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师遗留问题
我也是老民师,什么也没有,悲哀!!人大就是人大,没有人关心啊!!!
2. 国家对原民办教师解决遗留问题有那些文件
国发2015 28号和国办发2015 28号的内容好像都和民办教师遗留问题无关。不知道您所说的国务院28号文指什么。
3. 关于民办教师的历史遗留问题,政府如何做才能做到公平
【教师教龄】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教计字(1980)267号规定:一些单位来信,要求对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1979年10月31日《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教育部1979年12月15日(79)教计字503号文件的规定中,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的范围问题,予以明确。经商得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同意,现答复如下:一. 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已按上述两个文件规定转(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为公办教师的,均可按照上述两个文件计算工龄的规定执行。二.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用(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任教师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辞职 辞退 自动离职 工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工龄计算,仍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国发(1986)7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即: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原劳动部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对企业“除名”及“自动离职”人员工龄问题作出的规定,只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宜参照执行。《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1998年12月11日)
4. 中共中央2015年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文件
2015年没有相关文件,查到2011年相关文件如下: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使用代课教师问题,偏远地区农村中小学尤为突出。代课教师为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教育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许多代课教师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待遇较低,长期使用代课教师制约教育质量的提高,不利于促进教育公平。当前,教师用人制度和社会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地方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为解决好代课教师问题创造了更加有力的条件。根据《国家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国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以下简称代课教师)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采取多种举措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坚持着眼长远、以人为本,建立机制,通过择优招聘、转岗使用、辞退补偿、纳入社保、就业培训等多种有效途径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
1、择优招聘为公办教师。对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应纳入教师公开招聘范围。在组织公开招聘时,要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教育教学经历和实际水平,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代课年限较长、表现良好、教学质量较高的代课教师,适当给予政策倾斜。对于被评为地市劳动模范的代课教师,可以直接考核招聘为公办教师
2、多途径转岗使用。结合城镇化进程、新农村建设、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加强留守儿童教育的需要,各地在增设寄宿制学校工勤和生活服务岗位以及农村公益事业岗位时,要优先选聘在岗代课教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3、妥善做好辞退补偿。辞退未被招聘使用的代课教师,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等精神,按照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考当地社会成员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代课时间按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4、依法依规纳入社保。解决被辞退代课教师社会保障问题是十分重要的关键性举措,要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实际贡献,根据不同情况,将其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5、积极开展就业培训
二、建立健全农村教师补充长效机制
6、保障教师正常补充需求
7、加强临时聘用教师管理,对因教师脱产进修、产假、病假以及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增加等原因,出现教师临时短缺,应首先由学校主管部门在现在教师中调剂交流解决,难以调剂的,可以临时聘用教师。对临时聘用教师,要严格规范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帮助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8、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 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国办发1997 32号文件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予一次补贴的,地方政府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老病残民办教师,要采取切实措施,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
三、确保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各项举措落实到位
9、地方是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抓紧部署,省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政策,保障经费,落实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各地要把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情况作为各级地方政府工作考核评价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坚决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10、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关联度高、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舆论引导,坚持多做少说,避免炒作,防止形成社会热点,要深入细致的做好代课教师及相关群体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确保平稳顺利实施对代课教师特别是被辞退的代课教师要给予更多关怀,关心他们的实际困难,帮助解决好后顾之忧。
了解下:民办教师是七八十年代的农村中小学,由于教师编制不足,经当地村委会同意吸收了大批初中或高中生到学校做代课教师,由于地处农村,代课教师身份是农民,所以工资由村上支付,到了八几年有民办编的上级给予民办教师补助,这些教师统称为民办教师。
(4)民办教师遗留问题扩展阅读
民办教师,是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据《教育大辞典》载,民办教师是指“中国中小学中不列入国家教员编制的教学人员。为农村普及小学教育补充师资不足的主要形式。除极少数在农村初中任教外,绝大部分集中在农村小学。许多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做了大量工作,摸索出了一些好的经验。但民办教师在工作和生活方面仍有许多困难亟待解决。
5. 民办教师遗留问题
民办教师当然要下岗了.
