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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意外事故

發布時間: 2021-05-24 01:09:45

A. 學校發生意外事故

  1. 這個事情應該怎樣劃分責任呢,學校有責任嗎?:是上課期間的話、學校應該負主要責任(學校50%,你方30%,他方20%)。不在上課期間的話、家長負主要責任(你方70%,他方30%)。

  2. 在責任沒有劃清的時候、你最好告知他方家長、把所有的醫葯費用的憑據收拾好,免得以後各種麻煩。

  3. 現在學生都有醫療保險或者人生意外險的吧、要賠的話;你方也賠不了多少的;主要還是保險公司理賠;如果沒有的保險的話,那就等責任分清後承擔吧。

  4. 分責任的話、你就只有找他方和校方、一起商議了;沒有結果的話、就只能找相關部門解決了、我也不知道這個相關部門是什麼單位、你可以去法律咨詢的地方問問,他們清楚得很。

  5. 個人意見、不知對否

B. 校園意外傷害案例

□中國礦業大學化工學院生物工程專業072班 殷實
案例一 課間玩耍 發生意外
遼寧省某中學一年級學生王某,在課間活動奔跑過程中,絆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關節腫痛。事發後學校及時與其家長聯系,同時把王某送到附近醫院,經檢查是右手肘關節處輕微骨裂。
接下來由學生家長送孩子就治,但三個星期後,醫生告知王某右手肘關節處已經錯位,要到大醫院進行手術治療。
由於到大醫院治療要交很多費用,所以學生家長要求這些醫葯費大部分由學校先行支付(因為該生有意外保險),雙方沒能在這個問題上達成一致,後來經司法所調解,學校先行支付醫葯費三分之二,該生的醫葯費差額部分學校承擔一半。
分析:
在本案例中,學生王某的傷害事故要一分為二,學生王某在學校由於摔了一跤只是造成右手肘關節處輕微骨裂,屬於輕傷,只要休養一段時間就可以好。而後來造成的右手肘關節錯位是由於醫院包紮或王某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王某應該去找醫院解決。
根據學校安全工作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款:學生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違反學校的規章制度或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或者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和制止,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後來考慮到王某的家庭情況和生活實際,學校答應補償給王某相應的費用,這也是學校出於人道主義的一種行為。
案例二 在校突發疾病 家長索賠10萬元
2006年12月17日早晨,寧波某全寄宿民辦學校小學一年級學生胡某,起床後嘔吐不止。
學校在送胡某去醫院過程中,馬上通知了遠在上海的胡某家長。等家長趕到寧波醫院時,胡某已經昏迷不醒。胡某在寧波治療了3天,治療期間,出於對學生關心,學校派老師陪同家長一起護理。
後來,胡某被家長轉院到上海繼續治療,轉院時,學校也派出專人陪同,上海醫院也進一步確診是腦血管先天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腦溢血,並明確說非外力所致。
其間,學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學校不僅為胡某家長墊付了在寧波治療的全部費用,還發動全校教職員工為胡某獻愛心,募捐了近3萬元錢,幫助胡某家長。經過手術以及將近兩個月的治療,胡某奇跡般地康復了。
康復以後,胡某家長認為,自己的孩子在學校突發疾病,且差點丟了性命,自己為了搶救孩子花了十多萬元人民幣,還耽誤了工作,不僅不同意歸還學校為其墊付的1.5萬元醫葯費,還向學校提出要補償保險公司賠付外其個人承擔的近十萬元的醫療費。
分析:
根據教育部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如果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胡某出現嘔吐以後,學校及時將胡某送往醫院檢查、治療,採取的措施積極有效,同時,學校在送胡某去醫院的同時馬上通知了家長。
這些做法都足以說明學校已經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無法律責任。
出於對胡某的關愛,學校為其墊付醫葯費,派人護理,一起陪同家長把胡某轉院至上海,多次到上海探望胡某,還發動教職員工捐款。這些做法也符合《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提出的: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本案例中,胡某家長不歸還學校為其墊付的1.5萬元醫葯費,還向學校提出賠償近十萬元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案例三 損壞學校吊燈 學校要罰款300元
山東省某校初中學生馬某,學習成績不佳,守紀情況亦差。
一天,馬某在教學樓內玩球,故意將一個價值300元的吊燈打壞。
學校在查明事實真相後,依據學校有關「損壞公物要賠償和罰款」的規章制度,對馬某作出三點處理決定:(1)給予警告處分;(2)照價賠償吊燈;(3)罰款300元。對此,學校、教師、學生和學生家長都沒有感到不妥。該校校長還在全校師生大會上以此事為例,大談依法治校、從嚴治校的重要性。
分析:
實際上,學校對馬某的處理意見並不都是合法的,給予警告處分和要求照價賠償吊燈是合法的,而對學生罰款則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
因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個方面,學校有對學生予以處分(紀律處分)的權力,但卻沒有對學生進行行政處罰的權力。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只有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才有行政處罰權,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而且還規定,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在該案例中,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的依據、依「法」治校的依據是學校所制定的規章制度,而這些規章制度中有些內容本身就是違法的。學校管理者如果把「違法治校」當成是「依法治校」,將會造成更大的錯誤。
案例四 罰跑沒有跑完 老師辱罵學生
廣州某中學,一名女學生因為上課遲到,被老師要求在午休時到操場跑圈,跑了幾圈女生感覺身體不適,就沒繼續跑。到了下午上課的時候,老師在全班通報批評女生,並對女生進行了辱罵。
下課後,該女生氣憤不過,說了一句臟話。這名老師得知後,把她帶到教學樓後面的胡同里,揪著她的衣領,對她進行毆打。當天晚上,該女生就住進了醫院。
分析:
根據我國的教育原則,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既要嚴格要求學生,又要尊重學生,絕對禁止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上述案例,教師讓學生跑圈的這種變相體罰行為,及對她的毆打,明顯違反了《義務教育法》的規定。
但是,該教師對這名女學生的行為,雖然是個人行為,畢竟是該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履行職責時發生的,因此該教師行為的後果應由學校承擔,包括向該女生賠禮道歉,以及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教育部制定實施的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即規定,對「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C. 校園的意外傷害,要具體事例

