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師德的十種行為
① 教師違反職業道德的危害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年修訂)》第四條應予處理的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三)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路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五)歧視、侮辱學生,虐待、傷害學生。
(六)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
(七)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有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
(八)在招生、考試、推優、保送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九)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遊、娛樂休閑等活動,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教輔材料、社會保險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十)組織、參與有償補課,或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十一)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綜上所述,教師違反職業道德主要有十種行為。
教師違反職業道德的處罰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年修訂)》第七條給予教師處理按照以下許可權決定:
(一)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二)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三)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並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四)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資格的其他處理,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教師所在學校或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作出決定。
② 日常生活中違反規則的10種行為
1酗酒
2浪費
3罵人
4打人
5偷竅
6說謊
7貪色
8貪財
9吸毒
10看貼不回貼
③ 列舉十種不當行為
舉例
隨地吐痰 扔垃圾
亂闖紅綠燈
公共場合吸煙
1.上課遲到,抄下課拖堂。沒有起到為人師表的模範作用,讓學生覺得此老師沒有時間觀念,做事拖拉。
2.沒有責任心。上課就來講課,下課就走,完成任務式的教學;不關心學生學得怎麼樣;考試後又責怪學生不好好聽課。
3.布置大量作業,讓學生在題海中艱難漫遊,學生學習壓力大。
4.體罰學生站。5.侮辱學生、打罵學生,老師動作粗暴。
6.縱容學生不學無術,游手好閑,教師評議時做假。
7.歧視差生、留級生;製造學生間的不公平待遇現象,不能一視同仁。
8.私自安排學生補課、購書,想盡辦法賺錢。(以職權謀私利)
9.不知道什麼叫因材施教,思想保守,冷落不喜歡的學生,只知道批評學生。
10.偷懶不備課,用幾年前的備課本教書。(職業素質差)
⑤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違反規則的十種行為
闖紅燈,罵人,打架,吐痰,大聲喧嘩,補作業,頂撞父母,插隊,作弊,不聽課。
⑥ 關於教師師德師風的十種情形
請參看: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 (三)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 (四)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 (五)體罰學生的和以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 (六)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的; (七)索要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家長、學生財物的; (八)組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報刊等謀取利益的; (九)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的; (十)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應當給予相應處分的。
⑦ 教育部師德十條禁令
教育部師德十條禁令:
1、嚴禁傳播違背國家法律法規、教育方針和對學生有不良影響的言論;
2、嚴禁擅自辦班或在工作日參與有償補課和外出代課;
3、嚴禁收受學生或家長財物、謀取個人私利;
4、嚴禁向學生亂收費、亂發資料和推銷商品;
5、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得有對待學生不平等、不公正和譏諷、歧視和侮辱學生或者其他有辱人格尊嚴的言行;
6、嚴禁張榜公布學生的考試成績、名次;
7、嚴禁隨意停課和無計劃、無教案上課;
8、嚴禁以任何手段抄襲、剽竊和侵佔他人勞動成果,在招生、考試、職稱評審答辯等工作中,不得有弄虛作假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9、嚴禁工作時間玩電子游戲、炒股,不得在課堂接、打手機和接待客人;
10、嚴禁指責和訓斥家長。
拓展資料
1、 為規范教師職業行為,保障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2、 學校及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發現教師可能存在第四條列舉行為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有關事實。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教師的陳述和申辯,聽取學生、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並告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⑧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哪十大類違反黨的紀律行為
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貪污賄賂行為;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
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失職、瀆職行為;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的行為;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8)違反師德的十種行為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規定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⑨ 教師有哪十種行為之一,其師德師風考評定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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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 (三)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 (四)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 (五)體罰學生的和以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 (六)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的; (七)索要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家長、學生財物的; (八)組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報刊等謀取利益的; (九)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的; (十)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應當給予相應處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