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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意外事故

发布时间: 2021-05-24 01:09:45

A. 学校发生意外事故

  1. 这个事情应该怎样划分责任呢,学校有责任吗?:是上课期间的话、学校应该负主要责任(学校50%,你方30%,他方20%)。不在上课期间的话、家长负主要责任(你方70%,他方30%)。

  2. 在责任没有划清的时候、你最好告知他方家长、把所有的医药费用的凭据收拾好,免得以后各种麻烦。

  3. 现在学生都有医疗保险或者人生意外险的吧、要赔的话;你方也赔不了多少的;主要还是保险公司理赔;如果没有的保险的话,那就等责任分清后承担吧。

  4. 分责任的话、你就只有找他方和校方、一起商议了;没有结果的话、就只能找相关部门解决了、我也不知道这个相关部门是什么单位、你可以去法律咨询的地方问问,他们清楚得很。

  5. 个人意见、不知对否

B. 校园意外伤害案例

□中国矿业大学化工学院生物工程专业072班 殷实
案例一 课间玩耍 发生意外
辽宁省某中学一年级学生王某,在课间活动奔跑过程中,绊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关节肿痛。事发后学校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同时把王某送到附近医院,经检查是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
接下来由学生家长送孩子就治,但三个星期后,医生告知王某右手肘关节处已经错位,要到大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由于到大医院治疗要交很多费用,所以学生家长要求这些医药费大部分由学校先行支付(因为该生有意外保险),双方没能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一致,后来经司法所调解,学校先行支付医药费三分之二,该生的医药费差额部分学校承担一半。
分析:
在本案例中,学生王某的伤害事故要一分为二,学生王某在学校由于摔了一跤只是造成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属于轻伤,只要休养一段时间就可以好。而后来造成的右手肘关节错位是由于医院包扎或王某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王某应该去找医院解决。
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或者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和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后来考虑到王某的家庭情况和生活实际,学校答应补偿给王某相应的费用,这也是学校出于人道主义的一种行为。
案例二 在校突发疾病 家长索赔10万元
2006年12月17日早晨,宁波某全寄宿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学生胡某,起床后呕吐不止。
学校在送胡某去医院过程中,马上通知了远在上海的胡某家长。等家长赶到宁波医院时,胡某已经昏迷不醒。胡某在宁波治疗了3天,治疗期间,出于对学生关心,学校派老师陪同家长一起护理。
后来,胡某被家长转院到上海继续治疗,转院时,学校也派出专人陪同,上海医院也进一步确诊是脑血管先天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脑溢血,并明确说非外力所致。
其间,学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学校不仅为胡某家长垫付了在宁波治疗的全部费用,还发动全校教职员工为胡某献爱心,募捐了近3万元钱,帮助胡某家长。经过手术以及将近两个月的治疗,胡某奇迹般地康复了。
康复以后,胡某家长认为,自己的孩子在学校突发疾病,且差点丢了性命,自己为了抢救孩子花了十多万元人民币,还耽误了工作,不仅不同意归还学校为其垫付的1.5万元医药费,还向学校提出要补偿保险公司赔付外其个人承担的近十万元的医疗费。
分析:
根据教育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胡某出现呕吐以后,学校及时将胡某送往医院检查、治疗,采取的措施积极有效,同时,学校在送胡某去医院的同时马上通知了家长。
这些做法都足以说明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
出于对胡某的关爱,学校为其垫付医药费,派人护理,一起陪同家长把胡某转院至上海,多次到上海探望胡某,还发动教职员工捐款。这些做法也符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提出的: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本案例中,胡某家长不归还学校为其垫付的1.5万元医药费,还向学校提出赔偿近十万元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案例三 损坏学校吊灯 学校要罚款300元
山东省某校初中学生马某,学习成绩不佳,守纪情况亦差。
一天,马某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打坏。
学校在查明事实真相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某作出三点处理决定:(1)给予警告处分;(2)照价赔偿吊灯;(3)罚款300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都没有感到不妥。该校校长还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分析:
实际上,学校对马某的处理意见并不都是合法的,给予警告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吊灯是合法的,而对学生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因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学校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且还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该案例中,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的依据、依“法”治校的依据是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中有些内容本身就是违法的。学校管理者如果把“违法治校”当成是“依法治校”,将会造成更大的错误。
案例四 罚跑没有跑完 老师辱骂学生
广州某中学,一名女学生因为上课迟到,被老师要求在午休时到操场跑圈,跑了几圈女生感觉身体不适,就没继续跑。到了下午上课的时候,老师在全班通报批评女生,并对女生进行了辱骂。
下课后,该女生气愤不过,说了一句脏话。这名老师得知后,把她带到教学楼后面的胡同里,揪着她的衣领,对她进行殴打。当天晚上,该女生就住进了医院。
分析:
根据我国的教育原则,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既要严格要求学生,又要尊重学生,绝对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上述案例,教师让学生跑圈的这种变相体罚行为,及对她的殴打,明显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但是,该教师对这名女学生的行为,虽然是个人行为,毕竟是该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履行职责时发生的,因此该教师行为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包括向该女生赔礼道歉,以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教育部制定实施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即规定,对“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C. 校园的意外伤害,要具体事例

