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孤兒關愛
1. 關愛山區孤兒演講稿1000字,謝謝
雖是農歷的陽春三月,天氣卻像炎炎夏日。今天下午,我校五年級學生在校長、政教主任和輔導員老師的帶領下,乘車去參觀市山區孤兒院。目的地很快就到了。我們懷著幾分好奇心走進了山區孤兒院,只見那兒環境幽美,裝修得十分講究。有的同學開玩笑似地說:「當山區孤兒真好!能住這么漂亮的房子,還有那麼多人關心他們……」 山區孤兒院的走廊上,一些山區孤兒的照片吸引住了我們。照片上的孩子長得非常可愛,山區孤兒院的阿姨告訴我們:有些山區孤兒已經被陸陸續續地領養走了,享受到了家庭的溫馨;但有許多孩子只能留在這里,而且不斷有新的孩子被送進來。雖然他們在這里不愁吃、不愁喝,院里的叔叔阿姨對他們關懷備至,但是,他們畢竟享受不到親生父母所給予的呵護與關愛。這些孩子的眼神,強烈地透露出對於親情的期盼;然而親情對於他們卻是那樣的渺茫…… 山區孤兒院的阿姨還告訴我們:在這些山區孤兒中,大部分是被自己的親生父母遺棄的,有的僅僅因為是女嬰,有的因為身體殘疾。此時,我心裡真是感慨萬千:那些身體殘疾的孩子的父母真狠心哪,由於怕增加自己的負擔,就把他們丟了。更可悲的是,現在社會上重男輕女的思想依然十分嚴重,特別是在農村,那種陳腐的封建觀念使多少無辜的女孩遭到了無情的拋棄!我要說:那些拋棄自己骨肉的父母簡直太愚昧了,真是心靈扭曲,良知泯滅!…… 最後,我們給山區孤兒院所有的人表演了精彩的文藝節目,並且把1000多元錢捐給了山區孤兒院,這是全校同學收舊利廢得來的,算是我們的一點心意。回來的路上,烈日當頭,天氣更熱了,我們所有人的心情也更加沉重了。是啊!父母有過,孩子卻是無辜的啊。讓我們共同伸出溫暖的雙手,用博大的愛心托起明天的太陽!來關愛山區孤兒院的小朋友吧
2. 關愛孤兒是什麼項目類別
可以是志願者的活動吧
算是社會公益
我們都可以關心一下
讓社會越來越好
3. 關愛孤兒的公益網站有哪些
淘寶有壹基金呀
4. 幫忙寫一篇關於關愛孤兒的演講稿 我想參考一下!幫幫忙!急需! 謝謝了!
他們是一群孩子,身上有著與同齡人一樣的天性。他們快樂活潑,更是有禮貌與善良。或許較之同齡人,特殊的生活環境令他們懂得更多。
5. 大家幫幫忙,幫我想一個「關愛孤兒」的8字標語 比如「讓愛延續,築夢童年」這種的
愛能改變人生,創造幸福。多一份關愛,多一份祝福。
6. 關愛孤兒的作文大綱
今天去了孤兒院
因為種種原因而去
我知道自己不是單純地只是想去看看
或是為他們這群孩子做些什麼
想知道他們生活在怎樣的環境了
不知道他們過得好不好
盡管答案是肯定
可還是與我想像中的情景發生很大的分歧
以為孤兒院給我們呈現的是一個真實的現實
結果還是是院里挑選過的
相對優秀的,相對聽話,相對健全的小孩子
這不是假象嗎?
我不能接受
第一反應是這不公平
這些經過挑選的孩子原本就比其他孩子受到很多照顧,青睞
那剩下的孩子是不又處在一個被忽視的角落
至少是公眾忽視的范圍
而那些我們所面對的小孩呢
面對著一批又一批的來訪者
感覺就像是任人擺布的玩偶一樣
也感覺自己好自私
也是擺布他們的一個
他們沉默,還很少笑
偶爾看到他們由衷地笑了
默默地替他們開心
他們看到什麼新鮮的東西,都想要
缺少愛的一群孩子
可是不知道該怎麼表達我們的心情
帶著憐憫之心去嗎?
帶著不平等的心態
小孩敏感的心會感覺不到嗎?
