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历史
㈠ 法律的历史和发展
法的历史发展
一、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向前发展变化的,其原因在于人类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基本的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生产力具有活跃性、革命性,当其向前发展变化到一定程度就会引起生产关系发生与之相对应的变化。生产关系的总和就是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的变化也就是经济基础的变化,当生产力变化引起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的变化出现了一定量的变化时,那么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包括法律等等在内的上层建筑就会发生局部的变化。当生产力发生根本性质的变化从而引起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也发生根本性质的变化时,则会导致建立在这种经济基础之上的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发生历史类型的更替。
1、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即是法的发展的一种特殊形式。
2、(1)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
(2)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凡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反映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
(3)划分法的历史类型,有助于认识和揭示法的阶级本质及其发展变化的历史规律。
3、(1)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的社会形态的划分相一致,人类社会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2)前三种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阶级社会的法,体现少数剥削者的利益和意志,通称为剥削阶级类型法。社会主义法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是新的、最高历史类型的法。
4、(1)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并不是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经过法的这四种历史类型。
(2)但法的历史发展的总体过程表明,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法的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也由低级类型的法向高级类型的法依次更替。
5、(1)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的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生产力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同上层建筑的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2)但是,这种更替不是自发进行的,而是必须通过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来实现的。代表新的生产方式的先进阶级只有通过社会革命才能推翻腐朽的统治阶级,夺取政权并实现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二、关于法的历史阶段的其他划分方式
英国的梅因 “身份”的法和“契约”的法 2
美国的庞德 原始的法,严格的法,17、18世纪的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的法,社会化的法,以及下一阶段的世界法 5+1
德国的马克斯•韦伯 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 4
美国的昂格尔 习惯法、官僚法、法秩序(法治) 3
日本的田中成明 自治型法、普遍主义型法、管理型法 3
我国的不少学者 自然经济类型的法与商品经济类型的法 2
义务本位的法与权利本位的法 2
人治的法和法治的法 2
专制的法与民主的法 2
三、资本主义法
(一)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资本主义法的产生有几种典型的模式:英国式模式、法国式模式;
1、在封建社会中后期,逐步出现了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
(1)商法的兴起:这些商法渊源于习惯法,最为典型的是海商法,以后又有一些票据、保险、公司、破产等方面的法规。
(2)罗马法复兴:罗马法原先是统一的、拥有世界霸权的帝国的法律;罗马法是建立在私有制和简单商品生产关系极为发达基础上的,对这方面的法律关系作了详尽规定;罗马法代表了相当高的法律文化水平。
(3)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的出现:
(4)宪法性法律的开始制定:限制王权,试图以政治契约形式确立国王与臣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
2、总的来看,资本主义法主要有这样一些基本特点: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错责任”等原则。
(2)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规定资产阶级民主制、政党制、代议制等法律制度。
(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保障资产阶级法治。
(二)资本主义法的发展
1、除法西斯时期这样的特殊发展外,资本主义法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从自由竞争时期到垄断时期的变化。
2、从自由竞争时期发展到垄断时期,特别是进入20世纪后,资本主义法从“个人权利本位”变化为“社会本位”
(1)法律原则有了许多变化,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加入了“所有权的限制”的内容,并制定了不少调整经济、文化关系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出现了“法的社会化”的趋势。
(2)但资产阶级法的本质并没有根本改变。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发展表现为:
(1)法律基本原则的变化,私有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有不少限制的内容。
(2)法与政府、社会的关系上,政府不仅仅只是“看守人”、“守夜人”,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来干预经济。同时,出现了法的社会化趋向。
(3)法的运行方面的变化,如委托立法、授权立法的出现,行政机关权力日益扩大;准法院组织的出现。
(4)两大法系逐步靠拢,国际立法增多,出现了像欧盟法律那样的超国家组织的法律。
四、社会主义法
1、(1)社会主义法是在推翻旧政权、摧毁旧法体系基础上创建起来的,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2)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是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的工具。
2、(1)新中国的法是在摧毁国民党法律的基础上创立的,是革命根据地法的继承和发展。
