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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教师伦

发布时间: 2024-04-05 06:28:37

1. 国外对教师职业道德的研究现状,越详细越好哦,如果有难度可以帮我在期刊网下点这方面的论文O(∩_∩)O谢谢

在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由于其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成功,促使其形成了相应的比较完善的教育体系。世界各国又都非常重视教师职业道德的研究与建设,形成各有特点又反映教师职业共性的教师职业伦理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世界一些典型国家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的综合比较、研究分析,总结、归纳各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的特殊规律和普遍规律,把握其发展趋势,并从中借鉴国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的成功经验与做法,对推动我国的师德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国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概况

为保证教师职业道德的顺利实现,世界各国建立一系列的相关措施、机制,并逐渐发展为系统化的职业道德规范,以保证教师在职业道德习惯养成上和社会对教师道德行为评价上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保证教师在实施学校道德教育中主体地位的充分发挥,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建立教师职业伦理规范具有世界性
在这方面,较有代表性的当首推美国。早在1896年,美国乔治亚州教师协会就颁布教师专业伦理规范,随后,各州相继仿效。1929年,美国通过了“教学专业伦理规范”,1941年和1952年进行了两次修订。1968年美国国家教育协会(NEA)正式制定了《教育专业伦理规范》(也称NEA准则),1986年,全美教育协会对《教育专业伦理规范》又作出了全面修订,并沿用至今。新的准则进一步强调了教师在教育职业活动中恪守职业伦理准则的重要性,强调了教书育人是教师的道德责任,这个规范不仅成为美国教育界最有影响的执教行为规范,而且也成为其他国家制定师德准则的范例。此外,美国教育界先后确定了美国人事和指导协会的《伦理规范》、美国心理学会的《心理学家伦理规范》、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的《美国教授职业伦理声明》等这些教育伦理规范,涉及内容广泛,在实践中针对性较强。
法国对教师在学校道德教育中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国民教育部1997年的教学大纲指出,公民道德教育要求教师具有一种超过严格职业界限的高度义务感。在法国,道德教育已成为每个教师经常性的义不容辞的工作。
德国对教师讲授道德课程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如在课堂上,教师进行道德教育不能是生硬的、矫揉造作的,教师不应该被学生理解为道德思想和行为的布道者,应把道德教育变成与学生们一起探讨、分析和评价道德问题的过程。
在日本的历史上,师德规范建设也同样得到了重视。日本近代学校创立之后,就大力创办师范学校,着眼于培养教师,并主张“师魂通士魂”,即要求教师应有武士风度。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之后,宣告了军国主义天皇制国体结束,广大教师从政府发动侵略战争的反思中觉醒,力图追求民主主义的“现代教师形象”,1947年日本教职员组织成立,通过了以提高教职员地位与建设民主主义教育文化为目标的《宣言》。1952年日本教师联合大会通过《伦理纲领》,作为正式的师德规范颁布,至今仍然被广泛运用。从1959年起,把“道德教育研究”列为师资培训课程的必修课目。日本各地区的假欧元科学所、道德研究中心负责培训教师,研究讨论当今社会普遍关心的道德问题,以提高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能力。
国际教师团体协商委员会于1954年8月在莫斯科举行第19次会议,到会的有中、法、德、英、苏、意等国家的教师代表,会上通过了《国际教师团体协商委员会教师宪章》,《宪章》中提出的各国应遵循的师德规范包括:(1)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思想自由,并鼓励他们发展独立的判断力;(2)教师要致力于培养作为未来成人及公民的道德意识,并以民主、和平与民族友谊的精神教育儿童;(3)教师不能因性别、种族、肤色及个人信仰和见解的不同,将个人信仰和见解强加于儿童;(4)教师要在符合学生自尊心的范围内实施仁慈的纪律,不得采用强制和暴力。
建立教师职业伦理规范是一个世界性的普遍做法,这点我们还可以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师团体协商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则得到印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为处理国际教育、科学、文化问题的权威机构,尽管没有专门就师德问题发表文件,但在有关教师作用、地位以及其他文件中,都有很多地方涉及教师道德问题的论述。例如,具有重大影响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1966年10月通过)就提出了师德理想及师德的原则与要求。
上述例子足以说明,各国和国际组织都非常重视教师道德规范的制定,以保证教师职业的崇高的道德定位和对教师本人的道德行为的基本约束。
2.划分便于实施的师德规范结构层次
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师德规范既要有理想性,又要有现实性,因此,西方国家比较注重区分师德规范的不同层次,以对教师整体与个体提出不同层次的职业道德要求。这里,我们以美国师德规范为例,即可以斑窥豹。有研究表明,美国的师德规范主要分为师德理想、师德原则、师德规则三个层面的内容。
首先是师德理想,这是对教师专业行为的最高要求。这种师德理想体现了教师应该努力的方向,即教师要“相信每一个人的价值和尊严,追求真理,力争卓越,培养民主信念”。就师德理想规定而言,不仅美国重视这个层次的要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师德理想也体现了这个方面的要求。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师德理想是应该以人类个性的全面发展,以集体精神的、道德的、社会的、文化的和经济的进步,以及对人权和基本自由极大尊重的谆谆告诫为目标;将最主要的注意力集中于教育对于和平以及对于各民族、种族或宗族集团间的了解、宽容和友谊所做的贡献上。
其次是师德原则,也即教师职业伦理准则和中级要求。师德原则受师德理想的制约,是指导教师的行为准则,它主要包括“奉献学生”和“献身职业”两个方面。在奉献学生上,要关心和热爱自己的教育对象,要力争帮助每个学生实现自身的潜能,使他们成为有价值的社会成员。这是教师职业道德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在献身职业上,要求教师树立教育事业的崇高理想,履行职业责任,尽力提升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
再次是师德规则,它属于对教师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或者是教师个人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这也是师德规范的核心部分,规定得更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直接影响与限定教师在课堂内外的表现和教学行为。它包括,第一,教师对待学生要做到:不得无故压制学生求学中的独立活动;不得无故组织学生接触各种不同的观点;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与学生有关的材料;必须做出合理的努力以保护学生不受对于学习或者健康和安全有害的环境影响;不得有意为难学生或贬低学生;不得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原有国籍、婚姻状况、政治或宗教信念、家庭、社会或文化背景或者性别取向,不公正地排斥任何一个学生参加任何课程,剥夺任何一个学生的任何利益,给予任何一个学生以任何有利的条件;不得利用与学生的专业关系牟取私利;如果不是出于令人信服的专业目的,或者出于法律的要求,不得泄漏专业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学生的信息。这方面,美国的教师行为守则更为严格和细致。比如优秀教师必须做到,记住学生姓名、对学生不持偏见、锻炼处事能力充满信心、热爱学生、富于幽默感、认真备课、合理布置作业、善于研究如何根据学生需要和水平进行课堂教学、衣着整洁等等。第二,教师在对待自己所从事的专业上要做到:不得在申请某一专业职位时故意作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与能力和资格有关的重要事实;不得出具不符事实的专业资格证明等等。

