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很多方面吧。
首先是国家出面
如果是国际问题就要各国合力解决,而不是继续危害。
『贰』 如何推进群众依法信访,依法维权,依法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推进群众依法信访,依法维权,信访工作人员应遵循:感情原则;研究原则;及时原则;特殊原则;大局原则。
依法处置历史遗留问题需要做到:加强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强化齐抓共管;完善信访公开听证评议机制;强化各级司法机关接受群众告诉、申诉及处理案件的责任和能力,由司法机关承办历史遗留问题,依法解决;依法规范历史遗留问题信访工作秩序;对反映的问题有理或部分有理,但以种种理由提出过高要求的,要明确告知政府政策底线、确保处置政策一致性,尽快打消其无理的念头;引入第三方介入化解机制。
『叁』 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兰州市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细则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房地产业的发展对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形象、拉动全市经济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例如:建设功能调整、规划变更、道路建设、建设单位撤销、破产、以及欠缴税费、未办理规划验收、存在违规行为等原因,造成我市部分群众购房后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并影响了购房人的户口迁移和子女上学等。 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即影响了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对此,市民通过各种方式反映房产证办理难的问题。市委、市政府对这一问题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把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作为重要的民生问题,认真进行研究解决。为认真解决好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对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意见,采取以下措施,集中进行解决。 一、解决原则 以“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分类指导”、“公开公正,解决问题”为原则,坚持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与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相分离,多还旧帐,不欠新帐,切实解决好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 二、受理范围 2009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且购房人入住满一年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住宅楼和含住宅的综合楼。平房、简易住宅楼房不在受理范围内。 三、办理时限 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四、解决办法 (一)商品房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 1、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批准层数范围内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换正本手续,由房产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直接办理产权登记。 2、对违反审批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超层、加单元的房屋由市规划部门进行处理,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0%进行罚款,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对虽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房产部门依据市场规划部门的处理意见予以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3、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已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的,由城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理,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对虽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房产部门依据市城管部门的处理意见予以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4、对属于违规建设且未经处理的,由规划、城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接受处理后,房产部门按第二、三款办理登记。对拒不接受处理的,其在市内投资的其它项目一律停办审批手续;在停止审批其涉及的项目手续的基础上,对企业的证照、资质等在年审是不予受理、审核,直至注销其开发资质;同时,对企业法人列入行业“黑名单”中,在媒体公开进行曝光。 (二)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 1、凡既得《建设工作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批准层数范围内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换正本手续,由房产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直接办理产权登记。 2、对违反审批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超层、加单元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的,由市规划部门进行处理,按建设工作造价的5%进行罚款,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对虽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房产部门依据市规划部门的处理意见予以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3、对户型面积超标准建设,已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的,超标部分按购房当年省政府发布的普通商品房市场价购买,差额部分上缴市财政,持缴税凭证,经市房改办审核同意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三)单位自建房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 1、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批准层数范围内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手续,由房产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直接办理产权登记。 2、对违反审批后的建设工作规划,超层、加单元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的,由市规划部门进行处理,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进行罚款,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对虽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房产部门依据市规划部门的处理意见予以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3、凡单位在划拨土地上自建的存量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上市转让的,由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代收成交价1%(买受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后,予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 (四)房改房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 1、对于单位将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按房改房政策出售给职工,房改审批手续齐全的,在单位提交所售房屋无产权纠纷、无质量问题的承诺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2、对于单位按房改房政策出售给职工的住房,产权单位将售房款挪作他用,但其它手续齐全的,由产权单位对已售房屋的维修责任、维修资金实效期限等出具承诺,经市房改办签署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3、对于单位在国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将已给职工办理房改产权登记的房屋,又调整出售给其他职工的,经市房改办进行审核,并出具调房审核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4、对于单位的自管公有住房,由于建房手续不全等原因未经房改部门批准,自行按房改政策向职工进行出售的,由单位出具具结保证,市房改办对单位房改售房价格和优惠政策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5、中央、省属在兰单位房改遗留问题,由市房改办按照上述办理意见受理审核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五)其他问题的解决办法 1、营业执照或开发资质已被注销的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由购房人持购房合同、付款凭据直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2、企事业单位因改制、撤销不存在的,其所向社会销售的房屋,属于划拨土地的,由买受人补交1%的土地出让金,持购房合同、付款凭据直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土地属有偿使用的,持购房合同、付款凭据直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3、同一幢楼房中,已有部分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判办证的除外),其余房屋按当时的办理依据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4、对拆迁还建楼,因建设手续不全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市、区拆迁办出具确系拆迁人的证明,拆迁单位出具质量、产权明晰的承诺,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拆迁单位不存在的,由拆迁户交纳综合费用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5、将电梯进改建到房屋套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单位自建房,已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的,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五、办理程序 采取“一门受理,分别办理”的工作方法。