取证。事情让公安解决,至于是否立案,要看盗窃金额的大小。一切涉及到治安与犯罪,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交给公安执法人员。

『叁』 中学生犯罪案例+分析

希望对你有参考帮助:

李某(男,19岁)、王某(男,19岁)、徐某(男,15岁)预谋绑架某乡中学生刘某、张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现金。于2005年5月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王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绳子三根,铁棍一根,胶带一卷,预先到达某乡大桥东头第三泻洪口处,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电脑游戏为由将刘某(男,16岁)、张某(男,15岁)从家中骗出,当三人走到西大桥东头时,徐借口说去桥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钱,将被害人骗至西大桥东头第三个桥墩处,这时躲在桥墩处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将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铁棍猛击刘头部数下,刘倒地后王、徐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刘的脖子勒住,约一分钟后见刘不动了,又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打倒,认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离现场。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给张某家打电话索款,要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分析:
李某、王某和徐某预谋实施的是绑架罪,但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并且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这种类型的绑架罪实质上包含两种具体的行为:一为绑架行为,二为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这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均可构成独立的犯罪,即一般情节的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够法定年龄,所以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徐某案发时的年龄为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其不应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让我们每一个同学自尊自爱,遵规守纪,做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案例分析:

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

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
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肆』 关于中学生盗窃的法律

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的起点是1000元
若达不到量刑数额,则只能以治安拘留、罚金等形式进行处罚。

『伍』 中学生偷自家钱算犯罪吗

您好,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陆』 如果13岁中学生盗窃同学物品价值3000元该当何罪

一、盗窃同学物品价值3000元,涉嫌盗窃罪,但因为行为人未满十六周岁,所以不予刑事处罚,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法律依据:
1、《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柒』 中学生怎么防盗窃

1、离家外出前,切记要关好门窗。即使出门片刻,也一定要注意随手关好门窗,不要因为怕麻烦,麻痹大意,将门虚掩,窗户大开,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顺手牵羊。
2、大量现金存银行
犯罪分子在实施入室盗窃时,主要以现金和体积小的贵重物品为主要侵犯目标。应把家中大量现金存入银行,贵重物品一定要锁好,一旦被盗,会减少财产损失。
3、邻里互助多守望
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要相互帮助,相互照应,相互守望,提高自防、协防意识。当您出远门时,一定要与邻居打好招呼,提醒关照,遇有情况能够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
4、安装门磁或铃铛
夏季开门、开窗睡觉时,在门口和窗台上放上一盆水或空瓶子,在门框上挂铃铛,在纱窗上安装门磁报警器,一旦有窃贼出入,这些物品就会发出响声,既吓跑了“不速之客”,又可使事主及时发现。
5、防盗门锁把贼防
在居民楼装对讲机,可防止闲杂人员任意出入,将犯罪分子挡在楼门之外。
6、留盏灯光造假象
晚饭后,很多居民有散步的习惯,借以消除一天工作的紧张和疲劳,犯罪分子往往会趁此时家中无人之机,实施犯罪。如果居民出门时,房间留盏灯,造成家中有人的假象,犯罪分子就不敢轻易下手。
7、平面护栏把贼挡
目前,楼房居民安装的防护栏大部分都突出在外,这样会给犯罪分子提供爬楼钻窗的便利条件。为防止此类情况发生,应将防护栏改装为平面式,把犯罪分子的“梯子”撤掉。
8、社区明亮身难藏
夜间是入室盗窃类案件高发的时段,夜深人静的时候,犯罪分子往往会选择那些没有灯光的黑暗部位作案。实施“灯光”工程,特别是在死角区域加装照明灯,让街巷胡同亮起来,犯罪分子就不敢轻易下手。
9、封闭天井筑铜墙
楼房天井等一些容易被我们忽略的部位,往往会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既是潜入作案现场的通道,又是逃离现场的退路。因此,一定要封闭天井,切断犯罪分子的通道和退路。
10、清除广告放心上
在居民门上插贴小广告已成为犯罪分子踩道儿的手段之一,盗贼以此来判断家中是否有人,选择时机下手作案。邻里之间发现邻居家门上插贴了小广告,要相互及时清除,不给犯罪分子作案机会。

