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案件
应对校园暴力要依法综合施策。
每一起校园暴力事件被曝光后,在引起众怒的同时,也引发各方讨论。有介绍国外在防治青少年暴力问题上的经验,有呼吁在刑罚上对低龄重罪作出回应,有从社会教育角度进行建议等。可以说,基本上囊括了在应对类似事件上的可以期待的办法,但却并未阻止事件的继续发生。
问题到底在哪?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这类事件中的绝大多数当事人,包括施暴者和受害者,都处于一种“隐身状态”。他们要么被描述为未成年的学生,要么被强调已经不属于在校生,要么被回应称已经接受心理治疗或心理干预。
必须承认,当事人的“失声”,与双方的未成年人身份有重要关系。比如有可能是在家人的保护下拒绝接受采访,也有可能是媒体从新闻伦理的角度而主动选择回避。
但从检讨事故发生机制,真正让未成年双方都能从“暴力阴影”中走出来,乃至让社会更好地吸取教训,听取当事人的声音,了解他们的行为动机,是必不可少的。
(1)校园暴力案件扩展阅读:
没有可以复制的青春,同样没有完全相同的校园暴力事件——尽管其中或许有着太多的共因可寻。因为,每一起事件中的“主角”,若总是面目模糊的“施暴者”与“受害者”,很可能意味着对他们的拯救与干预是隔靴搔痒式的。事件成因越复杂,在寻求解决办法上,越需要耐心和见微知著,如此才能真正找出规律与破解良方。
在校园暴力中,最让人担心的地方还在于施暴者年龄的趋小化。社会分化的加剧、离婚率的上升与家庭教育功能的弱化、人口流动导致的家庭碎片化、基于学校规模扩大而产生的陌生感、网络暴力与情色小说的渲染、食品营养水平的提升等。
一方面在精神层面移植了成人世界的男女关系,另外一方面还为身体的早熟准备了客观载体。但心理的稚嫩,却难以在思想领域驾驭身体的需求,也难以消解恋爱挫折带来的情感压力,更难以在困惑时得到家长的关怀。
㈡ 最近校园暴力事件
校园暴力,最近又成了此间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在中国和新加坡从事心理辅导经验告诉我们,青少年的不良行为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各种类型,不是一出现便与私会党有关。心理辅导员也应根据行为的不同类型,对症下药地予以处理。
以下几种情况,都会引致青少年不良行为的产生。
第一种是“心理幼稚症”。
张同学,男性,14岁,中学二年级。这位同学出身于“书香门第”,母亲是一名中学优秀教师,从小对他进行严格的管教。小张从小学到初中都是重点优秀学生。他为人文静温和,在亲戚和学校老师心目中是一名老实听话的好孩子。
但是近两年来连续发生三件令人吃惊的事件。第一件,在巴士车边,无故将一名女乘客的裙子剪坏,被警察局训话和拘捕教育数天,后被母亲保按释放。第二件,时隔数日,自作主张用10元买进一辆来历不明的自行车,隔一周后又以同样价格出售给别人,再次被警局传讯训话。
再隔数月,跟着一名同班同学到居民家中偷窃,他担任“把风”。被抓后追问他为什么行窃,小张不加思索地回答:“我知道偷窃是犯法的。因为他是我朋友和同学,不去不好意思”,“反正我不想偷”。
这呈现“无知型”和“玩耍型”犯罪特点――缺乏深刻的动机和计划的犯罪行为,并不追求得到物质的满足。
在心理中心检查,张同学外表正常,智商中上水平,无精神病理症状;但发现心理发育不成熟,想法幼稚单纯,心理认识水平低下,无理想追求,无成熟自我意识。这是“心理幼稚症”犯罪的典型例子。
经过心理辅导、检查、咨询、老师帮助、家人加强教育,一年后逐渐好转,不再出现类似行为,顺利考上初级学院。
小错不断成棘手问题
第二种是“反社会性格缺陷”。
小维,男生,中学四年级,17岁。
