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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家投毒杀夫

发布时间: 2020-11-19 07:54:30

① 谁能做这几题法律题目

我认为:
案例1
本案要点之一:周某在进行了犯罪准备活动之后、着手实行以前自动放弃犯罪,属于预备过程的中止。
本案要点之二:王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还是犯罪中止?一般而言,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中止犯罪的,其效力并不当然及于其他共同犯罪人。因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而没有既遂的,其他共同犯罪人只能成立犯罪预备或者未遂。因此,王某应成立犯罪预备。但是,如果在犯罪着手以前,部分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其他犯罪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也没有继续准备或者实行该罪的意思和行为的,应视为默认了他人的中止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案例2
分析:朱某对王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朱某身为公安干警,在没有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开枪向人射击,意图伤害他人。尽管在当时的条件下,朱某对是否击中王某并无确切的把握,但击中与击不中都在其意志范围之内,即对击中王某,朱某主观上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对击中后王某是死是伤也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朱某在开枪时,一无不法侵害的存在,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二是仅凭别人形迹可疑就开枪射击,没有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因此,朱某对自己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②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 黄丽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这不同于犯罪未遂,未遂与中止的区别在于:能达目的而不欲为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未遂(弗兰克公式)

化学家投毒杀夫!你怎么看!

人某一方面太优秀了,在性格方面就会有缺陷,不能走极端啊。

④ 刑法案情-----对于王某的得为应当如果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

1王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回答:王某的行为故意投毒杀害其夫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
理由:投毒行为如果只是指向特定的个人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定投毒罪(修改后刑法称投放危险物质罪).

2,对于王某的得为应当如果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
回答: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她在犯罪过程中,有自动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之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⑤ 毒杀亲夫的刑法案例需要分析

1、肯定构成犯罪
2、她的行为我看应当是犯罪中止,而且没有造成重大后果,应当可以轻判。

⑥ 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

1.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某些犯罪的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这种特殊类型的犯罪中止,需要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和有效性四个特征,缺少其中一个特征,都不能成立此类型的犯罪中止。 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王某出于杀害汤某的目的,实施完成了投放毒药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因而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2.但是其很快就基于自己的意志,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脱险,有效地阻止了既遂结果的发生,因而其行为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根据刑 法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王某的故意杀人罪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了相当程度的身体伤害。因此对王某的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处罚而不是免除处罚。

⑦ 关于刑事案例的几个问题,请懂的人速答,救急,详细解析

我法律知识有限,若答错勿笑:)

1:犯罪预备,因她尚未实施投毒行为且出于自身意志停止继续犯罪.王某是犯罪未遂,因为并非出于他个人主观意志而停止犯罪行为.

2:间接故意
其明知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却放任.

3:不作为(负有解救义务却未履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杀人

4:故意杀人

5:意外事件,不承担责任.因为未表明公安身份,理所当然认为是帮凶,正当防卫.

6:直接故意杀人(属于具体侵害对象错误)

楼下那位网友,第一条我答错了,应该是中止,但是第5条在教科书上可是有标准答案的,不承担刑事责任,最后一条我和你意见不同.

⑧ 一名女子被迫“换亲”后毒杀亲夫,该女子是临时起意还是蓄谋已久

1995年,嫌疑人李梅因"换亲"嫁给受害人韩广,婚后争吵不断,心怀怨恨。1999年,其母去世后,李梅越发感到孤苦无依,罪恶的念头出现,她决定毒死韩广。

原来,当年她在得知韩广死后,就畏罪潜逃了,她身无分文,一路乞讨,遇到了拾荒者张龙,无处可去的她就和他生活在了一起。她一直小心翼翼地活着,不敢出门,就这样活了几十年。有人说,“换亲”是这场犯罪的罪魁祸首,李梅婚后不幸福,才会晾成悲剧。李梅是可怜,但除此之外,李梅自身也不应杀人,这解决不了问题,等待李梅的是法律的制裁。

⑨ 奉节县女子投毒杀夫为何丈夫却在法庭为她求情

2018年8月30日报道,奉节县女子冉某因不堪丈夫长期打骂,便投毒报复丈夫刘某,幸亏抢救及时刘某保住了性命。案发后,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拘捕了冉某,很快,案件查清移送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面对妻子冉某有可能遭受的重罪刑事处罚,丈夫刘某觉得是自己先前的过错行为,才导致了妻子冉某采取极端的报复手段,因此向法院请求谅解妻子冉某,并对其从轻判罚。

丈夫悔过谅解妻子求轻判

奉节县法院在审理此案中,作为丈夫的刘某面对妻子冉某可能遭受的重罪刑事处罚,其内心也感到了自责,认为自己先前打骂妻子行为有过错,才造成了妻子产生报复心理,于是向法院提出谅解妻子冉某的行为,并请求法院对妻子从轻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冉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鉴于被告人冉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认定,被告人冉某作案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冉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且系因家庭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冉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冉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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