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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历史

发布时间: 2021-08-03 09:04:23

❶ 税法的由来,发展和改进

税收,历史上又称租税、捐税或赋税,是国家的产物。税收的形成历经一个漫长的过程,故曰“起源”。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税收是伴随国家的起源而起源,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终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税收和国家一样,是个历史的范畴,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
创业去腾讯众创空间一、税收的起源
税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着国家起源而起源。夏王朝是我国出现最早的奴隶制国家,从夏代开始就有了税收的雏形。有无早于“夏贡”的税收雏形!《史记》:“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可追溯至高辛氏时代。高辛氏即帝喾,为‘五帝“之一,相传为黄帝曾孙,约在公元前26世纪至21世纪之间。帝喾果有其人!据《中国历代食货典》卷一百一十赋役部记载上古时代赋役二则,其中之一就是“帝喾高辛氏正畛均赋”(畛同畎,即深圳的圳),将“均赋”列入“赋役部”,可见帝喾时代就有每种税收的雏形,距今已逾4000多年。
有人质疑,上古时代没有文字,有了文字记载税收的也少见。孟子关于税收的论述也是后来追记。孟子生活在公元前372年——289年间,是东周战国时代,距夏代1500多年,论述的依据和准确性如何!更何况三代历经1500多年,其税收负担“其实皆什一也”,百分之十的税率一直没有变化?可信呼!试从社会发展看,原始社会生产力低下,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原始社会晚期,社会生产力有了发展,农业的发展,畜牧业、原始手工业的出现,产生了社会分工,劳动生产率有所提高,开始有了剩余产品,从此有了生产资料和剩余产品的私人占有,出现贫富差距,直至产生阶级。为了把阶级利益冲突限制在一定“秩序”范围内,需要有执行这一社会职能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出现了管理公共事务的国家雏形。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矛盾激化,推动社会变革,原始社会晚期向奴隶社会发展。尧舜禅让,夏禹传子家天下,为强化其统治,国家起源,经历了漫长的过程,这就是国家的雏形。
税收伴随国家起源而起源,国家不从事物质资料生产,为了执行其社会职能提供物质基础,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这就是税收。税收与国家的关系,马克思曾指出:“捐税体现着表现在经济上的国家存在。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恩格斯对此也有阐述:“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要公民交纳费用——捐税。捐税是从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但是现在我们却十分熟悉它了。”由此可见,后人对历史的追记,也是有所依据的,我国税收起源于4000多年前,应是可信的。

❷ 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

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如下:

1、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

2、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税起征点设置为800元,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3、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


4、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免征额由800元调整为1600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5、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6、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009年取消“双薪制”计税办法。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7、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将现行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8、2018年8月31日下午,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新个税法规定,历经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多项支出可抵税。今后计算个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新个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税法的历史扩展阅读: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❸ 中国古代历史的税法制度

