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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證體檢要求

發布時間: 2021-07-31 02:52:40

1. 今年教師資格證認定體檢的標準是什麼

申請人須按照《教育部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關於調整申請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人員體檢標準的通知》(教資字〔2010〕15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要求及《山東省教師資格認定體檢標准及操作規程》(魯教人字〔2001〕22號)規定的標准和程序參加體格檢查,體檢結論為合格。

2. 安徽教師資格證考試認定體檢要求

體檢各地區要求不同,體檢項目為眼科、內科(血壓、呼吸系統、腹部器官)、外科(身高、皮膚、脊柱)、耳鼻喉口腔、胸透、肝功能等,體檢一般會有指定的醫院。

3. 考取教師資格證體檢標准。

一、教師資格證體檢標准:體檢的結論分合格、不合格兩種,體檢結論的有效期為一年。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為體檢不合格。

1、器質性心臟病伴心功能不全者。

2、血壓超過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於11.46/7.4KP(86/56毫米汞柱);單項收縮壓超過21.33KP(160毫米汞柱),低於10.66KP(80毫米汞柱);舒張壓超過12KP(90毫米汞柱),低於6.66KP(50毫米汞柱)。

3、結核病未治癒者。

4、支氣管擴張病,未治癒者。

5、慢性肝炎肝功能不正常者(肝功能正常的乙型肝炎病毒攜帶者除外)。肝炎病原攜帶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驗陽性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者。

6、有各種惡性腫瘤病史者。各種結締組織疾病(膠原疾病)。內分泌系統疾病。

7、麻風病患者,未治癒;性病患者。

8、青光眼;視網膜、視神經疾病(陳舊性或穩定性眼底病除外)。色盲、色弱,申請幼兒園教師和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者。

9、兩眼矯正視力之和低於5.0者(體檢實施中遇此情況,用標准對數視力表中相應的小數記錄法,記錄兩眼視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記錄數值)。根據專業要求檢測辨色力不合格者。

10、兩耳聽力均低於2米。

11、上肢或下肢不能運動;兩下肢不等長超過5厘米/脊柱側彎超過4厘米,肌力二級以下;顯著胸廓畸形。

12、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有較大面積(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風、黑色素痣等。

13、嚴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礙教學工作者。

二、樓主說是殘疾人,但下肢不超過三厘米應該可以考取教師資格證的,相關具體說明的可以到當地的醫院檢查一下。

(3)教師資格證體檢要求擴展閱讀:

教師體檢的規程

1、聽診測量血壓時舒張壓以變音為准,由於精神緊張,血壓超過18.66/12千帕,同時伴有心率快的受檢者(如急發性高血壓),囑其休息一刻鍾到 半小時測第二次,選其中低值,記入體檢表,如仍不正常,適當休息,多測幾次,但必須以體檢當日血壓為准。

2、肝、脾檢查以平卧位平靜呼吸為准。

3、色覺檢查用《喻自萍色盲》或衛生部編印的色覺檢查圖,必須由專科護士或醫師檢查。

4、視力檢查統一採用標准對數視力表,用5分記錄法記錄檢查結果,任何一眼裸視力低於4.8者,須用矯正鏡片測視力,矯正不到4.8者應查眼底。眼底僅見近視特徵無其他異常者,增加鏡片度數遠視力即有所提高,可將實際檢查矯正視力及矯正度數記入體檢表。

5、嗅覺:用醋、酒精、水三種,全能辨別為正常,能辨別1-2種為遲鈍,三種全不辨別者為喪失(體檢時患感冒者,約定一周後復查)。

6、測聽力:用耳語,左右耳分別進行,測聽距離5米。兩耳聽力均在2米以內者,應佩帶助聽器復測,復測均低於5米者不合格。佩帶測聽器測聽距離,應作「+」符號記入體檢表。

