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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師德太平廣記

發布時間: 2021-04-07 11:22:58

A. 有什麼關於寬容的故事與名言(3個以上)

七里禪師遇盜
出處:《禪說》

一天,七里禪師正在禪堂的蒲團上打坐,一個強盜突然闖出來,把又明又亮的刀子對著他的脊背,說:
「把櫃里的錢全部拿出來!不然,就要你的老命!」
「錢在抽屜里,櫃里沒錢。」七里禪師說,「你自己拿去,但要留點,米已經吃光,不留點,明天我要挨餓呢!」
那個強盜拿走了所有的錢,在臨出門的時候,七里禪師說:
「收到人家的東西,應該說聲謝謝啊!」
「謝謝。」強盜說。他轉回身,心裡十分慌亂,這種從來沒有遇到的現象使他失去了意識,他楞了一下,才想起不該把全部的錢拿走,於是,他掏出一把錢放回抽屜。
後來,這個強盜被官府捉住。根據他的供詞,差役把他押到七里禪師的寺廟去見七里禪師。
差役問道:
「多日以前,這個強盜來這里搶過錢嗎?」
「他沒有搶我的錢,是我給他的。」七里禪師說,「他臨走時也說聲謝謝了,就這樣。」
這個強盜被七里禪師的寬容感動了,只見他咬緊嘴唇,淚流滿面,一聲不響地跟著差役走了。
這個人在服刑期滿之後,便立刻去叩見七里禪師,求禪師收他為弟子,七里禪師不答應。這個人長跪三日,七里禪師終於收留了他。
人能俱足愛心,勇於承當,奇跡會遍地開花。

