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的历史
尽管伊丽莎白女王以其睿智严谨,足以代表英国的王室。但是随着传统价值观的解体,全世界都在将传统娱乐化,王室也不可避免地成为外界捕捉的目标。王室成员的丑闻,经由媒体和窥视放大,成为了公众的狂欢。近年来最大的丑闻就来自于戴安娜王妃的前夫查尔斯王储。
❷ 曾经受过性侵犯如何放下
香港著名心性及情感治疗师作家,文化研究硕士,注册临床催眠治疗师,国内知名咨询专家及专栏作家,著有《放下·爱》、《一个人不要怕》等。
邮址:[email protected] 曾经受过性侵犯 Cally童年时曾受过性侵犯,长大后无法放下这段负面历史,觉得自己很肮脏,对身体、性和爱都加以否定,从此强烈排斥异性,很难容纳异性,潜意识里觉得自己经历过不该经历的,因而积压着长期的自卑感和痛苦,发展到不能悦纳自己、又无法悦纳别人的心理病态。 像她这种个案原来也很普遍。 童年时受过性侵犯的女人,长大后或多或少在婚姻和感情关系上都有疤痕,容易出现问题,这是事实,却不是不能改变的事实,重要的是女人要有尊重自己的意识,多了解自己的身体和性权自有的尊严。社会看待受过性侵犯的女性还是抱着有色眼光,这是可以理解但不能接受的不幸。女孩子年纪小不懂得保护自己,只懂害怕,不敢反抗不是她们的错,只是我们一直没有正面和正确的性教育,没有让女性知道如何保护和尊重自己的身体。 身体受过侵犯,本身并没有极大伤痕,更多可能是受惊和受伤的心灵。要医治的是自己心,而不是否定自己的身体,让它雪上加霜。要是连自己也瞧不起自己,否定自己的话,那么将没有人会瞧得起你。不论任何人对自己做过什么,我们都应该保卫和爱护自己,因为,我们是自己最后和最大的爱。爱,就是肯定自己,接受自己。我们没有拒绝噩运的能力,但至少,我们有改变我们的想法和提升自己的余地。这是做人最后的尊严。 放下受害者的角色,影响便不再一样,无须再背负年幼无知的那个自己。曾受性侵犯的女人会担心将来没有男人会要她,或者总会被嫌弃和抛弃。其实她们无须理会男伴最后是否会抛弃自己。反正,没有被侵犯过的女人也会有其它被离弃的际遇,那并不是人能预计的必然结果,也根本不是重点。即使两人会分手,也不是因为过去,而是分手的当下,两个人是否能真正爱得包容和成长。要关心的,是我们是否愿意提升自己,是否希望爱自己,爱别人。过去是已过去,但要从中汲取教训,提高自己的自我价值和意识,不要再被人占便宜,敢于保护自己的身体和性权。能这样的话,过去的创伤经历才没有不幸出现过,也没有毁灭自己。 女人要从身体的禁封和道德的枷锁中跳出来,才能活得更自由和幸福。从来没有污秽的身体,只有污秽的头脑和放不下的执着。
❸ 刑法中强奸罪的历史
各国定义都一样,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有些国家将我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也定为强奸)。
各国定义本罪侵犯的都是妇女的性自由全和生命健康权。只要侵害的客体相同就可以归为同一类犯罪或同一种犯罪。
至于既遂,楼上说的是对的。但是我国采用分类,对于14岁以上的妇女,采用插入说,也就说男方生殖器插入女方生殖器即为既遂;对于未满14周岁的幼女,采用接触说,即两性性器官接触即为既遂。
❹ 现实中,日本到底有没有校园暴力中性侵犯老师的事件多吗有相关媒体报道作证吗
日本的校园暴力很多,但性侵犯老师的好像不多,大部分都是暴力伤害老师的,下面是相关新闻片段:
2005年11月,日本文部科学省公布“小学生存在问题现状”调查结果。调查显示,2004年,日本公立小学学生校园暴力行为总计1890起,是1997年实施调查以来的最高纪录。
根据调查报告中的统计数字,2004年,日本全国23160所公立小学中,665所存在学生暴力事件,总数达1890起,比去年调查数字增加290起,为1997年调查实施以来的历史新高。其中,针对老师的暴力事件增加32.8%,共336起;学生之间的暴力行为增至992起;毁坏公物的行为544起。
不过日本人对老师性侵犯学生倒是挺纵容的,众所周知在日本老师还是挺受人尊重的职业,下面是老师对学生实施伤害的新闻:
据《纽约时报》报道,两年前,日本HAYATO附近一座小镇上的一名16岁高中女生因为发高烧住院,医生发现她患上了急性生殖器疱疹。
这个女学生告诉父母说老师跟她发生了性行为。当女孩父母找到这名老师时,此人却否认这件事,他还警告说如果胆敢告发他那么这个女孩就会被开除出校。
