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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經的歷史意義

發布時間: 2021-08-01 02:10:26

Ⅰ 法經的歷史地位

法經是中國歷抄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襲建成文法典,但它並不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在《法經》之前,已經頒布了很多法典,只是不過不太完善。《法經》成為以後歷代法典的藍本,它的制定者是戰國時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 戰國時期各國的變法很多,李悝也在魏國魏文侯的支持下進行變法,推行新政。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經》。
《法經》作為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 首先,《法經》是戰國時期政治變革的重要成果,也是這一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法經》作為李悝變法的重要內容,也是對這一時期社會變革的肯定。 其次,《法經》的體例和內容,為後世成文法典的編纂奠定了重要基礎。從體例上看,《法經》六篇為秦、漢直接繼承,成為秦、漢律的主要篇目,魏、晉以後在此基礎上又進一步發展,最終形成了以《名例》為統率,以各篇為分則的完善的法典體例。在內容上,《法經》中「盜」、「賊」、「囚」、「捕」、「雜」、「具」各篇的主要內容也大都為後世法典所繼承與發展。

Ⅱ 《法經》在中國法制史的地位

一、《法經》的地位:
(1)《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比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戰國時期政治變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戰國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
(2)它的體例和內容對後世封建成文法典的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礎。從體例上看,《法經》六篇為秦漢直接繼承,成為秦漢律的主要篇目。

二、《法經》的內容:
《法經》是戰國時魏國李悝在總結春秋以來各國制定成文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共分六篇:
(1)《盜法》和《賊法》是關於懲罰危害國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財產的法律規定;
(2)《網法》又稱「囚法」是關於囚禁和審判罪犯的法律規定;
(3)《捕法》是關於追捕盜賊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規定;
(4)《雜法》是關於「盜賊」以外的其他犯罪與刑罰的規定,主要是「六禁」的規定,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
(5)《具法》相當於近代刑法典的總則部分,主要是關於定罪量刑中從重從輕法律原則的規定。

Ⅲ 法經的內容體例影響是什麼

《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 建成文法典,但它並不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在《法經》之前,已經頒布了很多法典,只是不過不太完善。《法經》成為以後歷代法典的藍本,它的制定者是戰國時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
戰國時期各國的變法很多,李悝也在魏國魏文侯的支持下進行變法,推行新政。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經》。
《法經》可分為三個組成部分,前四篇「正律」、雜律和具律,主要內容是治「盜」「賊」。《盜》法是保護封 建私有財產的法規;《賊》法是防止叛逆、殺傷,保護人身安全和維護封 建社會秩序的法規。《囚》是關於審判,斷獄的法律;《捕》是關於追捕犯罪的法律;《雜》是有關處罰狡詐,越城,賭博,貪污,淫 亂等行為的法律.
《法經》共有六篇,即盜、賊、網(或囚)、捕、雜、具。《法經》首先確立了「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的立法宗旨。李悝認為盜和賊是對統治的最大威脅,所以放在了最前邊。賊是指傷害人和反叛。雜是指盜、賊之外的各種犯罪行為。具類似於現代刑法中的總則部分,規定定罪量刑的原則。
《法經》作為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完整的封 建成文法典,在中國封 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
首先,《法經》是戰國時期政治變革的重要成果,也是這一時期封 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法經》作為李悝變法的重要內容,也是對這一時期社會變革的肯定。
其次,《法經》的體例和內容,為後世成文法典的編纂奠定了重要基礎。從體例上看,《法經》六篇為秦、漢直接繼承,成為秦、漢律的主要篇目,魏、晉以後在此基礎上又進一步發展,最終形成了以《名例》為統率,以各篇為分則的完善的法典體例。在內容上,《法經》中「盜」、「賊」、「囚」、「捕」、「雜」、「具」各篇的主要內容也大都為後世法典所繼承與發展。

Ⅳ 法經的內容歷史意義

《法經》是春秋末期李悝制定的中國封建社會的第一部系統的法典。《法經》有六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從整體上看,《法經》是一部「諸法合體」而以刑為主的法典。

Ⅳ 《法經》的主要內容、階級本質和歷史意義

《法經》的主要內容有六篇,即《盜法》、《賊法》、《網(囚)法》、《捕法》、《雜法》、《具法》。李悝的《法經》以《盜法》、《賊法》為首,李悝認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於《盜》、《賊》。""盜"是指竊取財貨,"賊"是指對人身的侵犯,也包括犯上作亂。有財貨怕被人竊取,當然是地主階級為多。侵犯人身,甚至犯上作亂,是對社會秩序的擾亂。這都是統治階級所大防的。由此兩篇法律可以看出,李悝的《法經》是為地主階級的利益,以鞏固封建統治秩序為出發點的。《網法》即囚法,是為了囚捕盜賊而設的,即"盜賊需刻捕,故著《網》、《捕》二篇。"據《唐律疏議》說,《囚法》講的"斷獄",即審斷罪案的法律,《捕法》是有關"捕亡",即追捕罪犯的法律。
《雜法》據《晉書·刑法志》記載,是包括對"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七種違法行為的懲罰。"輕狡"是指對輕狂狡詐行為的處罰,"越城"是對不從城門進入而翻越城牆出入城。《韓非子·外儲說左下》載,梁車為鄴令,其姐前去看他,至鄴天晚城門閉,"因逾郭而入,車遂別其足。"梁車姐"逾郭"即翻郭城牆而入,她的弟弟以為犯禁而被刑。"博戲"即是聚眾賭博。假即豭,指公豬。"借假"指男子寄宿於女子家,或稱為"妻有外夫"。"不廉"指貪財受賄。"淫侈"指荒淫奢侈的行為。"逾制"指器用超過了規定的封建等級制度。這些規定,是為維護封建秩序而設立的。
《具法》是"以其律具為加減",即是根據犯罪情節和年齡情況,對判罪定刑加重或減輕的規定。

《法經》的階級本質是反映了當時的貴族及新興的封建士大夫的加強、維護其地位的意志。法經》產生於戰國初期,正是中國由奴隸制社會向封建制社會轉型時期,可以認定《法經》及《法經》所代表的法律文化是建立在新興的封建的自然經濟基礎上的,其內容是受封建的自然經濟關系所制約的。

法經的歷史意義是《法經》作為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
首先,《法經》是戰國時期政治變革的重要成果,也是這一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法經》作為李悝變法的重要內容,也是對這一時期社會變革的肯定。
其次,《法經》的體例和內容,為後世成文法典的編纂奠定了重要基礎。從體例上看,《法經》六篇為秦、漢直接繼承,成為秦、漢律的主要篇目,魏、晉以後在此基礎上又進一步發展,最終形成了以《名例》為統率,以各篇為分則的完善的法典體例。在內容上,《法經》中「盜」、「賊」、「囚」、「捕」、「雜」、「具」各篇的主要內容也大都為後世法典所繼承與發展。
最後《法經》是維護封建國家的統治秩序,保護封建地主階級利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後來商鞅在秦國的變法,以及漢代的法律,都受到它的極大影響,它為歷代封建法典所宗。

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歷史意義是什麼

一個真正代表6億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凝結著中國人民100多年以來英勇斗爭的歷史經驗,凝結著中國近代關於憲法問題和憲政運動的歷史豐碑,今天,由徹底解放了的中國人民親手樹立起來了。

Ⅶ 法治的歷史意義

法治的歷程意義就是提高了人的一個平的,然後提高了一個度,一個社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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