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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 2020-11-26 21:38:26

A. 开办艺术类培训学校需要些什么资质呢

开办艺术类培训班或者机构是最麻烦的。很多行业人士一直搞不明白到底是教育局申请还是去工商局进行申请。经2018年最新的校外培训班相关法律规定,很多的要求和规范都有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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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办理:
1.教育局领取登记表(相关资质,学历等证明)
2.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验资证明)
3.办理税务登记(须会计实务所验资评估)
4.质检部门办理企业代码
5.消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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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民办机构:
1.筹设情况报告
2.培训机构的章程
(1)学校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楼层.... (3)学校资产报告
(4)学校校董会或者股东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主要人员 (5)法人达表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理由 (8)章程修改 程序
3.土地使用权,
4.验资报告
5. 办学场地证明
6.教学设备清单
7. 工作人员审核
所需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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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身份证 、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和复件,有2年以上的教育经历
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执照
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教育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1份)
教师
教师身份证、学历证书、教书资格证原件和复件
租赁合同(须附产权证明和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消防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最新意见规范
1.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科类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 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布,
2.要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制作招生广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不得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B. 太原市圣杰美术培训学校招生简章

培训学校的话推荐看下秦朗的电子资料《再造新东方》与《自动化招生》(第一版),实战性很强,网上只有目录,淘bao上有卖的,搜索下

C. 清华大学美术学院 2018年招生简章

以上是清华大学美术学院2018年本科招生简章。

D. 中国美术学院专科招生简章

老师你好 我也是山西考生 ,专业是美术考了221.4文化课是248可以报你们学校吗/

E. 中央美术学院2020年招生简章

中央美术学院2020年招生简章,

目前尚未公布。

估计要到明年元旦后才会公布。

2019年是1月2日公布。

只要努力付出过,

就会有收获。

F. 北京盛基艺术学校的招生简章

北京盛基艺术学校是一所具有十五年历史的国家承认学历的中等职业艺术学校,拥有舞蹈、戏剧影视表演、音乐、美术等艺术专业。2004年在北京市教工委、市教委建国以来唯一的一次民办教育机构评选中,获得中职类第一名。北京盛基艺术学校始终致力于就业型职业教育开展和以职业训练为中心的探索。聘请了大批来自于演艺界第一线的专家、演员加入教学,同时聘请了来自北京舞蹈学院、中央民族大学、中央戏剧学院、中央民族歌舞团等单位的知名专家、教授担任课程。形成了以舞蹈和戏剧影视表演为重点学科的十几个专业,在社会上有很大影响。学校建立了图书馆、设计、广播、后期非线、影棚、音乐制作等实验设施等,实践环境与社会实践衔接。对于学生在多学科选择和多专业边缘化上取得成绩,和高考择校及在本校大学职业班继续就读都提供了一条成功的道路。 北京盛基艺术学校与美国、英国、新加坡、韩国建立了校际合作和上学直通车,并发展在美国、英国、日本、韩国、阿曼、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教学实习和演出基地,组织教师、学生在十三个国家和地区实习演出。学校教育的目标之一是走向世界,使学生接受世界文化和参与国际文化交流。 北京盛基艺术学校2009年迁至国家级开发区,亦庄北京经济开发区。这次历史性的搬迁,将使学校在一个拥有60家世界500强企业的区域溶入现代化的大潮,与参与该区的文化产业建设,实现真正的国际学校概念。学校将在这里提供多层次教育为社会服务。其中包括普通学历教育,高考职业班;短期培训(深入社区培养特长生,建立升学和就业的艺术训练营及考级、上岗、成人兴趣班等)。为生活培养兴趣,为工作培养技能,为艺术培养素质,为世界培养人才。是北京盛基艺术学校的办学宗旨。

G. 四川美术学院校规

四川美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10年7月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生应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美术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四川美术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要求的入学报到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应事先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将对其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进行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作暂缓注册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

凡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在健康复查中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短期治疗可恢复健康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新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达到入学健康要求的可按当年新生的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体检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未提出入学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方能取得学籍。学校实行学年学费缴费制度,秋季学期学生报到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办理注册手续。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须按程序申请办理暂缓注册,可以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但不具有学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作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和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普通本科各专业在基本学制年限的基础上可提前一年或延后二年毕业(含休学时间);专科在基本学制年限基础上可延后一年毕业(含休学时间);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基础上可提前一年或延后二年毕业(含休学时间)。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向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制度,四年制本科总学分为160学分,五年制本科为200学分,三年制专科为100学分,二年制专科为70学分,研究生学习按培养方案执行。学生课程学习的学分累计达到所要求的学分数是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参加教学活动,在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或请假未获批准并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无故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者,按退学处理。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载,考查成绩按优秀、合格、不合格记载。按照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学生所修课程考核合格方能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各类课程的考核要求见《四川美术学院研究生、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每学期进行一次,按照《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四川美术学院学生综合测评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达标考核,对学生体质健康进行定期检测。