lz不要被什么a字开头的东西糊弄了,老师也是人,也会自我防范的,没那么容易就被性侵犯。不过在中国老师侵犯学生倒变得越来越厉害了,是不是就是和日本人学的呢?我疑惑啊。
❺ 在抗日战争中,日军对女性的蹂躏程度让人无法想象,日军暴行有多残忍
在抗日战争时期,日军对于女性的蹂躏程度让人无法想象,那些蹂躏女性的种种行为,简直不是正常人能够想象出来的。毫不夸张的说,哪怕是牲畜,都比日本兵仁慈的多。
因为日本的暴行,我们对于日本的仇恨似乎是刻在骨子里的,百年屈辱史至今难忘。好在祖国变得越来越强大,国人的腰杆也越来越硬,相信现在的我们已经有资格掌握过去,现在和未来。
如今,我们生活在和平年代,人民安居乐业,国家繁荣富强,希望如今的盛世景况能够给先辈带来一点安慰。
❻ 曾被指控性侵史泰龙究竟有哪些少为人知且是实锤的黑历史
史泰龙他最出名的一个黑历史并且有实锤的就是他1986年在拉斯维加斯拍摄电影《飞越巅峰》的时候和27岁的保镖一起性侵了一位16岁的女粉丝。这真的是特别负面的一个新闻,而且他性侵的还是一个未成年人,这种行为真的是要遭到世人所唾弃,更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的。在当年性侵完那个女孩过后,史泰龙就威胁那个女孩儿让她不要将这件事暴露出去。
据说是那女孩儿和史泰龙发生关系的时候保镖是在浴室的,但是其实史泰龙和那个女生没有发生什么实质性的关系,就是调了情,后来那个女孩是被史泰龙的保镖强迫发生了关系的。当时史泰龙也在现场但是没有对这个行为进行过阻止。这个具体的情节有考证,但是不管史泰龙有没有与那个女孩发生实质性的关系,当保镖强迫女孩的时候史泰龙是理应出来制止的,国外好像和未成年人发生关系不管是否自愿都是违法的。
❼ 怎么介定性骚扰
性骚扰,一个古老又现实的社会问题,它既包含道德考量又包含法律约束。当一个社会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处于匮乏时代,性骚扰事件就相对的“匮乏”,反之,当一个社会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处于丰富时代,性骚扰事件就相对的“丰富”。由此可见,“饱暖思淫欲,饥寒累果腹”的比喻正是对两种不同物质文化水平社会的写照。今日的中国,随着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性骚扰事件的频次增加也就并不奇怪了,只不过这种有违道德与法律的性骚扰事件,却为规范人的道德行为的法律底线带来了定位的困惑。
6月26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草案的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专家表示,尽管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像《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这样明确出现“性骚扰”的字样,但还是在不同的立法层面,明确了反对性骚扰的法律原则。过去,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于大量存在的一般的性骚扰形式并不适用;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又偏向于公共场合,对隐蔽环境中的性骚扰缺乏有效的惩处。
正是由于性骚扰这一概念此前没有明确进入立法视野,导致现行法律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太过原则,可操作性差,让法院、公安部门等在处理性骚扰案件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性骚扰对女性的伤害,有时候并不表现在身体上,更多的是精神上的伤害。草案对性骚扰作出规定,彰显出我国法律更加人性化,更加考虑个人感受,对人的保护更为全面,是法制进步的一个表现。草案首次明文规定禁止性骚扰,正是向社会公众传达这样一个信息:性骚扰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这将有力地震慑性骚扰者,从而减少性骚扰的发生。
