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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私拍

發布時間: 2021-08-14 10:33:44

⑴ 人格尊嚴權包不包括隱私權呢(初二政治)

人格尊嚴權集中表現為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

立法和司法上並未有規定或解釋,因為人格尊嚴本為抽象。民法學理上,有認為人格尊嚴是具有倫理性品格的權利,是主體對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統一,是對個人價值主客觀評價的結合。也有認為人格尊嚴是一般人格權的內容之一,也是一般人格權的最重要內容,是指民事主體作為一個「人」所應有的最起碼社會地位並且受到他人和社會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體對自身價值的認識與其在社會上享有的最起碼尊重的結合。這幾種認識基本一致認為人格尊嚴具有基本性和主客觀價值復合性。因此,判斷自然人人格尊嚴是否受到侵害,不能僅考慮該自然人的主觀自尊感受,更要從客觀角度考慮其在通常社會范圍內所享有的作為「人」之最基本尊重是否被貶損;如果是,則其人格尊嚴遭受侵害。

給點案例

案例:當隱私權遭遇生命健康權

挽救了病人的生命卻侵犯了病人的隱私,日前在廈門市某醫院發生的一件事引起了有關人士「隱私權、生命健康權究竟哪個更重要」的爭議。

19歲的宮小姐因子宮出血,一個星期前走進了一家心理門診就診,在心理醫生作了「絕對保密」承諾後,宮小姐袒露了自己的心病:自己因未婚先孕擅服流產葯物造成子宮出血不止。就在心理治療過程中,宮小姐開始出現昏迷狀態。為搶救宮小姐的生命,這位醫生違背承諾,向有關的婦產科醫生道出了實情,並請求婦產科醫生進行緊急救助。

經搶救,宮小姐脫離了危險,但心理醫生的一片善良之心卻遭來了宮小姐的責怪聲:本來不為人所知的隱私,現在很難再遮遮掩掩。趕來醫院的父母親也從她難以自圓其說的回答中隱約感到了女兒的秘密。此後,雖然宮小姐的子宮出血病一天天痊癒,但她的心病卻一天天加重,19歲的她始終感到難以抬頭見人。

一些人士認為,在本人不同意的情況下,醫生絕不能公開病人隱私。宮小姐已經向心理醫生陳訴過保密要求,而且心理醫生也已承諾「絕對保密」,雖然這位醫生向他人公開隱私是為了病人的生命,卻違背了病人本人意願,侵犯了隱私權。

許多醫生認為,生命健康權大於隱私權。省人民醫院的張醫生認為,醫生當然應該尊重病人的隱私權,但當病人出現病危、昏迷時,首先考慮的是搶救,這是醫生的職業道德。

福建八閩律師事務所的蔣金音律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醫師必須保護病人的隱私權。但當患者的隱私權危害公共安全時(如按規定,患者患了傳染性性病,醫師必須將其上報衛生防疫站),隱私權必須服從公共安全。而當隱私權與生命健康權發生矛盾時,生命健康權應該大於隱私權,也就是說,當一種危害必然發生時,當事人可以選擇較小的危害避免更大的危害。

案例:「早戀」少女告倒班主任

16歲的少女王雪終於向學校討回了自己的尊嚴——北京市首例女中學生狀告班主任和學校侵犯名譽權案2001年9月塵埃落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定被告向王雪作口頭賠禮道歉並給予一定的精神撫慰金。

去年暑假,邱女士發現女兒近來電話頻繁,還有個男孩常在她家樓下徘徊,便找到班主任蘇某反映。沒想到這卻將女兒帶入了痛苦的深淵。

蘇某發現王雪和班裡一個男生關系比較密切後,便在課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其書包、日記以及給其他同學的信件,還下令不許同學和她說話。性格活潑的王雪頓時成了「孤家寡人」,同學們遠離她,不敢和她說話。王雪在日記里寫下:「蘇老師經常侮辱我,逼我轉學。我一想起這些就害怕,夜裡常做噩夢……」由於無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雪於去年6月4日離家出走。4天後,當邱女士接到女兒的電話,在南京找到她時,王雪哭著請求媽媽搬出北京。這場「風波」給原本幸福的家庭蒙上了陰影——身為公司副總經理的邱女士被迫遞交了辭職報告,家裡的老人也住進了醫院。去年8月1日,王雪將班主任和學校告上了法庭,訴訟的請求很簡單,只要求老師的一聲道歉。

