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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师德对比

发布时间: 2021-03-28 02:37:19

『壹』 对比古,今,谈谈教师职业道德内涵在我国数千年的教育实践中都发生了哪些

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中华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中华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汇。从外延上说,中国传统文化包含了历史上形成的对中国历史和文化的走向有着重大影响的许多文化形态,如儒家文化、道家文化、佛教文化等等。从内涵上说,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就是以儒家思想学说为主要代表的、广泛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主流观念和价值取向。
中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孔子所创立的儒家思想体系的核心价值观念就是“礼”。“礼”是指社会人生各方面的典章制度和行为规范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在儒家思想体系中,另一个经常与“礼”相提并论的范畴则是“乐”。二者相辅相成,形成“礼乐文化”。儒家所倡导的“礼乐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有别于西方文化的特质。
所谓“礼”、“乐”,本源自于上古初民尊祖、祭祖与祭祀天神地祗的活动。“礼”本是指尊祖、祭祖与祭祀天神地祗活动中的一些仪节规范;而“乐”则是与这些礼仪活动相配合的乐舞。后来“礼”、“乐”的所指逐步扩大化、系统化,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礼仪活动以及与其相配合的乐舞都被泛称为“礼”“乐”。经过夏、商、周三代的演化,就有了所谓的“夏礼”、“殷礼”和“周礼”,汇集成为一整套典章、制度、规矩、仪式,乃至于包括关于礼治的政治思想、伦理思想。西周初年,伟大的政治家周公依据前世流传下来的礼俗并根据时代需要加以损益而“制礼作乐”(《礼记·明堂位》),建立了一整套与当时的宗法社会相适应的礼乐制度,通过“礼乐”的形式把阶级社会中各等级的权利和义务制度化、固定化,使社会秩序处于相对稳定和谐的状态之中,从而形成孔子所景仰的“郁郁乎文哉”的礼乐文明极盛期。
至春秋时代,随着社会形态的演变和政治格局的变迁,逐步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有鉴于此,伟大的思想家孔子通过总结、清理和反思夏、商、周三代的文化遗产,创造性地以“礼乐”为核心建立起儒家思想体系,使“礼乐”成为儒家思想体系中的核心价值观念。孔子从哲学本体论和社会历史观的角度,对“礼乐”进行了全方位和多层次的阐释和论证,奠定了中国传统文化关于生命本质与意义目标的基本观念,创拟了旨在让社会各阶级(阶层)在“礼乐”的约束下和谐共处的社会理想,并使古老的“礼乐”观念逐步升华为全社会普遍接受和认可的社会意识形态,使“礼乐”文化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内容。此后,经过孟子、荀子等儒学大师的进一步发扬光大,以“礼乐文化”为核心的儒家学说日益兴盛。至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学说更上升到国家法典的高度,不仅受到历代统治者的提倡和尊崇,而且几乎得到社会各阶层的认可和信奉,致使孔子所开创的儒学成为中国最古老、最博大、最富影响力的学派。
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礼”是孔子政治思想和社会伦理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其目的和功用是从外部对社会各阶层的人们在行为和思想方面进行教化、约束和规范;而“乐”则与“礼”相辅相成,从内心感化、诱导人们对“礼”(亦即各种社会规范和约束)的衷心认同。礼乐配合,以礼修身,规范人们思想行为;以乐治心,感化人们自觉地按照“礼”的规范来行事,保持人们内心的平衡,从而达到“治国”、“平天下”的目的,保持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儒家“礼乐文化”的精髓就是《论语》所提出的“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的社会和谐思想,这也是儒家“礼乐文化”的普世价值所在。众所周知,儒学基本上是一种关于社会伦理的学说,它是探讨宗法等级社会中人际关系的学问。“礼乐”是儒家传统伦理思想道德规范体系的逻辑起点与核心观念。儒家所倡导的“礼乐文化”既是一种社会政治理想,也是一项伦理道德原则与规范。“礼乐”是用来调整和制约人的行为的。它调节着人的主观欲求和客观现实之间的矛盾,使二者之间达到一种能够维持人类社会和谐共处的平衡状态。孔子说:“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礼记·礼运》)可见,在孔子的思想观念中,“礼”的功用就是教化人们按照规范正确处理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及其他社会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从而达到“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目的。也就是说,“礼乐”是为了应对社会稳态结构的需求而产生的。
“礼之用,和为贵”,高度概括了儒家“礼乐文化”的根本精神。根据这一“贵和”的道德价值取向,儒家主张当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发生矛盾与冲突时,应采取宽容、谦让的态度,这样不但有利于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也有助于使整个社会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当然,儒家所主张的“和”并不是无原则的同一、调和,而是在一定条件和原则下的谐和、融合。所以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中华民族数千年来形成的宽容礼让、谦恭善良、求大同存小异的道德传统,正是这种“贵和”(即崇尚“和谐”)的价值取向长期影响和积淀的结果。
