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法律如何处理
平时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预防为主。遇到了侵害及时报警,勇于报警,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校园暴虐者予以依法处理,树立典型予以警示。
㈡ 解决校园暴力,法律手段更有效还是教育手段更有效
解决校园暴力,应法律手段与教育手段相结合,更有效。
面对校园暴力,一般常见的解决办法
1、班主任老师出面协调。一般来说,除班主任以外,其他任课老师都不会负责解决这些事。如果班主任有责任心,班里同学遭遇校园暴力时会告知班主任,而后由班主任找到打人同学,如果打人孩子能认错,老师给一番教育就完事了。但如果有皮外伤,班主任就得及时通知被打孩子家长,到学校去协调解决,当然打人孩子家长是脱不了干系的。
2、班主任协调无果后上交学校。如果事情发展到这种地步,常常表现为被打孩子家长不饶人,想求一个令其满意的说法,无非是得到打人孩子家长的道歉和赔偿,要求校方给一个承诺,确保自己孩子不再遭遇此类事件发生。而针对打人孩子家长,要么态度非常诚恳,积极配合,要么就推脱责任,不承担后果。面对这种情况,就要看校方怎样去解决了。
3、发生在校园以外的暴力伤害校方会表现不同的态度。有些学校比较负责,常会认真教育有暴力倾向的学生,责令其写出检查、警告、要求家长道歉或者赔偿,如果有多次伤害他人后果的,可以开除。但有些学校,弄的就不那么阳光,因为如今是人际关系社会,如果家长蛮横不讲理,胡搅蛮缠之下,校方也拿肇事孩子家长没有办法,甚至还有些肇事孩子家长会找关系息事宁人,一味袒护自己的孩子,直至将孩子纵容的变本加厉,滑向深渊。
4、部分家长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协调解决。这是一种对校方解决不满意。或者打人孩子家长不配合,不讲理,采取避而不见等方式,让受伤害孩子家长最后不得已而采取的办法。或者被打孩子家长不信任学校处理问题的办法而选择的方式。一般来说,闹到这种程度,事情结果各有不同。
5、部分家长会带媒体去学校。这种方法一般来说都能使问题得到解决,因为一曝光后,学校的名誉会受到负面影响,学校自然会积极配合。但也有例外,有些校长根本不再乎学校的名誉,如果校方如此作为,肯定在校园管理方面非常糟糕。
6、部分家长在解决事情无果后采取以暴制暴策略。像这种情况,往往体现出被打孩子家长无奈的一面,说也说了,协调也协调了,但是事情仍得不到重视,最后没办法只能像前面所说的那个朋友,让儿子当着父亲的面以牙还牙,用震慑方式让打人孩子不敢再动粗。但这里也事关法律后果,如果稍懂法律的人,可能会稍加思考,然后才考虑到去做。
㈢ 校园暴力事件如何处理
校园发生暴力事件的处理程序:
一旦发生学校暴力事件,一般应按下列专程序处理:
①报警。可属按紧急报警按钮或打“110”报警电话。
②立即报告局安管科。先口头、后书面。
③以最快的速度把伤员送往就近医院抢救,并通知家属。
④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学校派应变能力强、口才较好的老师与歹徒周旋,尽力规劝其中之犯罪;同时学校要全力保护好在现场或附近的学生,并迅速疏散之安全的地方。
⑤保护现场,配合警方调查处理。在警方的指导下维持秩序和善后处理。
㈣ 法律对校园暴力怎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 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㈤ 法律对校园暴力的惩罚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在第7条中规定:属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 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 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 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㈥ 校园暴力,怎么处理
方法一:班主任老师出面协调。一般来说,除班主任以外,其他任课老师都不会负责解决这些事。如果班主任有责任心,班里同学遭遇校园暴力时会告知班主任,而后由班主任找到打人同学,如果打人孩子能认错,老师给一番教育就完事了。但如果有皮外伤,班主任就得及时通知被打孩子家长,到学校去协调解决,当然打人孩子家长是脱不了干系的。
方法二:班主任协调无果后上交学校。如果事情发展到这种地步,常常表现为被打孩子家长不饶人,想求一个令其满意的说法,无非是得到打人孩子家长的道歉和赔偿,要求校方给一个承诺,确保自己孩子不再遭遇此类事件发生。而针对打人孩子家长,要么态度非常诚恳,积极配合,要么就推脱责任,不承担后果。面对这种情况,就要看校方怎样去解决了。
方法三:发生在校园以外的暴力伤害校方会表现不同的态度。有些学校比较负责,常会认真教育有暴力倾向的学生,责令其写出检查、警告、要求家长道歉或者赔偿,如果有多次伤害他人后果的,可以开除。但有些学校,弄的就不那么阳光,因为如今是人际关系社会,如果家长蛮横不讲理,胡搅蛮缠之下,校方也拿肇事孩子家长没有办法,甚至还有些肇事孩子家长会找关系息事宁人,一味袒护自己的孩子,直至将孩子纵容的变本加厉,滑向深渊。
方法四:部分家长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协调解决。这是一种对校方解决不满意。或者打人孩子家长不配合,不讲理,采取避而不见等方式,让受伤害孩子家长最后不得已而采取的办法。或者被打孩子家长不信任学校处理问题的办法而选择的方式。一般来说,闹到这种程度,事情结果各有不同。
方法五:部分家长会带媒体去学校。这种方法一般来说都能使问题得到解决,因为一曝光后,学校的名誉会受到负面影响,学校自然会积极配合。但也有例外,有些校长根本不再乎学校的名誉,如果校方如此作为,肯定在校园管理方面非常糟糕。
