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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暴力法律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 2021-05-23 22:11:18

怎麼運用法律解決校園暴力

平時加強法制教育,增強法制觀念。預防為主。遇到了侵害及時報警,勇於報警,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於校園暴虐者予以依法處理,樹立典型予以警示。

㈡ 解決校園暴力,法律手段更有效還是教育手段更有效

解決校園暴力,應法律手段與教育手段相結合,更有效。
面對校園暴力,一般常見的解決辦法
1、班主任老師出面協調。一般來說,除班主任以外,其他任課老師都不會負責解決這些事。如果班主任有責任心,班裡同學遭遇校園暴力時會告知班主任,而後由班主任找到打人同學,如果打人孩子能認錯,老師給一番教育就完事了。但如果有皮外傷,班主任就得及時通知被打孩子家長,到學校去協調解決,當然打人孩子家長是脫不了干係的。
2、班主任協調無果後上交學校。如果事情發展到這種地步,常常表現為被打孩子家長不饒人,想求一個令其滿意的說法,無非是得到打人孩子家長的道歉和賠償,要求校方給一個承諾,確保自己孩子不再遭遇此類事件發生。而針對打人孩子家長,要麼態度非常誠懇,積極配合,要麼就推脫責任,不承擔後果。面對這種情況,就要看校方怎樣去解決了。
3、發生在校園以外的暴力傷害校方會表現不同的態度。有些學校比較負責,常會認真教育有暴力傾向的學生,責令其寫出檢查、警告、要求家長道歉或者賠償,如果有多次傷害他人後果的,可以開除。但有些學校,弄的就不那麼陽光,因為如今是人際關系社會,如果家長蠻橫不講理,胡攪蠻纏之下,校方也拿肇事孩子家長沒有辦法,甚至還有些肇事孩子家長會找關系息事寧人,一味袒護自己的孩子,直至將孩子縱容的變本加厲,滑向深淵。
4、部分家長會選擇通過法律途徑協調解決。這是一種對校方解決不滿意。或者打人孩子家長不配合,不講理,採取避而不見等方式,讓受傷害孩子家長最後不得已而採取的辦法。或者被打孩子家長不信任學校處理問題的辦法而選擇的方式。一般來說,鬧到這種程度,事情結果各有不同。
5、部分家長會帶媒體去學校。這種方法一般來說都能使問題得到解決,因為一曝光後,學校的名譽會受到負面影響,學校自然會積極配合。但也有例外,有些校長根本不再乎學校的名譽,如果校方如此作為,肯定在校園管理方面非常糟糕。
6、部分家長在解決事情無果後採取以暴制暴策略。像這種情況,往往體現出被打孩子家長無奈的一面,說也說了,協調也協調了,但是事情仍得不到重視,最後沒辦法只能像前面所說的那個朋友,讓兒子當著父親的面以牙還牙,用震懾方式讓打人孩子不敢再動粗。但這里也事關法律後果,如果稍懂法律的人,可能會稍加思考,然後才考慮到去做。

㈢ 校園暴力事件如何處理

校園發生暴力事件的處理程序:
一旦發生學校暴力事件,一般應按下列專程序處理:
①報警。可屬按緊急報警按鈕或打「110」報警電話。
②立即報告局安管科。先口頭、後書面。
③以最快的速度把傷員送往就近醫院搶救,並通知家屬。
④如發生劫持人質事件,學校派應變能力強、口才較好的老師與歹徒周旋,盡力規勸其中之犯罪;同時學校要全力保護好在現場或附近的學生,並迅速疏散之安全的地方。
⑤保護現場,配合警方調查處理。在警方的指導下維持秩序和善後處理。

㈣ 法律對校園暴力怎麼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 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傷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㈤ 法律對校園暴力的懲罰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專》在第7條中規定:屬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 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 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 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 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㈥ 校園暴力,怎麼處理

