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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歷史

發布時間: 2020-11-21 10:46:56

㈠ 法律的歷史和發展

法的歷史發展
一、法的歷史類型
法的歷史類型是向前發展變化的,其原因在於人類社會生活中存在著基本的矛盾: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矛盾。生產力具有活躍性、革命性,當其向前發展變化到一定程度就會引起生產關系發生與之相對應的變化。生產關系的總和就是經濟基礎,生產關系的變化也就是經濟基礎的變化,當生產力變化引起生產關系(經濟基礎)的變化出現了一定量的變化時,那麼建立在經濟基礎之上的包括法律等等在內的上層建築就會發生局部的變化。當生產力發生根本性質的變化從而引起生產關系、經濟基礎也發生根本性質的變化時,則會導致建立在這種經濟基礎之上的包括法律在內的上層建築發生歷史類型的更替。
1、法的歷史類型的更替即是法的發展的一種特殊形式。
2、(1)法的歷史類型是按照法所據以產生和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的性質和體現的階級意志的不同,對人類社會的法所作的分類。
(2)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凡是建立在相同經濟基礎之上、反映相同階級意志的法,就屬於同一歷史類型。
(3)劃分法的歷史類型,有助於認識和揭示法的階級本質及其發展變化的歷史規律。
3、(1)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與人類進入階級社會後的社會形態的劃分相一致,人類社會存在四種歷史類型的法,即奴隸製法、封建製法、資本主義法、社會主義法。
(2)前三種法是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剝削階級社會的法,體現少數剝削者的利益和意志,通稱為剝削階級類型法。社會主義法體現工人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是新的、最高歷史類型的法。
4、(1)在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並不是每一個國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經過法的這四種歷史類型。
(2)但法的歷史發展的總體過程表明,從奴隸製法到封建製法,繼而發展為資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法,是法的歷史發展的一般規律。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法的歷史類型也由低級類型的法向高級類型的法依次更替。
5、(1)法的歷史類型的更替,是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歷史的必然,社會基本矛盾(生產力同生產關系、經濟基礎同上層建築的矛盾)的運動是法的歷史類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2)但是,這種更替不是自發進行的,而是必須通過階級斗爭和社會革命來實現的。代表新的生產方式的先進階級只有通過社會革命才能推翻腐朽的統治階級,奪取政權並實現法的歷史類型的更替。
二、關於法的歷史階段的其他劃分方式
英國的梅因 「身份」的法和「契約」的法 2
美國的龐德 原始的法,嚴格的法,17、18世紀的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的法,社會化的法,以及下一階段的世界法 5+1
德國的馬克斯•韋伯 形式不合理的法、實質不合理的法、實質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 4
美國的昂格爾 習慣法、官僚法、法秩序(法治) 3
日本的田中成明 自治型法、普遍主義型法、管理型法 3
我國的不少學者 自然經濟類型的法與商品經濟類型的法 2
義務本位的法與權利本位的法 2
人治的法和法治的法 2
專制的法與民主的法 2
三、資本主義法
(一)資本主義法的產生
資本主義法的產生有幾種典型的模式:英國式模式、法國式模式;
1、在封建社會中後期,逐步出現了帶有資本主義因素的法:
(1)商法的興起:這些商法淵源於習慣法,最為典型的是海商法,以後又有一些票據、保險、公司、破產等方面的法規。
(2)羅馬法復興:羅馬法原先是統一的、擁有世界霸權的帝國的法律;羅馬法是建立在私有制和簡單商品生產關系極為發達基礎上的,對這方面的法律關系作了詳盡規定;羅馬法代表了相當高的法律文化水平。
(3)資本原始積累的法律的出現:
(4)憲法性法律的開始制定:限制王權,試圖以政治契約形式確立國王與臣民的權利義務關系。如英國1215年的《大憲章》、1628年的《權利請願書》。
2、總的來看,資本主義法主要有這樣一些基本特點:
(1)維護以剝削僱傭勞動為基礎的資本主義私有制,確立了「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契約自由」、「過錯責任」等原則。
(2)維護資產階級專政和代議制政府,規定資產階級民主制、政黨制、代議制等法律制度。
(3)維護資產階級自由、平等和人權,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保障資產階級法治。
(二)資本主義法的發展
1、除法西斯時期這樣的特殊發展外,資本主義法的發展主要表現為從自由競爭時期到壟斷時期的變化。
2、從自由競爭時期發展到壟斷時期,特別是進入20世紀後,資本主義法從「個人權利本位」變化為「社會本位」
(1)法律原則有了許多變化,如「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加入了「所有權的限制」的內容,並制定了不少調整經濟、文化關系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法律,出現了「法的社會化」的趨勢。
(2)但資產階級法的本質並沒有根本改變。
3、壟斷資本主義時期法的發展表現為:
(1)法律基本原則的變化,私有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契約自由原則等有不少限制的內容。
(2)法與政府、社會的關繫上,政府不僅僅只是「看守人」、「守夜人」,國家、政府通過法律來干預經濟。同時,出現了法的社會化趨向。
(3)法的運行方面的變化,如委託立法、授權立法的出現,行政機關權力日益擴大;准法院組織的出現。
(4)兩大法系逐步靠攏,國際立法增多,出現了像歐盟法律那樣的超國家組織的法律。