http://www.40881.com.cn/wsbj/tdfy.htm

历代土地赋役制度简表
朝代 名称 分配方式 国家对人民的剥削 结果
西周 井田制 井田制是西周奴隶制国家的土地制度。国家在修筑水渠和道路时把土地划分为许多“井”字形方块,故称为井田。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亦即属于周王,周王把土地分赐给各级贵族,让他们世代享用。他们只有享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不准转让和买卖。为了充分发挥地力,并规定了定期“换土易居”的分配制度。 西周的井田制根据剥削对象的不同,有两种不同的区划,一种是“十夫有沟”,即国中平民的份地。其收入要上缴国家十分之一,作为贡税,以充军赋。一种是“九夫为井”,为野中庶人即农业奴隶耕种之田,其中百亩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田也叫“藉田”,就是借助民力耕种公田,实行集体耕耘,藉田的收入全部被奴隶主掠为己有,这实际上是一种劳役剥削。至于庶人耕作的那一小块土地,只是作为维持简单的再生产条件,并不属于他们所有。此外,庶人还要服各种无偿劳役,尽各种贡纳义务。奴隶主贵族及其国家对他们操有生杀予夺的大权。 西周后期,私田出现,厉王霸占新兴贵族的私田,划为国有,在实行“藉田制度”的同时,有向私田征税。这就意味着承认土地私有制的存在和井田制破坏的事实。井田制是我国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制的主导形式,它遭到破坏,也就预示着奴隶制危机的到来。
曹魏 屯田制 建安元年,曹操为解决军粮供应的困难和安置流民推行屯田制,开始在许昌附近屯田,后又向各地推广。屯田区不隶属于郡县,直属中央的大司农,由典农中郎将或典农校尉,屯田都尉管理,屯田分民屯和军屯两种,屯田区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封建国家。屯田客(农民)按军事编制固定在土地上,一般不服兵役和徭役,专门从事农耕。军屯以军营为单位进行生产。 屯田制是曹魏政权以军事强制形式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进行地租剥削的一种土地制度。民屯按土地的实际收获量向官府分成交纳田租,用官牛的官六民四,用私牛的官民对分。建安九年,曹魏政权对编户的自耕农通过调租制进行剥削。规定田租每亩每年交纳粟四升,户调平均每户每年交纳绢二匹、绵二斤,废止了汉代征收的口赋和算赋。此外,农民还要分担各种徭役。 屯田制的推行对安置流民和恢复发展农业生产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西晋 占田制 西晋统一后,晋武帝太康元年(280年),颁布了占田法令。规定男子可占田七十亩,女子可占田三十亩。占田是政府规定农民占有土地的一个指标,至于农民是否占足规定的数量,政府并不过问。 西晋政府在颁布占田法令的同时,颁布了课田和户调法令,以次对农民进行剥削。课田,是征课田租之意,即是政府按照规定的田亩数向农民征收田租。每个丁男(16岁至60岁)课田50亩,丁女课田二十亩,次丁男13岁至15岁,61至65岁)课田25亩,次丁女和老小不课。课田的田租,平均每亩纳粟八升,比曹魏高一倍。户调,是征收户税的制度,规定丁男作户主的,每年交绢三匹,绵三斤。户主是妇女和次丁男的,户调折半交纳。边远郡县交丁男户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一的户调。西晋户调比曹魏增加了。 占田制对官僚、士族所占的土地、人口规定了一个限额,对其兼并土地有一些限制作用。同时,占田制规定农民和课田的数额,使农民有可能依法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和缴纳固定的租税,从而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使西晋初年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出现了一个短暂的安定局面,这就是史书上所说的“太康繁荣”。
北魏 均田制 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颁布均田制,规定:15岁以上的男子授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倍,因为要休耕,都加倍授田。初授田的人,男子授桑田二十亩,不宜种桑的地方,男子授麻田十亩,妇女五亩。露田不准买卖,身死及年满70岁时,归还官府。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可以买定额二十亩的不足部分或卖有余部分,“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奴婢和耕牛亦授田,奴婢授露田的办法同普通农民一样,人数不限,田地归奴婢主人掌握,如再卖身别主,需将田地还官。4岁以上的耕牛一头授田三十亩,以四头为限。官吏给公田,从刺史到县令,按官职高低分别授田十五顷到六顷,作为俸田,离任时移交下任,不得专卖。 北魏在颁布了均田制的同时,通过租调制对农民进行剥削,规定一夫一妇(每户)每年出帛一匹、粟二石。15岁以上的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租调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均田制以计口授田的形式,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让他们开垦和耕种土地,以增加国家的租调收入。 均田制的实施,使一部分荫户脱离了地主的控制,变成均田户,使一些荒地被开垦出来;同时租调制规定了政府对均田户的剥削限额,农民的负担相对减轻了,提高了他们生产的兴趣,这对社会生产的发展是有利的。
北齐
北周 均田制 北齐的均田制规定:一夫授露田八十亩,妇女四十亩。奴婢依良人,限数与在京百官同。丁牛一头,授田六十亩,限止四牛。又每个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不在还授之限,非此田者,悉入还授之分。土不宜桑者,给麻田,如桑田法。
北周的均田制规定:已婚的丁男授田一百四十亩,未婚的丁男授田一百亩,另有宅地,但无桑麻地。 北齐规定:率人一床(一夫一妇)调绢一匹,绵八两。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牛调二尺,垦租一斗,义租无升。