他幼小时活跃好动,上课不遵守纪律,在课堂里有时无故起身来回走动,尖声喊叫,教师多次教育批评无效,父母经常收到老师投诉电话。进入初中后,更发展为动辄冲动打人,脾气粗暴急躁,不知道恐惧和危险,外号为“小霸王”。
最近连续发生多次意外事件:用小刀乱划乱舞,将女同学手指划破,鲜血如注。第二天将另一位同学从高台上推下来,震惊全校。在教室内打闹,将铁制书桌打翻,压伤别人,险出人命。
后来发现,小维从小无法无天,调皮捣蛋,屡犯错误。令人不安的是,屡教不改,当面检讨,事后不改,屡教屡犯,我行我素,不能自控自己的行为。父母为他其痛心哭泣,打过骂过,他在旁边若无其事。幼小时曾看过心理医生,怀疑他有“多动症”。
这是很值得注意的案例。问题是,这名男生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其轻微违纪行为达不到犯罪的程度,无法司法惩戒。现有学校制度又缺乏有效的教育惩责手段,教师教育无效,辅导效果很差,成为教育领域一项棘手问题。
最后我要举出一个上海实例,这是个轻微犯罪的案例,当事人送“工读学校”管教,结果是个教育有效的成功例子。
小英,女生,15岁,初三学生。
小英父母6岁前离婚,由父亲抚养。父亲是个商人,经常外出经商,让小英单独生活和求学。因为从小缺乏管教和父母亲温暖,她生活随便,爱虚荣和打扮,经济挥霍,读书不用功。中学一年级起,就偷窃同学钱财,乱交男友,发生性关系,还堕胎一次。学校教育无效,生怕她再次犯罪,送“工读学校”学习和管教。
这是一所全寄宿制特殊学校。学生一律留宿在学校中,实行半工半读,一半是普通学校的课程学习,另一半是轻微劳动或集体文娱体育活动。
小英在学校学习二年,表现好,提前出校,升入高中,以后考入普通大学,表现良好。
这说明,青少年犯罪,尤其轻微犯罪,犯罪早期应该及时处理,控制,采取特殊措施,切断犯罪源,才能有效制止再犯罪。犯罪是社会必然存在的问题,其责不在于家长和学校,关键在于正确处理。
关注对社会的危害性
校园暴力事件由来已久,至少有以下社会危害性,必须重视和纠治。私会党不过是校园不良行为中的一种形式,青少年严重不良行为有二大类:
其一,违纪行为――违反校纪校规、打架、聚众闹事、赌博、酗酒、早恋乱爱、流氓习气行为、偷窃、欺骗、陷入“黄毒”和“私会党”等。
其二,违法行为――盗窃、强奸、卖淫、伤人、杀人、私会党团伙和其他刑事犯罪等。从上海调查的资料,大致发生频度在1%左右。
青少年并非成人,心理行为不成熟,犯罪偶发性机率大,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适合采用成人法律。他们的人生有一长段道路要走,各国都有青少年保护法,目的着重于挽救,从宽,让他们重新做人。
不幸的是,现有学校对轻微不良行为和犯罪缺乏有力惩戒措施,辅导作用不够有力有效,管束困难。对特殊家庭、特殊父母(如离异、孤儿、特殊性格儿童等)不采取社会隔离、封闭学校的教育,教育困难,成效很差。
“工读学校”是特殊教育,专收“问题学生”。学校采取封闭式教育制度,学生一律住宿过半军事式集体生活。教育课程同普通学校,升留学制度相同。
教育队伍由教师(特殊有爱心者,对德育有经验)、警察局干警、民政部人员、心理辅导者、义工等组成。兼教又管,宽严结合,务使学生在德智体劳全面发展。
问题学生由各校提名。针对道德品行有问题而屡教难改者、轻微犯罪行为又未严重犯法者、须接受预防性管教的学生,收住教育。
教育或住宿学校时期可从一年到三年,视学生行为道德表现。而离开学校后,社会不应该歧视,学历相同。这样的教育,在中国各地和上海已推行10至20年,效果良好。
本人认为香港电影也对青少年的心理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㈢ 校园暴力事件都有哪些危害