案例一 课间玩耍 发生意外

辽宁省某中学一年级学生王某,在课间活动奔跑过程中,绊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关节肿痛。事发后学校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同时把王某送到附近医院,经检查是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

接下来由学生家长送孩子就治,但三个星期后,医生告知王某右手肘关节处已经错位,要到大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由于到大医院治疗要交很多费用,所以学生家长要求这些医药费大部分由学校先行支付(因为该生有意外保险),双方没能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一致,后来经司法所调解,学校先行支付医药费三分之二,该生的医药费差额部分学校承担一半。

分析:

在本案例中,学生王某的伤害事故要一分为二,学生王某在学校由于摔了一跤只是造成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属于轻伤,只要休养一段时间就可以好。而后来造成的右手肘关节错位是由于医院包扎或王某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王某应该去找医院解决。

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或者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和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后来考虑到王某的家庭情况和生活实际,学校答应补偿给王某相应的费用,这也是学校出于人道主义的一种行为。

案例二 在校突发疾病 家长索赔10万元

2006年12月17日早晨,宁波某全寄宿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学生胡某,起床后呕吐不止。

学校在送胡某去医院过程中,马上通知了远在上海的胡某家长。等家长赶到宁波医院时,胡某已经昏迷不醒。胡某在宁波治疗了3天,治疗期间,出于对学生关心,学校派老师陪同家长一起护理。

后来,胡某被家长转院到上海继续治疗,转院时,学校也派出专人陪同,上海医院也进一步确诊是脑血管先天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脑溢血,并明确说非外力所致。

其间,学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学校不仅为胡某家长垫付了在宁波治疗的全部费用,还发动全校教职员工为胡某献爱心,募捐了近3万元钱,帮助胡某家长。经过手术以及将近两个月的治疗,胡某奇迹般地康复了。

康复以后,胡某家长认为,自己的孩子在学校突发疾病,且差点丢了性命,自己为了抢救孩子花了十多万元人民币,还耽误了工作,不仅不同意归还学校为其垫付的1.5万元医药费,还向学校提出要补偿保险公司赔付外其个人承担的近十万元的医疗费。

分析:

根据教育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胡某出现呕吐以后,学校及时将胡某送往医院检查、治疗,采取的措施积极有效,同时,学校在送胡某去医院的同时马上通知了家长。

这些做法都足以说明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

出于对胡某的关爱,学校为其垫付医药费,派人护理,一起陪同家长把胡某转院至上海,多次到上海探望胡某,还发动教职员工捐款。这些做法也符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提出的: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本案例中,胡某家长不归还学校为其垫付的1.5万元医药费,还向学校提出赔偿近十万元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案例三 损坏学校吊灯 学校要罚款300元

山东省某校初中学生马某,学习成绩不佳,守纪情况亦差。

一天,马某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打坏。

学校在查明事实真相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某作出三点处理决定:(1)给予警告处分;(2)照价赔偿吊灯;(3)罚款300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都没有感到不妥。该校校长还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分析:

实际上,学校对马某的处理意见并不都是合法的,给予警告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吊灯是合法的,而对学生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因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学校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且还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该案例中,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的依据、依“法”治校的依据是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中有些内容本身就是违法的。学校管理者如果把“违法治校”当成是“依法治校”,将会造成更大的错误。

案例四 罚跑没有跑完 老师辱骂学生

广州某中学,一名女学生因为上课迟到,被老师要求在午休时到操场跑圈,跑了几圈女生感觉身体不适,就没继续跑。到了下午上课的时候,老师在全班通报批评女生,并对女生进行了辱骂。