(2)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建立还经过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过程。
五、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法的继承是指不同时间条件下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融合和撞击。
法的移植指不同空间条件下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融合和撞击。
(一)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1、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1)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
(2)法作为文化现象,其发展表现为文化积累过程,其继承是不可避免的。
(3)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社会主义法可以而且必然要借鉴资本主义法和其他类型的法。
2、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
(2)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
(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如资产阶级的《法国民法典》即是以奴隶制的罗马法为基础制定的。
3、法的继承的内容:
(1)法律术语、技术、形式。基本的法律概念、术语;立法、执法和司法程序;法律解释方法;法律体系的结构、形式,法律机构的设置等都是可以继承的。
(2)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其中有许多属于技术性规范或者是反映社会整体利益的规范是可以继承的。
(3)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4)反映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都是可以继承的。
(二)法的移植
1、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1)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
(2)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3)法的移植以供体(被移植的法)和受体(接受移植的法)之间存在着共同性,即受同一规律的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纳为前提。
2、法的移植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
(1)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比较落后的国家为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市场经济要求冲破一切地域限制,一个国家借鉴和引进别国的法律,特别是世界各国通行的法律原则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3)法制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而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4)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3、法的移植有以下几种类型:
(1)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至融合和趋同;
(2)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
(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或法律全球化。
4、法的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
(1)要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
(2)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
(3)同时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
㈡ 法律的历史发展
法律的历史和文明的发展之间有着很密切的关连。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约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这部民法典是基于玛特的概念,传统、修辞语法、社会公平为其特色。西元前约1760年时,在汉谟拉比的统治下,古巴比伦法成文法了,并将写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场上供众人观看;此一法典现被称为汉谟拉比法典。但和埃及法律是由历史学家从争讼纪录中拼揍出来一样,汉谟拉比法典也只有少许的文献残留下来,且大部份都已经随着时间而流逝掉了。这些早期的法律对后世文明的影响力是很小的。
旧约圣经大概是仍然和现今法律系统有关的最古老的法律体系,可追溯至公元前1280年。它采取道德责任的模式,作为对良好社会的建议。古雅典(古希腊的小城)是第一个由除了妇人和奴隶之外的广大公民所组成的社会,时间约在公元前8世纪时。当时的雅典并没有法律科学,且古希腊也没有和“法律”有关的字眼以做成指涉的抽象概念。但古希腊法包含了对雅典式民主发展政制上的革新。
罗马法很大程度受到了希腊学说的影响。 它形成了当代法律世界的桥梁,在罗马帝国的盛衰之间的时代里。罗马法在查士丁尼一世时进行了主要的成文法工程,编成了《民法大全》。这部法典在黑暗时代时遗失了,直到11世纪才被重新地发现。中世纪的法律学者自此开始研究罗马法规,并使用其中的概念。中世纪时的英国,国王权威的判决开始发展成了先例的体系,这成为了英美法系。同一时间,在全欧洲,《商人法》形成了,使得商人可以用相似的规范,而非零碎的地方法来交易。作为当代商业法先趋的《商人法》强调著合同的自由和财产的可让与性。当18、19世纪,国家主义兴起之后,《商人法》即并入了国家新的民法典之中。法国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的德国民法典是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民法典。相对于英国的一般法之中充满了大量的判例法,可以写在小本书籍中的法典较易于输出以及供法官使用。然而,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会同的趋向。欧盟法即以条约作为其成文法典,但又由欧洲法院发展其判例。
古印度和古中国有不同的法律传统,且在历史上也有不同的法理学派和实务。《政事论》(约编于公元100年左右,虽然也包含一些较早的资料)和《摩奴法典》(公元100-300年)是印度的基本条约,被认为是可信赖的法律指引。摩奴的中心哲学为容忍和多元,并流传在整个南亚之中。印度教传统和伊斯兰法在印度变为大英帝国的一部份时被一般法取代掉。马来西亚、文莱、新加坡和香港也在那时接受了一般法。东亚的法律传统则反应了对世俗与宗教影响的一种独特的混血。日本是这之间第一个开始将其法律系统依西方世界现代化的国家,引进了少许的法国及大量德国民法典的概念。这也部份反映了德国民法典在19世纪末期逐渐兴起的实力。相似地,传统中国法律也在清朝末数年开始转向西化,在民法典的制定上,参考日本民法典,引进了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制定了中国当代第一部民法典。该法典仍然适用于的台湾。不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中华民国时期所制定的六法全书,现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架构很大程度地受到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律所影响,其型式主要在于牺牲私法而扩大了行政法的领域。不过随着工业化的加速进行,中国的法律架构已经开始出现变革,至少在经济上(若非在社会和政治上的话)的权利上面。1999年的新合同法显示出其对行政优先的立场转向。更甚者,在历经了十五年的协商,中国于2001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而随着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的制定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制定将指日可待。 唐律