生活區看到一個阿姨帶著六七個娃娃
學步車圍成一個圈
阿姨坐在中心,拿著一個大碗喂飯
辛苦是自然的
不知道自己還會不會再去那裡
也許不想在進入那裡
小孩沒有他們的快樂
卻是那麼多壓抑的氣氛
我怕這種感覺
今天,我做了一件事。這是一件每個人都在積極完成的一件事。雖然它算不上好事,但是也算是很有意義的吧。整個過程談不上施與受的那種偉大,但也沾上一點邊了。我們陪孤兒院的孩子們玩耍,大家都很開心。我應該感謝他們,那一群可愛的小朋友,是他們,給我一次又一次的驚喜。
他們是一群孩子,身上有著與同齡人一樣的天性。他們快樂活潑,更是有禮貌與善良。或許較之同齡人,特殊的生活環境令他們懂得更多。
他們會去爭搶一塊糖果,但轉身又會很慷慨地與人分享。我感覺到他們之間擁有一種特殊的情誼,不僅僅是我們觀念上的朋友,而是兄弟姐妹之間的感情。或許,不幸面前,他們早已緊緊相連成一家人。
他們會霸道地拿走我的紙巾,像是很得意地在炫耀他們的玩具。但當我已是滿頭大汗時,他會掏出紙巾,一次又一次很認真地為我拭汗,然後將紙巾扔到垃圾桶里。就在那一刻,極大的喜悅與滿足感充斥在心裡,溢出了會心的微笑。
我們給了他們的是兩個鍾頭的歡樂,而他們給予我們的是難忘的記憶。從回來到現在,我一直處於亢奮中,急於告訴很多人,告訴他們那群孩子的活潑,天真還有善良……
當我們過著吃穿不愁的生活、享受著父母的疼愛、坐在寬敞的教室里學習時,有些人未必能想到社會上還有這樣一群特殊的孩子:他們有著和我們一樣年輕鮮活的生命,卻遠不如我們這般幸運;他們過早地失去了父母的庇護,感受不到家庭的溫暖,甚至享受不到良好的學校教育。
家庭,本應該充滿歡笑,可是,他的家庭卻充滿了淚水;家庭,本應該充滿幸福,可是,他的家庭卻充滿了悲傷;家庭,本應該充滿甜蜜,可是,他的家庭卻充滿了離別……
比較零散 自己組織一下語言
我幫你 只是希望 給你點靈感 今後作文要自己寫哦!
作文其實並不難,只要寫出自己的真情實感,就是一篇好作文。
樓主 加油!希望能幫到你 !
7. 如何關愛孤兒
多多去孤兒院看望那些孤兒,給他們帶些玩的和吃的,多多體恤孤兒,去孤兒院時要讓他們每時每刻快樂。
8. 現在需要製作一張關於關愛孤兒的活動海報,能給我一些建議嗎最好提供一些背景素材,謝謝
整體顏色用紅色調比較好。要有能讓人心生憐憫的孤兒照片,黑白的也可以。字不要太多,不要花哨,大黑體、粗宋都可以。
9. 國家對孤兒的有哪些關愛
我們要提的國家監護,首先是指一種監護形式,即按照《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的監護序列上的最後一類監護,這是一種對國家監護的狹義理解。從廣義上來理解國家監護的話,就是對那些沒人照顧的未成年人或者長期處於不稱職監護狀態下的未成年人,國家要承擔的職責,這種職責既可能是政府直接擔當監護人,也可能是通過協助提高養育能力或購買服務方式,直接鼓勵親屬根據《民法通則》順序擔任監護人。
我們在提中國傳統國家監護時,就是指狹義上的國家監護,即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確立的監護順序而承擔的一種監護形式,具體由民政部門通過社會福利機構來實現對這些未成年人的撫育。中國政府始終高度重視孤殘兒童和棄嬰等處在特殊困境下兒童的生活和服務保障,截止到2007年9月份,「中國有249家專門的兒童福利機構,還有600多個綜合福利機構設有兒童部,共收養7.2萬名孤殘兒童,基本保障了他們在生活、醫療、康復、教育等方面的權益。」[6]但是,「中國的社會福利與西方國家的普惠制福利不同,是針對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等弱勢群體的補缺型福利。長期以來,我國的兒童福利對象盡管包括了孤殘兒童,但在實際工作中主要限於社會福利機構集中養育的孤兒和棄嬰。」[7]民政部領導的這段講話告訴我們,一是中國傳統的兒童福利是補缺型的,僅適用於國家監護的特定群體;二是這些特定群體主要是孤兒和棄嬰。接下來我們就分析哪些孤兒可以獲得國家監護,棄嬰經過什麼程序可以獲得國家監護。
(一)對獲得國家監護的孤兒界定越來越寬松
1、關於孤兒的立法脈絡
何為孤兒呢?在中國的法律裡面,只有兩個法律提到了「孤兒」,一是《收養法》(1998修訂);一是《未成年人保護法》(2006修訂)。《收養法》(1998修訂)有五處提到了「孤兒」概念,分別在第4條[8]、第5條[9]、第8條第2款[10]、第13條[11]和第17條第1款[12]。《未成年人保護法》(2006修訂)在第43條第2款規定中也提到了孤兒,該款原文為:「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這兩部法律都提到了「孤兒」,但是,都沒有對「孤兒」進行界定。
