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学科体系
① 经济法学属于法学还是经济学
经济法学是一门复法学学科。制它与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同属于法学体系的其他学科,也是有共性,有个性。
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是各自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法学是研究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所谓社会科学,是研究社会现象的学科。法学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是社会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学科。它与政治经济学、经济学、军事学、社会学、文学、史学等同属于社会科学体系的其他学科,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是各自研究的社会现象不同。法学是以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
(1)法理学的学科体系扩展阅读
经济法学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学在法学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所谓法学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学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一般认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学分别划分为: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独立学科和边缘学科、传统学科和新兴学科等等。
在第一次划分结束以后,根据实践的需要,还可以继续进行划分。例如,可以将国内法学划分为经济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将国际法学划分为国际公关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
② 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是什么
《法理学》课程的性质和设置目的
1.《法理学》是法学教育的主干(核心)课程之一,属于整个法学体系中的理论学科。它是对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概念、法律内容和法律范畴进行理论上的分析,探索其精神实质。法理学是对刑法专业、民商法专业、刑事侦查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法学专业共同开设的基础理论课程,它不是研究某一具体的法律部门或某项法律规则的具体问题,而是关注对各个部门法学具有理论基础和方法论的指导意义的法律基础内容。《法理学》课程在培养和帮助所有的法学本科生的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过程中具有根本性、基础性的作用,也是法律职业者要做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工作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2.由于《法理学》是法学教育的入门课程,一般安排在四年制法学本科的第一学年。但是《法理学》课程涉及到法学基本知识的范围十分广泛,大致可以涵盖法学学科的所有内容。根据大一新生的具体状况,在教学过程中,要突出《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传授。因此,《法理学》课程的目标是:一年级法学本科生经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对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内容有所了解,能够掌握《法理学》中最一般的理论知识,在三年级时,掌握法学理论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培养职业的法律素质,并能够结合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运用法学理论来分析社会法律现象。
3、《法理学》和其他法学专业课程的关系:本课程与《宪法》、《法律制度史》等法学专业基础课程同时开设,是学习各个部门法学课程的前提和基础。
导论 法理学概述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理学学科的基本情况,内容涉及到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资产阶级法理学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原则区别、法理学的地位、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等。重点把握:法理学是法学领域的基础性学科,它以整个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的共同性问题和共同性规律作为研究对象。法理学是适应法学自身发展需要和社会革命需要而产生的。在法律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了两种不同类型的法理学,即资产阶级法理学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法理学处于基础理论学科的地位,它与其他法学学科之间是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第一节 法理学的概念
一 法理学学科名称的演变
法理学是法学理论学科,在西方国家,通常被称为法哲学或法理学。在旧中国,被称为做法学通论或法理学。在20世纪50年代,根据前苏联的理论模式,被称作国家和法的理论、国家和法权理论或国家和法律理论。1980年,北京大学的陈守一主编了《法学基础理论》教材,从此,法学基础理论就作为学科名称。目前,我国出版教材大都采用了法理学的名称。
二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就是以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社会法律现象包括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等;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还包括法律的产生、发展变化、消亡的规律。
2、法理学是法学领域的基础性学科,是宏伟的法学大厦的基石,它是以整个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共同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的。法理学重点研究对象应该是法律本体论、法律发展论、法律价值论及作用论、法律运行论和法学教育及法律职业等内容。
③ 华东政法大学有哪些专业及什么专业好
法律学院
法学(民商法律方向) 本科 法学学士
【主要课程】法学基础、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宪法学、行政法学(含行政诉讼法)、民法学总论(含民事责任、人身权法)、物权法学、债权法学(含合同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商法学总论、经济法学、刑法学总论、刑法学分论、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司法文书、社会学概论
法学(刑事法律方向) 本科 法学学士
【主要课程】法学基础、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宪法学、行政法学(含行政诉讼法)、民法学总论(含民事责任、人身权法)、物权法学、债权法学(含合同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商法概论、经济法学、刑法学总论、刑法学分论、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司法文书、社会学概论
法学专业(国防生) 本科 法学学士
本专业为武警部队培养指挥干部。
【招生条件】(1)符合华东政法大学在当地招收本科生条件;(2)符合参军入伍政审和部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年龄在20周岁以下(截至当年8月31日);(3)限招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4)限招男生。
【培养管理】招收的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武警部队按每人每年10000元标准发放国防奖学金,负责军政训练并参与管理工作;华东政法大学负责教学管理和毕业资格审定。
毕业分配:学生毕业后,统一安排到武警部队工作。非经组织安排,毕业后服役不满5年的,不得退出现役。
经济法学院
法学(经济法方向) 本科 法学学士