『捌』 中学生偷窃公安如何处理

需要看该中学生的具体年龄是否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
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该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对其进行采取强制措施,依照法定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对于盗窃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有必要时可以政府收容管教。
《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玖』 中学生怎么预防盗窃(预防!!!)谢……

当今改革开放的市场经济带来了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但是,一部分人的拜金主义思想也有所抬头,越演越激烈。虽然,公检法机关下大力进行“严管”、“严抓”、“严打”,成效明显。但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盗窃罪的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年轻人、未成年人及为突出,若不引起各级的高度重视,任其发展下去,不但对这些人的成长进步有影响,更对国家、社会、集体及他人造成极大的影响和损害。因此,各级领导、公检法司部门以及其它职能部门在这方面亟待加强。
(一)盗窃犯罪的危害
盗窃罪与任何一个中国公民,尤其是年轻人、未成年人的称谓是格格不入的,这种行为产生的危害也是极其严重的。首先,盗窃,使国家、单位及他人蒙受了损失。盗窃行为一旦发生,往往是一人被盗或多人被盗,使单位、邻居心惶惶,纷纷抱怨夫去了安全感,有的由此还造成上下级、人与人之间互相猜疑,彼此戒备,使原来比较团结、和谐的气氛,顿时变得十分紧张,甚至充满了“火药味”;有的单位和个人由于找物心切,一些人便盲目地充当起了“私人侦探”,甚至从无端怀疑发展到大大出手(造成有的轻伤、有的重伤、甚至有的至人死亡)。二是影响当地群众、单位及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有的犯罪分子盗窃财物数量和价值并不高,但造成的破坏性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其次,盗窃犯罪严重影响了年轻人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一人偷,一旦落入法网,家人、朋友的脸往那里搁、还有什么脸去见别人,更使自己的形象没有了,头也抬不起了,别人对已之事的看法有另处不同了,整个家人、亲友也陷入了。再次,偷窃行为毁掉的也是个人的前程和幸福。在我国这个具有几千年文明历史的古国,偷窃历来是人们憎恨的可耻行为。一个人的名字如果和盗窃联系起来,会变得一钱不值,人人唾弃。很难设想,一个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他生活在这个世界上还有多大价值。即使他家财万贯,花天酒地,他仍然是个没有幸福的人,没人看得起的小人。
(二)产生盗窃犯罪的原因
发生盗窃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还是少数人受社会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潮的影响所致。
一是拜金主义的影响。江总书记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深刻地指出:“现实生活中确实在滋长着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腐朽的生活方式,以及其他社会丑恶现象”。的确,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资产阶级一切向钱看的思潮冲击,一部分年轻人被腐蚀,有的错误认为“谁有钱谁就有能耐”,“谁不捞钱谁就是傻瓜”,从而对金钱产生了极大的占有欲望。特别是少数年轻人、未成年人养成了花钱大手大脚的习惯,独立生活能力欠缺,于是就感到满足不了自己的物质享受的需要时,就会把手伸向他人,伸向社会。我们在办理一位年轻人刘某(22岁)盗窃一案中,就了解到刘某:自以为聪明伶利,干什么事情总是难不倒他,再加上从小娇生惯养,养成了贪吃贪玩的坏习惯,从偷鸡偷鸭开始,最后发展到在某县一电站撬门扭锁,入室行窃,共作案7起,盗窃电信财物获脏2万余元,造成国家直接受损10万余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二是攀比心理的作祟。所谓攀比心理,就是指不同的人、不同的单位和地区间,在各自主观设定的一条均等线上,自发地从各方面作比较而产生的差别感。它有着比得到多少不比贡献大小,比舒适安逸不比艰苦奋斗等特性。如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和改善。一些年轻人看到别人外出打工回来,就认为吃穿十分气派,内心产生一种羡慕感。于是自己感到生在农村土里土气,跟不上时代,盲目攀比,追求不一切实际的物质享受,比吃、比喝、比穿、比抽。在这方面,城市年轻人极为突出。为了争高低,有的不惜偷窃他人财物,以身试法。
