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典型案例
1、杭州萧山区发生一起校园惨案;
2月19日下午,记者获悉案件大致经过:被害者阿红,17岁,就读于萧山某高中。因一点小矛盾,阿红与同学阿洁发生吵架。2月17日那天,怀恨在心的阿洁,纠集其他4人,将阿红骗至阿华家中,用围巾将阿红勒死,并肢解,随后弃尸野外。在一般人眼里,女生往往与暴力绝缘。可让所有人没有想到的是,5名行凶者中,4人竟是女生。警官说:“女孩子在犯罪中表现出的暴力程度,大体可以反映出目前一些青少年对暴力的一种心态。”
2、几句争吵酿校园惨案两少年被毁;
3月6日下午,一名中学生到大通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投案自首,称其将同班同学捅伤。经审讯,刑事警察大队迅速查清了案情: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现年19岁,系大通某中学高三年级学生。受害人王某某是其同班同学,两个人家住在一起,平时关系相当不错。3月6日11时许,张某某在教室里写信,王某某好奇地在旁边看了一下,张某某回头骂了一句脏话,引起王某某的不满,两人遂发生争吵。在家里从来没有吃过亏的张某某感到在全班同学面前受到了奇耻大辱,就回家取了一把匕首,等在校门口伺机进行报复。这时其另一好友多次对张进行劝阻,让张某某不要用这种极端的方式解决问题,打一顿出出气算了。但红了眼的张某某根本不听劝告,执意要把王某某“捅下”。13时许,王某某放学后从学校出来,快走到校门口时,被张某某拦住。张某某持刀朝王某某左肋处猛刺一刀,王某某受伤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3、四川岳池一中学发生血案 五名学生校门口被捅伤;
中新网9月30日电 据四川新闻网报道,五个学生被刀捅伤,其中三名学生躺进医院抢救。9月28日深夜,这场血案就在四川广安岳池县第一中学校的校门前发生了。
受伤学生中有一名叫曹更生的男生,他父亲曹昌云介绍说,曹更生是岳池县第一中学校高三的复习生。据曹昌云询问伤者曹更生获知的情况是,当晚自习快十点下课后,曹更生和几个同学准备出校吃点东西,谁知刚刚走出校门口就和等在学校门口的几个人发生了冲突。由于曹更生身中三刀伤势较重,所以曹昌云也没有把情况了解得很详细。“但是我晓得,事发后警方和学校保安挡获了参与捅人事件的几个嫌疑人”。
4、吉林10余名少年持刀冲进学校砍伤5学生扬长而去;
9月30日12时30分许,长春市湖光路附近的长春市朝阳学校院内,一座二层旧楼门口,女校长向男孩的父亲承诺着。就在大约1个小时前,10余名手拿砍刀的少年冲进校园,将在此租房教学的长春健美操学校的5名学生砍伤后扬长而去,而目睹整个过程的50余名学前班儿童和老师吓得躲在教室里,顶住了房门。
5、北京房山某高中有多名学生被一名20多岁的男子强行索要钱财;
2007年年初,北京房山某高中有多名学生被一名20多岁的男子强行索要钱财。近日,犯罪嫌疑人赵某被民警抓获。赵某抓住新生对周围环境比较陌生这一特点,专门在该校附近租住了民房,以语言威胁强行拦截过往学生“借钱”。经过警方核实,已有14名学生遭到抢劫。