儒家礼乐文化的本质特点,是把“亲亲”的血缘关系与“尊尊”的社会政治关系结合在一起,在“礼”的框架下形成一整套相应的规范和制度,把自然的人置于人为的社会政治关系之中,使之成为社会政治等级中的人;同时又把理想的政治社会建立在人的自然血缘基础之上,形成以“礼乐”文化为表征的宗法等级社会。与此同时,儒家礼乐文化精神的宗旨就是要利用礼乐的制度规范性与艺术熏陶性的特点,对自然的人进行人文化育,把自然人纳入到政治性伦理性轨道上来,使社会成员都成为“克己复礼”的“文质彬彬”的君子,自觉遵守社会伦理规范,从而达到维持社会秩序和谐的目的。而儒家礼乐文化的内涵就是为了社会各阶层的和谐共处而在制度层面、伦理层面和仪节层面所制定的一些规范和原则。不言而喻,没有一定的人性化的、有益于社会道德建设的规范和原则,就不可能实现“和谐”的“大同”社会。儒家礼乐文化的特征就是用礼乐展现和处理人际关系,进行社会调节和管理。其终极目标就是为了通过引导社会各个阶层按照“礼乐”的规范和原则来处理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而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形成一种良好的稳定的社会秩序,达到建立和谐融洽的社会人际关系的目的。
儒家所倡导的礼乐文化精神,对中国周秦以降的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广泛而深刻地渗透于古代社会的政治、法律、军事、教育、宗教、伦理和文化艺术之中,成为人们思想情感的一部分,成为社会习俗风尚的底蕴,形成周秦以来的数千年中国古代文化的基本范式。
当然,我们说儒家所倡导的礼乐文化对我国数千年的古代社会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积极影响,并不是说儒家礼乐文化尽善尽美,也不是说我国古代社会在制度层面和思想层面中存在的一些消极、落后的因素都应归咎于儒家礼乐文化。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孔子所倡导的礼乐文化中蕴含着许多具有普世价值的内容,如“和为贵”的思想、“仁爱”的精神以及“温、良、恭、俭、让”的处世原则等等,都具有超越时空的社会价值。同时我们还应充分认识到,儒家礼乐文化中确实存在着一些过时的、消极的、落后的内容。比如对社会等级的过分强调,对人性情欲的过分节制等等,都有矫枉过正之嫌。此外,我们还应该认识到,我国古代传统文化中一些消极、落后的思想观念表面看来似乎来源于儒家礼乐文化,但实际上并非完全是孔子所倡导的“礼”文化中所固有的,而有相当一部分是后世极端专制王权时代增益附加的。比如汉代以后确立的“三纲五常”学说,虽然与孔子所倡导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有内在联系,但孔子在《论语》中所倡导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对君臣、父子双方的要求是对等的,即要求双方都要依“礼”行事,君要像君,臣要像臣。而汉代以后所确立的“三纲五常”则强调君、父的绝对权威,以君臣关系而言就是“天王圣明,臣罪当诛”,无论是非,“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而在原始儒家的思想观念中却不是这样的!如《论语·八佾篇》记载,鲁定公向孔子咨询应该怎样处理君臣之间的关系,孔子回答说:“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可见孔子这里强调的是君臣之间对等的以“礼”行事的相互关系,而不是只强调“臣忠”。又如孟子在见齐宣王时,齐宣王询问说:商汤流放夏桀,周武王讨伐商纣,他们这样以臣弑君对不对?孟子回答说:“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孟子·梁惠王》)可见,孟子的君臣思想与后世的“三纲五常”观念是大相径庭的。从而可知以孔孟为代表的原始儒学所倡导的礼乐文化并不能与后世的“礼教”简单地划等号,因此不能简单地将“礼教”中一些过时、消极、落后的内容完全归咎于儒家学派所倡导的礼乐文化。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所倡导的“礼乐文化”是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经过创造性的借鉴和转换,完全可以成为我国现代精神文明建设和制度建设的思想资源。当然,我们对儒家礼乐文化的借鉴并非简单的继承,而是批判地继承和超越。儒家所倡导的礼乐文化中原有的作为政治意识形态的一些过时的、落后的内容必须坚决摒弃,其过分节制人的情欲的一面也应该予以消除或调整,这是不言而喻的。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儒家礼乐文化的“和谐”精神完全可以帮助我们适当地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在社会道德、价值取向、人际关系、家庭和社会秩序等方面出现的一些问题,从而保证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和人自身的和谐,保证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的安定和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应该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宗旨,用现代意识和眼光挖掘传统礼乐文化中的合理因素,发扬中华民族重礼节、尚美善的优良传统,建构与现代经济生活相适应的礼仪规范和审美情趣。我们相信,通过吸收儒家传统礼乐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完全可以实现传统与现实的对接,构建起符合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和现代人文精神的新型道德规范、伦理规范和礼仪规范,并进而构建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人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人性化的新型社会。

