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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師職務培訓

發布時間: 2021-07-28 14:27:05

㈠ 是不是一年教師職務培訓沒達到學時數人社局驗證不過每一年教師職務培訓都驗證

每年的教師職務培訓必須要達到學時的,如果你沒有達到學時,那麼教育局就會給你記錄下來,至於怎麼樣處罰,各地都有不同的政策。

㈡ 河南省中學教師高級職稱評定繼續教育課時有什麼要求,是每年都得培訓還是總課時夠就可以了呢

總 則

一、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中、小學教師的工作能力和教育教學水平,充分調動其教書育人的積極性,促進中、小學教師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推動我省基礎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和我省有關職稱政策,結合我省中、小學教師隊伍實際,制定本條件。
二、本條件為中小學教師申報和評審委員會評審時掌握的基本條件,評審委員會可依據本條件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三、本條件適用於全省各類中學、小學、幼兒園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中小學教學、幼兒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職在崗教師。

分 則

一、申報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愛崗敬業,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
(二)取得相應教師資格。
(三)身體健康,能全面履行崗位職責,完成規定的教學或教研工作任務。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
(四)擔任中學、小學、幼兒園校、園級行政職務1年以上的,須取得相應層次的校、園長培訓合格證書。
(五)小學教師(不含廠、礦所屬小學)申報小學高級教師及中學高級教師任職資格者,須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任務,並經審驗合格。
(六)學歷和任職年限分別符合下列要求
1、申報中學一級教師任職資格者,須大學本科畢業,或大學專科畢業在初中任教,擔任中學二級教師職務4年以上。
2、申報小學高級教師任職資格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中專畢業,擔任小學一級教師職務5年以上;
(2)大學本、專科畢業,擔任小學一級教師職務4年以上。
3、申報中學高級教師任職資格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大學本科畢業,或大學專科畢業在初中任教,擔任中學一級教師職務5年以上;
(2)研究生畢業並取得碩士學位,擔任中學一級教師職務4年以上;
(3)研究生畢業並取得博士學位,擔任中學一級教師職務2年以上。
4、小學高級教師申報中學高級教師任職資格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大學專科畢業,擔任小學高級教師職務10年以上;
(2)大學本科畢業,擔任小學高級教師職務8年以上;
(3)研究生畢業並取得碩士學位,擔任小學高級教師職務4年以上。
5、其他教育機構中從事中小學教研的教研員,申報小學高級教師、中學一級教師以及中學高級教師任職資格者,須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任職年限達到相應要求。
6、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任職年限達到相應要求,可以破格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七)城市中小學教師(當年年底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和幼兒園教師除外)晉升中學高級教師或小學高級教師職務,應有1年以上在農村中小學或薄弱學校任教或支教的經歷,或完成當地教育部門規定的對口支援、結對指導、送課下鄉等支教任務。
(八)任現職以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報:
1、工作嚴重失職,造成惡劣影響,受到縣以上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當年不得申報。
2、受到黨紀、政紀處分,處分期內不得申報。
3、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業績等,3年內不得申報。
二、評審條件
(一)中學一級、小學高級教師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1、專業理論知識和工作經歷、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統的教育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一定的現代教學技術。系統擔任過1門以上課程的講授工作,進行過學科循環教學或擔任過畢業班教學工作。結合教學工作積極開展課外(實踐)活動。
(2)完成規定的教學工作量和教學任務。中學教師年均完成教學工作量不少於320課時,職業中學專業課教師不少於200課時,小學教師不少於400課時,班主任不少於180課時。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師年均教學工作量不少於專任教師的1/2,每學期聽課不少於30節;校級領導年均教學工作量不少於專任教師的1/3,每學期聽課不少於20節。
(3)教學基本功扎實,熟練掌握所教學科的課程標准、教材體系、教學原則和教學方法,並在教學中正確運用。教學效果優良(任現職以來至少1年為優秀)。講授過校級以上公開課、示範課等,獲得良好以上等次。
(4)積極實施素質教育,因材施教,注重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開發學生智力、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根據工作需要,積極承擔班主任工作。所教班級形成良好的班風、學風,學生在各方面得到較全面的發展。
(5)積極參加教育教學研究和教學(課程)改革實驗,具有一定的教研能力。
教研員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統的教育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熟練掌握所研究學科的課程標准、教材、教學原則和教學方法。系統承擔過1門以上學科的教學指導和教學研究工作。工作以來,在基層一線從事教學工作或教學研究、指導工作累計不少於1年。
(2)完成規定的教學研究和教學指導等工作任務。有計劃地深入學校指導教學,每學年縣教研員60天以上,聽課、評課60節以上;市教研員40天以上,聽課、評課40節以上;省教研員30天以上,聽課、評課30節以上。每學年承擔公開課或教師培訓課,指導和培養青年教師成績突出。
(3)具有一定的創新意識和教研科研能力,積極參加學科建設、課程改革和實驗室建設,取得顯著成績。任現職以來,參與並完成本學科1項以上教研科研課題。
2、教育教學水平和工作業績
城市學校教師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條以上(破格申報人員具備4條以上),其中1 、2條中須具備1條以上:
(1)講授過縣以上教育部門組織的優質課(並獲縣、市二等獎以上)、觀摩課、示範課。
(2)獨立撰寫的教育教學研究論文在CN刊物上發表或在市以上教育部門組織的教科研活動中交流2篇以上(均獲市二等獎以上);或獲市優秀教學(科研)成果獎;或教育科研項目、教改課題通過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鑒定。
(3)直接指導的學生在縣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規范的本學科競賽中獲二等獎以上,同時本人被評為優秀輔導教師。
(4)擔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帶班級被評為縣以上文明班集體或本人被評為優秀班主任。
(5)教師節期間,獲得縣以上政府綜合表彰的優秀教師或先進教育工作者稱號;或在教育教學工作的某一方面成績突出,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表彰。

