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访退兵
1. 被思想退兵,武装部说要罚款3万6,还要判刑两年
思想退兵的原因
一是当前多数应征青年成长环境优越,吃苦耐劳精神相对欠缺,加上独生子女比例较高,娇生惯养,缺乏约束,易形成以自我为中心的散漫、骄横的生活作风;
二是少数家长担心孩子在家学坏了、管不了,不如送到部队去管教,因此在孩子不完全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自作主张给孩子报名参军;
三是部分应征青年追求享受,献身国防、安心部队服役的意识淡薄,参军仅为一时冲动和满足个人虚荣心;
四是应征青年到部队以后难以适应部队紧张的生活节奏和艰苦的军事训练。
应对措施
强化政治思想教育。具体做到“三个讲清楚”:一是讲清楚参军入伍对个人成长的巨大作用。广大青年入伍后经受政治熏陶、文化学习、思想锻炼、军事体能训练、纪律约束等学习锻炼,有利于提高青年的思想文化水平、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培养独立自主能力和团结协作的集体意识、锻炼强健的体魄,部分青年还可能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平台。二是讲清楚部队生活的艰苦性。部队军兵种、单位、驻地千差万别,一旦选择参军入伍,就意味着奉献甚至牺牲,很多平时在家能做的事情到部队可能会受到限制。三是讲清楚入伍后可能面临的诸多问题。应征入伍青年到部队的第一天起,从早上到晚上都将面对繁忙、紧张、统一、高强度的军营生活,加上饮食、生活的不习惯,可能造成一定的心理反差。
落实跟踪服务制度。新兵入伍后,军地两方应与新兵本人或家长保持密切联系,部队应要求新兵以书信、电话方式及时向乡镇人武部汇报思想,随时掌控战士的思想动态,及时化解战士思想上的波动和矛盾,帮助他们平稳渡过三个月的新兵集训期,形成军地齐抓共管的局面。
严格落实家访制度。与应征青年及家长面对面交流,算好经济和政治两笔账,讲清依法尽义务与立志军营做贡献的道理。对应征青年家庭政治背景、经济来源、家长健康状况、本人现实表现、家长的态度和本人的入伍动机进行全方位掌握。
实施退兵责任捆绑。当前,地方征兵的难度因种种原因越来越大,每征一个兵都履行了很多手续,做了相当多的工作。因此,一个身体和政审都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队以后,部队应切实做好新兵的思想教育工作,有效避免新兵思想稍微一波动就一“退” 了之,把责任推向地方人武部门的现象,军地双方应共同担起责任。
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现役军人家庭、立功受奖军人、退伍军人在生产、生活、就业方面给予一定的照顾、补助、优惠。同时坚决实行责任追究制,对照应征青年写出的《自愿献身国防安心部队服役保证书》,对因家庭和本人思想原因出现退兵的,除赔偿地方经济损失外,应以逃避《兵役法》论处,并计入个人档案,同时在就业、入党、求学等方面给予相应的约束。
2. 当兵政治审查和家访有什么流程
根据公安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得知,当兵政治审查具体工作如下:
第四章 兵役登记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结合兵役登记工作,建立对应征公民的登记、审查、考核制度,为征兵政治审查工作打好基础。
兵役登记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本单位参加兵役登记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现实表现、宗教信仰、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外出去向以及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二)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和教育等部门,按照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对经过兵役登记的公民的政治情况进行审查,建立档案,并定期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报告。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重点掌握本辖区应征公民及其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有无违法犯罪问题或者其他不良行为,及时向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通报,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由专人负责汇总公安机关以及基层单位对应征公民的审查、考核情况,并会同公安机关和教育等部门对基层单位推荐的预征对象的政治情况进行审查,建立和完善档案材料。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青年,应当组织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进行跟踪审查,掌握其现实表现、外出去向,重点审查人户分离、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做到去向明、情况清。
第二十二条对于外地征兵办公室需要调查本辖区内适龄青年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及时回复。
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把兵役登记期间对预征对象政治审查工作与年度征兵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优先推荐、确定现实表现好的预征对象上站体检。
第五章征兵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征兵期间对预征对象的政治审查工作实行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市、区)三级审查和区域联审,严格落实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对预征对象政治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村(居)委会应当按照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对体检合格的预征对象的政治情况进行审查,作出鉴定意见,及时向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推荐政治审查合格者。
(二)预征对象最后就读的学校应当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和文化程度出具证明,并提出鉴定意见。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认真审查预征对象的年龄、户籍、户口迁移记录、现实表现等情况及其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乡(镇、街道)应当认真核查村(居)委会、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公安派出所对预征对象的政治审查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审查组应当会同司法、工商、税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对经过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政治审查合格的预征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签署政治审查结论意见。
(六)各级负责政治审查工作的机构、单位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见附录1)中签署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对人户分离、在本县(市、区)区域以外务工、经商或者就读的预征对象政治情况的审查,应当在平时跟踪考察的基础上,进行区域联审,必要时可派人或发函调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对自愿应征的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主要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分管部门具体承办。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
应征在校大学生所在院(系)应当对其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学校分管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征大学生进行复审;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其政治情况签署审查意见;学校签署综合审查意见。
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见附录2)和《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政治表现情况调查表》(见附录3),寄往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表现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政治表现情况调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按时限要求发回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审查组综合各方面意见,签署政治审查结论意见。《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政治表现情况调查表》作为《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附件一并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单位征集新兵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审查组组织专门人员负责实施。