下课后,该女生气愤不过,说了一句脏话。这名老师得知后,把她带到教学楼后面的胡同里,揪着她的衣领,对她进行殴打。当天晚上,该女生就住进了医院。

分析:

根据我国的教育原则,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既要严格要求学生,又要尊重学生,绝对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上述案例,教师让学生跑圈的这种变相体罚行为,及对她的殴打,明显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但是,该教师对这名女学生的行为,虽然是个人行为,毕竟是该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履行职责时发生的,因此该教师行为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包括向该女生赔礼道歉,以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教育部制定实施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即规定,对“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D. 学生在学校出现意外事故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符合以下条件的,应由学校承担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4)校园意外事故扩展阅读: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E. 学校意外事故

如果是正常上课期间导致的,那么,对于校方没有履行好保护监管的义务,是要承担一定的
民事责任
的,可以要求其赔偿

F. 小学生在校发生意外的真实事件

9月26日下午2点多钟,云南昆明北京路明通小学发生踩踏事故,目前伤亡人数为31人,其中6人死亡……2014年9月27日《人民网》
校园踩踏事故,昆明不是第一起,2013年02月27日湖北襄阳老河口市薛集镇秦集小学发生踩踏事故;2013年03月28日西安发生小学生踩踏事件致16人受伤;2013年04月17日深圳发生小学生踩踏事故 8名儿童受伤4人伤势严重;2012年11月28日长沙育英二小发生踩踏事故 33人受伤3人留院;2010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第五小学课间操期间学生下楼时,由于前面一名学生摔倒,造成踩踏事故,致使41名学生受伤,其中重伤7人,轻伤34人;2009年12月07日湖南湘潭一中学发生踩踏事故 8死26伤……校园踩踏事故一二再再二三地发生,而且相当一部分事故是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
让我们带着悲重的心情再回顾一下这次昆明小学生的踩踏事故:事发时刚上完午休,时间也就是14点左右,起因是有几名学生在海绵垫子上玩,听到上课声后,“很多人都往下面跑,但是午休楼的出口有点窄,不好出去。”在自己身前也陆续有学生倒下,后面不清楚情况的学生又跑下楼,人群拥堵至五六楼都无法动弹。哭声和喊声在午休楼的楼道里此起彼伏。王嘉说,在自己身前也陆续有学生倒下,后面不清楚情况的学生又跑下楼,人群拥堵至五六楼都无法动弹。哭声和喊声在午休楼的楼道里此起彼伏。摔倒被几名同学压住后,王嘉也挤在人堆里,她使劲挣扎后才从人堆里钻出来。她看到有学生被压得透不过气,显得很痛苦,’现场很混乱,有的学生鞋子也被挤掉了,有的学生腰和腿受伤了。’听到学生大声哭喊,很快几名老师也跑了过来,开始疏导学生并报警,民警和120急救人员随后赶到。’楼上有老师也在喊让学生往后面退不要挤,但是有些学生很惊慌没有听到。’王嘉说,从午休楼房间走出来的老师现场疏导持续了将近一小时……”
细细梳理,事故前并并无危险成分的存在,真正的起因就是上课铃响了,同学们急着上课,所以使楼道口变得“狭窄”起来,前面同学摔倒,后面同学相拥,于是一场悲剧便发生了……
而实际上,这场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试想,如果我们的同学讲文明、懂礼貌,讲秩序,守规矩,相互谦让、相互照顾,顺序下楼,事故就不可能出现;如果我们的学生有防范意识,懂得出现意外如何应急,前面学生摔倒,后面学生就应该及时的停止、救助,那么,事故也就可能避免;事故发生的时间是下午14点左右,此时,正是光天化日,光线充足,前面出现意外,后面应该完全看得见,而且前面出现事故,肯定也会有同学呼喊,后面的同学也应该完全能够听得见,可是为什么后面的同学还是拥挤地那么欢?这不仅仅是物理学上的惯性问题,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学生调皮、“恶作剧”,而是说明,我们的学生不讲秩序,不守规矩,缺乏安全意识,缺乏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甚至暴露了我们某些同学低下的道德素质……
此类事故出现后,无论是相关部门还是学校,第一反应就是强强校园的各项安全措施,对相关重点部位进行加固,对楼梯出口进行加宽,增加值班教师的人数,强化值班教师的责任等,对于校完安全来说,所有这些工作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笔者以为,这些措施只是安全的外在形式,是标不是本,要想真正保障学生的安全,要标本兼治。那么校园安全的本在哪里?那就是学生的自我安全意识、自我防护能力,甚至还包括了我们孩子的文明意识和道德素质。把安全写进每个学生心里,才是安全工作的根本。
记得看过这样一幅漫画:动物园里的猴子从围栏里子逃了出去,管理员于是将围栏加高,但猴子还是能够逃走;管理员再将围栏加高,可还是未能阻止猴子的出逃;在管理员第三次加高围栏的时候,小猴子不无担心地对老猴子说:“人们又在加高围栏了!”老猴子笑笑说:“不用担心,围栏再高也没用,你没看见,他们忘了给围栏的大门上锁!”