6、[预防与对策]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另外要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教师要做到知法、守法,依法执教。
B. 校园伤害案件
肖毅是肖书明和方怡的独生子,大学毕业后在一家设计院工作。然而,已30岁、在高中和大学曾两次强奸女老师的肖毅不仅迟迟不肯结婚,而且在工作后不断地与已婚少妇纠缠不休。每当想起儿子的这种变态行为,方怡都会陷入深深的自责中。
母亲暴露的身体引诱他迈出了罪恶的一步
肖书明和方怡是文革前北京某大学中文系最后一批毕业生。同窗四年的友谊渐渐演化成了爱情,1968年,一对有情人携手踏上了红地毯。
结婚后,方怡曾经怀孕两次,但都流产了。因而怀肖毅时,她几乎是卧床保了10个月的胎。1970年5月9日,一个健康可爱的男孩终于来到了人世。由于这个孩子来之不易,方怡对他更是倾注了无限的爱。
方怡觉得最幸福的时候就是给儿子洗澡。当那个白白胖胖的小家伙在澡盆中撤欢时,她都会涌起一种难以言表的母爱。她总是用手轻轻地抚遍儿子的每一寸肌肤,在儿子的笑声中抱住他不停地亲吻。
渐渐地,肖毅对母亲有了深深的依恋,每次都要母亲亲自为他洗澡,别人为他洗时,他就又哭又闹。随着年龄的增大,肖毅仍然要求母亲为他洗澡。母子俩在这种亲热中都感到乐趣无穷。
时光飞逝,肖毅已经上了初中。随着身体的发育,每当母亲再为他洗澡时,他都会感到有些难为情。一次,他对母亲说:“妈妈,我已经长大了,我自己可以洗了,以后就不麻烦您了。”可是,方怡却说:“虽然你长大了,可我永远是你妈妈,妈妈为儿子洗澡有什么难为情的。”所以,方怡不顾儿子的反对,仍然坚持给他洗澡。只不过,她改为了只为儿子搓背。
方怡漂亮、抚媚,即使结婚生子后,仍然保持着很好的身材。炎热的夏季,她在家时总是不戴文胸,并且穿着很透很露的背心、短裤在儿子面前走来走去。一天,肖书明对她说:“儿子已经长大了,你是不是穿衣服注意点?”方怡却自有一套理论:“我就要让儿子知道什么是女人,让他对女人的身体没有神秘感。
方怡和肖书明在家亲热时,从来不避讳儿子。有时,她故意当着儿子的面坐在丈夫的腿上,甚至在儿子在家时与丈夫同浴。她总觉得,这种教育方式可以让儿子从小就懂得男女之事,他就不会犯错误了。
然而,她错了。从小耳濡目染,让肖毅对女人有了一种更深的好奇。当他渐渐懂事后,每当看到父母在一起亲热的场面,看到母亲那暴露的身体,他的体内都会升腾起一种难以遏制的冲动。夜深人静时,他就会用手淫来发泄自己的欲望。
高二那年暑假,肖毅到数学教师于淑惠家补课。那天,天气很热,于老师穿了一条比较薄的裙子,露出了一双白白的小腿。不知为何,看到于老师暴露在外的腿后,肖毅的血直往上涌,他仿佛已经看到了于老师像母亲一样的身体。他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猛地扑向了已经快40岁的于老师,在于老师的惊叫声中,肖毅强行将她按倒在沙发上,掀起她的裙子,扒掉她的内裤。成熟女人丰腆的臀部更撩拨起了他的欲望,他不顾一切地将于老师强暴了。
于老师是个善良的女人,虽然对肖毅的强暴非常气愤,但想到肖毅可能是一时冲动,为了肖毅的前途,便没有去告发他。于老师悄悄找到方怡,把这件事婉转地告诉了她,希望她能多关注一些儿子。方怡感到很吃惊,她不相信自己的儿子居然能做出这种事。她真想骂儿子一顿,但对儿子的爱战胜了一切,她不忍心去责备儿子,她觉得这一切都是出于偶然。她没有告诉丈夫这件事,也没有说儿子半个不字,就让这件事过去了。