另外,在民政部發布的一些規章或規范性文件里,也多次提到孤兒,有的也試圖界定「孤兒」,但是,總體上來看,這種界定還是不夠清晰和統一。
民政部1989年5月5日《民政事業統計主要指標解釋》(已被2000年11月10日的《關於廢止部分民政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通知》所廢止)里提到,「孤兒是指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1992年8月11日民政部《關於在辦理收養登記中嚴格區分孤兒與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的通知》中規定:「我國《收養法》中所稱的孤兒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2001年3月1日民政部實施的《兒童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中規定,「2.1兒童指14周歲及以下的人口。」「2.8規定孤兒是指喪失父母的兒童。」 結合起來理解,孤兒是指喪失父母的14周歲及以下的未成年人。
2006年3月29日民政部等十五家單位發布的《關於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的意見》規定:「全國現有失去父母和事實上無人撫養的未成年人(以下簡稱孤兒) …… 。」該《意見》還列舉了六類孤兒的安置形式,甚至包括了流浪未成年人的和父母服刑的未成年人。
從上述規定來看,孤兒的界定主要從兩個角度看:年齡和監護狀態。
2、年齡界定標准
從年齡來看,目前有四種界定方法:不滿十四周歲,十四周歲以下,不滿十八周歲和十八周歲以下。關於以下和不滿的區別,我個人認為,是民政部門語言不夠嚴謹造成的。實際有意義的,可能主要是14和18兩個年齡的區別。之所以出現14和18這兩個年齡,主要原因在於,《收養法》僅適用於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保護法》卻適用於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原來社會福利機構中的孩子與收養聯系比較緊密,所以,民政或社會福利機構在界定未成年人時往往以14歲為界,而近些年來,隨著《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逐步普及,民政部門在界定孤兒時已採用18周歲的標准。年齡的標准不僅僅意味著數字的改變,實際上意味著接受國家監護的未成年人范圍的擴大,所以說,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一種進步。
3、監護狀態界定標准
從監護狀態來看,《未成年人保護法》沒有對孤兒做任何年齡和監護的限定。《收養法》雖然沒有做界定,但從其多次提到「孤兒」時的限定語來看,如「喪失父母的孤兒」,似乎可以望文生義的推定「孤兒」是指喪失父母的未成年人。從民政部門的一系列規定來看,關於如何從監護的角度理解孤兒,是一種越來越寬松的理解,這意味著政府正准備對未成年人承擔更多的職責。
(1)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標准。最早的關於孤兒的界定,是與社會福利機構可接受的未成年人的范圍或者說能夠進入國家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范圍基本相對應的。1992年8月11日民政部《關於在辦理收養登記中嚴格區分孤兒與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的通知》規定孤兒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也就是說,喪失父母死亡或是父母宣告死亡的未成年人才是孤兒,才有可能進入社會福利機構或國家監護。即便這樣一個規定,也已經比1986年的《民法通則》規定的國家監護順序提前了很多。之所以用「有可能」的狀語,是因為實踐中,不是所以父母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未成年人都能進入國家監護,實際操作中,基本上按照《民法通則》規定前一順序能擔任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就會由父母的親友先擔任監護人。1995.10.18民政部、衛生部《關於實施殘疾孤兒康復工程的通知》中提供的數據也印證了這一點,「全國現有孤兒10萬人,其中2萬多人生活在社會福利機構。」
