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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药学科室

发布时间: 2020-11-23 23:58:17

1. 医学实习生小组意见怎么

护士毕业实习鉴定小组意见根据学生实习期间工作表现如实填写并给予相应意见。

该同学在实习期间,能够严格遵守医院和各科室的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尊敬师长,爱护病人,严于律己,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积极肯干,理论基础扎实,临床动手能力强,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科室能够很好的完成带教老师交给的各项任务,掌握相关疾病的诊治和临床操作技能,是一名优秀的医学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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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

总的来说,基于我国的国情,只要把专业学好,护理专业的学生真不愁就业问题。

3.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具体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 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
(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
(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第十条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医疗机构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
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
第十二条 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药学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学校药学专业毕业学历,及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与干预。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开展临床药学和药学研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加强领导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按规定购入药品。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本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制度;不得购入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药品库的仓储条件和管理应当符合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订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二十八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门急诊药品调剂室应当实行大窗口或者柜台式发药。住院(病房)药品调剂室对注射剂按日剂量配发,对口服制剂药品实行单剂量调剂配发。
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实行集中调配供应。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符合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技术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集中调配静脉用药。在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以外调配静脉用药,参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医疗机构建立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任务、规模配备适当数量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
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应当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和管理,制订培训计划,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将完成培训及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作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职责:
(一)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审核、药品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和医院制剂配制,指导病房(区)护士请领、使用与管理药品;
(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三)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
(四)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五)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
(六)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七)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学临床应用研究;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参与新药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后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
(八)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或者聘其为药学部门主任。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未建立药事管理组织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和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混乱,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临床药师制,不合理用药问题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执行有关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导致药品质量问题或用药错误,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非药学部门从事药品购用、调剂或制剂活动的;
(五)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个人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或者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其情节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临床药学:是指药学与临床相结合,直接面向患者,以病人为中心,研究与实践临床药物治疗,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的综合性应用学科。
临床药师:是指以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为基础,并具有一定医学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直接参与临床用药,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和保护患者用药安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危害药品:是指能产生职业暴露危险或者危害的药品,即具有遗传毒性、致癌性、致畸性,或者对生育有损害作用以及在低剂量下可产生严重的器官或其他方面毒性的药品,包括肿瘤化疗药物和细胞毒药物。
药品损害:是指由于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造成的对患者的损害。
用药错误:是指合格药品在临床使用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以防范的用药不当。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管理,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执行。
第四十五条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机构负责人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2〕24号)同时废止。