B. 意思翻譯句子「又進鮰,復問何為有此」

一個好玩的故事。《太平廣記》里的。
又,復,再一次。進,奉上,鱠,解釋成一種魚也行,解釋成魚細作的菜餚也行。總之是廚師又端了一盤魚上來。

復,再一次。何為,賓語前置,就是為何,為什麼。此,指魚。婁師德又假模假式的問,為什麼又有魚呢?
真心好玩的一個小故事。

C. 武則天當皇帝時期,唐朝的女人是不是都很揚眉吐氣,在男人面前為所欲為唐朝都很霸道男人窩囊廢

從唐代的婚姻狀況可以看出婦女的社會地位很高,但是不代表婦女可以為所欲為,中國畢竟是禮儀之邦,同時也是男權主導的國度,婦女地位只是提高了,不可能因為武則天當了皇帝,所有的婦女地位就全部凌駕於男人之上。男人也不是窩囊,真正有作為有能耐的婦女,當時也就武則天母女,上官婉兒,大多數還是男人掌權,比如婁師德,狄仁傑,張柬之,姚崇,武三思等等,都是比較牛的人物。婦女地位的提高,主要表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一)自主婚事:
唐代婚姻的開放風氣,首先表現在青年男女擇偶相對自由和對美滿婚姻的大膽追求上。《唐律·戶婚》規定:子女未徵得家長同意,已經建立了婚姻關系的,法律予以認可,只有未成年而不從尊長者算違律。這條規定,從法律上為他們的自由擇配開了綠燈。
《唐律疏議》規定:「為婚之法,必有行媒」,民間也有「無媒不得選」的說法,但實際上有不少青年男女不尊此種束縛,自己選配婚姻,擁有婚姻的決定權(包括初婚決定權、離婚決定權、再婚決定權),也有家長允許自主婚姻。如玄宗時,宰相李林甫「常日使六女戲於窗下,每有貴族子弟入謁,林甫即使女於窗中自選可意者事之」,讓他的女兒們自選佳婿。在等級森嚴的封建社會,禮教是為維護封建統治而服務的,當權者往往比下層百姓更注重禮法,更加維護禮教的權威,社會上的流行風尚也大多是由上而下普及的,身為當朝宰相的李林甫如此,下層百姓自不待言。
(二)離婚改嫁較為自由
按古禮,丈夫對妻子有「七出」之權,但唐代法律又有「三不去」:「持舅姑之喪;娶時貧賤,爾後富貴者;有所受無所歸」的規定保護婦女權益。但唐代婦女可以主動提出離婚,唐代法律允許感情破裂的夫妻離異。對婦女離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法律也沒有約束和限制,這就從法律上為婚姻的相對自由製造了一定的條件。再嫁的社會壓力不大,因此,唐代婦女從一而終的貞節觀念不是很強烈,離婚改嫁相對較為自由。從平民百姓到皇室貴族,莫不如是。從史實來看,唐代離婚再嫁是較為容易的。離婚當然是由夫方提出離異的同時,女子主動提出離異或棄夫而去者也不少。有因夫坐罪而求離婚者,有因本家有故而求離婚者,有因夫患病而離異者。還有民間女子因對婚姻不滿意而離婚的事。這表明,唐代離婚較為自由;故上至公主千金,下至平民百姓都視寡婦再嫁為常事。《新唐書?公主傳》中記載從高宗至肅宗朝傳中有名公主共計98人,除未嫁早亡的12人外,初嫁59人,二嫁24人,三嫁3人,乃中宗女定安公主,玄宗女齊國公主,肅宗女蕭國公主。同時門第顯赫的仕宦之家也不忌諱娶再醮之女。宰相宋璟之子就娶了寡婦鄭氏;嚴挺之的妻子離婚後嫁了刺史王琰,後王琰犯了罪,嚴還救了他;而書香門第韓愈之女也先適李漢,後嫁樊仲懿。可見讀書人家也不禁止再嫁。而民間寡婦再嫁,其形式可謂既簡單又隨便。《西陽雜俎》載:「忽聞船上哭泣聲,皓潛而窺之,見一少婦,縞素甚美,與簡老相慰,其夕簡老至皓處,問君婚未?某有表妹嫁於某甲,甲卒無子,今無所歸,可事君子,皓拜謝之,即夕其表妹歸皓。」無任何儀式,只需提出,答應,而皓也僅以一謝了之。可見平民寡婦再嫁也不是什麼難事。
(三)男子懼內成風
唐代關於懼內的記載可謂俯拾皆是。唐高宗就是出了名的懼內天子,唐中宗更是以懼內著稱,伶人當著他的面唱道:「回波爾如栲栳,怕婦也是大好。外面只有裴炎,內里無過李老。」 皇室如此,下層官吏和平民百姓中同樣存在這種現象。 舒州軍卒李聽壁三日未歸家,其妻恨雲:「來必刃之!」李竟嚇得愁泣不已,徙居佛寺,不敢回家。
唐政權在風俗習慣上有較多的鮮卑時尚。而唐朝多民族統一國家所採取的比較開明的民族政策也使得周邊少數民族的習俗不斷涌進中原,給唐朝社會帶來影響。這使得唐代婦女得以在社會舞台上發揮其作用。
(一)宮廷婦女參政
唐代婦女較高的社會地位不僅僅表現在婚姻與家庭領域,在社會活動中她們同樣享有較高的行動自由,我們以社會活動中最重要的政治領域為例,自漢武帝以來,中國人一直以來就反對女性參與政治,認為女性對政治的影響是為亂政。但是在唐代,對於女性投身政治活動這種行為,社會是相當寬容的。早在初唐時期,太宗的諸位公主以及他們的駙馬就是政壇中一股十分活躍的力量;而在之後的時期里作為女性的武則天有長期掌握了政權,我們看到雖然她日後的公然稱帝和對歷史家族的打擊使她備受輿論的詬病,但是對於她早期二聖臨朝,或是作為太後把持朝政甚至廢立皇帝等行為社會大眾並沒有太大的反對。武則天的女兒太平公主,也頗有政治頭腦和才幹,她歷武後、中、睿三朝,多次參與或組織宮廷政變,睿宗時更是權傾朝野,朝臣進退皆由其裁決,史稱:「時宰相七人,五齣主門下。」中宗韋後及女安樂公主也曾模仿武後和太平公主。再之後唐代的諸位公主,後妃以至對於朝政保持著較大的影響。雖然在之前的中國與出現過傑出的女性政治家但她們大多是作為太後以皇帝母親的身份參與政治,依靠中國人對孝的推崇,對母親的尊重而為自己的政治影響力找到合理的名分,像唐朝這樣皇帝的女兒,妻子甚至是皇族中女性成員就可以名正言順的參政議政的現象,不僅空前,更加絕後了。唐代女性的社會地位可見一斑。
(二) 從家庭關繫上來看,唐與前世最大的不同在於女子擁有了財產繼承權。
呂思勉《隋唐五代史》中有記載「唐時所謂戶絕,不必無近親……雖有近親,為之處分財產,所余財產,仍傳親女,而遠親不能爭產」。 在封建社會中,繼承權關繫到在家族中的血緣與地位,在父權至上的社會體制下,繼承集中體現了宗法關系,從來都是以子為准。唐代女子取得了繼承權,這在封建社會都是獨一無二的,說明女子不但經濟地位有一定的提高,政治地位也有相應的增長。
(三)其他社會活動
唐代婦女可以公開的參加許多社會活動。可以時時拋頭露面,到郊外市裡遊玩、聽戲、看球,也可以在春季和男子一起到風光勝地踏青出外游樂、聚觀,且也不限於城市,還可以遠至郊外。《開元天寶遺事·探春》載:「都人士女,每至正月半夜,各乘馬跨馬,供帳於園圃,或郊野中,為探春之宴。」
唐代婦女也活躍於商業領域之中,《太平廣記》卷382河南府吏條引《廣異記》:「洛陽郭大娘者,居毓才里,以當壚為業。」
還有極富特色的一點就是唐代盛行女子體育運動,流行女子踢毽子,女子足球,甚至還有女子馬球,與那些婦女養在深閨無人識,平時大門不出二門不邁的時代形成強烈的反差。唐人還作了《內人踢球賦》來贊譽女子足球之興盛。
另外,唐代婦女在服飾上也進行了一系列大膽嘗試,像廢棄了遮蔽臉面的冪罱面幕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天寶年間,不少婦女還模仿男子的裝束,著起襆頭袍衫,最初在宮里中流行,後漸傳至民間,成為普通婦女的日常裝束。這些方面足以說明唐代婦女地位之高。
總之,從唐代的婚姻制度、婚俗文化、婦女的婚姻生活和社會生活等可以看出唐代婦女的社會地位相對較高,這一方面與大唐的政治經濟因素有關,另一方面也與當時剛剛受到沖擊的封建禮教還沒有發展到嚴酷的程度有關。