三是侥幸心理的驱使。侥幸心理是对客观事物主观、盲目的幻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一旦似猴子的尾巴一露,就要丢面子,但却抱着不一定被人发现的心理活动去干犯罪的勾当。侥幸心理对沟通小偷小摸以及盗窃犯罪动机与行为之间的联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有的原本未有偷摸恶习,有的也并非不懂盗窃是违法行为的道理。然而,当垂手而得的不义之财摆在面前时,有的会感到“得来全不费功夫”,“我干的这样巧妙,谁会发现”。于是,在利与义、利与钱、利与法的面前最终选择了前者。一旦轻易得手后,便一发不可收拾。于是,从一般的小偷小摸发展为入室盗窃钱财,从顺手牵羊发展到撬门扭锁。我们在办理张某盗窃一案时,他是这样交待的:我是一名电信职工,家里比较贫穷,全家仅靠我每月450元的低工资唯持生活,真是难上加难。一天,我到朋友家去玩,看见书桌上放有现金85元,待朋友不避时而入裤兜,便向朋友说:“我女朋友来电有急事,我就不玩了”而推脱告之。走在路上,感到自己的行为神不知,鬼不觉。从那之后,成天不失为弥补低工资不足的好办法。于是就利用一切利用的机会,见什么拿什么,直至走上犯罪道路。
四是报复心理的渲泄。报复心理是行为人的利益受到侵犯或挫伤后,为了达到心理上的平衡而产生的反击性对抗心理倾向。有的年轻人出现小偷小摸行为纯属被别人偷了之后,出于义愤和弥补损失而为之。他们的个人财物被偷后,不是通过组织加以处理或查处,失不复得时,便采取“以牙还牙”的错误做法,你偷我一根线,他偷你一颗针,你偷鸡、我偷鸭,你我他伙同偷个没完没了,使之由受害者成为害人者。如:犯罪嫌疑人郝某(16岁),某县龙乐镇中学学生,生活在一个贫苦农家,从小就受到家人的宠爱,偷了什么东西,不但不受到家人的惩罚和教训,反而支持他的做法是对的。就这样,他的恶习不但不改,反而越演越激烈。一天,他发现中学食堂职工家属经常来校吃住,从不交一分伙食,心里总是想着,他(她)们的这一做法,侵占了我们每一个学生的切身利益。于是,一天晚上,他便招集几名学生深入食堂,撬门入室,将大米、菜油及饭票等盗出,深夜运走,转移隐藏,逐日销售获脏而挥霍。案发后,夕日等待他的是3年牢狱之苦。
五是需求心理的支配。人的需要有生理性需要和社会性需要两种。一个健康的人,不仅要求满足物质生活需要,而是还要求满足自己的感性、审美、荣誉等精神方面的需要。如果在消极因素的影响下,其经济能力不能满足物质上和精神上需要,而又不能自我控制,自我约束时,就会盲目追求,采取偷窃行为满足需要。从山村的小偷小摸发展到城里的大偷大摸看,有的认为偷得越多,就挥霍得多;还有的年轻人把经济领域里等价交换原则运用到人际关系中,认为要向上有出息、有前途都需要感情投资才能办到,而自己经济能力十分有限,于是就想办法去盗窃。但法网的大门敞开着,偷者进、进牢房。
(三)盗窃犯罪问题的对策
道德是用来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就一个人存在的偷窃行为来说,首先是一个人的道德品质问题,其次才是法纪观念淡薄的问题。因此,预防盗窃犯罪,必须从品德修养抓起。
一、从人生观树起。现实生活中,有的年轻人受资产阶级拜金主义、利已主义思想的影响,祟尚“人不为已,天诛地灭”,“有钱就有一切”的信条,热衰于穿的讲高档、抽的讲名牌,经常三五成群寻欢作乐,没有了,便就想出歪点子-去偷。不管是谁的,只要偷得到,便想出一切手段都要捞到手里。因此,我们在这里有必要对“及时行乐,金钱至上”的错误思想进行一番剖析,看看有钱是否就是幸福,有钱是否就有了一切,以利于认清其危害,从而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古希腊有个寓言,说很久以前,希腊国王曼德斯,求上帝给他更多的金子。上帝说:“很好,早晨你接触到的任何一种东西,它都能变成金子”。曼德斯听后非常高兴。第二天早晨,他起得很早,当他手摸床时,床变成了金子;他一穿衣服,衣服变成了金子;他去花园看花,花变成了金子;吃早饭时,一喝牛奶仍变成了金子;挟一块面包也变成了金子。曼德斯心痛极了,泪水涌出,苦苦乞求上帝取走点金术。这寓言给我们的启示是深刻的:只有金钱不一定就会幸福。我们说吃好、穿好、玩好,也不一定是幸福,道理是一样的。