『贰』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教师起什么作用

教师职业具有主体性和示范性的特点,因而在师生交往中教师的道德力量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正如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所言:教育者的崇高道德品质是教育获得成功的最重要的前提。然而,什么样的道德规范能够对教师的职业精神产生良好而有效的引领作用,教师又需要怎样的职业道德规范呢?一、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该是职业的
道德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由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三部分构成。作为职业道德的教师道德规范,既不同于社会公德,也不同于家庭美德。诚然,社会公德作为人们共同生活中最基本最普遍的善恶标准和观念,是教师职业道德的主要价值来源;家庭美德也是教师在家庭环境中作为家庭成员应该努力践行的道德规范。但教师职业道德的职业性特点是显而易见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该更加突出诸如关爱学生、面向全体、尊重个性、平等民主、教育责任等内容,突出教师工作的环境特点、教师职业的劳动特点和对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在强调教师与社会、家庭合作的同时,也应维护教师的职业地位和尊严。比如,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对师德的建议就有这样一句表述:教师要尽一切可能与家长密切合作,但也不能在教师专业职责等方面受到家长不公正和不应有的干涉。可以说,只有当教师的职业特点受到尊重和不被干涉时,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才可能被广大教师真正认同和接受,才可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职业性应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彰显教师职业的特点,使之既有别于社会公德,又区别于其他职业道德,富有教师职业特色;二是对教师职业特点的尊重,维护教师职业的权益和尊严。彰显教师的职业性质,尊重教师的职业特点,应成为制订(修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一条重要原则。
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该是道德的
职业道德规范不是法律,而是一种行业内部的职业要求和约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有着不同的内涵和效用。首先,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其次,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而道德规范更多的是通过大家的认同而得到遵守,违反法律规范要追究法律责任,而违反道德规范主要是通过舆论谴责和自我反省来解决问题。第三,从深度上看,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而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因此我们说,法律是一个行业、社会正常运作和发展的最低要求,是公民行为的底线,而道德是我们追求和景仰的东西,是人性的制高点。
教师职业道德的道德属性,决定了它对教师职业操守提出的要求不能像《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那样,仅仅规范教育者最基本的行为,而应该对教师提出更高的思想要求和更具体的行为准则,使之成为引领教师职业精神发展的航标和灯塔,成为促进教师育人实践和专业发展的行动指南。但同时,这些准则也应该是引导的而不是强制的,是广大教师认同并愿意积极践行的,是每一位教师经过努力都能做得到的。否则,无论那道德多么高尚和令人景仰,也无法转化为大多数教师的现实行为,终究会失去其引领教师职业精神发展的功效,失去它应有的美好价值和意义。
三、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该是人性的
道德终究是人的范畴的东西。没有或不顾人性的道德,必将是神化的道德或兽化的道德。人性最基本的内涵当然是人的生存、尊严、自由、亲情和名誉等需求倾向。正如法国著名思想家、教育家卢梭所说: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当然,人因珍爱自己的生命而珍爱他人的生命,因自己要生存而必须让别人能生存。道德规范的人性化,是既要关照他人的生存、尊严和自由,也要关照自己的生存、尊严和自由。倘若仅仅要求关照他人的生存和尊严,而不顾规范对象自身的生存和尊严,那也许显得十分无私和崇高,但也必将导致无效和仅仅是崇高。
人们常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该具有高尚的道德和情操。事实上,教师固然不是一般的职业,应该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但同时教师本身就是人类的一员,而不是独立于人类之外的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能把教师推向神坛。比较世界各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给我们的启示之一,就是应从高尚走向朴素,从只关注教师对他人的尊重,同时也关注教师本人的自由、尊严和权益,让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更加符合人性,符合人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比如1952年日本教师联合大会正式通过的《教师伦理纲领》就有这样两条内容:教师不容许自身的自由遭受侵犯,教师要维护生活权益。
我国新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征求意见时,在网络上遇到了教师们较多的抵触甚至反感。有网友曾经这样说:教师应该付出很多,包括青春,汗水,甚至有时候是生命,但教师也是人,和凡人一样的人,所以教师也需要理解,需要社会的关爱和尊重。必须承认,这种抵触和反感是人性自然的正常的反应,他们的诉求也是对他们需要什么样的道德规范的理性的表达。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只有富有人性,才能得到认同,只有得到认同,才能变成广大教师自觉的职业行为。
四、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该是具体的
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师德规范既要有理想性,又要有现实性,既要有引领性,又要有具体可操作性。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出台的师德评价标准等,就是试图从操作层面寻找或扩大师德规范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相比较而言,目前我国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还处在较为宏观和缺乏层次性的阶段,而西方国家早就开始注重区分师德规范的不同层次,对教师整体与个体提出了层次不同和较为具体的职业道德要求。比如,全美教育协会1975年修订的《教育专业伦理规范》大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师德理想,二是师德原则,三是师德规则,这是从高到低三个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其中,师德理想提出:相信每一个人的价值和尊严,追求真理,力争卓越,培养民主信念。这是对教师提出的最高要求,它指明了教师应当努力的方向。而在师德规则中,规范从对待学生和对待自己的专业两个方面提出了十多条具体的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师德规范不应该仅仅有空洞的师德理想,而应该包括具体的行为规则,它可以直接制约教师个人的从教行为和教师群体的道德修养。我国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该在强调人民教师崇高的职业理想和追求的同时,紧密结合教书育人的岗位工作实际,提出更为具体的、针对性更强的、多层次的要求,以充分发挥师德规范不同层次要求的不同功能作用,如理想发挥激励作用,原则发挥指导作用,规则发挥约束作用等。如此,才能更加有效地引领教师的道德发展和专业成长,才能更好地建设与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叁』 现在有些医生没有医德,有些教师没有师德,真是这个世界莫大的悲哀啊

