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的意义是:
一、历史文化名城因其丰富的人文资源、深远的文化影响、广泛的知名度而吸引海内外众多旅游者纷至沓来,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也为发展旅游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让大家牢记历史,同时也为了探索古代建筑特点和工业技术。也是本国成为文明古国的有利证据。
二、保护文物、发挥文物作用,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中华民族和社会主义祖国的兴旺、繁荣昌盛有着多方面的重大意义。
1.文物保护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的统一
我国自古就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的国家,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为50多个兄弟民族所共同创造和共同享有。任何一个民族,要通过率民族的历史文物来认识本民族,也要通过其他民族的历史文物来认识其他民族。
大量的历史文物作为民族团结的象征,蕴藏着巨大的感召力和凝聚力,在维护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纽带作用。
2.保护好历史文物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生动教材
保护好历史文物,用它来教育子孙后代正确认识中华民族勤劳勇敢、坚韧不拔、艰苦奋斗的光辉历史,继承和弘扬民族的优良传统,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发挥历史文物的爱国主义教育作用,对于培养中华民族的一代新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文物是历史文化研究和现代科技文化创新、发展的依据
文物作为历史文化的载体,是历史研究的第一手史料,是科学发明和文艺创作的重要借鉴和源泉。在尚无文字记载的历史发展阶段,没有文物资料,就没有历史研究可言。我国许多专业学科的历史,正是利用了现存的大量文物资料,才得以理顺其来龙去脉和演变、发展的历程。今天的科技文化创新和发展离不开历史文化遗产。因此说大量古代科技和艺术成果,至今还在被利用、借鉴和继承,成为发展繁荣现代科技、文化、艺术不可缺少的条件。保护好文物对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学术、科技、文化有重要意义。
4.历史文物是县道德教育的好教材,对加强德育教育,以德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大量的历史文物从各个不同的侧面或领域展现了中华民族的精神风采,是我国历代优秀的传统文化和创造才能的实物见证。人们通过对文物的参观、鉴赏和研究,可以陶冶情操,启迪智慧,受到传统美德和审美价值的教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5.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文化交流和友好关系的发展
我国文物丰富多彩的内涵,亦可供世界其他民族借鉴和鉴赏,在出国展览时,被誉为“文化大使”受到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欢迎,甚至许多国家兴起“中国文物热”历久不衰。中国文物在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文化交流和友好关系方面发挥着积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具有现实意义。
总之,我们要从弘扬民族文化、振兴民族精神、实现民族复兴的高度,认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认识到尽可能完整地保留祖先留下的珍贵遗产并使之传之于后世,是我们这一代人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版要求;
(权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③ 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什么时候提出的背景是什么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确定并公布。是1982年根据北京大学侯仁之、建设部郑孝燮和故宫博物院单士元三位先生提议而建立的一种文物保护机制。被列入名单的均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且正在延续使用的城市。目前中国已公布了103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第一批:1982年2月8日公布,共24处
第二批:1986年12月8日公布,共38处
第三批:1994年1月4日公布,共37处
增补a:2001年8月10日公布,共1处
增补b:2001年12月17日公布,共1处
增补c:2004年10月1日公布,共1处
增补d:2005年4月14日公布,共1处
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按照各个城市的特点主要分为七类即
古都型:以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物、古都的风貌为特点,如北京、西安;
传统风貌型:保留一个或几个历史时期积淀的有完整建筑群的城市,如平遥、韩城;
风景名胜型:由建筑与山水环境的叠加而显示出鲜明个性特征的城市,如桂林、苏州;
地方及民族特色型:由地域特色或独自的个性特征、民族风情、地方文化构成城市风貌主体的城市,如丽江、拉萨;
近现代史迹型:反映历史上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为其显著特色的城市,如上海、遵义;
特殊职能型:城市中的某种职能在历史上占有极突出的地位,如“盐城”自贡、“瓷都”景德镇;
一般史迹型:以分散在全城各处的文物古迹为历史传统体现主要方式的城市,如长沙、济南。
④ 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 公司成立时系经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集体企业,正式成立于1994年4月20日;1998年1月24日,公司名称由“苏州市平江建筑装潢装饰工程公司”变更为“苏州市平江区集体(国有)资产经营公司”;2013年10月18日,公司名称由苏州市平江区集体(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变更为“苏州市平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14年2月25日,公司名称由“苏州市平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变更为“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