農村學校教師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條以上(破格申報人員具備4條以上),其中1 、2條中必須具備1條以上:
(1)講授過縣以上教育部門組織的優質課、觀摩課、示範課,或2次以上鄉、鎮中心學校組織的優質課(並獲一等獎)、觀摩課、示範課。
(2)獨立撰寫的教育教學研究論文在CN刊物上發表或在縣以上教育部門組織的教科研活動中交流2篇以上(均獲縣二等獎以上);或獲縣優秀教學(科研)成果獎;或教育科研項目、教改課題通過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鑒定。
(3)直接指導的學生在縣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規范的本學科競賽中獲獎,同時本人被評為優秀輔導教師。
(4)擔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帶班級評為鄉、鎮以上文明班集體或本人被評為優秀班主任。
(5)教師節期間,獲得縣以上政府綜合表彰的優秀教師或先進教育工作者稱號;或在教育教學工作的某一方面成績突出,受到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表彰。

教研員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條以上(其中第1條為必備條件),破格申報人員具備3條以上(其中1、2條為必備條件):
(1)在CN學術期刊上獨立發表教育教學研究論文2篇以上,省教研員3篇以上 (其中至少1篇發表在省級以上學術期刊上)。
(2)主持的教育科研項目、教學研究課題、教改實驗成果通過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鑒定,或獲市以上優秀教學(科研)成果二等獎以上(省教研員獲省二等獎以上)。
(3)本人或直接指導的教師2人(次)以上講授過市以上教育部門組織的優質課(並獲市二等獎以上)、觀摩課、示範課,省教研員本人或直接指導的教師2人(次)以上講授過省教育部門組織的優質課(並獲省二等獎以上)、觀摩課、示範課。
(4)教師節期間,獲得市以上政府綜合表彰的優秀教師或先進教育工作者稱號。
(二)中學高級教師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1、專業理論知識和工作經歷、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本學科系統、堅實的教育理論基礎和專業知識,具有一定深度和廣度的相關學科知識。系統擔任過1門以上課程的講授工作,勝任本學科各年級的循環教學,進行過學科循環教學或擔任過3屆畢業班的教學工作。獨立指導學生積極開展課外(實踐)活動。
(2)完成規定的教學工作量和教學任務。中學教師年均完成教學工作量不少於320課時,職業中學專業課教師不少於200課時,小學教師不少於400課時,班主任不少於180課時。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師年均教學工作量不少於專任教師的1/2,每學期聽課不少於30節;校級領導年均教學工作量不少於專任教師的1/3,每學期聽課不少於20節。
(3)具有較強的教學能力和豐富的教學實踐經驗,能熟練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採用科學的教學方法進行教學,是本學科公認的教學骨幹。教學效果顯著(任現職以來至少2年為優秀)。講授過縣級以上公開課、示範課等,獲得優良以上等次。
(4)具有先進的教育理念,積極實施素質教育,因材施教,注重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開發學生智力、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根據工作需要,積極承擔班主任工作。所教班級形成良好的班風、學風,在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培養學生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
(5)積極參加教育教學研究、教學(課程)改革實驗和校本教材開發研究,並在其中發揮組織領導和骨幹作用,具有較強的教科研能力。指導和培養青年教師成效顯著,是學校骨幹教師。
教研員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統、堅實的教育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熟練掌握所研究學科的課程標准、教材、教學原則和教學方法。熟悉本學科各種版本的教材,能指導各個年級的教學工作。系統承擔過1門以上學科的教學指導和教學研究工作。工作以來,在基層一線從事教學工作或教學研究、指導工作累計不少於3年。
(2)完成規定的教學研究和教學指導等工作任務。有計劃地深入學校指導教學,每學年縣教研員70天以上,聽課、評課60節以上;市教研員50天以上,聽課、評課40節以上;省教研員40天以上,聽課、評課30節以上。每學年承擔公開課或教師培訓課,指導和培養青年教師成效顯著。
(3)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和教研科研能力,掌握教學改革和發展的最新動態。積極參加學科建設、課程改革和實驗室建設,取得顯著成績。任現職以來,主持並完成本學科1項以上教研科研課題。
2、教育教學水平和工作業績
城市學校教師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條以上(破格申報人員具備4條以上),其中1 、2條中須具備1條以上:
(1)講授過市以上教育部門組織的優質課(並獲市二等獎或省三等獎以上)、觀摩課、示範課。
(2)獨立撰寫的教育教學研究論文在CN刊物上發表2篇以上,或在CN刊物上發表1篇並另有2篇在市以上教育部門組織的教科研活動中交流(均獲市一等獎或省二等獎以上);或獲省優秀教學(科研)成果獎;或教育科研項目、教改課題通過省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鑒定。
(3)直接指導的學生在市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規范的本學科競賽中獲二等獎以上,同時本人被評為優秀輔導教師。
(4)擔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帶班級被評為市以上文明班集體或本人被評為 優秀班主任。
(5)教師節期間,獲得市以上政府部門綜合表彰的優秀教師或先進教育工作者稱號;或在教育教學工作的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績,受到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表彰;或校長、教學副校長教學管理工作成績突出,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綜合表彰。