《我不想去幼儿园》
我想弱弱的问一句,这个世界怎么了?社会病了?收礼送礼太家常便饭了,姐姐生病医院没熟人治病排不上床,有熟人什么都好说!朋友家孩子上学不意思孩子被冷落!意思少了一样被冷落!不补课被冷落,老师的命令就是圣旨!对今天我重点想说的是老师马上教师节了,我家宝贝幼儿园,一打听大部份吧!刚上幼儿园薪水微薄的我就倍感压力喘不过气,下楼溜达和一些宝妈大谈育儿经才发现,这是一个普遍现象,没有钱的人还是别要孩子了!太累了!中年的我们上有老下有小,还着房贷,培养着孩子,还得吃喝拉撒,上班受气忍气吞声!孩子幼儿园上学不敢和老师多言语,因为你的小命根子攥在人家手里呢!你是一时爽了,孩子呢?转园就会更好吗?换一个新环境孩子能马上适应吗?孩子幼儿园的时候她分不清是非但回到家都体现的出来,比如被吓的每天睡觉的时候都把自己藏在毯子里大夏天捂的全是汗也不出来,在学校监控下哭没人理,看不到的地方呢?哭到发烧被家长接回!幼儿园吃了饭像没吃,老师只顾那些送了重礼的孩子又喂又抱态度太明显!不被老师夸奖处处批评的孩子语言和行为的冷暴力比打骂更能伤害一个孩子!想想以前小时候真好!从懂事起就自己去上学从来都没有家长送过,虽然老师打手板但老师是真心为学生好的,老师是真心负责任的,也不会攀比着让家长送礼,不送礼就变着法的找你麻烦!冷暴力对待孩子!送少了看不上眼都啥家庭啊?我想和所有家长说一句话,我们不送礼行不?不惯病行不?就拼孩子自己行不?像吸血鬼一样教书不育人,补课讹钱,讨要红包,现今社会不是老师素质不行 起因不在于老师 而在于社会!社会病了 什么都病了!这就是连锁反应! 影响面极广!涉及多个领域 全面开花!教育界 农业界 食品界 医疗界 等等等一系列连锁反应!举个例子这个孩子素质为什么那么差?又有多少人会去想他父母的素质呢?社会是由谁来管理的? 我们怪罪老师没有师德 怪罪医生没有医德 怪罪城管执法暴力 怪罪人民子弟兵围堵讨薪农民工 怪罪食品业不安全 太多太多!为什么?道德缺失的缘故!如果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有道德的社会环境 那么医德 师德 等等还用担心吗?不那事故圆滑的我感觉自己智商为零!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如蝼蚁般的我们还有什么可挣扎的呢!都信誓旦旦的说我不随波逐流!最后都被现实的生活给同化了淹没在人群中…活活不起死死不起是现在多少人的心声啊!想想上面的老人,想想嗷嗷待哺的小的,你还是报恩还债吧!来吧喷子杠精!发表言论吧!