在1986年美国新修订的《教育职业伦理准则》中指出:“教育工作者相信每一个人的价值和尊严,认识到追求真理、栽培人才、养育民主精神具有至高无上的重要性。这些目标的基础是保护学习和教学自由,保证对所有人教育机会平等。教育工作者有责任坚持最高的道德准则。教育工作者意识到在教学过程中坚持固有责任的重要性。获得同事、学生、家长和社区成员尊重和信任的愿望,为他们达到如何保持最高道德品质提供了源动力。”这充分体现了师德理想和师德规则的有机结合。
上述划分一方面说明,师德规范不是空洞的师德理想,而是具体的行为规则,它可以直接制约教师个人的从教行为与教师群体的道德修养;另一方面则体现出师德规范的不同结构将发挥不同的功能:理想发挥激励功能,原则发挥指导功能,规则发挥约束功能。
3.把师生关系作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核心内容
国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丰富的实际内容,但从具体规定看,尤其强调师生关系这个维度,这是国外教师职业伦理的核心原则。国外学者认为,教育和教养是在人与人之间进行的,在学校教育中又主要是在教师和学生之间展开的。师生之间的教育关系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天然的教养关系是完全不同的,师生关系是学校人际关系中最基本的和最独特的关系,良好、融洽的师生关系可以使学生的个性和人格得到健康、充分的发展,是一种无形的潜在的教育因素,直接制约着学生接受教育的程度,影响着教育过程乃至决定着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因此,教师必须关心和热爱自己的教育对象学生,这是教师职业要求的一个根本原则。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与理解,世界各国普遍重视教师与学生关系的处理,强调教师要以民主平等的方式对待学生。