【主要课程】法学基础、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总论、物权法学、债权法学、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商法总论、知识产权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刑法总论、刑法分论、国际公法学、国际经济法、冲突法、司法文书、经济法总论、竞争法学、税法学、公司法学、证券法学、金融法学、信托法学、房地产法学、保险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票据法学
国际法学院
法学(国际经济法方向) 本科 法学学士
【专业特色】以人为本,依法治院,质量为先,特色兴院 。以国际法学为主干,依托上海“一个龙头,四个中心”的地缘优势,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拓展专业面向,加强学科融合,追求完美、追求卓越,培养应用型、复合式、开放性高素质国际型高级法律人才。
【主要课程】法学基础、宪法学、行政法学(含行政诉讼法)、民法总论(含民事责任)、物权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商法概论、刑法总论、刑法分论、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总论、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组织法、国际刑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环境保护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知识产权法、海商法、WTO法律制度、法律专业外语、国际商法(双语教学)、国际公法(双语教学)等
法学(国际经济法合作班) 本科 法学学士
【专业特色】本专业为华东政法大学与香港城市大学合作办学专业,七个学期在上海学习,一个学期在香港学习(以香港学期为准),主要培养在国内的各类外资机构及在境外机构中从事国际经济、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航运等方面法律事务的专门人才。
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法学(国际金融法方向) 本科 法学学士
【专业特色】采用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全新模式,在完成法律“小通识教育”的基础上,培养拥有法律、金融财会、数理统计、外语等复合型知识结构的人才,并通过全覆盖的专业课程外语讲授,提升学生的外语和专业水平。请耶鲁大学、北京大学等国内外知名教授、金融监管部门的官员、法官及市场人士为学院兼职教授,由教授与金融法律实务人士共同开设《国际金融法律理论与实务课程》。同时实行学生校内外双导师制,以形成实务资源对理论教学的补充效应。
【主要课程】经济学通论、管理学通论、法学理论(比较法与法学方法论)、普通法学(英语)、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总论、物权法学、债权法学、知识产权法学、诉讼法学、法律史学、刑法学、国际公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司法文书(法律写作与文献检索)、竞争法学、经济法学、税法学、公司法学(英语)、证券法学(英语)、银行法学(英语)、保险法学(英语)、信托法学(英语)、票据法学(英语)、国际金融法学(英语)、金融市场学(英语)、国际金融(英语)、会计学(英语)、公司财务(英语)、高等数学、线性代数、数理统计、金融审判实务、金融市场与监管实务、金融律师实务等
刑事司法学院
侦查学专业(经济侦查方向、刑事侦查方向) 本科 法学学士
【专业特色】本专业为华东地区最早成立的本科侦查专业之一,学科成熟,师资力量雄厚,享誉世界的“当代福尔摩斯”李昌钰博士被聘为本专业兼职教授。教学实验设备先进,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集“应用型、精品型、特色型”于一体的优秀复合型司法人才。
【主要课程】犯罪学、侦查学原理、刑事侦查学、侦查讯问学、侦查技能、刑事专案侦查、刑事摄影、司法鉴定概论、经济犯罪对策学、经济案件司法鉴定、金融犯罪对策、经济案件防范实务、公安学基础理论、国家安全学、治安学总论、犯罪预防学、刑事心理学、物证技术学、国际犯罪对策、法医学、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
治安学专业 本科 法学学士
【专业特色】上海市唯一的治安学本科教育专业,注重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法学思维及运用犯罪学原理分析、解决具体问题的综合能力。
【主要课程】治安学总论、治安管理实务、治安案件调查、治安事件事故防范概论、中国社会治安战略、网络犯罪对策、国外治安控制、讯问学、警察体能、犯罪社会学、社区管理学、道路交通管理、犯罪学、公安学基础理论、刑事侦查学、刑事司法、经济犯罪对策学、刑事心理学、物证技术学、法医学、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
边防管理专业 本科 法学学士
【专业特色】注重专业发展的现代化特色,适应国(边)防从三维(陆海空)向五维(陆海空天电)发展的趋势;注重专业发展的法律特色,培养国家急需的边防法律人才;着力培养学生的外语水平及涉外知识与能力,将学生培养成涉外警务方向的人才;注重专业发展的沿海地区特色,培养胜任沿海边防管理的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边防法规、边境管理学、护照签证制度、边防战术学、边防专业英语、边防勤务学、治安管理学、电子侦控技术、犯罪学、刑事侦查学、公安学基础理论、国家安全学、经济犯罪对策学、刑事心理学、物证技术学、国际犯罪对策、司法鉴定概论、国际公法、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本科 理学学士
【专业特色】本专业注重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与法学交叉融合的边缘学科领域的研究,如:信息(网络)犯罪与计算机取证学、电子证据(数字证据)司法鉴定和司法实践与应用、计算机与网络犯罪及其对策研究、网络与信息安全(包括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安全)及其相关法律法规问题研究等方面。着力培养满足信息社会法治化建设对既具有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专业知识又具备法学领域知识的复合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主要课程】计算机导论、电子技术与数字逻辑、离散数学、程序设计(C语言)、数据结构、计算机组成原理、计算机体系结构、微机原理与汇编语言、操作系统、算法分析与设计、数据库原理与应用、编译原理、计算机网络与通信、软件工程、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网络)犯罪与计算机取证、计算机图像处理、软件知识产权与保护、专业外语(计算机)、信息法学、网络犯罪侦查、密码理论与技术、网络入侵与检测、语音处理与识别、数据恢复技术、民法学、知识产权法、电子证据研究等。
侦查学(国防生)本科 法学学士
本专业为武警部队培养技侦干部。
招生条件、培养管理和毕业分配参见法律学院法学(国防生)介绍。
商学院
金融学 本科 经济学学士
【专业特色】依托我校经、管、法的学科优势,突出金融学科发展中对财经、管理、法律及理工知识交叉渗透的特点,把学生培养成为能适应金融学科理论及实践发展要求的复合型金融人才。
【主要课程】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国际经济学、货币银行学、统计学、会计学、财政学、计量经济学、高等数学、概率与数理统计、国际金融、商业银行业务管理、金融市场、金融英语、保险学、投资银行理论与实务、证券投资学、信托与租赁、中央银行业务。
金融学(金融工程方向) 本科 经济学学士
【专业特色】只招理科考生,要求数学知识扎实,将在第二年实行淘汰制(高等数学Ⅰ、高等数学Ⅱ、概率与数理统计,以上课程如有其中两门在正常期末考试中不及格或者任何一门正常期末考试及补考连续不及格者将被淘汰,被淘汰的学生将转入金融学其它方向);依托我校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人文学科综合发展的优势,突出金融、经济、管理、法学互相渗透的特点,把学生培养成熟悉现代经济学的研究范式、掌握现代金融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扎实的数理金融、计量经济学基础,具有较强的本国语言文字表达和写作能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和计算机的应用,具有较强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的金融工程专才。
【主要课程】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国际经济学、货币银行学、统计学、会计学、计量经济学、高等数学、概率与数理统计、国际金融、商业银行业务管理、金融市场、金融英语、投资银行理论与实务、证券投资学、公司金融、金融工程、金融风险管理、金融经济学、金融计算教程、金融工程案例、金融数学。
经济学 本科 经济学学士