D. 太平廣記 器量一 翻譯

李昭德為內史,婁師德為納言,相隨入朝。婁師德肥胖,走得慢。李昭德好幾次停下來等他,他還是趕不上。李昭德生氣發怒,說:「你這個只配種地的臭傢伙。」婁師德聽了也不發火,笑道:「我可不就是個種過地的人嗎,如果我不是種地的人,還有誰是呢?」婁師德的弟弟被任命為代州刺史。臨行,婁師德說:「我的才能不算高,做到宰相。現在你呢,又去做很高的地方官。有點過分了,人家會嫉妒我們,應該怎樣才能保全性命呢?」他的弟弟跪下說:「從今以後,即使有人把口水吐到我臉上,我也不敢還嘴,把口水擦去就是了。我以此來自勉,絕不讓你不放心。」婁師德說:「這恰恰是我最擔心的。唉,人家拿口水唾你,是人家對你發怒了。如果你把口水擦了,說明你不滿。不滿而擦掉,使人家就更加發怒。應該是讓唾沫不擦自干。怎麼樣?」他弟弟會心地笑了。武則天當政時,婁師德也沒有失去寵祿。

E. 求一部電視劇的名字`

情定少林寺

很老的片子了 沒有吳京的

演員名單
王伯昭——張京雲/明惠
陳法蓉——尹玉玲
坣 娜——李輔國/木仙子
林芳兵——藍小蘭

F. 袁天罡算命很准我們都知道,那麼他的兒子下場如何

袁天罡的兒子叫做袁客師,他爹就是做這行的,子承父業,兒子也學到了不少,雖然沒有袁天罡有名氣,但是也得到了袁天罡的真傳,在《美人製造》中,袁客師跟林諾最後服毒了,兩個人一起死在了大殿上,在歷史中你要問袁客師是怎麼死的還真沒記載。

袁天罡算命准,他兒子也不遜色,說當年唐高宗為了試探幾個相士,就在一個盒子里裝了一個老鼠,大家都說這個盒子里有一個老鼠,只有袁客師說有四個,最後打開盒子的時候真是四個老鼠,一個母老鼠,三個小老鼠,裝盒子的時候確實是一個,在盒子里生了三個老鼠寶寶。

老話說的好,龍生龍、鳳生鳳、老鼠的兒子會打洞,這句話一點也不錯,袁天罡的造詣完全都傳給了他的兒子,唯一可惜的是他的兒子沒有他的名聲響亮而已。

G. 求西域國家的官職等級詳情

一、收稅官(khralpon)
吐蕃統治河隴西域時期,在各地都設置了收稅官,負責稅務徵收。P.T.1089《吐蕃官吏呈請狀》載,姑臧(涼州)節度使衙府有「大收稅官(khralponchedpo)」一職,位於小守備長(dgra—blon—chung)之後,機密大書記(gsanggiyigechedpo)之前,在衙署官員中排名第12位。(吐蕃統治敦煌研究,121;中國藏學,1989(1),110)

S.3074V《吐蕃佔領時期某寺白面破歷》雲:「同日,出白面伍勝,耖柒勝,米伍勝,付朱判官,差科頭納。」(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M]第3輯,170)朱判官負責徵收賦稅,應是沙州某一部落的收稅官(sdegciggikhralpon)和地方財務總管(grdzongs)。

P.t.1078《悉董薩部落土地糾紛訴訟狀》中記載,瓜州節度使衙署對上訴的沙州土地糾紛案件進行了審理,稅吏(khralpon)論諾熱與文書官(kriyig)論諾三摩諾麥具體負責案件的調查取證。(王堯、陳踐,敦煌吐蕃文獻選[C],四川民族出版社,1983。45;王堯、陳踐,敦煌藏文文獻選[C],四川民族出版社,1986。81~82.)稅吏(khralpon)論諾熱與文書官(kriyig)論諾三摩諾麥應是吐蕃瓜州節度使衙署中的官員。該文書表明,吐蕃在河隴所設收稅官(khralpon)有時還負責對民戶土地進行勘驗。

吐蕃在西域地區設置的收稅官(khralpon),職能也應當與沙州等地收稅官(khralpon)相同。米蘭出土文書xiii,12記載:

送塔贊和祿扎大人:地方巡視官(yul—mthong)的秉呈。再次祝您健康。假如閣下已收到從大羅布(nob—ched—po)軍隊(rtsergod)之處轉來的年稅,請發一個收訖函來。我等年稅所存……及於闐(Khotan)羊毛,一普熱(Pho—re),對於此等貨物,我正要求論?塔桑提供運輸。如果這些貨物全部運完,將沒有一根頭發和羊毛(bal)不運去。我的署名,請允許我現在附上。特請查驗。

背面:大羅布之稅。

(F.W.Thomas.—kestan[M].London,1951,ppl51~153.)

