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化学试剂研究所
天津市华北化学试剂有限公司是1993-06-23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新大路189号B座3楼315室。
天津市华北化学试剂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20105X00640112L,企业法人李洪亮,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天津市华北化学试剂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化工批发(危险化学品凭许可证经营、易制毒品除外);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感光材料、食品添加剂、实验室设备、分析仪器、玻璃器皿、实验室专用耗材、食用农产品:蜂类产品(口服及王浆粉除外)零售兼批发。(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天津市华北化学试剂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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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请问天津地区那几家化学试剂厂的产品质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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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哪里有供应固体刨花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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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天津比较好的化学试剂厂家
化学试剂(chemical reagent)是进行化学研究、成分分析的相对标准物质,是科技进步的重要条件,广泛用于物质的合成、分离、定性和定量分析,可以说是化学工作者的眼睛,在工厂、学校、医院和研究所的日常工作中,都离不开化学试剂。
『伍』 天津市北科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简介:天津市北科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原色谱试剂厂)成立于2007年,是集研发、生产、批发、零售、服务于一体的大型连锁的全球的化工超市。天津市北科化学品精馏实验工厂占地面积5000㎡,拥有各类现代化的检验仪器和先进的反应生产设备,并拥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同时拥有长期从事化学试剂研究开发的中高级技术人员。天津市北科化学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石油醚、分析纯、优级纯试剂、色谱试剂,实验中间体(试剂定制)、基准试剂、生化试剂已通过中国石油化学工业学会质量技术中心认证,质检机构为B级单位并取得了国家生产许可证和进出口权。我厂生产的各类产品广泛应用于中国,欧美,拉丁美洲,中东。比如德国,日本,韩国,外蒙,越南,缅甸,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出口色谱试剂,化学试剂,玻璃仪器,各种实验耗材,玻璃管道设计,玻璃反应斧,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电子、制药、食品、石油、工矿企业,并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
法定代表人:张明川
成立时间:2007-07-06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2010500000070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新大路189号B座111室
『陆』 天津化学试剂零售商店都有哪些
天津市化学试剂商店成立于1955年,是天津市第一家经营化学试剂的单位(原地址:和平路276号)。1980年更名为天津市化学试剂批发公司,后迁址到和平区四平西道5号。是集研发、生产、批发、零售、服务于一体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柒』 林森浩投毒案为什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黄洋的死亡原因到底是什么为什么上海高院没有采信“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的“证据”?为什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请您阅读下文: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35条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月8日上午10:36分,随着法槌清脆的敲击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里,审判长宣读了林森浩投毒案的二审裁决: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林森浩的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林森浩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林森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应予支持。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5条,本裁定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审判决回应了庭审三大争议焦点——
焦点一:涉案毒物的认定
控方:二甲基亚硝胺
辩方:认定二甲基亚硝胺证据不足
二审开庭时,辩护人认为,认定本案涉案毒物系二甲基亚硝胺,证据不足,并申请调取相关案件的质谱图。
二审法院认定:涉案的二甲基亚硝胺是天津化学试剂研究所员工按照科研手册制造的,其含量大于99.9%。多名证人证言证明,吕某2011购买了上述二甲基亚硝胺,并与林森浩使用该二甲基亚硝胺做实验。2013年3月,林森浩从实验室取走上述二甲基亚硝胺并投入寝室的饮水机。证人孙希才等人的证词证实,因为怀疑黄洋系中毒,由相关人员在2013年的4月4日和4月7日将黄洋喝过的水、使用过的杯子、血液、尿液等物证,送去进行检测。
上海市司法鉴定所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显示,在所送的饮用水中检测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的情况说明以及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物证报告均能证实,送检的饮用水桶、封装袋等都能检查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林森浩也供述称,将取回的二甲基亚硝胺都倒入到饮水机中。综上,现有的证据足以证实林森浩将与他人做实验后剩余的二甲基亚硝胺投入到饮水机中的事实。因此,辩护人关于认定毒物系二甲基亚硝胺证据不足的意见不能成立。
对辩护人申请调取相关检验报告、毒物质谱图意见不予支持。
焦点二:黄洋的死亡原因?