【专业特色】依托我校综合发展的优势,突出经济、管理和法律互相交叉渗透的特点,实行“专通结合”和“复合型”人才教育,以增强学生的适应性,加强基础教育,拓宽专业口径;合理设置和安排课程体系,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注重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协调,把学生培养成为以经济学为核心,跨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三个学科,具有创新精神、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主要课程】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国际经济学、货币银行学、统计学、会计学、财政学、计量经济学、高等数学、概率与数理统计、资本论、发展经济学、经济学说史、中国宏观经济管理、比较经济学、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市场营销、外国经济学原著选读。
国际经济与贸易 本科 经济学学士
【专业特色】依托我校综合发展的优势,突出经济、管理和法律互相交叉渗透的特点,培养学生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掌握基础理论,具备实际操作技能,掌握国际经济与贸易的专业知识,能从事进出口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实务工作,又能熟悉相关的经济管理知识,从事涉外企业和部门的调研、营销、财务及统计等经营管理工作。
【主要课程】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国际经济学、货币银行学、统计学、会计学、财政学、计量经济学、高等数学、概率与数理统计、国际经济概论、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国际结算、国际经济合作、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运输与保险、跨国公司、经贸英语、国际企业会计实务。
会计学 本科 管理学学士
【专业特色】依托我校综合发展的优势,突出经济、管理和法律互相交叉渗透的特点,培养具备会计、法律及其他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经济管理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的财会、法律复合型高级人才。
【主要课程】经济学、管理学、管理信息系统、计量经济学、学习财务会计、审计学、财务管理、税收学、财务报表分析、会计查账案例、司法会计、经济法学、证据学、司法调查技术、证券法学、金融法学、会计法学、票据法学。
工商管理 本科 管理学学士
【专业特色】依托我校经济、管理、法学、人文社会科学综合发展优势,将学生培养成以管理学为核心,跨经济学、法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国际化的中高级工商管理复合型人才。
【主要课程】微积分、概率统计、线性代数、运筹学、统计学;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货币金融学、国际金融理论与实务、长江三角洲经济发展专题;会计学、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管理会计;管理学、管理学前沿专题;市场营销学、国际市场营销;组织行为学、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管理、运管管理、项目管理;跨文化管理、国际企业管理、国际投资学;法理学、经济法、跨国公司法、国际商贸制度。
外语学院
英语(涉外法商方向) 本科 文学学士
【专业特色】以系统的英语理论教学和技能操练为主,依托华政雄厚的法学教育背景,培养具有扎实的英语语言技能、广博的科学文化、法律商务知识基础并能运用英语从事法律、经贸、外事、政府、文化等部门的翻译、管理、教学和研究等工作的复合型高级应用人才。
【主要课程】基础英语、英语报刊选读、英语听力、英语口语、英语写作、英语视听、高级英语、翻译理论与实践、学术论文写作、英语口译、主要英语国家概况、第二外语(日语、德语、俄语)、法律英语、涉外法律实务、民法学、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司法文书、合同法学、票据法学、海商法、保险法学、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结算、进出口贸易实务、外经贸函电、商务英语、语言学概论和英美文学史等
日语(涉外法商方向) 本科 文学学士
【专业特色】以系统的日语理论教学和技能操练为主,依托华政雄厚的法学教育背景,培养具有扎实的日语语言技能、广博的科学文化、法律商务知识,能在法律、经贸、外事、政府、文化等部门从事翻译、管理、教学和研究等工作的复合型高级日语人才。
【主要课程】基础日语、高级日语、日语阅读、日语听力、日语视听说、日语口语、日语翻译理论与实践、日语写作、日语口译、日本概况、第二外语(英语)、法律日语、涉外法律实务(日语)、民法学、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国际贸易法、司法文书、合同法学、票据法学、海商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结算、国际金融法、保险法学、日语语言理论、日本文学史、日本文学作品选读等
翻译(涉外法商方向) 本科 文学学士
【专业特色】以系统的英语语言理论教学和技能训练为主,依托华政雄厚的法学教育背景,培养具有扎实的英语语言技能、广博的中西方文化、法律商务等综合知识,能在涉外部门、公安、司法、金融商贸机构、新闻传播单位和企事业单位从事翻译、管理、法律和对外经贸实务工作的复合型高级翻译人才。
【主要课程】基础英语、英语听力、英语视听、英语报刊选读、英语口语、英语写作、高级英语写作、高级英语、语言学、英美文学、英汉翻译理论与实践、汉英翻译理论与实践、英汉汉英法律翻译、英汉汉英商务翻译、口译、法律文书翻译、合同翻译、第二外语、法律英语、商务英语、法律英语写作、法商应用文体与翻译、学术论文写作、主要英语国家概况、民商法通论、刑法学概论、诉讼法学通论、会计学、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财务报表分析、文体与翻译、修辞与翻译、文化与翻译、文学选读与翻译、散文选读与翻译、经典译文比较与欣赏、英美法律概况、法庭口译、跨文化交际、翻译软件应用等。
人文学院
新闻学(法制新闻方向) 本科 文学学士
【专业特色】依托学校法学资源优势,将学生培养成为以新闻学专业知识为核心,具备系统的新闻理论知识与技能、宽广的文化与科学知识,熟悉我国新闻、宣传法规,具有相关法学理论知识的复合型应用人才,使学生具备在新闻出版、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文化产业经营管理公司从事编辑、记者、宣传与管理等工作的能力。
【主要课程】新闻采访、中国新闻史、外国新闻史、新闻学概论、新闻编辑、媒介管理、新闻评论、新闻专业英语、新闻摄影、新闻学概论、广播电视新闻学、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传播法研究、新闻侵权与纠纷、电视编辑制作、外国文学、广告学、节目主持概论、电视纪录片研究、法制新闻作品选读、舆论学、新闻实务、电视摄像、电视编导、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
文化产业管理 本科 管理学学士
【专业特色】强化专业基础理论的同时,注重加强法学类、经济学类课程的设置,着力培养既有文化产业管理专业知识,又具法学、经济学理论知识的复合型应用人才,使学生既具备较高文化素质、熟悉文化政策和法律知识,又系统掌握公共管理和商业经营专业知识,能够在文化行政职能管理部门、文化企业、企业和事业单位文化部门与高校、科研机构从事文化产业管理、文化产业经营、文化活动运作、文化产业研究的文化产业管理等工作。
【主要课程】中国文化史、西方文化史、专业写作、中国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化思潮、文博基础、传播学、影视文化、文化产业学、文化政策学、文化法学、文化经济学、文化市场营销、文化管理心理学、中国民间文化研究、文化产业管理实务、民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合同法学等
汉语言文学(法商文秘方向) 本科 文学学士
【专业特色】面向现代法治社会对中文人才和法商文秘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求,充分利用本校法商类教学资源优势,强调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和复合型知识的建构,致力于培养既具较强的语言文字能力,又有较扎实的法律、经贸知识的复合型应用人才,使学生既能胜任文秘、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系统等工作,也可直接从事涉法文学研究和法律文献的整理研究等工作。
【主要课程】基础写作、应用写作、语言学概论、现代汉语、古代汉语、文学概论、中国古代文学史、中国现代文学史、秘书学原理、秘书实务、中外现代交际礼仪、外国文学、比较文学、实用公共关系实务、商务心理学、人力资源管理、民间文学、中国古代文献学、演讲学等
④ 法学专业的特点
法学专业是朝阳学科,从社会需要来看是大有发展前景的。从法律系毕业生就业现状来看,他们拥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能够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就业前景非常广泛,做警官、检察官、法官、行政机关公务员,到大公司主管法律事务,做律师,到高校做法学教师,到研究所做法学研究者都是不错的选择。
(4)法理学的学科体系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学习法律知识,并非单个的苦思冥想或者独自奋斗,可以和朋友或者同事合作学习,用问题引导彼此进行探讨,这个是学习法律的一个好方法,也是一个学习法律的人需要注意的一个细节问题。
学习法律需要养成一种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而这种思维方式是需要通过不断的训练所能获得的,而非是单纯的记忆法律条文的方式而能获得的。因此学习法律需要注意养成法律思维方式而费训练大脑记忆力。