4. 教師資格證體檢哪幾項

一、有精神病史、癲癇病史、癔症史。
二、精神疾病(以二級以上專科醫院診斷為依據)。
三、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性病等各種傳染性疾病。
四、嚴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續聲音嘶啞、失聲及口腔有生理缺陷並妨礙發音。
五、兩耳聽力均低於2米。兩耳聽力均在3米以內,或一耳聽力達到5米,但另一耳全聾,不宜從事幼兒教育、音樂學、醫學等教學工作。
六、嗅覺遲鈍或喪失者,不宜從事與化學類、食品科學等相關的教學工作。
七、雙眼中好眼最佳矯正視力低於4.5(0.3)。
八、色覺檢查異常者,不宜從事化學、生物等以顏色作為技術指標和實驗數據的教學工作。
九、面部有較大面積(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風、色素痣或嚴重影響面容(如斜頸、面癱、唇齶裂及其手術後遺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後天性殘缺、畸形等)。
十、步態跛行,著裝後脊柱側彎、駝背,脊柱、四肢有顯著殘疾及先天或後天因素造成的肢體殘缺、畸形、功能障礙。
十一、脊柱側彎大於4厘米,雙下肢不等長大於5厘米、顯著胸廓畸形、主要臟器(心、肺、肝、脾、腎、胃腸等)做過較大手術或男性身高低於170厘米、女性身高低於160厘米,不宜從事體育類教學工作。
十二、嚴重下肢血管疾病影響站立或行走(經手術治癒者除外)。
十三、頸椎病、腰椎間盤突出症、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嚴重的骨關節疾病反復發作,引起功能障礙、關節畸形等合並症。
十四、惡性腫瘤,內分泌系統疾病,血液病(單純缺鐵性貧血除外)以及嚴重的器質性疾病或合並並發症(心腦血管疾病、慢性腎炎等)。
十五、特殊教育崗位的教師,其身體條件是否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酌定。
十六、未納入體格檢查標准、有影響健康和教學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視為體格檢查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根據工作崗位的要求上北京市衛生局確定。

5. 湖北教師資格證考試體檢要求

湖北教師體檢標准:體檢的結論分合格、不合格兩種,體檢結論的有效期為一年,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為體檢不合格。具體考生也可以自行登錄官網查詢。
1、患器質性心臟病伴心功能不全者。
2、血壓超過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於11.46/7.4KP(86/56毫米汞柱)者;單項收縮壓超過21.33KP(160毫米汞柱),低於10.66KP(80毫米汞柱)者;舒張壓超過12KP(90毫米汞柱),低於6.66KP(50毫米汞柱)者。
3、患結核病未治癒者。
4、患支氣管擴張病未治癒者。
5、患乙型肝炎者;具有傳染性的乙型肝炎病毒攜帶者;攜帶肝炎病原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驗陽性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者。(根據人社部【2010】12號文件,本條不再作為申請教師資格體檢依據)
6、患各種惡性腫瘤、各種結締組織疾病(膠原疾病)、內分泌系統疾病者。
7、患各種腎臟疾病伴腎功能不全者。
8、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遊症者。
9、肺切除超過一葉、肺不張一葉以上者。
10、患類風濕病影響肢體功能者;患慢性骨髓炎者。
11、患麻風病者;患性病者。
12、患青光眼及視網膜、視神經疾病(陳舊性或穩定性眼底病除外)者;色盲、色弱,申請幼兒園教師或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者。
13、兩眼矯正視力之和低於5.0者(體檢實施中遇此情況,用標准對數視力表中相應的小數記錄法,記錄兩眼視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記錄數值);根據專業要求檢測辨色力不合格者。
14、兩耳聽力均低於2米者。
15、兩上肢或兩下肢不能正常運用者;兩下肢不等長超過5厘米/脊柱側彎超過4厘米,肌力二級以下者;顯著胸廓畸形者。
16、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有較大面積(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風、黑色素痣者。
17、嚴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因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礙教學工作者。