四、社會主義法

1、(1)社會主義法是在推翻舊政權、摧毀舊法體系基礎上創建起來的,是建立在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築。

(2)社會主義法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體現,是維護社會秩序、推動社會進步的工具。

2、(1)新中國的法是在摧毀國民黨法律的基礎上創立的,是革命根據地法的繼承和發展。

(2)中國社會主義法的建立還經過了由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的轉變過程。

五、法的繼承與法的移植

法的繼承是指不同時間條件下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融合和撞擊。

法的移植指不同空間條件下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融合和撞擊。

(一)法的繼承的含義與根據

1、法的繼承是不同歷史類型的法律制度之間的延續和繼受,一般表現為舊法對新法的影響和新法對舊法的承接和繼受。

(1)法的繼承是客觀存在的,法就是在繼承中發展的。

(2)法作為文化現象,其發展表現為文化積累過程,其繼承是不可避免的。

(3)法的階級性並不排斥法的繼承性,社會主義法可以而且必然要借鑒資本主義法和其他類型的法。

2、法的繼承的根據和理由主要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1)社會生活條件的歷史延續性決定了法的繼承性。

(2)法的相對獨立性決定了法的發展過程的延續性和繼承性。

(3)法作為人類文明成果決定了法的繼承的必要性。

(4)法的發展的歷史事實驗證了法的繼承性,如資產階級的《法國民法典》即是以奴隸制的羅馬法為基礎制定的。

3、法的繼承的內容:

(1)法律術語、技術、形式。基本的法律概念、術語;立法、執法和司法程序;法律解釋方法;法律體系的結構、形式,法律機構的設置等都是可以繼承的。

(2)有關社會公共事務的法律規定。其中有許多屬於技術性規范或者是反映社會整體利益的規范是可以繼承的。

(3)反映市場經濟規律的法律原則和規范。

(4)反映法的一般價值的原則,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等,都是可以繼承的。

(二)法的移植

1、法的移植是指在鑒別、認同、調適、整合的基礎上,引進、吸收、採納、攝取、同化外國法,使之成為本國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為本國所用。

(1)法的繼承體現時間上的先後關系,法的移植則反映一個國家對同時代其他國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鑒,

(2)法的移植的范圍除了外國的法律外,還包括國際法律和慣例。

(3)法的移植以供體(被移植的法)和受體(接受移植的法)之間存在著共同性,即受同一規律的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納為前提。

2、法的移植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

(1)社會發展和法的發展的不平衡性決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比較落後的國家為促進社會的發展,有必要移植先進國家的某些法律。

(2)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和根本特徵決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市場經濟要求沖破一切地域限制,一個國家借鑒和引進別國的法律,特別是世界各國通行的法律原則和規范是非常必要的。

