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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在校園

發布時間: 2021-05-23 09:05:15

㈠ 學生在學校因病死亡學校應負什麼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如果沒有上述情況出現,學校不承擔責任。

(1)死在校園擴展閱讀: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事故處理

第十五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採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於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學校要求或者認為必要,可以指導、協助學校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十八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願,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並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第二十條

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簽訂調解協議,結束調解;在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㈡ 學生死在學校誰的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如果沒有上述情況出現,學校不承擔責任。

㈢ 學生在學校死亡怎麼索賠

1、如能證明學校未盡及時求助義務或能證明該生疾病與學校教育管理其他失職或過錯行為相關,學校應予賠償;2、事主若在晚上睡覺時死亡,學校救助延遲系因客觀原因 難以及時發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若在白天非正常休息時間睡覺死亡,可以此認定為學校有過錯而要求其予以賠償。
3;學生自殺
如果有遺書或其他證據, 證明是學習壓力,或者是學校老師的過失,可以向學校索賠。
這里有案例。
黔西南州民辦盤江中學高一學生楊某某於2004年11月26日凌晨2時在家中服毒自殺身亡(本報曾作詳細報道)。4月5日,記者從黔西南州教育局獲悉,盤江中學已和死者家屬達成調解協議,學校除負責賠償死者家屬喪葬費、死亡賠償費共計34224.18元外,另外支付了死者家屬5775.82元。

據介紹,盤江中學是經黔西南州教育局審批成立的一所私立高中。楊某某留下遺書服毒自盡後,立即引起了黔西南州政府班程農州長的高度重視,黔西南州教育局成立了聯合調查組。通過走訪學生、教師、學校領導和楊某某親屬,查閱楊某某的遺書,調查組認為:導致楊某某同學自殺死亡的原因主要是生活壓力和學習壓力過重。

據了解,事件發生後,盤江中學責成有關教師進行深刻的反思和檢討,堅決杜絕體罰學生的現象再度發生。同時對高一(1)班劉××老師作出了記大過處分的決定。

㈣ 如果學生死在學校,學校一般能賠多少

一般十幾萬到幾十萬
滿意請採納,謝謝

㈤ 中學生死在學校學校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1、首先學生在學校死亡,學校不一定會承擔責任。
2、學校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學生的死亡和學校的失職、管理不到位等過錯有因果關系,否則沒責任。
3、學生的死亡不是因為學校的過錯造成,而是其他人造成的,則由責任人直接承擔。
4、學校在自己的過錯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直接侵權人承擔的直接責任。

㈥ 「只要學生死在學校,老師就是罪人。」是誰說的

學生如果死在學校的話,老師就是最遠,這句話並不站立的時候,學生如果這些事故死的話,老師確實負一定的責任。

㈦ 那些死在學校里的孩子是因為什麼原因呢

其實這就是命!人終有一死!只不過早死晚死,死的方式不同而已!該怎麼死必不可疑!這也是因果的必然性!凡是生命終將隕落!百因必有果!今生短命都是以前殺孽太重!惡因已種下,苦果必償!

㈧ 大學生疾病死在學校,如何維權

1、如能證明學校未盡及時求助義務或能證明該生疾病與學校教育管理其他失職或過錯行為相關,學校應予賠償;2、事主若在晚上睡覺時死亡,學校救助延遲系因客觀原因 難以及時發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若在白天非正常休息時間睡覺死亡,可以此認定為學校有過錯而要求其予以賠償。

㈨ 如果孩子死在學校,但學校不管,應該怎麼辦

了解事情的真相,如果真是學校的錯,那就藉助媒體力量曝光。

㈩ 大學生猝死在學校。學校有沒有責任

何止學校有責任,連國家都有責任!甚至聯合國都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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