4. 临床药师的工作对象是 A.医生B.患者C.护士D.医院领导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 二)临床药师的职业定位 临床药师是运用系统临床药学专业知识与技能,参加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药学监护等相关的药学技术工作,与医师、护师合作,共同发现、解决、预防潜在的或实际存在的用药问题,促进药物的合理使用,尽力维护患者免受或减轻、减少与用药有关的损害,维护患者公平、合理使用药品权益的临床型药学专业技术人才。 ( 三)临床药师在临床的专业定位与地位 1、临床药师应是医疗团队成员。医师、药师、护师以及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应是互补合作的良性临床用药与干预制约关系,共同承担患者药物治疗的责任和保护患者的用药权益。药师应运用所掌握的临床药学专业知识与技能参与药物治疗,提供药学服务。 2.临床药师应是专科化的,应以临床医学二级或三级学科定位。三级医院临床药师应固定参与一个或两个具体临床专科用药实践或以药理学分类,相对固定一类药物,如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参与全院或部分临床科室对该类药物的临床应用和药品鉴别选择。从事以药理学分类的临床药师,也应有固定的临床专科病房(区)作为日常参与药物治疗的基本科室;二级医院临床药师可以侧重某1—2个临床专科或某一类药物,面向全院临床用药和药品鉴别选择。 3.临床药师应是专职的。参加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应是经常性、日常化的,其80%以上的工作时间应在临床直接从事与临床药物治疗相关的工作。 4.临床医疗工作全过程。实行主治医师负责制。当医师和药师对药物治疗出现不同意见时,原则上应听从医师的意见:但若出现较严重不合理用药或可能导致较严重医疗后果的分歧时,应由上级医师或医疗治疗团队成员集体讨论,形成统一意见。 5.临床药师参与的医疗活动应有记载,符合现行医疗文书规定的内容,经主治医师同意后可以记入病历,或由试点单位研究统一规范(“规范”抄送临床药师制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也可以写成药历作为医疗机构内部试行的医疗文书,药历由药学部门统一保存,暂不列入病历。临床药师医疗文书的定位需待试点工作结束后,由卫生部统一规范。 ( 四)临床药师应重视临床药学专业知识和医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持续补充 1.临床药师归药学部门直接领导与管理,临床药师应熟悉药学部门各技术科室的工作内容与工作程序,及时掌握各类药品的各项信息及动态。应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与本人所在临床专科用药约50种以及约150种相关常用药品的各项药学专业信息。 2.应熟悉临床诊疗程序和具有相关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基本知识。应根据需要到相关临床专科或医技科室轮转学习,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 3.了解相关医疗文书知识,掌握阅读临床检验学、影像学等报告的基本知识及其对临床诊断或治疗的意义。 4.应至少能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的阅读和听写能力。 5.应十分重视沟通、交流能力的提升。 6.熟悉与医院药事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相关内容。 7.应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思想理念,具有很强的职业责任感和良好的思想素质与道德和法律意识。 二、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的主要工作内容 (—)参加与所在临床专科患者药物治疗相关医疗活动的全过程。 (二)参与所在临床专科对患者的日常性查房、会诊、病例讨论,提出对药物治疗的意见或建议,应特别关注患者在药物治疗过程中可能发生与药学专业相关的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药物治疗问题。 (三)根据患者实际治疗需要,对重点患者实施药学监护,如危重患者;给患者应用药品品种多或者使用易发生较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患者应用治疗窗窄的药物;过敏体质患者:用药依从性差的患者等。 (四)根据患者药物治疗实际需要,开展治疗药物监测,设计个体化给药方案。 (五)审核医师用药医嘱或处方的正确、合理性。 (六)协助指导护土做好药品请领,病房(区)药品适宜、合理的保管和正确、适当的给患者使用药品。 (七)指导患者合理用药。按照用药医嘱或处方,对患者药物治疗进行用药教育和安全用药指导,宣传合理用药知识,提升其用药依从性。 (八)在临床工作实践中,与医师、护师共同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害事件监测,并及时作好收集、整理和反馈工作。 (九)参与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其重点应关注药品质量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以及与药物治疗相关的临床症状、不良反应和药源性疾病,处方或用药医嘱点评、药物治疗质量评价等。 (十)参与合理用药教育,承担合理用药相关内容的讲课,宣传与实施合理用药有关工作。 (十一)结合临床用药实践开展药学科研工作,如药物评价和合理用药调研;临床药物治疗经验总结和用药病例分析;与医师共同观察新药上市后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 三.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的主要方法 在所从事的临床科室病房(病区)与医师同步参与患者的医疗工作,其重点是临床用药的鉴别选择、药物合理使用和药学监护。临床药师应专职、专科,必须坚持80%上时间直接参与与临床药物治疗相关的工作 ( 一)通过与患者、医务人员沟通,建立交流平台 1.与患者、医务人员交流沟通,建立良好的医(药)患关系: (1)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尊重患者合理用药要求和隐私权与知情权; (2)了解和关心患者的心情与疾病的痛苦以及其他困难,应给予适宜的关心; (3)与患者的监护人、陪护人沟通,建立良好的医(药)患关系; (4)与患者的交流沟通要有条理性、专业性和采取适宜的方式方法,符合医疗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 2.与医师、护师的交流沟通,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尊重其他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学习他们优良的医德医风和医疗知识。 ( 二)参加日常的医疗活动,根据医疗规范和药学监护特点,与每位患者建立专业的医疗关系,并作必要的记录 1.参加日常或专家查房及重点患者病例讨论。