『肆』 什么是教师职业道德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回贯彻国答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伍』 简述我国古代优良师德传统的内容

在中国师德价值系统中,是以道德价值为核心的。在这方面,不同时代都提出了一整套的标准和要求,同时形成了一套修养道德和恪守道德的方法和途径。孔子重视自身的品德修养,提出了“德之不修,学之不讲。”主张教师要“以身作则”“正人先正已”,在教学中力行“学而不厌,诲人不倦”和“循循善诱”。西汉杨雄说:“师者,人之模范也。”唐代韩愈把教师职责概括为“传道授业解惑”。近代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主张教师“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要修养到不愧为人之师表的地步。”总之,我国历史上许多教育家和学者对师德都有精辟的论述,这些主张包括立德、修身、治学等多个方面,至今仍是师德的重要内容。
对于师德中的优良传统,尤其是那些闪光的精华,不仅是我们的宝贵遗产,而且为世人所瞩目,所敬仰。世界各国有识之士尚努力在研究、学习其中的优秀部分,我们中华民族,炎黄子孙又岂能妄自菲薄?教育者担负着人类文明传承的历史使命,继承师德优良传统是提高师资队伍素质的需要,也是创新教育的需要。但长期以来,我们比较着重于继承原有的师德传统,这对于变化较慢的社会大体是可以适应的,而在知识、科技、经济、教育和社会变化不断加快、教师角色已发生变化的时候,这种“继承”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因此,继承的方法也应随时代的改变而有所改变,在教育创新的大前提下,对师德优良传统的继承应是创新意识下的继承。

『陆』 教师职业道德与其他职业道德的区别

教师职业道德与其他职业道德的区别是为人师表。

为人师表是指教师要在各方面都应该成为学生和社会上人们效法的表率、榜样和楷模。德国著名教育家第斯多惠强调,教师本人是学校里最重要的师表,是最直观的、最有效益的模范,是学生活生生的榜样。因此,为人师表这一规范就成为教师职业道德区别于其他职业道德的显著标志。

『柒』 国外对教师职业道德的研究现状,越详细越好哦,如果有难度可以帮我在期刊网下点这方面的论文O(∩_∩)O谢谢

在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由于其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成功,促使其形成了相应的比较完善的教育体系。世界各国又都非常重视教师职业道德的研究与建设,形成各有特点又反映教师职业共性的教师职业伦理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世界一些典型国家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的综合比较、研究分析,总结、归纳各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的特殊规律和普遍规律,把握其发展趋势,并从中借鉴国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的成功经验与做法,对推动我国的师德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国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概况