方法六:部分家长在解决事情无果后采取以暴制暴策略。像这种情况,往往体现出被打孩子家长无奈的一面,说也说了,协调也协调了,但是事情仍得不到重视,最后没办法只能像前面所说的那个朋友,让儿子当着父亲的面以牙还牙,用震慑方式让打人孩子不敢再动粗。但这里也事关法律后果,如果稍懂法律的人,可能会稍加思考,然后才考虑到去做。
㈦ 校园暴力怎样赔偿,有哪些法律依据
在校园暴力事件中,肇事者需要对自己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受害者有权要求肇事者对其进行赔偿。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一、校园暴力赔偿的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
(1)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2)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4)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①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②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③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3、《侵权责任法》
(1)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第十七条 【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二、校园暴力赔偿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8、残疾赔偿金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金。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11、死亡赔偿金
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12、生活费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13、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㈧ 校园暴力如何处置
常见的校园暴力事件有大欺小、强欺弱、恐吓及勒索等,包括身体、言语、心理、性的虐待,对孩子的学习与人格发展影响殊大,家长应多加以防范。
预防措施:
1.避免成为校园暴力的受害者建立良好的亲师沟通管道,多听多了解,及早发现孩子的问题。
2.教导孩子应有的待人处事之道,谦虚有理、尊重、包容才能结交好朋友。
3.加强孩子对自己情绪的控制,不轻易被激怒或恐吓。
4.不带太多零用钱,不炫耀、不招摇,不轻易说出家中经济状况。
5.禁止孩子前往不正当的场所。例如:电动玩具店等。
6.留意孩子的交友状况,避免结交不良习性的朋友。
7.留意孩子的言行、身体状况。例如:身体有不明伤痕、退缩、变瘦、言辞闪烁、行为异常等。
8.避免成为校园暴力的加害者婚姻暴力与家庭暴力可能养成孩子的暴力倾向,故父母应以身作则,维持和谐讲理的家庭气氛。
9.当父母发现孩子有暴力倾向应立即加以制止开导,免得他误认这么做是被认可的。
10.帮助孩子选择有益的电视节目及书籍,避免有暴力性质的内容,以免误导。
11.与孩子探讨校园暴力可能须负起的法律责任。
父母应如何处理校园暴力事件:
受害者父母怎么做
1.了解事情的经过,有助于家长对问题的处理。
2.勇于揭发事实,将事实报告老师或学校行政人员,退缩或息事宁人只有更姑息加害者。
3.与老师共同协助辅导受害孩子,保护他使其免于再度受害的恐惧。
4.教导孩子如何面对暴力,如:不自大、不怯懦、有自信,切勿私下报复。
5.面对加害者,让他体会受害者及家长的心情与感受,在他受到应有的惩罚后,给予改过的机会。
加害者父母怎么做
1.了解问题的原因。
2.承认错在自己的孩子,以免助长孩子的暴力行为。
3.教导孩子暴力行为的严重后果,及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
4.带着孩子向受害者及其父母道歉,并负起必要的赔偿责任。
5.爱与关怀是化解孩子暴戾之气的良方。
㈨ 有关校园暴力法律有哪些规定
校园暴力可能构成刑法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成年的孩子是有责任进行承担后果的。
根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二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9)校园暴力法律如何处理扩展阅读
北京市校园暴力的预防措施
设置校级欺凌事件举报电话 :在此次北京市各区公布的中小学欺凌治理方案中,除了限时上报外,还特别明确提出了设置校级举报电话。
例如在海淀区的实施方案中,除了要求各学校都要成立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工作小组之外,还要求学校必须设立学生欺凌事件举报和咨询热线电话,并且要公布在校园显著的位置,同时,学校还必须设专人进行核实、处理。
每学期要进行三次“防欺凌”教育 :各区还明确要求学校必须将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每学期都要在学期初、中、末进行三次“防欺凌”教育,让学生充分认识欺凌他人不仅是极端错误的不道德行为,对造成的后果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㈩ 关于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对校园冷暴力似乎并没有相关规定,如果冷暴力发生其他违法现象就会被行政处罚,好像并不会被按刑事处罚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