(3)法制現代化既是社會現代化的基本內容,也是社會現代化的動力,而法的移植是法制現代化的一個過程和途徑,是法制現代化和社會現代化的必然需要。

(4)法的移植是對外開放的應有內容。

3、法的移植有以下幾種類型:

(1)經濟、文化和政治處於相同或基本相同發展階段和發展水平的國家相互吸收對方的法律,以至融合和趨同;

(2)落後國家或發展中國家直接採納先進國家或發達國家的法律;

(3)區域性法律統一運動和世界性法律統一運動或法律全球化。

4、法的移植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作

(1)要注意國外法與本國法之間的同構性和兼容性,

(2)注意法律體系的系統性,

(3)同時法的移植要有適當的超前性。

㈡ 法律的歷史發展

法律的歷史和文明的發展之間有著很密切的關連。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約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這部民法典是基於瑪特的概念,傳統、修辭語法、社會公平為其特色。西元前約1760年時,在漢謨拉比的統治下,古巴比倫法成文法了,並將寫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場上供眾人觀看;此一法典現被稱為漢謨拉比法典。但和埃及法律是由歷史學家從爭訟紀錄中拼揍出來一樣,漢謨拉比法典也只有少許的文獻殘留下來,且大部份都已經隨著時間而流逝掉了。這些早期的法律對後世文明的影響力是很小的。
舊約聖經大概是仍然和現今法律系統有關的最古老的法律體系,可追溯至公元前1280年。它採取道德責任的模式,作為對良好社會的建議。古雅典(古希臘的小城)是第一個由除了婦人和奴隸之外的廣大公民所組成的社會,時間約在公元前8世紀時。當時的雅典並沒有法律科學,且古希臘也沒有和「法律」有關的字眼以做成指涉的抽象概念。但古希臘法包含了對雅典式民主發展政制上的革新。
羅馬法很大程度受到了希臘學說的影響。 它形成了當代法律世界的橋梁,在羅馬帝國的盛衰之間的時代里。羅馬法在查士丁尼一世時進行了主要的成文法工程,編成了《民法大全》。這部法典在黑暗時代時遺失了,直到11世紀才被重新地發現。中世紀的法律學者自此開始研究羅馬法規,並使用其中的概念。中世紀時的英國,國王權威的判決開始發展成了先例的體系,這成為了英美法系。同一時間,在全歐洲,《商人法》形成了,使得商人可以用相似的規范,而非零碎的地方法來交易。作為當代商業法先趨的《商人法》強調著合同的自由和財產的可讓與性。當18、19世紀,國家主義興起之後,《商人法》即並入了國家新的民法典之中。法國的法國民法典和德國的德國民法典是其中最具影響力的民法典。相對於英國的一般法之中充滿了大量的判例法,可以寫在小本書籍中的法典較易於輸出以及供法官使用。然而,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會同的趨向。歐盟法即以條約作為其成文法典,但又由歐洲法院發展其判例。
古印度和古中國有不同的法律傳統,且在歷史上也有不同的法理學派和實務。《政事論》(約編於公元100年左右,雖然也包含一些較早的資料)和《摩奴法典》(公元100-300年)是印度的基本條約,被認為是可信賴的法律指引。摩奴的中心哲學為容忍和多元,並流傳在整個南亞之中。印度教傳統和伊斯蘭法在印度變為大英帝國的一部份時被一般法取代掉。馬來西亞、汶萊、新加坡和香港也在那時接受了一般法。東亞的法律傳統則反應了對世俗與宗教影響的一種獨特的混血。日本是這之間第一個開始將其法律系統依西方世界現代化的國家,引進了少許的法國及大量德國民法典的概念。這也部份反映了德國民法典在19世紀末期逐漸興起的實力。相似地,傳統中國法律也在清朝末數年開始轉向西化,在民法典的制定上,參考日本民法典,引進了德國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制定了中國當代第一部民法典。該法典仍然適用於的台灣。不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廢除了中華民國時期所制定的六法全書,現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架構很大程度地受到蘇聯的社會主義法律所影響,其型式主要在於犧牲私法而擴大了行政法的領域。不過隨著工業化的加速進行,中國的法律架構已經開始出現變革,至少在經濟上(若非在社會和政治上的話)的權利上面。1999年的新合同法顯示出其對行政優先的立場轉向。更甚者,在歷經了十五年的協商,中國於2001年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而隨著合同法、物權法等法律的制定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制定將指日可待。 唐律