農村學校教師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條以上(破格申報人員具備4條以上),其中1 、2條中必須具備1條以上:
(1)講授過市以上教育部門組織的優質課、觀摩課、示範課,或2次以上縣以上教育部門組織的優質課(均獲縣二等獎以上)、觀摩課、示範課。
(2)獨立撰寫的教育教學研究論文在CN刊物上發表或在市以上教育部門組織的教科研活動中交流2篇以上(均獲市二等獎以上);或獲市優秀教學(科研)成果獎;或教育科研項目、教改課題通過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鑒定。
(3)直接指導的學生在市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規范的本學科競賽中獲獎,或直接指導的學生2人(次)以上在縣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規范的本學科競賽中獲獎,同時本人被評為優秀輔導教師。
(4)擔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帶班級評為縣以上文明班集體或本人被評為優秀班主任;或在鄉、鎮以下農村學校教學第一線連續任教20年以上,受到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表彰。
(5)教師節期間,獲得縣以上政府綜合表彰的優秀教師或先進教育工作者稱號;或在教育教學工作的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績,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的表彰;或校長、教學副校長教學管理工作成績突出,受到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綜合表彰。

教研員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條以上(其中第1、2條為必備條件),破格申報人員具備4條:
(1)在CN學術期刊上獨立發表教育教學研究論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發表在省級以上學術期刊上),省教研員5篇以上,其中至少3篇發表在省級以上學術期刊上(其中至少1篇發表在核心期刊上)。
(2)主持的教育科研項目、教學研究課題、教改實驗成果通過省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鑒定,或獲省優秀教學(科研)成果二等獎以上(省教研員獲省一等獎)。
(3)本人或直接指導的教師2人(次)以上講授過省教育部門組織的優質課並獲省二等獎以上(省教研員獲省一等獎)、觀摩課、示範課。
(4)教師節期間,獲得市以上政府綜合表彰的優秀教師或先進教育工作者稱號。

小學高級教師(不含教研員)申報中學高級教師任職資格者,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條以上(其中第1條為必備條件),破格申報人員具備4條:
(1)講授過市以上教育部門組織的優質課(並獲市一等獎或省二等獎以上)、觀摩課、示範課。
(2)在省級以上CN學術期刊上獨立發表教育教學研究論文3篇以上。
(3)主持的教育科研項目、教學研究課題、教改實驗成果通過省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鑒定,或獲省優秀教學(科研)成果二等獎以上。
(4)教師節期間,獲得市以上政府綜合表彰的優秀教師或先進教育工作者稱號;或獲得省學術技術帶頭人稱號。

附 則

一、本條件中規定的申報條件和評審條件須同時具備。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工作以後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其所學專業應與現從事專業一致或相近。取得合格學歷證書滿2年後,達到相應的任職年限,可正常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
二、本條件中的專業理論知識和工作經歷能力、教育教學水平和工作業績的要求均指專業技術人員任現職以來本專業或本學科領域的情況。
三、教學效果須附學校教學效果評估材料。聽課、評課須附聽課、評課記錄和相關材料。優質課、觀摩課、示範課須附本人教案、主辦單位證明和專家評價意見。通過鑒定的項目須附立項報告、研究報告、鑒定證書。成果獎須附研究報告、獲獎證書(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簽章)。班主任工作須附考核材料和獎勵證書。支教經歷須附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證明。獲獎須附獎勵證書,並在《評審表》和《評審簡表》上註明表彰文件的發文字型大小。同一內容的業績不重復使用。
四、論文均限獨著。論文發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專刊、專輯、論文匯集等。綜述、通訊報道等不作為評審論文對待。教師撰寫的論文要有新意,有一定的理論水平,對教育教學工作有較強的指導意義。教研員撰寫的論文要有創新,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對教育教學工作有積極的指導作用。
五、本條件中所稱「市」 指「省轄市」,「縣」指「縣、縣級市、區」;「城市學校」指駐地在縣城以上的學校(含地處農村的高中),「農村學校」指駐地在鄉、鎮以下的學校。
六、本條件中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級。
七、擔任校級職務的申報人員,須在《評審表》和《評審簡表》相應欄目中註明所擔任職務及時間。
八、中小學、幼兒園中非教學人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非中小學教研人員,根據崗位職責,申報中小學教師系列以外的其他相應專業技術職務。
九、本條件自下發之日起實行。原《河南省中小學教師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豫人職 [2003]20號)同時廢止。