⑤ 大学里的《法理学》怎么学习
《法理学》课程的性质和设置目的
1.《法理学》是法学教育的主干(核心)课程之一,属于整个法学体系中的理论学科。它是对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概念、法律内容和法律范畴进行理论上的分析,探索其精神实质。法理学是对刑法专业、民商法专业、刑事侦查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法学专业共同开设的基础理论课程,它不是研究某一具体的法律部门或某项法律规则的具体问题,而是关注对各个部门法学具有理论基础和方法论的指导意义的法律基础内容。《法理学》课程在培养和帮助所有的法学本科生的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过程中具有根本性、基础性的作用,也是法律职业者要做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工作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2.由于《法理学》是法学教育的入门课程,一般安排在四年制法学本科的第一学年。但是《法理学》课程涉及到法学基本知识的范围十分广泛,大致可以涵盖法学学科的所有内容。根据大一新生的具体状况,在教学过程中,要突出《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传授。因此,《法理学》课程的目标是:一年级法学本科生经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对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内容有所了解,能够掌握《法理学》中最一般的理论知识,在三年级时,掌握法学理论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培养职业的法律素质,并能够结合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运用法学理论来分析社会法律现象。
3、《法理学》和其他法学专业课程的关系:本课程与《宪法》、《法律制度史》等法学专业基础课程同时开设,是学习各个部门法学课程的前提和基础。
导论 法理学概述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理学学科的基本情况,内容涉及到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资产阶级法理学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原则区别、法理学的地位、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等。重点把握:法理学是法学领域的基础性学科,它以整个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的共同性问题和共同性规律作为研究对象。法理学是适应法学自身发展需要和社会革命需要而产生的。在法律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了两种不同类型的法理学,即资产阶级法理学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法理学处于"基础理论学科"的地位,它与其他法学学科之间是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第一节 法理学的概念
一 法理学学科名称的演变
法理学是法学理论学科,在西方国家,通常被称为"法哲学"或"法理学"。在旧中国,被称为做"法学通论"或"法理学"。在20世纪50年代,根据前苏联的理论模式,被称作"国家和法的理论"、"国家和法权理论"或"国家和法律理论"。1980年,北京大学的陈守一主编了《法学基础理论》教材,从此,"法学基础理论"就作为学科名称。目前,我国出版教材大都采用了"法理学"的名称。
二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就是以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社会法律现象包括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等;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还包括法律的产生、发展变化、消亡的规律。
2、法理学是法学领域的基础性学科,是宏伟的法学大厦的基石,它是以整个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共同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的。法理学重点研究对象应该是法律本体论、法律发展论、法律价值论及作用论、法律运行论和法学教育及法律职业等内容。
⑥ 什么是法理学他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
导 论
1.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以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为其研究对象。
2.西方法学家对法的具体研究对象的理解:
⑴自然法学、哲理法学主张法代表正义、道德或哲理,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价值或最高目的(即正义的或理想的法);
⑵分析法学主张法是国家权力的产物,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形式(即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逻辑结构和概念分析等);
⑶社会学法学主张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事实(即法的社会功能、法的效果以及法和社会生活的关系等)。
以上三种理解都是片面的,作为科学的法学,以上三方面都应研究。即,法学既要研究法的内容和形式,又要研究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3.法学的词源:
⑴中国:古代先秦(春秋战国)时期开始的类似后世讲的法学的名称是“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刑'指刑法、刑罚或广义的法;'名'指循名责实、赏罚分明。'刑名'也可作刑种解。'术'泛指君主实行统治的策略、手段。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类似于后世的法学。
⑵西方:最早出现的法学一词通常指古代拉丁语中Jurisprudentia,原意为“法律的知识”和“法律的技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下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4.〔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5.法学产生的前提:a首要条件是法律的产生;b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c社会上已出现一个职业法学家的集团。
6.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从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广义的立法)。
7.法学的特征(实践性和阶级性):
⑴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是人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的,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又转过来为实践服务,因而它是合乎科学的,即实事求是的。
⑵作为阶级社会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法学又具有阶级性的特征。它的内容、性质和任务,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其阶级性是指法学代表不同阶级的意识形态,为不同阶级利益服务。在阶级社会中,作为一个整体来说的法学是有阶级性的,超阶级的法学是没有的。
8.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
⑴以往的法学一般以唯心史观为基础,否认物质生活条件对法的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唯物史观为基础,它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
⑵以往的法学都以不同形式否认法的阶级性,或者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公共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并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⑶以往的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则认为,阶级意义上的法并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的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趋于消亡。