高三时,于老师转到了别的班,这件事也就不了了之了。可是,在肖毅的心中,却永远也无法抹掉于老师那成熟的身体。他觉得,只有像于老师和母亲这样成熟的女人,才具有女人味,才是最美的。从此,他迷恋上了那些成熟而丰腴的女性。
变态的举动使他险些断送了自己的前途
1988年,肖毅考上了北京某理工大学计算机系。身高1.80米、高大英俊的肖毅招来了不少女生青睐的目光,被称做系花的吴晓倩更是对他一往情深。她经常主动去找肖毅,在生活上关心他。每当这对俊男靓女走在校园里,都会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在同学们羡慕的目光中,肖毅的虚荣心得到了极大的满足。虽然他对吴晓倩并没有什么激情,但却默认了他们的关系。
大学二年级下学期,肖毅的班里新来了一位班主任杨丽。杨丽30多岁,丰满白皙。肖毅从看到她的第一眼起,就被一种神奇的魅力深深地吸引住了。他觉得,杨老师像极了自己的母亲,尤其是她走路时轻轻摇摆的腰肢和臀部,散发出一种成熟女人的美丽和韵味。肖毅不可遏止地对杨老师有了一种冲动。
于是,他总是有事没事地与杨老师接近。只要能感受到杨老师,闻到她身上那特殊的体香,他就感到心里很塌实。他还经常主动到杨老师家里,帮她做些家务活,逗她那刚上小学的女儿玩。杨老师很喜欢班里这个聪明有个性的男生,对他也在各方面多有照顾。
随着与杨老师接触的增多,肖毅越发无法控制住自己内心对她的渴望。有时,他趁和杨老师挨得很近时,故意用身体去碰她的身体。在这种轻微的接触中,他全身都会感到一阵战栗。他甚至几次都控制不住地想用手去抚摸一下杨老师那丰满的臀部和胸部,想亲眼看一看它们是不是和母亲的身体一样迷人。
1990年的暑假,肖毅留在学校补习外语。他这样做还有一个目的,那就是有更多的机会看到杨老师,因为杨老师就住在学校旁边的家属宿舍。有时,他会借请教问题到杨老师家去。看到杨老师一家三口亲亲热热地在一起,他心中会涌起一股莫名的嫉妒。望着身穿连衣裙的杨老师的身体,肖毅觉得自己的欲望已经快要爆炸了。
一天下午,肖毅在校门口碰到杨老师。杨老师看他无精打采的样子,就关心地问他怎么了。肖毅心中有个念头一动,就对杨老师说自己不舒服,要回宿舍休息。回到宿舍后,他冥冥之中总觉得杨老师会来看他。他被这个想法激动着。
晚饭后,杨老师果然放心不下肖毅,跑到宿舍来看他。听到敲门声,肖毅赶紧躺到床上。杨老师进来后,关心地坐在他的床边,用手摸摸他的头,看他是否发烧了。肖毅的心“怦、怦”地跳个不停。当杨老师那双柔软的手触摸到他的肌肤时,他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猛地把杨老师抱住,压倒在床上。杨老师被这突如其来的举动惊呆了,她一边低声对肖毅说:“肖毅,不许胡来!”一边反抗着。可是,她哪里是身强力壮又欲火攻心的肖毅的对手。肖毅不顾她的反抗,在她的身上发泄着。终于感受到那渴盼已久的身体,肖毅激动不已,他喘着粗气,对杨老师肆意蹂躏着。
杨老师是个刚强的女人,她无法接受自己所蒙受的这种耻辱,毅然将肖毅告到了学校,并准备起诉他。学校领导非常震惊,决定开除肖毅的学籍。
