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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家访

发布时间: 2021-09-17 07:35:35

㈠ 精神病人如果家属拒绝治疗能否强制治疗

如果达到强制医疗的条件具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是要进行强制医疗的.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条件:
1.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1)并非所有精神病人都是由强制医疗程序;
(2)只有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才可以适用强制医疗:
a.被申请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只有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危害结果,才可以强制医疗;
b.暴力行为造成轻伤以上/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才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
【提示】强制医疗的“暴力行为”达到承担:
①刑法规定的条件时造成“危害结果”;
②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时“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2.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精神病鉴定等法医类鉴定应当委托列入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编制的名册中的鉴定机构及二名或二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
3.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a.根据精神病人的病情及精神状况进行医学判定;
b.依据精神病人在实施暴力行为后具体情况进行考量。
二、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主体:公/检/法机关(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法院决定)。
1.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4.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三、法院审理强制医疗申请程序:
1.审判组织: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诉讼参与人:
a.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b.被申请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3.法院经审理作出决定:
(1)决定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对于被申请人/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a.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决定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
b.决定作出时间为1个月以内。
(2)决定对被申请人不予强制治疗:
a.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决定对被申请人不予强制治疗/同时责令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严加看管/治疗;
b.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时应负刑事责任的,决定对被申请人不予强制医疗/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管辖。
【提示】是作出不予强制医疗的决定/驳回或者不同意申请的决定不明确;是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管辖不明确
四、强制医疗决定的救济程序: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1.复议主体:
a.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
b.被害人;
c.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复议机构: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3.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决定的执行。
五、强制医疗执行:
1.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
2.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六、强制医疗的法律监督: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律师提示】
①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交强制医疗申请书的材料内容:
a.证明被申请人实施了暴力行为的证据;
b.证明被申请人在实施暴力行为时刑事责任能力状况的证据;
c.证明被申请人有无继续危害社会的证据。
②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强制医疗程序案件的管辖,可以参照一般案件的管辖规定执行。
③刑事诉讼法对强制医疗的执行机关未予明确(公安机关属下的安康医院)。
④提出解除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措施主体:
a.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医疗机构;
b.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及其近亲属;
c.行使监督权的检察院。
⑤对于犯罪后患有精神病的行为人适用强制医疗的期间应可以折抵刑期。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五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二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二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八十八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
第十章特别程序
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发现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
第三百三十二条对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和鉴定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百三十三条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必要时,可以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第三百三十四条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时,应当对精神病人严加看管,并注意约束的方式、方法和力度,以避免和防止危害他人和精神病人的自身安全为限度。
对于精神病人已没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解除约束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五百三十九条 对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第五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以及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由公诉部门办理。
第五百四十一条 强制医疗的申请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五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应当制作强制医疗申请书。强制医疗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涉案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情况及处所等;
(二)涉案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三)案由及案件来源;
(四)涉案精神病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的事实,包括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及相关证据情况;
(五)涉案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包括有关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材料;
(六)涉案精神病人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七)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五百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应当查明: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涉案精神病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三)涉案精神病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的事实;
(四)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涉案精神病人是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五)涉案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六)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七)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八)采取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适当。
第五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
第五百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
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第五百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违反法律或者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而尚未采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五百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时有体罚、虐待等违法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前款规定的工作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
第五百四十八条 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第五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强制医疗案件开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五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不当,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第五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作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后,拟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庭审中发表意见。
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五百二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五百二十五条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百二十六条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是否写明被申请人的身份,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所造成的损害等情况,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三)是否附有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明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列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五百二十七条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三)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第五百二十八条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五百二十九条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
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第五百三十条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二)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
(三)法庭辩论阶段,先由检察员发言,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
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无异议的,法庭调查可以简化。
第五百三十一条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二)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三)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开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案件,应当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对被告人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说明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后依次由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进行辩论。
第五百三十三条对前条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二)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三)被告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第五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二审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五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第五百三十六条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第五百三十七条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一)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二)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决定;
(三)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决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五百三十八条对本解释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判决、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时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一并处理。
第五百三十九条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五百四十条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百四十一条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诊断评估报告。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未附诊断评估报告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机构未提供诊断评估报告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鉴定。
第五百四十二条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
(二)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和人民检察院。决定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通知强制医疗机构在收到决定书的当日解除强制医疗。
第五百四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二十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刑法》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㈡ 儿子当义务兵得精神病怎么办啊