㈢ 請問每年舉行的廣東省高中教師職務培訓,教師都必須年年參加培訓嗎

是的。應該每年都參加培訓,這是教師繼續教育的一部分。

㈣ 教師職務和職稱的區別是什麼

這是職稱的兩個環節,及所謂的「評聘分離」。如果你是中學教師,你本科畢專業滿1年後考核屬確定了中學二級教師資格(或再滿4年後參評中學一級教師資格),這時候意味著你具備了中學二級(或一級)教師的任職資格,但是工資並不能兌現。如果單位有二級(或一級)教師空崗,而且把你聘任為中學二級(或一級)教師的專業職務,這時候就可以兌現工資。
這就是所謂的 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和 專業技術職務 之間的評聘關系。
評只是獲得資格,受聘了之後才具有了專業技術職務。

根據單位規定,要獲聘要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相應級別的資格;2、公開競聘;3、是否擔任班主任等……
是不是有培訓等要具體看單位怎麼規定

㈤ 教師職務是什麼

教師職務是一種用人制度,其出發點和歸宿都是為了聘用教師,為了用人,雖然也包括了對教師的評價環節,但評價的目的是為了選拔人才,為教師的聘任服務。

教師職務包括普通教師、教導主任、總務主任、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學院院長、校長助理、副校長、書記、校長等等。

教師是一種職業,教師職務是指教師在所在單位承擔的具體分工,一般是指行政職務,並不是什麼老師能力或級別,而如果是老師級別方面的,那叫做老師職稱。

拓展資料

教師和教師職務是不同的概念:教師是一種職業,教師職務是指教師在所在單位承擔的具體分工,一般是指行政職務,並不是什麼老師能力或級別,比如一般有校長、副校長、教導主任、政教主任、總務主任等。

而如果是老師級別方面的,那叫做老師職稱,比如小學老師有小學二級老師、小學一級老師、小學高級教師、小學中學高級老師等。

㈥ 高中教師中一職稱評定需要哪些條件

1、時間限制
博士研究生畢業,或碩士研究生畢業後並從事教學工作三年以上,經考核合格可認定為中學一級教師; 獲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畢業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三年以上,取得中學二級教師任職資格,並從事助教工作三年以上; 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教學工作五年以上,取得中學二級教師任職資格,並從事中學二級教師工作四年以上; 大學專料畢業後,從事教學工作七年以上(初中段教師),取得中學二級教師職務任職資格,並從事中學二級教師工作四年以上。
2、其他條件,因地區差異而不同,以河南省為例:
1、專業理論知識和工作經歷、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統的教育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一定的現代教學技術。系統擔任過1門以上課程的講授工作,進行過學科循環教學或擔任過畢業班教學工作。結合教學工作積極開展課外(實踐)活動。
(2)完成規定的教學工作量和教學任務。中學教師年均完成教學工作量不少於320課時,職業中學專業課教師不少於200課時,小學教師不少於400課時,班主任不少於180課時。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師年均教學工作量不少於專任教師的1/2,每學期聽課不少於30節;校級領導年均教學工作量不少於專任教師的1/3,每學期聽課不少於20節。
(3)教學基本功扎實,熟練掌握所教學科的課程標准、教材體系、教學原則和教學方法,並在教學中正確運用。教學效果優良(任現職以來至少1年為優秀)。講授過校級以上公開課、示範課等,獲得良好以上等次。
(4)積極實施素質教育,因材施教,注重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開發學生智力、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根據工作需要,積極承擔班主任工作。所教班級形成良好的班風、學風,學生在各方面得到較全面的發展。
(5)積極參加教育教學研究和教學(課程)改革實驗,具有一定的教研能力。
教研員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統的教育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熟練掌握所研究學科的課程標准、教材、教學原則和教學方法。系統承擔過1門以上學科的教學指導和教學研究工作。工作以來,在基層一線從事教學工作或教學研究、指導工作累計不少於1年。
(2)完成規定的教學研究和教學指導等工作任務。有計劃地深入學校指導教學,每學年縣教研員60天以上,聽課、評課60節以上;市教研員40天以上,聽課、評課40節以上;省教研員30天以上,聽課、評課30節以上。每學年承擔公開課或教師培訓課,指導和培養青年教師成績突出。
(3)具有一定的創新意識和教研科研能力,積極參加學科建設、課程改革和實驗室建設,取得顯著成績。任現職以來,參與並完成本學科1項以上教研科研課題。
2、教育教學水平和工作業績
城市學校教師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條以上(破格申報人員具備4條以上),其中1 、2條中須具備1條以上:
(1)講授過縣以上教育部門組織的優質課(並獲縣、市二等獎以上)、觀摩課、示範課。
(2)獨立撰寫的教育教學研究論文在CN刊物上發表或在市以上教育部門組織的教科研活動中交流2篇以上(均獲市二等獎以上);或獲市優秀教學(科研)成果獎;或教育科研項目、教改課題通過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鑒定。
(3)直接指導的學生在縣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規范的本學科競賽中獲二等獎以上,同時本人被評為優秀輔導教師。
(4)擔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帶班級被評為縣以上文明班集體或本人被評為優秀班主任。
(5)教師節期間,獲得縣以上政府綜合表彰的優秀教師或先進教育工作者稱號;或在教育教學工作的某一方面成績突出,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表彰。