9.民主和法制的学说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不可分。
⑵民主与法制不可分,民主和集中、民主和党的领导不可分,民主与法制建设不能超越历史阶段。
⑶应“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⑷要法治不要人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⑸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⑹要遵循法制原则,不搞政治运动。
⑺解决消极现象的重要手段是教育和法制;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
⑻要坚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⑼“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⑽在政治体制改革中,“不能搬用资产阶级的民主,不能搞三权鼎立那一套”。
10.法学自身的方法论:社会调查;历史调查;分析和比较法律;词义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
第一编 法的一般原理(法的概念、价值、作用、历史发展和资本主义法)
12.法、法律的词源和词义:
⑴ 在古代汉语中,法和律二字最初是分开使用的,'法'和刑通用,“律,均布也”,意思是一致遵循的格式、准则,可见它们的含义并不相同。在秦汉时,“法”“律”二字已同义,更合为法律一词。一般地说,法的范围较大,指整个制度;律则指具体准则,尤指刑律。
⑵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
⑶ 静态的法通常指法律规则、制度;动态的法则泛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或过程。
13.法的本质和现象的关系:
⑴ 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是一种强制性规则,它规定了权利、义务和权力,这些都属于法的现象,体现了法的外部联系,依靠感官就能感觉出来;
⑵阶级社会的法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等,这些才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体现了法的内部联系,较深刻稳定,只有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14.法的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
⑴ 法的本质属性即直接体现法的本质的属性(如法的阶级性、人民性等);
⑵ 法的非本质的属性,即直接体现法的现象的属性(如国家强制性、规范性等)。
15.法不同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基本特征:
⑴ 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①这表明法不同于同一上层建筑中的思想意识形态和政治组织(国家、政党)的基本特征。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们相互行为的准则。法主要由规范构成又不仅由规范构成;
②从现象上说,法具有规范性和一般性(或称普遍性和概括性)的非本质属性。法的规范性是指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用以遵循的模式、标准或方向。法的一般性是指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首先,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而不是特定的人或事。其次,在这一法律生效期间内,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再次,同样情况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③从法的规范性和一般性还可以派生出其他一些属性如连续性、稳定性和效率性。
④规范性文件属于法的范围,非规范性文件虽然也有一定法律效力,但不属于法的范围,只是适用一定法律规范的产物。如:委任令、逮捕证、营业执照、调解书等。在不承认法院判决是法的渊源之一的国家,法院判决也只是适用法律规范的产物。
⑵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①这表明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就是使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形式。
②制定或认可表明法的产生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的法,通称为成文法和制定法,习惯被国家依法认可后即成为习惯法或转化为成文法。并具有普遍约束力。
③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对以成文法和制定法为主的国家,如西方的民法法系国家(法、德等国)或当代中国而论,是特别适合的。对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普通法法系国家来说,他们以成文法和判例法并重,判例的形成则意味着国家授权特定法院对判例法的制定或认可。
④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表明法又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统一性的非本质属性。权威性指法代表国家主权即最高权力的意志。普遍性和统一性则指在主权所及范围内普遍有效并相互一致和协调。
⑶ 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①这一特征也表明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如内容、范围和保证实施的方式等方面。
②这里的'人们'是泛指,在法学上讲是指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个人、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至国家本身。这里讲的'权利和义务'有时也可以泛指,其中包括国家机关及其代理人在执行公务时所行使和承担的权利、职权和职责。
③这一特征说明法的现实性属性,即法律具体规定了人们可以和不可以、应该和不应该如何行为。
⑷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①思想意识不具有任何强制性的特征。法律以外的社会规范也都具有一定强制力,但不同于以国家名义并由国家专门机关所实施的强制力。
②法必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指法具有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功能。但法的强制力与法律制裁是既有联系又相区别的。
③这一特征表明法的强制性是法的一个非本质属性。
16.法的要素:法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规范)三个要素构成,法律规则是法的主体。
⑴[法律规则]:是一种社会规范,即特定社会群体中一般成员共有的行为规则和标准。
⑵[法律概念]:是法律上规定的和人们在法律推理中通用的概念。
⑶[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
17.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从逻辑上看,法律规则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⑴ [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 以 这样行为 → 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
②应 该 这样行为 → 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
③不应该这样行为 → 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⑵ [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18.法律规则的分类:
①授权性、命令性和禁止性三种,或者分为授权性与义务性(令行禁止)两种;
②调控性和构成性规则;
③强行性与任意性规则;
④确定性、委托性和准用性规则。
19.法的本质:
⑴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法的本质的第一个层次。国家意志也就是指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法并非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阶级意志和阶级利益是不可分的。
⑵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国家意志内容的最终决定因素,它是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一般指生产方式,也是社会经济基础,因而法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既不能从“唯意志论”来理解法的本质,认为法是以意志为基础的,甚至认为法能创造社会经济关系;也不能否认法的阶级意志而仅讲法是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这也等于将法与经济规律混为一谈。
