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岗教师怀孕政策
发布时间: 2025-06-24 12:37:54
1. 在编教师怀孕请假政策
法律分析:目前我国并没有对于特岗教师的怀孕情形有相关的政策规定。怀孕的情况对于特岗教师是没有其他影响的,同样享受着女职工怀孕所享受的待遇。对于特岗教师,相关的政策规定如下:
1、各设岗县和学校,要为特设岗位教师提供必要的周转房,方便教师的工作和生活;
2、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特设岗位教师,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
3、各区县乡镇学校教师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时,要优先聘用聘期已满、考核合格的特设岗位教师。
法律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费待遇的规定》第一条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
(二)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90%计发;
(三)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80%计发;
(四)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70%计发;
(五)职工在病假期间享受单位所有的福利待遇。
2. 特岗教师怀孕政策是什么
特岗教师政策没有对怀孕情形进行特别规定,怀孕情况不影响其权益与待遇。
特岗教师享有与其他女职工同等的怀孕福利。政策明确规定,各设岗县(市)和学校应提供特岗教师周转房,以保障其工作和生活需求。
符合条件的特岗教师,能依据规定免试申请教育硕士。在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内,等同于完成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的基层教学实践要求。
当乡镇学校教师岗位出现空缺,优先考虑聘期已满、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确保其职业发展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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