吃喝玩乐可以用金钱买到,但人生的真正幸福是用金钱买不到的。相反,“惟钱是图”必然为钱所害。尤其是那些去吸毒、买毒的年轻人,更为可恨,本来就是犯了法,还不知足,没钱,又去偷,更是罪上加罪,只好走向深渊,走向坟墓。如某县丰岩镇一位未成年人郝某(17岁),从贪玩到偷,从偷到盗,结果还是被受到了刑事处法。从大量事实说明,那种认为有钱就是幸福的人,有比金钱更高贵的,那就是人的品德、信仰、情操。正如陶涛所说的,“一个爱物质支配的人,一个‘物欲’很强的人,一定是缺乏理想、趣味低级、精神生活很空虚的人,也是生活极为可悲的人”。从现时生活中看,有的人只想追求物质享受,精神上的剌激,放弃了对事业的追求,这是十分危险的!作为一名祖国的未成气候的花朵及那些廷而走险的年轻人,如果不确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没有祟高的理想,缺乏奋斗目标,就像一只失舵的小船,只能在生活的大海里随波逐流,稍有风吹浪打,便会舟沉人亡。
二、从点滴严起。千里河堤毁于蚁穴,道出了量变与质量的关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极少数年轻人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看不到这一事物发展的规律,对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小事感到无所谓,认为无伤大雅,有的偷人家的一件衣服、一双鞋子感到不以为然;还有的认为偷单位少量物品不是什么大问题,抓不住就过去了,抓住了也不会处理。久而久之,积恶成习,不能自拨。因为,“大”与“小”,“微”与“宏”,都是相对而言的。差之毫厘,谬之千里。医生做手术,那怕还有一点病菌没有消除干净,都可能导致手术的失败;外交场合一个细小的纰漏都会影响国家的形象。联系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一些年轻人因不注意小节而犯了错误,影响了进步,毁坏了前程。这说明了什么呢?说明了小洞不补,大洞吃苦的道理。古人告诫我们:“祸患常积于忽微”。《三国演义》中的刘备临死前,也给儿子留下一句“勿以恶小而为之”的遗言。为什么呢?因为任何“大恶”都是“小恶”与时间的乘机。纵容“小恶”,“大恶”就会降临。所以,我们每个年轻人,尤其是未成年人,都要认真吸取多方面、多侧面的教训,克服小节无实论的错误观念,深刻认识偷窃行为与自身应有的道德相悖,又是一种违法违纪现象。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每一个年轻人,都要十分重视从一点一滴做起,时时、处处、事事用正确的道德规范检查和反省自己的行为,从新做人,做一名有利于国家、社会、群众及家庭有用的人。
三、从“根本” 做起。这里所指的“根本”,就是大力提倡“慎独”,树立诚实劳动最光荣的思想。前者,陈毅曾经有过“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间未到,时间一到,一定要报”和“莫伸手,伸手必足”的名言。后者,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正派人要的是合理合法之财,而决不要非法非理的不义之财。分析前者,有的年轻人错误地认为小偷小摸“反正别人看不见”、“干一次就不干了”,等等,其实这是一种很危险的想法。富兰克林说得好:如果自己对这些“没人看见”的行为视而不见,那你就犯了大错。因为, 它已使人的心灵染上了迅速酿成苦酒的“酵母”!古人云:“纸里包不住火,雪里埋不住尸”,“要想人不知,除非已莫为”。不检点的“思”与“行”,只能瞒人一时,哪会哄人一世?有些自以为隐藏的诡秘是长久的,最后还不是大白于天下吗?如震动全国的特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就是一个很好的证实和回答。某县一位年轻人偷窃一家公司的财物而获得脏款2万余元,深埋于自家的西瓜地里,真算得上是“天不知,地不知,我不知,你不知”,但最后也不是被挖出来了吗?结果,等待他的是几年的铁窗生涯。事实说明,我们要“慎独”,就是要人们在“没有人看见时”也能严格要求自己,谨慎地遵守道德准则。同时,从后者来讲,我们每位年轻人要树立无私奉献为荣的思想,不要追求不切实际的致富愿望,甚至由此采取偷窃的手段都是极为错误的。金钱并非恶源,关键在于获得的手段,每位年轻人都要从思想上划清勤劳致富与贪取不义之财的界限,切实认清“劳”是“钱”的前提,“钱”是 “劳”的报酬,若不知,将会不劳而捞不义之财便是无穷之患。因此,要把主要精力投入在现实的学习中、劳动中、致富中,从中增长才干和智慧,吸取有利于自己、更有利于社会的营养。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自己的祟高理想,也才能营造个人的幸福前程。