当学校把这一决定通知方怡时,方怡愣在那里,半天说不出一句话来。联想到儿子上高中时发生的那件事,方怡第一次感到儿子确实是有问题了。她后悔不已,儿子还那么年轻,不能就这样断送了前途啊。她到学校领导那里,为儿子求情。可是,学校领导态度却很坚决,认为必须要以此来警示其他同学。
方怡只好硬着头皮来求杨老师。她甚至在杨老师面前跪了下来,求她救救儿子,到学校领导面前替儿子说几句好话,不要去告他。面对一个跪在自己面前、声泪俱下的母亲,同样作为母亲的杨老师心软了。想起肖毅平时的种种表现,考虑到一个聪明学生的前途,杨老师答应了方怡的请求。她去找了学校领导,希望能撤消开除肖毅学籍的处分,改为记过处分,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领导一看杨老师出面替肖毅说话,只好同意了。
方怡这回狠狠地骂了儿子一顿,可是,她并没有问儿子为什么要这样做。望着儿子那茫然而无助的目光,方怡那只抬起来的手又放了下去。为了怕儿子挨打,方怡仍然把这件事隐瞒了肖书明。
面对这样的结局,肖毅其实也非常后悔。他自己也无法理解,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地控制不住自己,做出这种不耻的事情来。一想起自己那难以遏制的畸形的欲望,肖毅就会陷入深深的痛苦之中。在变态的欲望中苦苦挣扎
1992年,肖毅终于大学毕业,被北京一家设计院聘用了。
来到一个新的环境,肖毅的神经得到了些许放松。面对周围那些成熟的已婚少妇,肖毅心底那埋藏已久的欲望又有些复苏了。但对上次的事他仍然心有余悸,于是,他努力控制着自己。
工作一年后,他和苏大姐一起到上海出差。苏大姐是个典型的贤妻良母,人又善良老实。一路上朝夕相处,肖毅心底那份躁动又开始折磨他了。一天晚饭后,肖毅借着喝了点酒,来到了苏大姐的房间。当时,苏大姐正躺在床上看电视,看到他进来后赶紧起身。也许是苏大姐穿着睡裙的那份慷懒一下子触动了他,他猛地将苏大姐扑在床上,粗暴地占有了她。
事后,他跪在掩面哭泣的苏大姐面前,请求她的原谅。苏大姐考虑到自己有丈夫儿子,如果这件事情传出去,对自己也没有什么好处。于是,她狠狠地打了肖毅一记耳光后,就让这件事成为了两个人心中永远的秘密。
苏大姐的软弱和怕事反而让肖毅找到了一个缺口。他想,就找那些像苏大姐一样有丈夫有孩子、又胆小爱面子的女人,她们会把苦水往肚里咽,不会告发他的。主意已定后,他开始伺机寻找着合适的对象。果然,他的判断没有错,在随后的几年中,他又强暴了单位里的几位少妇,居然一直平安无事,胆子也就大了起来。
1999年国庆节前,单位里每人发了两箱水果。他借口帮王姐送水果,来到了王姐的家。王姐热情地招待他,为他拿出饮料。就在王姐一转身的时候,肖毅突然从背后抱住了她,并且强行将她抱到了卧室的床上。就在他在王姐的反抗中发泄时,王姐的丈夫突然回来了。他冲过去,将肖毅拎到床下,抄起一把椅子就向肖毅砸过去。肖毅捂着流血的头急急忙忙地逃了出来。
肖毅的头部被缝了5针。当同事们问出了什么事时,他支吾着说是不小心碰的。可回到家中,当方怡关切地询问他时,内心的痛苦比伤口的疼痛更加令他难以忍受,他再也控制不住自己,向母亲哭诉了一切。当方怡问他为什么要这么做时,肖毅怨恨地对她说:“还不都是因为你,你为什么要在我长大后还为我洗澡?为什么在我面前穿得那么少?我也不想这么做,可是我实在是控制不住自己啊!”