案例一 課間玩耍 發生意外

遼寧省某中學一年級學生王某,在課間活動奔跑過程中,絆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關節腫痛。事發後學校及時與其家長聯系,同時把王某送到附近醫院,經檢查是右手肘關節處輕微骨裂。

接下來由學生家長送孩子就治,但三個星期後,醫生告知王某右手肘關節處已經錯位,要到大醫院進行手術治療。

由於到大醫院治療要交很多費用,所以學生家長要求這些醫葯費大部分由學校先行支付(因為該生有意外保險),雙方沒能在這個問題上達成一致,後來經司法所調解,學校先行支付醫葯費三分之二,該生的醫葯費差額部分學校承擔一半。

分析:

在本案例中,學生王某的傷害事故要一分為二,學生王某在學校由於摔了一跤只是造成右手肘關節處輕微骨裂,屬於輕傷,只要休養一段時間就可以好。而後來造成的右手肘關節錯位是由於醫院包紮或王某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王某應該去找醫院解決。

根據學校安全工作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款:學生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違反學校的規章制度或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或者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和制止,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後來考慮到王某的家庭情況和生活實際,學校答應補償給王某相應的費用,這也是學校出於人道主義的一種行為。

案例二 在校突發疾病 家長索賠10萬元

2006年12月17日早晨,寧波某全寄宿民辦學校小學一年級學生胡某,起床後嘔吐不止。

學校在送胡某去醫院過程中,馬上通知了遠在上海的胡某家長。等家長趕到寧波醫院時,胡某已經昏迷不醒。胡某在寧波治療了3天,治療期間,出於對學生關心,學校派老師陪同家長一起護理。

後來,胡某被家長轉院到上海繼續治療,轉院時,學校也派出專人陪同,上海醫院也進一步確診是腦血管先天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腦溢血,並明確說非外力所致。

其間,學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學校不僅為胡某家長墊付了在寧波治療的全部費用,還發動全校教職員工為胡某獻愛心,募捐了近3萬元錢,幫助胡某家長。經過手術以及將近兩個月的治療,胡某奇跡般地康復了。

康復以後,胡某家長認為,自己的孩子在學校突發疾病,且差點丟了性命,自己為了搶救孩子花了十多萬元人民幣,還耽誤了工作,不僅不同意歸還學校為其墊付的1.5萬元醫葯費,還向學校提出要補償保險公司賠付外其個人承擔的近十萬元的醫療費。

分析:

根據教育部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如果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胡某出現嘔吐以後,學校及時將胡某送往醫院檢查、治療,採取的措施積極有效,同時,學校在送胡某去醫院的同時馬上通知了家長。