从上面的表述看,多年困惑在法律层面难以操作的性骚扰定义,好像是终于找到了归宿--《妇女权益保障法》,只需加以 “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和“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明确修订即可完成。其实不然,笔者认为绞尽脑汁兴师动众地把性骚扰定位在“妇女”层面,有对性骚扰一词的曲解之嫌。性骚扰一词虽说发端于西方国家只有几百年的历史,但在中国的几千年封建社会中早就存在“调戏良家妇女”和“勾引正派男人”等类似性骚扰的道德谴责和司法判例,有些刑罚还相当残酷。而且,在现代社会中,不论男人或女人、不分年龄老与少,对异性实施调情、调戏、勾引、勾搭、猥亵、侮辱、挑逗、瓜葛等等类似的性骚扰现象层出不穷,就连当今的信息时代,广播、电视、报刊、通讯、网络、电子邮件、表演、会展、促销、发廊、酒吧、夜总会、录像厅、按摩房、洗脚房、定点暗娼、街头流莺等等方式和场所,无不存在视觉的、听觉的、文字的、影像的、接触的、精神的等五花八门的性骚扰现象;有对男女儿童实施性骚扰的、有对青年男女实施性骚扰的、有对老年男女实施性骚扰的、有同性之间实施性骚扰的等等无处不在的间接的、直接的、隐性的、显性的性骚扰现象。
如果只把性骚扰确定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下的“妇女”层面的话,难道不是有失偏颇吗?例如,前段时间轰动全球的美国迈克�6�1杰克逊性骚扰幼童案就是实例;现实生活中女上司主动对男下属的性骚扰、女下属主动对男上司的性骚扰难道还少吗?如果只把性骚扰确定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下的“妇女”层面的话,难道不是对性骚扰的定义狭义化吗?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性骚扰其实是一个广义词,性骚扰完全有可能发生在任何情况下,发生在任何人身上。所以,笔者认为,在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立法的资源不应该再被少数人垄断,而应该作为社会的公共资源事先交由全社会讨论,以集思广益的理念制定出符合时代特征和要求的共识性良法,才能让法律具有真正的普适性和操作性,这样的法律才能取得最大的法律效用。
性骚扰并不是只针对“妇女”的狭义性骚扰,而是针对不分年龄大小、男女老少和同性异性的所有人群的广义性骚扰。但从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将性骚扰立法的定位来看的话,当男性遭到性骚扰将无法无依,无处申冤,这确实是法律的定位困惑。其实,类似于性骚扰的惩罚表述在其他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诸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儿童权益保障法》、《青少年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刑法》等。因此,笔者认为,广义性骚扰既然存在于现实社会的方方面面,与其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进行长时间、大规模和高成本的法律审议和修订,还不如就性骚扰进行单独立法,让惩处性骚扰的广义性单独法律适用于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岂不更好。
❽ 医生检查时性侵犯数十名患者,未成年少女都不放过吗
医生检查时性侵犯数十名患者,未成年少女都不放过吗?
你好,作为一名社会领域百家号自媒体创作者、作家、新闻评论人,回答这个问题。
❾ 性骚扰的历史发展
在古代,无论是中国和外国,都没有“性骚扰”这个名词,因为女子是男子的玩物与工具,“骚扰”下并不是什么大事,拈花惹草还会被视为“风流雅事”。20世纪70年代以来,“性骚扰”一词常见于西方的报刊与广播之中,其含义是指:对异性在言语、心理或身体上以性的方式实施非礼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