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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性刑

发布时间: 2021-06-26 08:18:58

1. 校园暴力涉及到哪些刑法的问题

校园暴力涉及到哪些刑法的问题

来源:华律网整理发表时间:2016年10月25日浏览:4932 次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经济秩序罪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摘要:在现代社会中,时不时会在网络上看到关于校园暴力的报道,我们在为这些未成年人人感到同情的时候,也要重视校园暴力涉及到哪些刑法的问题。接下来华律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您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刑法与校园暴力

刑法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校园暴力是暴力行为的一种。只要这种暴力行为后果达到一定事实程度,触及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非属于符合刑法免责的规定。由于校园暴力有特殊之处,即它发生在我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里及附近,一旦校园暴力发生,其波面之广,影响之深,范围之大,是深远的。对于个人来说可能是一辈子挥之不去的阴影。对于社会来说,可能是一代人、几代人难已磨灭的记忆,对于国家来说,可能有不可估量的负作用。所以刑法对校园暴力的调整是不敢轻视的。为此需要刑法对校园暴力与之相关的行为予以强制性的规范。

二、几种常见的校园暴力犯罪行为

校园暴力犯罪主要表现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主的犯罪,有时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它的犯罪主体一般是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其他犯罪主体。

1.几种常见人身权利犯罪

①故意杀人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担刑事责任;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其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

②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其在客观上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利。教师、行政人员在体罚学生时因过失而致学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③故意伤害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应当为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上是故意,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④过失重伤罪

教师惩罚学生,学生之间的肢体冲突因过失可能致学生重伤而犯过失重伤罪。过失主观上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⑤侮辱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观上是故意,其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近日网上曝光女生集体欺辱女生的图片,可构成本罪。

②关于未年人的刑罚问题

《刑法》第17条第三、四款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责任的,责令他的家长或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的死刑包括死缓。这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从轻的规定,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2.未成年学生的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原则被贯彻到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

第一、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保护规定

①司法机关设立专门机关或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②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应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

③严禁虐待被监管的未成年人;

④分别看管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服刑的未成年人。

第二、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保护规定

①法庭审理不公开的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明确规定,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②对未成年人案件的资料保护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材料。

为此我国为了教育保护未成年人适应未成年的特点,健全了一套不同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

③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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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校园十大酷刑之笑刑
作者:飞鸿临天
爆笑的开始,你准备好了吗?
更新时间2009-12-15 3:56:23 字数:304
本书讲述的是大学里六个快乐宝宝:贫嘴、老白、小胖、小咪、红豆、草莓的幽默故事。
先介绍一下六人的关系,贫嘴、老白、小胖是同寝的好兄弟,小咪、红豆、草莓是同寝的好姐妹。其中贫嘴和草莓,老白和红豆,小胖和小咪,分别是男女朋友。
一系列爆笑的故事就在这六个关系紧密的快乐宝宝们身上发生了。
严重警告:请大家在吃饭时,喝水时,还有路过精神病院门口时切勿看本书和回忆本书内容,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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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开学伊始,初遇梦中女郎
更新时间2009-12-15 22:29:33 字数:385
开学伊始,老白对小胖说:“听说那个就是高数老师……”
小白问道:“教什么的啊?”
老白答道:“可能是化学……”
小胖乘坐公共汽车时,车上一漂亮女孩总是打量他。小胖心想:莫非我太帅了,这女孩被我的帅气吸引了,不禁心理美滋滋的。女孩到站下车。小胖见状马上跟了下去。女孩在前面走着,还不时地回头看。小胖鼓足勇气跑上前,不无幽默地搭讪道:“小姐,你为什么总看我?是不是我脸……
需要别的再问