这一下,方怡真的被深深地震动了。原来,儿子心里是这么苦啊,而这一切都是源于自己的教育方法。她曾经以为她的做法对儿子有好处,没想到却害了他,她真是后悔极了。
冷静下来后,方怡想,儿子已经29岁了,也许给他找个妻子结了婚就会好的。于是,她开始四处为儿子张罗女朋友。凭着肖毅出众的外表、大学学历及不错的工作,很快就有一位叫欣欣的漂亮女孩同意与他交朋友。肖毅也想借此忘掉过去,就努力去与欣欣来往。可是,不管他怎么努力,他心里就是无法接受欣欣。他总觉得欣欣太稚嫩了,没有女人的成熟韵味。他总是不断地拿欣欣和他接触过的那些成熟女人比较,越比越觉得索然无味。于是,他对欣欣的态度渐渐地冷了下来。备受冷落的欣欣忍受不了肖毅,最后提出了分手。
一个偶然的机会,肖毅认识了比他大l0岁、离异后带着个13岁男孩的姜晴。姜晴是肖毅所欣赏的像母亲那种类型的女人,但她跟肖毅站在一起实在是不太般配。肖毅并不在乎这些,他也不想跟姜晴结婚,他只是想找一个性伴而已。所以,当方怡多次催促他找女朋友时,他就把姜晴带到了母亲的面前。
当肖毅把姜晴介绍给方怡时,方怡差点没气昏过去。自己那么优秀、正当年的儿子,居然找了一个40岁的离异女人。可是,肖毅却并不觉得有什么不妥,和姜晴在一起时他感很愉快。因为有了姜晴,他真的控制住了自己,没有再对别的成熟女人有什么过激的行为。
点评: 肖毅的所作所为显然偏离了一般人的生活轨道。他的这种变态心理和畸形生活,首先源于其母亲“开放”式的教育方式和“该放手时不放手”的娇宠,比如那么大了还要为其洗澡搓背,使他由依恋母亲而对成熟女性的身体产生了偏爱;其次,在第一次不光彩的事情发生后,作为母亲,作为老师,出于袒护和善良,又没有及时引导他矫正他的变态心理,使他越陷越深,直至不能自拔,以至于接二连三地发生不该发生的事情。作为母亲,方怡对肖毅最终找了一个“老”女人心里是一百个不愿意(可又无可奈何)。但是,从肖毅今后的生活来看,这无疑是既满足了他的偏好,又不至于在社会上惹是生非的绝好途径。
C. 校园暴力事件案例
案例主要讲的是未打扫卫生起争执酿命案,三位在校学生均获刑,具体如下:
郑某、李某、郑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同班同学,2012年7月,因被害人王某某值日但未打扫卫生,郑某某与王某某发生口角;之后,王某某在路过郑某座位时在郑某背部推了一下,引发推搡厮打;一旁的李某、郑某某也参与到殴打中。最终造成王某某头部重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案发当日,郑某与郑某某先后被警方抓获归案,李某在其亲属陪同下投案自首。
法院一审后,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七年、李某有期徒刑二年、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一审宣判后,郑某、郑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3)校园伤害典型案例扩展阅读:
没有可以复制的青春,同样没有完全相同的校园暴力事件——尽管其中或许有着太多的共因可寻。因为,每一起事件中的“主角”,若总是面目模糊的“施暴者”与“受害者”,很可能意味着对他们的拯救与干预是隔靴搔痒式的。事件成因越复杂,在寻求解决办法上,越需要耐心和见微知著,如此才能真正找出规律与破解良方。
对于这些未成年人而言,在当前刑法惩戒难以介入的情况下,他们最终基本上还是要回归家庭,回到他们“熟悉”的成长环境。那么,对他们的“改造”,就必然离不开对这种具体环境的干预。
D. 校园意外伤害案例
□中国矿业大学化工学院生物工程专业072班 殷实
案例一 课间玩耍 发生意外
辽宁省某中学一年级学生王某,在课间活动奔跑过程中,绊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关节肿痛。事发后学校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同时把王某送到附近医院,经检查是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
接下来由学生家长送孩子就治,但三个星期后,医生告知王某右手肘关节处已经错位,要到大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由于到大医院治疗要交很多费用,所以学生家长要求这些医药费大部分由学校先行支付(因为该生有意外保险),双方没能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一致,后来经司法所调解,学校先行支付医药费三分之二,该生的医药费差额部分学校承担一半。
分析:
在本案例中,学生王某的伤害事故要一分为二,学生王某在学校由于摔了一跤只是造成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属于轻伤,只要休养一段时间就可以好。而后来造成的右手肘关节错位是由于医院包扎或王某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王某应该去找医院解决。
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或者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和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后来考虑到王某的家庭情况和生活实际,学校答应补偿给王某相应的费用,这也是学校出于人道主义的一种行为。
案例二 在校突发疾病 家长索赔10万元
2006年12月17日早晨,宁波某全寄宿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学生胡某,起床后呕吐不止。
学校在送胡某去医院过程中,马上通知了远在上海的胡某家长。等家长赶到宁波医院时,胡某已经昏迷不醒。胡某在宁波治疗了3天,治疗期间,出于对学生关心,学校派老师陪同家长一起护理。
