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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用人形式

發布時間: 2021-07-25 21:15:42

Ⅰ 事業單位招聘用人方式聘用教師控制數是不是只招有教師證的人員

要咨詢一下具體要求,一般情況下是這樣的,但也有一些會放寬要求,先就職後考證也可以

Ⅱ 140、教師聘任有哪幾種形式

(1)招聘,即用人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擇優選拔具有教師資格的所需人員。它的程序一般是先由用人單位或地區經人才交流部門批准,然後以廣告或其他形式提出所需人員的條件、工作性質、任務、待遇等,通常都要對應聘者進行審查、考核(或考試)。對符合條件者,招聘單位即聘任。招聘具有公開、直接、自願、透明度高的優點,有利於發現和合理使用人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聘需要有組織有領導地進行。(2)續聘,即聘任期滿後,聘任單位與教師繼續簽訂聘任合同。一般是在聘任期間,雙方合作愉快,聘任單位仍有工作需要,教師對所從事的崗位滿意,雙方自願續聘合同。續聘合同有關規定和協議可與上次聘任相同,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變化。(3)改聘,亦即改系列聘任。改系列聘任教師職務,應在評審考核的基礎之上,對轉入教師職務系列的人員的任職資格予以重新確認,合格後可改聘相應教師職務,使用新的教師職務名稱,履行新的崗位職責,但工資待遇不變。(4)低聘,即行政領導經聘期考核,認為受聘教師因主觀原因,沒有完全履行崗位職責,考核不合格或產生失職行為,不予教師以續聘,單方面解除聘約,重新簽訂低一級職務的聘約。(5)解聘,即被聘任的教師,在任職期間,如果兩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任職期滿考核不合格,實踐證明其不能履行崗位職責,完不成任期目標,或犯有嚴重錯誤,或因失職造成損失,發生事故,受到處分,或脫離教育教學崗位,私自從事非專業技術工作時間達半年以上者,單位行政領導可予以解聘。(6)拒聘,即已取得相應教師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如果不願應聘(包括續聘)任職,可以向單位領導提出拒聘。單位領導應允許其拒聘,也應允許其到其他單位應聘任職。但拒聘者如不到外單位應聘,則必須服從本單位的組織安排,亦不能享受與原取得的任職資格相應職務的工資待遇。(7)辭聘,在任期內,如因聘任單位領導單方不遵守聘約或對被聘人員無理壓制、打擊報復,致使被聘人員無法履行崗位職責,或被聘人員因生病或因工作調動等原因無法履行崗位職責時,被聘人員有權提出辭聘。單位領導應允許辭聘,雙方因辭聘產生糾紛時,由仲裁單位裁定。(8)兼聘,主要指聘任兼職人員。具體來說,是人才的隸屬關系不變,接受其他使用單位聘任,擔任兼職工作。兼聘可以使人才過於集中的單位的人才橫向流進急需單位,以解決人才在各單位的比例失調問題。(9)返聘,即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返聘不佔單位專業技術職務指標限額,對返聘人員,單位除了要每月發給一定數量離退休金以外,還應發給一定數量的返聘金。返聘對象不局限於本單位。

Ⅲ 單位的用人形式有哪幾種

單位的用人形式是指具有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的單位,運用勞動力組織生產勞動且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形式。目前主要有以下四種分類:

一、從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來分,有固定期限用工、無固定期限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用工3種方式。

二、從聘用勞動者的身份來分,有固定用工和臨時用工2種方式。

三、從工作制度來分,有標准工時工作制用工,不定時工作制用工,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用工3種方式。

四、勞務派遣方式用工: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關系在用人單位。

(3)教師用人形式擴展閱讀:

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注意如下方面:

(1)勞動合同的內容要注意全面。

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

(2)在簽訂書面合同,個人需保留一份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位簽訂的合同是和單位簽的而不是和單位人事部簽的。一般由人事部帶章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3)在試用期內也需要簽訂書面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由此可以得出,勞動者即使是在試用期內,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Ⅳ 我國教師聘任制度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教師聘用制度

國家人事部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中規定:事業單位除按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轉制為企業的以外,都要逐步試行人員聘用制度。國家教育部王湛副部長也在講話中指出:「要打破事業單位用人上的終身制,建立起以聘用制為基礎的用人制度,建立起能上能下、能進能出、有效激勵、嚴格監督、競爭擇優、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各地的改革實踐證明,只有打破用人上的職務終身制和人員單位所有制,才能充分調動和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才能使人才脫穎而出,才能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教師隊伍。據此,為了更進一步推動我校的教育改革,結合上級有關精神,特製定本制度。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平等自願、雙向選擇的原則。學校根據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和學校的教育教學需要,確定學校的機構設置和教師結構比例;教師有權根據本人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選擇適合於自己的工作崗位。

(二)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學校公開教師崗位和職員崗位,教職工有權在平等的基礎上參與競爭,學校根據教職工的工作表現及能力水平擇優錄用。

(三)堅持分層聘任、逐級負責的原則。學校主要負責聘任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年級主任,由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年級主任聘任各自的工作人員和教師;職員和教師要對部門負責人和年級主任負責,部門負責人和年級主任要對學校負責。