18、除以上各項外,有其他影響健康和教學工作的疾病者。

6. 教師資格證體檢要求

著裝:
1、要穿比較簡單方便的衣服,心電圖的時候要把衣服掀起來到胸前。內
2、體檢的時候有些容檢查項目要脫鞋,鞋穿簡單方便點的。
3、不要帶過多的飾品,特別是金屬飾品。
材料准備好:
1、身份證
2、體檢表(最好多列印1份,備用)
3、一張彩色的照片(可以提前粘在體檢表上)
4、帶幾百塊的現金(每個省的體檢費用不同),萬一醫院不能轉賬。
空腹:
1、體檢要抽血,抽血前一天晚上,不要熬夜;要吃清淡點,不要喝酒。第二天早晨起來後,不吃早餐,少喝或不喝水。
2、最好早上早點去,抽血不宜過晚,而且人會很多。
3、女生一定要避開生理期。
關於隱形眼鏡:
1、教師對近視程度的要求不是特別高,最好還是別帶隱形眼鏡。
2、小編當時沒測度數,直接自己報的。
體檢過程:
1、醫生會跟你說哪個項目在哪個地方。
2、體檢表上每個檢查項目都需要醫生簽名,要注意是否每個檢查完後醫生都簽了名字。
3、保持好心態。
關於結果:
1、早上去體檢的話,一般下午就能出結果。
2、要在體檢的時間內早幾天去體檢,避免到時候要復檢時沒有時間,錯過認定的時間。
3、拿完體檢結果,准備好材料,就可以到教育局認定啦。
要早點去,怕人很多
不要到體檢時間要結束的那天才去體檢
記得帶好材料

7. 教師資格證體檢驗血要求

驗血要求:抽血作生化指標檢查時,應在早餐前抽空腹血,這樣查出的結果較為准確。尤其是檢查肝功、血糖、血脂等項目,對於空腹的要求更為嚴格。

體檢前一天22點前休息,禁食(包括水),空腹到體檢中心。

拓展資料:

教師資格證體檢要求,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適宜從事教師工作或相關教學崗位的工作。

1.有精神病史、癲癇病史、癔症史。

2.精神疾病(以二級以上專科醫院診斷為依據)。包括:

(1)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執性精神病、反復發作的情感性精神障礙、無法歸類的精神病性障礙、急性心因性精神障礙。(註:經一年以上系統治療、未達治癒或影響社會功能者)

(2)各類腦器質性精神障礙。包括顱內感染、中毒,顱腦外傷、腫瘤,癲癇及腦血管病等。

(3)與文化密切相關的精神障礙。因迷信氣功、巫術等影響職業及社會功能者。

(4)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毒品、酒精、安眠葯依賴並影響社會功能者。

(5)人格障礙的某些亞型。如:反社會型、沖動型、分裂型人格障礙。

(6)神經症的某些類型。如因難治性強迫症、癔症等影響職業及社會功能者。

3.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性病等各種傳染性疾病。(經二級以上醫院或專科醫療機構檢查確已治癒者除外)

4.各型肝炎病毒攜帶者或丙氨酸氨基轉移酶升高者,不宜從事幼兒教育教學及食品科學等相關工作。(根據京教人[2010]14號文件,刪除此條)

5.嚴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續聲音嘶啞、失聲及口腔有生理缺陷並妨礙發音。

6.兩耳聽力均低於2米。

兩耳聽力均在3米以內,或一耳聽力達到5米,但另一耳全聾,不宜從事幼兒教育、音樂學、醫學等教學工作。

7.嗅覺遲鈍或喪失者,不宜從事與化學類、食品科學等相關的教學工作。

8.雙眼中好眼最佳矯正視力低於4.5(0.3)。

9.色覺檢查異常者,不宜從事化學、生物等以顏色作為技術指標和實驗數據的教學工作。

10.面部有較大面積(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風、色素痣或嚴重影響面容(如斜頸、面癱、唇齶裂及其手術後遺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後天性殘缺、畸形等)。

11.步態跛行,著裝後脊柱側彎、駝背,脊柱、四肢有顯著殘疾及先天或後天因素造成的肢體殘缺、畸形、功能障礙。

12.脊柱側彎大於4厘米,雙下肢不等長大於5厘米、顯著胸廓畸形、主要臟器(心、肺、肝、脾、腎、胃腸等)做過較大手術或男性身高低於170厘米、女性身高低於160厘米,不宜從事體育類教學工作。

13.嚴重下肢血管疾病影響站立或行走(經手術治癒者除外)。

14.頸椎病、腰椎間盤突出症、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嚴重的骨關節疾病反復發作,引起功能障礙、關節畸形等合並症。

15.惡性腫瘤,內分泌系統疾病,血液病(單純缺鐵性貧血除外)以及嚴重的器質性疾病或合並並發症(心腦血管疾病、慢性腎炎等)。

16.特殊教育崗位的教師,其身體條件是否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酌定。

17.未納入體格檢查標准、有影響健康和教學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視為體格檢查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根據工作崗位的要求上北京市衛生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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