得病是正常的事情,但是看问题不能只考虑一面,只听一面之词,这个事情部队肯定是有不对的地方,处理上也有欠缺,你最好把事情搞清楚再作评论。

我们部队也有这种情况,但是我们是给与治疗的,我们还是最艰苦的野战部队,部队对士兵的这种病也很无奈,给送到军区的专门精神方面的医院了,并且办了延期退伍手续,在这个士兵病情恶化之前算是得到治疗了,当初他都跳到桌子上放火烧东西了,还在宿舍内大小便,经过家访原来是母亲那面有点遗传,但是我们部队还是给治了,如果没当兵你犯病了谁会管,部队是有外因,但社会上就没有外因了?最后在延期退伍1年后,这个士兵的病情基本好转,平时和正常人没有什么区别了,就是变得很胖,应该是激素的作用,然后部队才给与退伍,义务兵退伍费2000+ ,给评了残,然后又给了6000元补助和路费才让走的,虽然处理结果也并不是特别好,但已经是我们部队对一个士兵的极限了。

㈢ 农和可以查到精神病史吗 有精神病史可以当兵吗

不可以当兵。即使当时不发病,但在家访时也要调查周围情况的,比如访问邻居或者村委会或者派出所,了解是否曾经有过精神病史。另外,到部队后还要进行一次复查,同时在生活中,班长和连队肯定也会经常看到其表现的,一旦发现有精神病,就完全可能关入精神病院,那才是最受罪的时候呢。不要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和好奇心而打算欺骗国家和部队,蒙混过关。

㈣ 精神卫生工作者是高危被害人群,为何还愿意从事精神卫生工作

精神卫生工作者是高危被害人群!是还愿意从事精神卫生工作吗?如果真的是喜欢这个工作,只要考证,入职社工机构或医院,参加实习培训,无须硕士学历也可以成为精神卫生社工。但是入职以后要学的知识还是很多的,心理学、社会学、法律、精神病学等等。遗憾的是,目前精神卫生社工的待遇不是很好。而且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每一个想从事这个助人工作的人,一定要想好,不仅要有智力、有大无畏精神、有爱心,还要有点“武功”,面对歹徒来袭,至少要能最大程度保护自己。

会不会让精神障碍患者和他们家属认为,患者只要不害人不违法,有权选择住院还是不住院。倘若他们选择在家服药不住院,没有足够的精神卫生社工去患者家里做家访,他们能否保证得到有效的治疗?精神卫生社工如果尽心尽责去做家访,谁来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他们中大部分是女生。长期下去,精神卫生社工人数少,患者和医生之间缺了社工这一润滑剂,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包括社工、医生在内的精神卫生工作者被害的悲剧还是会继续上演。这真的是有值得深思的问题。

㈤ 参军一年多得了精神病该怎么办

去年8月份? 到现在已经一年多了~你还真能等啊 体检什么的 早就过了 现在已经是政审阶段了~~ 你找人办当兵的 你自己在武装部报名了吗~~ 要是11月初 你没有报名 而且这段时间也没有体检啊 什么的 那以我自己的看法 你被骗了~ 要是你已经体检过了 现在政审了 那就在家等通知家访吧 一般是12月10号左右运兵 这个各个地方不一样 反正在部队过新年是一定的~~ 3个月后才正式安排~~ 还有你说的大学生入伍 是指的哪个 士官还是义务兵 士官是 6 7月份的 义务兵是11月份的 还有一个是部队从学校直接选的 一般是211院校 而且很难 不是想打击你 是你说是这样 你问什么时候体检 就是说你现在还没体检 那你今年走不了了

㈥ 在义务服役期间患上了精神病该怎么办

楼上不要说什么部队黑,你当过兵没有,听风就是雨,以讹传讹。
得病是正常的事情,但是看问题不能只考虑一面,只听一面之词,这个事情部队肯定是有不对的地方,处理上也有欠缺,你最好把事情搞清楚再作评论。

我们部队也有这种情况,但是我们是给与治疗的,我们还是最艰苦的野战部队,部队对士兵的这种病也很无奈,给送到军区的专门精神方面的医院了,并且办了延期退伍手续,在这个士兵病情恶化之前算是得到治疗了,当初他都跳到桌子上放火烧东西了,还在宿舍内大小便,经过家访原来是母亲那面有点遗传,但是我们部队还是给治了,如果没当兵你犯病了谁会管,部队是有外因,但社会上就没有外因了?最后在延期退伍1年后,这个士兵的病情基本好转,平时和正常人没有什么区别了,就是变得很胖,应该是激素的作用,然后部队才给与退伍,义务兵退伍费2000+ ,给评了残,然后又给了6000元补助和路费才让走的,虽然处理结果也并不是特别好,但已经是我们部队对一个士兵的极限了。