北周规定:农民自18岁至64岁都要缴纳租赋,已婚丁男每年纳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未婚丁男减半,自18岁到59岁的男子,要服力役二十至三十天。 北齐通过均田制的推行,来劝课农桑,发展农业生产,使农业得到恢复发展,北齐后期,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遭到破坏。
北周实行均田制后,促进了关中地区的经济发展,使国力一天天强盛起来。
唐 均田制 武德七年(624年)颁布了均田令。均田制规定:(一)百姓授田:18岁到20岁的中男和21到59岁的丁男授田一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可以传子孙;八十亩为口分田,死后还官。老男、残疾、寡妻妾、杂户、官户、工商业者和僧道,亦分别授给数量不等的田地。(二)贵族官僚授田:贵族依爵位高低分别授永业田一百顷至五顷;职事官从一品到八九品授永业田六十顷至二顷;散官五品以上同职事官;勋官授永业田三十顷至六十亩。在职官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田租补充俸禄,离任移交,各级官府也有多少不等的公廨田,田租作办公费用。(三)允许土地买卖: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自由出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者准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硙者准卖几分田。买田不得超过本人应授田数。 唐在颁布均田制的同时颁布了租庸调制对农民进行剥削。规定授田农民不管土地财产多少,每个每年一律向国家纳租粟二石;绸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服役二十天,若不服役,每天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做庸。贵族官僚享有免纳租调和不服徭役的特权。 均田制的推行,使农民多少得到一些土地。唐朝的租庸调制,特别是庸不再规定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这些都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使政府收入迅速增加,国力也日益强盛起来。
唐 两税法 唐朝安史之乱之后,国家财政危机加深。在这种情况下,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于建中元年(780年)推行了两税法。规定:“量出以制入”,按预算支出总额来确定两税总额,分摊给各州;只征户税和地税两项,“其租庸杂徭悉省”;分夏秋两季征收,故称“两税法”。“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 两税法还规定了征收方式和数量。规定户税征钱或折征绢帛,户无主客,人无丁中,一律以贫富为差,分九等户征收。地税征粮,以大历十四年(779年)垦田数为准;不定居的商贾,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之与定居者负担均等。 两税法改变了租庸调制“以丁身为本”的征税原则,“唯以资产为宗”,重视实际纳税能力,意味着封建政府对人民的人身控制有所减弱,也多少改变一些负担不均的现象;量出制入,取消力役,以实物为主,兼收货币,在税制上也是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一大进步;无论主客户和不定居的行商一律征税,扩大了纳税范围,增加了政府收入。实行两税法后,政府年收入增加了一倍以上。
明 一条
鞭法 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在丈量土地的基础上,推行了一条鞭法。主要内容有:(一)赋役合并。政府将各种名目的田赋、徭役合并征收,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如何摊法,各地执行不一,有的地方以丁为主,有的地方以田为主,个别地方也有全部摊入田亩的。(二)官府雇工服役,农民可以出钱代役,不再直接负担力役。(三)田赋征银。田赋中除政府所必须征收的米、麦之外,其余一律用银折纳。(四)赋役征收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废除了明初通过粮长、里长办理征解赋役的办法。一条鞭法将赋与役的征收合而为一,开始以土地多寡作为税收的依据,这是对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 一条鞭法将赋与役的征收合而为一,开始以土地的多少作为税收的依据。但是不能认为从此户丁就不再是封建政权剥削对象了,只是户丁银额不是完全出于户丁,而是把其中的一部分转加给了田地。有的采用“丁六粮四”,也有的“丁田平均分配”,不管各地在实行中如何不同,但把户丁的负担部分归之于田地是一致的。一条鞭法规定“一概征银”,但一般说来仍是征收实物,那些方物土贡更是不用说了。 一条鞭法的推行,首先保证了政府的收入,是国库收入大增。一条鞭法把一部分差役摊入田亩之中,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它还实行徭役征银办法,使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为城镇手工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多的劳动力,促进了手工业的发展。由于赋税征银,对促进货币地租的发展和部分农作物的商品化也有一定作用。所有这些,都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
清 地丁银 雍正时,清政府采取了“地丁合一”、“摊丁入亩”的办法,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银,平均摊入田赋银中一并征收,简称“地丁制度”。地丁制度是明代一条鞭法的继续和发展,它和一条鞭法一样是保证封建政府赋役剥削的财政措施。 清政府规定的“摊丁入亩”,一般的和平均的数字,是每亩的赋银一两摊一钱二厘多银。无地农民不仅在租佃地主土地时,要向地主交50%甚至70%的私租,而且还要负担地主转嫁而来的各种加派和徭役。 清政府实行地丁制度后,保证了政府收入。是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的人头税基本上被废除,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减轻了一些负担,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束缚又有所削弱。