⑶ 经济以外的因素,如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等,对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也有影响。他们是法的本质的第三层次。法和这些因素在经济因素起最终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
20.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⑴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首先在于它的阶级本质,即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既体现了它的鲜明的阶级性,又体现了它的广泛的人民性,两者是统一的。
⑵ 当代中国的法反映了工人阶级的意志及其领导下的农民和知识分子(工人阶级的一部分)的意志,还包括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意志。
⑶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指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所形成的共同意志具有法的形式,而决不是指法本身是以意志为基础的,更不是说这种意志创造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⑷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研究我国法的本质应认识它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制定我国法律的根本依据。
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
21.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的概念
⑴ 法的价值,指三种含义:法促进哪些价值;法本身有哪些价值;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或称法的评价准则。
⑵ 正 义,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事业、关系和制度等。从实质上讲,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不管哪类正义,都是历史的、相对的、阶级的概念。但也存在人类社会普遍接受的某些正义观念。
正义的分类:
①美国法学家庞德,从经济、政治、道德和法律等不同角度来划分。
②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提出:
a、分配正义指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适用于立法、公法)
b、改正的正义指对任何人都一样地看待,仅计算双方利益与损失的平等。
③美国哲学家罗尔斯:
a、社会正义指社会制度的正义;个人正义指个人在特殊环境中行动的原则。只有首先确定社会正义原则,才能进一步确定个人正义原则。
b、实质正义指制度本身的正义;形式正义是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和一贯地执行。形式正义可以指法治,虽不能保证实现实质正义,但它可以消除某些不正义。
⑶ 利益,通常指好处,或某种需要或愿望的满足。利益有不同分类法:
利益的分类:
①存在领域不同:物质(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
②计算角度不同: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
③利益主体不同:个人利益、群体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
④法律与利益关系:合法利益,即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利益;非法利益,即法律所反对和否认的利益;法律不加过问或法律地位不明确的利益。
22.中国古代思想中义与利益之争:
⑴ 义通常指正义,泛指道德;利则指物质利益。义与利之争,指义与利何者为重。
⑵ 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重义轻利,而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则重利轻义。双方都主张义和利是对立的。
⑶ 墨子、荀子认为义和利应并重,并论证了求利的合理性。
23.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关于法与正义的观点:
⑴ 关于法与正义的关系主要有三种观点:
①法本身代表正义,法与正义是等同的;
②正义是衡量法是否符合法的目的(正义)的标准。(如自然法学派)
③法与正义(道德)是无关的,至少两者并无必然的联系。(如分析法学派)
⑵ 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也有正义论与功利主义之争。但与中国古代的义与利之争不同,西方的两派都重视法的作用。
24.当代中国利益关系的特别复杂性:
⑴ 由于中国是一个拥有12亿人口的大国,它的底子是薄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
⑵ 中国是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
⑶ 我国正在进行大规模的体制改革;
⑷ 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和个人的心理因素的变化。
25.我国法律在调整正义与利益关系时的评价准则:
⑴ 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⑵ 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
⑶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⑷ 善于选择最佳方案。
26.法在调节正义与利益关系中的作用:
⑴ 体制改革和市场行为都需要法律来加以调节,否则社会就可能陷入无序状态或误入歧途。
⑵ 从宪法到每一个法律、法规都离不开对各种利益关系的直接与间接的调节;
⑶ 法律调节利益关系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积极方面讲,包括对有关利益的确认、保护;对实现利益提供机会和条件;协调不同利益间的矛盾;预防利益矛盾的产生和激化等等。从消极方面讲,包括对有关利益的限制、禁止;对利益纠纷的裁决;对受损害一方提供补救;对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实行制裁等等。
27.法在调节利益关系中的作用的限制:
⑴ 美国法学家庞德曾讲到以下三种限制:
①法律所能处理的只是行为,即人与事物的外部,而不能及其内部;
②法律制裁所固有的限制,即以强力对人类意志施加强制;
③法律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因为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
⑵ 利益关系是复杂的,社会和国家用于调节利益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法律是一个重要手段,但也只是其中之一。
法的作用
28.[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29.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关系:
⑴ 法的规范作用,法主要是由法律规范(规则)构成的,它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⑵ 法的社会作用,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来说,法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为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服务的。
⑶ 这两种作用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但却不是并列的。法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作为手段)来实现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作为目的)。法的作用的特征之一就在于它是以自己特有的规范作用来实现它的社会作用的。
30.法的规范作用的体现:
根据行为的不同主体来看,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以下5种作用:职业、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
31.[法的指引作用]:指法的规范作用的首先体现,即对本人行为的指引。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
⑴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
[个别指引] 即个别调整,指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