第二十八条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其政治审查工作的实施办法按照本规定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接兵部队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对拟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实施征接双方共同参与的走访调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反映。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充分发挥接兵部队的作用,主动安排走访调查。预定的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兵员,未经接兵部队走访调查的,一律不得批准入伍。
第三十条对已批准入伍的新兵,发现有不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向部队通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退兵手续。
(2)家访退兵扩展阅读
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政治工作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规定: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字、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罪,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在18周岁前有严重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五)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
(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铰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的。
3. 2018年当兵还家访吗
过去当兵是部队到征兵地组织目测体检政审“接兵”,每一个兵员都要进行家访的,最后定兵想对不对说了算数;现在当兵是当地武装部组织目测体检政审“送兵”,定兵一般都是相对是地方说了算,部队家访只是象征性地抽查走访,家访不再是必须的了;地方送兵如有政治身体不合格的,部队会退兵的同时,还要追究地方责任人的相关责任的。
4. 当兵体检通过了,部队的人来家访时,我如果跟他们说我不愿意去当兵,这样犯法吗
不会、家访就是看看你当兵的动机、为什么要当兵。如果你说不想去肯定去不了、退兵是要担负责的、 家访的干部可不想给自己弄麻烦事
5. 领导去家访车子挂伤了,我叫的拖车领导把钱转账给我我没收,他应该没注意我给他退回去了我要怎样暗示他
明早去家访,车子划伤了,你给叫的拖车,然后领导把钱转给了你,你没有收,然后你现在觉得他可能没注意到你,没收钱给他退回去,还想让人家发现是你花了这个钱,让人家记得这件事儿什么,你这个心态实在太复杂了嗯,这个问题也不好墙体呀,好像你想要要钱似的,最好就是把别人车整坏了,你再叫一次拖车,提示他一次
6. 部队退兵。。。。急啊!速度高分
只要你不是肝炎和严重的传染病,都不会被退。
补充一点,我是退伍老兵。
7. 我被父母逼着去当兵,我不想去,怎么办
当兵是每一个中国公民的义务。
《兵役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兵役法第六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椐以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有义务服从兵役,听从祖国召唤。否则将面临相应处罚。
8. 在新兵训练还没结束时申请退兵,说是“思想退兵“,就是想回家,有什么处罚,求有法律依据的解答
如果就是想回家,部队要切实做好思想工作,做通新兵的思想,安心服兵役。如果坚决不愿呆在部队。则会按思想退兵处理,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如罚款、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其他后果,是人生的污点,个人名誉受到影响。相关信息会被记录人事档案。
1.根据我国宪法,参加服兵役和民兵组织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2.根据我国征兵工作条例,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相关报道:
据浙江法治在线报道,温岭市的朱某在2008年下半年经正常的应征程序入伍,补入西藏军区山地步兵第五十二旅。朱某在去部队的路途上即心生退意,到了西藏,他感到更加孤独,心生后悔。“我觉的这里的一切都和我没有任何关系,我也不想和任何人说话,有时候我都觉的活着没意思,特别是晚上睡不着的时候我都想死了算了。”朱某写道。经过数轮劝解,朱某还是无法适应军旅生活。在申请回家的申请书中,朱某说他“很不喜欢被人管着的那压迫感”,他“觉得在部队的日子真的不适合他”,他“觉得他身边的一切都和他没有任何关系”,他“是真的不想在部队待下去了”。
最终,部队对朱某作退兵处理。温岭市人民政府认为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于2009年2月24日对朱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朱某处以人民币4万元的罚款,在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
9. 征兵家访后 还有什么程序
审定新兵、交接新兵。
一、《征兵工作条例》 审定新兵
第二十三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在审定新兵时,应当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批准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
第二十四条 革命烈士和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二十五条 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第二十六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
第二十七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二、《征兵工作条例》交接新兵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军(武警部队以总队,下同)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县、市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
(二)新兵分拨应当相对集中,1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师或者旅;
(三)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选派得力人员,负责将新兵送到部队的师或者旅;送兵人员与新兵的比例为一比三十左右;
(四)县、市征兵办公室在新兵集中后,应当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并对新兵进行必要的军事常识、安全知识和思想教育;
(五)送兵人员将新兵送到部队后,应当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况,办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
(六)部队在新兵到达时,应当热情欢迎,并妥善安排新兵和送兵人员的食宿。
(9)家访退兵扩展阅读:
新兵到达部队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和复查。经检疫发现患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隔离治疗,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经复查发现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新兵在检疫、复查期间,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作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部队批准之日止,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90天;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45天。其中患有传染病或者危重病的新兵,部队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同时通知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待病情稳定后作退兵处理,退回时间不受限制。退兵后不再补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