G. 校园意外事故

学校一般都入了保险的,可联系学校,此事学校要负责的,他们会联系保险公司或提供其他解决方案

H. 校园常见的安全事故有哪些

挤压事故
放学和下课时在楼道、门口等黑暗和狭窄的地方互相争先而造成的挤压、践踏等事故。学校楼房走廊栏杆的高度不符合要求;校园设深水池;体育设备不定期检查、维修、更换,有些危房在带病使用;校园设施老化。

体育活动事故
体育活动或课上不遵守纪律或注意力不集中,活动随意,体育器械使用时不得要领而造成的伤害。

劳动事故
在劳动或社会实践中安全意识差,教师没有将安全事故的遇见性放在首位。

校园事故
学校安全保卫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得力,学生受到校外不法之徒的侵害。哥们义气拉帮结伙;为小事摩擦使用武力;盲目消费导致偷盗;不良交往拉人下水;少数教师有体罚行为。

消防事故
学生取暖、用电、饮食不当而造成火灾、触电、中毒等事故。一是侥幸心理严重,导致老化的供电线路和设施仍在凑合着使用、消防器材不足、楼房过道设计不符合消防规定等等。二是消防知识缺乏,大多数师生不会使用灭火器,消防课极少上,发生火情更不知如何处理。三是管理措施松懈,如学生随便使用电器,煤气,蜡烛等易燃易爆物品。

学生事故
因学生特殊疾病、特殊身体素质、异常心理状态受到意外冲击而造成的伤害。

自然灾害事故
学生自救自护能力差,遇到暴风雨、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无法有效防卫造成的伤害。

卫生事故
学校卫生管理重视不够,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措施不落实,特别是农村学校食堂基础设施条件落后,卫生设施差等问题仍很突出,已成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隐患。

设施事故
学校没有定时检查设施,导致学校里存在许多安全隐患。

I.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纯属意外事件的话,没有人为此负责,自己为自己负责了
一、 关于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定位问题

目前,发生中小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承担哪些责任这是问题争论的焦点。而焦点中的焦点是“学校是否是学生的监护人”。当前流行的说法有两种:

A、学校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其理由是:

● 学校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学生到了学校,就是学校的责任。学校不管,谁管?只要在校、只要在上学期间发生的事故都应该是学校的责任。这种说法目前占据了主导地位。

● 学生是未成年人被委托的监护人。家长交了钱(特别是像我校这种全寄宿学校),就是委托学校对孩子进行全方面吃喝拉撒管理,学校当然应该负有责任。

● 学校是家长的代理监护人.未成年人,特别是不满十周岁的孩子,缺乏辨认依据,缺乏判断能力,需要有人监护,在家,在学校不能出现真空,到了学校监护的责任自然就转化为学校。

● 学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监护人。学生被送到学校,家长和学校之间就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B、学校不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其理由是:

● 这种说法缺乏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6条指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如果父母去世或缺乏监护能力,则应按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朋友亲属—由父母的工作单位—居委会村委员会的顺序,在这当中,根本没有学校。

● 对“学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监护人。学生被送到学校,家长和学校之间就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的说法也不成立。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双方应签署合同方能有效,到现在为止,没有哪家学校和家长签定了合同。

●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最基本的职责是教育而不是监护。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具有“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生安全职责,这种“保护”职责是一种“派生”职责,而家长的保护管理是“全部”。保护不等同于监护。

● 监护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家长只把监护的义务给学校,而不把权利给学校,违反法律“公平”的原则。

● 监护的职责具体内容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顾生活、管理保护其财产、对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代理民事诉讼,而学校保护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尊重其人格健康,不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利。