㈦ 精神病人出院后怎样护理

接下来让我们来看一下专家的详细介绍。 精神病(psychosis)指严重的心理障碍,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不能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 精神病多在青壮年时期发病,有的间歇发作,有的持续进展,并且逐渐趋于慢性化,复发率高、致残率高,如不积极治疗,可出现精神衰退和人格改变,不能适应社会生活,难以完成对家庭和社会应担负的责任。但是,如果早期发现、及时治疗,患者也可以完全痊愈疾病,正常地生活、学习与工作。 专家指出,精神病其实是一种常见的疾病。根据统计资料,平均每十个人之中,就有一个人患有或轻或重的精神病。 那么该病患者在出院之后,需要注意哪些护理事项呢? 1、坚持药物巩固治疗:坚持服药,巩固治疗,是预防精神病复发的关键。在病人出院时,病人及其家属或病人单位应了解疾病的性质和维持治疗的重要性,认识精神病复发的早期症状,了解预防复发的一些具体措施。 有些家属认为长期服用西药,会使病人变傻,而出现表情呆板,行为迟缓、流涎等反应,所以病情稍有好转就为病人停药,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这些反应只不过是暂时出现的副作用,随着病情好转与抗精神病药物的逐渐减量,这些反应也会随之消失,如果随便停药,易导致复发。 2、定期复查:病人出院后,家属应定期带病人来医院复查,以使医生及时掌握病人的服药情况,病情恢复程度及心理状态,适时调整用药与剂量,指导病人的日常生活,及时发现病情波动的早期征兆,采取相应措施,以免因复发而再次住院治疗,这样既减少了病人的痛苦,又减轻了病人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 精神病一定要及时治疗,否则将逐渐加重,后果不堪设想。而如果及时治疗,加上自身调养,多半是能治愈的。

㈧ 走访精神病患者的走访记录怎么写

走访精神病患者的走访记录表内容如下:

1、对于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建立民健康档案时,除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外,还应填写此表。在随访中发现个人信息有所变更时,要及时修订。

2、监护人姓名:法律规定的、目前行使监护职责的人。

3、监护人住址及监护人电话:填写患者监护人目前的居住地址及可以随时联系的电话。

4、初次发病时间:患者首次出现精神症状的时间。

5、既往主要症状:根据患者从第一次发病到填写此表之 时的情况,填写患者曾出现过的主要症状。

6、既往治疗情况:根据患者接受的门诊和住院治疗情况填写。若未住过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写"0”,住过院的填写次数。

7、最近诊断情况:填写患者最近一次所患精神疾病的诊断名称,并填写医院名称和确诊日期。

8、患病对家庭社会的影响:根据患者从第一次发病到填写此表之 时的情况,若未发生过,填写"0” ;若发生过,填写相应的次数。

轻度滋事:是指公安机关出警但仅作一般教育等处理的案情,例如患者打、骂他人或者扰乱秩序,但没有造成生命财产人轻、重伤的。

肇祸:是指患者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属于犯罪行为的。

9、关锁情况:关锁指出于非医疗目的,使佣某种工具(如绳索、铁链、铁笼等)限制患者的行动自由。

10、填写患者姓名及编号。

㈨ 面对有精神病的父母,我该怎么办

你多大了?踏入社会了还是在校读书?踏入社会的话那你要是经济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出去住适当的回家看看父母。要是上学的话你可以和老师说说。老师可以家访一下向他们说说你在学校表现好的一面。父母无非都是为了孩子好。让他们知道你的优点。但是如果确实是精神方面压抑或者状态不好的话建议你还是和家族里的长辈沟通一下吧。叫精神病医院来那是最下策

㈩ 精神障碍患者的家庭康复,我该怎么做

一、药物治疗。主要是控制发病期症状及维持治疗,由医生定期进行家访或电话查询,发放药物。
二、心理治疗。医生定期对康复期患者进行解释性、支持性心理治疗,耐心倾听患者诉说自己感受的痛苦和想法,帮助患者分析有关发病的因素,提高对精神病的认识能力,恢复自知力;鼓励患者正确面对社会的偏见歧视;指导患者正确对待生活、家庭及工作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增强对社会心理因素的承受能力和适应能力,促进心理康复。
三、职业治疗。精神疾病患者的职业康复不以盈利为目的,对病情较稳定,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患者,指导其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如养花、做手工和帮助家人做家务等,甚则鼓励患者进厂做工,不能让患者长期从事机械、单调、枯燥的劳动,而应由计划、有目标的通过有针对性、从简到繁、从易到难、循序渐进的康复训练,促进疾病康复。
四、家庭护理。包括饮食、个人生活照料,经常强化患者的记忆,鼓励其多动手,适当用脑,适当看书等,以延缓疾病的发展,并根据患者家庭状况,对其家属、监护人进行家庭护理知识、日常说话技巧教育。
五、知识讲座及宣传。医生对患者家属或监护人疾病知识讲座,内容是精神分裂症的一般知识及如何帮助患者康复,通过广播电视、墙报广场义诊等方式宣传精神卫生知识,营造尊重精神病患者的氛围,减少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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