第十八条
学校在英语课程考核的基础上,将对学生实行英语课程结业考试,考核办法见《四川美术学院研究生、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学生所修课程缺课(包括病、事假及旷课)达到课程学时的二分之一,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须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应随低年级相同课程跟班重修并参加考核。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合格,可以不重修,学生可另选其他选修课程学习并参加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事先提出缓考申请和缓考原因的有关证明,准予缓考后,由批准部门另行安排考试,考核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未申请办理缓考手续或申请未批准而不按时参加课程考核者作旷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的为旷考,学生旷考的课程必须参加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考核或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中凡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按《四川美术学院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理规定》进行处理。经教育对所犯错误行为有所认识并确有改正表现的学生,可申请重修该课程并参加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学期所修课程获得的学分未达到该学期应修课程(不包括重修课程)学分之和的二分之一,学生所在院(系)应给予其书面“警示”。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未达到退学条件,学习感到困难时,学生可以提出降级申请。

第二十六条
符合自修课程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自修某门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学生自修课程应按照课程教案要求完成作业并须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获得课程学分。自修课程条件见《四川美术学院研究生、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符合免修课程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免修某门课程,经批准免修的课程,学生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免修课程条件见《四川美术学院研究生、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选修课程学习,考核成绩经教务处审核后认定其课程学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以本专业(专业方向)为主修,可申请辅修校内其它专业(专业方向)的部分主干课程。达到辅修专业(专业方向)的课程学分要求并通过辅修专业(专业方向)成绩考核,可获得辅修专业(专业方向)证书。未达到辅修专业(专业方向)的课程学分要求或未通过该辅修专业(专业方向)成绩考核,辅修专业(专业方向)的课程学分可转入选修课学分。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所录取的专业和专业方向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生,可以申请专业(专业方向)。

(一)经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考核确认,学生在某一专业领域确有专长和突出表现,转专业(专业方向)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诊断,学生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适合在原专业(专业方向)学习,但符合在其他专业(专业方向)学习的健康条件;

(三)经学校调查确认,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的其他问题,不转专业(专业方向)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的专业(专业方向)。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确有特殊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须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高考招生录取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四)应予退学处理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分阶段完成学业,在相应学历层次和专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专科生、研究生休学期最长一年,本科生休学期最长累计二年。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者可申请休学:

(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学习状态的学生;

(三)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本科学生。

(四)由于其他原因需要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者须办理休学:

(一)开学两周内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又未办理缓、贷手续而不具备注册条件者;

(二)因病、事假一学期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自费出国留学者;

(四)学校选派出国交流学习的学生,学习期满后需继续学习者;

(五)由于其他原因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以内(服役期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七条
学校保留休学学生的学籍、户口等档案关系。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其它一切费用自理。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并由学校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

第三十九条 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办理复学手续、也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行为,学校将根据司法机关的处理意见,作出暂缓复学、取消复学资格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六节 退学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未修满课程学分,不能按期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满,学期开学后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也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者,或申请复学审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者;

(五)学期开学后按学校规定期限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学校选派出国交流学习的学生,超过返校期限一个月者;

(七)由于其他原因,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教务处、学生处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程序办理,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备案。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的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办理就业手续;超过一个月没有聘用单位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修满课程学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创作)考核合格,德、智、体达到培养质量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修满课程学分并符合毕业其他条件的可申请提前一年毕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修满课程学分或未达到毕业其他条件的,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后二年内通过课程考核达到合格要求、修满课程学分并符合毕业其他条件的,可持结业证书到学校教务处办理换取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
获得毕业证书且成绩优良的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毕业生,符合《四川美术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或《四川美术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条件的,可按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十八条 学满一年以上,但未按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完成学习内容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别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错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条
学校将按教育部规定,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对每年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进行电子注册,并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一条
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位证书,如遗失或损毁,不能补发相应的证书,但可向学校申请办理相关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采取措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学生自律委员会等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生自律委员会应当遵守《四川美术学院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向院学生会提出包含团体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等内容的书面申请。院学生会接到书面申请后,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书面意见报院团委审批。经院团委审批同意成立的学生团体,由院团委送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备案。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军政训练、实习考察、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校园生活秩序,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具体内容见《四川美术学院关于开展大学生“争先创优”活动的办法》。

第六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具体内容见《四川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七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由学校出具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在内的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学校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七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相关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送交学生本人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由学生处负责分别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十七条
对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同时具备以下三条的,可申请将处分材料不归入本人档案,但应当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一)处分已满一年时间;

(二)给予纪律处分后未出现其他任何违纪现象;

(三)给予处分以后表现突出,获得两次或两次以上经学校认定的校级或校级以上奖励。

毕业前一个月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严格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送学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作出是否将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的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4日起实施。

H. 办少儿美术培训班需要什么条 办理办学许可证要什么资质 要哪种教师资格证 最好详细一些 谢谢

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还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8)美术学校章程扩展阅读:

处罚规定,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属初次违法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警告,再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经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予以责令停止招生,继续进行整改;

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整改,或继续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凡买卖办学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在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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