『拾』 你怎样看待中学生偷盗行为

我应该看到,社会上各种不良影响也正在冲击着现在的青少年学生的健康发展。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不完善,以及社会上各种负面影响导致学生产生了各种不良心理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发生偷窃行为的频率也日益增加。但这种偷盗现象与社会上的偷窃犯罪是有所区别的。
成人的偷窃是在意识到有可能带来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有计划地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的行为,而中小学生的偷拿别人物品是一种无计划地占有别人物品的行为,很可能没有意识到这种现象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许多老师把学生偷东西简单地归于品行问题,其实学生偷东西更多的时候与心理问题有关。所以,教师要在保护其自尊心的前提下,从心理上给予积极引导,使之走上正途。
在实际教学中,有些老师往往把学生的偷窃行为视作道德品质恶劣,常常采取“搜身”“审讯”等方式找出偷窃者,然后公之于众,并给予严厉的处分。这样做其实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偷窃问题,反而会使学生的心灵受到很大的伤害,极有可能做出更加恶劣的行为来。因此,教师在教育有偷窃行为的学生时,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
1.一定要谨慎
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给学生带来巨大的伤害。一定要记住我们是老师,不是警察,我们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和教育学生,而不是抓小偷。在具体操作中没有百分之百的证据一定不要下结论,有时在短时间内解决不了问题,我们也绝不能允许出现类似翻学生书包或者搜身等不尊重学生人格的行为。
2.从心理上去引导学生
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用关爱让学生从心理上克服这个毛病,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这种行为是有害于己的。对一些平常缺少关爱的学生,老师要以加倍的关爱去感化,让他觉得犯这种错只是一时的糊涂,只是自己人生道路上一个小插曲,不影响他向善的目标。犯错并不是可耻的事情,谁都有犯错的时候,只要能及时改正仍然是好学生。
3.避免负面影响
制造正面的班级舆论是必要的,但是当一些学生的议论可能会伤害到当事学生时,教师就要作适当引导。同时对犯错的学生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用自己的信任来感动学生,给犯错的学生一个改过的机会。
学生也是人,虽然犯了错误,但不能一棒子打死,最重要的是让他们吸取教训,不再犯类似错误。教师要给予他们一定的尊重,抓住契机,面向全体学生进行全面的心理辅导,以一做百,让更多学生受到心理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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