● 家庭履行监护是1:1或N:1的形式,而学校只能是1:N的形式,客观上无法等同。

综上所述,很显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学校不承担监护的责任,这一条,是至关重要的,直接决定着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的处理。

二、 关于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问题

如果说,第一部分阐述的理论依据,那么这一部分则是实践操作。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谁来负责?负多大责任?家长和学校可能都各执一词。首先让我们来看一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 民法中规定,判断责任有四个原则,也就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 根据民法第160条规定:“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经济赔偿。”也就是说,判断单位有无责任,就看单位有无过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单位有过错,就负责,无过错,就不负责。

● 当然,如果学校和家长都无过错,还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简言之,也就是学校出于同情和人道主义,给予家长适当经济补偿。请注意,这里只能用补偿,而不是赔偿。赔偿就是有过错,而补偿是学校无过错。公平责任原则的应用是有严格条件的,比如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必须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害者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承担费用等等。

这里,就牵涉到认定过错的问题,“民法”规定,认定过错必须有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具体就是:

● 必须有损害事实

● 必须有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 加害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与事实损害有因果关系

● 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

“教育法”中规定的学校的责任是“安全教育是否到位、管理是否适当、措施是否落实”。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判断学校有无过错,主要就是从以上‘三个是否’来看。学校应该分清明显帐,比如在这次事故中,学校是承担全部还是部分、直接还是间接、有意还是无意中的哪一种。以此来确定责任的大小。

三、 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承担的范围

这个问题的焦点是:哪些情况应赔偿、哪些情况不赔偿。目前,全国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法律。比较难以判定。但是我们可以参照上海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条例来灵活处理。具体是:

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

1、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安全标准。

2、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3、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4、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5、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它物品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

6、学校对特殊体质的要特殊照顾,未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

7、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致使伤害扩大的。

8、教职员工侮辱、 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9、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10、 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它情形。

学校不承担责任的。

①、 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

②、 学生擅自离校发生的,

③、 学生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滞留学校期间发生,学校管 理并无不当的。

④、 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

⑤、 学生自杀、自伤,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⑥、 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原因造成,学校并无管理不当。

⑦、 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⑧、 教职员工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引起的。

⑨、 不可抗力造成的

⑩、 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它情形。

总之,学校责任不在于时间和空间,而在于事实和学校责任的大小;不在于事情的重和轻,而在于学校承担过错的大小。(主要、次要、附带等等)

四、 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采取的对策

● 当场处理应该采取的措施

1、现场即使抢救,及时送医院。要注意,送的医院一定要送当地的条件比较好的大医院,不要怕麻烦,否则,一些隐性病(如大脑、五脏内部)查不出来,将来诉诸法律学校要吃亏。

2、及时将真实的情况通知家长,当然,这需要一点艺术性。 有待于学校老师、领导细细揣摩。

3、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如果是一般事故,应在24小时以内,如果是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

4、学校及时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一般情况下,一把手领导可以不出面,这样可以有回旋的余地。学校可以安排一位副职校级领导来处理,当然,重大事项必须向一把手请示。

5、学校及时调查事故的原因、经过,调查取证,为事故的处理提供依据。这一点注意不要忽视,很重要。

● 善后处理应该采取的措施

6、分清事实,尽量协商和解,和解应该在双方志愿的基础上。

7、处理要抓紧时间,以免事态扩大。在这里要强调的是,如果家长采取闹事,学校应该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8、处理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如果双方调解不成,再采取法律起诉的方式。当然,学校也不要怕采取这种方式,只要事实清楚,该负的责任学校负,不该负责的也不要负。

五、 关于赔偿的形式

1、赔偿的经费类别

● 一般事故:主要赔偿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

● 伤残类事故:除了上述的费用,还包括伤残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补助护理费

● 死亡类事故:除了包括一般事故类别的费用外,还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2、处理赔偿经费中的几点注意事项

● 住院费:住院的票据只能是事发地附近医院,如果中途转院,应该经原来的医院同意,确定出院的要及时出院,不得拖延。

● 医药费:请专家和法医作出医药费认定,列出所有药品处方,鉴别哪些与治疗有关,有关伤情证明的记录、诊断书、病历,处方等,应该严格甄别。

● 注意是否在保险公司索赔,如果已经索赔,则不能重复计算。

● 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有专门的计算公式。

● 未来再次手续费:这是个大头,不可忽视。要有原来的诊治医师的批准意见。

● 精神抚慰金:只有残疾的、死亡的才有此项。其余都没有。要出示司法鉴定。

3、赔偿资金来源

这一点,可以借鉴上海的做法,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 以学校为单位,集资或捐助,成立专项基金,存入银行