這些做法都足以說明學校已經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無法律責任。

出於對胡某的關愛,學校為其墊付醫葯費,派人護理,一起陪同家長把胡某轉院至上海,多次到上海探望胡某,還發動教職員工捐款。這些做法也符合《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提出的: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本案例中,胡某家長不歸還學校為其墊付的1.5萬元醫葯費,還向學校提出賠償近十萬元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案例三 損壞學校吊燈 學校要罰款300元

山東省某校初中學生馬某,學習成績不佳,守紀情況亦差。

一天,馬某在教學樓內玩球,故意將一個價值300元的吊燈打壞。

學校在查明事實真相後,依據學校有關「損壞公物要賠償和罰款」的規章制度,對馬某作出三點處理決定:(1)給予警告處分;(2)照價賠償吊燈;(3)罰款300元。對此,學校、教師、學生和學生家長都沒有感到不妥。該校校長還在全校師生大會上以此事為例,大談依法治校、從嚴治校的重要性。

分析:

實際上,學校對馬某的處理意見並不都是合法的,給予警告處分和要求照價賠償吊燈是合法的,而對學生罰款則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

因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個方面,學校有對學生予以處分(紀律處分)的權力,但卻沒有對學生進行行政處罰的權力。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只有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才有行政處罰權,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而且還規定,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在該案例中,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的依據、依「法」治校的依據是學校所制定的規章制度,而這些規章制度中有些內容本身就是違法的。學校管理者如果把「違法治校」當成是「依法治校」,將會造成更大的錯誤。

案例四 罰跑沒有跑完 老師辱罵學生

廣州某中學,一名女學生因為上課遲到,被老師要求在午休時到操場跑圈,跑了幾圈女生感覺身體不適,就沒繼續跑。到了下午上課的時候,老師在全班通報批評女生,並對女生進行了辱罵。

下課後,該女生氣憤不過,說了一句臟話。這名老師得知後,把她帶到教學樓後面的胡同里,揪著她的衣領,對她進行毆打。當天晚上,該女生就住進了醫院。

分析:

根據我國的教育原則,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既要嚴格要求學生,又要尊重學生,絕對禁止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上述案例,教師讓學生跑圈的這種變相體罰行為,及對她的毆打,明顯違反了《義務教育法》的規定。

但是,該教師對這名女學生的行為,雖然是個人行為,畢竟是該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履行職責時發生的,因此該教師行為的後果應由學校承擔,包括向該女生賠禮道歉,以及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教育部制定實施的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即規定,對「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D. 學生在學校出現意外事故應該由誰來承擔責任

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由學校承擔責任。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6、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7、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9、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10、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11、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12、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4)校園意外事故擴展閱讀: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准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E. 學校意外事故