查房或病例讨论前应有准备,熟悉重点患者病历、用药史等,所选用药物的特点、适宜性及其使用后的反应等;认真听取医师、专家和治疗团队其他成员对病情的分析与治疗意见。 2.熟悉患者病史,药物治疗史、对药物或其他物质过敏史以及患者肝,肾功能情况。 3.了解医师对患者体检和检查诊断,以及查阅分析患者临床检验学、影像学和实验室等相关检查报告信息。 4.根据采集的上述信息,运用药学专业知识和临床思雏,与医师讨论制定药物治疗方案或提出调整药物治疗建议与意见。 5.通过上述医疗工作实践和患者实际情况,确定重点药学监护患者。 ( 三)对所在临床科病房(病区)的患者,都应进行适宜的药学监护 1.医师对每位患者的治疗用药和每次调整临床用药后,临床药师都应认真审核治疗用的适宜性和合理性,如有不适当用药应及时向医师提出建议,由医师进行修改调整。 2.识别和解决药物治疗中发现的问题,如处方或用药医嘱不适当,药品不良反应、医源性或药源性疾病与药害事件等的防治,指导患者对药物治疗的依从性等,以及为临床提供相关的药物治疗信息。 3.依据药物治疗情况,临床药师应决策对某些药品是否需要做血药浓度监测,若需要应向医师提出建议,并依据监测结果设计个体化给药方案,与医师一起组织实施。 4.对患者进行适宜的合理用药指导, ( 四)对药物治疗难度较大的患者,临床药师应列入重点药学监护对象 按本文“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的主要工作内容”第3点规定的重点患者应列入重点药学监护对象。 1.按技术规范实施重点药学监护,制订药学监护计划,与该患者的主管医师、护师保持紧密的沟通与合作,加强用药后观察,及时掌握病情变化,药品疗效、不良反应等情况,进行药物疗效评价,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调整用药建议。 2.协助医师、护师在患者转移临床科室或病区时,保持药物治疗的连续性、及时性与适宜性。 3.对重点药学监护患者,应按规范书写药历,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4.患者病情好转或消除重点药学监护因素,转入常规药物治疗药学监护后,即可结束重点药学监护。 ( 五)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和提供药学信息咨询服务 l,安全用药指导和宣传合理用药应注意对象,应根据不同的患者人群,不同疾病和使用不同药品而有差异。 2.应根据每位患者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方法。指导和宣传要适宜、适度,有针对性,且应通俗易懂。 3,指导和宣传的内容,如:①为什么要按医嘱用药;②所应用药品的特点;③这些药品应如何服用,如服药顺序、每天服药次数与剂量,服药方法和时间;④不能与哪些药品或食品、饮料共服及其原因;⑤向患者介绍可能出现的主要不良反应,应如何预防和尽可能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⑥解释用药注意事项和向某些特殊疾病,孕妇、哺乳期妇女以及肝、肾功能不全的患者介绍用药注意事项;⑦解释所领取药品的正确保存办法及注意事项等。 ( 六)做好临床药物治疗程序中的主要技术工作与职责 按照临床药物治疗程序,药物治疗一般可分为前期、中期后期3个阶段,临床药师在这3个阶段应做好主要技术工作与职责。 1.用药前期。了解患者病情和医师对疾病诊断;参与药物治疗方案设计与审核用药医嘱的合理性与适宜性,对药物治疗提出意见与建议,协助医师鉴别选择最适宜的药品;向医师、护师提供与药物治疗的相关信息和咨询服务。 2.用药中期。观察分析用药后结果,收集疗效、不良反应、患者意见与要求;对重点患者实施药学监护与药历书写;根据药物治疗后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应及时建议医师调整临床用药或药品剂量、用法;向患者提供合理用药相关知识咨询和安全用药指导。 3.用药后期。恢复期及出院后安全用药指导,出院后所带药品的特点,可能出项的不良反应及处置办法,注意事项等;提供药品及用药咨询,总结典型病例的用药经验根据需要对某些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随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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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天津有几所三甲医院,都哪几个什么名字

天津有三甲医院有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天津市眼科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天津市胸科医院,天津医科大学口腔医院,天津医科大学代谢病医院,天津市口腔医院,天津市人民医院滨江分院,天津市长征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1、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血液学研究所血液病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血液学研究所血液病医院建于1957年,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88号。血液学研究所是实验血液学重点实验室挂靠单位,主要研究方向包括造血组织干细胞生物学和干细胞工程技术、诊断与治疗干细胞相关疾病的单克隆抗体和基因工程抗体。



2、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位于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154号,始建于1946年,是一所三级综合性甲等医院。2018年12月4日,被国家卫健委公布为首批肿瘤多学科诊疗试点医院。2019年5月,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自愿参与DRG付费国家试点改革,将成为天津市首批DRG付费试点医院。

3、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

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的前身是天津市天主教教会医院,于1953年正式成立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是一所三级甲等妇产科专科医院。

4、天津市胸科医院

天津市胸科医院始建于1947年,是三级甲等专科医院。科室有心内科、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心外科、胸外科、内分泌科、综合病房、急诊科。

5、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成立于1985年,附属口腔医院创建于1987年,1998年成立口腔医学院。医院有11个教研室、9个临床科室、7个医技科室及中心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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