方法一:班主任老師出面協調。一般來說,除班主任以外,其他任課老師都不會負責解決這些事。如果班主任有責任心,班裡同學遭遇校園暴力時會告知班主任,而後由班主任找到打人同學,如果打人孩子能認錯,老師給一番教育就完事了。但如果有皮外傷,班主任就得及時通知被打孩子家長,到學校去協調解決,當然打人孩子家長是脫不了干係的。
方法二:班主任協調無果後上交學校。如果事情發展到這種地步,常常表現為被打孩子家長不饒人,想求一個令其滿意的說法,無非是得到打人孩子家長的道歉和賠償,要求校方給一個承諾,確保自己孩子不再遭遇此類事件發生。而針對打人孩子家長,要麼態度非常誠懇,積極配合,要麼就推脫責任,不承擔後果。面對這種情況,就要看校方怎樣去解決了。
方法三:發生在校園以外的暴力傷害校方會表現不同的態度。有些學校比較負責,常會認真教育有暴力傾向的學生,責令其寫出檢查、警告、要求家長道歉或者賠償,如果有多次傷害他人後果的,可以開除。但有些學校,弄的就不那麼陽光,因為如今是人際關系社會,如果家長蠻橫不講理,胡攪蠻纏之下,校方也拿肇事孩子家長沒有辦法,甚至還有些肇事孩子家長會找關系息事寧人,一味袒護自己的孩子,直至將孩子縱容的變本加厲,滑向深淵。
方法四:部分家長會選擇通過法律途徑協調解決。這是一種對校方解決不滿意。或者打人孩子家長不配合,不講理,採取避而不見等方式,讓受傷害孩子家長最後不得已而採取的辦法。或者被打孩子家長不信任學校處理問題的辦法而選擇的方式。一般來說,鬧到這種程度,事情結果各有不同。
方法五:部分家長會帶媒體去學校。這種方法一般來說都能使問題得到解決,因為一曝光後,學校的名譽會受到負面影響,學校自然會積極配合。但也有例外,有些校長根本不再乎學校的名譽,如果校方如此作為,肯定在校園管理方面非常糟糕。
方法六:部分家長在解決事情無果後採取以暴制暴策略。像這種情況,往往體現出被打孩子家長無奈的一面,說也說了,協調也協調了,但是事情仍得不到重視,最後沒辦法只能像前面所說的那個朋友,讓兒子當著父親的面以牙還牙,用震懾方式讓打人孩子不敢再動粗。但這里也事關法律後果,如果稍懂法律的人,可能會稍加思考,然後才考慮到去做。

㈦ 校園暴力怎樣賠償,有哪些法律依據

在校園暴力事件中,肇事者需要對自己所造成的不良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受害者有權要求肇事者對其進行賠償。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一、校園暴力賠償的法律依據

1、《民法通則》

(1)第一百一十七條 侵佔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2)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3)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4)第一百三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1)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2)第九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①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②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③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3、《侵權責任法》

(1)第十六條 【人身損害賠償】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第十七條 【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二、校園暴力賠償的標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1、醫療費

醫葯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葯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託法醫予以鑒定。 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2、誤工費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於休假證明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於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

受害人確需休養但無休假證明的,可在徵求法醫或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情處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資、資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工種的補助費。 獎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於自身原因無獎金收入的,其次獎金不予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應向稅務機關納稅的,應以稅單為據。 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賠償;

(2)違反政策法律規定的,其賠償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確實無法從事家務勞動造成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酌情予以經濟補償。 受害人的實際收入高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

3、伙食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准(元/天)×住院天數賠償。

4、護理費

受害人受害後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 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 護理期限,可以委託法醫鑒定;也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徵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 護理人員一般設一至二人,但確有必要的除外。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本意見關於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准計算。

5、交通費

受害人到所在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 交通費的賠償,一般應以公共電(汽)車、火車的硬座、輪船三等以下艙位等的收費標准計算。但傷情危急,交通不便或當地無上述車(船)的除外。 交通費的票據應與就醫次數相符。票據少於就醫次數的,一般可根據實際票據認定;票據多於就醫次數的,應以實際就醫次數認定。

6、住宿費

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確需候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於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住宿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准計算,以住宿費的收據為憑。

7、營養費

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託法醫鑒定,也可以在徵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 侵害人探視受害失時攜帶的食品,一般應當視為贈與。

8、殘疾賠償金

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依照法醫學的鑒定標准,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分為十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殘疾者的誤工費與殘疾賠償金不得重復計算。以殘疾者定殘之月為界,之前由侵害人賠償誤工費,之後由侵害人賠償金。