大羅布(nob—ched—po)年稅中有羊毛(bal)。對羊毛的徵收,該地收稅官(khralpon)應參與其事。地方巡視官(yul—mthong)則可能是當地的軍政長官。

二、文書官(yigepa)

在P.t.1089《吐蕃官吏呈請狀》中還記載,公元830年,沙州設有「萬戶長書記(khridponyigepa)」,在德倫會議下達的沙州蕃漢官員品級序列中排名最末。(吐蕃統治敦煌研究[M);中國藏學,1989,(1):108,114)這一官職目前尚未見有學者進行過專門探討。在P.t.1077《都督為女奴事訴狀》中提到「夕布昔之文書(shibshesgyiyigeba)」,稱其有必要為買賣奴婢文書簽名作證。(敦煌吐善文書論文集[M),四川民族出版社,1986。漢文61;藏文90)該文書中出現了沙州絲綿部落,該部落存在於公元790年~820年,所以「夕布昔之文書(shibshesgyiyigeba)」的任職時間也在此時段,shib含義不明,shesrgya為才識、知識之意。(張怡蓀,藏漢大辭典下冊[Z],民族出版社,1993,2860)此「夕布昔之文書(shibshesgyiyigeba)」有可能是P.T1089《吐蕃官吏呈清狀》中記載的當時吐蕃沙州的「萬戶長書記(khridponyigepa)」。

此沙州「萬戶長書記(khridponyigepa)」當是負責敦煌地區官方公文處理和人口戶籍管理等事務的官員。前引P.t.1078《悉董薩部落土地糾紛訴訟狀》中記載瓜州節度使衙署稅吏論諾熱與文書官(kriyig)論諾三摩諾麥奉命具體負責沙州土地糾紛上訴案件的調查取證,筆者以為此文書官(kriyig,亦即khriyig)實際應是瓜州節度使衙署萬戶長書記(khridponyigepa)的簡稱,王堯、陳踐先生將其譯為押衙,似與kriyig一詞的實際含義聯系不大。由P.t.1078號文書可知,這類官員也負責對土地進行勘檢。吐蕃沙州萬戶長書記(khridponyigepa)也應有此職能。

吐蕃本部刻寫於公元763年之後不久的《恩蘭?達扎路恭記功碑》正面碑文記載:

論達扎路恭之父,「大公」之子孫蕃(繁)衍,均授「尚論長史(zhanglonyigepavi)」權銜,統三百軍丁之職務。

(吐蕃金石錄[M],66,82~83,88)

這個尚論長史(zhanglonyigepavi)應是吐蕃本部政權機構中的書記官(yigepa)。吐蕃統治的河隴西域各地都有書記官(yigepa)之設,P.T.1089《吐蕃官吏呈請狀》記載,吐蕃姑臧節度使衙府設有「機密大書記(gsanggiyigepachedpo)」、「機密中書記(gsanggiyigepavbringpo)」、「機密小書記(gsanggiyigepachung)」、「機密書記小官(gsanggiyigepaphramo)」(吐蕃統治敦煌研究[M],121;中國藏學,1989)。吐蕃瓜州節度使和薩毗等節度使衙署應當也有類似設置。新疆米蘭出土簡牘M.Ixxxiii,5c記載:「……計征稅賦之文書(khralrtsiskyiyigepa)朗?讓茹之田兩突。」(吐蕃簡牘綜錄[M],38)這表明薩毗節度使屬下的書記官(yigepa)還參與徵收賦稅,河隴西域其它地區的書記官(yigepa)也應有此職能。

蕃占時期的漢文文書中經常出現有判官一職,P.2358《祈願文》雲:「京兆都督杜公,惟願繁祉斯集,纖障無遺,……梁卿、閻、康、張、安判官等願天祿彌厚,寵寄日增,……」(楊富學、李吉和,敦煌漢文吐蕃史料輯校社,第一輯,甘肅人民出版社,1999,196)

這些閻、康、張、安等姓判官則可能就是吐蕃沙州的收稅官(khralpon)及書記官(yigepa)等官員。

蕃占時期敦煌漢文文書還記載吐蕃沙州蕃漢判官承擔抄寫經文的任務。S.5824《經坊供菜關系牒》:「應經坊合請菜蕃漢判官等。先子年已前蕃僧五人,長對寫經二十五人。僧五人,一年合準方印得菜一十七馱,行人部落供。寫經二十五人,一年准方印得菜八十五馱,絲綿部落供。」(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M]第2輯,1990,412)