二、 国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给我们的启示

从国外对教师道德规范的研究和要求,可以看出,师德建设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构建一个什么样的师德规范体系,并使这种体系得到全社会的认可。结合我国的国情,吸取以前的教训,我们应该从现实基础上去构建并细化师德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学校师德建设有章可循。
1.教师职业道德应建立在现实生活的基础上
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应从“理想”回归“现实”,从“高尚”走向“朴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在教育职业活动中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判断教师教育行为是非善恶的具体标准。高尚的师德固然需要崇高的理想来引导,但仅有“理想”是不够的。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只有道德理想的制约,而没有可遵循的具体规则的约束,往往只能约束少数人,其效果也是大打折扣的,这一点早已被社会发展的事实所证明。因此,不能因为教师职业的特殊重要和高尚而无视教师作为一个“人”的基本需求,过高的道德期待往往适得其反。所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应现实一些,建立在“现实”生活的基础上,使教师首先从一个人、一个公民、一个公职人员的角色上去履行自己的职责,尽自己的道德义务。此外,还应借鉴移植国外重视“朴素”道德的做法,要求教师遵守那些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所必需的最起码的最简单的教育劳动行为准则,如坚持公道、保护学生隐私、不把学生作为“获利”的工具等等。如果我们的师德规范能从“高尚”回归“朴素”,更加符合人性,更加符合生活发展的实际,那么教师就更容易践行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行为就具有更强的感染力。
2.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细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我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定的依据是基于对教师职业的崇高性的认识而作出的对教师的人格期待。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教师在人们心目中往往被定格为理想的“道德的化身”,由此对教师提出了“学为人师,行为世范”这种相当高的职业道德要求及自身人格修养要求。其实,这种要求是一种理想的期待,缺乏坚定的法律基础和社会现实生活基础。在西方国家,师德规范的提出是基于社会法律准绳的,各种行为规则都定位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它首先是对公民的义务要求,在充分考虑教师工作的职业特点的基础上,遵循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来制定。例如,规范中的各种人际关系——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家长、教师与同事等关系的处理准则,都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派生出来的。这样,教师自身对职业道德要求的理解和践行都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即作为一个公民或公职人员应具备的基本道德品质和职业修养。因此,我们应当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来规定,来细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使教师充分认识到,如果他违背了职业道德规范,不仅涉及道德问题,而且涉及法律问题,进而养成在法律的意义上强化自己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的习惯。

参考文献
[1] 武汉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系组编.比较德育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2] 约翰·范德格拉夫等.学术权利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0.
[3] 张桂春,国外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经验及启示.教育科学,2001(1).
[4] 何仲山.美国高校教师的选拔和培养.新视野,2000(6).
(责任编辑付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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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教师职业道德既是一种行为规范,又是一种文化现象吗

