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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历史沿革

发布时间: 2021-08-02 13:46:41

Ⅰ IPO资料审核,对股份公司历史沿革中有关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价格的审议,是参照公司当期每股净资产价值么

这个没有硬性规定 如果是在报告期之外 那如何定价问题不大 一般是参照净资产的 这样就算平价转让 但实际上因为是股东之间的协议作价 哪怕一块钱一股转让也是可以的 只要有合理的理由 如果是报告期之内特别是临近申报期的转让 那要区别情况 如果是管理层股权激励 例如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给员工 那不仅是参照净资产的问题 而是要参照公允价值定价 如果低于公允价值 那差额部分按照股份支付处理 要记入当期损益 也就是冲减利润 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倒没有严格规定 可以参照当期PE入股价格 基本都是高于净资产很大幅度的

Ⅱ 创业板招股书为什么没有历史沿革

创业板申请文件中有单独的历次股权变动的说明文件,所以招股书只披露设立、改制、重组情况。

Ⅲ 迪马股份的历史沿革

公司是由重庆中奇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经重庆市政府批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整体变更的形式而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前身--中奇公司成立于1997年10月9日,是由广州和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自然人罗韶宇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奇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303万元。
1998年12月,中奇公司注册资本增至900万元。
1999年7月,中奇公司再次扩大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增至3000万元。
1999年8月,股东罗韶宇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东银集团,股权转让后,中奇公司股东变更为东银集团和广州和腾,分别持有公司66.9%和33.1%的股权。
2000年6月,为准备公司变更,中奇公司股东广州和腾转让20%的股权给江动科技及5%的股权给重庆凌羿,广州和腾、东银集团又分别转让7.1%和2.9%合计10%的股权给重庆东宜升,中奇公司股东数增加到五家。
2000年7月15日,中奇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将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决议,5家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书》,以经审计的截至2000年6月30日的公司帐面净资产6,009.7668万元为基准,将其中6000万元按1:1的比例,折合总股本6,000万股,其余9.766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00年7月31日,重庆市政府批准了中奇公司的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申请。股份公司于2000年8月12日召开创立大会,于2000年8月18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目前,发行人的股东为 重庆东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江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凌羿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和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五位股东分别持有公司64%、20%、10%、5%、1%的股份。 中奇公司曾于1999年1月以整体收购(但不含债权债务)的方式收购了重庆柴油机厂下属的重庆汽车改装厂。随后,中奇公司吸收罗韶宇出资600万元现金,于1999年1月共同将重庆汽车改装厂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同年7月将其变更为公司制的重庆市迪马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900万元,中奇公司和罗韶宇分别持有33.3%和66.7%的股权。1999年12月,罗韶宇将持有的迪马特汽股权转让61.7%给中奇公司,转让后,中奇公司和罗韶宇持有迪马特汽的股权比例变更为95%和5%。 1999年6月16日,公司与重庆柴油机厂再次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收购该厂总装车间的相关资产,收购价格为575万元。 中奇公司变更为本公司后,首次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决定由本公司全部收购罗韶宇持有的迪马特汽的股权,依法注销迪马特汽。2000年9月,公司完成该收购。随后,公司按重庆市工商局要求依法作了注销迪马特汽之公告,并办理了迪马特汽的工商、税务变更注销手续。

Ⅳ 招股说明书应披露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哪些

招股说明书
应披露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哪些?,本人专职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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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1996年8月13日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体改生【1996】111号文批准设立,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并上市交易。本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于1996年10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7年3月23日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1004388,现法定代表人为吉群力。 公司成立时发起法人股7,500万股,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股份2,500万股,注册资本共计1亿元。
本公司股改方案于2007年1月24日经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以截止2006年11月30日的流通股140,400,000股为基础,用资本公积金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份,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转增股份5.7股,转增股份共计80,028,000 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本公司总股本增加至552,172,227股。
经历年增资扩股,截止2007年12月31日,公司注册资本为552,172,227.00元,折合552,172,227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其中境内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220,428,000股。公司注册资本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2007)第11569号验资报告。