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唐朝的主要立法有:
(1)武德时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
(2)贞观时期的《贞观律》、《贞观令》、《贞观格》、《贞观式》;
(3)永徽时期的《永徽律》、《永徽律疏》;
(4)开元时期的《开元律》、《大唐六典》;
(5)大中时期的《大中刑律统类》。
《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在封建社会,法律是维护封建秩序、维持封建礼教和对人民进行镇压的工具。根据这种原则制定的《唐律》,首先把谋反、某大逆、谋叛等定为“十恶”罪,犯者不得赦、减或赎免。其次,保护封建土地所有权,严禁妄认、盗卖、盗耕公私田。再次,竭力维护各种封建性的等级特权,皇族、官僚、富人犯法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减刑或免刑,奴婢、部曲犯法则比“凡人”加等论罪。《唐律》还起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各集团之间、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保证统治机构正常运行的作用。
《唐律》是传世的中国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它对亚洲许多国家产生过显著影响。
拿破仑法典
《拿破仑法典》又称《法国民法典》或《民法典》。《拿破仑法典》是人类历史上资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民法典,原则鲜明,编排合理,逻辑严谨,语言简洁,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这部诞生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时期,为保卫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果实而制定的。而且这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原则也为后来许多欧洲国家借鉴和效仿。随着拿破仑在欧洲的军事扩张,《拿破仑法典》也被应用到法军所到之处。由于该法典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因而对后来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起到了立法规范的作用。这部法典至今仍在使用,但100多年来,随着法国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变化,法典也进行了一百多次的修改 。
汉谟拉比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也是世界上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是汉谟拉比为了向神明显示自己的功绩而纂集的 。法典竭力维护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利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伦社会的情况。
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用阿卡德语写成。刻在一根高2.25米,上周长1.65米,底部周长1.90米的黑色玄武岩柱上,共3500行,正文有282条内容,包括诉讼程序、保护私产、租佃、债务、高利贷和婚姻家庭等 。
㈢ 法律是如何起源和发展起来的
法律的起源一、早期的社会规范
(一)禁忌
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指不可侵犯的神圣事物,二指不可接近的危险和不洁的事物。
(二)图腾
图腾有血亲、祖先、保护神之意。图腾崇拜的规范主要体现为原始人对图腾的行为、食用、称谓(语言)及婚配的禁忌规则。图腾禁忌规则在原始氏族生产和生活中具有惩戒和协调作用,一旦有人触犯氏族的图腾禁忌,则可能被处以忏悔、献祭或驱逐出氏族。
(三)复仇
复仇,是指被害人或其亲属对侵害他们的人所采取的一种报复行为。它是人的自卫本能的体现,因此最初也只是人的动物本能的自发抵抗侵害的个人行为。复仇习惯的演变历史大体反映了氏族习惯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由非理性到相对理性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经历了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三个阶段。复仇习惯的演变过程体现了原始人类为避免血族(或血亲)复仇的毁灭性后果而作出的自然选择,也是人类从蒙昧、野蛮走向半开化半文明的标志。
(四)巫术
巫术是原始社会中人类在与自然和同类的交互行动中获得某种神秘力量的“一种具有实用目的的特殊仪式活动。巫术是法律的规范形式的产生和发展的萌芽。
二、法律起源的原因
根据19世纪以来考古学、人类学的研究成果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导致原始氏族制度解体和法的产生大体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原始社会末期社会经济的深刻变化;其次,法的起源还有其深刻的社会政治根源;第三,社会文化根源。除了上述经济和政治的原因以外,法律的起源还取决于社会文化因素的的成长。
三、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一)在调整方式上,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
(二)在规范形式上,从原始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
(三)在与其他规范的关系上,从浑然一体到相对独立
第二节 法律发展的类型
一、法律发展类型释义
法律发展,是指法律在产生之后由低级形态到高级形态、由简单形态到复杂形态的演进过程。法律的这种演进,是通过缓慢地、循序渐进式地革新来实现的。演变的内容,既包括法律制度,也包括法律的精神和文化。
二、法律的历史类型
(一)奴隶制法
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律形式,是随着原始社会的解体和私有制、奴隶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世界上大多数民族都经历了奴隶制社会这一历史阶段,也都存在着奴隶制法。
(二)封建制法、
封建制法是继奴隶制法之后出现的第二种类型的法。它的形成大致有两个途径:一是随着生产方式的转变,原有的奴隶制法崩溃,封建制法得以建立;二是因封建制度兴起,在先进民族的影响下或主动或被动地直接从原始公社的习惯发展为封建制法。
(三)资本主义法
资本主义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三种类型的法。资本主义从其产生至今,大致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因此资本主义法也相应划分为近代资本主义法和现代资本主义法。
(四)社会主义法
社会主义法具有这样一些特征: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2、意志性和规律性的统一;3、权利与义务的统一;4、自觉遵守和强制实施的统一。
三、法律发展的其他类型
(一)梅因的“身份法—契约法”的发展类型
(二)迪尔凯姆的“简单压制性法—恢复原状性的法律”的发展类型
(三)马克斯?韦伯的“非理性法—理性法”的发展类型
(四)昂格尔的“习惯法到官僚法再到法治”的发展类型
请采纳答案,支持我一下。
㈣ 法律从哪个历史阶段出现
随着国家的出现,奴隶社会的出现,法律便应用而生了!