关于这个(教师下岗)的实际情况看,主要得注意的问题有几点:
1.老师怎么进学校的(要是不是分配的就不好说);
2.是不是正式的教职工(合同的就不好说了);
要是以上都成立,那么就得去试试官司了
根据切实的情况,也可以到学校去私了。要协商不成就需要打官司,像这样的官司,你可要求学校为你办理正式退休手续至少要交社会保险,这样你就可以领取养老金.(这都要前面几点都成立才行)。
但是,如果学校情况太差,无力办理,最差要求其一次性对你进行补偿5万元.依据是60岁至71岁(全国平均寿命)期间的基本工资.(国家一般也是按到80岁的年龄算的)。
教育厅一九九一年文件规定,一九八六年以前辞退的民办教师,按一年一个月工资补发,是理智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基本正确决策。
1992年8月7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规定:“民办教师原则上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或县乡共管,以县为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定民办教师的任职资格并任用民办教师。 乡镇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教师的考核、培训、奖惩、待遇和乡(镇)内调配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未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乡村和学校不得擅自任用或随意辞退民办教师。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要是上面的5条成立的不到3个的话,那官司赢的可能性不大。这样到学校去解决这问题也就难了,学校既然这样做了,他就有准备的。
对了,是合同满期了,学校他不要你那很合理。学校的做法就没错了哦,你是签的合同的嘛。要是你的集资房的手续都在的话,那么学校是没权收回了。
相关法律 :
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与救济 教师所享有的合法的权益,是由国家的强制力量保证其实现的权利。从广义上讲,加强保护教师的立法,使我国的教育法律日趋完备,是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同时,加强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使每一个教师都能懂得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以便正确地行使教师的权利,自觉地履行教师的义务,这也是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应该指出,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是各个执法部门的一项共同任务。一项权益的法律保护,包括法律的事前规则和法律的事后救济。法律的事前规则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是与非,从而影响全社会对自己行为人的价值判断;法律事后救济的功能是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当然,我们希望看到的是法律对教师保护的事前规则。 在实践中,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主要指当教师的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的事后救济,即法律对其权益予以恢复和补救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程序。 (一)教师权益的民法保护 教师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是我国民法保护的重点内容。在民法学上,财产权是物权的一种,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两大类。自物权是所有权,是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物权是非财产所有人在他人财产上设定某项权利的物权。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按照权利的性质不同,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前者主要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需具备的人身权利。如教师的健康、名誉、姓名等;后者是指为法律保护的基于民事主体某种行为、关系所产生的与其身份有关的人身权利。如教师被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光荣称号,就是一种与身份权有关的荣誉权。
6. 渴望中央尽快解决已经离岗的民办教师历史遗留问题。
民办教师并不在来人事部门认定的教源师序列队伍中。尽管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对民办教师给予应有的重视和地位,但在实际操作中,在编的教师尚有诸多的历史遗留没有解决,这么说并非是指在编教师比民办教师应该有如何的优越性,在编教师正式在编尚且不能全部解决,何况不再人事部门“大帐本”中的民办教师呢?
有遗留问题向相关部门反映,重点是当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反映自己的情况,争取解决。至于能否解决,还要看各种条件。目前教育行政部门并没有具体的解决办法,且各自的情况也不相同,只能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7. 民办教师遗留问题
现在好多你这样的民办教师都在向上级领导反映这一问题,争取能给大众一个好的说法,努力争取吧。
8. 关于吉林省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法有哪些文件作为依据谢谢~
当然不能,民办教师本身身份就是农民,而不是正式编制,所以是没有什么退休政策的。
只有转正的民办教师,成为公办教师身份,才会按照正式教师退休的待遇处理。而转正是从1985年之后才开始执行的,当然也不是所有的民办教师都会转正,很多也是被辞退,也有很多因为各种原因离职了。
民师也没有内退的政策,只有退养的政策,但是退养是1985年之后才开始实施的,而且设定的标准也是非常严格的,你的爸爸肯定是不符合条件的。
还是不要想了,找找民政上,是不是有什么低保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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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文革被牵连的民办教师遗留问题
【冤假错案 工龄】在“文化大革命”中,因冤假错案被辞退的临时工,彻底平反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被辞退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时间可以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文革”中冤假错案被辞退的临时工和随干部下放劳动的临时工、集体单位职工的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2)42号
【民办教师】民办教师转为正式教师后,过去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仅限于在担任民办教师期间,领取国家支付的工资或者享受国家给予的补贴的民办教师。建国后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与这些民办教师的情况不同。因此,他们被招收为国家固定职工后,原担任半脱产大队干部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农村半脱产干部招收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2)36号
10. 关于民办教师的历史遗留问题,国家近期有什么相关的政策没有
你可以看一下南方周末举办的燃烛行动,他们对于民办教师的扶助很有意义。具体的政策目前还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