唐代法律的總稱。主要是《永徽律》,還包括《武德律》、《貞觀律》等法典。唐朝的主要立法有:
(1)武德時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
(2)貞觀時期的《貞觀律》、《貞觀令》、《貞觀格》、《貞觀式》;
(3)永徽時期的《永徽律》、《永徽律疏》;
(4)開元時期的《開元律》、《大唐六典》;
(5)大中時期的《大中刑律統類》。
《武德律》是唐高祖時以《開皇律》為藍本所制訂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內容與《開皇律》基本相同,於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頒行。
《貞觀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齡、裴弘獻等人根據《武德律》編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於貞觀十一年(公元637年)頒行。
《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長孫無忌等人根據《武德律》和《貞觀律》編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條,篇名依次為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捕亡、斷獄等,於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頒行。《永徽律》以保護封建土地所有制,維護封建宗法制度,加強皇帝的權力,統治和鎮壓農民為主要內容,是中國現存最完備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議》中。
在封建社會,法律是維護封建秩序、維持封建禮教和對人民進行鎮壓的工具。根據這種原則制定的《唐律》,首先把謀反、某大逆、謀叛等定為「十惡」罪,犯者不得赦、減或贖免。其次,保護封建土地所有權,嚴禁妄認、盜賣、盜耕公私田。再次,竭力維護各種封建性的等級特權,皇族、官僚、富人犯法可以通過各種方式減刑或免刑,奴婢、部曲犯法則比「凡人」加等論罪。《唐律》還起調整統治階級內部各集團之間、各成員之間的關系,以及保證統治機構正常運行的作用。
《唐律》是傳世的中國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它對亞洲許多國家產生過顯著影響。
拿破崙法典
《拿破崙法典》又稱《法國民法典》或《民法典》。《拿破崙法典》是人類歷史上資產階級國家的第一部民法典,原則鮮明,編排合理,邏輯嚴謹,語言簡潔,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個里程碑。這部誕生於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為保衛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果實而制定的。而且這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原則也為後來許多歐洲國家借鑒和效仿。隨著拿破崙在歐洲的軍事擴張,《拿破崙法典》也被應用到法軍所到之處。由於該法典的系統性、完整性和規范性,因而對後來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產生了巨大影響,起到了立法規范的作用。這部法典至今仍在使用,但100多年來,隨著法國社會經濟和政治的變化,法典也進行了一百多次的修改 。
漢謨拉比法典
《漢謨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較完整的成文法典,也是世界上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是漢謨拉比為了向神明顯示自己的功績而纂集的 。法典竭力維護不平等的社會等級制度和奴隸主貴族的利益,比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倫社會的情況。
法典分為序言、正文和結語三部分,用阿卡德語寫成。刻在一根高2.25米,上周長1.65米,底部周長1.90米的黑色玄武岩柱上,共3500行,正文有282條內容,包括訴訟程序、保護私產、租佃、債務、高利貸和婚姻家庭等 。

