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大病补助政策
A. 在职教师可以办民政大病救助吗
必须可以。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通过单位或社区申请。
B. 教师有没有大病救助在哪个单位办理啊
有,叫大病统筹,这个都已经办了,你没办吗
如果不确定的话,上教办问一下会计,一般他管这事。
C. 工会困难教师大病补助一般是什么时候发
应该不是固定下发的吧,看你的报告什么时间交的,具体可以询问工会负责人
D. 教师患病可以申请大病救助吗
应该是不可以的。
大病医疗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镇无劳动能力、无回经济收入来答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6、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7、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教师不符合条件
E. 我是一名教师,大病一场花了不少钱,请问医疗保险能给我报销多少
一般是分段的,我知道一般都是百分之80左右。。。你这个我推测也差不多是这个里比例,甚至更少,因为现在的医院有时候会给病人多用乙类药,那基本都是自负的。可能会降到百分之75左右。。报完单据不要扔,自费的这些钱,有些农村村里还会给报一部分,有另外的保险也可以报一部分。你可以去问一下村里,有另外保险再问下保险公司。。。
F. 老师大病保险报销以后,另外有补贴吗
是否有医保外的特殊补贴,取决于当地对于教师有没有特殊政策,有的话,才有,否则是没有什么补贴的
G. 甘肃对在职教师患大病有救助政策
从2016年1月1日起,甘肃省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调整扩大为50种,这是甘肃继2013年9月将此项医疗救助病种由7种扩大到26种后,再次扩大救助范围。
据介绍,甘肃对重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将直接予以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政府也将予以救助。
甘肃对重点救助对象全面取消救助门槛。甘肃确定,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单病种诊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包括全省86个县市区中,农村五保供养、城乡低保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的其他困难家庭中,患有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脑瘫、重度精神病、乳腺癌、宫颈癌、老年性白内障、血友病A、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唇腭裂、耐多药性肺结核、中重度神经性耳聋(听觉植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肝癌(器官移植除外)、胰腺癌(器官移植除外)、终末期肾病、Ⅰ型糖尿病等26种重特大疾病患者。
按照就近诊疗的原则,重度精神病、老年性白内障、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Ⅰ型糖尿病等患者到所在地诊疗医院就诊,其余重特大疾病患者可直接到省级诊疗医院就诊。
H. 退休教师有大病补助吗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回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答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I. 职工医保(教师)大病医保符合什么条件才能二次报销
职工医保本身不存在二次报销的问题,所谓二次报销一般是指基本医保报销后,回其答相关个人分担的费用可以在其他的补充保险(如企业补充保险、商业医保、大病保险等)再次报销,能否报销有两个前提,一是参保人是否参加了补充保险,二是报销费用是否符合补充保险的规定要求。所以你所说的条件建议向举办补充保险的机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