(四)堅持本單位教師優先聘任的原則。為了保證人員聘用工作的順利平穩進行,教師聘用應當優先從本單位現有人員中選聘,面向社會招聘的,同等條件下本單位的應聘人員優先。

二、教師聘用的幾種形式

聘用制依其聘用主體實施行為的不同,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招聘。即學校面向社會公開、擇優選拔具有教師資格的應聘人員。一般在上一學年結束後,學校根據辦學規模,核定崗位需求後實施招聘程序。

(二)續聘。即聘任期滿後,學校與教師繼續簽訂聘用合同。一般是在聘用期間,雙方合作愉快,學校仍有工作需要,教師對所從事的工作以及學校的管理方式比較滿意,雙方自願簽訂續聘合同。續聘合同的有關規定和協議可與上次聘書相同,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變化。

(三)解聘。即學校因某種原因,不適應繼續聘用在某一崗位上的教師,雙方解除合同關系。由於聘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因而,單位在聘用期限內終止聘用合同、解聘教師職務時,必須有正當理由,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合同期滿雙方可自然解除聘用關系。

(四)辭聘。即受聘教師主動請求學校解除聘用合同的法定行為。如上所述,聘用合同對聘任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教師因種種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聘用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依照聘用合同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合同期滿後可以不再應聘原單位。

(五)待聘。在教師聘任過程中因種種原因未被聘任的教職工不願到外單位應聘的,可安排校內待聘,待聘一般為3個月,3個月後根據崗位設置情況安排待聘人員試崗,試崗合格,再辦理聘任手續。

三、教師聘用的程序

人員聘用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學校公布空缺崗位及其職責要求、聘用條件、工資待遇等事項;

(二)應聘人員根據學校公布的空缺崗位以及自身的條件提出申請;

(三)學校成立「教師聘用工作組」並組織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

(四)「教師聘用工作組」對應聘人員的實際水平進行考查(在職教師考查在本單位的工作表現及工作業績;新分配教師和新調入教師考查其業務能力),並根據考查結果擇優提出擬聘人員名單;

(五)各年級根據受聘名單及空崗情況提出聘任意向;

(六)各部門根據教師崗聘任情況及職員崗受聘名單,提出職員聘任意向;

(七)學校統一協調教師崗位,決定受聘人員並公布聘用結果;

(八)學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四、聘用合同的主要內容

聘用合同由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人與受聘人員以書面形式訂立。聘用合同一般具備下列條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三)崗位紀律;

(四)崗位工作條件;

(五)工資待遇;

(六)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另就聘用合同再作如下規定:

1、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以及培訓和繼續教育、知識產權保護、解聘提前通知時限等條款。

2、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或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的人員,本人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學校可與其簽訂此類合同。

3、學校與被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

五、教師聘用的配套制度

(一)年度考核制度

學校對受聘人員的工作情況實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是續聘、解聘或崗位調整的依據。受聘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學校可以調整該受聘人員的崗位,或者安排其離崗接受必要的培訓後調整崗位。崗位變化後,應當相應地改變該受聘人員的崗位工資待遇,並對其聘用合同作相應變更。受聘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同意變更的,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二)教師職級制度

建立教師職級制度,意在使每一個教師都有自己的近期目標和努力方向,不斷進取,促進教師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教師職級為校內工資職級,不受國家評定的職稱的限制,不受年齡教齡限制,重在考察實際表現和工作實績,鼓勵人才脫穎而出。具體評定辦法另行規定。

(三)崗位目標制度

按照崗位目標責任總要求,學校把與教育行政部門簽訂的辦學總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到人,建立健全崗位責任目標體系。崗位目標責任制意在使應聘人員明確,在應聘某一崗位的同時,需承擔一定的責任並完成相應的職責,同時也使應聘人員明確應該對自身崗位負責,對聘任單位負責。

本制度自2003年7月11日教職工大會通過,於2003年9月1日起執行。

參考:http://www.ls3.qde.net/E_ReadNews.asp?NewsID=4758

Ⅳ 教師屬於哪種勞動用工形式

參加招考即國家政府統一考試的,考過後為國家事業單位編制,簡稱國邊教師

Ⅵ 全國教師管理系統里的用人形式怎麼

我管理員!有事問我~

Ⅶ 在編教師的用人形式怎麼填

一般填,城鎮合同制、農民合同制、外來工、農民工(勞務)、合同工、編制工等。具體情況,你可以問問學校。

Ⅷ 教師聘任形式依其主體實施行為不同 可分為

教師聘任制依其聘任主體實施行為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形式:
招聘。即用人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擇優選擇具有教師資格的應聘人員;
續聘。即聘任期滿後,聘任單位與教師繼續簽訂聘任合同;
解聘。即用人單位因某種原因不適宜繼續聘任教師,雙方解除合同關系;
辭聘。即受聘教師主動請求用人單位解除聘任的合同行為。

Ⅸ 教師招聘形式都有哪些

現在的教師都是逢招必考。如果你有教師資格證就可以參加教師招聘考試。現在教師有公辦學校招聘,社會辦學教師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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