㈢ 法律是如何起源和發展起來的

法律的起源一、早期的社會規范
(一)禁忌
主要包含兩層意思:一指不可侵犯的神聖事物,二指不可接近的危險和不潔的事物。
(二)圖騰
圖騰有血親、祖先、保護神之意。圖騰崇拜的規范主要體現為原始人對圖騰的行為、食用、稱謂(語言)及婚配的禁忌規則。圖騰禁忌規則在原始氏族生產和生活中具有懲戒和協調作用,一旦有人觸犯氏族的圖騰禁忌,則可能被處以懺悔、獻祭或驅逐出氏族。
(三)復仇
復仇,是指被害人或其親屬對侵害他們的人所採取的一種報復行為。它是人的自衛本能的體現,因此最初也只是人的動物本能的自發抵抗侵害的個人行為。復仇習慣的演變歷史大體反映了氏族習慣由低級到高級、由簡單到復雜、由非理性到相對理性的發展過程。這一過程經歷了血族復仇、血親復仇、和同態復仇三個階段。復仇習慣的演變過程體現了原始人類為避免血族(或血親)復仇的毀滅性後果而作出的自然選擇,也是人類從蒙昧、野蠻走向半開化半文明的標志。
(四)巫術
巫術是原始社會中人類在與自然和同類的交互行動中獲得某種神秘力量的「一種具有實用目的的特殊儀式活動。巫術是法律的規范形式的產生和發展的萌芽。
二、法律起源的原因
根據19世紀以來考古學、人類學的研究成果和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導致原始氏族制度解體和法的產生大體有三個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原始社會末期社會經濟的深刻變化;其次,法的起源還有其深刻的社會政治根源;第三,社會文化根源。除了上述經濟和政治的原因以外,法律的起源還取決於社會文化因素的的成長。
三、法律起源的一般規律
(一)在調整方式上,從個別調整到一般調整
(二)在規范形式上,從原始習慣到習慣法再到成文法
(三)在與其他規范的關繫上,從渾然一體到相對獨立
第二節 法律發展的類型
一、法律發展類型釋義
法律發展,是指法律在產生之後由低級形態到高級形態、由簡單形態到復雜形態的演進過程。法律的這種演進,是通過緩慢地、循序漸進式地革新來實現的。演變的內容,既包括法律制度,也包括法律的精神和文化。
二、法律的歷史類型
(一)奴隸製法
奴隸製法是人類歷史上最早出現的法律形式,是隨著原始社會的解體和私有制、奴隸制、階級和國家的出現,在氏族制度的廢墟上建立起來的。世界上大多數民族都經歷了奴隸制社會這一歷史階段,也都存在著奴隸製法。
(二)封建製法、
封建製法是繼奴隸製法之後出現的第二種類型的法。它的形成大致有兩個途徑:一是隨著生產方式的轉變,原有的奴隸製法崩潰,封建製法得以建立;二是因封建制度興起,在先進民族的影響下或主動或被動地直接從原始公社的習慣發展為封建製法。
(三)資本主義法
資本主義法是人類歷史上第三種類型的法。資本主義從其產生至今,大致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即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和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因此資本主義法也相應劃分為近代資本主義法和現代資本主義法。
(四)社會主義法
社會主義法具有這樣一些特徵:1、階級性和人民性的統一;2、意志性和規律性的統一;3、權利與義務的統一;4、自覺遵守和強制實施的統一。
三、法律發展的其他類型
(一)梅因的「身份法—契約法」的發展類型
(二)迪爾凱姆的「簡單壓制性法—恢復原狀性的法律」的發展類型
(三)馬克斯?韋伯的「非理性法—理性法」的發展類型
(四)昂格爾的「習慣法到官僚法再到法治」的發展類型
請採納答案,支持我一下。

㈣ 法律從哪個歷史階段出現

隨著國家的出現,奴隸社會的出現,法律便應用而生了!