(2)失去父母或事實上無人撫養的標准。2000年以後,民政部門對孤兒的界定趨向於更加寬泛的標准,這表明民政部門在兒童福利政策上的一個轉型,即由補缺型往普惠型轉化,也表明中國政府為實現未成年人最大利益而承擔更多政府職責。2006年3月29日,在前期對孤兒數量和生存環境調研基礎上,民政部等15家單位聯合通過了《關於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的意見》,首次對孤兒做了非常廣泛的理解。這里的孤兒不僅僅限於國家監護的孤兒,從《意見》里列的六類安置形式來看,孤兒還包括處於監護狀態待定、監護不稱職、暫時失去監護的未成年人。也就是說,這里的「孤兒」成了一個綜合性描述概念,這個概念包括所有需要政府救助和服務的未成年人的群體的概念。這與其說是對孤兒做了更廣泛的理解,倒不如說是中國政府願意對未成年人承擔更多保護職責,以實現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保護。反過來講,此《意見》也拓展了國家對未成年人保護職責的理解,即不僅僅限於對特定未成年人進行監護,也包括對不同處境下的未成年人承擔相應的救助和保護職責。此《意見》被稱為「建國以來中國對孤兒生活救助和服務保障第一個綜合性的福利制度安排」[13]。
總之,上述立法脈絡清晰告訴我們,不論從年齡方面,還是從監護狀態方面,政府對孤兒的界定正越來越寬松,這意味著更多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能夠進入國家監護。
(二)棄嬰或棄兒進入國家監護的程序越來越規范
1、棄嬰、棄兒確認程序規范化的意義和存在的問題
作為另一大國家監護的對象的棄嬰、棄兒,其遇到的問題與孤兒不完全相同。過去我們遇到的問題是,棄嬰、棄兒的確認程序不規范。棄嬰、棄兒的身份確定,在法律上是有重要意義的,具體表現為:一、該程序會幫助社會福利機構和公民了解哪些未成年人能夠被送入社會福利機構以及如何送,並能一定程度上減少事實收養;二、規定明確的棄嬰、棄兒身份確定程序,會在一定程度上打擊父母遺棄子女的行為,從而減少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未成年人數;三、對社會福利機構而言,該程序更重要的意義是從法律上確定一個未成年人是否已獲得國家監護。社會福利機構是代表國家對未成年人履行監護職責的機構,國家監護確定與否將直接影響到社會福利機構對未成年人權利義務的范圍,例如能否有權將未成年人送養。
目前,為了確認棄嬰、棄兒的身份,民政部門做了很多努力,先後發布了十幾個規章或規范性文件。但是,棄嬰、棄兒的身份主要由民政部門確定還是有一些隱患和問題的。第一,沒有明確的宣布國家監護的程序,導致兒童的監護狀態始終不確定,有時讓社會福利機構很被動。對於那些意外走失的未成年人,社會福利機構送養時就會面臨著風險。第二,這種拖後的身份確定對「發現棄嬰、棄兒後如何送到社會福利機構」沒有規定。這可能導致兩個問題:一是有的人發現了棄嬰、棄兒,也想將其送到社會福利機構,卻無法將其送到社會福利機構;二是導致大量事實收養發生,即有的人發現了棄嬰、棄兒而不將其送到社會福利機構,但現有立法已經不承認事實收養,這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非常不利。第三,被拖後的棄嬰、棄兒身份確定程序將查找生父母的程序形式化,不利於打擊父母遺棄子女的行為。撫養未成年人首先是家庭的責任,我們應嚴厲打擊遺棄未成年人的行為。根據現有法律規定,打擊的方式主要兩種:情節輕的,處5日以下治安拘留或警告(2006《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5條2款規定);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管制(1997《刑法》第261條)。但現實中,很少有父母會因為遺棄未成年人而被追究責任,原因是,現有的程序缺乏現實、有效的查找生父母的程序。
2、目前一些地方進行的跨部門合作探索