❹ 税的历史

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市场税收 古代市场单称为市。市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由来已久。商代末年,商人贸易就已出现,但当时手工业和商业都属官办,所以没有市场税收。到西周后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官营工商业之外,出现了以家庭副业为主的私营手工业和商业,集市贸易日益增多,因此出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市场税收。 周代市场在王宫北垣之下,东西平列为三区,分别为朝市、午市和晚市。市场税收实行“五布”征税制;一是分(纟次)布,即屋税;二是总布,即牙税;三是廛布,即地税;四是质布,指对违反契约文书者所征之税;五是罚布,即罚金。市场税收由司市、雇人、泉府等官史统一管理,定期上交国库。 [注:(纟次)一本义为绩麻线,引申为按市的次第收税。 中国历史上最早的田税 是春秋时期鲁国实行的“初税亩”。据《春秋》记载,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列国中的鲁国首先实行初税亩,这是征收田税的最早记载。这种税收以征收实物为主。实行“初税亩”反映了土地制度的变化,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中国历史上最早征收的车船税 最早对私人拥有的车辆和舟船征税是在汉代初年。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汉朝就颁布了征收车船税的规定,当时叫“算商车”,“算”为征税基本单位,一算为120钱,这时的征收对象还只局限于载货的商船和商车。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开始把非商业性的车船也列入征税范围。法令规定,非商业用车每辆征税一算,商业用车征税加倍;舟船五丈以上征税一算,“三老”(掌管教化的乡官)和“骑士”(由各郡训练的骑兵)免征车船税。同时规定,对隐瞒不报或呈报不实的人给以处罚,对告发的人进行奖励。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车船税停止征收。

❺ 中国税收发展历史是怎样的

我国税收产生的历史进程
早在夏代,我国就已经出现了国家凭借其政权力量进行强制课征的形式——贡。一般认为,贡是夏代王室对其所属部落或平民根据若干年土地收获的平均数按一定比例征收的农产物。到商代,贡逐渐演变为助法。助法是指借助农户的力役共同耕种公田,公田的收获全部归王室所有,实际上是一种力役之征。到周代,助法又演变为彻法。所谓彻法,就是每个农户耕种的土地要将一定数量的土地收获缴纳给王室,即“民耗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夏、商、周三代的贡、助、彻,都是对土地收获原始的强制课征形式,在当时的土地所有制下,地租和赋税的某些特征,从税收起源的角度看,它们是税收的原始形式,是税收发展的雏形阶段。
春秋时期,鲁国适应土地私有制发展实行的“初税亩”,标志着我国税收从雏形阶段进入了成熟时期。春秋之前,没有土地私有制。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到春秋时期,在公田以外开垦私田增加收入,于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了“初税亩”,宣布对私田按亩征税。它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是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改革措施,同时也是税收起源的一个里程碑。
除上述农业赋税外,早在商代,我国已经出现了商业手工业的赋税。商业和手工业在商代已经有所发展,但当时还没有征收赋税,即所谓“市廛而不税,并讥而不征。”到了周代,为适应商业、手工业的发展,开始对经过关卡或上市交易的物品征收“关市之赋”,对伐木、采矿、狩猎、捕鱼、煮盐等征收“山泽之赋”,这是我国最早的工商税收。

