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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1-08-05 02:30:37

⑴ 稅法有哪些基本要素

1、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率是構成稅法的三個最基本的要素。

2、稅法的構成要素:是指各種單行稅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總稱,一般包括征稅人、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減免稅和法律責任等項目。

(1)稅法有哪些擴展閱讀

(一)稅法的規范作用

1.指引作用

2.評價作用

3.預測作用

4.強製作用

5.教育作用

(二)稅法的經濟作用

1.稅法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重要保證

2.稅法是正確處理稅收分配關系的法律依據

3.稅法是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

4.稅法是監督管理的有力武器

5.稅法是維護國家權益的重要手段

⑵ 我國的稅法有哪些

自1994年財稅體制改革後,我國的稅種設置由原有的37個減至23個,初步實現了稅制簡化與高效的統一。 按課稅對象,可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資源稅和行為目的稅五類。流轉稅主要包括現行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等;所得稅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稅(也稱工薪稅);財產稅主要包括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資源稅則分為一般資源稅和級差資源稅;行為目的稅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屠宰稅、耕地佔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 按照徵收管理體系,可分為工商稅收、關稅和農業稅三類:工商稅收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等;關稅以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為課稅對象;農業稅收主要是指農(牧)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耕地佔用稅和契稅。 按照稅收管理許可權,可將稅收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三類。中央稅包括現行的關稅、消費稅、中央企業所得稅等;地方稅包括現行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中央地方共享稅包括現行增值稅、資源稅、證券交易稅等。

⑶ 稅法有哪些分類標准

我國稅法分類主要有四種分類方法:
1按照稅法的基本內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為稅收基本法和稅收普通法。
2按照稅法的職能作用的不同,可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
3按照稅法徵收對象的不同,可分為對流轉額課稅的稅法,對所得額課稅的稅法,對財產、行為課稅的稅法和對自然資源課稅的稅法。
4按照主權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不同,可分為國內稅法、國際稅法、外國稅法等。
【解釋】我國稅法的分類如下:
分類依據具體種類分類說明類別包含內容
按照稅法的基本內容和效力的不同稅收基本法屬稅法體系中的母法目前沒有統一制定:稅收普通法對稅收基本法規定的事項分別立法進行實施的法律如個人所得稅法、征管法等
按照稅法的職能作用的不同稅收實體法確定稅種立法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
稅收程序法稅務管理方面的法律稅收徵收管理法
按照稅法徵收對象的不同流轉稅稅法發揮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用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關稅等
所得稅的稅法可以直接調節納稅人收入,發揮其公平稅負、調整分配關系的作用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法
財產、行為稅稅法對財產的價值或某種行為課稅主要包括房產稅、印花稅等
資源稅稅法為保護和合理使用國家自然資源而課征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種
按照主權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不同國內稅法國家的內部稅收制度
國際稅法國家間形成的稅收制度雙邊或多邊的國際稅收協定、條約、國際慣例等
外國稅法外國各國家制定的稅收制度

⑷ 稅法中有哪些稅

目前,我國稅收的種類有:
流轉稅類: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
所得稅類: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資源稅類: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特定目的稅類: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佔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目前暫停徵收)、土地增值稅。
財產稅類: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遺產稅(目前沒有立法開征)。
行為稅類: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證券交易稅(目前沒有立法開征)、屠宰稅、筵席稅。
農牧業稅類:農業稅(含農業特產稅)、牧業稅。

⑸ 稅法知識有什麼分類

稅收分類

按稅種分

分為四大類有28個稅種,:
1.流轉稅類。包括7個稅種:(1)增值稅;(2)消費稅;(3)營業稅;(4)關稅;(5)資源稅;(6)農業稅(含農業特產稅); (7)牧業稅。這些稅種是在生產、流通或服務領域,按納稅人取得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徵收的。
2.所得稅類。包括3個稅種:(1)企業所得稅;(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3)個人所得稅。這些稅種是按照納稅人取得的利潤或純收入徵收的。
3.財產稅類。包括10個稅種:(1)房產稅;(2)城市房地產稅;(3)城鎮土地使用稅;(4)車船使用稅;(5)車船使用牌照稅;(6)車輛購置稅;(7)契稅;(8)耕地佔用稅;(9)船舶噸稅;(10)遺產稅(未開征)。這些稅種是對納稅人擁有或使用的財產徵收的。
4.行為稅類。包括8個稅種:(1)城市維護建設稅;(2)印花稅;(3)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4)土地增值稅;(5)屠宰稅;(6)筵席稅;(7)證券交易稅(未開征); (8)燃油稅(未開征)。這些稅種是對特定行為或為達到特定目的而徵收的。