控方: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辩方: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二审开庭期间,林森浩的辩护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出庭,胡当庭就其与庄洪胜共同作出的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作出说明,认为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胡志强在庭审中表示,黄洋的病例中有过四次乙肝病毒血清液检查。4月3日第一次检查中,e抗体和核心抗体是阴性;4月6日、8日、12日的后三次检查中,三个抗体全部变为阳性。“唯一的解释就是黄洋感染了乙型病毒性肝炎,若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就不会出现黄洋表现出的乙肝病毒抗体阳性现象。”胡志强还指出,这种爆发性乙型肝炎是在有乙肝病毒大量侵入、人体疲劳、饮酒等不利因素的诱发下,造成的免疫复合物反应。
经法庭核查,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的一般经营范围系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公共关系服务教育咨询、市场调查技术咨询(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注册资金人民币5万元。胡志强与庄洪胜却同为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人员。
当法庭询问胡志强“为什么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不出具相关意见书”时,胡回答“没有人委托,我没有办法取到第一手的资料”。当诉讼代理人询问胡“与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有什么关系”时,胡回答“我们(其与庄两人)是他们聘请的法医专家”。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检察机关在二审开庭时申请了本案鉴定人之一陈忆九出庭作证,陈就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依据向法庭作了说明。
陈忆九表示,5位鉴定专家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明确排除了黄洋的肝损是由甲肝、乙肝、丙肝、戊肝以及HIV病毒、EV病毒、巨细胞病毒及梅毒螺旋体感染所导致的肝损的可能,同时排除黄洋是由于休克、心力衰竭等其他引起肝坏死的基础疾病,没有见到黄洋自身免疫性的原因所引起的肝损的情况。“文书上明确把中毒以外的肝损情况全部予以排除。”他说。
二审法院认定:
第一,黄洋饮用421室饮水机中的水后即发病并导致死亡。黄洋于2013年2月体检时身体健康;多名证人证言证实黄洋案发前晚未饮酒,其于2013年4月1日饮用了饮水机里的水后发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林森浩也供称黄洋饮用了饮水机中被其投毒的水。第二,黄洋体内检出二甲基亚硝胺。第三,《法医病理司法鉴定》均证实,黄洋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两份鉴定意见的鉴定人所在相关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本身均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规范合法,鉴定依据的材料客观,检验防范、检验过程、分析说明和鉴定结论不存在矛盾之处,且能相互印证,法院予以采信。
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和胡志强当庭发表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焦点三:林森浩涉嫌什么罪?
控方:林森浩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方:林森浩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审中,林森浩的一位辩护人认为,林森浩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法院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另一位辩护人认为,林森浩基于玩笑而实施了投毒行为,轻信不会发生致黄洋死亡的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审法院认定:
多名证人证言、林森浩的硕士毕业论文、林森浩等人发表的《实时组织弹性成像定量评价大鼠肝纤维化》等论文及林森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于2011年与他人用二甲基亚硝胺做过大鼠肝纤维化实验,二甲基亚硝胺是肝毒性物质,会造成大鼠急性肝功能衰竭死亡。林森浩到案后直至二审庭审均稳定供述,其向饮水机投入的二甲基亚硝胺已超过致死量。
林森浩关于投毒后将饮水机内水进行稀释的辩解,仅有其本人供述,缺乏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林森浩具备医学专业知识,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会造成人和动物肝脏损伤并可导致死亡,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死亡,依法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次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林森浩辩护律师随后发布声明称,本案量刑过重,不排除受法外因素的影响,不符合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且二审裁定基本没有回答辩护人提出的任何一个主要质疑,譬如为什么不提供毒物质谱图,如果是二甲基亚硝胺,那黄洋喝入的远远不到致死量,为什么黄洋会死亡?非法制造、非法销售的试剂,在完全违反规定存放条件二年后,是否会变质。二审判决不是终局,林森浩案依法将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辩护人希望最高法院能查明事实,回应辩护人提出的合理怀疑,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