基於上述問題給實踐中被遺棄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保護帶來的挑戰,目前,一些地方正在探索如何在棄嬰、棄兒身份確認上實現跨部門合作,首先體現在與公安部門的合作。2003年11月1日大同市人民政府發布實施的《大同市棄嬰棄兒權益保障辦法》在國內率先以地方政府規章的形式對跨部門合作給予明確規定。該《辦法》第六條規定:「民政部門或社會福利機構承擔棄嬰棄兒的接收工作。對遺棄在民政部門、社會福利機構門口的嬰兒經確認後予以拾撿;對遺棄在其他地點的嬰兒,公安部門接到報案後應及時偵查或調查,並提供相應的材料後移送社會福利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移送棄嬰棄兒。」第七條規定:「公安部門在接到棄嬰棄兒報案後,應積極組織力量偵破,查找其生父母。確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可確定為棄嬰棄兒,移送社會福利機構撫養。公安部門移送棄嬰棄兒,應出示有效證件,並提供立案偵查報告。立案偵查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拾撿人、被拾撿人基本情況、拾撿時間、地點、偵查經過、結果。公安部門未提供立案偵查報告的,民政部門或社會福利機構有權拒絕接收。」第八條規定:「對暫時無法確認為棄嬰棄兒的,公安部門應持相關證明材料,委託社會福利機構進行代養。在代養期內,公安部門應積極進行偵查。超過60日仍未查找到其生父母的,社會福利機構可視為棄嬰棄兒,並辦理接收手續。在偵破期間代養棄嬰棄兒的費用由財政部門予以保障。」繼大同市之後,又有一些地方通過幾個部門發布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對於棄嬰、棄兒身份確認程序給予規定。最新的是2007年3月1日廣東省汕頭市公安局、民政局和衛生局實施的《汕頭市社會福利機構收送養棄嬰(童)暫行管理規定》,該《暫行管理規定》做了如下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棄嬰(童)是指組織或公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現或撿拾的、經公安部門確認被遺棄的嬰兒、兒童。」第三條規定:「凡組織或公民在本市區域內發現或撿拾的棄嬰(童),應及時報警(當地派出所或「110」指揮中心),由所在地公安部門負責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把撿拾的棄嬰(童)轉送他人或私自收養。公安部門在接到棄嬰(童)報案後,應立即趕赴現場,展開調查,查找其生父母或監護人。經多方查找,確系找不到其生父母或監護人、確認為棄嬰(童)的,按有關規定移送社會福利機構撫養。」這些探索明確了幾方面的問題,如發現棄嬰找誰,公安部門需要進行哪些查找職責,及棄嬰身份確認之前社會福利機構與棄嬰的法律關系等。
3、全國性立法的建議
我們建議盡快制定全國性的立法,以總結和確認地方立法在此方面的經驗。具體來說,全國性立法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報案程序。所有的人發現棄嬰或棄兒後,應立即向棄嬰撿拾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立即受理。
第二,公安機關受理案件的同時,應接管棄嬰或棄兒,並將他們送到指定的醫院接受體檢和傳染病檢查。此項費用支出應由專門的財政預算,以防止推託。對於那些不需要在醫院接受緊急治療或醫療觀察的未成年人,可暫交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未成年人照顧中心代養,代養期間的費用支出,應由專門的財政預算。
第三,公安機關在受理報案後的當日或兩日內啟動查找生父母的程序。(1)發布查找生父母公告,詳細描述棄嬰、棄兒的特徵,附有照片,鼓勵知情者舉報,並詳細寫明聯系人和聯系方式。(2)在公告期內,公安機關要積極進行調查。對有基本證據證明父母遺棄子女的案件,要進行刑事立案偵查。
第四,法定期限截止後,仍無法查找到生父母的,公安機關在原來公告的范圍內發布國家監護公告(如果配套司法改革到位,最好由公安機關請求法院來宣布更合適)。國家監護公告宣布後,公安機關將該未成年人正式送進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正式代表國家對其代養的未成年人履行國家監護職責,同時附送報案證明、調查或偵查報告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