農村學校教師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條以上(破格申報人員具備4條以上),其中1 、2條中必須具備1條以上:
(1)講授過縣以上教育部門組織的優質課、觀摩課、示範課,或2次以上鄉、鎮中心學校組織的優質課(並獲一等獎)、觀摩課、示範課。
(2)獨立撰寫的教育教學研究論文在CN刊物上發表或在縣以上教育部門組織的教科研活動中交流2篇以上(均獲縣二等獎以上);或獲縣優秀教學(科研)成果獎;或教育科研項目、教改課題通過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鑒定。
(3)直接指導的學生在縣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規范的本學科競賽中獲獎,同時本人被評為優秀輔導教師。
(4)擔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帶班級評為鄉、鎮以上文明班集體或本人被評為優秀班主任。
(5)教師節期間,獲得縣以上政府綜合表彰的優秀教師或先進教育工作者稱號;或在教育教學工作的某一方面成績突出,受到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表彰。

教研員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條以上(其中第1條為必備條件),破格申報人員具備3條以上(其中1、2條為必備條件):
(1)在CN學術期刊上獨立發表教育教學研究論文2篇以上,省教研員3篇以上 (其中至少1篇發表在省級以上學術期刊上)。
(2)主持的教育科研項目、教學研究課題、教改實驗成果通過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鑒定,或獲市以上優秀教學(科研)成果二等獎以上(省教研員獲省二等獎以上)。
(3)本人或直接指導的教師2人(次)以上講授過市以上教育部門組織的優質課(並獲市二等獎以上)、觀摩課、示範課,省教研員本人或直接指導的教師2人(次)以上講授過省教育部門組織的優質課(並獲省二等獎以上)、觀摩課、示範課。
(4)教師節期間,獲得市以上政府綜合表彰的優秀教師或先進教育工作者稱號。

㈦ 中學高級教師預報預審培訓什麼內容

高級教師基本條件

《意見》的附件提出中小學教師水平評價基本標准條件為:

(一)擁護黨的領導,胸懷祖國,熱愛人民,遵守憲法和法律,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忠誠於人民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牢固樹立愛與責任的意識,愛崗敬業,關愛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二)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及專業知識和教育教學能力,在教育教學一線任教,切實履行教師崗位職責和義務。

(三)身心健康。

(四)中小學教師評聘各級別職稱(職務),除必須達到上述標准條件,還應分別具備以下標准條件:

正高級教師

1.具有崇高的職業理想和堅定的職業信念;長期工作在教育教學第一線,為促進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發揮了指導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輔導員等工作任務,教書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統地掌握所教學科課程體系和專業知識,教育教學業績卓著,教學藝術精湛,形成獨到的教學風格;

3.具有主持和指導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等方面取得創造性成果,並廣泛運用於教學實踐,在實施素質教育中,發揮了示範和引領作用;

4.在指導、培養高級、一級、二級、三級教師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在本教學領域享有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認的教育教學專家;

5.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在高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高級教師

1.根據所教學段學生的年齡特徵和思想實際,能有效進行思想道德教育,積極引導學生健康成長,比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輔導員等工作,教書育人成果比較突出;

2.具有所教學科堅實的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業績顯著,形成一定的教學特色;

3.具有指導與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等方面取得顯著的成果,在素質教育創新實踐中取得比較突出的成績;

4.勝任教育教學帶頭人工作,在指導、培養一級、二級、三級教師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顯成效;

5.具備博士學位,並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備碩士學位、學士學位、大學本科畢業學歷,並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並在小學、初中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城鎮中小學教師原則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學校或農村學校任教經歷。

㈧ 是不是一年教師職務培訓沒達到學時數人社局驗證不過每一年教師職務培訓都驗證不過

是不是一年教師職務培訓沒達到學時數人社局驗證不過每一年教師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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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職務培訓沒有達到學習時,必須得重新學習,大家一定要認真對待

㈩ 教師在職培訓的法律制度化的規定有哪些

第一章 一般原則

第二章 職前培訓

第三章 在職培訓

第四章 教學實習

第五章 延續培訓

第六章 專門培訓

第七章 最後規定

九月二十二日

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規定教學人員之培訓應採取多種、靈活及多樣之方式,並規定培訓課程之計劃或大綱應按照教育制度組織及發展之基本原則及目標而設計。

在此前提下,本法規訂定培訓非高等教育機構之教學人員之法律制度,並訂定在專業領域之學術能力、教學能力,以及適當之個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訓等方面之專業要求。

基於此;

經聽取教育委員會意見後;

經聽取咨詢會意見後;