为保证教师职业道德的顺利实现,世界各国建立一系列的相关措施、机制,并逐渐发展为系统化的职业道德规范,以保证教师在职业道德习惯养成上和社会对教师道德行为评价上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保证教师在实施学校道德教育中主体地位的充分发挥,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建立教师职业伦理规范具有世界性
在这方面,较有代表性的当首推美国。早在1896年,美国乔治亚州教师协会就颁布教师专业伦理规范,随后,各州相继仿效。1929年,美国通过了“教学专业伦理规范”,1941年和1952年进行了两次修订。1968年美国国家教育协会(NEA)正式制定了《教育专业伦理规范》(也称NEA准则),1986年,全美教育协会对《教育专业伦理规范》又作出了全面修订,并沿用至今。新的准则进一步强调了教师在教育职业活动中恪守职业伦理准则的重要性,强调了教书育人是教师的道德责任,这个规范不仅成为美国教育界最有影响的执教行为规范,而且也成为其他国家制定师德准则的范例。此外,美国教育界先后确定了美国人事和指导协会的《伦理规范》、美国心理学会的《心理学家伦理规范》、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的《美国教授职业伦理声明》等这些教育伦理规范,涉及内容广泛,在实践中针对性较强。
法国对教师在学校道德教育中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国民教育部1997年的教学大纲指出,公民道德教育要求教师具有一种超过严格职业界限的高度义务感。在法国,道德教育已成为每个教师经常性的义不容辞的工作。
德国对教师讲授道德课程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如在课堂上,教师进行道德教育不能是生硬的、矫揉造作的,教师不应该被学生理解为道德思想和行为的布道者,应把道德教育变成与学生们一起探讨、分析和评价道德问题的过程。
在日本的历史上,师德规范建设也同样得到了重视。日本近代学校创立之后,就大力创办师范学校,着眼于培养教师,并主张“师魂通士魂”,即要求教师应有武士风度。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之后,宣告了军国主义天皇制国体结束,广大教师从政府发动侵略战争的反思中觉醒,力图追求民主主义的“现代教师形象”,1947年日本教职员组织成立,通过了以提高教职员地位与建设民主主义教育文化为目标的《宣言》。1952年日本教师联合大会通过《伦理纲领》,作为正式的师德规范颁布,至今仍然被广泛运用。从1959年起,把“道德教育研究”列为师资培训课程的必修课目。日本各地区的假欧元科学所、道德研究中心负责培训教师,研究讨论当今社会普遍关心的道德问题,以提高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能力。
国际教师团体协商委员会于1954年8月在莫斯科举行第19次会议,到会的有中、法、德、英、苏、意等国家的教师代表,会上通过了《国际教师团体协商委员会教师宪章》,《宪章》中提出的各国应遵循的师德规范包括:(1)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思想自由,并鼓励他们发展独立的判断力;(2)教师要致力于培养作为未来成人及公民的道德意识,并以民主、和平与民族友谊的精神教育儿童;(3)教师不能因性别、种族、肤色及个人信仰和见解的不同,将个人信仰和见解强加于儿童;(4)教师要在符合学生自尊心的范围内实施仁慈的纪律,不得采用强制和暴力。
建立教师职业伦理规范是一个世界性的普遍做法,这点我们还可以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师团体协商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则得到印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为处理国际教育、科学、文化问题的权威机构,尽管没有专门就师德问题发表文件,但在有关教师作用、地位以及其他文件中,都有很多地方涉及教师道德问题的论述。例如,具有重大影响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1966年10月通过)就提出了师德理想及师德的原则与要求。
上述例子足以说明,各国和国际组织都非常重视教师道德规范的制定,以保证教师职业的崇高的道德定位和对教师本人的道德行为的基本约束。
2.划分便于实施的师德规范结构层次
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师德规范既要有理想性,又要有现实性,因此,西方国家比较注重区分师德规范的不同层次,以对教师整体与个体提出不同层次的职业道德要求。这里,我们以美国师德规范为例,即可以斑窥豹。有研究表明,美国的师德规范主要分为师德理想、师德原则、师德规则三个层面的内容。
首先是师德理想,这是对教师专业行为的最高要求。这种师德理想体现了教师应该努力的方向,即教师要“相信每一个人的价值和尊严,追求真理,力争卓越,培养民主信念”。就师德理想规定而言,不仅美国重视这个层次的要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师德理想也体现了这个方面的要求。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师德理想是应该以人类个性的全面发展,以集体精神的、道德的、社会的、文化的和经济的进步,以及对人权和基本自由极大尊重的谆谆告诫为目标;将最主要的注意力集中于教育对于和平以及对于各民族、种族或宗族集团间的了解、宽容和友谊所做的贡献上。
其次是师德原则,也即教师职业伦理准则和中级要求。师德原则受师德理想的制约,是指导教师的行为准则,它主要包括“奉献学生”和“献身职业”两个方面。在奉献学生上,要关心和热爱自己的教育对象,要力争帮助每个学生实现自身的潜能,使他们成为有价值的社会成员。这是教师职业道德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在献身职业上,要求教师树立教育事业的崇高理想,履行职业责任,尽力提升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
再次是师德规则,它属于对教师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或者是教师个人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这也是师德规范的核心部分,规定得更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直接影响与限定教师在课堂内外的表现和教学行为。它包括,第一,教师对待学生要做到:不得无故压制学生求学中的独立活动;不得无故组织学生接触各种不同的观点;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与学生有关的材料;必须做出合理的努力以保护学生不受对于学习或者健康和安全有害的环境影响;不得有意为难学生或贬低学生;不得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原有国籍、婚姻状况、政治或宗教信念、家庭、社会或文化背景或者性别取向,不公正地排斥任何一个学生参加任何课程,剥夺任何一个学生的任何利益,给予任何一个学生以任何有利的条件;不得利用与学生的专业关系牟取私利;如果不是出于令人信服的专业目的,或者出于法律的要求,不得泄漏专业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学生的信息。这方面,美国的教师行为守则更为严格和细致。比如优秀教师必须做到,记住学生姓名、对学生不持偏见、锻炼处事能力充满信心、热爱学生、富于幽默感、认真备课、合理布置作业、善于研究如何根据学生需要和水平进行课堂教学、衣着整洁等等。第二,教师在对待自己所从事的专业上要做到:不得在申请某一专业职位时故意作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与能力和资格有关的重要事实;不得出具不符事实的专业资格证明等等。