❻ 中国古代税法的演变

春秋鲁国——初税亩,中国赋税制度的开始;
北魏、隋——租调制;
初唐——租庸调法,交谷物叫租,调是交绢、绵或布、麻,以绢或布代役叫庸。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
中唐——两税法。分夏秋两季交税,由按丁征税变为按田亩和资产征税。改变了税收方式, 由人丁税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要依据收税,使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
宋——王安石变法中:募役法(由政府雇人服役),方田均税法(清丈土地,防止偷税漏税).
明朝——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赋、役、杂税合并为一,一律折银交纳,改按丁数和田粮摊派。简化了征收名目和手续,有利于防止豪强官吏隐田逃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折银制度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产品的商品化有积极推动的作用;
清——康熙推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实行摊丁入亩、地丁银。

❼ 中国历史上的税收

夏朝,最早出现的财政征收方式是“贡”,即臣属将物品进献给君王。当时,虽然臣属必须履行这一义务,但由于贡的数量,时间尚不确定,所以,“贡”只是税的雏形。而后出现的“赋”与“贡”不同。西周,征收军事物资称“赋”;征收土产物资称“税”。

春秋后期,赋与税统一按田亩征收。"赋"原指军赋,即君主向臣属征集的军役和军用品。但事实上,国家征集的收入不仅限于军赋,还包括用于国家其他方面支出的产品。此外,国家对关口、集市、山地、水面等征集的收入也称"赋"。所以,“赋”已不仅指国家征集的军用品,而且具有了“税”的涵义。

清末,租税成为多种捐税的统称。农民向地主交纳实物曰租,向国家交纳货币曰税。

有历史典籍可查的对土地产物的直接征税,始于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十五年)鲁国实行了“初税亩”,按平均产量对土地征税。后来,“赋”和“税”就往往并用了,统称赋税。

自战国以来,中国封建社会的赋役制度主要有四种:战国秦汉时期的租赋制(征收土地税和人头税)、魏晋至隋唐的租调制(征收土地税、人头税和劳役税)、中唐至明中叶的两税法(征收资产税和土地税)、明中叶至鸦片战争前的一条鞭法和地丁合一(征收土地税)。

(7)税法的历史扩展阅读:

古代一些税收的典故:

1、市场税

古代市场称为“市”。市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由来已久。商代末年,商人贸易就已出现,但当时手工业和商业都属官办,所以没有市场税收。到西周后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官营工商业之外,出现了以家庭副业为主的私营手工业和商业,集市贸易日益增多,因此出现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市场(交易)税收。

周代市场在王宫北垣之下,东西平列为三区,分别为朝市、午市和晚市。市场税收实行“五布”征税制;一是分(纟次)布,即屋税;二是总布,即牙税;三是廛布,即地税;四是质布,指对违反契约文书者所征之税;五是罚布,即罚金。市场税收由司市、雇人、泉府等官吏统一管理,定期上交国库。

2、田税

春秋时期鲁国实行的“初税亩”。据《春秋》记载,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列国中的鲁国首先实行初税亩,这是征收田税的最早记载。这种税收以征收实物为主。实行“初税亩”反映了土地制度的变化,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❽ 税法历史

公元前594年.春秋时鲁国的初税亩

❾ 税法的历史渊源与名言

我国理事长最早税收雏形——"贡献"出现在周朝
公元前594年.春秋时鲁国的初税亩

本杰明.富兰版克林(Benjamin Franklin)——资权本主义精神最完美的代表,十八世纪美国最伟大的科学家,著名的政治家、文学家和航海家。
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说过一句名言:“在这个世界上,只有死亡和税是逃不掉的。”
另一种翻译是:“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
或者“税收和死亡是人生无法避免的两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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