㈤ 歷史上有哪些基本的法的歷史類型

1、法的來歷史類型的概自念:是將人類歷史上存在過的以及現存的法-律,根據經濟基-礎和階-級本質所做的分類。

2.人類歷史上迄今主要有:奴-隸-製法;封-建-製法;資-產階-級法;社-會主-義法。

3.凡建立在同一經-濟基礎上,反映同一階-級的意-志的法,不論是否同一國-家的法,屬於法的同一歷史類型。

㈥ 關於法的發展歷史問題

一、法律發展的概念
所謂法律發展是法律規范、法律價值及法律行為從萌芽到形成並日益上升與進步的過程。其具體內容包括:
首先,法律發展是依法律現象的歷史時間序列而對法律運行所作的考察。
其次,法律發展是法律規范、法律價值與法律行為三重發展的有機統一。
再次,法律發展是法律由混亂、沖突到系統、嚴密、科學,從簡單、低級到復雜、高級的不斷上升過程。
最後,法律發展是法律變數和法律變性兩者不斷融匯滲透的產物。
二、法律發展的特徵
(一)從縱向關聯上看,法律發展是連續性與間斷性的統一。
(二)從橫向對照上講,法律發展是法的地方性與全球性的統一。
(三)法律發展是非平衡性與平衡性的統一。
三,對法律發展過程的分析,一直是法學理論中的頗有爭議的問題,東西方學者依其特定的標准和方式進行了種種解脫,歸結起來主要有如下幾種觀點:
(一)舊中國及日本學者關於法律發展過程的觀點。
(二)西方學者關於法律發展過程的學說。
維諾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根據社會發展的階段性將法的發展史分解成依次遞進的六個時期:一是圖騰法即萌芽階段的法;二是部落法;三是城邦法;四是中世紀法律;五是個人主義的法律;六是社會化的法律。
羅斯科

㈦ 有關法的歷史的發展的說法

法的歷史類型是法律發展的時間線索,以下有關法的歷史類型的說法正確的是()。
A.劃分法的歷史類型的標準是法的歷史傳統和法的特徵
B.法的歷史類型分為:奴隸製法、封建製法、資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法
C.各種不同歷史類型的法不可能在同一歷史時段同時存在
D.各種不同歷史類型的法可以在同一歷史時段同時存在
參考答案:BD

㈧ 制定法的歷史

成文法不可與制定法相混同 制定法作為普通法法系國家法律的重要淵源在英國具有悠久的歷史,早在征服者威廉統治時期就頒布了大量的制定法。在亨利二世統治時期,制定法進一步增加。13世紀末,議會開始參與立法。隨著議會權力的擴大,其制定法律的權力也不斷增長。美國早在殖民地時期就顯示了重視制定法的傾向,獨立後聯邦和各州都頒布了成文憲法。19世紀末以來,英國和美國除了制定許多法規法典處,還頒布了大量委託立法。制定法的地位越來越重要。

㈨ 普通法的歷史淵源

普通法系裡的普通法,即與衡平法系相對應的普通法,則指發源於英格蘭,由擁有高級裁判權的王室法院依據古老的地方習慣或是理性、自然公正、常理、公共政策等原則,通過「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則,在不同時期的判例的基礎上發展起來、具備司法連貫性特徵並在一定的司法共同體內普遍適用的各種原則、規則的總稱。
從1066年諾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國以後,英國的法律制度隨之發生重大變化。諾曼人為了維護從撒克遜貴族那裡奪來的土地,鎮壓農民的反抗,不得不加強王權,實行中央集權制。由親信顧問組成御前會議(一譯御前庫里亞或王國法院),協助國王統制全國行政、司法和財務等事務。征服者威廉為了緩和同撒克遜人的矛盾,繼續保留地方自治權和日耳曼人的習慣法,但同時又從御前會議派出國庫專員監督地方政權、巡迴征稅和審理涉及稅務的訴訟。
亨利二世(1154~1189在位)時,實行司法改革,擴大上述專員的審判權,並在這些專員的基礎上建立中央巡迴法院,進一步削弱各地封建領主和司法審判權;同時廢除神明裁判和決斗,吸收騎士和富裕農民為陪審官參加某些審判活動。被委派定期到各地巡迴審判的專員即法官,在辦案時,除依據國王詔書敕令而外,主要是依據日耳曼人的習慣法和地方習慣。凡是他們認為正確、合理,並與國王的立法不相抵觸的習慣和慣例,便被確認為判決的依據。他們經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換意見,彼此認可各自的判決。這樣,一些被引為依據的習慣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現的普通法。英國的這種判例法之所以又叫普通法,就是因為它已不同於以往的地方習慣,它是國家確認的通行於全國的法律。
大多數境外金融中心都把普通法系作為公司和信託公司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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