S.5831《請處分寫孝經判官安和子狀》:

寫孝經判官安和子。右件人,在於行(?)累,負(?)眾別行,昨十□□商□致局席設末兒悉給贊諸蕃判官等差□著酒半瓮,至今不與。又酒家征撮,比日之前,手寫大乘,口常穢言不斷,皆是牽萬翁婆祖父羞恥耆年。先因局席上眾言,後有穢言,罰得(?)問局席。安和為(違)眾例,還道媱母,別有人犯者,並甘心受罰。唯有安和雲:我有口言說自由,扦你別人何事。慈烏耳亦猶有乳步(哺)之恩,父母養兒艱辛至甚。去有此言,媱母者,果何言歟。請詳察免眾例,請處分。

(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M]第5輯,1~2)

安和子又見於上引S.5824《經坊供菜關系牒》受絲綿部落供應蔬菜人名單,該人擔任判官,為官方抄寫佛經和《孝經》。沙州抄經活動有可能也由沙州萬戶長書記(khridponyigepa)負責,筆者以為這些抄寫儒釋經文的蕃漢判官也有可能就是吐蕃沙州萬戶長書記(khridponyigepa)的下屬或受其管轄者。

吐蕃各級政權所設之稅務官(khralpon)和書記官(yigepa),職能與唐朝的孔目官有相似之處。學界大多據《大唐六典》與《舊唐書?職官志二》的記載,認為唐朝最早是在中央集賢殿書院中設置孔目官一人,其始置時間為開元五年(717年)(大唐六典[Z],日本店池學園事業部點校本,1973,197;舊唐書[M]卷43.職官志二,中華書局點校本,1852)。《太平廣記》卷一八六「楊國忠」條所引《唐續會要》,載天寶年間尚書省吏部之屬吏有孔目官:

天寶十載(751年)十一月,楊國忠為右相,兼吏部尚書。奏請兩京選人,銓日便定留放。無少長各於宅中引注。……所注吏部三銓選人,專務鞅掌,不能躬親,皆委典及令史、孔目官為之。國忠但押一字,猶不可遍。

(李防等,太平廣記[M],中華書局點校本,1961,1393)

《唐會要》卷七十二《京城諸軍》雲:「(會昌)五年(845年)七月敕,左右神策軍定額官員各十員:判官三員,勾覆官、支計官、表奏官各一員,孔目官二員,驅使官二員。」

(唐會要[M],中華書局排印本,1297)

胡三省在注釋《資治通鑒》時曾多次對「孔目官」一詞作註:「孔目官,衙前吏職也。唐世始有此名。言凡使司之事,一孔一目,皆須經由其手也。」「諸州鎮皆有孔目官,以綜理眾事,吏職也。言一孔一目,皆所綜理也。」「唐藩鎮吏職,使院有孔目官,軍府事無細大皆經其手,言一孔一目,無不綜理也。」「孔目吏,今州部皆有之,謂之孔目官,亦謂之都吏,言一孔一目無不總也。」(資治通鑒[M],卷216玄宗天寶十載(751年)二月胡三省注,卷225代宗大歷十三年(778年)十二月胡三省注,卷228德宗建中四年(783年)九月胡三省注,卷232德宗貞元二年(786年)十一月胡三省注。中華書局點校本,6905,7254,7475)

《唐國史補》卷上記載,韓滉自江東人京,路經大梁,「駐車三日,大出金帛賞勞,一軍為之傾動,(劉)玄佐敬伏。乃使人密聽滉。滉夜問孔目吏曰:『今日所費多少?』詰責頗細,玄佐笑而鄙之。」(李肇,唐國史補[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27)

唐德宗時,淮南節度使陳少游趁亂劫奪兩稅財賦,後來怕被責備,「既而州府殘破,無以上填,乃與腹心孔目官等設法重稅管內百姓以供之。」(舊唐書[M]126,陳少游傳,中華書局點校本,3566)由此可知,唐朝孔目官主要負責掌管官府財賦收支、公文處理等事務,在各級衙府中皆有設置。

唐朝還設有掌書記之職,職能也與吐蕃書記官(yigepa)類同。該職雖置於唐,但淵源甚早,李德裕《掌書記廳壁記》雲:

《續漢書?百官職》稱:三公及大將軍皆有記室,主上表章,報書記,雖列於上宰之庭,然本為從軍之職。……魏氏以陳琳、阮瑀管記室。自東漢以後,文才高名之士,未有不由於是選。其簡才之用亦金馬、石渠之亞。

(李德裕,李衛公別集[M]卷七,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M]集部別集類,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1079,282)

可知漢代軍府設有記室,主管文案,後來南北朝時期又設記室參軍,(資治通鑒[M]卷136,齊武帝永明二年(484年)正月乙亥條,中華書局點校本,4258)到唐代逐漸演變為掌書記,在唐朝的元帥、都統府均有設置。《新唐書》卷四十九下《百官志四下》「外官」條雲:

掌書記,掌朝覲、聘問、慰薦、祭祀、祈祝之文與號令升絀之事。

(新唐書[M],中華書局點校本,1308)

後面又加小字注曰:「景龍元年(707年),置掌書記。」藩鎮之時,節度使府亦設掌書記之職。(參見石雲濤,唐代幕府制度研究[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95~96)

吐蕃文字成熟於松贊干布時期。藏族史籍記載松贊干布命臣下創立文字後,「為了吐蕃屬民能掌握聲明學與語言文字等諸學科,據謂松贊干布勤勉學習長達四年之久,廣大臣民學習寫讀文字亦風行一時。」(巴卧?祖拉陳哇著,黃顥譯,《賢者喜宴》摘譯(二)[J],西藏民族學院學報,1981,(1):4)此時吐蕃政權中開始有了專門負責撰擬詔令公文的官員。

《舊唐書》卷一九六《吐蕃傳》記載,吐蕃王朝大力學習吸收先進的中原文化:「自亦釋氈裘,襲紈綺,漸慕華風,仍遣豪酋子弟,請入國學以習詩、書。又請中國識文之人典其表疏。」(舊唐書[M],中華書局點校本,5222)

這一史料則表明吐蕃政權的公文撰擬及處理程式受到唐朝文化的深厚影響,所以筆者以為吐蕃的收稅官(khralpon)、書記官(yigepa)之設置及其職能應當也受到了孔目官和唐朝掌書記的影響。

三、營田官(ngpon)和水官(chumngan)

吐蕃佔領河隴西域後,在推行吐蕃本部制度的同時,還適應當地實際情況,吸收借鑒了一些唐制來鞏固其對這一地區的統治,營田官(ngpon)和水官(chumngan)的設置即是如此。對吐蕃統治下河隴西域營田官(ngpon)和水官(chumngan)的設置沿革情況、職能、對後世的影響等問題也還有一些值得探討之處。

營田使一職是中原王朝的在邊境地區進行軍事營田的官員。南北朝、隋唐都在邊境地區施行營田,以保證軍糧供給,營田大使多由領軍大將兼任。《資治通鑒》卷二0五記載,武則天延載元年(694年)一月,「以婁師德為河源等軍檢校營田大使」。(資治通鑒[M],中華書局點校本,6493)唐代敦煌地區也存在著營田,一般由民戶承營,無軍事性質。武則天統治末年,均田制日益遭到破壞,民戶逃亡的現象時有發生,許多田地無人耕種,敦煌地區亦是如此。為了招徠人戶墾田耕種,做出規定:凡逃戶之田業,由「官貸種子,付戶助營」(大谷文書2835號,武周長安三年(703年)三月括逃使牒並敦煌縣牒,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M]第2輯,326),改配給其他百姓耕種,這種田地也稱為營田。唐朝設置了檢校營田官負責檢核逃戶田地,與當縣官吏一起判理改配田地事宜,勸人營種。大谷文書2836號《武周長安三年(703年)三月敦煌縣錄事董文徹牒》載:其桑麻累年勸種,百姓並足自供。望請檢校營田官,便即月別點閱縈子及布,城內縣官自巡。」最後一行雲:「牒為錄事董(文)徹牒勸課百姓營田判下鄉事。」(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M]第2輯,328,330)

該文書表明,檢校營田官與縣錄事共同負責勸課營田。另外,據大谷文書2836號背《武周聖歷二年(699年)三月二十日敦煌縣檢校營田人等牒》記載,檢校營田官下屬還有檢校營田人。(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M]第2輯,321)唐睿宗景雲二年(711年)之後,藩鎮興起,節度使之下設有支度營田使。(唐會要,卷78,諸使雜錄上,開元十年六月七日敕:「支度營田,若一使專知,宜同為一額,共置判官兩人。」中華書局排印本,14388)唐朝河西節度使於景雲二年(711年)始設於涼州,(唐會要,卷78,節度使[M],中華書局排印本,1428)轄區為河西地區的涼、甘、肅、瓜、沙等州。據中國歷史博物館藏《唐年代未詳[8世紀中期]河西支度營田使戶口給谷簿計會》記載,河西節度使亦在涼州設置了支度營田使,其餘各州分設州營田使。另外,唐代前期西州地區也實行了營田,但這一地區的營田屬於軍事性質營田,用鎮戍兵士從事營田勞動。(唐五代敦煌的營田與營田使考[A],敦煌歸義軍史專題研究續編[C],249)

安史之亂爆發後,吐蕃逐步佔領了河隴西域之地。由於河隴地區相繼淪陷,永泰二年(大歷元年,766年)五月,河西節度使楊休明被迫徙治沙州(資治通鑒[M]卷224永泰二年五月條,中華書局點校本,7191)。後來楊休明被殺,節度副使周鼎接任節度使兼沙州刺史。吐蕃尚乞心兒率軍攻城,周鼎擬焚城郭引眾東奔,被兵馬使閻朝縊殺。閻朝自領州事,率眾抗蕃,以河西節度使自稱,後彈盡糧絕,以「苟毋徙佗境,請以城降」的條件被迫投降(新唐書[M]卷216,吐蕃傳,中華書局點校本,6101)。在敦煌降蕃的最初幾年中,閻朝擔任了吐蕃部落使,但仍然保留著河西節度使的稱號。P.3481《願文》雲:

粵有千尋石祥,側萬龕靈塔安排,四□□一心,孰輿?則我大檀越大蕃部落使,河西節度、太原閻公,惟公操列寒松,心橫勁草,在官國慎,清異人知,令參遠向於天朝,政化大□於道路。

(敦煌吐蕃漢文史料輯校[M]第一輯,190)

此太原閻公就是自稱河西節度使,帶領敦煌軍民抗擊吐蕃達八年之久的閻朝,在被迫降蕃後擔任吐蕃部落使,統領當地漢族民眾。由於當時吐蕃剛剛佔領敦煌,所以還暫時保留著一些唐朝的建制,閻朝仍然稱河西節度使,而蕃占初期的文書如上海博物館藏《唐定興等戶殘卷》、P.2763V(2)《巳年(789年)沙州倉曹楊恆謙等牒》上都鈐有「河西支度營田使印」(姜伯勤,上海藏本敦煌所出河西支度營田使文書研究[A],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C]第2輯,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337;唐耕耦、陸宏基,敦煌社會經濟文書真跡釋錄[M]第1輯,487)。河西支度營田使正是河西節度使屬下的主管營田事務的官員,原設於涼州,後隨河西節度使一起遷治沙州,在蕃占初期這一建制和河西節度使一樣也仍然存在,其管轄范圍實際也僅限於敦煌地區。但是到了公元790年(庚午),吐蕃在敦煌重新設置劃分部落後,河西節度使同河西支度營田使便不再出現於敦煌文書之中。

吐蕃佔領河隴西域之地後,對當地土地重新加以分配。米蘭出土的米蘭iV,93b記載:

兔年夏,劃小羅布(Nob—chunguvi)王田為五個庄園(Bzhengs—kha),按種田人數多少分配土地。頭領(Dbang—po)和耕種者人數,根據權力與田作慣例,應登記於(戶主)名下,任何人不得擁有地權,或圍圈空地,任何一小塊田產,都要按人數多少分配。(分定之後)不許荒廢田業或破壞田界。此五個庄園的土地都樹立界標。有違制占田破壞田界或使田業荒廢者,將剝奪其田業,沒收其莊稼,並按情節輕重治罪,將各戶種田人的人數造成總冊,交到邊境城堡(MKhar—ris)長官處。凡有陰謀叛亂,破壞水利,反抗官府,圖謀侵奪等事,一律按本城舊法律治罪。大尚論?格桑和論?贊拉本等,屬於首先被委任者,已返回;執行者是節兒貝桑與多貝,此事不得間斷。

背面:十五日內送上具體數字。

(敦煌西域古藏文社會歷史文獻[M],130)

此文書當為吐蕃薩毗節度使文書,表明在大小羅布地區實行的是按種田人數授田。另外據敦煌文書S.9156、S.4491記載,吐蕃在沙州地區實行了計口授田制度,即突田制,按一人十畝(突,dor)授田(楊際平,吐蕃時期沙州社會經濟研究[A],敦煌吐魯番出土經濟文書研究[C],廈門大學出版社,1986,357~366)。為了推行此項政策,吐蕃政權在河隴西域地區借鑒唐制,設立了營田官,吐蕃文稱為ngpon。在姑臧節度使衙署設有大營田官(ngponchenpo),在節度使衙署官員中排名第四,是一名重要官員(吐蕃統治敦煌研究[M],121;中國藏學,1989,(1),105,110)。米蘭出土的73RMF26:16木簡雲:「農田使官拉羅(2hingponlhasgra)領受屬桂之田一突。」(吐蕃簡牘綜錄[M],28)米蘭出土的米蘭xliv,1文書中也出現有營田官(ngpon)塔桑達貝,與節兒論(nserjeblon)等官員一起充當證人簽名(敦煌西城古藏文社會歷史文獻[M],133)。前引米蘭出土的M.I.1viii,006簡牘雲:「農田長官(ngpon)多貢之佣奴農戶,專種蔬菜的零星地……突。」這幾名營田官應是薩毗節度使轄區管理農業的官員。吐蕃統治下的敦煌同樣設有營田官,P.t.1089《吐蕃官吏呈請狀》記載,公元820年,敦煌成立阿骨薩和悉董薩兩個軍事部落,在一個部落任命李布華(1ipuhvar)為普通大營田官(spyivingponchedpo),「雖已有大藏之位,聖上明鑒,賜予相當大藏之褒美。」在另一個部落任命安興子(anhingtse)和沙安(dzaan)為部落營田官(sdevingpon)。(吐蕃統治敦煌研究[M],124;中國藏學,1989)