Ⅵ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经国家体改委以体改生[1997]153号文批准,由国家体育总局(原国家体委)体育基金管理中心、沈阳市房产实业有限公司、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等五家发起人共同发起,并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1998年3月在天津市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1000001002918)。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1998]12号文批准,1998年2月25日本公司发行社会公众股4,5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8,000万股。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0]126号文复审核准,本公司以1999年12月31日总股本18,000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1,511.40万股。配股后,总股本增至19,511.40万股。 经本公司第四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以2000年12月31日总股本19,511.40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送1股、每10股转增2股的比例实施送红股和资本公积转股,送、转后,总股本增至25,364.82万股。 经本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国资产权 [2004]1142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商资批[2005]890号文批准,本公司控股股东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国家法人股3820万股转让给金保利亚洲有限公司,相关股权变更手续已办理完毕。
经过上述股权变更,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持有本公司63,616,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5.08%,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金保利亚洲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38,2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5.06%,成为本公司第三大股东。本公司相应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通知,本公司原第二大股东沈阳房产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56,347,200股在2006年4月20日至2007年4月20日全部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2006年10月2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辽宁北方资产拍卖有限公司对冻结股份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卖后,原第二大股东沈阳房产实业有限公司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美华恒润科贸有限公司、上海汉晟信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公司14,086,800股,均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55%,相关股权变更手续已办理完毕。经过上述股权变更,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持有本公司63,616,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5.08%,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金保利亚洲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38,2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5.06%,成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美华恒润科贸有限公司、上海汉晟信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公司14,086,800股,均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55%,并列成为本公司第三大股东。

Ⅶ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

1987年2 月25 日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0001000742。经过历次股权变更,截至2006 年初股东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拥有公司73,078,800 股数,占总股本比例22.40%的股权,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杜尧。 公司2006 年6 月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股票对价2.5 股,股东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依据该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执行对价安排股份数量26,885,393 股,执行对价安排后持股数46,193,407 股,占总股本比例14.16%;2006 年11、12 月份股东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又从二级市场上购入16,276,460 股,占总股本比例4.99%。经过历次股权变更,截至2007 年6 月30 日股东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拥有公司62,469,867 股数,占总股本比例19.15%的股权,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Ⅷ 我国公司法的沿革历程

我国《公司法》颁布于1993年12月29日,距今已近10年。由于我国公司实践起步较晚、市场发展创新迅猛等多方原因,《公司法》虽然有230条之多,但条文存在着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法律漏洞多等诸多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和经济的发展。

3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议案统计显示:建议修改公司法、证券法的呼声高涨,约有10件。若按每件议案至少有30位代表联名的最低要求,提出议案的代表应在400人以上。用友软件董事长王文京的一份议案就有近百位代表联名。

今年两会期间,北京用友集团董事长王文京等三十多名人大代表共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了一份建议修改公司法的议案,这样的议案已提了很多次了,因为一些关键的问题争议未果,公司法一直没有修改。

是什么促使这些代表,还有一些专家学者们如此强烈地要求修改公司法?

王文京等代表在议案中指出:我国现行《公司法》的颁布及其后的小量修改对完善我国公司制企业的治理,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和企业的发展变化,现行《公司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公司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甚至制约了发展。如:其中的实收资本金制度制约了公司期权制度的建立;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限制了公司的投资和控股公司的发展;公司股票回购的规定限定的范围太窄,影响了公司的股权管理等。对此,企业界、法律界和理论界都有较多意见和建议。

据介绍,对公司法的修改已经列入了九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调研计划,但未完成修改。建议在十届全国人大把对公司法的修改尽早列入立法计划,尽快完成修改。这份议案提出的立法建议是修改现行的实收资本金制度,促进公司期权等制度的建立;放宽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鼓励公司投资,并促进控股公司的发展;扩大公司回购股票的范围,以利企业对股权的战略性管理。该议案共有30多位代表签名。主要是企业界、教育界和党政部门的代表。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房德权律师给记者介绍了两个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有贸易往来,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人民币,事隔一年之后,甲公司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乙公司己于半年前被吊销营业执照,法院不予受理。法院驳回不无道理,但是如果股东利用公司专门从事违法行为,或者设立公司是为了不法目的,于此情形,仍一味维护公司的独立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这与法律创制公司的宗旨背道而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护。

吊销营业执照已成为公司的股东合法逃避债务的有效方式,由于法律未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法律也没有授予法院对公司吊销执照的实质审查权,致使实践中发生的以吊销之名行逃债之实的纠纷很难处理,也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了严重侵害。特别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股东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重新设立公司进行经营的规定,致使被吊销执照的股东异地办照的情况普遍存在,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但使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社会经济利益。

另外一个案例也说明按照现行的公司法,引起无法解决的矛盾。李某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01年元月因一起交通事故不治身亡。其与前妻离婚后只有一子李某某在外省读大学。李某某得知其父死亡的消息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财产,因李某某在外地求学,不愿参与公司经营,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将李某的股份转让给其它的股东,转让现金归自己所有。

李某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能否被其子继承并取得股东身份?关于股份继承的性质的界定,我国现行《公司法》未做规定。而我国《公司法》规定禁止股东在公司登记后抽回出资,这样如果其他股东不愿意购买死亡股东的股份,继承人既不能取得股东身份,又不能得到其应继承的财产,在法律上不能很好的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这两个案例只是公司法诉讼遇到难题的冰山一角。