林森浩最后想说的话:
想磕头、道歉……希望将遗体捐赠
澎湃新闻记者 李燕 张婧艳
二审宣判后,一身黑衣的林森浩面无血色颓然被押下;林父佝偻站起的身体轰然倒在了旁听席上、林森浩二叔悲伤地奔出法庭;黄洋母亲失声痛哭瘫坐地上、黄洋父亲眼泛泪花搀扶着妻子。
黄洋父亲黄国强说,他对这样的结果感到欣慰,感谢法律的公正判决。
在沉默静坐10分钟后,林父林尊耀终于没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绪,转头痛哭。他说,“我不甘心,会请律师复核和继续申诉,我儿子有罪,但罪不至死。”
上午的宣判结束后,林森浩代理律师即前往第三看守所会见林森浩。律师唐志坚表示,由于林森浩对判决结果早做了最坏的打算,因此对结果不算意外。
唐志坚转述林森浩的话说,今天(1月8日)最想做的事情是见见自己的父母和黄洋的父母,给自己的父母磕头鞠躬,希望他们今后能好好生活,但进法庭时却没能在人群中找到他们。也希望见见黄洋父母,当面给他们道歉。
在判决后,林表示想见黄洋父母,当面鞠躬道歉,但黄洋父亲表示,即便如此依旧不接受道歉。
今天,林森浩通过律师发布了一份捐赠遗体的声明。以下是声明全文:
一、我已经收到上海高院的二审判决,虽然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我会依法聘请律师在最高院死刑复核阶段,陈述二审提出的疑点,我真的不是故意杀人,不管如何,我依然相信司法公正。
二、不管结果如何,我依然要向黄洋的父母道歉,我为我做的事忏悔,希望黄洋父母能慢慢从悲伤中走出去,我也希望我的父母能从悲伤中走出来,我确实不孝,辜负双亲师长的教诲,此生别过,来生再报恩。
三、希望我的悲剧,能让世人吸取教训,希望一起相处的人,能多些体谅和友爱,很多一念之差的错事,希望能借助爱和谨慎,悬崖勒马,铸剑为犁。
四、谢谢这么多支持和帮助我的人,感谢你们,从你们身上我感受到了温暖。也感谢批评我的人,如果能早日听到这么多的批评,或许我就不会干出这件傻事。感谢导师多年的教育,感谢父母双亲的爱,感谢同学们。
在我有限的日子里,我依然会流泪忏悔,尽力学习,锤炼自己,希望能安然面对那最后一刻。我希望将我的遗体捐赠给医院。此生虽然短暂,之前都投入到学业之中,缺乏心灵的滋养,导致酿成大错,最后这几年在司法的漩涡中,身不由己,我希望这最后一件事,能做对。我毕竟年轻,也能付出年轻的生命来赔罪,我的人生落幕了,也希望社会最终能宽恕我。
『捌』 研究所属于企业还是事业单位
研究所属于事业单位。
研究所是指以科学研究为主要目的的社会企事业机构。在我国是一种完成为特殊科研目的和任务而建立的研究机构。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多以企业形式存在。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事业单位不再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而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目前还新兴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资本举办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8)天津市化学试剂研究所扩展阅读:
事业单位的五大特征:
1、提供公共服务:
事业单位的功能实际上就是提供公共事业产品,提供公共事业产品是事业单位产生和存在的基本条件。科、教、文、卫等领域的事业单位,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
2、属于非公共权力机构:
事业单位所从事的事业多是政府职能所派生出来的具体事务,但它却不属于公共行政权力机关,不具有公共行政权力,同类事业单位之间也不能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它对于行政区划内的其他部门或个人也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它只能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术向社会提供诸如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服务,专业性服务是事业单位基本的社会职能。
3、属于知识密集型组织:
绝大多数事业单位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知识密集型组织,专业人才是事业单位的主要人员构成,利用科技文化知识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是事业单位基本的社会职能。
4、经费来源的国产化:
我国的事业单位基本上由国家财政统一拨给各项事业经费,这是中国传统事业管理体制的一个基本特征。
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发展,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日趋呈现多元化的态势,但来自国家的财政拨款在事业单位的经费中仍然占主导地位。现阶段,我国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5、事业单位范围的广泛性:
事业单位的范围涉及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行业部位和领域。其主体具有多元性,其规模具有宏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