按稅收立法分

目前,中國有權制定稅法或稅收規章制度的國家機關有: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2.國務院。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或人民政府。
現行28個稅種的立法情況如下:
1.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公布的稅法有3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農業稅條例。
2.由國務院發布的稅收條例有20個:(1)增值稅條例;(2)消費稅條例;(3)營業稅條例;(4)關稅條例;(5)資源稅條例;(6)企業所得稅條例;(7)房產稅條例;(8)城市房地產稅條例;(9)城鎮土地使用稅條例;(10)耕地佔用稅條例;(11)契稅條例;(12)車船使用稅條例;(13)車船使用牌照稅條例;(14)城市維護建設稅條例;(15)印花稅條例;(16)土地增值稅條例;(17)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條例;(18)屠宰稅條例;(19)筵席稅條例;(20)車輛購置稅條例。
3.由國務院公布實施細則的稅種有2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4.由財政部公布實施細則的稅種有9個:(1)增值稅;(2)消費稅;(3)營業稅;(4)企業所得稅;(5)資源稅;(6)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7)印花稅;(8)土地增值稅;(9)契稅。
5.由海關總署發布的稅種有1個:船舶噸稅。公布實施細則的有2個:關稅;船舶噸稅。
6.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或政府制定實施細則的稅種有12個:(1)房產稅;(2)城市房地產稅;(3)車船使用稅;(4)車船使用牌照稅;(5)耕地佔用稅;(6)城鎮土地使用稅;(7)城市維護建設稅;(8)屠宰稅;(9)筵席稅;(10)農業稅;(11)牧業稅;(12)農業特產稅。
此外,稅法立法中稅收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有:
1.稅收征管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法律,國務院發布實施細則。
2.發票管理辦法,由財政部發布。
3.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由國家稅務總局發布。

按稅收管轄分

1.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的稅種和項目有14個:
(1)增值稅;(2)消費稅;(3)中央企業所得稅;(4)中央與地方聯營組成的股份制企業所得稅;(5)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6)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所得稅、資源稅;(7)鐵道、金融保險等行業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建稅;(8)證券交易徵收的印花稅;(9)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10)利息所得稅;(11)車輛購置稅;(12)中央稅和共享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13)出口退稅;(14)集貿、個體稅收。
2.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的稅種和項目有22個:
(1)營業稅;(2)個人所得稅;(3)地方企業所得稅;(4)資源稅;(5)房產稅;(6)城市房地產稅;(7)城鎮土地使用稅;(8)耕地佔用稅;(9)車船使用稅;(10)車船使用牌照稅;(11)城市維護建設稅;(12)印花稅;(13)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14)契稅;(15)屠宰稅;(16)筵席稅;(17)土地增值稅;(18)農業稅;(19)農業特產稅;(20)牧業稅;(21)按地方稅徵收的教育費附加;(22)集貿、個體稅收。
3.由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的稅種和項目有6個:
(1)農業稅;(2)農業特產稅;(3)牧業稅;(4)農(牧)業稅附加;(5)耕地佔用稅;(6)契稅。
4.由海關徵收的稅種和項目有4個:
(1)關稅;(2)船舶噸稅;(3)進口增值稅、消費稅;(4)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

⑹ 稅收法律有哪些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有關規范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稅收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范圍內普遍適用,具有僅次於憲法的法律效力。目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稅收實體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稅收程序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規范性決議、決定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1993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
我國現行稅法絕大部分都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稅收的基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比如,現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契稅、資源稅、船舶噸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煙葉稅、關稅等諸多稅種,都是國務院制定的稅收條例。
二是法律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車船稅法》、《稅收征管法》,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
三是稅收的非基本制度。國務院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包括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通知、決定等。比如2006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中有關房地產交易營業稅政策的規定。
四是對稅收行政法規具體規定所做的解釋。比如2004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解釋的復函》(國辦函〔2004〕23號)。
五是國務院所屬部門發布的,經國務院批準的規范性文件,視同國務院文件。比如2006年3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經國務院批准發布的《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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