● 以学校为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投集体责任险

● 社会集资捐助

● 动员家长为学生投人身意外事故责任险

4、支付的方式

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付款

六、发生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后应采取的对策预防

a) 学校应该经常性的检查校园教育教学的设备设施,如果因为这个原因而导致学生意外事故的,学校无条件负全部责任。学校应引起高度重视。

b) 建立安全网络,建立安全责任制度,一层对一级负责。

c) 对食品、用水、用奶、玩具、文具要查进货渠道、查生产商、供应商,不让校园外的食品进入校园。

d) 体育活动上的强度不能超过学生的承受力。

e) 对有特殊体质的学生要有告知义务,要进行特殊照顾。

f) 制定学校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在校园意外伤害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老师,在事故处理完后可以由学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让其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但要注意经济赔偿不可以完全由教师承担。

g) 建立校园申诉制度。让学生对困扰他们的烦恼有一个申诉的地方。比如被人敲诈、被人欺负等等。这也是“三个代表”思想的具体落实。

J. 校园意外伤害 实例

意外?纯属意外事件的话,没有人为此负责,自己为自己负责了
一、 关于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定位问题

目前,发生中小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承担哪些责任这是问题争论的焦点。而焦点中的焦点是“学校是否是学生的监护人”。当前流行的说法有两种:

A、学校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其理由是:

● 学校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学生到了学校,就是学校的责任。学校不管,谁管?只要在校、只要在上学期间发生的事故都应该是学校的责任。这种说法目前占据了主导地位。

● 学生是未成年人被委托的监护人。家长交了钱(特别是像我校这种全寄宿学校),就是委托学校对孩子进行全方面吃喝拉撒管理,学校当然应该负有责任。

● 学校是家长的代理监护人.未成年人,特别是不满十周岁的孩子,缺乏辨认依据,缺乏判断能力,需要有人监护,在家,在学校不能出现真空,到了学校监护的责任自然就转化为学校。

● 学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监护人。学生被送到学校,家长和学校之间就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B、学校不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其理由是:

● 这种说法缺乏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6条指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如果父母去世或缺乏监护能力,则应按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朋友亲属—由父母的工作单位—居委会村委员会的顺序,在这当中,根本没有学校。

● 对“学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监护人。学生被送到学校,家长和学校之间就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的说法也不成立。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双方应签署合同方能有效,到现在为止,没有哪家学校和家长签定了合同。

●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最基本的职责是教育而不是监护。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具有“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生安全职责,这种“保护”职责是一种“派生”职责,而家长的保护管理是“全部”。保护不等同于监护。

● 监护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家长只把监护的义务给学校,而不把权利给学校,违反法律“公平”的原则。

● 监护的职责具体内容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顾生活、管理保护其财产、对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代理民事诉讼,而学校保护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尊重其人格健康,不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利。

● 家庭履行监护是1:1或N:1的形式,而学校只能是1:N的形式,客观上无法等同。

综上所述,很显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学校不承担监护的责任,这一条,是至关重要的,直接决定着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的处理。

二、 关于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问题

如果说,第一部分阐述的理论依据,那么这一部分则是实践操作。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谁来负责?负多大责任?家长和学校可能都各执一词。首先让我们来看一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 民法中规定,判断责任有四个原则,也就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 根据民法第160条规定:“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经济赔偿。”也就是说,判断单位有无责任,就看单位有无过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单位有过错,就负责,无过错,就不负责。

● 当然,如果学校和家长都无过错,还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简言之,也就是学校出于同情和人道主义,给予家长适当经济补偿。请注意,这里只能用补偿,而不是赔偿。赔偿就是有过错,而补偿是学校无过错。公平责任原则的应用是有严格条件的,比如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必须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害者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承担费用等等。

这里,就牵涉到认定过错的问题,“民法”规定,认定过错必须有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具体就是:

● 必须有损害事实

● 必须有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 加害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与事实损害有因果关系

● 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

“教育法”中规定的学校的责任是“安全教育是否到位、管理是否适当、措施是否落实”。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判断学校有无过错,主要就是从以上‘三个是否’来看。学校应该分清明显帐,比如在这次事故中,学校是承担全部还是部分、直接还是间接、有意还是无意中的哪一种。以此来确定责任的大小。