如果是正常上課期間導致的,那麼,對於校方沒有履行好保護監管的義務,是要承擔一定的
民事責任
的,可以要求其賠償

F. 小學生在校發生意外的真實事件

9月26日下午2點多鍾,雲南昆明北京路明通小學發生踩踏事故,目前傷亡人數為31人,其中6人死亡……2014年9月27日《人民網》
校園踩踏事故,昆明不是第一起,2013年02月27日湖北襄陽老河口市薛集鎮秦集小學發生踩踏事故;2013年03月28日西安發生小學生踩踏事件致16人受傷;2013年04月17日深圳發生小學生踩踏事故 8名兒童受傷4人傷勢嚴重;2012年11月28日長沙育英二小發生踩踏事故 33人受傷3人留院;2010年11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市第五小學課間操期間學生下樓時,由於前面一名學生摔倒,造成踩踏事故,致使41名學生受傷,其中重傷7人,輕傷34人;2009年12月07日湖南湘潭一中學發生踩踏事故 8死26傷……校園踩踏事故一二再再二三地發生,而且相當一部分事故是發生在光天化日之下,這不得不引起我們的反思。
讓我們帶著悲重的心情再回顧一下這次昆明小學生的踩踏事故:事發時剛上完午休,時間也就是14點左右,起因是有幾名學生在海綿墊子上玩,聽到上課聲後,「很多人都往下面跑,但是午休樓的出口有點窄,不好出去。」在自己身前也陸續有學生倒下,後面不清楚情況的學生又跑下樓,人群擁堵至五六樓都無法動彈。哭聲和喊聲在午休樓的樓道里此起彼伏。王嘉說,在自己身前也陸續有學生倒下,後面不清楚情況的學生又跑下樓,人群擁堵至五六樓都無法動彈。哭聲和喊聲在午休樓的樓道里此起彼伏。摔倒被幾名同學壓住後,王嘉也擠在人堆里,她使勁掙扎後才從人堆里鑽出來。她看到有學生被壓得透不過氣,顯得很痛苦,』現場很混亂,有的學生鞋子也被擠掉了,有的學生腰和腿受傷了。』聽到學生大聲哭喊,很快幾名老師也跑了過來,開始疏導學生並報警,民警和120急救人員隨後趕到。』樓上有老師也在喊讓學生往後面退不要擠,但是有些學生很驚慌沒有聽到。』王嘉說,從午休樓房間走出來的老師現場疏導持續了將近一小時……」
細細梳理,事故前並並無危險成分的存在,真正的起因就是上課鈴響了,同學們急著上課,所以使樓道口變得「狹窄」起來,前面同學摔倒,後面同學相擁,於是一場悲劇便發生了……
而實際上,這場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試想,如果我們的同學講文明、懂禮貌,講秩序,守規矩,相互謙讓、相互照顧,順序下樓,事故就不可能出現;如果我們的學生有防範意識,懂得出現意外如何應急,前面學生摔倒,後面學生就應該及時的停止、救助,那麼,事故也就可能避免;事故發生的時間是下午14點左右,此時,正是光天化日,光線充足,前面出現意外,後面應該完全看得見,而且前面出現事故,肯定也會有同學呼喊,後面的同學也應該完全能夠聽得見,可是為什麼後面的同學還是擁擠地那麼歡?這不僅僅是物理學上的慣性問題,也不能簡單地歸結為學生調皮、「惡作劇」,而是說明,我們的學生不講秩序,不守規矩,缺乏安全意識,缺乏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甚至暴露了我們某些同學低下的道德素質……
此類事故出現後,無論是相關部門還是學校,第一反應就是強強校園的各項安全措施,對相關重點部位進行加固,對樓梯出口進行加寬,增加值班教師的人數,強化值班教師的責任等,對於校完安全來說,所有這些工作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筆者以為,這些措施只是安全的外在形式,是標不是本,要想真正保障學生的安全,要標本兼治。那麼校園安全的本在哪裡?那就是學生的自我安全意識、自我防護能力,甚至還包括了我們孩子的文明意識和道德素質。把安全寫進每個學生心裡,才是安全工作的根本。
記得看過這樣一幅漫畫:動物園里的猴子從圍欄里子逃了出去,管理員於是將圍欄加高,但猴子還是能夠逃走;管理員再將圍欄加高,可還是未能阻止猴子的出逃;在管理員第三次加高圍欄的時候,小猴子不無擔心地對老猴子說:「人們又在加高圍欄了!」老猴子笑笑說:「不用擔心,圍欄再高也沒用,你沒看見,他們忘了給圍欄的大門上鎖!」

G. 校園意外事故

學校一般都入了保險的,可聯系學校,此事學校要負責的,他們會聯系保險公司或提供其他解決方案

H. 校園常見的安全事故有哪些

擠壓事故
放學和下課時在樓道、門口等黑暗和狹窄的地方互相爭先而造成的擠壓、踐踏等事故。學校樓房走廊欄桿的高度不符合要求;校園設深水池;體育設備不定期檢查、維修、更換,有些危房在帶病使用;校園設施老化。

體育活動事故
體育活動或課上不遵守紀律或注意力不集中,活動隨意,體育器械使用時不得要領而造成的傷害。

勞動事故
在勞動或社會實踐中安全意識差,教師沒有將安全事故的遇見性放在首位。

校園事故
學校安全保衛制度不健全,防範措施不得力,學生受到校外不法之徒的侵害。哥們義氣拉幫結伙;為小事摩擦使用武力;盲目消費導致偷盜;不良交往拉人下水;少數教師有體罰行為。

消防事故
學生取暖、用電、飲食不當而造成火災、觸電、中毒等事故。一是僥幸心理嚴重,導致老化的供電線路和設施仍在湊合著使用、消防器材不足、樓房過道設計不符合消防規定等等。二是消防知識缺乏,大多數師生不會使用滅火器,消防課極少上,發生火情更不知如何處理。三是管理措施鬆懈,如學生隨便使用電器,煤氣,蠟燭等易燃易爆物品。

學生事故
因學生特殊疾病、特殊身體素質、異常心理狀態受到意外沖擊而造成的傷害。

自然災害事故
學生自救自護能力差,遇到暴風雨、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無法有效防衛造成的傷害。

