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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规则

发布时间: 2021-07-29 02:37:35

⑴ 判断是否是教师应当以教师法规定的三个标准包括什么

中学教师专业标准中的三个维度分别指:

1、第一个维度是专业理念和师德。主要是指:职业的理解与认识、对学生的态度与行为、教育教学的态度与行为、个人的修养与行为。

2、第二个维度是专业知识。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教育知识,二是学科知识,三是学科教学知识,四是通识性的知识。

3、第三个维度是专业能力。专业能力包括教学设计能力、教学实施能力、班级管理与教育能力与沟通与合作能力。

(1)教师的规则扩展阅读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⑵ 教师惩戒的原则

规则》指出,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一般惩戒方面,《规则》提出,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运动要求;

(四)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五)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

(六)课后留校教导;

(七)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⑶ 新教师立规矩有哪些

教师没有别人能给你立规矩,主要是你要遵守学校的工作纪律,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同时要全身心的为学生服务,还要通过不断的学习,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⑷ 按《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⑸ 中国教师制度包括哪些

什么是教师资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都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法》对取得各种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教师资格的分类、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教师资格认定程度、教师资格的作用、法律责任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法定的教师职业资格制度。这种由国家实行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至少包括了三层含义:
第一,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职业资格制度,不是教育行政部门,也不是地方政府实行的。教师资格是由国家对符合相应教师资格条件并提出申请的人员认定的资格,属于国家资格性质。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从事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
第二,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必须依法实施。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原则规定体现在《教师法》中,其他的操作性的具体规定体现在《教师法》授权由国务院制定的《教师资格条例》、由教育部制定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法规文件当中。教师资格作为国家法定的职业资格,一经取得,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限制,具有普通适用的效力。教师资格的丧失和撤销,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教师资格是教师职业许可,就是说自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之日起,凡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教师资格。没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聘为教师;同时,具备教师资格者只有在被某个学校依法聘任后,方能成为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教师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教师资格是国家对准备进入教师队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的基本要求。

⑹ 教师的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

中国中小学常用的教学原则体系
(一)直观性原则
(二)启发性原则
(三)系统性原则(循序渐进原则)
(四)巩固性原则
(五)量力性原则(可接受性原则)
(六)思想性与科学性统一的原则
(七)理论联系实际原则
(八)因材施教原则
http://ke..com/view/616455.htm
中小学常用的教学方法
1.讲授法
2.讨论法
3.直观演示法
4.练习法
5.读书指导法
6.任务驱动教学法
7.参观教学法
8.现场教学法
9.自主学习法
http://ke..com/view/424858.htm#6

⑺ 教师的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是什么

教学原则是根据一定的教学目的任务、遵循教学过程的规律而提出的教学工作必须遵循的和指导原理。 这一概念表明: 1、教学原则的合目的性。教学活动永远是按照一定的教育教学目的进行的,教学原则要能够促进有效教学,必须有利于目的的实现。 2、教学原则的合规律性。教学规律是客观存在于教学活动中的,一般来说,正确的教学原则必然是真正反映了教学规律的,这样才能给予教学工作正确的指导。 一般地说,教学活动越是能够符合教学原则,教学活动就越是容易成功。反之,教学活动脱离了教学原则的要求,教学活动就越是可能失败。 历史上的教育家们提出了无数的教学原则,今天在国内外各种各样的教学实验和教学改革中,人们又不断地提出新的教学原则,各种各样的教学原则,其适用范围和有限性总是相对的,有条件的。