校园暴力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校园暴力的存在,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学校教学秩序,学生健康成长,家族正常生活,社会安定团结。损害学生身心健康,耽误学习,甚至改变学生的人生。对青少年暴力受害者来说,遭遇暴力侵害无疑是一场梦魇,在心理上很可能会留下永久的伤痕。
学校出现校园暴力,无论何种形式,什么程度,势必对校园正常的教学活动,校园生活造成不良后果,这对教学计划的安排,教学活动的开展、教师精力的分配等都形成冲击和干扰,影响校园秩序的方方面面。
引发学生家长恐慌,产生连锁反应。影响到家长的工作、生活,极易导致家长对学校不满。影响校园声誉,社会反应强烈,极大地降低了教师的整体社会评价,甚至导致某些学校的信任危机。
校园暴力的逐级演变,最终导致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㈣ 校园暴力事件
是高中生吗,这些学校经常有的,处理这事先通过学校保卫科,他们会出面处理,还有告诉家长,家长会根据情况帮你拿主意,班主任老师一定是最先知道的,多种途径,你心里一定有数,他们会教你怎么办,再告诉她,出了问题她必须承担的后果,明确提出打了你的后果非常之不利,呵呵,再给我个回复,不要告诉我你还惊动了警察局。
㈤ 上海校园暴力事件
校园暴力,最近又成了此间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在中国和新加坡从事心理辅导经验告诉我们,青少年的不良行为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各种类型,不是一出现便与私会党有关。心理辅导员也应根据行为的不同类型,对症下药地予以处理。
以下几种情况,都会引致青少年不良行为的产生。
第一种是“心理幼稚症”。
张同学,男性,14岁,中学二年级。这位同学出身于“书香门第”,母亲是一名中学优秀教师,从小对他进行严格的管教。小张从小学到初中都是重点优秀学生。他为人文静温和,在亲戚和学校老师心目中是一名老实听话的好孩子。
但是近两年来连续发生三件令人吃惊的事件。第一件,在巴士车边,无故将一名女乘客的裙子剪坏,被警察局训话和拘捕教育数天,后被母亲保按释放。第二件,时隔数日,自作主张用10元买进一辆来历不明的自行车,隔一周后又以同样价格出售给别人,再次被警局传讯训话。
再隔数月,跟着一名同班同学到居民家中偷窃,他担任“把风”。被抓后追问他为什么行窃,小张不加思索地回答:“我知道偷窃是犯法的。因为他是我朋友和同学,不去不好意思”,“反正我不想偷”。
这呈现“无知型”和“玩耍型”犯罪特点――缺乏深刻的动机和计划的犯罪行为,并不追求得到物质的满足。
在心理中心检查,张同学外表正常,智商中上水平,无精神病理症状;但发现心理发育不成熟,想法幼稚单纯,心理认识水平低下,无理想追求,无成熟自我意识。这是“心理幼稚症”犯罪的典型例子。
经过心理辅导、检查、咨询、老师帮助、家人加强教育,一年后逐渐好转,不再出现类似行为,顺利考上初级学院。
小错不断成棘手问题
第二种是“反社会性格缺陷”。
小维,男生,中学四年级,17岁。
他幼小时活跃好动,上课不遵守纪律,在课堂里有时无故起身来回走动,尖声喊叫,教师多次教育批评无效,父母经常收到老师投诉电话。进入初中后,更发展为动辄冲动打人,脾气粗暴急躁,不知道恐惧和危险,外号为“小霸王”。
最近连续发生多次意外事件:用小刀乱划乱舞,将女同学手指划破,鲜血如注。第二天将另一位同学从高台上推下来,震惊全校。在教室内打闹,将铁制书桌打翻,压伤别人,险出人命。
后来发现,小维从小无法无天,调皮捣蛋,屡犯错误。令人不安的是,屡教不改,当面检讨,事后不改,屡教屡犯,我行我素,不能自控自己的行为。父母为他其痛心哭泣,打过骂过,他在旁边若无其事。幼小时曾看过心理医生,怀疑他有“多动症”。