衛生事故
學校衛生管理重視不夠,工作機制不健全,工作措施不落實,特別是農村學校食堂基礎設施條件落後,衛生設施差等問題仍很突出,已成為學校突發公共衛生安全事件的隱患。

設施事故
學校沒有定時檢查設施,導致學校里存在許多安全隱患。

I. 校園意外傷害事故

意外?純屬意外事件的話,沒有人為此負責,自己為自己負責了
一、 關於中小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責任定位問題

目前,發生中小學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後,學校是否要承擔責任、承擔哪些責任這是問題爭論的焦點。而焦點中的焦點是「學校是否是學生的監護人」。當前流行的說法有兩種:

A、學校應該承擔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其理由是:

● 學校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間的監護人。學生到了學校,就是學校的責任。學校不管,誰管?只要在校、只要在上學期間發生的事故都應該是學校的責任。這種說法目前占據了主導地位。

● 學生是未成年人被委託的監護人。家長交了錢(特別是像我校這種全寄宿學校),就是委託學校對孩子進行全方面吃喝拉撒管理,學校當然應該負有責任。

● 學校是家長的代理監護人.未成年人,特別是不滿十周歲的孩子,缺乏辨認依據,缺乏判斷能力,需要有人監護,在家,在學校不能出現真空,到了學校監護的責任自然就轉化為學校。

● 學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監護人。學生被送到學校,家長和學校之間就建立了一種合同關系。(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B、學校不應該承擔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其理由是:

● 這種說法缺乏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16條指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是其父母,如果父母去世或缺乏監護能力,則應按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朋友親屬—由父母的工作單位—居委會村委員會的順序,在這當中,根本沒有學校。

● 對「學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監護人。學生被送到學校,家長和學校之間就建立了一種合同關系」的說法也不成立。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雙方應簽署合同方能有效,到現在為止,沒有哪家學校和家長簽定了合同。

● 根據「教育法」的規定,學校最基本的職責是教育而不是監護。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學校具有「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人生安全職責,這種「保護」職責是一種「派生」職責,而家長的保護管理是「全部」。保護不等同於監護。

● 監護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家長只把監護的義務給學校,而不把權利給學校,違反法律「公平」的原則。

● 監護的職責具體內容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照顧生活、管理保護其財產、對被監護人管理和教育,、代理民事訴訟,而學校保護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在學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尊重其人格健康,不侵犯其人身權和財產權利。

● 家庭履行監護是1:1或N:1的形式,而學校只能是1:N的形式,客觀上無法等同。

綜上所述,很顯然,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後,學校不承擔監護的責任,這一條,是至關重要的,直接決定著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後的處理。

二、 關於中小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責任認定問題

如果說,第一部分闡述的理論依據,那麼這一部分則是實踐操作。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後,誰來負責?負多大責任?家長和學校可能都各執一詞。首先讓我們來看一看,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 民法中規定,判斷責任有四個原則,也就是「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

● 根據民法第160條規定:「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經濟賠償。」也就是說,判斷單位有無責任,就看單位有無過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單位有過錯,就負責,無過錯,就不負責。

● 當然,如果學校和家長都無過錯,還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簡言之,也就是學校出於同情和人道主義,給予家長適當經濟補償。請注意,這里只能用補償,而不是賠償。賠償就是有過錯,而補償是學校無過錯。公平責任原則的應用是有嚴格條件的,比如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必須在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中,受害者家庭經濟困難,難以承擔費用等等。

這里,就牽涉到認定過錯的問題,「民法」規定,認定過錯必須有四個條件,缺一不可,具體就是:

● 必須有損害事實

● 必須有加害行為的違法性

● 加害人的違法行為必須與事實損害有因果關系

● 違法行為人的主觀態度是故意的還是無意的。

「教育法」中規定的學校的責任是「安全教育是否到位、管理是否適當、措施是否落實」。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後,判斷學校有無過錯,主要就是從以上『三個是否』來看。學校應該分清明顯帳,比如在這次事故中,學校是承擔全部還是部分、直接還是間接、有意還是無意中的哪一種。以此來確定責任的大小。

三、 學校對校園傷害事故承擔的范圍

這個問題的焦點是:哪些情況應賠償、哪些情況不賠償。目前,全國還沒有出台統一的法律。比較難以判定。但是我們可以參照上海校園意外傷害事故條例來靈活處理。具體是:

學校應當承擔責任的

1、學校使用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和安全標准。

2、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等維護管理不當的。

3、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4、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未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5、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它物品不符合國家衛生、安全標準的。