产权人(单位)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递交材料,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研究,经审查同意后,到房屋管辖和原始档案所在区域的相应登记机构,按照房屋登记程序办理。 六、办理地点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号房地产大厦13楼(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13楼1312号房间) 联系人:吴彤 韩俊珍 联系电话:4607333--8247、8287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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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政府对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案件范围
不属于的。
依据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
(4)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扩展阅读:
行政复议处理的相关要去规定:
1、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为五人以上的,应当推选一至三名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代表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不参加行政复议的,应经其他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同意。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只要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伍』 怎么解决历史遗留房产问题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依据及方法
1、产籍资料不健全。在为这些房屋办理换证、补证等手续时一并健全产籍资料;申请转移登记前需先换证,补全产籍资料。
2、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如果要求产权人将土地使用证重新变更到原房屋所有权人名下,再为其换证,势必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浪费申请人的人力、物力,又增加土地部门的工作量。如果直接过户,房屋的产籍资料又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提交现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证可为原产权人换证,并在登记簿备注栏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上注记土地使用权人已登记到﹡﹡﹡名下,原产权人领证后,随即和下手产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这样,既保证了房地权利主体的一致,又健全了房屋的产籍资料,方便了群众。
3、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填写有误的。如果户口簿有记载,提交户口簿即可;更多情况是户口簿无记载,如果是同音字,可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如果是乳名、曾用名,可由村民委员会和二个与产权人无利害关系的村民,最好是当时的登记工作人员出具证明,受理后,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经公告无异议即可登记发证。
4、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的。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七条“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根据上述规定,笔者的工作单位与国土部门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1987年以前建成的房屋,按照房屋实际的建筑面积登记发证;1987年及以后建成的房屋,对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5%以上的,超出部分不计产权面积,并在房屋平面图上标记,由申请人签字认可。
5、房屋坐落不明确或一人有多套房屋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房与证对应关系证明,按现在统一的门牌号码进行登记。
6、一房多证的情况。如果产权人为同一人时,注销一本房产证即可;如果产权人为不同人时,只要当事人能够协商解决、确认权属,就给予登记。协商不一致的,由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7、建筑面积及四至有误的。申请换证、变更登记等重新测绘,由四邻及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重新进行四至认定。
8、房屋所有权人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六条“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提供用地、批建手续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外迁情况证明,经公告无异议的即可给予登记。
『陆』 新中国历史遗留问题有那些
1、台湾问题2、政体改制问题3、新疆问题4、义务教育问题5、内蒙古问题6、珍宝岛问题7、东北亚问题(和苏联的边界问题以及朝鲜的边界问题)8、中印边界问题、9、中越边界问题10、东海油气田问题11、南海岛礁的争议问题等等……太多了。
『柒』 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如何解决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规定,比照1997年、1998年省政府有关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的政策规定,在1999年1月1日前实施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并已建成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经行政处罚后,符合用地审批条件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违法用地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由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审批。
未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法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批准供地。
(7)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扩展阅读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全市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普查,建立违法建筑台帐和数据库,逐项列明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区位坐标、用地属性、建筑面积、建设时间、类别和用途等内容。违法建筑普查工作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进行普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违法建筑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向违法建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报。
逾期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建筑物所处社区、辖区主要公共场所以及市、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满仍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临时管理,并在普查工作结束时,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市人民政府应当区别其违法程度,根据本决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
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符合确认产权条件的,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在区分违法建筑和当事人不同情况的基础上给予处罚和补收地价款后,按照规定办理首次登记,依法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确认产权的条件、处罚和补收地价款的标准与程序、办理首次登记的条件与程序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捌』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应坚持哪些原则
正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六大原则:1. “向前看”原则;2. “宜粗不宜细”原则;3. “有错必纠”原则;4. 客观性原则;5. 分析个人责任与分析复杂背景相结合的原则;6. 总结成功经验与汲取失败教训相结合的原则。
『玖』 怎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你问的是国家还是私人问题?
对于国家来说就是发展经济,有了实力,不用主动解决就自动解决了。比如XX。
对于私人,第一就是过去了就过去了吧。第二要解决就干脆点,别拖泥带水。第三要认识到回到过去也不是曾经了。
『拾』 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
将来谁力量强了,谁就掌控发言权了,到那时候就解决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