[规范性指引] 即规范性调整,指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和情况的指引。法是一种概括性的社会规范,它的指引作用的性质自然属于规范性指引。
⑵ 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分别代表两种指引形式:
[确定的指引]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即法律规定:人们应该这样行为和不应该这样行为,违反这种规定,就应承担某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不予承认、加以撤销或予以制裁等)。
[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有选择余地,法律容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即法律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如果这样行为将带来某种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承认其有效、合法并加以保护和奖励等)。
⑶ 规范性指引的优点和局限:
规范性指引是建立社会秩序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率的优点,也符合一般人的心理要求,即要求过一种符合理性的、较稳定的、个人有相对独立性的生活。但是比较抽象,对个别情况不一定合适,还需要辅之以个别指引和其他补救办法。
32.[法的评价作用]:
是指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无法律效力的作用。评价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优点和局限:法是一个重要的普遍的评价准则,它是客观的,而不会感情用事;它是由较多的人认真研究所制定的;它比政策、道德等其他评价准则更为明确和具体。但它的局限性主要是一般只能作为判断是否合法和有无法律效力的准则,很多行为并不由法律调整,或仅靠法律来评价是不够的。
33.[法的教育作用]:
是指通过法的实施而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34.[法的预测作用]:
又称法的可预测性,即依靠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35.[法的强制作用]:
是指制裁、惩罚违法犯罪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法的强制作用还在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的安全感。
36.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两种社会作用及相互间的联系和区别:
⑴ 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这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体现在:
①阶级统治的含义极为广泛,包括经济、政治、思想等各个领域。
②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最重要的作用是确认和维护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制度以及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
③法在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和统治阶级及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⑵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体现在:
①法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为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律;有关生产力和科学技术方面的法律;有关技术规范的法律;有关一般文化事务的法律等等。
②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变革,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必然会日益复杂和增多。
⑶ 两者的联系和区别:
①这两方面的作用是密切联系的。首先,它们是相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另一方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就具体法律而论,有的明显地体现这一或那一方面的作用,有的则两种作用交错存在,或者以某一方面为主,另一方面为次。
②这两方面作用的差别主要是:
首先,前一方面作用的对象是阶级统治,后一种是阶级统治以外的事务。两者保护的直接对象是不同的。其次,维护阶级统治的法律当然仅有利于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则是剥夺和压迫;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则有利于全社会而不是仅有利于统治阶级。再次,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的法律,即使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往往是相似的,可以相互借鉴。
37.从政治理论角度来看我国法的社会作用是什么:
⑴ 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
⑵ 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⑶ 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
⑷ 保障和促进对外开放。
38.从法学角度来看我国法的社会作用是什么:
⑴ 维护秩序,促进建设与改革开放,实现富强、民主与文明;
⑵ 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分配利益,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
⑶ 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行使权力)的行为提供法律根据,并对他们滥用权力或不尽职责的行为实行制约;
⑷ 预防和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的争端;
⑸ 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法律良好的一个重要标准是预防违法行为,尽可能减少违法行为,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加以相应的制裁。)
⑹ 为法律本身的运行与发展提供制度和程序。(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特点是法律本身应规定它本身健全运行和发展的制度和程序,这是其他社会规范不可能具有或不完全具有的一个特点。)
39.怎样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的重要性:
法律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根本任务中具有重大作用,这种认识是从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有益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号召。而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越发展,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也必将随之增长。经济、政治等体制的改革,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以及良好的社会秩序,是和社会主义法制并行发展的。
40.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⑴ 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除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道德等各种手段;法也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以国家名义规定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主要体现为宪法和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法律具有主导地位,而对有些社会关系的调整,只能起辅助作用。有的问题不能应用法律。
⑵“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去执行和适用;还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法律的实现必须要有相应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配合。