6、學校對特殊體質的要特殊照顧,未採取特殊保護措施的。

7、事故發生後,學校未及時採取相應措施致使傷害擴大的。

8、教職員工侮辱、 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

9、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的。

10、 應當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它情形。

學校不承擔責任的。

①、 學生自行上學、放學途中發生的

②、 學生擅自離校發生的,

③、 學生自行到校活動或者放學後滯留學校期間發生,學校管 理並無不當的。

④、 學生突發疾病,學校及時採取救護措施的。

⑤、 學生自殺、自傷,學校管理並無不當的

⑥、 學生自身或者學生之間原因造成,學校並無管理不當。

⑦、 學校和學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學校管理並無不當的。

⑧、 教職員工在校外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引起的。

⑨、 不可抗力造成的

⑩、 不應當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它情形。

總之,學校責任不在於時間和空間,而在於事實和學校責任的大小;不在於事情的重和輕,而在於學校承擔過錯的大小。(主要、次要、附帶等等)

四、 學校對校園傷害事故採取的對策

● 當場處理應該採取的措施

1、現場即使搶救,及時送醫院。要注意,送的醫院一定要送當地的條件比較好的大醫院,不要怕麻煩,否則,一些隱性病(如大腦、五臟內部)查不出來,將來訴諸法律學校要吃虧。

2、及時將真實的情況通知家長,當然,這需要一點藝術性。 有待於學校老師、領導細細揣摩。

3、及時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情況。如果是一般事故,應在24小時以內,如果是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報告。

4、學校及時成立事故處理領導小組。一般情況下,一把手領導可以不出面,這樣可以有迴旋的餘地。學校可以安排一位副職校級領導來處理,當然,重大事項必須向一把手請示。

5、學校及時調查事故的原因、經過,調查取證,為事故的處理提供依據。這一點注意不要忽視,很重要。

● 善後處理應該採取的措施

6、分清事實,盡量協商和解,和解應該在雙方誌願的基礎上。

7、處理要抓緊時間,以免事態擴大。在這里要強調的是,如果家長採取鬧事,學校應該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理。

8、處理要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准繩。客觀公正,如果雙方調解不成,再採取法律起訴的方式。當然,學校也不要怕採取這種方式,只要事實清楚,該負的責任學校負,不該負責的也不要負。

五、 關於賠償的形式

1、賠償的經費類別

● 一般事故:主要賠償醫葯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

● 傷殘類事故:除了上述的費用,還包括傷殘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補助護理費

● 死亡類事故:除了包括一般事故類別的費用外,還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助費

2、處理賠償經費中的幾點注意事項

● 住院費:住院的票據只能是事發地附近醫院,如果中途轉院,應該經原來的醫院同意,確定出院的要及時出院,不得拖延。

● 醫葯費:請專家和法醫作出醫葯費認定,列出所有葯品處方,鑒別哪些與治療有關,有關傷情證明的記錄、診斷書、病歷,處方等,應該嚴格甄別。

● 注意是否在保險公司索賠,如果已經索賠,則不能重復計算。

● 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有專門的計算公式。

● 未來再次手續費:這是個大頭,不可忽視。要有原來的診治醫師的批准意見。

● 精神撫慰金:只有殘疾的、死亡的才有此項。其餘都沒有。要出示司法鑒定。

3、賠償資金來源

這一點,可以借鑒上海的做法,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 以學校為單位,集資或捐助,成立專項基金,存入銀行

● 以學校為單位,向保險公司投保,投集體責任險

● 社會集資捐助

● 動員家長為學生投人身意外事故責任險

4、支付的方式

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付款

六、發生學生校園傷害事故後應採取的對策預防

a) 學校應該經常性的檢查校園教育教學的設備設施,如果因為這個原因而導致學生意外事故的,學校無條件負全部責任。學校應引起高度重視。

b) 建立安全網路,建立安全責任制度,一層對一級負責。

c) 對食品、用水、用奶、玩具、文具要查進貨渠道、查生產商、供應商,不讓校園外的食品進入校園。

d) 體育活動上的強度不能超過學生的承受力。

e) 對有特殊體質的學生要有告知義務,要進行特殊照顧。

f) 制定學校責任追究制度。特別是在校園意外傷害事故中負有責任的老師,在事故處理完後可以由學校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並讓其進行適當的經濟賠償。但要注意經濟賠償不可以完全由教師承擔。

g) 建立校園申訴制度。讓學生對困擾他們的煩惱有一個申訴的地方。比如被人敲詐、被人欺負等等。這也是「三個代表」思想的具體落實。

J. 校園意外傷害 實例

意外?純屬意外事件的話,沒有人為此負責,自己為自己負責了
一、 關於中小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責任定位問題