法院認為,班主任蘇某在對王雪進行教育管理中,確有翻看其書包、日記等歧視性行為,侵害了她的人格尊嚴,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應向王雪作口頭賠禮道歉並給予一定的精神撫慰金

⑵ 中學生隱私權的問題

(一)概念與意義
隱私權的概念據考證是由美國學者在上世紀末提出來的。隨著世界人權運動的發展,逐漸得到了各國法律的承認。應當說,完備的隱私權保護法律制度的確立,是人格權保護制度逐步完善的必然產物,也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之一。隱私權的客體是與隱私有關的利益。一般所謂「隱私」均是指僅與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發生聯系,且權利人不願為他人所知曉的私人生活和個人信息。而中國人的所謂「陰私」概念則僅指社會生活中與男女兩性關系有關的秘密,顯然「陰私」只是「隱私」中的一部分。然後我們談談「隱私權」的概念。所謂「隱私權」,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與自己的個人秘密和個人私生活有關的利益進行支配並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種人格權。故可見,隱私無非就是對公共或者與群體利益沒有直接關系的,當事人不願意別人干涉或者他人也不便干涉的那些事情。隱私權就是法律所確認自然人享有的,支配其個人和公共利益沒有直接關系的那些個人信息和私人活動、隱秘領域的這樣一種權利。隱私權與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自由權等其他人格權既有緊密的聯系,但同時又有著明顯的區別。
(二)隱私權的法律特徵
1.隱私權的「專屬性」。隱私權不但僅為自然人所專屬享有,而且特定的自然人對自己所享有的隱私權是不能將權利本身轉讓給他人的。
2.隱私權的「秘密性」。這里主要包括兩層含義:
(1)隱私保守權。指對作為隱私權標的的隱私,權利主體享有拒絕他人的探知的權利,有權保守隱私的秘密性。
(2)隱私維護權。就是當有人非法侵擾權利主體的隱私領域時,權利人有權請求司法保護,排除他人的干涉。
3.「隱私權的可處分性」。
(三)隱私權的內容
隱私權的內容很多,起碼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
1.個人生活安寧權。即指權利主體能夠完全依自己的意志來支配自己的個人私生活,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與破壞的權利
2.個人信息的控制與保守權。即指民事主體對自己的個人信息的收集、儲存、傳播等行為所享有的排他性的控制與保守的權利。
所以老師侵犯你的隱私權
你可以向老師進行理論請求他道歉或消除影響

⑶ 公司審計檢查員工個人銀行卡明細侵權嗎

侵權。

《隱私權》

根據我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范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范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11、未經他人許可,私自公開他人的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3)中學生私拍擴展閱讀

大數據時代,更需保護個人隱私

過去我們常說,「在互聯網上,沒人知道你是一條狗」。但在今天的大數據時代,人們對網路的依賴日益增強,互聯網上到處印刻著生活的痕跡,個人隱私泄露的危險大大增加。

江西撫州市民吳某與他人在網上打起「口水仗」。對罵之餘,對方把她的單位、姓名、手機號公之於眾,並將一些損害其名譽的文字發到其單位官網、領導和同事的微博上;

前些時候,萬科集團董事長王某婚變的傳聞充斥網路。其新婚夫人的照片、兩人的合影,甚至所謂的離婚協議書等,在網上流傳,真假難辨;

人民網曾做過一項網民調查,90%的被訪網民表示曾遭遇個人信息泄露,89%的被調查者表示不堪個人信息泄露之擾。「給我們三句他說過的話,10小時內就能搞清楚他是誰、在哪裡」,某網路偵探公司的這一說法雖然有些誇張,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前網路信息安全形勢的嚴峻。

加強網路安全管理,保護公民個人隱私,政府管理部門責無旁貸。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宣布,將開展全國性的清理行動,集中清理涉及公民個人隱私權和名譽權的三類信息。這對維護網路社會秩序、保障公民權益,無疑是一大福音。

事實證明,侵害公民個人隱私和名譽權,不只是專業網路犯罪集團所為。在一些熱點網路事件中,事件主角的個人信息被網民隨意曝光,甚至連未成年人都深受其害。無論是幾年前因一句「很黃很暴力」被「人肉」的13歲小姑娘,還是最近在古跡上塗鴉被口誅筆伐的南京中學生,都承受了難以數計的攻擊、謾罵和侮辱。