9、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

10、喪葬費

喪葬費,一般包括運屍、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費用。 喪葬費,按照侵權行為地的喪葬費標准支付。 死者家屬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而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死者家屬違反有關殯葬的規定,大辦喪事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11、死亡賠償金

因侵權致人死亡的,應當支付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賠償二十年。死者滿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賠償五年。

12、生活費

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實際扶養、贍養、撫養而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依法應當由受害人撫養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前不需要其實際撫養,而在受害人受害後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喪失了生活來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出生的子女有權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受害人是唯一撫養人的,侵害人應承擔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費;如還有其他撫養人,侵害人應承擔受害人承擔的相應份額。 被撫養人的必要生活費,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計算。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八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年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五年。

13、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肉體痛苦或身體傷殘、死亡的同時,給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創傷的一種經濟補償方式。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判決。

㈧ 校園暴力如何處置

常見的校園暴力事件有大欺小、強欺弱、恐嚇及勒索等,包括身體、言語、心理、性的虐待,對孩子的學習與人格發展影響殊大,家長應多加以防範。

預防措施:

1.避免成為校園暴力的受害者建立良好的親師溝通管道,多聽多了解,及早發現孩子的問題。
2.教導孩子應有的待人處事之道,謙虛有理、尊重、包容才能結交好朋友。
3.加強孩子對自己情緒的控制,不輕易被激怒或恐嚇。
4.不帶太多零用錢,不炫耀、不招搖,不輕易說出家中經濟狀況。
5.禁止孩子前往不正當的場所。例如:電動玩具店等。
6.留意孩子的交友狀況,避免結交不良習性的朋友。
7.留意孩子的言行、身體狀況。例如:身體有不明傷痕、退縮、變瘦、言辭閃爍、行為異常等。
8.避免成為校園暴力的加害者婚姻暴力與家庭暴力可能養成孩子的暴力傾向,故父母應以身作則,維持和諧講理的家庭氣氛。
9.當父母發現孩子有暴力傾向應立即加以制止開導,免得他誤認這么做是被認可的。
10.幫助孩子選擇有益的電視節目及書籍,避免有暴力性質的內容,以免誤導。
11.與孩子探討校園暴力可能須負起的法律責任。

父母應如何處理校園暴力事件:

受害者父母怎麼做
1.了解事情的經過,有助於家長對問題的處理。
2.勇於揭發事實,將事實報告老師或學校行政人員,退縮或息事寧人只有更姑息加害者。
3.與老師共同協助輔導受害孩子,保護他使其免於再度受害的恐懼。
4.教導孩子如何面對暴力,如:不自大、不怯懦、有自信,切勿私下報復。
5.面對加害者,讓他體會受害者及家長的心情與感受,在他受到應有的懲罰後,給予改過的機會。

加害者父母怎麼做
1.了解問題的原因。
2.承認錯在自己的孩子,以免助長孩子的暴力行為。
3.教導孩子暴力行為的嚴重後果,及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
4.帶著孩子向受害者及其父母道歉,並負起必要的賠償責任。
5.愛與關懷是化解孩子暴戾之氣的良方。

㈨ 有關校園暴力法律有哪些規定

校園暴力可能構成刑法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於成年的孩子是有責任進行承擔後果的。

根據《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二條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9)校園暴力法律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北京市校園暴力的預防措施

設置校級欺凌事件舉報電話 :在此次北京市各區公布的中小學欺凌治理方案中,除了限時上報外,還特別明確提出了設置校級舉報電話。

例如在海淀區的實施方案中,除了要求各學校都要成立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工作小組之外,還要求學校必須設立學生欺凌事件舉報和咨詢熱線電話,並且要公布在校園顯著的位置,同時,學校還必須設專人進行核實、處理。

每學期要進行三次「防欺凌」教育 :各區還明確要求學校必須將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工作列入學校工作計劃,每學期都要在學期初、中、末進行三次「防欺凌」教育,讓學生充分認識欺凌他人不僅是極端錯誤的不道德行為,對造成的後果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㈩ 關於校園暴力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對校園冷暴力似乎並沒有相關規定,如果冷暴力發生其他違法現象就會被行政處罰,好像並不會被按刑事處罰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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