總督為充實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所定之法律制度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章 一般原則

第一條 (標的)

一、本法規制定幼兒園及中小學教師培訓之法律制度,以及訂定該培訓之協調、行政及輔助制度。

二、本法規所范之培訓形式,根據八月二十九第11/91/M號法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為職前培訓、在職培訓及延續培訓。

三、本法規亦規范作為特殊形式加插於職前培訓或延續培訓中之專門培訓。

第二條 (概念)

為本法規之適用,下列各詞之定義為:

a)職前培訓:對倘未擔任教學職務者給予教學專業資格之培訓;

b)在職培訓:對在職之幼兒園教師及其它教師給予教學專業資格之培訓;

c)延續培訓:旨在補充、更新及深化已具有教學專業資格者之與其教學職務有關之知識、能力及才能之培訓;

d)專門培訓:從學術及教學觀點出發,使教師能於教育制度范疇內擔任特定職務之培訓。

第三條 (指導原則)

幼兒園及中小學教師之培訓應以下列者為指導原則:

a)職前培訓及在職培訓之內容應包括個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訓、文化培訓、專業領域學術知識之培訓以及教學培訓;

b)專門培訓得在職前培訓進行期間獲得,或以學位後課程之形式獲得;

c)延續培訓應以終生自我培訓為出發點,促進教師在個人及職業上之發展;

d)培訓應保持結合學術知識、教學知識、理論及實踐等元素,並應促進學習在教育制度范疇內擔任各種職務所需之能力;

e)培訓應靈活,使教師能在工作上有所轉變;

f)培訓之教學方法應與教師擔任教學職務時將使用之教學方法相似;

g)培訓應有助於批判分析、研究及教學革新之工作,亦應有助於積極適應周圍環境。

第二章 職前培訓

第四條 (目標)

職前培訓旨在培訓教師,其基本目標如下:

a)提高個人及其在社會之發展,以便有助於思考、批判分析、革新、自主、合作等態度及職業操守之形成;

b)在學術、科技、技術或藝術方面之有關專業領域上獲得知識並發展能力;

c)發展上教學及教學實習方面之能力。

第五條 (入讀培訓課程)

入讀職前培訓課程者,最低限度須具備高中學歷。

第六條 (培訓機構)

一、由設有專門培訓單位之高等教育機構負責幼兒園及小學教師之職前培訓,並一般授予專科學位。

二、由設有專門培訓單位之高等教育機構負責中學教師之職前培訓,並一般授予學士學位;學位證書上應註明所教授之科目、科目范圍或科目組別。

第七條 (課程結構)

一、教師職前培訓之課程內容尤應包括下列項目:

a)個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訓;

b)配合未來教學需要之學術、技術、科技或藝術培訓;

c)教育學;

d)由培訓機構指導之教學實習,該實習應得到進行實習之教育機構之合作。

二、在發展教師教學能力及才能之過程中,教學實習應為基本項目,並透過不同活動在課程期間及/或在課程之最後階段,予以實行。

三、在籌辦職前培訓課程及決定課程包括之各項目所佔之比重時,應導守下列原則:

a)有關專業領域之學術培訓項目之比重,按將來任教職務所屬之教育水平而定,因此任教之級別越高,該項目之比重越大;

b)在幼兒園及小學教師之培訓中,教學培訓項目應占較大之比重;

c)在幼兒園及小學教師之課程中,教學培訓及教學實習之總課時不應超過全部課時百分之六十;

d)在中學教師之培訓中,學術培訓之比重不應超過全部課時百分之七十。

四、幼兒園及中小學教師培訓課程計劃所包括之科目、研討會、活動以及其相應之課時須載於設立有關課程之法規中,並須按第三條所訂定之指導原則開展之。

第八條 (專業成績)

完成職前培訓之教師之專業成績為有關課程之最終成績。

第三章 在職培訓

第九條 (目標)

在職培訓之對象為正在擔任教學職務但未具備教學專業資格之人士,其基本目標如下:

a)個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訓,以便有助於培養思考、批判分析、革新、自主、合作等態度及形成職業操守;

b)在學術、科技、技術或藝術方面之有關專業領域之培訓;

c)在教學方面之培訓。

第十條 (入讀培訓課程)

一、正在擔任教學職務或等同職務但未具備從事該等職務之專業資格之幼兒園及其它教師,如同時符合下列要件者,可入讀在職培訓課程;

a)最低限度須具備高中學歷;

b)最低限度從事教學工作一整年,但該時間可在不等年累計而得。

二、上款所指之等同職務為載於現行法例內之職務。

第十一條 (培訓機構)

一、由設有專門培訓單位之高等教育機構負責幼兒園及小學教師之在職培,並一般授予專科學位。

二、由設有專門培訓單位之高等教育機構負責中學教師之在職培訓,並一般授予學士學位;學位證書上應註明所教授之科目、科目范圍或科目組別。

三、在職培訓系在與教師任教之非高等教育機構緊密合作下開展。

第十二條 (課程結構)