教师职业具有主体性和示范性的特点,因而在师生交往中教师的道德力量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正如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所言:教育者的崇高道德品质是教育获得成功的最重要的前提。然而,什么样的道德规范能够对教师的职业精神产生良好而有效的引领作用,教师又需要怎样的职业道德规范呢?一、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该是职业的
道德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由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三部分构成。作为职业道德的教师道德规范,既不同于社会公德,也不同于家庭美德。诚然,社会公德作为人们共同生活中最基本最普遍的善恶标准和观念,是教师职业道德的主要价值来源;家庭美德也是教师在家庭环境中作为家庭成员应该努力践行的道德规范。但教师职业道德的职业性特点是显而易见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该更加突出诸如关爱学生、面向全体、尊重个性、平等民主、教育责任等内容,突出教师工作的环境特点、教师职业的劳动特点和对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在强调教师与社会、家庭合作的同时,也应维护教师的职业地位和尊严。比如,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对师德的建议就有这样一句表述:教师要尽一切可能与家长密切合作,但也不能在教师专业职责等方面受到家长不公正和不应有的干涉。可以说,只有当教师的职业特点受到尊重和不被干涉时,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才可能被广大教师真正认同和接受,才可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职业性应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彰显教师职业的特点,使之既有别于社会公德,又区别于其他职业道德,富有教师职业特色;二是对教师职业特点的尊重,维护教师职业的权益和尊严。彰显教师的职业性质,尊重教师的职业特点,应成为制订(修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一条重要原则。
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该是道德的
职业道德规范不是法律,而是一种行业内部的职业要求和约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有着不同的内涵和效用。首先,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其次,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而道德规范更多的是通过大家的认同而得到遵守,违反法律规范要追究法律责任,而违反道德规范主要是通过舆论谴责和自我反省来解决问题。第三,从深度上看,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而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因此我们说,法律是一个行业、社会正常运作和发展的最低要求,是公民行为的底线,而道德是我们追求和景仰的东西,是人性的制高点。
教师职业道德的道德属性,决定了它对教师职业操守提出的要求不能像《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那样,仅仅规范教育者最基本的行为,而应该对教师提出更高的思想要求和更具体的行为准则,使之成为引领教师职业精神发展的航标和灯塔,成为促进教师育人实践和专业发展的行动指南。但同时,这些准则也应该是引导的而不是强制的,是广大教师认同并愿意积极践行的,是每一位教师经过努力都能做得到的。否则,无论那道德多么高尚和令人景仰,也无法转化为大多数教师的现实行为,终究会失去其引领教师职业精神发展的,失去它应有的美好价值和意义。
三、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该是人性的
道德终究是人的范畴的东西。没有或不顾人性的道德,必将是神化的道德或兽化的道德。人性最基本的内涵当然是人的生存、尊严、自由、亲情和名誉等需求倾向。正如法国著名思想家、教育家卢梭所说: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当然,人因珍爱自己的生命而珍爱他人的生命,因自己要生存而必须让别人能生存。道德规范的人性化,是既要关照他人的生存、尊严和自由,也要关照自己的生存、尊严和自由。倘若仅仅要求关照他人的生存和尊严,而不顾规范对象自身的生存和尊严,那也许显得十分无私和崇高,但也必将导致无效和仅仅是崇高。
人们常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该具有高尚的道德和情操。事实上,教师固然不是一般的职业,应该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但同时教师本身就是人类的一员,而不是独立于人类之外的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能把教师推向神坛。比较世界各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给我们的启示之一,就是应从高尚走向朴素,从只关注教师对他人的尊重,同时也关注教师本人的自由、尊严和权益,让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更加符合人性,符合人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比如1952年日本教师联合大会正式通过的《教师伦理纲领》就有这样两条内容:教师不容许自身的自由遭受侵犯,教师要维护生活权益。
我国新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征求意见时,在网络上遇到了教师们较多的抵触甚至反感。有网友曾经这样说:教师应该付出很多,包括青春,汗水,甚至有时候是生命,但教师也是人,和凡人一样的人,所以教师也需要理解,需要社会的关爱和尊重。必须承认,这种抵触和反感是人性自然的正常的反应,他们的诉求也是对他们需要什么样的道德规范的理性的表达。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只有富有人性,才能得到认同,只有得到认同,才能变成广大教师自觉的职业行为。
四、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该是具体的
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师德规范既要有理想性,又要有现实性,既要有引领性,又要有具体可操作性。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出台的师德评价标准等,就是试图从操作层面寻找或扩大师德规范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相比较而言,目前我国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还处在较为宏观和缺乏层次性的阶段,而西方国家早就开始注重区分师德规范的不同层次,对教师整体与个体提出了层次不同和较为具体的职业道德要求。比如,全美教育协会1975年修订的《教育专业伦理规范》大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师德理想,二是师德原则,三是师德规则,这是从高到低三个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其中,师德理想提出:相信每一个人的价值和尊严,追求真理,力争卓越,培养民主信念。这是对教师提出的最高要求,它指明了教师应当努力的方向。而在师德规则中,规范从对待学生和对待自己的专业两个方面提出了十多条具体的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师德规范不应该仅仅有空洞的师德理想,而应该包括具体的行为规则,它可以直接制约教师个人的从教行为和教师群体的道德修养。我国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该在强调人民教师崇高的职业理想和追求的同时,紧密结合教书育人的岗位工作实际,提出更为具体的、针对性更强的、多层次的要求,以充分发挥师德规范不同层次要求的不同功能作用,如理想发挥激励作用,原则发挥指导作用,规则发挥约束作用等。如此,才能更加有效地引领教师的道德发展和专业成长,才能更好地建设与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3. 在日本,教师的地位高吗