后来,胡某被家长转院到上海继续治疗,转院时,学校也派出专人陪同,上海医院也进一步确诊是脑血管先天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脑溢血,并明确说非外力所致。
其间,学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学校不仅为胡某家长垫付了在宁波治疗的全部费用,还发动全校教职员工为胡某献爱心,募捐了近3万元钱,帮助胡某家长。经过手术以及将近两个月的治疗,胡某奇迹般地康复了。
康复以后,胡某家长认为,自己的孩子在学校突发疾病,且差点丢了性命,自己为了抢救孩子花了十多万元人民币,还耽误了工作,不仅不同意归还学校为其垫付的1.5万元医药费,还向学校提出要补偿保险公司赔付外其个人承担的近十万元的医疗费。
分析:
根据教育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胡某出现呕吐以后,学校及时将胡某送往医院检查、治疗,采取的措施积极有效,同时,学校在送胡某去医院的同时马上通知了家长。
这些做法都足以说明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
出于对胡某的关爱,学校为其垫付医药费,派人护理,一起陪同家长把胡某转院至上海,多次到上海探望胡某,还发动教职员工捐款。这些做法也符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提出的: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本案例中,胡某家长不归还学校为其垫付的1.5万元医药费,还向学校提出赔偿近十万元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案例三 损坏学校吊灯 学校要罚款300元
山东省某校初中学生马某,学习成绩不佳,守纪情况亦差。
一天,马某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打坏。
学校在查明事实真相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某作出三点处理决定:(1)给予警告处分;(2)照价赔偿吊灯;(3)罚款300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都没有感到不妥。该校校长还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分析:
实际上,学校对马某的处理意见并不都是合法的,给予警告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吊灯是合法的,而对学生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因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学校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且还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该案例中,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的依据、依“法”治校的依据是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中有些内容本身就是违法的。学校管理者如果把“违法治校”当成是“依法治校”,将会造成更大的错误。
案例四 罚跑没有跑完 老师辱骂学生
广州某中学,一名女学生因为上课迟到,被老师要求在午休时到操场跑圈,跑了几圈女生感觉身体不适,就没继续跑。到了下午上课的时候,老师在全班通报批评女生,并对女生进行了辱骂。
下课后,该女生气愤不过,说了一句脏话。这名老师得知后,把她带到教学楼后面的胡同里,揪着她的衣领,对她进行殴打。当天晚上,该女生就住进了医院。
分析:
根据我国的教育原则,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既要严格要求学生,又要尊重学生,绝对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上述案例,教师让学生跑圈的这种变相体罚行为,及对她的殴打,明显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但是,该教师对这名女学生的行为,虽然是个人行为,毕竟是该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履行职责时发生的,因此该教师行为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包括向该女生赔礼道歉,以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教育部制定实施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即规定,对“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 校园安全事故案例
湖南一民办中学踩踏事件,8死26伤,3人重伤
F. 校园的意外伤害,要具体事例
案例一 课间玩耍 发生意外
辽宁省某中学一年级学生王某,在课间活动奔跑过程中,绊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关节肿痛。事发后学校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同时把王某送到附近医院,经检查是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
接下来由学生家长送孩子就治,但三个星期后,医生告知王某右手肘关节处已经错位,要到大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由于到大医院治疗要交很多费用,所以学生家长要求这些医药费大部分由学校先行支付(因为该生有意外保险),双方没能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一致,后来经司法所调解,学校先行支付医药费三分之二,该生的医药费差额部分学校承担一半。
