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農村義務教師和非新機制教師的區別
差別在於發起的單位不同,目的都是一樣的,用來補充農村教師師資力量短缺。
1、考試形式不同:非新機制教師以縣或地級市、區進行,而農村特崗教師招聘考試各省教育廳執行教育部的有關政策進行
2、考試時間不同:非新機制教師各地時間不太固定,可以說貫穿一年始終,而特崗以省為單位統一進行
3、報名方式不同:特崗大多是網上報名,而非新機制教師一般在教育局人事局現場報名較多!
4、考試內容不同:特崗教師考試出題比較統一、固定,非新機制教師各地市、區、縣出題范圍和內容比較靈活、不太固定
5、編制不同:非新機制教師在筆試和面試都過關的情況下,一般可以說編制就拿到手了,而農村特崗教師一般要3-5年後考核認定才可以!
所謂「新機制」教師就是:實行全省統招統派、經費省級負擔、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農村學校使用的補充新機制。」簡稱「新機制教師」。農村義務教師、特崗教師、新機制教師可以在同一個學校上課。

(1)義務教師擴展閱讀:
1、特崗教師(農村義務教育教師)
定義:「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簡稱「特崗計劃」,按照該計劃聘用的教師叫特崗教師
目的:為加強農村義務教育教師隊伍建設,促進農村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創新教師補充機制,提高教師隊伍整體素質,逐步解決教師總量不足和結構不合理等問題
措施:對西部地區「兩基」攻堅縣農村中小學,在不改變教師管理事權的前提下,在現有教師編制內設立特別崗位,由國家公開招募高校畢業生擔任特別崗位教師
薪資待遇:
「特崗計劃」所需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以中央財政為主。中央財政設立專項資金,用於特設崗位教師的工資性支出,並按人均年1.5萬元的標准,與地方財政據實結算。特設崗位教師在聘任期間,執行國家統一的工資制度和標准;
其他津貼補貼由各地根據當地同等條件公辦教師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補助水平綜合確定。凡特設崗位教師工資性年收入水平高於1.5萬元的,高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擔。
省級財政負責統籌落實資金,用於解決特設崗位教師的地方性補貼、必要的交通補助、體檢費和按規定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業保險)應繳納的相關費用,以及特設崗位教師崗前集中培訓和招聘的相關工作等費用。
同時,地方政府還要負責為特設崗位教師解決相關周轉住房等生活條件。三年聘任期間:
執行國家統一的工資制度和標准。與當地正式老師享有同等待遇,績效工資不足的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
津貼補由各地根據當地同等條件公辦教師收入和中央補助水平綜合確定。提供必要的交通補助、體檢費和按規定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享受相應社會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業保險。
三年聘任期滿後:
鼓勵期滿後繼續從事農村教育事業。對願意留在當地學校的,當地政府要負責落實工作崗位,納入教師編制工資發放納入當地財政統發范圍。
重新擇業的,各地要為其重新選擇工作崗位提供方便條件和必要幫助。③可推薦免試攻讀教育碩士。
考試科目:教育教學專業知識+綜合知識
2、新機制教師
定義:2012年3月,湖北省政府為了加強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教師隊伍建設,印發了《省人民政府關於創新農村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機制的意見》(鄂政發[2012]30號)文件,明確規定「從2012年起,全省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新進教師。
實行全省統招統派、經費省級負擔、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農村學校使用的補充新機制。」簡稱「新機制教師」。(另一說法:在湖北,特崗教師又名新機制教師)
薪資待遇:
新機制教師實行年薪制,年薪資金由省級財政保障,其中,安排到執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地方(簡稱,艱邊津貼),年薪3.5萬元。
新機制教師年薪由基本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獎勵性績效工資和農村義務教育學校人才特崗補助組成,納入到現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框架。基本工資標准按國家和省有關工資政策核定;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標准按照全縣義務教育學校同類教師標准核定;
剩餘部分作為農村義務教育學校人才特崗補助。
新機制教師年薪由縣統一發放,直達教師個人工資賬戶。基本工資和基礎性績效工資按月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和人才特崗補助根據績效考核結果每年或每半年發放一次。
新機制教師在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工作期間,享受與當地在職在編教師的有關社保和福利待遇。其養老、醫療(含大病救助險)、工傷、失業、生育、住房公積金等「五險一金」的繳納按所在縣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教師有關政策執行,所需經費由縣級財政統籌解決。
新錄用教師納入全縣教師統一管理,其在農村義務教育學校任教期間,與其他在職在編教師一並管理和考核;在職務晉升、職稱評審等方面與其他在職在編教師同等對待,統籌考慮。
㈡ 教師的義務包括一般道德義務和什麼義務
教師的義務包括很多教育學生的義務指導青年教師的義務,以及培養學生的思想觀念,這的義務組織管理學生建立良好的班集體。
㈢ 教師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㈣ 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一、教師享抄有下列權利:襲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這是教師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應當充分尊重教師的權利;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和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這也是教師的權利之一;
二、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關愛學生;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不體罰學生,尊重學生;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進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學生的責任心;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不體罰學生,及時家校溝通,時刻關心學生的身心狀況,培養學生積極向上的品質;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即使糾正學生的錯誤;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教師應履行哪些義務
《教師法》第八條規定: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㈥ 國教師法》的規定,教師應履行哪些義務
教師義務:
(一)遵紀守法
教師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教師應「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簡稱遵紀守法義務。
(二)履行教育教學職責
教育教學工作是教師的本職工作,也是教師的基本義務。《教師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
《教師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教師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的義務。
(四)愛護尊重學生
《教師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教師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這項可稱「尊重學生人格」義務。
(五)保護學生合法權益
《教師法》第八條第五款規定,教師有「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義務。教師履行本項義務是有特定范圍的。教師應當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主要是指教師有義務制止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和學校工作中侵犯其所負責管理的學生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至於批評抵制有害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主要是指社會上出現的有害於學生身心健康的不良現象。
(六)提高業務水平
《教師法》第八條第六款規定,教師有「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的義務。這項義務可簡稱「提高業務水平」。
㈦ 教師法中規定的教師義務是什麼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專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屬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㈧ 教師的義務有哪些
每一個人都有他的權利和義務作為教師這個崗位的話也有它的權利與義務,她的義務就是教好每一個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