这是很值得注意的案例。问题是,这名男生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其轻微违纪行为达不到犯罪的程度,无法司法惩戒。现有学校制度又缺乏有效的教育惩责手段,教师教育无效,辅导效果很差,成为教育领域一项棘手问题。
最后我要举出一个上海实例,这是个轻微犯罪的案例,当事人送“工读学校”管教,结果是个教育有效的成功例子。
小英,女生,15岁,初三学生。
小英父母6岁前离婚,由父亲抚养。父亲是个商人,经常外出经商,让小英单独生活和求学。因为从小缺乏管教和父母亲温暖,她生活随便,爱虚荣和打扮,经济挥霍,读书不用功。中学一年级起,就偷窃同学钱财,乱交男友,发生性关系,还堕胎一次。学校教育无效,生怕她再次犯罪,送“工读学校”学习和管教。
这是一所全寄宿制特殊学校。学生一律留宿在学校中,实行半工半读,一半是普通学校的课程学习,另一半是轻微劳动或集体文娱体育活动。
小英在学校学习二年,表现好,提前出校,升入高中,以后考入普通大学,表现良好。
这说明,青少年犯罪,尤其轻微犯罪,犯罪早期应该及时处理,控制,采取特殊措施,切断犯罪源,才能有效制止再犯罪。犯罪是社会必然存在的问题,其责不在于家长和学校,关键在于正确处理。
关注对社会的危害性
校园暴力事件由来已久,至少有以下社会危害性,必须重视和纠治。私会党不过是校园不良行为中的一种形式,青少年严重不良行为有二大类:
其一,违纪行为――违反校纪校规、打架、聚众闹事、赌博、酗酒、早恋乱爱、流氓习气行为、偷窃、欺骗、陷入“黄毒”和“私会党”等。
其二,违法行为――盗窃、强奸、卖淫、伤人、杀人、私会党团伙和其他刑事犯罪等。从上海调查的资料,大致发生频度在1%左右。
青少年并非成人,心理行为不成熟,犯罪偶发性机率大,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适合采用成人法律。他们的人生有一长段道路要走,各国都有青少年保护法,目的着重于挽救,从宽,让他们重新做人。
不幸的是,现有学校对轻微不良行为和犯罪缺乏有力惩戒措施,辅导作用不够有力有效,管束困难。对特殊家庭、特殊父母(如离异、孤儿、特殊性格儿童等)不采取社会隔离、封闭学校的教育,教育困难,成效很差。
“工读学校”是特殊教育,专收“问题学生”。学校采取封闭式教育制度,学生一律住宿过半军事式集体生活。教育课程同普通学校,升留学制度相同。
教育队伍由教师(特殊有爱心者,对德育有经验)、警察局干警、民政部人员、心理辅导者、义工等组成。兼教又管,宽严结合,务使学生在德智体劳全面发展。
问题学生由各校提名。针对道德品行有问题而屡教难改者、轻微犯罪行为又未严重犯法者、须接受预防性管教的学生,收住教育。
教育或住宿学校时期可从一年到三年,视学生行为道德表现。而离开学校后,社会不应该歧视,学历相同。这样的教育,在中国各地和上海已推行10至20年,效果良好。
本人认为香港电影也对青少年的心理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㈥ 校园暴力事件
校园之所以产生暴力,主要跟其成长和生活的环境有关系,不当的教育方式内和环境影响会导致容暴力倾向。而校园内,学习压力、网络游戏以及早恋等都是发生校园暴力的导索线。关于叛逆期的学生,需要家长和老师共同的努力进行正确引导,以减少暴力事件的发生。具有暴力倾向的孩子逆反心理比较强,相对比较适合舒缓的言语引导。至于已经发生暴力事件的学生,应该根据该暴力事件的影响进行惩罚,另外,希望惩罚暴力学生前老师或相关负责人一定要调查清楚缘由,如若是被打学生的权责,而我们又不问缘由的处理了暴力学生,可能对该学生的身体和生理收到严重的影响,有可能会影响孩子的一生。望采纳!