在1986年美国新修订的《教育职业伦理准则》中指出:“教育工作者相信每一个人的价值和尊严,认识到追求真理、栽培人才、养育民主精神具有至高无上的重要性。这些目标的基础是保护学习和教学自由,保证对所有人教育机会平等。教育工作者有责任坚持最高的道德准则。教育工作者意识到在教学过程中坚持固有责任的重要性。获得同事、学生、家长和社区成员尊重和信任的愿望,为他们达到如何保持最高道德品质提供了源动力。”这充分体现了师德理想和师德规则的有机结合。
上述划分一方面说明,师德规范不是空洞的师德理想,而是具体的行为规则,它可以直接制约教师个人的从教行为与教师群体的道德修养;另一方面则体现出师德规范的不同结构将发挥不同的功能:理想发挥激励功能,原则发挥指导功能,规则发挥约束功能。
3.把师生关系作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核心内容
国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丰富的实际内容,但从具体规定看,尤其强调师生关系这个维度,这是国外教师职业伦理的核心原则。国外学者认为,教育和教养是在人与人之间进行的,在学校教育中又主要是在教师和学生之间展开的。师生之间的教育关系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天然的教养关系是完全不同的,师生关系是学校人际关系中最基本的和最独特的关系,良好、融洽的师生关系可以使学生的个性和人格得到健康、充分的发展,是一种无形的潜在的教育因素,直接制约着学生接受教育的程度,影响着教育过程乃至决定着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因此,教师必须关心和热爱自己的教育对象学生,这是教师职业要求的一个根本原则。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与理解,世界各国普遍重视教师与学生关系的处理,强调教师要以民主平等的方式对待学生。

二、 国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给我们的启示

从国外对教师道德规范的研究和要求,可以看出,师德建设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构建一个什么样的师德规范体系,并使这种体系得到全社会的认可。结合我国的国情,吸取以前的教训,我们应该从现实基础上去构建并细化师德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学校师德建设有章可循。
1.教师职业道德应建立在现实生活的基础上
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应从“理想”回归“现实”,从“高尚”走向“朴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在教育职业活动中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判断教师教育行为是非善恶的具体标准。高尚的师德固然需要崇高的理想来引导,但仅有“理想”是不够的。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只有道德理想的制约,而没有可遵循的具体规则的约束,往往只能约束少数人,其效果也是大打折扣的,这一点早已被社会发展的事实所证明。因此,不能因为教师职业的特殊重要和高尚而无视教师作为一个“人”的基本需求,过高的道德期待往往适得其反。所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应现实一些,建立在“现实”生活的基础上,使教师首先从一个人、一个公民、一个公职人员的角色上去履行自己的职责,尽自己的道德义务。此外,还应借鉴移植国外重视“朴素”道德的做法,要求教师遵守那些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所必需的最起码的最简单的教育劳动行为准则,如坚持公道、保护学生隐私、不把学生作为“获利”的工具等等。如果我们的师德规范能从“高尚”回归“朴素”,更加符合人性,更加符合生活发展的实际,那么教师就更容易践行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行为就具有更强的感染力。
2.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细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我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定的依据是基于对教师职业的崇高性的认识而作出的对教师的人格期待。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教师在人们心目中往往被定格为理想的“道德的化身”,由此对教师提出了“学为人师,行为世范”这种相当高的职业道德要求及自身人格修养要求。其实,这种要求是一种理想的期待,缺乏坚定的法律基础和社会现实生活基础。在西方国家,师德规范的提出是基于社会法律准绳的,各种行为规则都定位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它首先是对公民的义务要求,在充分考虑教师工作的职业特点的基础上,遵循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来制定。例如,规范中的各种人际关系——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家长、教师与同事等关系的处理准则,都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派生出来的。这样,教师自身对职业道德要求的理解和践行都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即作为一个公民或公职人员应具备的基本道德品质和职业修养。因此,我们应当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来规定,来细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使教师充分认识到,如果他违背了职业道德规范,不仅涉及道德问题,而且涉及法律问题,进而养成在法律的意义上强化自己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的习惯。

参考文献
[1] 武汉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系组编.比较德育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2] 约翰·范德格拉夫等.学术权利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0.
[3] 张桂春,国外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经验及启示.教育科学,2001(1).
[4] 何仲山.美国高校教师的选拔和培养.新视野,2000(6).
(责任编辑付一静)