目前,發生中小學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後,學校是否要承擔責任、承擔哪些責任這是問題爭論的焦點。而焦點中的焦點是「學校是否是學生的監護人」。當前流行的說法有兩種:

A、學校應該承擔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其理由是:

● 學校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間的監護人。學生到了學校,就是學校的責任。學校不管,誰管?只要在校、只要在上學期間發生的事故都應該是學校的責任。這種說法目前占據了主導地位。

● 學生是未成年人被委託的監護人。家長交了錢(特別是像我校這種全寄宿學校),就是委託學校對孩子進行全方面吃喝拉撒管理,學校當然應該負有責任。

● 學校是家長的代理監護人.未成年人,特別是不滿十周歲的孩子,缺乏辨認依據,缺乏判斷能力,需要有人監護,在家,在學校不能出現真空,到了學校監護的責任自然就轉化為學校。

● 學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監護人。學生被送到學校,家長和學校之間就建立了一種合同關系。(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B、學校不應該承擔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其理由是:

● 這種說法缺乏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16條指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是其父母,如果父母去世或缺乏監護能力,則應按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朋友親屬—由父母的工作單位—居委會村委員會的順序,在這當中,根本沒有學校。

● 對「學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監護人。學生被送到學校,家長和學校之間就建立了一種合同關系」的說法也不成立。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雙方應簽署合同方能有效,到現在為止,沒有哪家學校和家長簽定了合同。

● 根據「教育法」的規定,學校最基本的職責是教育而不是監護。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學校具有「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人生安全職責,這種「保護」職責是一種「派生」職責,而家長的保護管理是「全部」。保護不等同於監護。

● 監護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家長只把監護的義務給學校,而不把權利給學校,違反法律「公平」的原則。

● 監護的職責具體內容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照顧生活、管理保護其財產、對被監護人管理和教育,、代理民事訴訟,而學校保護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在學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尊重其人格健康,不侵犯其人身權和財產權利。

● 家庭履行監護是1:1或N:1的形式,而學校只能是1:N的形式,客觀上無法等同。

綜上所述,很顯然,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後,學校不承擔監護的責任,這一條,是至關重要的,直接決定著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後的處理。

二、 關於中小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責任認定問題

如果說,第一部分闡述的理論依據,那麼這一部分則是實踐操作。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後,誰來負責?負多大責任?家長和學校可能都各執一詞。首先讓我們來看一看,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 民法中規定,判斷責任有四個原則,也就是「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

● 根據民法第160條規定:「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經濟賠償。」也就是說,判斷單位有無責任,就看單位有無過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單位有過錯,就負責,無過錯,就不負責。

● 當然,如果學校和家長都無過錯,還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簡言之,也就是學校出於同情和人道主義,給予家長適當經濟補償。請注意,這里只能用補償,而不是賠償。賠償就是有過錯,而補償是學校無過錯。公平責任原則的應用是有嚴格條件的,比如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必須在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中,受害者家庭經濟困難,難以承擔費用等等。

這里,就牽涉到認定過錯的問題,「民法」規定,認定過錯必須有四個條件,缺一不可,具體就是:

● 必須有損害事實

● 必須有加害行為的違法性

● 加害人的違法行為必須與事實損害有因果關系

● 違法行為人的主觀態度是故意的還是無意的。

「教育法」中規定的學校的責任是「安全教育是否到位、管理是否適當、措施是否落實」。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後,判斷學校有無過錯,主要就是從以上『三個是否』來看。學校應該分清明顯帳,比如在這次事故中,學校是承擔全部還是部分、直接還是間接、有意還是無意中的哪一種。以此來確定責任的大小。

三、 學校對校園傷害事故承擔的范圍

這個問題的焦點是:哪些情況應賠償、哪些情況不賠償。目前,全國還沒有出台統一的法律。比較難以判定。但是我們可以參照上海校園意外傷害事故條例來靈活處理。具體是:

學校應當承擔責任的

1、學校使用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和安全標准。

2、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等維護管理不當的。

3、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4、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未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5、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它物品不符合國家衛生、安全標準的。