教学原则是人们从长期的教学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如《学记》中便总结了教学相长、启发诱导、长善救失等教学的宝贵经验,属于教学原则范畴,只不过未加科学论证。公元前6世纪,孔子就提出教学中要经常复习和进行启发等要求。在西方,公元前5世纪,希腊智者派普罗塔哥拉提出练习和禀赋同样需要,学习要有相当的深度等要求。到了近代,教育家们明确提出了教学原则的概念,制定了一系列教学原则。夸美纽斯在《大教学论》(1632)中提出37条教学原则,并试图给予论证。第斯多惠在《德国教师培养指南》(1834)中,总结了33条“教学规律”与“教学规则”。 前苏联教育心理学家Л.В.赞科夫从教学促进学生一般发展着眼,提出了高难度、高速度、理论知识起主导作用、使学生理解学习过程、使全班学生包括差生都得到发展等教学原则。巴班斯基运用系统论的整体观点提出了13条原则。美国J.S.布鲁纳依据认知派的结构主义心理学,提出动机原则、结构原则、程序原则、反馈原则,等等。

这里所要讲到的教学原则是我国中小学常用的教学原则。

(或称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结合原则) 教学的整体协调原则,是指从教学所承担的任务来讲,要使学生在德、智、体等几方面都得到发展,不能偏废任何一方面;从教学对象来讲,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反对面向部分,以充分体现“教育机会人人平等”的义务教育宗旨和原则;从构成教学活动的基本要素来讲,要充分发挥各要素在达成教学目标过程中的整体作用。 我国自古以来提倡文以载道,并有教书育人的好传统。在教学中贯彻教学整体协调原则的基本点是:实现科学性与思想性的统一。即教学要求向学生传授反映客观实际的真理性知识和实际有用的知识技能,使教学内容具有严密的科学性,并结合知识技能的传授,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使教学具有教育性,并将二者有机结合。一般来说,科学性是思想性的基础,不讲科学性,把错误的思想教给学生,就是误人子弟,根本谈不上思想性;思想性又是科学性的灵魂,没有思想性就影响了科学性,因为只有以正确的思想观点和方法,才能建立起科学的知识体系,形成正确的概念。

⑻ 教师法规定教师的职责是什么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教师法》第8条第1项规定:教师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教师要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道德必须懂得党一贯的教育方针,那就是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全面民展的合格人才。党的教育方针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在培养人才方面的根本要求。
3、对学生进行思想文化教育和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教师法》第8条第3项规定:教师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轩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各类学校对学生施行的教育无外两种。一种是科学文化教育,技能教育,向学生传授有关知识和技能。但这只是一个方面。另外还有对其进行思想、道德、品质方面的教育。
对学生进行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的义务,是教师最重要的义务,是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内容。教师不仅应当让学生掌握丰富的知识,还应当培养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能力的培养离不开实践,离不开社会。教师应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实际,积极组织,带领学生开展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做为教育教学内容的一个方面。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教师法》第8条第4项规定: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民展”的义务。
5、制止和批评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和现象
《教师法》第8条第5项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教师关心爱护学生的具体表现之一是对于来自各方面的不利于学生成长的现象进行回击。使学生不致受到外界的伤害。目前对学生造成伤害的情况大致有这么几种:
(1)应试教育使学生负担过重,严重摧残了孩子的心灵,使他们失去了学习兴趣,失去了童年快乐。
(3)抵制来自社会的危害。对一些不健康的音像、图书、报刊等制品,教师要坚决予以抵制。
6、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教师法》第8条第6项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这项内容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教师是教育别人的,自己有一个先受教育的义务。而且要不断学习,活到老,学习到老。才能不断补充新的东西,以满足学生的需要。
总体来讲,我们国家对教师素质的要求主要是这几个方面:(1)有高尚生活目的和道德品质;(2)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具有教学机智和对学生理解、洞察、忍耐、统一等指挥能力;(3)精通所教学科,并能了解本学科发展的最新成就与动向;(4)有一定的教育理论素养,懂得和掌握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5)有高度的语言素养;(6)有组织教学活动和社会活动的能力以及探索、开拓的创造能力;(7)有健全的体魄。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本保证。

⑼ 教师触犯了哪些规则同学可以告诉教育局

比如教师打学生,或者是对学生进行不当的体罚,都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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