希望对你有帮助

『捌』 教师职业道德既是一种行为规范,又是一种文化现象吗

教师职业具有主体性和示范性的特点,因而在师生交往中教师的道德力量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正如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所言:教育者的崇高道德品质是教育获得成功的最重要的前提。然而,什么样的道德规范能够对教师的职业精神产生良好而有效的引领作用,教师又需要怎样的职业道德规范呢?一、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该是职业的
道德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由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三部分构成。作为职业道德的教师道德规范,既不同于社会公德,也不同于家庭美德。诚然,社会公德作为人们共同生活中最基本最普遍的善恶标准和观念,是教师职业道德的主要价值来源;家庭美德也是教师在家庭环境中作为家庭成员应该努力践行的道德规范。但教师职业道德的职业性特点是显而易见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该更加突出诸如关爱学生、面向全体、尊重个性、平等民主、教育责任等内容,突出教师工作的环境特点、教师职业的劳动特点和对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在强调教师与社会、家庭合作的同时,也应维护教师的职业地位和尊严。比如,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对师德的建议就有这样一句表述:教师要尽一切可能与家长密切合作,但也不能在教师专业职责等方面受到家长不公正和不应有的干涉。可以说,只有当教师的职业特点受到尊重和不被干涉时,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才可能被广大教师真正认同和接受,才可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职业性应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彰显教师职业的特点,使之既有别于社会公德,又区别于其他职业道德,富有教师职业特色;二是对教师职业特点的尊重,维护教师职业的权益和尊严。彰显教师的职业性质,尊重教师的职业特点,应成为制订(修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一条重要原则。
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该是道德的
职业道德规范不是法律,而是一种行业内部的职业要求和约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有着不同的内涵和效用。首先,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其次,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而道德规范更多的是通过大家的认同而得到遵守,违反法律规范要追究法律责任,而违反道德规范主要是通过舆论谴责和自我反省来解决问题。第三,从深度上看,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而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因此我们说,法律是一个行业、社会正常运作和发展的最低要求,是公民行为的底线,而道德是我们追求和景仰的东西,是人性的制高点。
教师职业道德的道德属性,决定了它对教师职业操守提出的要求不能像《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那样,仅仅规范教育者最基本的行为,而应该对教师提出更高的思想要求和更具体的行为准则,使之成为引领教师职业精神发展的航标和灯塔,成为促进教师育人实践和专业发展的行动指南。但同时,这些准则也应该是引导的而不是强制的,是广大教师认同并愿意积极践行的,是每一位教师经过努力都能做得到的。否则,无论那道德多么高尚和令人景仰,也无法转化为大多数教师的现实行为,终究会失去其引领教师职业精神发展的,失去它应有的美好价值和意义。
三、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该是人性的
道德终究是人的范畴的东西。没有或不顾人性的道德,必将是神化的道德或兽化的道德。人性最基本的内涵当然是人的生存、尊严、自由、亲情和名誉等需求倾向。正如法国著名思想家、教育家卢梭所说: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当然,人因珍爱自己的生命而珍爱他人的生命,因自己要生存而必须让别人能生存。道德规范的人性化,是既要关照他人的生存、尊严和自由,也要关照自己的生存、尊严和自由。倘若仅仅要求关照他人的生存和尊严,而不顾规范对象自身的生存和尊严,那也许显得十分无私和崇高,但也必将导致无效和仅仅是崇高。
人们常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该具有高尚的道德和情操。事实上,教师固然不是一般的职业,应该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但同时教师本身就是人类的一员,而不是独立于人类之外的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能把教师推向神坛。比较世界各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给我们的启示之一,就是应从高尚走向朴素,从只关注教师对他人的尊重,同时也关注教师本人的自由、尊严和权益,让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更加符合人性,符合人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比如1952年日本教师联合大会正式通过的《教师伦理纲领》就有这样两条内容:教师不容许自身的自由遭受侵犯,教师要维护生活权益。
我国新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征求意见时,在网络上遇到了教师们较多的抵触甚至反感。有网友曾经这样说:教师应该付出很多,包括青春,汗水,甚至有时候是生命,但教师也是人,和凡人一样的人,所以教师也需要理解,需要社会的关爱和尊重。必须承认,这种抵触和反感是人性自然的正常的反应,他们的诉求也是对他们需要什么样的道德规范的理性的表达。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只有富有人性,才能得到认同,只有得到认同,才能变成广大教师自觉的职业行为。
四、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该是具体的
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师德规范既要有理想性,又要有现实性,既要有引领性,又要有具体可操作性。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出台的师德评价标准等,就是试图从操作层面寻找或扩大师德规范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相比较而言,目前我国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还处在较为宏观和缺乏层次性的阶段,而西方国家早就开始注重区分师德规范的不同层次,对教师整体与个体提出了层次不同和较为具体的职业道德要求。比如,全美教育协会1975年修订的《教育专业伦理规范》大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师德理想,二是师德原则,三是师德规则,这是从高到低三个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其中,师德理想提出:相信每一个人的价值和尊严,追求真理,力争卓越,培养民主信念。这是对教师提出的最高要求,它指明了教师应当努力的方向。而在师德规则中,规范从对待学生和对待自己的专业两个方面提出了十多条具体的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师德规范不应该仅仅有空洞的师德理想,而应该包括具体的行为规则,它可以直接制约教师个人的从教行为和教师群体的道德修养。我国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该在强调人民教师崇高的职业理想和追求的同时,紧密结合教书育人的岗位工作实际,提出更为具体的、针对性更强的、多层次的要求,以充分发挥师德规范不同层次要求的不同功能作用,如理想发挥激励作用,原则发挥指导作用,规则发挥约束作用等。如此,才能更加有效地引领教师的道德发展和专业成长,才能更好地建设与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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