與這些打著「正義」旗號的網路暴力相比,一些惡意的攻擊、誹謗,性質更為惡劣。

被納入本次集中清理對象的「假冒、盜用他人名義開設博客、微博」行為,在著名的「艾滋女事件」中有著典型體現:河北女青年閆某與男友分手後,男方假冒其名義開設博客,「自述」是一個感染艾滋病毒的賣淫女,甚至公布了279名所謂「嫖客」的姓名和電話。

管理部門重拳出擊,清理各類侵犯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依法打擊各類網路信息犯罪活動,固然是維護網路正常秩序的有效手段。但更重要的,是在制度建設層面持續給力,繼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形成保護個人隱私的長效機制。

而各大網站作為公民個人信息的主要載體,更應加強自律,加大對公民隱私的保護力度。公民自身也要加強防範意識,在應用互聯網的過程中注意保護個人信息的安全,避免隱私泄露。

只有全社會對這一問題重視起來,我們才能真正構建一個安全、高效、健康的互聯網環境。

⑷ 課後作業請三人一組,討論青年消費者如何看待隱私問題,並分析數

隱私權
每個公民的隱私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現實中,隱私往往也就是當事人最為重要、也是最為看重的部分。不少人為了利益不惜侵犯他人的隱私權。那麼大家知道侵犯個人隱私權的行為具體包括哪些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侵犯個人隱私權的行為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范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范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11、未經他人許可,私自公開他人的秘密。

二、隱私權包括哪些權利

隱私權包括以下權利:

1、個人生活自由權

權利主體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或無害的活動,不受他人干預、破壞或支配。

2、情報保密權

個人生活情報,包括所有的個人信息和資料。諸如身高、體重、女性三圍、病歷、身體缺陷、健康狀況、生活經歷、財產狀況、婚戀、家庭、社會關系、愛好、信仰、心理特徵等等。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個人生活情報資料,例如,對公民身體的隱秘部分、日記等不許偷看,未經他人同意不得強制披露其財產狀況、社會關系以及其他不為外界知悉傳播或公開的私事等。

3、個人通訊秘密權

權利主體有權對個人信件、電報、電話、傳真及談論的內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竊聽或竊取。隱私權制度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與現代通訊的發達聯系在一起的,信息處理及傳輸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個人通訊的內容可以輕而易舉地被竊聽或竊取,因而,保障個人通訊的安全已成為隱私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4、個人隱私利用權

權利主體有權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隱私,以從事各種滿足自身需要的活動。如利用個人的生活情報資料撰寫自傳、利用自身形象或形體供繪畫或攝影的需要等。對這些活動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隱私的利用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有悖於公序良俗,即權利不得濫用。例如利用自己身體的隱私部位製作淫穢物品,即應認定為非法利用隱私,從而構成違法行為。

隱私權屬於最基本的人格權利之一,其中還詳細包括了隱私利用權、通訊秘密權、情報保密權以及個人生活自由權等權利。

⑸ 中國第一次出現隱私權這個概念是什麼時候什麼事件

案例一:「早戀」少女告倒班主任

16歲的少女王雪終於向學校討回了自己的尊嚴——北京市首例女中學生狀告班主任和學校侵犯名譽權案2001年9月塵埃落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定被告向王雪作口頭賠禮道歉並給予一定的精神撫慰金。

去年暑假,邱女士發現女兒近來電話頻繁,還有個男孩常在她家樓下徘徊,便找到班主任蘇某反映。沒想到這卻將女兒帶入了痛苦的深淵。

蘇某發現王雪和班裡一個男生關系比較密切後,便在課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其書包、日記以及給其他同學的信件,還下令不許同學和她說話。性格活潑的王雪頓時成了「孤家寡人」,同學們遠離她,不敢和她說話。王雪在日記里寫下:「蘇老師經常侮辱我,逼我轉學。我一想起這些就害怕,夜裡常做噩夢……」由於無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雪於去年6月4日離家出走。4天後,當邱女士接到女兒的電話,在南京找到她時,王雪哭著請求媽媽搬出北京。這場「風波」給原本幸福的家庭蒙上了陰影——身為公司副總經理的邱女士被迫遞交了辭職報告,家裡的老人也住進了醫院。去年8月1日,王雪將班主任和學校告上了法庭,訴訟的請求很簡單,只要求老師的一聲道歉。

法院認為,班主任蘇某在對王雪進行教育管理中,確有翻看其書包、日記等歧視性行為,侵害了她的人格尊嚴,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應向王雪作口頭賠禮道歉並給予一定的精神撫慰金。

案例二:患者隱私部位能否當作教學「標本」?