日本是没有教师节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日本不尊重教师,实际上恰恰相反。日本中小学教师职业被视作“圣职”,教师被称为“先生”,与议员齐名。在日本人看来,教师是为社会做出巨大牺牲的职业,因而是无比神圣的,教师本身也是廉洁清正的。
日本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非常高。平时日本教师出门坐公交车,胸前都有教师牌,车上乘客看到以后都会起来给让座。在他们看来教师牺牲很大,连老年人都会为教师让座。在普通商店、超市,都有专门针对教师的打折商品,持教师证件每天都能享受到优惠。所以有人说,日本每天都是教师节。另外,针对目前国内出现的教师节扎堆给教师送礼送钱的现象,日本从来没出现过。早在1951年,日本教职员组合制定了《教师伦理纲领》,用以指导日本教师的道德行为。日本教师本身都是非常廉洁的,虽然日本人比较喜欢送礼物,但在教师行业里送礼物送钱的现象是非常少的。
(一)确定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因素
日本中小学教师的工资主要根据职务、责任、学历、教师证书资格等级、教学年限来确定。按照日本《一般职职员工资法》和《教师公务员特例法》的规定,中小学教师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工资调整额、特别调整额、初任工资调整额和各种津贴补助。
日本中小学教师实行资格证书制度。每年公开向社会招聘教师,由地方教育委员会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应聘人员包括大学生、硕士、博士毕业生等、一般来讲,学历越高,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等级越高,工资也就越高。
日本中小学教师实行职务聘任制,只有拿到教师资格证书,才能担任教师职务。中小学教师职务分为首席教师、教师和助理教师三种。具有临时资格证书的,只能担任助理教师;具有普遍资格证书的,才能担任教师和首席教师。日本中学生教师工资表按教师的职务等级分为4个等级,每一等内又分若干工资号,工资号按教学年限晋升。第一级为中小学、幼儿园的助理教师;第二级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第三级为中小学首席教师、幼儿园园长;第四级为中小学校长。
1990年日本中小学教师工资表共4级,每级内分15-39个工资号,最高工资为451900日元,最低工资为112700日元,二者相差4倍。
日本的高级中学,盲、聋、哑特教学校和海员学校的教师执行另一种工资表,该工资表分为4个等级;第一级为助理教师、实习助手和生活指导员;第二至三级为教师和养护教师;第四级为学校校长。每一级工资内又分若干工资号。1990年日本高中教师工资表分为4级,每级内分15-40个工资号,最高工资为477300日元,最低工资为112700日元,二者相差4.2倍。
日本教师除工资外,还有多种津贴。如抚养津贴、边远地区津贴、初任职调整津贴、函授教育津贴、住房津贴、期末津贴、加班津贴、管理职务津贴、特殊勤务津贴、交通津贴、寒冷地区津贴,等等。日本所有教师每年6月和12月还可以得到两次奖金,数额等于5个月的工资总和。
在上述津贴中,专门为中小学教师设置的津贴有义务教育教员特别津贴和教职调整额。义务教育津贴是为提高教育质量、稳定师资队伍而制定的措施,适用于所有从事义务教育的教职员,其支付标准按中小学、高中教师工资表来划分,最高津贴额为20200日元,最低津贴额为4800日元。教职调整额是对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职员按职务和工作特殊性支付的工资调整额。支付对象限于中小学工资表和高中教师工资表中第一至第二级的教职员。津贴标准相当于本人工资的4%。
此外,对于从事通讯、农业、水产、工业、商船等产业教育的职员,加发本人基本工资10%的产业教育津贴,以鼓励产业教育的发展。
(二)中小学教师工资的晋升与调整
日本中小学教师工资确定后,可在本职务等级内,按教龄晋升工资号。教师的工资晋升分为正常晋升和特殊晋升两种。
1.正常晋升。根据《工资条例》第八条第六项与第十项规定:教职员在定级后12个月内以良好的成绩完成本职工作者晋升一级,即每年晋升一次。但是,58岁以上者不在此列。根据《工资条例》第八条第六项与第九项规定,凡年龄在58岁以上的教师必须间隔18个月方能升级一次。教师是否提薪以两个条件为准:一是工作好者可以提薪;二是缺勤两个月以上者或受过处分者不能提薪,但以下情况除外:年度公休、因公负伤或因公病休;女教师产假;为试行“一周工作五日制”而带着任务不必到工作岗位上班者。《人事院规则》第九条规定:正常晋升时间为每年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或1月1日。凡工作已满一年的教师于上述时间都能晋级加薪一次。
2.特殊晋升。根据《工资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人事院规则》第九章第八节第三十七条到四十二条规定:成绩特别优秀的教师,可缩短晋升期限提前晋升,或晋升两级。这种晋升叫特别晋升。特别晋升有三种情况:(1)每年定期评选一次,给予全体教师的15%以特别晋升的机会。条件是:因教学成绩特别优秀而受过表彰者。但在此期间除年度公休外,缺勤30天以上者不在此例。这种评选主要在偏僻地区的教师中进行。(2)给连续从事教学工作20年以上而将要退休退职的教师以“特别晋升”的机会。因为退职金与退休金是以退职、退休时的工资级别计算发放的。因此,对即将退职、退休教师特别晋升的评定北看做事关重大的事情。(3)特殊情况下的特别晋级。对因公成疾或因公残废的教师可以晋升二级,以资表彰。
除晋升工资号外,日本人事院每年4月还要根据私营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状况和生活费用的变动情况,修订中小学教师的工资表。
(三)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水平
日本教师社会地位高、工资待遇高,从而导致师资水平高,即世人所称的日本教师“三高”。但这也有一个演变过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一个时期,日本中小学教师的起点工资虽然与进入企业的同等学历者相同,但由于前者增长速度大大低于后者,因此,数年后,二者之间就有了较大差距。于是,中小学教师队伍中的优秀人才纷纷流向企业,教师队伍发生了危机。有鉴于此,1974年2月在日本国会通过了“关于维持和提高学校教育水平,确保义务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员中的人才特别措施法”(简称“人才确保法”),明确规定:给予义务教育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员的工资高于一般公务员水平的优厚待遇,并强调从公布之日起按计划逐步实施改善和提高工资待遇的措施。这项措施从经济上保证和提高了教师生活水平。同时实行了“教师增薪三年计划”,逐渐扭转了教师工资偏低的现象,并超过了其他部门职员的增薪标准。现在中小学教师初任工资已超过一般公务员工资的16%。
此外,日本政府还在工资制度上,积极鼓励高学历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早在1985年日本政府就规定:(1)大专毕业生去幼儿园任教,起始月薪162100日元;去小学和初中任教164700日元;去高中任教164500日元;去大学任教153500日元。显然是鼓励他们去小学和初中任教,而不鼓励他们去大学任教。(2)获得学士学位的去幼儿园任教,起始月薪187400日元;去小学和初中任教190400日元;去高中任教190100日元;去大学任教188700日元。(3)获硕士学位的去幼儿园任教,起始月薪219900日元;去小学和初中任教223400日元;去高中任教223000日元;去大学任教223900日元。(4)获得博士学位去幼儿园任教,起始月薪262800日元;去小学和初中任教266900日元;去高中任教266500日元;去大学任教271100日元。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日本中学教师不合格率很高,甚至比旧中国还要糟,但是经过三四十年的努力,现在已经完全改观。据1990年日本人事院统计,日本中小学教师中,大学毕业的占94%;高中教师中,大学毕业的占88.6%,硕士、博士毕业的占10%。中小学师资队伍素质的提高,有力地保证了日本科技的发展。
让我们在把目光聚焦到今年教师节的主题: 聚焦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一年一度的教师节,作为我国的第31个教师节,教育部将今年教师节的主题确定为“聚焦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据统计,我国目前共有乡村教师约330万人,他们常年坚守在农村,为了教育事业默默付出,但是他们生存状况却不容乐观:工资低、任务重、环境封闭而艰苦。导致越来越多的人才“留不住”。
和许多国家一样,日本也长期存在城市和农村地域间的教育机会和教育质量的差距问题。那么,日本乡村教师是否也面临同样的困境?