需要指出的是,吐蕃營田官主要職責之一是負責對土地進行測量,確定面積,對民戶實行計口授田。這與唐朝營田官負責檢核逃戶田地,與州縣官吏一起判理改配田地事宜,勸人營種有所不同。

此外,吐蕃營田官還負責處理土地糾紛。P3613《申年正月令狐子余牒及判詞》是一件完整的官府案卷,百姓令狐子余上書吐蕃沙州官府,要求判還原先被唐朝換給別人的孟受渠附近六畝土地:

盂受索底渠地六畝右子余上件地,先被唐朝換與石英順。其地替在南支渠,被官割種稻,即合於絲綿部落得替,望請卻還本地。子余比日以來,唯憑此地與人分佃,得少多糧用,養活性命,請乞哀(?)衿處分。牒件狀如前謹牒。申年正月日百姓令狐予余牒。

付水官與營田官同檢上。潤示。九日。

盂受渠令狐子餘地陸畝右件地,奉判付水官與:營田官同檢上者。謹依就檢,其地先被唐清(朝?)換與石英順,昨尋問令狐予[余],本口分地發付訖。謹錄狀上。牒件狀如前謹牒。申年正月日營田副使闞水官令狐通牒。

准狀。潤示。十五日。

(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M]第2輯,281~282)

案卷首先是令狐子余的牒狀,吐蕃沙州官員潤在接到其牒狀後隨即在上面批示,命令屬下水官與營田官前去調查。這兩位官員在調查勘檢後又上呈一份牒文,報告令狐子余已得到此六畝口分地。隨後官員潤在這件牒文上又作了批示,同意完結本案。此營田官為營田副使闞某,實際應是部落營田官(sdevingpon)。文書中提到令狐子余田地被「官割種稻」後,官方要補償給他土地,「即合於絲綿部落得替」,所以牒狀中的營田副使闞某和水官令狐通當是絲綿部落營田官。此部落存在於公元820年以前,在公元820年阿骨薩和悉董薩兩個軍事部落成立後消失。

S.2103《酉年(805年)十二月灌進渠百姓李進評等請地牒》記載,李進評等請地耕種,後由沙州某官弁批示:「付營官尋問,實空閑無主,任修理佃種。」(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M]第2輯,374)

營官即營田官。該文書表明,吐蕃敦煌營田官同時也負責檢核「空閑無主」的土地,將其配給請地百姓佃種。這一職能則與唐朝營田官有相似之處。另外據上海博物館藏《唐定興等戶殘卷》記載,蕃占初期,河西支度營田使還負責用僦募方式招募農民強戶營田,(上海藏本敦煌所出河西支度營田使文書研究[A],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M]第2輯,349~352)這也是承襲唐制。吐蕃在河隴西域所設的營田官(ngpon)源自唐朝的營田官,但其職能范圍擴大,與唐朝的營田官已有所不同。

S.542v《戌年(818年)六月沙州諸寺丁口車牛役簿——附亥年至卯年注記》記載有寺戶營田上役,如:「楊進朝五日守囚吳營田夫五日。」「安天奴修倉五日營田夫五日。」(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M]第2輯,385,391)這些寺戶實際上是到官府所有的官田上去耕作。吐蕃時期敦煌寺戶在隸屬於僧團的同時,也同樣是官府的編戶齊民(吐蕃時期沙州社會經濟研究[A],敦煌吐魯番出土經濟文書研究[C],380),所以要到官田上役營田,吐蕃敦煌營田官自然也主管此事。

另外,蕃占時期的敦煌還設有主管水利的水官,除了出現在P3613《申年正月令狐子余牒及判詞》以及S.3074v《吐蕃佔領時期敦煌某寺白面破歷》(「廿六日,白面四斗,付龍真英,充屈水官。」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M]第3輯,169)中以外,還見於P.t.1089《吐蕃官吏呈請狀》。文書記載公元820年阿骨薩和悉董薩兩個軍事部落成立,在一個部落中任命張大力(changstaglegs)為水官(ehumngan),在另一個部落中任命李平(1iphyir)為普通水官(spyiviehumngan),楊六力(yangklulegs)為水官(chumngan),王安(wangan)為部落水官(sdevichumngan)(吐蕃統治敦煌研究[M],124;中國藏學,1989,(1):106~107,111),表明其中一個部落人口較多,所轄區域面積較大,故設置水官人數較多,且有不同級別。這些職官設置源自唐朝沙州的水司及其職官都水令、水官和轄下諸縣所設平水(唐五代敦煌的河渠水利與水司管理機構初探[A],敦煌歸義軍史專題研究續編[C],275~277)。吐蕃統治河隴西域時期,這種職官目前僅見於敦煌。但唐朝和吐蕃在河隴西域各地都進行了廣泛墾殖,興修水利,如前引米蘭iv,93b文書記載:「凡有陰謀叛亂,破壞水利,反抗官府,圖謀侵奪等事,一律按本城舊法律治罪。」表明薩毗節度使轄區也有農田水利工程。所以估計水官在蕃占河隴西域其它地區也有設置。

好像有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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