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紀律處分有哪些
1.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有哪些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七章 第四十一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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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資料來源:共產黨員網 :中國共產黨章程(全文)
2. 黨的紀律處分的種類有哪些
黨的紀律處分的種類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警告是黨內最輕的紀律處分。適用於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錯誤或所犯錯誤情節比較輕的,但必須予以黨紀處分的黨員。嚴重警告是重於警告的黨紀處分。適用於那些所犯錯誤的性質和程度比較嚴重的違紀黨員。
撤銷黨內職務是重於警告和嚴重警告的處分,是一種比較重的黨紀處分。這一處分適用於那些所犯錯誤性質、情節嚴重,不宜再擔任黨內職務的違紀黨員。
留黨察看是僅低於開除黨籍的黨紀處分,是黨內重處分之一。這一黨紀處分適用於嚴重違犯黨紀,但尚未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需要給其改正錯誤的機會,以便黨組織繼續考察的黨員。
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高處分。適用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造成很壞影響,嚴重損害黨和國家的利益,給黨的形象和工作帶來重大損失,或者犯了錯誤不改正,抵制黨組織的教育,背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或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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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被開除黨籍處分後黨內職務自然終止:
受開除黨籍處分的黨員,其黨內職務自然終止。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如果以後本人向黨組織提出重新入黨申請,除規定不得重新入黨者外,經過黨組織長期考察和嚴格審查,符合黨員條件的可以重新入黨。
3. 黨的紀律處分有哪幾種
黨的紀律處分有以下5種—
1、警告:它是最輕的一種黨紀處分,適用於錯誤較輕,但必須給予黨紀處分的違紀黨員。
2、嚴重警告:它是重於警告的一種黨紀處分,適用於所犯錯誤比較嚴重的違紀黨員。
3、撤銷黨內職務:它適用於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且擔任黨內領導職務的黨員
4、留黨察看:它適用於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但尚未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的違紀黨員。
5、開除黨籍:是指黨組織和黨的紀檢機關對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已喪失共產黨員條件的黨員,取消其黨籍,將其開除出黨的組織的一種黨紀處分
黨紀錄注意事項和重點須知:
為保證全黨行動一致,鞏固黨的紀律、維護黨和人民的利益所作的各項規定,都是黨的紀律。作為執政黨,黨必需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共產黨員必須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遵守國家法律和法令也是黨的紀律。
黨的紀律簡稱「黨紀」,在中國特指中國共產黨的紀律,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根據黨的性質、綱領和實現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需要而確立的各種黨規黨法的總稱,是黨的組織和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
每個黨員必須自覺地用黨的紀律約束自己,並接受黨組織和人民群眾的監督。要實行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所有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遵守黨的紀律,黨內不允許有凌駕於黨的紀律之上的特殊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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