日本福岛县磐城市小学生在地震后重建的图书馆读书。
教师待遇:政府提供住宅、生活补助和特殊津贴
参观日本学校的人们会惊讶地发现,即便是偏僻的农村学校也会配备游泳池、音乐教室以及实验器具齐备的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教室。虽然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日本的经济实力,但更重要的是日本政府,各地方公共团体,学校和教师为振兴偏僻地区教育共同努力的结果。
其实,过去在日本,地理上的隔绝被等同为文化经济上的落后,教师不愿去偏僻地区工作。这些地区的学校的设施状况不佳。1960年前后,全国只有8.5%的中小学教师人口在偏僻地区从教。50岁以上的高龄教师的比例较高,大多数年轻教师只是持有临时教师资格,缺少经验的教师。
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偏僻地区的教师们发起了一系列运动,他们召开全国大会,发表了决议书。决议书中明确提出,“偏僻地区学校能否成功运营是评价日本教育的一个重要指标。”。于是,日本制定了《偏僻地区教育振兴法》,在改善教师待遇方面,该法规定,市乡村级政府负责偏僻地区教师的住宅建设和福利生活保障的配置、应向在偏僻地区从教的教师支付生活补助,并考虑支付特殊岗位津贴。该法第五条还规定,中央政府有责任实施通过国库资金支持这些地区教师住宅以及偏僻地区集会场所的建设。
如今,日本偏僻地区教师的补助以及住宅费用都已经得到了妥善解决。大城市和农村中小学的教师待遇几乎都一样。
师资力量:教师轮岗保持师资平衡
另外,日本社会不再有对于偏僻地区教师的偏见,其中的一个原因在于教师轮岗制度。日本各省级政府会让通过考试的正规教师,在规定的教育区域内轮岗。这些教育区域有城市的学校,也有农村以及偏远地区的学校。这种轮岗制度可以保持学校间的师资力量的平衡。