三、 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承担的范围

这个问题的焦点是:哪些情况应赔偿、哪些情况不赔偿。目前,全国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法律。比较难以判定。但是我们可以参照上海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条例来灵活处理。具体是:

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

1、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安全标准。

2、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3、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4、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5、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它物品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

6、学校对特殊体质的要特殊照顾,未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

7、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致使伤害扩大的。

8、教职员工侮辱、 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9、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10、 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它情形。

学校不承担责任的。

①、 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

②、 学生擅自离校发生的,

③、 学生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滞留学校期间发生,学校管 理并无不当的。

④、 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

⑤、 学生自杀、自伤,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⑥、 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原因造成,学校并无管理不当。

⑦、 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⑧、 教职员工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引起的。

⑨、 不可抗力造成的

⑩、 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它情形。

总之,学校责任不在于时间和空间,而在于事实和学校责任的大小;不在于事情的重和轻,而在于学校承担过错的大小。(主要、次要、附带等等)

四、 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采取的对策

● 当场处理应该采取的措施

1、现场即使抢救,及时送医院。要注意,送的医院一定要送当地的条件比较好的大医院,不要怕麻烦,否则,一些隐性病(如大脑、五脏内部)查不出来,将来诉诸法律学校要吃亏。

2、及时将真实的情况通知家长,当然,这需要一点艺术性。 有待于学校老师、领导细细揣摩。

3、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如果是一般事故,应在24小时以内,如果是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

4、学校及时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一般情况下,一把手领导可以不出面,这样可以有回旋的余地。学校可以安排一位副职校级领导来处理,当然,重大事项必须向一把手请示。

5、学校及时调查事故的原因、经过,调查取证,为事故的处理提供依据。这一点注意不要忽视,很重要。

● 善后处理应该采取的措施

6、分清事实,尽量协商和解,和解应该在双方志愿的基础上。

7、处理要抓紧时间,以免事态扩大。在这里要强调的是,如果家长采取闹事,学校应该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8、处理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如果双方调解不成,再采取法律起诉的方式。当然,学校也不要怕采取这种方式,只要事实清楚,该负的责任学校负,不该负责的也不要负。

五、 关于赔偿的形式

1、赔偿的经费类别

● 一般事故:主要赔偿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

● 伤残类事故:除了上述的费用,还包括伤残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补助护理费

● 死亡类事故:除了包括一般事故类别的费用外,还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2、处理赔偿经费中的几点注意事项

● 住院费:住院的票据只能是事发地附近医院,如果中途转院,应该经原来的医院同意,确定出院的要及时出院,不得拖延。

● 医药费:请专家和法医作出医药费认定,列出所有药品处方,鉴别哪些与治疗有关,有关伤情证明的记录、诊断书、病历,处方等,应该严格甄别。

● 注意是否在保险公司索赔,如果已经索赔,则不能重复计算。

● 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有专门的计算公式。

● 未来再次手续费:这是个大头,不可忽视。要有原来的诊治医师的批准意见。

● 精神抚慰金:只有残疾的、死亡的才有此项。其余都没有。要出示司法鉴定。

3、赔偿资金来源

这一点,可以借鉴上海的做法,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 以学校为单位,集资或捐助,成立专项基金,存入银行

● 以学校为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投集体责任险

● 社会集资捐助

● 动员家长为学生投人身意外事故责任险

4、支付的方式

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付款

六、发生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后应采取的对策预防

a) 学校应该经常性的检查校园教育教学的设备设施,如果因为这个原因而导致学生意外事故的,学校无条件负全部责任。学校应引起高度重视。

b) 建立安全网络,建立安全责任制度,一层对一级负责。

c) 对食品、用水、用奶、玩具、文具要查进货渠道、查生产商、供应商,不让校园外的食品进入校园。

d) 体育活动上的强度不能超过学生的承受力。

e) 对有特殊体质的学生要有告知义务,要进行特殊照顾。

f) 制定学校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在校园意外伤害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老师,在事故处理完后可以由学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让其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但要注意经济赔偿不可以完全由教师承担。

g) 建立校园申诉制度。让学生对困扰他们的烦恼有一个申诉的地方。比如被人敲诈、被人欺负等等。这也是“三个代表”思想的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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