⑶ 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想制定一个包罗万象、永久适用的法律只是一个幻想。法律本身存在缺陷也是难以避免的。
⑷ 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⑦ 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各个方向
马克思主义理论,包括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部分。
⑧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是什么
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是从现实的和历史的各种法的现象中研究法的基本问题和一般规律的学科。
1、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在法学体系中,同法学的各个学科都有相当程度的关联,对法学的各个学科都有程度不同的影响。从总体上来说,它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
2、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非常广阔,它涉及法学体系中的其他各个分支学科。一方面,法理学研究法自身的各种问题;另一方面,法理学研究各种法制和法治现象,主要包括立法现象、执法现象、司法现象等监督现象。如此广阔的研究范围,说明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地位。
3、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并不把自己的研究视野局限在某一个特定的范围,法理学的任务不仅在于记录法的资料、注释法的的含义和抽象出法的本质。还在于研究应当制定和变动什么法、制定和变动多少法,如何使法的制定和变动适应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如何使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取得实效。
4、法理学不仅要使用各部门法学中提供的各种资料又要指导各部门法学。例如,法理学根据对中国法制性质等等的分析,阐述了人人都要守法、决不允许有超越法之上的特权的概念。通过这种论证所形成的理论对于学习各个部门法学就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5、以论带史,如果没有法理学的指导,没有对于法的本质、形式和其他种种法的现象的深刻的法理学的理解,没有对于法的一般知识的掌握,就难以对历史上复杂的、具体的法的现象给出科学的的解释和正确的评价。
(8)法理学的学科体系扩展阅读
法学的分科
1、理论法学,又称基础法学。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中国法律院系为这个学科开设的课程称为法学基础理论(简称法理学)。
2、法律史学。可分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
3、国内法学。指一国各部门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刑法学、诉讼程序法学以及军事法学等。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因此,在国内法学体系中,宪法学占有主导地位。
4、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等。
5、立法学。研究立法原则、规划、立法体制、立法风格、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以及法律汇编、立法评价等问题。
6、法律解释学。对法律条文的内容和文字进行阐释,相当于中外历史上所称的注释法学。
7、法社会学。通常指通过社会现实问题研究法律的社会功能、实行和效果等问题。
8、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比较法学是对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法律(包括本国法和外国法之间,外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因此,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密切联系。
9、法学和自然科学、技术科学或其他社会科学之间的一些边缘学科 。如科技法学 、 法医学 、司法鉴定学、司法精神病学、法律统计学等。
⑨ 法学硕士考研都考哪些科目
法学硕士考研需要考政治理论、外国语(英、日、俄选一)、专业综合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
政治理论和外国语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综合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等业务考试科目为全国联考科目。
法学硕士考研分为初试和复试。
一、初试
1、初试日期:教育部统一规定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一月份。 (在职的一般在十月份)
2、“法律硕士联考”的初试科目共四门:政治、外语、专业课一(民法、刑法,总分150,两科各占75分)、专业课二(法理、宪法、中国法制史),其中,政治外语使用全国统考试卷,两门业务课的命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
二、复试
1、复试时间、地点、科目、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复试一般在5月上旬前结束。
2、教育部依据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年度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报考生生源情况,以及总体初试情况,确定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对应届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实行统一的最低复试分数线,对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提出应试科目总分要求和单科分数要求;
招生单位一般进行差额复试,符合复试基本要求,但因招生名额限制无法录取的“法律硕士联考”考生,不得转其他学科专业录取,未参加“法硕联考”的考生,亦不得转到法律硕士专业录取。
(9)法理学的学科体系扩展阅读
报名参加硕士研究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要求报名时通过学信网学历检验,没通过的可向有关教育部门申请学历认证。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⑩ 司法考试考什么科目
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相关证书,并可以从事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等岗位的工作。
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试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考试时间:8:30-11:30。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时间:14:00-17:00。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考试时间:8:30-11:30。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司法文书、论述。包括: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考试时间:14:00-17:30。从2009年开始,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试卷四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相关内容。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其中每卷有单选题50道,每题1分,多选题40道,每题2分,不定项选择题10道,每题2分,共计150分;试卷四为主观题,包括1道简答题,5-6道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
(10)法理学的学科体系扩展阅读
考试建议
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吃透基础理论,夯实基础。在这个阶段的民法主要是建立框架,学习总则基础理论,进而学习各个专题。
1、复习中适时建立一个个的框架图,将相关知识点纳入一个“体系树”上,起到醒目提示、试漏补缺之功效。
2、掌握总则中介绍的各知识点的基本概念、基本特点、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及与相关知识点的关系,然后学到分论各知识点时,只需要掌握其中的特殊点即可。
3、在对知识点进行体系性梳理之后,做一些专门的整理工作,形成一个一个的专题,抓大放小,以点带面,将自己的知识分门别类的装在自己心中,并且能在答题时迅速定位,找到考题的知识点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