岐阜县小川小学五、六年级数学课堂的错开式指导。(资料图)
教学环境:国库资金支持教学设施
《偏僻地区教育振兴法》规定,市乡村级政府要确保偏僻地区学校的教材教具的配置,以及充实教育内容,中央政府也有责任通过国库资金支持教师住宅和集会场所。如今,偏僻地区学校的设施也都得到了大幅改善。为了解决家住偏远孩子的上学问题,有些地方还配备了校车。部分地区还设置了教师培养设施,确保教师有足够的培训机会。
教学任务:明确标准避免超负荷
日本社会早已出现少子化现象,学龄前儿童减少,并存在严重的老龄化问题。随着城镇化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人从农村转移到城市生活。同中国一样,日本农村教育也面临着学校规模越来越小,数量逐年减少的困境。于是,日本也出现了“复式教学”:一个老师教几个年级。但是与中国不同的是,日本《学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复式教学的构成标准:在小学,包括一年级学生在内的两个连续年级的学生数少于8人,或者不包括一年级学生在内的两个连续年级的学生数少于16人时,才可以实施复式教学。这样一来,不会出现学生年级跳跃、学生数量多、教学任务超负荷的问题。并且,在实践中,各及政府都会采取小于国家标准来配置教师,以缩小城乡教育差异。
与存在欺负凌辱和学习竞争的城市学校相比,有的日本家长认为被大自然环抱的偏僻的小规模学校更具魅力。特地从都市转学到农村小规模学校就学的案例近年来也屡见不鲜。就这样,在政策和法律的支持下,日本的乡村学校和教师用创造力将弱势转变成优势。

4. 国外大学如何规范师德

1984年,美国哈佛大学率先颁布了禁止教授(包括教授的学生助理)和其直接授课与指导的学生之间有浪漫关系的规定,这是美国高校第一个颁布的师生恋规定。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美国越来越多的大学和学院对师生恋采取“零容忍”政策。

1952年,日本教职员组织就制定了《教师伦理纲领》,纲领中写明,教师要“克制自己过度的欲望,生活有节制”等。在日本的大学里,最常出现的教师违反公德的事情主要是“性骚 扰”和“权力骚 扰”。由于个别教师的道德败坏往往导致整个大学的名誉受损,所以,日本高校把重点放在防止教师做出不道德的事情上。防止骚 扰委员会等机构在大学内设立“商谈窗口”,即任何受到骚 扰的学生或是教师都可直接去窗口倾诉、求助,“坐镇”窗口的“商谈员”会给倾诉者专业有效的建议,帮助其躲避不幸。日本各高校和学术机构都很注重自己的声誉,一旦丑闻缠身就意味着信用破产、项目终止或经费减少。有违伦理纲领的教师,或被除名,或主动辞职。内容来源于光明日报

5. 日本女老师与小17岁学生私奔,在我国师生恋违法吗

在我国师生恋不违法,但是在道德层面都遭到民众的反对,个人认为也不要出现师生恋比较好。

6. 女教师日记2的介绍

《女教师日记2》是一部日本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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