㈤ 历史上有哪些基本的法的历史类型
1、法的来历史类型的概自念:是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存的法-律,根据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所做的分类。
2.人类历史上迄今主要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产阶-级法;社-会主-义法。
3.凡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上,反映同一阶-级的意-志的法,不论是否同一国-家的法,属于法的同一历史类型。
㈥ 关于法的发展历史问题
一、法律发展的概念
所谓法律发展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及法律行为从萌芽到形成并日益上升与进步的过程。其具体内容包括:
首先,法律发展是依法律现象的历史时间序列而对法律运行所作的考察。
其次,法律发展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与法律行为三重发展的有机统一。
再次,法律发展是法律由混乱、冲突到系统、严密、科学,从简单、低级到复杂、高级的不断上升过程。
最后,法律发展是法律变量和法律变性两者不断融汇渗透的产物。
二、法律发展的特征
(一)从纵向关联上看,法律发展是连续性与间断性的统一。
(二)从横向对照上讲,法律发展是法的地方性与全球性的统一。
(三)法律发展是非平衡性与平衡性的统一。
三,对法律发展过程的分析,一直是法学理论中的颇有争议的问题,东西方学者依其特定的标准和方式进行了种种解脱,归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一)旧中国及日本学者关于法律发展过程的观点。
(二)西方学者关于法律发展过程的学说。
维诺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根据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将法的发展史分解成依次递进的六个时期:一是图腾法即萌芽阶段的法;二是部落法;三是城邦法;四是中世纪法律;五是个人主义的法律;六是社会化的法律。
罗斯科
㈦ 有关法的历史的发展的说法
法的历史类型是法律发展的时间线索,以下有关法的历史类型的说法正确的是()。
A.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是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特征
B.法的历史类型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C.各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不可能在同一历史时段同时存在
D.各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可以在同一历史时段同时存在
参考答案:BD
㈧ 制定法的历史
成文法不可与制定法相混同 制定法作为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律的重要渊源在英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征服者威廉统治时期就颁布了大量的制定法。在亨利二世统治时期,制定法进一步增加。13世纪末,议会开始参与立法。随着议会权力的扩大,其制定法律的权力也不断增长。美国早在殖民地时期就显示了重视制定法的倾向,独立后联邦和各州都颁布了成文宪法。19世纪末以来,英国和美国除了制定许多法规法典处,还颁布了大量委托立法。制定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㈨ 普通法的历史渊源
普通法系里的普通法,即与衡平法系相对应的普通法,则指发源于英格兰,由拥有高级裁判权的王室法院依据古老的地方习惯或是理性、自然公正、常理、公共政策等原则,通过“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具备司法连贯性特征并在一定的司法共同体内普遍适用的各种原则、规则的总称。
从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以后,英国的法律制度随之发生重大变化。诺曼人为了维护从撒克逊贵族那里夺来的土地,镇压农民的反抗,不得不加强王权,实行中央集权制。由亲信顾问组成御前会议(一译御前库里亚或王国法院),协助国王统制全国行政、司法和财务等事务。征服者威廉为了缓和同撒克逊人的矛盾,继续保留地方自治权和日耳曼人的习惯法,但同时又从御前会议派出国库专员监督地方政权、巡回征税和审理涉及税务的诉讼。
亨利二世(1154~1189在位)时,实行司法改革,扩大上述专员的审判权,并在这些专员的基础上建立中央巡回法院,进一步削弱各地封建领主和司法审判权;同时废除神明裁判和决斗,吸收骑士和富裕农民为陪审官参加某些审判活动。被委派定期到各地巡回审判的专员即法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而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英国的这种判例法之所以又叫普通法,就是因为它已不同于以往的地方习惯,它是国家确认的通行于全国的法律。
大多数境外金融中心都把普通法系作为公司和信托公司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