成立时间:1994-04-20
注册资本:57220.0236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2050300000036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公司地址:苏州市临顿路216号7号楼
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简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从保护城市地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的专项规划,是文物管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是人类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产物,是标志人类所处时代和所处地域的社会缩影,它反映了某个时代和地域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最高成就,是一批长期积累起来的历史文化遗产。
为保护这些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世界上许多国家采取了保护政策,加强保护规划,并专门为之立法。意大利的威尼斯基本保持了原来的风貌。法国巴黎旧城区基本保存了原有的布局。美国恢复和保护了威廉斯堡18世纪殖民地时期的古镇。苏联在1949年公布了历史名城名单,把这些城市置于建筑纪念物管理总局的特殊监督之下。日本于1971年发布了《关于古都历史风土保存的特别措施法》,对历史文化名城加强了保护。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许多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或是近、现代革命运动和发生重大历史事件的地方。
在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2年 2月公布了第一批2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它们是:北京、承德、大同、南京、苏州、扬州、杭州、绍兴、泉州、景德镇、曲阜、洛阳、开封、江陵、长沙、广州、桂林、成都、遵义、昆明、大理、拉萨、西安和延安。
1986年12月又公布了第二批38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它们是:上海、天津、沈阳、武汉、南昌、重庆、保定、平遥、呼和浩特、镇江、常熟、徐州、淮安、宁波、歙县、寿县、亳州、福州、漳州、济南、安阳、南阳、商丘(县)、襄樊、潮州、阆中、宜宾、自贡、镇远、丽江、日喀则、韩城、榆林、武威、张掖、敦煌、银川和喀什。
两批共计62个。 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丰富多彩,各具特色。
按照历史和自然文化特征,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可分为 7类:①历史上以政治中心为主的都城、省城、州城或府城、县城;②风景如画、依托山水名胜和重点文物古迹为主的名城;③以传统手工业、商业特别著称的名城;④少数民族地区传统文化特色突出的名城;⑤边境、口岸及长城沿线以军事防御为主的历史城镇;⑥以海外交通为主的港口名城;⑦重点革命纪念地名城。其中有不少名城可以兼有几个特征。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分为2级:①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②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等为法律依据,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根据城市的历史价值、地理条件、民族特征、布局现状、建设需要和发展限度而作出的带有综合性的专题规划。
划分整个城市为不同的环境风貌分区并确定分区的基调,这是保护历史老区和建设新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对比统一、在规划上“分而治之”的首要准则和手法。环境风貌和基调是社会生活的集中反映。历史文化名城的这种反映,主要包括在两类风貌分区和相应的两大基调之中。一是来自城市历史舞台的遗存和记忆,即反映历史文化基调的历史保护区,如历史分区或历史风貌分区;二是来自城市现代生活,以反映当代建设和发展为基调的新建区,或新建分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韩城、平遥、潮州是体现风貌分区规划,“分而治之”经验突出的佳例。其中,历史分区的历史文化传统特色浓厚,个性突出,在老城保护与建设中,失控甚少。同时,新建分区则表现为一片新的环境风貌。二者有明确的风貌分区界限,有完全不同的风貌基调。但是在城市整体生活方面,在市政建设的道路交通、水、电设施等方面,二者却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历史分区拥有较多有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这类风貌分区应当最富有历史文化特色,最能显示有保护价值的老城传统格局、建筑、街衢、群体环境、民族特色和地方风格。另外,这类分区有的仅仅是一片地下埋藏的古城或宫殿建筑、墓葬等的重要遗址,如河南省安阳定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就是因为它有举世著名的3000多年前的殷墟文化遗址。
新建分区泛指老城、老镇等历史分区以外,新建、扩建、改建地区和卫星城镇的一种风貌区。这类风貌分区,有的等于白纸画画、平地起家;有的属于老区扩建或改建,但是这些老区基本上不存在什么必须保留的历史价值,同时也不须承受历史风貌分区基调的遥控。但其间如分布有文物保护单位,就要依法把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纳入规划,予以个别保护。对于极少数有特殊“窗口”性质的小环境,比如城市的主要出入口大门──国际机场、铁路客站、公路客站、港口码头客站的小环境风貌,不论它们位于新建分区和历史分区,都应强调突出中国特色,体现时代感和民族风格与地方个性的有机融合,给人以到了中国某地某历史文化名城的大门,而不是别处。
有的历史文化名城,可以在历史分区与新建分区之间留有风貌分隔空地或绿地。这种属于分隔、过渡性质的空间,最宜结合利用自然地形。如韩城的新建分区,就位于老城历史分区之北的60米高的台地上;美国威廉斯堡,在历史分区与新建分区之间留有 1.6公里宽的平面分隔空地、绿地。
⑥ 国家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方面颁布了哪些法律