6、學校對特殊體質的要特殊照顧,未採取特殊保護措施的。

7、事故發生後,學校未及時採取相應措施致使傷害擴大的。

8、教職員工侮辱、 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

9、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的。

10、 應當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它情形。

學校不承擔責任的。

①、 學生自行上學、放學途中發生的

②、 學生擅自離校發生的,

③、 學生自行到校活動或者放學後滯留學校期間發生,學校管 理並無不當的。

④、 學生突發疾病,學校及時採取救護措施的。

⑤、 學生自殺、自傷,學校管理並無不當的

⑥、 學生自身或者學生之間原因造成,學校並無管理不當。

⑦、 學校和學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學校管理並無不當的。

⑧、 教職員工在校外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引起的。

⑨、 不可抗力造成的

⑩、 不應當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它情形。

總之,學校責任不在於時間和空間,而在於事實和學校責任的大小;不在於事情的重和輕,而在於學校承擔過錯的大小。(主要、次要、附帶等等)

四、 學校對校園傷害事故採取的對策

● 當場處理應該採取的措施

1、現場即使搶救,及時送醫院。要注意,送的醫院一定要送當地的條件比較好的大醫院,不要怕麻煩,否則,一些隱性病(如大腦、五臟內部)查不出來,將來訴諸法律學校要吃虧。

2、及時將真實的情況通知家長,當然,這需要一點藝術性。 有待於學校老師、領導細細揣摩。

3、及時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情況。如果是一般事故,應在24小時以內,如果是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報告。

4、學校及時成立事故處理領導小組。一般情況下,一把手領導可以不出面,這樣可以有迴旋的餘地。學校可以安排一位副職校級領導來處理,當然,重大事項必須向一把手請示。

5、學校及時調查事故的原因、經過,調查取證,為事故的處理提供依據。這一點注意不要忽視,很重要。

● 善後處理應該採取的措施

6、分清事實,盡量協商和解,和解應該在雙方誌願的基礎上。

7、處理要抓緊時間,以免事態擴大。在這里要強調的是,如果家長採取鬧事,學校應該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理。

8、處理要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准繩。客觀公正,如果雙方調解不成,再採取法律起訴的方式。當然,學校也不要怕採取這種方式,只要事實清楚,該負的責任學校負,不該負責的也不要負。

五、 關於賠償的形式

1、賠償的經費類別

● 一般事故:主要賠償醫葯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

● 傷殘類事故:除了上述的費用,還包括傷殘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補助護理費

● 死亡類事故:除了包括一般事故類別的費用外,還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助費

2、處理賠償經費中的幾點注意事項

● 住院費:住院的票據只能是事發地附近醫院,如果中途轉院,應該經原來的醫院同意,確定出院的要及時出院,不得拖延。

● 醫葯費:請專家和法醫作出醫葯費認定,列出所有葯品處方,鑒別哪些與治療有關,有關傷情證明的記錄、診斷書、病歷,處方等,應該嚴格甄別。

● 注意是否在保險公司索賠,如果已經索賠,則不能重復計算。

● 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有專門的計算公式。

● 未來再次手續費:這是個大頭,不可忽視。要有原來的診治醫師的批准意見。

● 精神撫慰金:只有殘疾的、死亡的才有此項。其餘都沒有。要出示司法鑒定。

3、賠償資金來源

這一點,可以借鑒上海的做法,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 以學校為單位,集資或捐助,成立專項基金,存入銀行

● 以學校為單位,向保險公司投保,投集體責任險

● 社會集資捐助

● 動員家長為學生投人身意外事故責任險

4、支付的方式

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付款

六、發生學生校園傷害事故後應採取的對策預防

a) 學校應該經常性的檢查校園教育教學的設備設施,如果因為這個原因而導致學生意外事故的,學校無條件負全部責任。學校應引起高度重視。

b) 建立安全網路,建立安全責任制度,一層對一級負責。

c) 對食品、用水、用奶、玩具、文具要查進貨渠道、查生產商、供應商,不讓校園外的食品進入校園。

d) 體育活動上的強度不能超過學生的承受力。

e) 對有特殊體質的學生要有告知義務,要進行特殊照顧。

f) 制定學校責任追究制度。特別是在校園意外傷害事故中負有責任的老師,在事故處理完後可以由學校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並讓其進行適當的經濟賠償。但要注意經濟賠償不可以完全由教師承擔。

g) 建立校園申訴制度。讓學生對困擾他們的煩惱有一個申訴的地方。比如被人敲詐、被人欺負等等。這也是「三個代表」思想的具體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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