教師在職培訓之課程內容尤應包括下列項目:

a)個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訓;

b)配合教學需要之學術、技術、科技或藝術培訓;

c)教育學;

d)由培訓機構指導之教學實習,該實習應得到進行實習之機構之合作。

第十三條 (豁免修讀培訓課程項目)

不具備專業資格之教師在接受在職培訓時,得按其特定情況豁免修讀一個或多個培訓項目;每一情況均按個別方式處理,而有關之培訓機構有權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專業成績)

完成在職培之教師之專業成績為有關課程之最終成績。

第四章 教學實習

第十五條 (組織)

一、教學實習在對應於培訓學員之專業領域程度之非高等教育機構進行,並由培訓機構負責。

二、教學實習在課程最後階段進行時,實習時間一般為學年,並應發給受培

訓學員實際授課時間表。

三、教育暨青年司(葡萄牙縮為DSEJ)在培訓機構之協調下,指定進行教學實習之非高等教育機構。

四、培訓機構應委任一名協調教師,負責使培訓機構受培訓學員進行之培訓計劃與在非高等教育機構進行之教學實習兩者得以互相配合。

五、教育暨青年司在與進行教學實習之非高等教育機構合作下,委任一名教學實習之導師,該導師應在與有關協調教師配合下跟進並指導受培訓學員,並對其評核提供所需之資料。

第十六條 (性質及內容)

一、教學實習之內容包括受培訓學員在其專業領域上之教與學程序之發展,以及對進行教學實習之非高等教育機構教學活動之參與。

二、上款所指之教與學程序之發展尤其包括:認定教學目標、按訂下之目標分析學生之特徵及需要、選擇適合於教學目標及學生之策略吸方法、教學規劃及實行、選擇輔助教材以及評核該教與學程序。

三、受培訓學員教學實習之最後評核由培訓機構在聽取教學實習之導師意見後作出。

第十七條 (教學實習之導師)

一、教學實習之導師應曾接受相當於受培訓學員之教育水平及專門科目之培訓,且為執行其職務每周授課四課時。

二、教學實習之導師一般不應指導超過六名受培訓學員。

第十八條 (受培訓學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受培訓學員於執行教學職務時尤其有下列權利:

a)在教育系統之各范疇上,特別是在學樀、課堂及學校與周圍環境之關繫上,參與教育程序;

b)取得擔任教學職務必需之培訓及信息;

c)獲得技術、物質及資料上之輔助。

二、受培訓學員於擔任教學職務時尤其有下列義務:

a)勤謹及准時到為受培訓學員安排班級及安排與教學實習有關之其它活動之非高等教育機構;

b)對進行教學實習之機構負服從、熱心及保密義務。

第十九條 (年假、缺勤及放棄)

一、受培訓學員在擔任教學職務時,不得於上課期間享受年假。

二、受培訓學員在非高等教育機構進行教學實習缺勤超過三十次或放棄該實習,均視為不合格。

三、受培訓學員得透過向高等教育機構親自提交書面聲明放棄教學實習,而該機構須將聲明通知教育青年司。

第五章 延續培訓

第二十條 (目標)

延續培訓之對象為具備教學專業資格之教師,其基本目標如下:

a)透過不斷更新及深化理論及實踐方面之知識,改善教學質素;

b)提高教師在不同活動領域上之專業能力;

c)鼓勵自我培訓、研究工作及教育革新;

d)在工作上轉變之可行性,以便在各教育水平、級別及教師小組內有較大之流動性。

第二十一條 (指導原則)

延續培訓以下列原則為基礎:

a)培訓實體有開辦延續培訓課程之自由;

b)在制定及執行培訓模式上之竹十月弓木術及教學自主;

c)配合教育制度之需要;

d)機構間之合作;

e)提高教育界之地位;

f)組織在教學、學術及專業方面之教師團體。

第二十二條 (培訓范圍)

延續培訓活動尤其涉及以下各方面:

a)構成本法規所指各教育水平之教學內容之教育學及各專門學科;

b)在不同教學領域內之教學實習及研究;

c)教育科技;

d)個人、職業操守、公民教育及文化培訓。

第二十三條 (培訓形式)

延續培訓活動尤其有以下各種形式;

a)培訓課程;

b)培訓單元;

c)修讀高等教育機構之單項科目;

d)研討會

e)培訓工作坊;

f)實習。

第二十四條 (倡導實體)

由教育暨青年司及下列機構負責開辦延續培訓活動:

a)高等教育機構;

b)官立及私立非高等教育機構;

c)教學專業及學術專業機構;

d)本地區之實體、組織及團體。

第二十五條 (對培訓機構資格之確認)

一、擬根據本法規之規定及為其效力舉辦延續培訓活動之機構,應接受一切確認資格及登記程序。

二、培訓機構應向教育暨青年司申請確認資格,為此應提供以下資料:

a)培訓計劃;

b)培訓員之身分資料及學歷;

c)所舉辦之培訓活動之對象及就讀要件;

d)舉行培訓活動之地點;

e)勤謹制度及/或評核要件。

三、確認資格自作出之日起計三年內有效;資格之要新須重新進行確認資格程序。

四、教育暨青年司應不斷更新已確認資格之培訓機構之登記資料。

第二十六條 (培訓員)