国家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方面颁布了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专》《保护非物质属文化遗产公约》等。
法规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另有一些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
⑦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意义
政府来对历史文化名城的评定和源保护,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持这些城市的历史特色、地方特色、文化特色和民族、民俗特色,反映城市自身的发展历程、城市文化的时空连续,确保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其工作重点是保护好文物、历史地段、历史遗址和历史风貌。
很多历史文化名城因其丰富的人文资源、深远的文化影响、广泛的知名度而吸引海内外众多旅游者纷至沓来,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也为发展旅游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让大家牢记历史,同时也为了探索古代建筑特点和工业技术。也是本国成为文明古国的有利证据。
⑧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规划
历史保护区作为一个独具特色的环境,由于自然和社会因素的变迁以及城市建设的发展,不可能绝对保持原有的地方历史风貌。保护规划在总体上要达到完美,只能是相对的,即通过基调的主导作用去体现风貌的相对和谐性或倾向性。这种体现主要反映在历史风貌保护的不同层次上。
重点保护层次
指那些最能显示历史文化环境个性特征的历史街衢、地段或风貌小分区,如:①北京天安门广场、景山前街、屯溪老街、上海外滩和南京东路;②北京以故宫为核心的皇城区、什刹海历史文化风景区、东交民巷使馆历史区、南京夫子庙秦淮河区;③苏州郊区的同里、周庄江南水乡古镇;④潮州、韩城、平遥的老城区;⑤安阳殷墟遗址,等等。
一般保护层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凡是老城的历史分区,往往同时存在历史环境保护、旧城改建、新建筑建设的矛盾与统一问题。因此, 保护规划、强调基调的作用至为关键。一般保护层次又可以包括两种情况:①老城区基本保存了平面的历史格局,重点突出了重要文物风景的风貌,成片成街保留了一些传统民居、传统名街和老字号等。同时从老城迁出了工厂、仓库、铁路、公路,控制了新建筑选址、建筑高度、艺术风格的协调秩序,并取缔了违章乱建。北京皇城外的老城区,苏州、扬州、济南、保定的老城区,上海、天津、武汉包括旧租界的部分老城区等均属这类一般保护层次。②老城区的平面历史格局尚存,但许多重要文物古迹遭到“文化大革命”的破坏,甚至拆光。在老城改建中没有注意保留有历史价值的城墙、城楼和成片的传统民居、街市、老字号等。
历史分区的借景层次
这是保护规划应当特别重视的边缘景观和外延景观如何烘托呼应、协调一气的一个重要层次。例如保护好北京故宫的文物环境,使之尽善尽美,就不能仅仅满足于独善其身,而要同时“巧于因借”四周的边缘外景,连成一气,统一规划。北京什刹海历史文化风景区的完美,同样离不开它的东西南北外围的借景。景宜借,而不宜夺。“巧于因借”带来的溢于境外和来自境外的协调美、呼应美,可以产生良性循环的效果。相反夺景造成的格格不入,必是一种恶性的后果。至于外延景观,主要指的是某些扼有重要部位的远处借景,比如自城市中心向外引伸的城市中轴线、次轴线、中心主干道,或城市滨江大道、林荫大道、绿带等由建筑形成的夹景、对景或远景,这是保护规划中关于“视线通廊”景观风貌、协调呼应、分清主从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主要内容有建筑高度控制的分布、整顿历史保护区的环境和防止“破坏性建设”。风貌分区规划的建筑高度分布,是“分而治之”的一项特别重要规定。高层建筑宜建在新区,不宜建在历史分区。这是因为历史分区的基本历史格局,都是以水平方向为基础而发展成熟的。保护这种水平格局的历史文化价值,禁止在历史名城老城新建高层建筑,已经成为很多国家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共同经验。北京、苏州等老城历史保护区,已开始控制新建筑高度并已作出城市建筑高度的分布规划。另外的例子是,高层新建筑林立在杭州湖滨,散立在桂林景区,孤立在沈阳老城区,风貌氛围极不协调。
历史保护区多属老城区,布局存在不同程度的杂乱。保护规划必须把这个问题纳入,以便着手短期或长期的整顿改造。这项整顿改造既是为了加强历史风貌的保护,又是改善老城区建设文明城市所必需。主要包括:①整顿混杂在老城区或直接在历史保护区的工厂、仓库、铁路、公路、码头,或高压电线、水塔、高烟囱,或污染环境的其他建筑、设施以及臭沟、臭河等造成的布局混乱现状。整治包括分批、分期对它们迁出、改造、拆除或根治。②有些机关、学校、研究院所或工厂、商店、仓库等占用重要文物建筑或历史遗址,甚至有的在其内乱拆、乱改、乱建,有的在文物建筑内进行生产或存放易燃物品,潜伏着火灾危险。对此也必须根据国家文物法规和保护规则进行整顿,还其本来面貌。
“破坏性建设”是指规划失控,乱选址、乱建设,造成文物、风景或历史保护地段的布局失去秩序,破坏协调。它是城市环境风貌的一大公害,对于历史保护区尤其严重。即使在新建风貌分区,“破坏性建设”也足以使新环境丑化。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是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规,按批准的城市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建设。
⑨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及综合评价
本文以青海省同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例,从绿色建筑概念出发,结合我国国情和时代特点,利用AHP模型构建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要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设计遵循绿色建筑的设计方法,着眼于对地方技术及建筑历史的尊重、资源与能源的有效利用、防止环境污染,确保从建筑单体到城市整体环境逐步实现自然生态、社会生态、经济生态和历史文化生态的平衡、协调发展。使得管理部门、规划师、建筑师、业主等能够更加明确评价项目的依据以及可采用的改进措施等,也可实现从多个规划、设计方案中进行优选。绿色建筑体系是“绿色人居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概念是将建筑视为一个“社会—经济—自然”的复合生态系统,建立了建筑与自然共生的观念,即以积极的态度,把人与建筑、人与自然环境间的关系建立在生态价值观的基础之上,以“配合应用”取代“消费”环境资源,视大自然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