上海浩华律师事务所合秋人杨宝春律师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公司法》颁布施行已近10年,期间已曾作修订,但是它毕竟是建立市场经济初期颁布的,与现实经济生活已经有很多脱节的地方。最高院对于重要法律都有全面的司法解释,而对于《公司法》这样一部重要法律,却至今没有全面的司法解释。

杨宝春向本报记者介绍,我国实行实收资本制,并对出资方式作严格的限制,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然而,公司法对出资限制太多,特别是对无形资产出资限制较多。而一些公司名为公司,实为合伙,或者公司资产与家庭财产界限不清,如果其出资人也承担有限责任则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只有普通股,没有优先股,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我国对公司回购或持有本公司股票做出了严格限制,对企业建立激励机制以及吸收风险投资不利。而对小股东权益保护不够和小股东滥用诉权,也成了一对矛盾。

新公司法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际经验,使我国公司法的制度得到完善,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有效提升我国公司的竞争力,促进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一,新公司法进一步增强了公司制度,鼓励、推动公司设立、公司发展。主要在6个方面进行了完善,降低了公司的注册数额、扩大了出资财产的范围、只规定货币出资比例最高可为公司注册资本的70%、放开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保留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定方式、确定了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的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
第二,新公司法对贯穿公司理念,改善公司结构,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做了修改完善,并且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运营中扮演重大角色,以及在解散、清算后收回公司财产权。二是由公司章程确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三是公司章程约定的效率优先,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约定按照股东分取权利,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决定合法继承人是否继受股东的资格。四是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每个股东都可以拥有权利。五是新公司法强化了对董事长权利的制约,细化了股东会的权力。六是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七是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义务。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或者行政章程规定的形式应承担赔偿责任。八是,公司董事执行公司决策的行为如果是违反法律或者章程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效保护股东利益。
第三,新公司法进一步健全了公司股东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保护投资,维护公平的社会经济秩序。新公司法借鉴国外的通行法律规定,赋予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的权利。二是公司连续五年盈利而不分配红利,股东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以及不解散公司的决定持反对意见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三是公司经营管理如果发生困难,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它途径不能解决,出现公司僵局难以进行经营的,有10%的股东就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

Ⅸ 省政府对企业上市历史沿革审核有什么法律法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已从法律层面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对于拟上市/挂牌公司或作为并购标的进入资本市场的公司来说,股权代持问题却是绕不过去的坎儿,诸如“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股权代持是否彻底清理,是否存在其他股权代持的情形”、“发行人股东之间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安排”之类的反馈意见长期位于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的必问清单之列。股权代持关系具有隐秘性、复杂性,但股权代持关系的清理又是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基本要求,为确保公司上市、挂牌、并购成功,律师应对公司历史沿革中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况进行谨慎核查与清理。

Ⅹ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

2002 年3 月9 日江西合成洗涤剂厂和江西草珊瑚企业(集团)公司向清华大学企业集团(现更名:清华控股有限公司)转让了其各持该公司2599.125 万股国有股权,此项股权转让事宜已经财政部财企[2002]9 号文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函[2002]28 号文批准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股权转让价格3.54 元/股,转让后,江西合成洗涤剂厂持有该公司股份832.905 万股,占该公司总股份的4.65%,江西草珊瑚企业(集团)公司持有该公司股份725.415 万股,占该公司总股份的4.05%,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股份5198.25 万股,占该公司总股份的29%,成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经财政部财企[2002]150 号文批准,2002 年6 月7 日鹰潭市经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无偿受让了江西合成洗涤剂厂所持该公司832.905 万股国家股股权,占该公司总股份的4.65%,鹰潭市经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成为该公司第三大股东。2006 年1 月16 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案实施后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股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4 股对价股份,公司总股本不变,仍为179250000 股。各股东控股数额发生变化,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股份4011.74 万股,占该公司总股份22.38%,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股份2979.86 万股,占该公司总股份16.63%,鹰潭市经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持有该公司股份642.79 万股,占该公司总股份3.59%,江西草珊瑚集团持有该公司559.84 万股,占该公司总股份3.12%,南昌高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日用品工业总公司各持有公司41.9 万股,各占该公司总股份0.23%。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2006 年4 月20 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按照每10 股转增3.5 股,以资本公积转增共增加股本62,737,500股。变更后的公司总股本为241,987,500 股。2007 年4 月16 日公司原第二大股东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该公司40,228,095 股的股权转让给第一大股东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此项股权转让事宜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字公司字[2007]60号文批准豁免要约收购义务,2007 年9 月份已完成股权过户手续,本次转让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持有该公司股权,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则持有该公司股份94,386,589 股股权,占该公司总股本的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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