㈦ 校园暴力事件如何处理
校园发生暴力事件的处理程序:
一旦发生学校暴力事件,一般应按下列专程序处理:
①报警。可属按紧急报警按钮或打“110”报警电话。
②立即报告局安管科。先口头、后书面。
③以最快的速度把伤员送往就近医院抢救,并通知家属。
④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学校派应变能力强、口才较好的老师与歹徒周旋,尽力规劝其中之犯罪;同时学校要全力保护好在现场或附近的学生,并迅速疏散之安全的地方。
⑤保护现场,配合警方调查处理。在警方的指导下维持秩序和善后处理。
㈧ 校园暴力事件事例
案例主要介绍青岛市区公布的5个案例,案例中用化名,具体如下:
1、被告人李某为某中专学生,因与同学“争女友”发生矛盾,后双方约定“谈判”。“谈判”中其与纠合的其他被告人孙某等人对被害人曲某进行殴打,致曲某受伤。后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并根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赔偿情况,对各被告人分别判以相应有期徒刑。
2、被告人袁某与同校学生徐某等人解决纠纷,被徐某一方殴打后,看到同校学生张某等人,误认为张某也是徐某一方的人,遂与其他五人持铁管追赶张某至一胡同内,对张某拳打脚踢,其中一人持铁管将张某左手打成轻伤。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等与他人合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受刑事处罚。
3、孙某与被害人庄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次日上午,孙某纠合被告人沈某、黄某在其学校宿舍楼对庄某实施殴打,致庄某左膝受伤,构成轻伤二级。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并对沈某、黄某分别判处管制一年和管制六个月。
4、被告人郭某和同学曲某因走路碰撞一事产生矛盾,二人便相约找人打仗。后被告人郭某纠集李某和同学姜某,李某又纠集杨某、张某、荆某等人到案发地点,李某持钢丝锁、荆某持套刀、杨某、张某、荆某、姜某、郭某等人持木棍对曲某进行殴打,致曲某受伤。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等与他人合伙持械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受刑罚处罚。
5、原告于某与被告陈某等均系某中学学生,双方日常关系不和睦。某日一直请假在家的于某出现在校内,看到陈某与原告的同班同学王某发生争执并互殴,于某见状亦参与殴打陈某,陈某等用伸缩钢管抽打原告身体和左臂。互殴中,双方身体均有受伤。于某经医院诊断为:左尺骨近端骨折、软组织挫伤、头外伤反应。后其起诉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判决侵权人陈某等和学校均承担部分责任。于某在本案中亦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8)校园暴力案件扩展阅读:
校园师生之间的暴力日渐引起人们关注。有些学生对老师的批评教育怀恨在心,纠集他人对老师实施暴力。有些老师对学生采取了失当的教育行为,比如体罚或实施暴力行为。我国的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规范学校、教师的行为均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体罚学生的行为亦做了禁止性的规定。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和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教书育人、依法履行职责。聘任的教师,在实施教育、管理职责中,故意致伤学生身体的,作为聘任单位的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㈨ 校园暴力事件案例
案例主要讲的是未打扫卫生起争执酿命案,三位在校学生均获刑,具体如下:
郑某、李某、郑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同班同学,2012年7月,因被害人王某某值日但未打扫卫生,郑某某与王某某发生口角;之后,王某某在路过郑某座位时在郑某背部推了一下,引发推搡厮打;一旁的李某、郑某某也参与到殴打中。最终造成王某某头部重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案发当日,郑某与郑某某先后被警方抓获归案,李某在其亲属陪同下投案自首。
法院一审后,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七年、李某有期徒刑二年、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一审宣判后,郑某、郑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9)校园暴力案件扩展阅读:
没有可以复制的青春,同样没有完全相同的校园暴力事件——尽管其中或许有着太多的共因可寻。因为,每一起事件中的“主角”,若总是面目模糊的“施暴者”与“受害者”,很可能意味着对他们的拯救与干预是隔靴搔痒式的。事件成因越复杂,在寻求解决办法上,越需要耐心和见微知著,如此才能真正找出规律与破解良方。
对于这些未成年人而言,在当前刑法惩戒难以介入的情况下,他们最终基本上还是要回归家庭,回到他们“熟悉”的成长环境。那么,对他们的“改造”,就必然离不开对这种具体环境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