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政治權利
① 政治權利是什麼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①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的基礎,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權利,是公民極為庄嚴的政治權利,是人民當家作主的表現。
②我們應該選舉那些政治素質、文化素質、健康條件和議政能力比較好的公民當人大代表,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國家權力。因此,我們必須十分珍惜,認真對待,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等政治自由。
①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礎。讓人民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參加國家政治生活,是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重要方式,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具體表現。
②自由和法律的關系:我國公民享有合法的政治自由必須在我國法律范圍內進行。法律是自由的體現和保障,法律和自由統一的,脫離法律的絕對自由是不存在的。
3、監督權。
①監督權包括批評和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等形式。
②公民依法行使監督權,有利於克服官僚主義和不正之風,改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有利於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八條
② 什麼叫政治權利
根據憲法 、法律的規定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它是公民的經濟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權利的基礎。在現代社會,公民的政治權利是由憲法、法律確認的,並受到憲法、法律的保護;同時它又受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教育科學技術等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公民享有政治權利的廣度及其實現程度如何,往往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化程度的標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憲法、法律保障,公民不但可以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監督權,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監督權包括批評權、建議權、檢舉權、申訴權、控告權。而且還可以通過社會提供的諸如公職平等競爭、擇優錄取制度、社會協商制度等多種形式,直接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監督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政治權利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選舉與被選舉權;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的權利。
剝奪
「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附加刑。是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的規定,剝奪犯罪人作為國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管理和從事政治活動的權利。
所謂的「剝奪政治權利」並不是剝奪的一個人作為一個社會人的資格,只是將他參與社會管理和參政的權利剝奪。一個社會人的資格在民法上稱為「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是天賦人權,不可剝奪。
原因
對一些犯罪分子附加或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主要原因有三:
一、對危害國家安全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為此類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觀惡意強、社會危害極大。對這些敵視、蔑視國家制度和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國家當然要依法剝奪他們從事政治活動和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因為如果不剝奪他們的政治權利,他們則有可能利用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繼續從事犯罪活動。
第二,對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他們被特赦或假釋後利用政治權利再從事犯罪活動。
第三,對一些嚴重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權利,如以犯罪分子的名義發表宣言、著作等。
判決
公民的政治權利是憲法所賦予的,非經人民法院司法判決不能以任何形式剝奪。政治權利不能繼承,轉讓。除由人民法院判決減刑或撤銷附加刑,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申請免除。也不能申請用其他刑罰替代。
犯罪分子的政治權利被剝奪後,其還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不服判決的上訴、申訴權利。如果有發明,可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國家專利,也可委託他人有償轉讓,以實現其財產利益。
公民行使政治權利的意義:
1、有利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辦事。
2、勤政、廉潔、高效有利於政府取信於民,有利於國家長久治安。
適用方式
附加適用
根據刑法第56條和第57條的規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是以下三種犯罪分子: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根據1997年1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③ 公民的政治權利是什麼
1.選舉與被選舉權;
2.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的權利。
4.監督權:①監督權包括批評和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等形式。 ②公民依法行使監督權,有利於克服官僚主義和不正之風,改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有利於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拓展資料:
公民行使政治權利的意義:
1、有利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辦事。
2、勤政、廉潔、高效有利於政府取信於民,有利於國家長久治安。
根據憲法 、法律的規定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它是公民的經濟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權利的基礎。在現代社會,公民的政治權利是由憲法、法律確認的,並受到憲法、法律的保護;同時它又受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教育科學技術等因素的制約和影響。
公民享有政治權利的廣度及其實現程度如何,往往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化程度的標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憲法、法律保障,公民不但可以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監督權,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監督權包括批評權、建議權、檢舉權、申訴權、控告權。
而且還可以通過社會提供的諸如公職平等競爭、擇優錄取制度、社會協商制度等多種形式,直接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監督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④ 什麼是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 [ zhèng zhì quán lì ]
生詞本
基本釋義 詳細釋義
[ zhèng zhì quán lì ]
法律規定公民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如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信、人身、居住、遷徙、宗教信仰及遊行、示威等自由。
⑤ 各位大蝦:什麼是 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又稱參政權或政治參加的權利、民主權利,是人們參與政治活動的一切權利和自由的總稱。根據憲法 、法律的規定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它是公民的經濟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權利的基礎。
政治權利的內容主要包括五個方面:選舉與被選舉權;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監督權;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的權利。
⑥ 享有政治權利是什麼意思
政治權利又稱參政權或政治參加的權利、民主權利,是人們參與政治活動的一切權利和自由的總稱。根據憲法、法律的規定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它是公民的經濟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權利的基礎。在中國,所剝奪的政治權利的內容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等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⑦ 什麼是政治權利
政治權力是政治主體對一定政治客體的制約能力。它體現在政治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或原則的實際政治過程之中。政治權力是權力在政治領域中的特殊表現,它是一種政治力量,所要實現的目的與政治相聯系。政治權力是人們選擇以力量對比和力量制約方式作為實現和維護自己利益要求的過程中,聚集形成的一種力量,它是在特定的力量對比關系中,政治權力主體擁有的對其他社會和政治力量及其他政治權力客體的制約力量。政治權力在本質上表現為特定的力量制約關系,在形式上呈現為特定的公共權力。合法的政治權力是一國政治生活中的一個重要角色,國家意志因而與統治者的個人意志不同。在國內事務中,政治權力合法地管理著人民,公正地處理人民之間的沖突,以及作為中央權力處理與其他國內法人的關系。政治權力壟斷著合法的強制權,單方面制定法律規范,是一個權力機構。當然在現代法治國家中,政治權力也必須在它制定的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活動。
⑧ 什麼叫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主要指選舉權、被選舉權,參加管理國家,擔任公職和享受榮譽稱號等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凡年滿18周歲的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國家保障人民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等權利。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權利。同時規定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機關進行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1]
中文名
政治權利
外文名
political rights
解釋
參政權或政治參加的民主權利
法規
憲法
快速
導航
剝奪
公民享有
法定
根據憲法 、法律的規定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它是公民的經濟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權利的基礎。在現代社會,公民的政治權利是由憲法、法律確認的,並受到憲法、法律的保護;同時它又受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教育科學技術等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公民享有政治權利的廣度及其實現程度如何,往往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化程度的標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憲法、法律保障,公民不但可以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監督權,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監督權包括批評權、建議權、檢舉權、申訴權、控告權。而且還可以通過社會提供的諸如公職平等競爭、擇優錄取制度、社會協商制度等多種形式,直接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監督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政治權利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選舉與被選舉權;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