分析:
在本案例中,学生王某的伤害事故要一分为二,学生王某在学校由于摔了一跤只是造成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属于轻伤,只要休养一段时间就可以好。而后来造成的右手肘关节错位是由于医院包扎或王某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王某应该去找医院解决。
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或者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和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后来考虑到王某的家庭情况和生活实际,学校答应补偿给王某相应的费用,这也是学校出于人道主义的一种行为。
案例二 在校突发疾病 家长索赔10万元
2006年12月17日早晨,宁波某全寄宿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学生胡某,起床后呕吐不止。
学校在送胡某去医院过程中,马上通知了远在上海的胡某家长。等家长赶到宁波医院时,胡某已经昏迷不醒。胡某在宁波治疗了3天,治疗期间,出于对学生关心,学校派老师陪同家长一起护理。
后来,胡某被家长转院到上海继续治疗,转院时,学校也派出专人陪同,上海医院也进一步确诊是脑血管先天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脑溢血,并明确说非外力所致。
其间,学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学校不仅为胡某家长垫付了在宁波治疗的全部费用,还发动全校教职员工为胡某献爱心,募捐了近3万元钱,帮助胡某家长。经过手术以及将近两个月的治疗,胡某奇迹般地康复了。
康复以后,胡某家长认为,自己的孩子在学校突发疾病,且差点丢了性命,自己为了抢救孩子花了十多万元人民币,还耽误了工作,不仅不同意归还学校为其垫付的1.5万元医药费,还向学校提出要补偿保险公司赔付外其个人承担的近十万元的医疗费。
分析:
根据教育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胡某出现呕吐以后,学校及时将胡某送往医院检查、治疗,采取的措施积极有效,同时,学校在送胡某去医院的同时马上通知了家长。
这些做法都足以说明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
出于对胡某的关爱,学校为其垫付医药费,派人护理,一起陪同家长把胡某转院至上海,多次到上海探望胡某,还发动教职员工捐款。这些做法也符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提出的: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本案例中,胡某家长不归还学校为其垫付的1.5万元医药费,还向学校提出赔偿近十万元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案例三 损坏学校吊灯 学校要罚款300元
山东省某校初中学生马某,学习成绩不佳,守纪情况亦差。
一天,马某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打坏。
学校在查明事实真相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某作出三点处理决定:(1)给予警告处分;(2)照价赔偿吊灯;(3)罚款300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都没有感到不妥。该校校长还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分析:
实际上,学校对马某的处理意见并不都是合法的,给予警告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吊灯是合法的,而对学生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因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学校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且还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该案例中,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的依据、依“法”治校的依据是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中有些内容本身就是违法的。学校管理者如果把“违法治校”当成是“依法治校”,将会造成更大的错误。
案例四 罚跑没有跑完 老师辱骂学生
广州某中学,一名女学生因为上课迟到,被老师要求在午休时到操场跑圈,跑了几圈女生感觉身体不适,就没继续跑。到了下午上课的时候,老师在全班通报批评女生,并对女生进行了辱骂。
下课后,该女生气愤不过,说了一句脏话。这名老师得知后,把她带到教学楼后面的胡同里,揪着她的衣领,对她进行殴打。当天晚上,该女生就住进了医院。
分析:
根据我国的教育原则,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既要严格要求学生,又要尊重学生,绝对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上述案例,教师让学生跑圈的这种变相体罚行为,及对她的殴打,明显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但是,该教师对这名女学生的行为,虽然是个人行为,毕竟是该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履行职责时发生的,因此该教师行为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包括向该女生赔礼道歉,以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教育部制定实施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即规定,对“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G. 我国近几年的校园伤害事件有哪些
3月23日,南平郑民生杀8名小学生;
4月12日,合浦男子砍死8岁小学生;
4月28日,雷州男子砍伤16师生;
4月29日,泰兴男子幼儿园内砍伤32人;
4月30日,山东潍坊一男子闯入校园打伤5名学生后自杀;
5月12日,陕西省南郑县一幼儿园发生一起砍伤儿童事件,已造成9人死亡,20多人受伤。行凶者在家自杀身亡。
H. 校园暴力事件事例
案例主要介绍青岛市区公布的5个案例,案例中用化名,具体如下:
1、被告人李某为某中专学生,因与同学“争女友”发生矛盾,后双方约定“谈判”。“谈判”中其与纠合的其他被告人孙某等人对被害人曲某进行殴打,致曲某受伤。后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并根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赔偿情况,对各被告人分别判以相应有期徒刑。
2、被告人袁某与同校学生徐某等人解决纠纷,被徐某一方殴打后,看到同校学生张某等人,误认为张某也是徐某一方的人,遂与其他五人持铁管追赶张某至一胡同内,对张某拳打脚踢,其中一人持铁管将张某左手打成轻伤。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等与他人合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受刑事处罚。
3、孙某与被害人庄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次日上午,孙某纠合被告人沈某、黄某在其学校宿舍楼对庄某实施殴打,致庄某左膝受伤,构成轻伤二级。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并对沈某、黄某分别判处管制一年和管制六个月。
4、被告人郭某和同学曲某因走路碰撞一事产生矛盾,二人便相约找人打仗。后被告人郭某纠集李某和同学姜某,李某又纠集杨某、张某、荆某等人到案发地点,李某持钢丝锁、荆某持套刀、杨某、张某、荆某、姜某、郭某等人持木棍对曲某进行殴打,致曲某受伤。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等与他人合伙持械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受刑罚处罚。
5、原告于某与被告陈某等均系某中学学生,双方日常关系不和睦。某日一直请假在家的于某出现在校内,看到陈某与原告的同班同学王某发生争执并互殴,于某见状亦参与殴打陈某,陈某等用伸缩钢管抽打原告身体和左臂。互殴中,双方身体均有受伤。于某经医院诊断为:左尺骨近端骨折、软组织挫伤、头外伤反应。后其起诉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判决侵权人陈某等和学校均承担部分责任。于某在本案中亦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8)校园伤害典型案例扩展阅读:
校园师生之间的暴力日渐引起人们关注。有些学生对老师的批评教育怀恨在心,纠集他人对老师实施暴力。有些老师对学生采取了失当的教育行为,比如体罚或实施暴力行为。我国的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规范学校、教师的行为均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体罚学生的行为亦做了禁止性的规定。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和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教书育人、依法履行职责。聘任的教师,在实施教育、管理职责中,故意致伤学生身体的,作为聘任单位的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I. 校园安全事故事例
1、从2017年抄11月22日,有多名家长在袭微信群中陆续反映自己家的孩子在幼儿园内遭到虐待。该幼儿园是处于朝阳区管庄的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而这些小孩是该幼儿园国际小二班的幼儿。家长提供了照片,证明在孩子身上发现了针痂。
2、2017年2月24日,在贵州省凤冈县的何坝第四小学,有十三名学生产生了腹痛和呕吐的现象,经医院检查,他们被诊断为急性胃肠炎,疑似食品中毒。
3、在2009年12月7日,在晚自习过后,学生为了躲雨,纷纷选择离学生宿舍最近的通道,结果发生了踩踏事故,造成了8名学生不幸遇难,26名学生受伤的后果。
4、在2011年11月16日,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小博士幼儿园的校车与另一车辆相撞,造成了造成21人死亡(其中幼儿19人)、43人受伤的悲剧。有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该校车严重超载,允许载9人的校车一共载了64人。
5、从2001年到2012年长达12年的时间内,数名幼女遭到安徽一位乡村小学的校长杨启发的多年性侵,年龄集中在6岁到10岁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