一、具有之學歷不低於對作為培訓對象之教師所要求之最高學歷之專業教師,得擔任延續培訓活動之培訓員。

二、教育暨青年司亦得對在技術及實用性之課程上被公認為有經驗之專業人士,給予專業培訓員之資格。

三、為進行延續培訓栝動,培訓員應預先向其職業上所屬之實體申請許可。

四、如培訓員執行教師職務,而兼職執行培訓職務,由該等職務而產生之時間表不得超過法定限度。

第二十七條 (受培訓學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教師作為受培訓學員具有下列權利:

a)選擇更適合其專業及個人發展計劃之延續培訓活動;

b)與其它受培訓學員合作組織推行教育活動方面之計劃之小組;

c)在不妨礙其擔任職務之教育機構之正常運作下,得被豁免授課以參加延續培訓活動。

二、教師作為受培訓學員,有義務參加屬須優先進行之計劃之一部分及/或為引進教育改革所必需之延續培訓活動。

第二十八條 (對培訓活動之評核)

一、評核延續培訓活動系由受培訓學員及培訓機構按培訓員所提出之建議為之,以分析該培訓課程是否符合預先訂定之目標及在教師之延續培訓上所起之作用。

二、培訓機構應定出評核之方法、處理所收集之資料及促進有關結果之公布。

第二十九條 (對受培訓學員之評核)

一、凡延續培訓活動之時間等於或超過三十小時,應確保對受培訓學員作出個人成績之評核。

二、評核以評語為之。

第三十條 (培訓活動之發出證明)

一、如受培訓學員符合預先訂定及公布之就讀條件及成績要求,培訓機機應就其舉辦之延續培訓活動發出證書。

二、對受培訓學員之出席率未達到課時三分之二之活動,不得發出證明。

三、延續培訓活動之證書應載明培訓活動之舉行日期、名稱、地點、主題內容、課時及形式、以及受培訓學員、培訓員之身分資料及有關培訓機構之認別資料。

第三十一條 (培訓機構之義務)

延續培訓活動完結後,培訓機構有義務將有關之評核報告及其它認為必需之資料送交教育暨青年司。

第三十二條 (延續培訓之監督及跟進)

一、教育暨青年司負責在教學及技術方面監督並跟進本法規所指之延續培訓活動。

二、在進行培訓過程中發現不當情事時,教育暨青年司須促進聽取須負責之實體

三、培訓機構或其培訓員不履行本身之義務時,按嚴重程序,可引致暫時中止或確定取消對有關資格之確認,且不影響在此情況下須負之紀律、民事或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行政當局之輔助)

一、為輔助培訓活動使之得以實行,教育暨青年司得與培訓機構或專業培訓員簽訂合作議定書。

二、教育暨青年司亦得根據向其提交之申請書,輔助以對教育革新起著決定性作用之教學經驗為內容而由任何培訓機構開展之培訓計劃。

第六章 專門培訓

第三十四條 (目標)

專門培訓旨在培養具資格人員以進行教育制度所霥之專門活動。

第三十五條 (培訓范圍)

尤得設立下列專門課程:

a)教學指導;

b)學校之監督及督導;

c)學校行政;

d)持續教育;

e)特殊教育;

f)個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訓;

g)技術職業教育;

h)教學科技。

第三十六條 (培訓形式)

專門培訓得在職前培訓進行期間獲得,或以培訓補充課程或學位後課程之形式獲得。

第三十七條 (培訓機構)

由設有專門培訓單位之高等教育機構負責專門培訓。

第三十八條 (課程結構)

一、專門培訓課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a)有關專業領域之特定培訓;

b)有關學專業領域之方法及技術之實踐方面之培訓。

二、基於報讀者之特徵及開辦課程時之實際情況,課程亦得包括在教育學方面之一般培訓。

第三十九條 (指導原則)

在組織特別培訓課程時,應注意:

a)培訓對象之特徵;

b)學術及教學培訓優於屬技術或行政之培訓;

c)特定培訓項目相對於其它培訓項目而言具主導地位。

第四十條 (評核及發出證明)

修讀專門培訓課程完畢後,負責有關課程之高等教育機構有許可權作出最後評核及發出證明。

第七章 最後規定

第四十一條 (培訓之規劃、協調及評核)

一、教育暨青年司有許可權按教育制度之發展,對教師職前、在職、延續及專門培訓訂定在質及量方面之需求,並使有關培訓活動得以落實。

二、教育暨青年司負責每年登記培訓活動,尤其是每一培訓機構所提供之延續培訓活動;在登記中應指出所涉及之實體,進行培訓活動之日期及地點,培訓活動之水平、形式及時間、主題以及評核之內容及形式。

三、非高等教育機構負責調查對其屬下教師培訓之需求,並制定有關培訓計劃,而該計劃將送交教育暨青年司核准。

四、在教育暨青年司設立一技術暨教學輔助部門,該部門有許可權對非高等教育教學人員之培訓作出規劃、協調及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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