阿靜因未婚先孕到醫院檢查,大夫在為其檢查時叫進20多名醫學院實習生,以阿靜為「標本」現場講解,阿靜羞愧難當,無地自容。2001年10月8日阿靜向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新疆石河子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及當事醫生侵犯其隱私權,要求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此案在全國醫學界和法學界引起了爭議。

9月15日,22歲未婚先孕的阿靜在男友陪同下來到新疆石河子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做人工流產,在婦產科醫生孫某的安排下,阿靜按要求做好准備,躺在檢查床上等待檢查。這時,醫生叫進20多名身穿白大褂的男女圍在床前,阿靜非常緊張,要求醫生讓他們出去。醫生說,沒關系,他們都是實習生。醫生讓阿靜躺好,一邊觸摸阿靜的身體,一邊向實習生介紹各部位名稱、症狀等,檢查講解過程約五六分鍾。

據了解,那天的見習生是石河子大學醫學院九七級本科生。

事後,氣憤難平的阿靜和男友經咨詢律師,決定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這一事件在全國醫學界和法學界引起了極大的爭議。醫學界認為,作為教學和實習醫院,這種做法很正常,談不上侵犯隱私權,不然,怎樣完成培養醫學院學生的任務。按照慣例,一般都不提前給患者打招呼,如徵求患者意見,患者肯定不同意。再說幾十年來各醫院都是這么做的,也沒有法規和文件規定不能這樣做。醫學院校及其附屬醫院基本都認同這一觀點。

而為阿靜提供法律援助的新疆天宇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次松認為,醫院的做法嚴重侵害了患者的人格尊嚴和隱私權。人的特殊部位有權利不讓他人觀看、探究或拍攝。醫生檢查患者身體原則上不構成侵犯隱私權,因為患者去醫院看病,接受相應的檢查甚至很多專家會診有時是必須的。但此事的關鍵是接診或主管醫生以外的人對患者的隱私部位進行觀看和講解,這是不能允許的。對醫學院學生的實習,應作出相應的規范。很多資深律師也都同意這一看法。

據了解,這是全國首例因患者被醫院當作教學對象,而被提起訴訟要求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例。醫學界和法學界的專家認為,不論此案判決結果怎樣,都將對我國的醫學院校學生實習產生深遠的影響。

案例三:當隱私權遭遇生命健康權

挽救了病人的生命卻侵犯了病人的隱私,日前在廈門市某醫院發生的一件事引起了有關人士「隱私權、生命健康權究竟哪個更重要」的爭議。

19歲的宮小姐因子宮出血,一個星期前走進了一家心理門診就診,在心理醫生作了「絕對保密」承諾後,宮小姐袒露了自己的心病:自己因未婚先孕擅服流產葯物造成子宮出血不止。就在心理治療過程中,宮小姐開始出現昏迷狀態。為搶救宮小姐的生命,這位醫生違背承諾,向有關的婦產科醫生道出了實情,並請求婦產科醫生進行緊急救助。

經搶救,宮小姐脫離了危險,但心理醫生的一片善良之心卻遭來了宮小姐的責怪聲:本來不為人所知的隱私,現在很難再遮遮掩掩。趕來醫院的父母親也從她難以自圓其說的回答中隱約感到了女兒的秘密。此後,雖然宮小姐的子宮出血病一天天痊癒,但她的心病卻一天天加重,19歲的她始終感到難以抬頭見人。

一些人士認為,在本人不同意的情況下,醫生絕不能公開病人隱私。宮小姐已經向心理醫生陳訴過保密要求,而且心理醫生也已承諾「絕對保密」,雖然這位醫生向他人公開隱私是為了病人的生命,卻違背了病人本人意願,侵犯了隱私權。

許多醫生認為,生命健康權大於隱私權。省人民醫院的張醫生認為,醫生當然應該尊重病人的隱私權,但當病人出現病危、昏迷時,首先考慮的是搶救,這是醫生的職業道德。

福建八閩律師事務所的蔣金音律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醫師必須保護病人的隱私權。但當患者的隱私權危害公共安全時(如按規定,患者患了傳染性性病,醫師必須將其上報衛生防疫站),隱私權必須服從公共安全。而當隱私權與生命健康權發生矛盾時,生命健康權應該大於隱私權,也就是說,當一種危害必然發生時,當事人可以選擇較小的危害避免更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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