3. 校园暴力怎么量刑

具体量刑取决于违法行为构成的罪行以及在该过程中的情节,比如自首、主犯、累犯、年龄等因素,要综合评定

4. 我一哥们在学校早恋 在校园里发生了性关系 这是非法的吗

如果女方没满14周岁,无论她是否自愿,根据刑法的规定,你哥们都构成强奸罪。如果她已满14周岁,又是自愿的,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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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疼;态度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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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咪牙痛,草莓陪她去看牙医。牙医一边做检查一边对小咪说:“你的牙上有个大洞!有个大洞!”
小咪有些不高兴地说:“就是有个洞,可是你也不用说两遍呀。”
牙医说:“我只说了一遍。那是回音……是回音……”
牙医确认是虫牙说要拔掉。小咪同意后便拔掉了。
回学校的途中草莓问:“小咪,怎么样?牙还痛吗?”
小咪感觉了一下说:“不知道,牙留在牙医那了。”
一日小胖左右端详贫嘴的脸部,然后突然说:“就你这脸苍蝇的都不敢落。”
“为什么?”贫嘴好奇地问。
“因为苍蝇落上准得*!”
“这么说来你这张脸苍蝇就更不敢落了。”
“为什么?”小胖疑惑地问。
“它怕崴脚!”
一天小咪要去复印一大堆资料,让小胖帮忙。小胖捧着高高地一摞……
应该是全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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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伊始,老白对小胖说:“听说那个就是高数老师……”
小白问道:“教什么的啊?”
老白答道:“可能是化学……”
小胖乘坐公共汽车时,车上一漂亮女孩总是打量他。小胖心想:莫非我太帅了,这女……

7. 校园暴力能构成什么罪

校园暴力的犯罪涉及两方面,一方面是人身权利犯罪,分别有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伤害(重伤以上的)罪、侮辱罪和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另一方面是财产罪,有抢劫和敲诈勒索罪。

校园暴力犯罪主要表现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主的犯罪,有时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它的犯罪主体一般是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其他犯罪主体。校园暴力能构成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几种常见人身权利犯罪

①故意杀人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担刑事责任;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其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

②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其在客观上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利。教师、行政人员在体罚学生时因过失而致学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③故意伤害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应当为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上是故意,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④过失重伤罪

教师惩罚学生,学生之间的肢体冲突因过失可能致学生重伤而犯过失重伤罪。过失主观上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⑤侮辱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观上是故意,其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近日网上曝光女生集体欺辱女生的图片,可构成本罪。

⑥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已满14周的妇女发生性行为。其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其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且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目的,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其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

奸淫幼女罪是指故意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主主体是与强奸罪相同的;其客体是幼女身心健康权;无论幼女是否同意,不管是否违背幼女的意志,不影响此罪的构成。

二、几种常见侵犯财产罪

①抢劫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产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此罪应负刑事责任;其客体是复杂客体,行为人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同时有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甚至于造成伤害或死亡;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非法占有公民财物的目的;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民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保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这是校园暴力中多发性犯罪。

②敲诈勒索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造成威胁、强行勒索财物,若数额较大,就构成此罪。本罪多表现为高年级学生敲诈勒索低年级学生,在校学生勾结校外人员以团伙形式敲诈勒索其他学生,或学生内部自组帮会敲诈勒索其他学生财物的行为,是一种常发性校园暴力。

8. 校园十大酷刑【你遭遇几个】

[s:57]大学之前都拖堂,大学了基本不拖堂

9. 大二女生在厕所惨死,校园内被性侵,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2011年11月21日,一名女大学生梁荣才在东莞一所大学的女洗手间被发现死亡,当梁荣才被发现时,头部受到重伤,下半身裸露,但经过测试,没有发现性侵的迹象,11月21日上午,敖翔在教学楼6区6座C楼404教室外面, 等待适当的犯罪机会,不久之后,一个女孩出现在敖翔的视线中,敖翔原本想攻击女孩,但由于准备不周,她不得不暂时放弃了最初的目标,很快,受害人梁荣才出现在了敖翔的视线中, 时机成熟时,敖翔跟随梁荣才走进女洗手间,奥翔一进入洗手间,就立即锁上门,戴上自制的手套和口罩,并用水果刀恐吓刚用完洗手间的梁荣才,并实施侵害。

各种迹象表明,这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预谋罪行,面对敖翔“要照顾父母”的要求,梁荣才的家人更加生气, 她心爱的女儿遭受了如此惨烈的死亡,凶手想留下来照顾她的父母,敖翔因故意杀人罪和猥亵罪被审判,最后依法判处缓刑,但是,梁荣才的生活已经去世了, 一个年轻女孩因为别人的贪婪而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却由于别人的错误行为而被立即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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